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
论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 WTO国际贸易 行政法院
论文摘要: 中国 入世时承诺如果国际贸易中一方初始上诉权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
那么在所有情况下,应有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的机会,这意味着我国所有行政复议都不是
终局性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让法院享有终局裁决权。按目前中国有
关 法律 的规定,明显与入世时承诺不符。而由法院承担司法审查职能,是当今世界 发
展 的主流。当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实施司法审查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了的形势需
要,外贸救济的司法审查主体应该由专门的国际贸易行政法院实施。
1建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1 .1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需要 我国
在加人 WTO的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
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1994")第 10条第 1款、GATS第 6
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
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井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
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须经审查的任何行
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 企业 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要向
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
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
上诉的任何权利。” 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中国现在在世界贸易进
出口总额中位列第三,对世界贸易的影响举足轻重。随着中国贸易实力的增强,中国和别
国的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加。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从传统的反倾销发展到反补贴、安全
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以及卫生、防疫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于进口贸易摩擦,我国国际贸
易救济立法与实践成绩斐然。现在基本上建立了以《外贸法》为核心,以《反倾销条
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这对维护我
国公平的贸易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法规都
是国际贸易行政救济措施,但司法救济措施却只有 2003年实施的最高院发布的三个司法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
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开展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
律依据。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司法审查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不能充分满
足变化了的涉外行政诉讼需要 人世以后,我国行政诉讼工作将日趋复杂而严峻,主
要表现有: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根据我国的人世承诺,凡是与国际贸
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性行为等原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最后都要纳人
到司法审查的范畴。 (2)涉外行政诉讼的增多。人世后,进出口贸易额大增,大量的
外国企业、公民涌人国内市场进行 经济 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数量和范围的扩大,这使得
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案件类型五花八门,诉讼当事人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
法规更加复杂。
(3)涉外行政诉讼的 法律 适用复杂化。我国承诺国内法律要与 WTO规则保持一
致,所以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将被清理、修改、废除,如果是由于法制工作的相对滞
后,将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混乱,由此也必然造成我
国行政诉讼的错综复杂。
2 中国 国际贸易行政法院之管辖权 中国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是出于中国国际
贸易的 发展 的需要,因此,将来建立的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以中国在国际贸
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贸易争议为限,但并非一切的贸易争议均由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所管
辖。具体来说,就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贸易争议交由国际贸
易行政法院所管辖,而把因合同争议所引起的纠纷排除在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之外。这
是因为第一,我国 2007年的进口贸易总额达到 21738亿美元,同时我国也成为全球与别
国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之一。如果将外贸合同案件也交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那么国际贸
易法院就会因案件过多而无法承受;第二,我国已实行统一的合同法制度,若将内贸合同
案件与外贸合同案件交由不同的法院去审理判决,可能会影响合同法的统一贯彻执行。因
此,由外贸合同争议所产生的纠纷仍应归由普通法院所管辖,而应把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
于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案件归由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具体来说,人世以来,虽然中
国努力把命令干预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引导型政府,但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政府干预的痕
迹依然很明显,这显然与中国的人世承诺不符。如果单靠政府自身意识之转变来兑现人世
承诺,没有外在的监督力量,这个转变的过程将会是非常漫长而且缺乏效率的。因此,通
过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行使司法监督权将会极大的促进这一转变的过
程。
3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之设置 对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之设置,有学者认为
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建立专门的国际贸易行政法庭,便于对全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
件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妥,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主要职能在于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果把大量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案件放在
最高人民法院内处理,显然弱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职能,而且如果要便于对全
国国际贸易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也不一定要将其置于最高人民法院内处理,可以参照处
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手法。鉴于中央外经贸主管机关设于北京,地方外经贸管理权由中
央主管部门授予,中国的国际贸易法院应设于北京,审级为中级人民法院,但在需要时得
在其他省、市审理案件,其上诉法院为北京市高级法院。国际贸易法院不得设于行政部门
内,其人、财、物不能由所在行政部门管理,否则会直接影响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影
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