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华 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川华西〔2010〕安14号
关于印发《四川华西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
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集团发展,现结合
集团实际情况,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部份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集
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和编写工作小组拟定了《四川华西集团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
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并将修改意见填写在“征求意见表”中,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
印章后,于11月20日前反馈至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附件:1、《四川华西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
2、《四川华西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表。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四川华西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4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7
第四章 安全管理 .........................................................................18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41
第六章 附则 .................................................................................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华西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集团发
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
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
际编制而成。
第三条 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
本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管理,
全面贯彻国家和地方及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
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标准,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
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坚持“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逐级落实各单位的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管安全领导综合
监管、主管业务领导直接负责的规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三) 坚持安全准入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投
入与有效实施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杜绝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发生;
(四)坚持科技兴安,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技术和工
艺设备,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第五条 集团及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
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专职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人才培养及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集团及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各单位安委会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及业务
主管领导担任,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
生产的副总经理及相关业务主管副总经理担任,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
要负责人及各单位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为安委会成员。
各级安委会应在安全主管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一)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安全生
产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技术经费保证体系;
(二)以分管生产技术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及措施保证体系;
(三)以分管人力资源管理领导为首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
机械管理人员的人才保障体系;
(四)以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
保证体系。
第八条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集团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各级岗位人员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安全生产考核与奖罚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危险物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三)承发包工程及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总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区域安全管理制度(含施工现场及工业生产区域);
(十六)办公及生活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安全值班制度;
(十八)节假日加班与工作协调制度及加班加点审批制度;
(十九)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一)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制度;
(二十二)安全技术及措施管理制度;
(二十三)车辆管理制度;
(二十四)临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五)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六)安全用电制度与防火、防电、防雷、防静电制度;
(二十七)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二十八)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
(二十九)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三十)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三十一)临时用工制度;
(三十二)危险岗位巡回检查制度;
(三十三)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三十四)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
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取得有关主
管部门考核认定的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各单位及项目部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健
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配置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和各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要求,并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
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
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适当增配。
第十二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力资
源部门协助。各单位、项目部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员工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其取得国家执业注册资格,并对长期从事
专职安全管理工作的员工在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贯彻安全生
产“五同时”制度;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和标准;
(二)确定全集团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安全生产
责任目标,审批安全生产奖罚方案;
(三)不间断的开展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风险和隐患;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针对重大问题,制定解
决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迅速做出处理;监督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
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五)编制集团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和使用计划,对安全
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六)审批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
(九)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企业标准;负责评审集团各
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适合性,并及时予以修订;
(十)审批生产安全事故应救援预案;
(十一)拟订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
位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审批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集团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
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
理责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主持召开集团公司股东会会议,把安全生产纳入董事会日
常工作,领导并督促董事会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
政策和决定;
(三)负责领导和实施集团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
时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四) 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时,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
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施救工作,防止事
态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审批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健全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机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按规定设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四)主持召开安委会,对集团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
行研究,作出决策和部署;
(五)审查批准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确定集团公司安
全生产目标,并严格考核
(六)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和实施;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组织实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职工个人
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九)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支持安全科技成果推广
与应用;
(十)严格按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标准及规
范的要求,制定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方针、目
标和指标,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的有效运行。
(十一)执行国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监管执行情
况;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或参
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时,应立即赶赴事故现
场,负责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施救工作;
(十三)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集团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部门的指示、决
议;
(二)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
主持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三)协同主管业务领导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贯彻实施;
(五)组织对生产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六)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
重大问题,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七)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参与标准化施工现场的检查验收,
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八)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推广安全生产先进
管理经验和安全科技成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
水平;
(九)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十)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落实;
(十一)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
(十二)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责任
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发生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及恶性未遂事
故时,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施救工作;
集团公司分管后勤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
准及上级的指示、决议,结合集团公司劳动人事、后勤管理情况,制
订、贯彻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抓好集团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和岗位证书、
资格证书的管理及年审工作,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认定和考核;
