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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投 资决 策系统、风 险管理程序 几
乎为一 片空 白,由此也导致 了许 多企
业投资规模偏大(相对于企业本身能力
而言),投资失误率 高。即使是许多成功
的 乡镇企业,在其初期或中期 ,投资导
向仍主要依靠管理者的主观判断。在
市场经济尚未完善的时期 ,管理者的经
验决断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投 资决
策系统的空白,但随着企业进一步发
展,决策失误 已成 为企业前进的障碍 ,
也使资金的有效周转大打折扣。
5、资产管理没有规范的制度 。乡
镇企业的资产 管理主要 包括 固定资产
与流动资产 管理。 乡镇 企业的 固定资
产管理十分松散。许 多固定资产处于
瘫痪状态,不 能产生效益。此外,由于
产权不清 ,乡镇 企业资产流失十 分严
重,一些 固定资产 没有通过 严格 的资
产评估和产权界 定,在 出售后 其收益
大打折扣。并且很 多固定资产 没有计
提折旧,常是后来添补,这就为会计遣
假提 供 了可 乘之机 。
在流动资产 管理上也存在若干 问
题 。首先,乡镇企业对现金 管理传统上
有轻视倾 向。具体 表现在 :一是轻利
用。在现金 的使用上,不讲求投放 效
果,造成现金沉淀、流失 ,不及时追究
责任 。有的企业盲目贷款 ,使过多的现
金闲置于企业,导致本 已偏 高的资产
负债率进一步上升,加大了筹资成本,
降低 了资金效益。二是轻收据。主要是
指 乡镇企业入账的现金收付 凭据不实、
不准、不 全,对收据作假现 象没有起到
监督作 用。三是现金的 “坐支”、“透支”
现 象极 为严重,不但增加 了结算风 险
与费用,而且影响 企业的资信程度 与
会计核算质量。其次,应收账款 的管理
也亟待加 强。调查显示,有的企业应收
款和 其他应收款合 计 占资产比例竞高
迟26%。再次,在存货管理上没有有效
的措施。 乡镇 企业的存 货管理往往 出
现两个极端。要 么存货过多,大量占用
流动资金 ;要 么存货跟 不上生产 与销
售的节奏,出现断层。这二者都是存货
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 ,而 乡镇 企业管
理层却常忽视这方面的科学管理,没
有量化企业生产销售的需求 ,导致采
56 财务与会* 综台摄 2007 3
购 员在采购 中对 采购数量 与时间 自主
空间过 大,给 企业增加不必要 的存货
成本。
针对 以上问题 ,笔者认为,可采取
以下措施 :一是 着力于提 高企业领导
的管理水平和财 务人 员的业 务素质 ;
二是科 学地运用资金 ,保证资金的 良
性循环 ,加 强投资决策分析 ;三是抓好
企业成本管理 ,不断降低产品成本;四
是规 范现金管理 ,重视资产评 估,加强
应 收 账款 的 回收 ;五 是 通 过 设 置 多元
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财 务管理的 岗位
及各机构和 岗位的职责 等方式 ,建立
完善财 务管理的组织体 系;六是制 定
新的分析制度 ,建立 完善的激励机制 .
将职 工利益 与企业效益挂钩 ,多劳多
得 ,同时在利润分配上应合理 兼顾股
东权益与企业的 自身积累。黧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 崔 洁
保 险公 司次级债 ,是指保 险公 司
经批 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
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
责任和其他 负债之后 、先于保 险公司
股权 资本的保险公 司债 务。目前 ,我国
保 险公 司发行次级债存在 发行规模 相
对较 大、金融性机 构互持 次级债金额
较大、债权人风险较大等问题 ,笔者在
此对 完善我 国保险公 司次级债融资提
几点建议 。
1
、 合理控制次级债的发行量。无
论是从 《巴塞尔协议》中对债券等附属
资本占企业资本份额不得 高于 5 0%的
规定,还是从破产及代理成本来看,保
险公 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都不是 没有
限量的。在 《巴塞尔协议》中规定:内
部融资、股权 融资、现有股东增资等非
债券融 资方式所筹集到的核心资本总
额是保 险公 司发行债券量 的上限 。从
破 产和 代理成本来看 ,当债券所产生
的税收屏 蔽现值 同债 券导致 的破产和
代理成 本现值相等时的债券 发行量是
其应 当发行的最大值。因此,保险公司
应 当合理控制次级债的发行量。
2、合理控制金融系统风险。商业
银行 与保险公 司之间在相互持有 次级
债 的问题上,要持慎重的态度。我 国商
业银行 发行次级债是 为了达到 《巴塞
尔协议》中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而
保 险公 司发行次级债也是 为了提 高其
偿付 能力,但是这种互相持 有的做 法
会加 大金融体 系内的风 险 为 了金融
系统的稳健 ,就必须谨慎对待商业银
行与保 险公 司之间互相持有对方融资
性债 券的现 象,合理控制金 融系统风
险。
5、 加强监管。由于 目前国内保险
公 司发行次级债 采用的是 私募形 式,
根据规定,招 募说明书和 其他信息披
露文件不得 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者 变
相公开刊登,由此,不仅缺少了各 种媒
体 的监督 ,也剥夺 了投保人、被保 险
人 、受益人及保 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
者的监督权 。 由于保 险业 发展稳定与
否在一 定程度上关 系到经 济、社会的
稳定 ,同时保 险公 司的经营情况也直
接 关系到利益相 关者到期 能否顺利得
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或者保 险金给
付 ,因此 ,应 当加 强利益相关者特别是
监管者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 的监督 ,
尤其要加 强信息披露 的监管 ,以增加
保险市场的透明度。黧
(作者单位 :北京工商大学)
责任编辑 刘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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