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索赔及争执管理
第八章 索赔管理概述
• 第一节 概述
• 一、索赔的概念
• 1.“索赔”这个词已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仅从字面意思看,索赔即
索取赔偿。在《辞海》中,索赔被具体解释为“交易一方不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契约上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 但工程中索赔不仅有索取赔偿的意思,而且表示“有权要求”,是向对
方提出某项要求或申请(赔偿)的权利,法律上叫做“有权主张”。
•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力。这样对承包商来说,索赔的范围更
为广泛。一般只要不是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都可
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与方式提出索赔要求,这包括如下三大类情况:
• (1)业主或业主代表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
交付设计图纸造成工程拖延,未及时支付工程款。
• (2)业主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如业主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指令变
更工程。
• (3)发生合同规定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事件。如事先未能预
料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其他方面干扰工程实施的情况,恶劣的气候条件,
与勘探报告不同的地质情况,国家法令的修改,物价上涨,汇率变化等。
• 对此,承包商按照合同有权获得相应的的补偿。如果没有及时
得到业主(或业主代表,或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给出支付承
诺,或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承包商就可以以正式函件向业主提
出索赔要求。
• 它们在用词上有些差别,但处理过程和处理方法相同。所以,
从管理的角度可将它们同归为索赔。
• 2. 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向承包商也可能有索
赔要求。FIDIC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
费用和(或)缺陷通知期延长的索赔权力。但通常业主索赔数
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业主可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没收
履约保函、扣保留金等实现对承包商的索赔。而最常见、最有
代表性、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所以人们通
常将它作为索赔管理的重点和主要对象。
• 三、索赔的分类
• 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索赔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
• (一)按照干扰事件的起因分类
• 1.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如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图纸、技
术资料、场地、道路等;工程师没有正确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工程
管理失误;业主不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等。
• 2.合同变更索赔。如合同出现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
有二义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双方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
录、修正案;工程师(业主)下达工程变更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
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方法和次序,
指令工程暂时停工。
• 3.工程环境与合同订立时预计的不一样,如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
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地质与预计的(或业主提供的
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法律变化,市场物价
上涨,货币兑换率变化等。
• 4.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
禁运等。
• (二)按合同类型分类
• 按所签订的合同的类型,索赔可以分为:
• 1.总承包合同索赔,即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索赔。
• 2.分包合同索赔,即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 3.联营体合同索赔,即联营体成员之间的索赔。
• 4.劳务合同索赔,即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之间的索赔。
• 5.其他合同索赔,如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与保险公司、与银行等之
间的索赔。
• (三)按索赔要求分类
• 按索赔要求,索赔可分为:
• 1.工期索赔,即要求业主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与此相应,业
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缺陷通知期(即保修期)。
• 2.费用索赔,即要求业主补偿费用(包括利润损失)损失,调整合
同价格。同样,业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费用。
• (四)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 1.合同内索赔。即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商以补偿的干扰事件,
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合同条件作为支持承包商索
赔的理由。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 2.合同外索赔。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
同范围。在合同中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
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例如工程过程中发生重大的民事侵权
行为造成承包商损失。
• 3.道义索赔。承包商索赔没有合同理由,例如对干扰事件业主没
有违约,或业主不应承担责任。可能是由于承包商失误(如报价
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商应负责的风险,造成承
包商重大的损失。这将极大地影响承包商的财务能力、履约积极
性、履约能力甚至危及承包企业的生存。承包商提出要求,希望
业主从道义,或从工程整体利益的角度给予一定的补偿。
• (五)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 1.单项索赔
•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
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