(三)负责办公、生活基地等固定区域的设备、设施和消防、卫
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确保贯彻落实;
(四)监督、指导各公司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五)会同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
配备。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
准及上级的指示、决议,负责集团的安全生产技术领导工作;
(二)组织编制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首先考虑安全生产的技术
措施,将其作为科学指导施工生产的依据,并督促和组织实施各项安
全技术措施;
(三)审核、批准集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组织编制、审批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方案;
(四)组织开展各项施工技术经验交流活动,推进安全技术改造
和技术开发工作。
(五)指导并参与对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建立和实施并持续改进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三体系的有效运行;
(七)参加事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
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集团公司总会计师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
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并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对各单
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情况实施监督,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
项目费用到位;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和安全
生产培训经费的标准与规定,并按规定审批所需的经费;
(四)组织落实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奖惩规定;
(五)支持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
出。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集团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集团安全生产年
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
安全生产督察,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承担安委会办公室工作,根据安委会的决定事项,督查落
实情况;
(四)编制集团年度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文件;
(五)协助生产技术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技
术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六)根据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参加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七)组织或者参与集团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
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八)会同人力资源、党群、监察等部门审查、报批对事故单位
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九)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考核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提出考核意见;
(十)根据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汇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所属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总
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十一)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
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
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十二)负责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
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对公司级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测、
评估、监控;
(十三)组织落实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
治措施;负责审查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满足标准要求;
(十四)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工和女工
保护;监督集团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六)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监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
严格执行“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管理思想,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二)督促并支持各单位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做好对职工安
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工作的落实;
(三)负责审查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参加大型和有影响工程
的方案编制、审核和审批,指导专业性较强项目的方案编制,针对工
程项目特点提出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督促项目经理部贯彻
执行;
(四)参与制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对其
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重大、重要及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
方案的审查,对各单位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六)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
患制定技术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主管业务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重
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对公司级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
素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
督促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及时得到劳动防护;
(九)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
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对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
完备和消防道路畅通;
(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
提出技术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方针、目标;
(二)依据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会同安全质量部定期
或不定期的对集团公司办公固定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特种设
备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三)负责编制集团公司办公固定区域的消防、突发事件应急疏
散等危险性较大事项的应急预案;
(四)依据国家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对集团公司用车
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制定集团公司食堂卫生安全制度,加强食堂的卫生管
理工作,杜绝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六)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集团职工进行消防
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危旧房的安全
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固定办公区域等的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八)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根据气候变化安排作息时间,保护职
工的健康安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对员
工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并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到对干部晋
升、职工晋级和奖励的考核内容中去。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保证所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各类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因工伤、残、职业病员工的工伤待遇申报、拨付工作,
对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协调安排适合的工作,为从业人员办理
工伤保险;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检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归口管理的有关合同、预算、招投标,监督
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及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二)监督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安全措施经费不被删减、占用。
集团公司财务部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
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宣传教育经费、职业病防治、
劳动保护经费,单独列帐,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支付;
(二)对各单位、各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及安全宣
传教育经费年度结算报表。
集团公司工会及党群部门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工、团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和
党员、团员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行使对安全生产、职业
健康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职权,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纠正违规行为;
(三)会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推进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四)工会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管理办
法》,并对其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负责监控、指导;
(五)工会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六)负责完成行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集团公司监察部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
规,参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岗职工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
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自觉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了解所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因
素,熟练掌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三)发现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按照应急预
案在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四)依法行驶和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集团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的生产、办公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会议
(一)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
督管理作用,做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
问题的决策,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集团公司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全集团上一
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本年度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
作进行部署;
(三)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形势,落实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四)会议由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涉及安全管理工作的
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
(五)各单位应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经常化,并认真做好会
议记录,确保每次会议都有实质性内容,解决实质性问题。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防止伤亡事故的
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单位必须
加强对各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二)各单位应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采取会议、板报、标语、
印发宣传画册、图片展览、安全知识竞赛、专场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
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安全生产知识,自觉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和执行能力;
(三)各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
计划和长期规划工作中,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各单位应予以充分保
证;
(四)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员工具备上
岗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艺
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员工,严禁上岗作业;
(五)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
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六)新来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参加培训与考核,取
