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银行资本充足性及其测定
• 一、银行资本充足性及其意义
• 银行资本充足性: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
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
低限度;同时,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
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需新增资本的具体目的。
银行资本充足性
资本数量的充足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
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
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
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
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
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
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
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需增
资本的具体目的
资本适度
商业银行应当拥有足够的资本。资本量不
足是银行盈利性与安全性失衡所致,为追求盈
利盲目发展表外业务,扩大风险资产,这些现
象必然导致资本量不足,加大经营风险。
不过,商业银行的资本也不是越多越好。
1、商业银行的资本越多,其用于支付普通股股息、
优先股股息或债券利息的费用便越大,况且权益资本
不能省税,因而高资本量会带来高资本成本,严重加
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负担,同时也降低银行盈利性。
2、过高的资本说明银行经营管理的水平很差,
缺乏吸收存款和回收贷款等的能力,或者没有
把握住良好的投资机会,使银行承担着沉重的
机会成本。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讲,资本充足
的确切含义是资本适度,而不是资本多多益善。
资本结构合理
资本充足的含义还包括资本构成的合理,即普通股、
优先股、留存盈余、长期债券等应在资本总额中占有
合理的比重,以尽量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与经营
风险,增强经营管理与进一步筹资的灵活性,并符合
金融管理当局对不同资本种类的不同侧重及银行本身
经营目标和方针政策。
银行怎样合理安排资本结构:
• 1、核心资本:资本最低限额由核心资本来满足
• 2、银行规模:小银行以普通股充当资本
• 大银行扩大资本性债券比例
• 3、经营情况变动:贷款需求不足存款供给充分时以增加附属
资本为主,反之增加核心资本为主。
•
二、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测定:测定指标和测定方法
(一)测定指标
1、资本/存款(银行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贷款和投资变现能力不
足)
2、资本/总资产(未虑及资产结构对资本需要量的影响)
3、资本/风险资产(体现了资本抵御资产意外损失的功能)
(二)测定方法
1、分类比率法(纽约公式)
• 2、综合分析法
• 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资产流动性、收益及留存
收益、存款结构、银行股东等
3、《巴塞尔协议》法
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①80年代中期以前,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基本上将银
行的最低资本额与银行的总资产相联系,与各银行资产的质量
及风险没有直接的联系。
②1986年,美国金融当局首先提出了银行资本额应反映银行资
产的风险程度。
• ③1988年7月,为促进国际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
融体系的安全性,BIS 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
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十国集团和卢森堡、
加拿大等12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召集并发起成立了“巴塞尔
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并
签署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简称《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
制订了银行资本充足比例的国际监管条例。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思想《巴塞尔协议》的主要思想
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由银行资产结构形成的资产风险
所决定,资产风险越大,最低资本额越高;
协议签署国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银行风险资产的8%
;
银行的主要资本是银行持股人的股本,构成银行的核
心资本;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4%;
国际间的银行业竞争应使银行资本金达到相似的水平。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
1、资本构成
资本分类
核心资本:
普通股股本、资本盈余、留存收益等
附属资本:
由未公开储备、重估准备、普通
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
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所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
资产总额:
• 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
权数确定为四个档次:分别为0、20、50、100。
•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0、20、50、100四个档
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
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
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
/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
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
到8%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I的缺陷
• 1、过分强调资本充足,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
• 2、仅仅注意到了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银行在经营中越来越
大的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
• 3、对风险权重的处理过于简单。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IIII》》
• 1999年6月提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框
架形成,2001年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的征求意见稿,2003年5月公布了征求意见第
三稿,2004年6月30日公布了最后定稿,2006
年开始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巴塞尔协议II的内容
•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
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 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
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
查和市场纪律)
三大支柱
•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 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
变化。
•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
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
风险加权资产。
②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
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
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 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
• 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
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 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
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
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
• 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
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 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
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③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
• 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
• 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
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
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
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
• 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
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
(1)表内风险资产测算
《巴塞尔协议I》对资本充足性规定了国
际统一的标准,将表内资产分为4类:
表内风险资产=∑表内资产额×风险权数
100%
0%
20%
50%
风险权数
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
• ①0%风险资产。包括现金,以本币为面值的对
本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对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
债权,用现金或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
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权。
• ②20%风险资产。它包括: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
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抵押品的债权;对经
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国家内
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外国家注册
的银行余期在一年期内的债权和由这类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
保的所余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对非本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类
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 ③50%风险资产。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
押的贷款,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
由他们出租。
• ④100%风险资产。它包括: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对经济
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
上的债权;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外的国家的中央政
府的债权(以本币定值和以此通货融通的除外);对公共
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行址、厂房、设备和其他
固定资产;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那些没有综合到资
产负债表内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奔
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所有其他的资产。
(2)表外风险资产测算
《巴塞尔协议》用“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业
务额转化为表内业务额
表外风险资产=∑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
×表内相对性质资产的风险权数
表外项目
100%信用转换系数的表外业务
50%信用转换系数的表外业务
20%信用转换系数的表外业务
0%信用转换系数的表外业务
与外汇和利率有关的或有项目
表外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
例如:一家银行的资本规模为100万元人民币,
总资产为1500万元人民币,该行的资产负债表
内和表外项目
• 1)首先计算表外项目的信用对等额,将表外项目转变
为对等数量的银行贷款,以衡量银行的风险。
• 表外项目 账面价值 转换系数 对等信贷额
银行提供的
备用信用证 150 × = 150
对企业的
长期信贷承诺 300 × = 150
• 2)然后将表内资产和表外项目(对等信贷额)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结果如下:
• 风险权重为0%类
现金 75
短期政府债券 300
• 风险权重为20%类
国内银行存款 75
备用信用证的信用对等额 150
• 风险权重为50%类
家庭住宅抵押贷款 75
• 风险权重为100%类
对企业的贷款 975
对企业的长期信贷承诺对等额 150
• 银 行 风 险 加 权 总 资 产 =( 75+300) ×0+
(75+150)×+75×+(975+150) ×1
=
3)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总资产
=100/
=%
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要求。
(3)巴塞尔协议的实施要求
1、一级资本比率= ×100%
2、二级资本比率= ×100%
3、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 ×100%
=一级资本比率+二级资本比率
风险资产总额=表内风险资产+表外风险资产
核心资本
风险资产总额
附属资本
风险资产总额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风险资产总额
核心资本充足率
≥4%
资本充足率
≥ 8%
核心资本占总资本
≥50%
巴塞尔协议III
• 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
银行监管委员会2010年9月12号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
议三》的内容达成一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
得正式批准实施。
内容变化
•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
提高到%。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
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
8%。
•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的
“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
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
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
%和%。
• 3、提出%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
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 中国银监会2011年8月15日公布《商业银行资
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引入第三版
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的资本监管最新要求,对
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据悉,这一《办法》
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 《办法》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总体原则、
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商业银
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
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
重新进行了全面规范。
• 在监管资本要求方面,《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
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
•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
•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
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
于%和%。
最低资本要求
•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 (一)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 (二) 资本公积。
• (三) 盈余公积。
• (四)一般风险准备。
• (五) 未分配利润。
• 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 (一) 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 (二)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 二级资本包括:
• (一)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 (二)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储备资本要求
• 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由核心
一级资本来满足。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
资产的1%
•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系统性重要银行
• “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
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
球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金融机构。
• 中国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