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
书和索赔报告,由工程师审核后交业主,再由业主作答复。
• 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比较容易,处理起来
比较简单。例如,业主的工程师指令将某分项工程素混凝土改为
钢筋混凝土,对此只需提出与钢筋有关的费用索赔即可(如果该项
变更没有其它影响的话)。但有些单项索赔额可能很大,处理起来
很复杂,例如工程延期、工程中断、工程终止事件引起的索赔。
• 2.总索赔
• 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
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商将工程
过程中按合同规定程序提出但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
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
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 通常在如下几种情况下采用一揽子索赔:
• 1)在工程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原因和影响都很复杂,不能
立即解决,或双方对合同解释有争议,但双方都要忙于合同实施,
可协商将单项索赔留到工程后期解决。
• 2)业主拖延答复单项索赔,使工程过程中的单项索赔得不到
及时解决,最终不得已提出一揽子索赔。在国际工程中,许多业
主就以拖的办法对待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常常使索赔和索赔谈判
旷日持久,使许多单项索赔要求集中起来。
• 3)在一些复杂的工程中,当干扰事件多,几个干扰事件一齐
发生,或有一定的连贯性、互相影响大,难以一一分清,或合同
实施与原合同状态相比已大相径庭,合同价格的有效性较差,用
单项索赔已经很难处理,则可以综合在一起提出索赔。
• 4)工期索赔一般都在工程后期一揽子解决。
第三节 取得索赔成功的条件
• 一、有确凿的干扰事件
• 索赔主要是由于在工程实施中存在一些干扰事件,它们是索
赔的起因和索赔处理的对象,事态调查、索赔理由分析、影响
分析、索赔值计算等都针对具体的干扰事件。
• 二、合同条件有利
• 索赔是工程过程中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它的成功必须有合同
条件的支持,有合理的索赔的理由。索赔要求必须符合合同的
规定,按照合同条款对方应给予赔 (补)偿。索赔的处理过程、
解决方法、依据、索赔值的计算方法都由合同规定。
• 三、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 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
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证据又是对方反索赔攻击的
重点之一,所以承包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索赔要求。
• 四、有逻辑性
• 索赔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干扰事件引起
的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承包商在索赔报
告中必须证明和强调干扰事件与责任,与合同理由,与施工过程
所受到的影响,与承包商所受到的损失,与所提出的索赔要求,
与证据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 五、双方合作关系
• 承包商必须圆满地执行合同,使业主满意。合同双方关系密切,
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和工程感到满意,则索赔易于解决;如果双
方关系紧张,业主对承包商抱着不信任的甚至是敌对的态度,则
索赔难以解决。
• 六、其他条件
• 合同管理能力,索赔水平、法律环境、工程惯例等
第四节 索赔工作程序
• 承包商索赔工作通常可能细分为如下几大步骤:
• 1.索赔意向通知。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抓住索赔机
会迅速作出反应,在一定时间内(FIDIC条件规定28天),向工程师
或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该项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干扰事件向
工程师或业主表示索赔的愿望和要求,是保护自己索赔权利的措施。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导
致索赔无效。
• 2.在上述干扰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做好当时记录,以作为他以
后准备提出的索赔的理由。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后,应对这
些记录作审查,并可以指令承包商继续做好合理的当时记录。
• 3.承包商对索赔的内部处理过程。一经干扰事件发生,承包商就
应进行索赔处理,直到正式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索赔报告,其中包
括许多复杂的分析工作。
• (1)寻找索赔机会和事态调查。(2)干扰事件原因分析。(3)
索赔根据。(4)损失调查,即为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它主要表
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5)收集证据。(6)起草索赔报
告。
• 4.提交索赔报告
• 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索
赔报告。 FIDIC条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在索赔意向通知发
出后的28天内,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递交索赔报
告。如果干扰事件持续时间长,则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要求
的合理时间间隔,提交中间索赔报告(或阶段索赔报告),
并于干扰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 5.解决索赔
• 从递交索赔报告到最终获得赔偿的支付是索赔的解决过
程。这个阶段工作的重点是,通过谈判,或调解,或仲裁,
使索赔得到合理的解决。
• 三、索赔报告
• 1. 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
• 索赔报告是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书面文件,是承包商
对索赔事件处理的结果。业主的反应——认可或反驳——
就是针对索赔报告。
• (1)索赔事件应是真实的。这是整个索赔的基本要求
• 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清楚、明确。不包含任何估计和
猜测.也不可用估计和猜测式的语言,诸如“可能”,“
大概”,“也许”等。
• (2)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
• (3)在索赔报告中应特别强调如下几点:
• l) 干扰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然性。即使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对它也不
可能有预见或准备。
• 2) 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已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程师,听取并执行
工程师的处理指令;或承包商为了避免和减轻干扰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尽
了最大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
• 3) 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使承包商的工程过程受到严重干扰,使工期