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特种作业操作
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
禁无证上岗;
(八)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课时的不得少于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培训的内容及
要求由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要求制定;
(九)各单位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
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各单位员工在调换工作岗位或离职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
必须进行新的安全教育、培训;
(十一)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考
核制度。效果考核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
(2)检查企业、项目、班组的三级教育考核记录;
(3)检查安全教育内容;
(4)检查特定情况下的安全教育记录;
(5)检查操作者对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
(6)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的年度培训记录;
(7)检查专职安全员的年度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管理
(一)各单位要不断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防止由于技术管理
不当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企业经济发展;
(二)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各单位
应组织试验验证、掌握安全特性,制定可靠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落
实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及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三)各单位在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
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
施工方案中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主
要包括:
(1)土方开挖工程(含桩基础工程);
(2)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3)挡土墙、堡坎工程;
(4)大体积混凝土工程;
(5)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6)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7)脚手架工程(含电梯井操作架及外架卸料平台);
(8)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工程;
(9)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工程;
(10)压力容器工程;
(11)临时用电工程;
(12)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13)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
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14)拆除工程及其他危险性或危害性较大的作业;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食物中毒、施工照明、振动、
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防止或减少对人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相关岗位责任人,并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
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编制的内容、审批
及专家论证管理制度要求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及《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
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文执行,并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适时更新、调整、完善相应内容。
(五)对高温期或冬(雨)期施工期长的工程,各单位应单独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从防护、技术、管理上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同时做好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漏电、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
等工作;
(六)各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中涉及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避免由于技术缺陷造成安全
事故的发生,审批人对审查结果负责;
(七)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制定
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范围、管
理程序、管控要求,并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人员的责任;
(八)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由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对
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的相关记录、存档工作;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应全面、具体,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应实行“三级交底制度”,即公司对
项目级、项目部对班组级、班组对作业人员级。
(九)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
料必须齐全、真实、完整、标准、规范。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投入保障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所需资金的投入;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3)安全设施、报警装置、防触电、防雷、防噪声、防尘等费用;
(4)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等;
(5)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
(6)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7)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8)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建设和奖励;
(9)安全生产检查与评比支出;
(10)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及推广费用;
(11)其他为保证安全生产和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12)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费用。
(二)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
投入,由各单位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
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费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使用与管理办法,明确相
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费用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比
例及金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对本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
督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集团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
施综合监督检查。
(四)各单位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评审和考核时,应把安全生
产费用的投入和管理作为一项必查的重要内容,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台
帐、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安全用品实物台帐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投入
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部门、项目部应区分严重程度给予行政
处罚或行政处分;
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投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
查,各单位每半年对施工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
督检查,及时纠正由于安全投入不足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总、分包安全管理
(一)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总承
包单位全面负责,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进行监督检查;
(二)总、分包单位间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现场防护要求;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三)总、分包安全责任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划分:
(1)总包和分包双方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均必须严格执行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作为法人单位应当履行
的责任,切实加强各自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各自的安全管
理体系;
(2)总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
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
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总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
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总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
服从总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四)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制定本单位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一)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应按照“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项目租赁的机
械设备实施综合管理,机械设备专业管理部门(承租部门)实施归口
管理;
(二)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要求
(1)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或机械设备主管部门应至少配置2人以
上专职的专业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
作,并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及规模适当增配;各项目部建筑面积在5万㎡
以上的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5万㎡以下的工程项目
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兼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2)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
持证上岗。
(三)机械设备的租赁、使用、检查、维护要求
(1)各单位所租赁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产品,机械
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租赁单位必须对出租单位的资质和操
作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实行准入管理;
(2)租赁机械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
全责任、操作人员的数量以及法律条款规定的相关条款;
(3)租赁单位应督促出租单位定期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
检查、维修及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报废;发现故障及隐患应督促其及时排除,检查时必须认真填写检查
记录表;
(4)租赁单位对所租赁的机械设备必须正确使用、科学管理,严
禁带病、超负荷作业和实施危及安全的运转。
(四)各单位租赁的设备必须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法人单位提供,
在租赁机械设备时必须向出租单位索取相关机械设备的档案资料,包
括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维修记录、法定机构的质量鉴
定书、使用说明书等。
(五)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要求
(1)各单位必须将起重机械设备和小型机械设备列入专项管理,
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各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档案资料
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购置合同(或租赁合同)、产品生产许
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检记录、设备运转及维修记录、安装及拆卸方案、
安装验收记录、起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3)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
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各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
监督检查项目部的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管理目标,并将工作目标及职责分工
逐级分解落实到人。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卫生设施,建
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设施检查;同时,各单位应逐步达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安全
防护设施工具化等工作,积极推广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
(三)施工现场形象化管理应符合《华西集团企业视觉形象识别
规范手册》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JGJ59-99)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门卫制度,采取必要的防盗措
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明确门卫人员的安全职责及
进出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加强对门卫人员的安全教育,杜绝施工现场
恶意的人为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施工作业区内各种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
规范规定,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
防洪等安全使用要求;
(六)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制定施工现场生活区域安
全管理实施细则,逐级分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明确生活区域安全
