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值传递
第六十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法》,热工量值传递按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执行的(86)水电电生字第37号文《水利电力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应建立省(地区)最高热工计量标准,并对其监控管理服务的基层发电企业进行量值传递和监督,对各基层发电企业热工计量标准的建立、配备、管理及其调整提出意见。负责对基层发电企业计量标准及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考核、认证工作。
第六十二条 基层发电企业应建立本企业热工计量标准,负责本单位热工计量仪表的检定。各项标准都必须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传递及设备复查。
第六十三条 各级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
第六十四条 从事量值传递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脱离检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十五条 热工计量标准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检定规程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基层发电企业热工试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DL/T5004-2004)。并根据技术的发展,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提高设备配置水平。
第六十七条 基层发电企业更新或新增的计量标准器具,需经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应的考核认证手续后,方可使用。更新或新增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需经本厂主管部门同意。用于现场校验的压力、温度、电流、电压、频率等信号源,按计量标准器具管理。
第六十八条 基层发电企业热工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计划应按年度制定,提前一个月上报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并经热工标准室审定后正式下达。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拖延或不送检。
第六十九条 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周检计划,一般的计量标准器的检定应在送检后一个月内完成,不得拖延。对于需进行批量检定的标准器应事先说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十条 基层发电企业的热工计量室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检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七十一条 计量标准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依检定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标准装置的自检试验。对于装置的年稳定性和重复性标准偏差的自检试验,自检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检记录要规范并记入标准装置履历表存档备查。
第七十二条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器可报请上级检定机构封存,再次使用时需经上级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三条 用于热工计量工作的电测计量器具,统一归本单位电测仪表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检定。
第七十四条 计量标准试验室应由专人管理,对试验室用标准器、环境条件及检定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为了保证各级量值传递的正确性,上一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随时可对下级计量检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十六条 计量检定工作接受基层企业及地方计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