拖延,费用增加。应强调,干扰事件、对方责任、工程受到的影响和索
赔值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4)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应有合同文件的支持,可以直接引用相应合同条
款。
• (4)索赔报告通常很简洁,条理清楚,各种结论、定义准确,有逻辑性。
但索赔证据和索赔值的计算应很详细和精确。
• (5)用词要婉转。承包商追求的是,通过索赔(当然也可以通过其它形式
或名目)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获得合理的收益。
• 作为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中应避免使用强硬的不友好的抗议式的语言。
如不宜用“…你方违反合同条款……,使我方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我方
提出……”,宜用“请求贵方作出公平合理的调整”,“请在×合同条
款下考虑我方的要求”。不能因为语言而伤了和气和双方的感情,导致
索赔的失败。
2.索赔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 索赔文件通常包括三个部分:
• (1)承包商或他的授权人
致业主或工程师的信。在信
中简要介绍索赔要求、干扰
事件经过和索赔理由等。
• (2)索赔报告正文。在工
程中,对单项索赔,应设计
统一格式的索赔报告。这使
得索赔处理比较方便。索赔
报告的一般格式见表8—2。
• (3)附件。即该报告所列举
事实、理由、影响的证明文
件和各种计算基础,计算依
据的证明文件。
表8—2 单项索赔报告的一般格式
负责人:
编号: 日期:
××项目索赔报告
题目:
事件:
理由:
影响:
结论:
成本增加:
工期拖延:
• 【案例25】在我国一项总造价数亿美元的房屋建造工程项目中,某国
TL公司以最低价击败众多竞争对手而中标。作为总包,他又将工程分
包给中国的一些建筑公司。中标时,许多专家估计,由于报价低,该工
程最多只能保本。而最终工程结束时,该公司取得10%的工程报价的利
润。它的主要手段有:
• (1)利用分包商的弱点。承担分包任务的中国公司缺乏国际工程经
验。 TL公司利用这些弱点在分包合同上作文章,甚至违反国际惯例,
加上许多不合理的、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在向我分包公司下
达任务或提出要求时,常常故意不出具书面文件,而我分包商却轻易接
受并完成工程任务。但到结账、追究责任时,我分包商因拿不出书面证
据而失去索赔机会,受到损失。
• (2)竭力扩大索赔收益,避免受罚。无论工程设计细微修改,物价
上涨,或影响工程进度的任何事件都是TL公司向我方业主提出费用索
赔或工期索赔的理由。只要有机可乘,他们就大幅度加价索赔。仅
1989年一年中,TL公司就向我国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达6000万美元。
而整个工程比原计划拖延了17个月,TL公司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手段,
居然避免受罚。
•
• 反过来,TL公司对分包商处处克扣,分包商如未能在分包合
同规定工期内完成任务, TL公司对他们实行重罚,毫不手
软。
• 这听起来令人生气,但又没办法。这是双方管理水平的较
量,而不是靠道德来维持。不提高管理水平,这样的事总是
难免的。
• 在国际工程中这种例子极多,没有不苛求的业主,只有无能
的承包商。对业主来说,也很少有不刁滑的承包商。这完全
靠管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 索赔管理对工程承包成果的改善影响很大。在正常情况下,
工程项目承包能取得的利润为工程造价的3%一5%。而在国
外,许多承包工程,通过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工程造
价的10%~20%(见参考文献16);甚至许多工程索赔要求超
过工程合同额。
• 索赔管理本身花费不大,所以它有非常好的经济效果。
第十一章 索赔值的计算
• 第一节 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
• 一、分析的基础
• 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基础有两个方面:
• 1.干扰事件的实情
• 干扰事件的实情,也就是事实根据。承包商可以提出
索赔的干扰事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 (1)该干扰事件确实存在,而且事情的经过有详细
的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书面证据。
• (2)干扰事件非承包商责任。
• 2.合同依据
• 合同是索赔的依据,也是索赔值计算的依据。
二、干扰事件的影响分析步骤
• 1.合同状态(又被称为计划状态或报价状态)分析
• 合同确定的工期和价格是针对“合同状态”的,即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
件、环境和实施方案。合同状态分析是重新分析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
工程范围、工程环境、实施方案和价格,其分析基础为招标文件和承包
商投标文件。
• 2.可能状态分析
• 合同状态仅为计划状态或理想状态。在任何工程中,干扰事件是不可避
免的,所以合同状态很难保持。要分析干扰事件对施工过程的影响,必
须在合同状态的基础上考虑干扰事件的影响。为了区分各方面责任,这
里的干扰事件必须是非承包商责任引起的,而且不在合同规定的承包商
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内,符合合同规定的赔偿条件。
• 这种状态实质上是合同状态加上上述特定干扰事件影响后的可能情况,
所以被称为可能状态。
• 3.实际状态分析
• 按照实际的工程量、生产效率、人力安排、价格水平、施工方案和施
工进度安排等确定实际的工期和费用。这种分析以承包商的实际工程资
料为依据。
• 某大型路桥工程(见参考文献13),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中标合同价
7825万美元。工期24个月。工期拖延罚款95000美元/天。
• 1)事态描述:在桥墩开挖中,地质条件异常,淤泥深度比招标文件所述
深得多,基岩高程低于设计图纸米,图纸多次修改。工程结束时,承
包人提出个月工期和3645万美元费用索赔。
• 2)影响分析:
• ①合同状态分析。业主全面分析承包商报价,经详细核算后,预算总
价应为8350万美元,工期24个月。则承包商将报价降低了525万美元(即
8350万-7825万)。这为他在投标时认可的损失,应当由承包商自己承
担。
• ②可能状态分析。由于复杂的地质条件、修改设计、迟交图纸等原因,
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经核算可能状态总成本应为9874万美元,工期约
为28个月(这里不计承包商责任和承包商风险的事件)。
• ③实际状态分析。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是在实际总成本和实际总工期分
析基础之上的,即实际总成本为11470万(7825万+3645万)美元,实际
工期为个月。
• 3)业主的反索赔:实际状态与可能状态成本之差1596万美元
(即11470万-9874万)为承包商自己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或
抬高索赔值造成的,由承包商自己负责。
• 则承包商有权提出的索赔仅为1524万美元(9874万-8350万)
和4个月工期索赔。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已认可了525万美元损失,
则仅能赔偿999万美元(即1524万-525万)。
• 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个月(即月减4个月),对
此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支付误期违约金:
• 误期赔偿金=95000美元/天×76天=7,220,000美元
• 4)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业主向承包人支付为:
• 999万-722万=277万美元
• 5)案例分析:对承包商的赔偿应为1524万,而不是999万。因
