福田区 2008 年政府投资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竣工验收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投资项目资产清理工作,按照区清理办统
一部署,我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 2007 年资产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
题,拟制定 2008 年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清理工作方案。
一、对应办未办的在建项目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在建项目,若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或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
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须按“施工许可
申领服务指南”( 附件 1)提交相关资料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二、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已完工项目,建
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附件 2)备齐资料,到施
工许可证核发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办理完工登记手续
1、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福田区政府
投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登记表”(附件 3),将计划批文、施工(监理)
合同、施工图纸等有关工程资料,一并提交到区清理办,转交我局办
理完工登记手续。若是房建工程和涉及到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
二次装修工程(不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需原设计单位或具
有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还应提供有资质的
检测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性检测报告。
2、资料缺失严重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福田区政府投资工
程项目完成情况登记表”(附件 3)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料缺失
说明表”(附件 4),并提交能查找到的相关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报区
清理办作为完工登记资料,我局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视检查情况
提出处理意见。
四、部分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不办理完工登记手续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二次
装修工程或房建工程除外),且不涉及消防、燃气、电梯等特殊专业
以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和压力管道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提交写明计划批文号、合同造价、
验收情况及不涉及以上例外情形的说明,直接报区清理办作为完工资
料,无需转交我局办理完工登记手续。
五、简化办理实物不存在和零星维修项目验收手续
实物不存在和零星维修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写明计划批文号、
工程完成情况(实物不存在的需写明何时建、验收情况及何时不存在;
零星维修项目需写明维修内容、验收情况)的说明,直接报区清理办
作为完工资料,无需转交我局办理完工登记手续。
六、对同一建筑物多次装修办理完工登记说明
对同一建筑物在不同时期进行过多次装修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
交对历次装修情况的详细说明,以及最后一次装修的验收资料,以办
理项目的完工登记手续。
七、关于消防、燃气、电梯等特殊专业工程
凡涉及消防、燃气、电梯等特殊专业工程的项目,因存在安全问
题,建设单位应报相关部门验收,并在取得验收合格证明、准许使用
文件或书面意见后,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完工登记手续。
八、设备购置类项目办理验收手续的说明
对于设备购置类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情况说明直接报区清理
办作为完工资料。验收情况说明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计划文号、
合同金额(通过招投标采购的写明中标通知书文号)、设备验收情况
等具体情况。
附件:1、施工许可申领服务指南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3、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登记表
4、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料缺失说明表
福田区建设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1
施工许可申领服务指南
施工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申
领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也是建设工程施工
报建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建设工程开始施工的必要条件。根据《行政
许可法》的要求,以下将申办施工许可的条件和资料清单,我局实施
施工许可的内容、依据、程序等内容详列如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福田区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由建设单位发包且合同价款在三
十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
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
许可证和临时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福田区建设局的工程管理权限范围是按照《关于下放建设工程管理权
限的通知》(深建字 [2003]21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的。即:
社会资金投资 1 亿人民币、外商投资 3000 万美元以下项目及福
田区财政投资,在福田区发改局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项目除外)
的报建、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竣工验收
备案等管理。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办条件及提交材料清单
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
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
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
依法进行了审查。
6.建筑节能设计已经在我局备案通过。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
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
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8.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
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
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
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
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
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
明材料 1 份;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
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1 份);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
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份),属租赁的,
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
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工
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
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 1 份)。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 1 份,
书面承诺范本见市建设信息网 )。
4. 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
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 3 份);
(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
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3 份);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
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原件 3 份,书面承
诺范本见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
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消防部门的
审图意见(复印件 3 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
印件 3 份)。
5. 属民用建筑工程的,应提交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备案通过回执。
(见节能设计文件备案指南)
6.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合同正式文本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
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1 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
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总监理工程师任
命书(原件 1 份)
7.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
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十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原件 1 份),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复印件 1
份),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 1 份,复
印件 1 份);初次提交监理合同的应提交工程计划立项文件和经注册
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复印件 1 份)
8.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及
规划局查档专用章的书面文件原件 1 套,电子文件 2 套;单独发包的
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
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合格报告(原件 1 份):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
合格意见;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 2 套;其中含危险性较大工程
的应提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复印件 2 套;含深
基坑的工程应提供深基坑支护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施工方案、地
质勘查报告原件 1 套);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信息确认;
(5)施工企业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格
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资格证书
(复印件各 1 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深圳市城
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 1 份);查询结果显示施
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
(原件 1 份);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支付计划(原件 1 份,范本见深圳建设信息网);
9. 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
证明(原件各 1 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
函(复印件各 1 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
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 1
份)。
附件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在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局报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
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区建设局业务办理窗口申请办
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建筑项目、市政公用项目中包含的配套专
业工程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申办条件
(一)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
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
建筑以及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
建筑,已按规定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含配套的燃
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4、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水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深
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
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
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并领取办
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
手续,或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
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
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业务办理中心未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
知书或已整改完毕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可在 1 个工作日后到
福田政府在线,区建设局网页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三、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 41 号窗口。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
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 年 7 月 1 日前竣工验收的
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 年 2 月 1 日前竣工验收的
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
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消防、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件、提供
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
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2003 年 10 月 1 日
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 2005 年 7 月 1 日起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
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
委托书(原件)。
7.原建设工程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所有建设
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核验证书(核原件、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0 年 7 月 1 日前竣工验收的
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验收证书(核原件、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004 年 2 月 1 日前竣工验收的
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
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4、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核原
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
消防或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5、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
委托书(原件)。
7.原建设工程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特别注明:
1、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
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2000 年 12 月以前开工的项目,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
供规划国土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相关表格
(一)《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法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 号令);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法》(建设部 78 号令);
(五)《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
[2003]63 号)。
(六)《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4]3 号);
(七)《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有关事项
的通知》(深建科[2006]33 号)。
八、违法后果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8 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四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6 条第 8 款规定,建设单
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重要提示
(一)竣工验收备案应由所有建设单位共同申请,并共同委托专
人办理。
(二)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市城建档案馆的核对专用章
或建设单位的公章。
(三)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接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方可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除须提供本指南第
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证明材料。
十、收文回执格式
见深圳建设信息网()
十一、效力
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
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3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登记表
填报说明
1、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登记表一律用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3、登记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切后果
由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完成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层数/栋数
勘察单位 合同造价(万元)
设计单位
工程规模(m2、
m)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工程内容:
合同履行情况: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情况:
建设单位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 4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料缺失说明表
填报说明
1、项目资料缺失说明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说明表一律用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3、说明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切后果
由建设单位负责。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层数/栋数
勘察单位 合同造价(万元)
设计单位 工程规模(m2、m)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及缺失原因
名称 有(是)无(否) 缺失原因
勘察资料
设计资料
规划报建资料
采购或招投标资料
施工合同
监理合同
工程图纸及技术档
案资料
是否委托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是否组织
竣工验收
竣工图纸
竣工资料
其他说明:
建设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