检查、整改、验收工作流程;各单位及施工项目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
对生活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
生活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六条 食堂管理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防止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食堂应具备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
应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
食堂装修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防火要求,食堂采光、通风
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购买原料,必须要有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及工商经营许可证,
方能采购;食堂应具有消毒设备,做好餐具消毒,有防蝇防尘设施,
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火灾应
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
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
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安全方针为指导思想;以“隐患显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
泰山”为工作原则;
(三)各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逐级分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重点消防安全的
单位或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具体落实到每个人;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足量的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做好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
演练。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
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七)同一施工项目或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
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认责任人对共用区域的疏散通道、
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管理;
(八)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各单位应
加强对本单位办公区域及施工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用电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
安全用电操作规程,明确本单位安全用电的主管部门,落实具体岗位
人员责任,确保本单位用电安全;
(二)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
各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临时用电专项
方案时,应审查本单位(项目)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和项目用电设备和安全用电防护用
品的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
时处于有效状态。
(三)行政区域及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维护
和拆除,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拉乱接;
(四)各单位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同时,应对本单位办公及施
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
(五)易燃、易爆场所,仓库、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等的设备及
线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办公及生活基地安全管理
(一)为了保持办公及生活基地安全,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办公场所及生活基地的安全管理
制度;办公及生活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内
容应全面具体,责任明确;办公及生活基地安全管理制度应主要明确
以下内容:
(1)办公及生活基地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及具体责任人;
(2)主管部门及具体责任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3)防火、防盗管理及门卫管理规定;
(4)配电室、配气站、锅炉房、危旧房等安全管理措施;
(5)食堂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用电管理、车辆管理等参照
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二)房屋所有人(单位)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
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单位)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相
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
灾工作。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行政车辆及工程车辆的
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用车管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车辆
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车辆的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人员,落实相关人员
的安全职责;
各种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由取得相应驾驶执照的人员担任,严禁无
证驾驶和酒后驾驶。
(二)各单位必须定期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安全性能不
符合规定及标准的严禁出车;
(三)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车辆配备足量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
材,定期对车辆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严禁
隐患未消除前用车;
(四)各单位车辆主管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对驾驶人员
的安全用车教育。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
管理规定,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保
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根据安全标准、规程、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为从业
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必须免费提供。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
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数量
必须符合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
(四)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
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管
理职责;
(五)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产品合格证、
生产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以确保采购劳动
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六)各单位应建立劳动保护用品保管职责,由保管员保管好劳
动保护用品,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
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七)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实行
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
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并督促相关分包单位提供符合
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二条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治管理
(一)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
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
护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档
案和职业监护档案,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
条件,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
护;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
治的管理,定期对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从
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挡管理;
(三)集团公司成立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治督查领导小组,组长
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担任,成
员由生产技术部、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职业病防治部
门、工会保护保障部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职业病防治部门;
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督促各单位搞好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治督查组织机构,制定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
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四)各单位建立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档案应按五大类规范管理:
(1)分年度制订单位基本情况表;
(2)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情况;
(3)职业危害监测结果及分析;
(4)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5)职业病诊断情况。
档案管理由各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其它有关部门配合。
(五)各单位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应制定本单位职业
病年度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每年 12 月底前向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上
报本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总结,下年度防治规划、措施、确诊职业
病的治疗和康复疗养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危险作业管理
(一)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必须遵
守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控制重点,及时申报,措施到位的原则,
即对各类危险作业要实行公司、项目部、作业班组三级管理,并实行
申报审批制。凡是危险作业,各责任部门必须按规定填写《危险作业
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作业人员登记表”、“危险作业
台帐”、“危险作业审批表”并存档备查。
(二)危险作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根据危险作业的危险
度逐级上报审批,否则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
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任务的部门(部门、个人)填
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批准,特别重大的危险
作业需报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批准;
(2)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生产的
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应召集有关部门的人
员到施工现场共同审查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员;
(3)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必须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措施并报相关部
门批准后实施;
(4)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无作业禁忌症、无生理缺陷、无心理
障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酒后作业。
第三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
殊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一)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各单位的工伤风险,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二)各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按时、足额
缴纳保险费用;
(三)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申请并配合
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工伤认定、评残鉴定等事项,做好落实工伤待遇的
工作;
(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各单位的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安全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审计部
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整改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
理部门综合检查、总部(公司、厂)有关负责人组织重点检查和群众
性检查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以岗位自查自纠制度为基础,实施安全
生产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因物质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
计划,限期整改;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事故隐患整治档案,
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
查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2)设施、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
员是否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6)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
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
作业行为;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是否及时发
现和制止;
(9)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集团公司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综合大检查;各单位至少