为1524万美元是承包商有权提出的索赔额,与承包商报价相比,
已经扣除了525万。如果再扣掉525万,承包商受到双倍损失。
双方达成一致的最终赔偿额是对承包商不利的。
• 某工程报价中有钢筋混凝土梁40m3,测算模板 285m2,支模工作内容包括现场
运输、安装、拆除、清理、刷油等。
• 由于发生许多干扰事件,造成人工费的增加。现对人工费索赔分析如下:
• 1) 合同状态分析:
• 预算支模用工小时/ m2,工资单价为5美元/小时,则模板报价中人工费为:
• 5美元/小时×小时/ m2×285 m2=美元
•
• 2)实际状态分析:
• 在实际工程施工中按照工程师计量、用工记录、承包商的工资报表计录:
• ①由于工程师指令工程变更,使实际钢筋混凝土梁为43m3,模板为308m2;
• ②模板小组12人共计工作了天(每天8小时),其中因为等待变更,现场12
人停工6小时:
• ③由于国家政策变化,造成工资上涨到美元/小时。
• 则实际模板工资支出为:
• 美元/小时×8小时/(天•人)×天×12人=6,600美元
• 实际状态与合同状态的总差额为:
• 6600美元—美元=美元
• 3)可能状态分析:
• 由于设计变更、国家政策的变化和等待变更指令属于业主的责任和风险,则
• 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人工费变化
• 5美元/小时×小时/ m2×(308-285)m2=美元
• ②工资上涨引起的人工费变化
• (-5)美元/小时×小时/ m2×308 m2=539美元
• ③停工等待变更指令引起的人工费增加
• 美元/小时×12人×6小时=396美元
• ④可能状态人工费增加总额为:
• +539+396=美元
• 则承包商有理由提出费用索赔的数量为美元。
• 4)由于劳动效率降低是由承包商自己负责,则:
• 承包商实际使用工时= 8小时/(工日•人)×天×12人 =1200工时
• 承包商用工超量=1200工时小时/ m2×308 m2-6小时/人×12人=50小时
• 相应人工费增量=美元/工时×50工时=275美元
第二节 工期索赔的计算
• 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 1.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
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
• 2.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这个索赔值通
常比较大。
•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业主通常采用两种解决办法:
• (1)不采取加速措施,将合同工期顺延,工程施工仍按原
定方案和计划实施。
• (2)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地弥补已经
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拖延不由承包商造成,且业主已认可承
包商的工期索赔,承包商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
费用的索赔。
• 二、工期拖延的原因及其与相关费用索赔的关系
• 1.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干扰事件性质
• (1)允许工期顺延同时承包商又有权提出相关费用索赔的情况。
这类干扰事件是业主责任引起的,或合同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的。
• (2)允许工期顺延,但不允许提出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属
于这一类情况的是既非业主责任,又非承包商责任的延误,如
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拖延。
• (3)承包商自身责任的拖延,工期不能顺延,费用也不能要求
索赔。
• 2.干扰事件重叠影响分析。在实际工程中,引起工期拖延的干
扰事件的持续时间可能比较长,所以上述三类性质的干扰事件
有时会相继发生,互相重叠。这种重叠给工期索赔和由此引起
的费用索赔的解决带来许多困难,容易引起争执。国际上没有
成熟的解决办法和计算方法,人们曾提出不少处理这类问题的
准则。
• 四、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影响分析
• 1.工程拖延影响的分析
• 在工程中,业主推迟提供设计图纸、建筑场地、行驶道路等,会直接造
成工程推迟或中断,影响整个工期。通常,这些活动的实际推迟天数可直
接作为工期延长天数,即为工期索赔天数。这可用现场实际的记录作为证
据。
• 2.工程变更的影响分析
• 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情况:
• (1)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可以进行
工期索赔。通常可以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同步延长所涉及到的网络活动的
持续时间。
• (2)增加新的附加工程,即增加合同中未包括的,但又在合同规定范围内
的新的工程项目。这必须增加新的网络活动。在这里要确定:
• 1)新活动的持续时间。
• 2)新活动与其它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或新活动的开始时间。
• 这可由合同双方商讨或签订新的附加协议确定。
•
• (3)业主责任造成的工程停工、返工、窝工、等待变更指令等事件,可
根据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实际工程记录,延长相应网络活动的持续时间。
• (4)业主指令变更施工次序会引起网络中活动之间逻辑关系的变化。
对此,必须调整网络结构。它的实际影响可由新旧两个网络的对比分析得
到。
• (5)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往往远大于上述分析的结果。
因为工程变更还涉及到等待变更指令,变更的实施准备,材料采购、人员
组织、机械设备的准备,以及对其它工程活动的影响。这些因素常常很容
易被忽略。在一揽子索赔中常常因提不出这些影响的有利证据,使索赔要
求被对方否定,使承包商遭受损失。
• 3.工程中断的影响分析
• 对由于恶劣气候条件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暂时中断,或业主
指令停止工程施工,使工期延长,一般其工期索赔值按工程实际停滞时间,
即从工程停工到重新开工这段时间计算。但如果干扰事件有后果要处理,
还要加上清除后果的时间。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工地混乱,需要在开工
前清理场地,有时需要重新招雇工人,组织施工,重新安装和检修施工机
械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工程师填写或签证的现场实际工程记录为
证据。
• 五、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分析方法
• 在计算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基础上,即可计算干
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在实际工程中
通常可以采用如下三种分析方法:
• 1.网络分析方法
• 网络分析方法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
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索赔值。它是一种科学的、
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
• 2.比例分析法
• 前述的网络分析方法是最科学的,也是最合理的。但它的前提条件
是,必须用计算机进行工期控制,否则分析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
• 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
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
单的比例分析方法。
• (1)以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
• 【案例30】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
