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炽灼残渣检查法
一 目 的:制定炽灼残渣检查法,规范炽灼残渣测定的操作。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炽灼残渣的含量测定。
三 责 任 者:品控部。
四 正 文
1 简述
本法(中国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71页)中所称“炽灼残渣”,系指将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加热灼烧至完全炭化,再加硫酸~1ml并炽灼(700~800℃)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
2 仪器与用具
高温炉
坩埚 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
坩埚钳 普通坩埚钳、尖端包有铂层的铂坩埚钳。
通风柜
3 试药与试液
硫酸分析纯
4 操作方法
空坩埚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或使高温炉停止加热,待冷却至300℃左右,取出坩埚),移置于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量,重复数次,直至恒重,备用。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称取供试品 取供试品~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炭化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或煤气灯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或煤气灯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恒重按操作方法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5 注意事项
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2g。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
炽灼残渣检查如同时做几个供试品时,坩埚宜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致。坩埚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同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坩埚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
如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对含氟的供试品进行炽灼残渣检查时,应采用铂坩埚。在高温条件下夹取坩埚时,宜用钳头包有铂箔的坩埚钳。
6 记录与计算
记录 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坩埚及残渣的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
计算
炽灼残渣%=
7 结果与判定
计算结果,按有关数字数值修约规程修约,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数位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当限度规定为%,而实验结果符合规定时,实报数据应书写为“小于%”),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8 附注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炽灼残渣检查中炽灼后的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