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综合大检查;分公司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综
合大检查;项目部至少每旬进行一次安全综合大检查;
(三)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受检单位必须确定整改
责人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合格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管
理部门备案;安全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检查的组织领
导机构,配备适当的检查力量,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
员参加;
(2)检查要有计划,重点要明确,结合检查形式方法,确定检查
内容。通过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交流经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3)坚持查改结合的原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安全主管
部门应督促项目经理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整改工作要实
行“四定”原则:即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定整
改验收人;
(4)做好整改复查工作,对于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安全主管
部门在接到整改回复通知单后,必须及时进行逐项整改复查;
(5)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
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各单
位应将安全检查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以此强化安全检查整改效能。
(四)对施工临时用电、塔机、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
各类脚手架、承重平台、模板支撑、各类中小型机械等经验收合格,
各方人员签字后方准使用,验收意见应明确可不可行,符合不符合规
定等。
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与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
购置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突发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减少事故发
生,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应急;
(二)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
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
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
服务协议;
(三)各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四)各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
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
订和完善;
(五)各单位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工业生产及科研实验检测基地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工业生产、科研实验检测单位必须根据自身产品和实验
特性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操作
流程,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机制,确保相关生产和实验活动
安全有序的进行;
(二)工业生产及科研实验检测基地的安全管理由各单位安全主
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单
位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安全管理组织保障及设备、设施管理
(1)对于国家明令要求实行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生产的单位,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2)各单位必须建立与自己产品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
构,形成生产、服务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约束机制,配备足量的专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将安全设施投资纳
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4)各型生产、运输、吊装、实验等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对
各项生产、实验检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
常安全运转;
(5)特种作业、大型生产设备操作工、特种车辆驾驶操作人员、
大型专用实验检测设备操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6)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的,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后方
可使用;
(7)锅炉、变电站、空压机站、油库、乙炔氧气放置点、危险品
仓库、高压气瓶等危险部位及重点地点,要定期进行专业安全生产检
查,建立完善的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8)生产厂区应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安装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
电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
(一)为推进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程,提高整
体安全管理水平,集团公司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管
理,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集团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实施
组织和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实施
组织和领导,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应逐级进行;
(三)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
等进行;
(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集团公司机关有关部门、
各单位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对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五)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应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及实施效果;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才培养情况;
(6)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7)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8)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维护情况;
(9)年度伤亡事故控制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10)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及群防群治情况;
(11)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12)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管理情况。
(1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4)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情况;
(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会统一制定,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由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
制定,实行百分制,90 分以上为优秀,80 分以上90 分以下为良好,
70 分以上80 分以下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重点考核内容中,
如有一项不得分,总考核成绩应确定为不合格。
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纳入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的目标管理中,
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考核情况
予以通报,并依据各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及奖罚办法》的有关规
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条款进行奖惩兑现,奖优罚劣。
(七)集团公司依据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年度对各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凡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
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参加国家或集团公司组织的评优、评选
活动的资格。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单位更为明确、具体的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
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
主管部门及责任人员。
第四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
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以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上报,
同时应通知同级工会、人力资源等部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工程
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
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集
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
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
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集团实行所属单位事故(月、年度)零报告制度,无论是否发生
伤亡事故,各单位均应于每月 5 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安全月报上报集团
公司安全质量部。轻伤事故随月报表上报。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集团公司
安全质量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
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
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
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十四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四不放过”的原
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依法进行的事故的调查与处
理工作。
事故处理的程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报
告的内容及事故的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各单位应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更为明确、具体
且严于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和本单位
的实施细则,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重伤及以上事故的
处理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审查批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引用术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
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技术措施计划体系和监督保证体系等。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支
持保障系统。
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是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
产工作的同时,也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指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
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
机械事故:是指凡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设备或设备零件的非正常
的损坏,对施工产生影响的事件。
起重机械设备主要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
物料提升机、履带式、汽车式各类起重机械。
危险作业:是指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一般性的安全操作
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
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用。
具体指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 有可能坠落
的高处进行作业的);带电作业;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禁火区动明火
作业;爆破作业;高压锅炉、高压容器操作;起重及其他设备超负荷
试验;有毒或有窒息可能性的作业。
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单位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
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职业病:是指集团内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
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
“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
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
性,即时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第四十七条 集团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两年内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各单位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必
须将本规定中提及的“定期”用具体的时间加以明确。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工
程管理手册》(川华西发[2007]44 号)中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办法与本
规定矛盾时,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四川华西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表
填报单位:
修改意见:
备
注:
1 、
各
单
位要认真填写修改意见,有无修改意见都必须填写,如无修
改意见必须在修改意见栏填写“无修改意见”。
2、修改意见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单位(盖章)
公司主管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