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
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为:
• 总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工期拖延量×该部分合同价/整个工
程合同总价
• =10周×80万/400万=2周
• (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 【案例32】某工程有 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
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
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信件等证明,由于业
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 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 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 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 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
• 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
赔如下:
• 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
• 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
• 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
• 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
• 3.其它方法
• 例如在干扰事件发生前由双方商讨,在变更协议或其它
附加协议中直接确定补偿天数,或按实际工期延长记录确
定补偿天数等。
第三节 费用索赔的计算
• 一、费用索赔计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 1.计算原则
• 费用索赔是整个工程合同索赔的重点和最终目标费用索赔计算有如下几个
原则:
• (1)实际损失原则。费用索赔都以赔(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费用索赔计算
中,它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1)实际损失,即干扰事件对承包商工程费用的实际影响。这个实际影响即
可作为费用索赔值。索赔对业主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实际损失包括两个方
面:
• ①直接损失,即承包商财产的直接减少。在实际工程中,表现为成本的增
加和实际费用的超支。
• ②间接损失,即可能获得的利益的减少。例如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使承
包商失去这笔款的存款利息收入。
• 2)所有干扰事件直接引起的实际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
具体的证明。索赔报告中必须出具这些证据。
• 3)当干扰事件属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时,如果合同中有违约条款,按照合同法
原则,先用违约金抵充实际损失,不足的部分再赔偿。
• (2)合同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并不能理解为必须赔偿承包商的全部实际费用
超支和成本的增加。在实际工程中,许多承包商常常以自己的实际生产值、实际
生产效率、工资水平和费用开支水平计算索赔值,以为这即为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这是一种误解,常常会过高地计算索赔值,而使整个索赔报告被对方否定。
• 在索赔值的计算中还必须考虑:
• 1)符合合同规定的赔偿条件,通常要扣除如下部分:
• ①承包商自己责任造成的损失,即由于承包商自己管理不善,组织失误、低效率
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他自己负责。
• ②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损失。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有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条款,
对风险范围内的损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 ③超过索赔有效期提出的索赔要求。
• ④承包商在报价中的失误是不能纳入索赔要求的。
• 2)合同规定的计算基础。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又是索赔值计算的依据。合同
中的人工费单价、材料费单价、机械费单价、各种费用的取值标准和各分部分项
工程合同单价都是索赔值的计算基础。当然有时按合同规定可以对它们作调整,
例如由于社会福利费增加造成人工工资基限提高,而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则可以
提高人工费单价。
• 3)有些合同对索赔值的计算规定了计算方法,计算采用的公式、计算过程等。
例如FIDIC合同中规定的调价公式。这些必须执行。
• (3)合理性。
• 1)符合规定的,或通用的会计核算原则。实际成本的核算必须与计划成本(报价
成本)的核算有一致性,而且符合通用的会计核算原则,例如采用正确的成本项
目的划分方法,各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工地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分摊方法等。
• 2)计算方法的选用必须符合大家公认的基本原则,符合工程惯例,能够为业主、
工程师、调解人或仲裁人接受。
• (4)有利。如果选用不利的计算方法,会使索赔值计算过低,使自己的实际损失得
不到应有的补偿,或失去可能获得的利益。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值中通常要包括如
下几方面因素:
• l)承包商所受的实际损失。它是索赔的实际期望值,也是最低目标。如果最
后承包商通过索赔从业主处获得的实际补偿低于这个值,则导致亏损。甚至有时
承包商希望通过索赔弥补自己其它方面的损失,如报价低、报价失误、合同规定
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施工中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等。
• 2)对方的反索赔。在承包商提出索赔后,业主可能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反索赔,
以抵消或降低索赔值。
• 3)最终解决中的让步。对重大的索赔,特别对重大的一揽子索赔,在最后解决
中,承包商常常必须作出让步,即在索赔值上打折扣,以争取对方对索赔的认可,
争取索赔的早日解决。
2.费用损失的计算方法
• (1)总费用法。
• 1)基本思路。它是引入成本加酬金计算方法,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点加
上管理费和利润等附加费作为索赔值。承包商以自己的内部的记录和文件,以及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支持文件确定实际的花费,与合同价格相比较,以差额
作为索赔值。
• 【案例34】某工程原合同报价如下:
• 工地总成本:(直接费十工地管理费) 3 800 000元
• 公司管理费:(工地总成本×10%) 380 000元
• 利润:(工地总成本十公司管理费)×7% 292 600元
• 合同价 4 472 600元
•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完全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实际总成本增加至4 200 000元。
