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料具租赁制度
第一条 对需要向我公司租赁的单位,必须进行工程项目实地考察,确认对方系有一定的资质、信誉和实力并且确有租赁费偿还能力的单位,在办好相关有效的手续后方可与之开展租赁业务。
第二条租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由业务科组织调查后报公司
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签订合同时应向对方收取租赁物原值20%的押金,不缴押金不得外租。
第四条租赁费的决算和收取,应按合同生效后双方签字的发货单所填列的时间、数量进行,如租入方不能按合同的约定付款,则每拖延一天收取该部分租赁费的1/1000作为违约金,严重者终止合同并追缴原租赁物。租人方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却无法退回租赁物的,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重新约定退回期限,在此期间内继续计取租赁费用,到期仍未退还的,则租赁公司不再收回原租赁物,由租入方按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关于款项支付事宜执行本条前述规定。上述内容须写入合同。
第五条业务科要协助财务做好对帐、结帐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催款、要款工作(原则上谁的业务由谁负责要款)。
第六条无法收款的赔偿:当货款确定无法收回时,责任人员须从其薪金中扣除此货款的20%作为赔偿。其中,直接租赁人员承担50%,租赁负责人承担30%,主管经理承担20%。
第七条向租赁单位发货时,必须每次由对方带上合同到指定仓库提货,提货时应由发货人、经收人、门卫不少于3人同时签字,门卫要记清台帐,否则视为弄虚作假,每次罚款200元以上,严重者开除。
第八条租赁方退租时应对退租物的质量严格把关,包括钢管调直、钢模清理上油、不缺筋有洞、扣件不缺螺栓且灵活无损坏等,如发现数量不准、质量达不到要求、堆放不按规定等,经查实后每次罚经手人200元以上,严重者开除。
第九条租赁公司主管领导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料场仓库进行盘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对原则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条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部件损坏赔偿标准(暂按公司内部标准执行),租人方需要的规格、数量和品名,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如出现变化,必须办理规范的手续。
第十一条外租料具归还时由保卫、财务、办公室对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负责签订合同和发货者,不得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签订外租合同,我们必须持有一式四份,经办人、办公室、经理、集团公司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支付回扣的范围:以超过公司规定的租赁价格为前提,低于租赁价格者不予认可。回扣的对象以合同对方(或中介人)为主,决算时必须附有相关说明方可报批。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公司形象,对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视情节轻重罚责任人200—2000元,严重的开除。
第十五条做好售后服务,随时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
第十六条 对以上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
第十七条对外租赁合同,必须经财务科长、业务员联合评审后才可由公司经理在合同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发货员、门卫及对方收货人员对每车货物均要点清、决算,使各方数据准确无误后,每天报财务负责人审阅。
第十九条料具租赁合同中必须附有发货清单,并载明以下事项:钢管必须写明米数、根数及规格刊、钢模必须写明长短、平方米等规格;大模板必须写明平方米、规格及所配用的扣件、螺丝、螺帽:扣件必须写明品牌、生产单位、型号及规格。
第二十条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租赁的料具必须按原先发货清单上的规格、品种、数量等事项进行验收,如达不到标准必须退回,且继续计取租赁费用。否则对所造成的损失由租人方全额赔偿。料具退还时必须按规定清理,否则加收总租赁费的5%作为我方清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由于把关不严而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租赁公司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员全额赔偿,并给予罚款1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