现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值如下:
• 总成本增加量:(4 200 000—3 800 000) 400 000元
• 企业管理费:(总成本增量×10%) 40 000元
• 利润:(仍为7%) 30 800元
• 利息支付:(按实际时间和利率计算) 4 000元
• 索赔值 474 800元
• 2)使用条件。
• ①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总费用核算是准确的;工程成本核算符合普遍认可
的会计原则;成本分摊方法,分摊基础选择合理;实际总成本与报价总成
本所包括的内容一致。
• ②承包商的报价是合理的,反映实际情况。如果报价计算不合理,则按
这种方法计算的索赔值也不合理。投标价格经过专家评审是科学的。
• ③费用损失的责任,或干扰事件的责任完全在于业主或其它人,承包商
在工程中无任何过失,而且没有发生承包商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这通常不
太可能。
• ④合同争执的性质不适用其它计算方法。例如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程性
质发生根本变化,原合同报价已完全不适用,或者多个干扰事件原因和影
响搅在一起,很难具体分清各个索赔事件的具体影响和费用额度。有时,
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协议,或在合同中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干扰事件,例
如特殊的附加工程、业主要求加速施工、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特殊服务等,
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法计算赔(补)偿值。
• ⑤承包商的费用索赔是合理的,有确凿的证明。
• (2)修正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
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基础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
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包括:
• 1)将索赔款的时间段修正为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段,而
不是整个施工期;
• 2)将损失修正为受影响时间段内的干扰事件造成的某项
工作损失,而不是时间段内所有工作所受损失;
•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
• 4)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
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值。
• (3)分项法。分项法是按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以及这事件所影响的各
个费用项目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它的特点有:
• 1)比总费用法复杂,处理起来困难。
• 2)反映实际情况,比较合理、科学。
• 3)为索赔报告的进一步分析评价、审核,双方责任的划分,双方谈判
和最终解决提供方便。
• 4)应用面广,人们在逻辑上容易接受。
• 所以,通常在实际的工程(包括本书中所列举的索赔案例)中费用索
赔计算都采用分项法。但对具体的干扰事件和具体费用项目,分项法的
计算方法又是千差万别。
• 分项法计算索赔值,通常分三步:
• 1)分析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
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 2)确定各费用项目索赔值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计算各费用项目受
干扰事件影响后的实际成本或费用值,并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值对比,
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
• 3)将各费用项目的计算值列表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 (4)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以承包商受某干扰事件影响
所增加支付的实际费用为依据,计算出直接费,再加上应
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值。
• 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
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
重要的。
二、工期拖延的费用索赔
• 1.工期拖延对费用的影响。
• 对由于业主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商在提出工期索赔的同时,还可以提出
与工期有关的费用索赔。由于引起工期拖延的干扰事件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其对
费用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
• (1)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整个工程停工,则造成全部人工和机械设备的停滞,其他
分包商也受到影响,承包商还要支付与时间相关的费用,如部分的现场管理费,
承包商因完成的合同工程量减少而减少了企业管理费的收入等。
• (2)由于业主原因造成非关键线路工作停工,则总工期不延长。但若这种干扰造
成承包商人工和设备的停工,则承包商有权对由于这种停工所造成的费用提出索
赔。在干扰发生时,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同时承包商也有责任在可能的情况
下尽量将停滞的人工和设备用于他处,以减少损失。当然业主应对由于这种安排
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如工作效率损失、设备的搬迁费用等)负责。如果其他方面
工程仍顺利进行,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没有减少,这些干扰一般不涉及到管理费
的赔偿。
• (3)在工程某个阶段,由于业主的干扰造成工程虽未停工,但却在一种混乱的低
效率状态下施工,例如业主打乱施工次序,局部停工造成人力、设备的集中使用。
由于不断出现加班或等待变更指令等状况,完成工程量较少,这样不仅工期拖延,
而且也有费用损失,包括劳动力、设备低效率损失,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损
失等。
• 2.人工费损失计算
• 在工期拖延情况下,人工费的损失可能有两种情况:
• (1)现场工人的停工、窝工。一般按照施工日记上记录的实际停工工
时(或工日)数和报价单上的人工费单价(在我国可用定额人工费单价)
计算。有时考虑到工人处于停工状态,工资中的有些费用,如职工的福
利费、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费和辅助工资等在停工时可能不需支付,可
以采用最低的人工费单价计算。
• (2)低生产效率的损失。由于索赔事件的干扰,工人虽未停工,但处
于低效率施工状态。这体现在一段时间内,现场施工所完成的工程量未
达到计划的工程量,但用工数量却达到或超过计划数。但在这种情况下,
要准确地分析和评价干扰事件的影响是极为困难的。通常人们以投标书
所确定的劳动力的构成、投入量和工作效率为依据,与实际的劳动力投
入量和工作效率相比较,再扣除不应由业主负责的劳动力的消耗,以计
算费用损失:
• 劳动力损失费用索赔=(实际使用工日-已完工程中人工工日含量-其
他用工数-承包商责任或风险引起的劳动力损失)×劳动力单价
• 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 918人·日。开工
后,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
。由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个月。在这个阶段,工地
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 604人·日,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 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
31 887人·日。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
• 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
• 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
• 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
• 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 918×(1+20%)=307 102人·日。
• %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 102人·日×%=28 868人·日
• 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工程
量所需劳动力数、临时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产用工。即
• 劳动生产效率损失=85 604-28 868-9 695-31 887=15 154人·日
• 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34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费美元/人·日。则:
• 人工费损失=15 154人·日×34美元/人·日=515 236美元
• 工地交通费=15 154人·日×美元/(人·日)=33 339美元
• 其他费用,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项目索赔值计算从略。
• 案例分析:当然这种计算也会有许多问题:
• 1)这种计算要求投标书中劳动效率的确定是科学的符合
实际的。如果投标书中承包商把劳动效率定得较高,即计
划用人工数较少,则承包商通过索赔会获得意外的收益。
所以有些工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重新审核承包商的
报价依据,有时为了客观起见,还要参考本工程的其他投
标书中的劳动效率值。
• 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师必须有
详细的现场记录,否则容易引起争执,而且它的核实比较
困难。
• 3.材料费索赔
• 一般工期拖延中没有直接材料的额外消耗,但可能有:
• (1)由于工期拖延,造成承包商订购的材料推迟交货,而使承包商蒙受
的损失。这凭实际损失证明索赔。
• (2)由于工期延长同时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这按材料价格指数和
未完工程中材料费的含量调整(见后面本节的分析)。
• 4.机械费索赔
• 机械费的索赔与人工费很相似。由于停工造成的设备停滞,一般按如下
公式计算:
• 机械费索赔=停滞台班数×停滞台班费单价
• 停滞台班数按照施工日记计算。
• 如果设备是自己的,停滞台班费主要包括折旧费用、利息、维修保养费、
固定税费等。一般为正常设备台班费的60%~70%。如果是租赁的设备,
则按租金计算。
• 与劳动力一样,施工设备也有低效率损失。它通过将当期正常设备运营
状态与实际效率相比较,计算索赔值。但应该扣除在这时间内这些设备
可能有的其他使用收入或消耗的机时。
• 5.工地管理费索赔
• 如果索赔事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还必须计算工地管理费。由于在施工现场停工期间没有完成计
划工程量,或完成的工程量不足,承包商不能通过当期完成的工程价款收到计划所确定的工地管
理费。但尽管停工,现场工地管理费的支出依然存在,业主应赔偿这一阶段工地管理费的实际支
出。如果这阶段尚有工地管理费收入,例如在这一阶段完成部分工程,则应扣除工程款收入中所
包含的工地管理费数额。
• 工地管理费的内涵比较复杂,有些是固定的,有些与时间有关,有些与工程量有关,而且关系还
比较复杂,使得实际工地管理费的计算和审核都十分困难。通常有如下几种算法:
• (1)Hudson公式。
• 它的基本依据是按照正常情况承包商完成计划工程量,则在计划工程量价格中承包商收到业主的
工地管理费;而由于停止施工,承包商没有完成工程量,造成工地管理费收入的减少,业主应该
给予赔偿。
• 工期延误工地管理费索赔=(合同中包括的工地管理费/合同工期)×延误期限
•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索赔事件的干扰,承包商现场没有完全停工,而是在一种低效率和混乱状态
下施工,例如工程变更、业主指令局部停工等,则使用Hudson公式时应扣除这个阶段已完工程
量所需的时间。
• (2)分项计算。对于大型或特大型工程,按Hudson公式计算误差会很大,争执也很多。通常可
以按工地管理费的分项报价和实际开支分别计算。即按照施工现场停滞时间内实际现场管理人员
开支及附加费,属于工地管理费的临时设施、福利设施的折旧、营运费用,日常管理费的开支等
逐一列项计算,求和,再扣除这一阶段已完工程中的工地管理费份额。
• 这是一种比较精确的计算方法,大型工程中用得较多。但计算和审核比较困难,信息处理量大。
• 6.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费用调整
• 由于工期拖延,同时物价上涨,引起未完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可要求
相应的补偿。
• (1)对可调价格合同。如果合同规定材料和人工费可以调整,则在后期
完成的工程价款结算中用合同规定的调价公式直接进行调整,自然就包括
了工期拖延和物价上涨的影响。
• 在国际工程中,可以用FIDIC合同的调价公式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对各
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见本节“材料和劳务价格上
涨的索赔”)。
• 对我国国内工程,由于材料和工资价格上涨,国家(或地方)预算定额和
取费标准会有适当的调整,则可以按照有关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方法和系
数调整合同价格。
• (2)对固定价格合同。本项调整可按如下方法进行:
• 1)如果整个工程中断,则可以对未完工程成本按通货膨胀率作总的调整。
• 2)如果由于业主原因,工程没有中断,但处于低效率施工状态,造成工
期拖延,则分析计算较为复杂。
• (3) 索赔值的计算中,由于物价调整造成的费用索赔值一般不再计算企业
管理费和利润收入。
• 7.企业管理费的计算
• 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企业管理费的计算应将承包企业的实际管理费
开支,用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分摊到已计算好的工程直接费超支额或
有争议的合同上。所以它涉及企业同期完成的合同额和实际的企业管理
费,而不仅仅是某一个合同的问题。由于它以企业实际管理费开支为基
础,所以其证实和计算都很困难。
• (1)按企业管理费率计算。即在前面各项计算求和的基础上(扣除物价
调整)乘以企业管理费分摊率。从理论上讲,应用当期承包商企业的实
际分摊率,但由于它的审查和分析十分困难,所以通常仍采用报价中的
企业管理费分摊率。这比较简单,实际使用也比较多。这完全在于双方
的协商。
• (2)采用Hudson公式。假设承包市场状况较好,如果承包商能够及时
完成工程,离开本项目,他的资源能够在承包市场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
业管理费,现由于业主责任的拖延导致承包商的损失。可以采用如下公
式计算:
• 企业管理费索赔=(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摊率×合同额/合同工期)×延
误时间
• 按照实际损失原则,这里应用承包商近年实际平均综合管理费和利润率
计算。对此承包商要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否则难以获得认可。
• (3)日费率分摊法(Eichleay法)。
•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因等待变更或等待图纸、材料等造成工程中断,或业主(工程
师)指令暂停工程,而承包商又无其它可替代工程的情况。承包商因实际完成合同
额减少而损失管理费收入,向业主收取由于工程延期的管理费。
• 计算的基本思路为,按合同额分配管理费,再用日费率法计算损失。其公式为
• 争议合同应分摊的管理费=争议合同额×同期企业管理费总额/承包商同期完成
的总合同额日管理费率=争议合同应分摊的管理费/争议合同实际执行天数管理
费索赔值=日管理费率×争议合同延长天数
• (4)总直接费分摊法
• 基本思路为:按费用索赔中的直接费作为计算基础分摊管理费。其公式
为每单位直接费应分摊到的管理费= 合同执行期间总管理费/合同执行期间总直接费争
议合同管理费分摊额=每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管理×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
• (5)特殊基础分摊法
• 这是一种精确而又很复杂的分摊方法。基本思路为,将管理费开支按用途分成
许多分项,按这些分项的性质分别确定分摊基础,分别计算分摊额。这要求对各
个分项的内容和性质进行专门研究。
• 8.非关键线路活动拖延的费用索赔
• 由于业主责任引起干扰事件,而干扰事件仅影响非关键线路,即造成
局部工作或工程暂停。且非关键线路的拖延在时差范围内,不影响总
工期,则没有总工期的索赔。
• 但这些拖延如果导致承包商费用的损失,则就存在相关的费用索赔。
通常主要有:
• (1)人工费损失。即在这种局部停工中,承包商已安排的劳动力、技
术人员无法调到其他地方或做其他工作,或工程师(或业主)指令不
作其他安排。这些损失应按实际记工单由业主支付,计算方法与前面
相同。
• (2)机械费损失。为这些局部工程专门租用或购置的设备已经进场。
由于停工,这些设备无法挪作他用,停滞在施工现场。这个损失也应
由业主承担。
• 上述情况承包商都应请示工程师,听从工程师对现场工人和设备的
安排。
• (3)对工地管理费,一般情况下,由于承包商当月完成的合同工程
量变化不大,而且总工期没有拖延,则没有工地管理费的索赔。但如
果承包商能够有实际证据证明他为此局部停工多支付了工地管理费,
则可以按实际支付索赔。
• 三、工程变更的费用索赔
• 1.工程量变更
• 工程量变更是最为常见的工程变更,它包括工程量增加、减少和
工程分项的删除。它可能是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师和业主有新的
要求而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表
不准确造成的。
• (1)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作为承包商的风险,一般只有在
业主修改设计或业主要求的情况下才给予承包商以调整价格。
• (2)对于单价合同,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表上的数字仅为参考数字。
实际工程款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单价计算的,所以对
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直接作为月进度款列入结算账单中。而承包商
必须对所报单价的准确性承担责任。一般单价不许调整。
• (3)工程合同规定,业主可以删除部分工程,但这种删除仅限于
业主不再需要这些工程的情况。业主不能将在本合同中删除的部
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商或自己完成,否则承包商有权提
出所损失的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以及该被删除工程中所包
含的利润索赔。
• 2.附加工程
• 附加工程是指增加合同工程量表中没有的工程分项。这种
增加可能是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遗漏,工程量表遗漏,业
主要求增加等原因造成的。
• 附加工程索赔的关键问题是工程量的确定和相关单价和费
率的确定。应该采用合理的、公平的、适宜的、可适用的
费率和价格。(1)合同内附加工程。通常合同都赋予业
主(工程师)以指令附加工程的权力,但这种附加工程通
常被认为是合同内附加工程。
表 9-3 附加工程的费用索赔分析表
费用项目 条件 计算基础
合同中有相同的分项工程 该分项工程合同单价和附
加工程量
合同中仅有相似的分项工
程
对该相似分项工程单价作
调整,附加工程量
合同中既无相同,又无相
似的分项工程
按合同规定的方法确定单
价,附加工程量
• (2)合同外附加工程
• 合同外附加工程通常指本合同工程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而新增工程分项与本合
同工程系统没有必然的联系。通常承包商对于附加工程是欢迎的,因为增加新的工
程分项可以降低现场许多固定费用的分摊,能获得更大的收益。但常常由于如下原
因使承包商随着附加工程的增加,亏损加大(如上章案例):
• 1)合同单价是按工程开始前条件确定的,工程中由于物价的上涨,这个价格已经
与实际背离,特别当合同规定不许调价时。
• 2)承包商采用低价策略中标,合同单价过低。
• 3)承包商报价中有错误。
• 在上述情况下,由于变更工程仍按合同单价计算,业主企图通过附加工程增加工程
范围,同时减少支付。
• 对合同外的附加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
• 1)拒绝执行。
• 2)重新签订协议,确定价格,然后再执行。这种新价格确定常常又是承包商新的机
会,因为:
• ①它是以现时的市场价格状况作为计价依据。对于合同外附加工程的价格与合同内
工作不同,承包商有权按照当时的公平的价格支付。
• ②对新增的工程业主不可能通过招标发包,而是直接委托给承包商。通常是在无竞
争状态下进行报价,所以承包商可以报高价。
• 通常合同外附加工程的处理方式:
• 1)在变更前双方商讨,采用总价形式包干。这简单易行,
不容易引起争执,而且变更的后果是确定的。
• 2)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这样效率较低,承包商成本控
制的积极性低。业主必须对实施方案和承包商的成本开支
过程进行控制。
• 3)按照合同工程量表报价和费率计算,或调整计算。由
于原合同价格是在竞争状态下产生的,这样估价对业主有
利。但当有些附加工程可以预见时,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
和费率可能是不平衡报价。则会对业主造成损害。
• 3.工程质量的变化
• 由于业主修改设计,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或工程师对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不满意
”,指令要求承包商提高建筑材料、工艺、工程质量标准,都可能导致费用索赔。
质量变化的费用索赔,主要采用量差和价差分析的方法。
• 4.工程变更超过限额的处理
• (1)许多国际合同中规定,当整个工程的工程变更使最终有效合同额增加或减少
超过合同总价格的一定数量时,例如原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中规定正
负15%,允许对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格中的管理费用进行适当调整。这里有如下几个
问题:
• 1)这里的正负15%是指整个工程变更之和,而不是指某一个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的
变更。例如,某工程合同总价格1000万元,由于工程变更使最终合同价达到1500
万元,则变更增加了500万元,超过了15%,即150万元的额度。这里增加的500万
元是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的。
• 2)调整仅针对超过15%的部分,如例中: 1500万-1000万×(1+15%)=350
万
• 3)仅调整管理费中的固定费用。一般由于工程量的增加,固定费用分摊会减少,
反之由于工程量的减少,固定费用的分摊会增加。所以当有效合同额增加时,应扣
除部分管理费,例如在工程中,按合同报价中管理费的比率,350万元增加的工程
款中含管理费62万元,则按报价测算,扣减一定的数额。通常合同双方要进行磋商。
• 4)这个调整仅针对价格而言,并没有包括由于变更引起的其他影响,如工期拖延、
劳动效率降低等情况。这些索赔另外计算。
• (2)有些工程合同规定,当某分项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范
围时,允许对该分项工程的单价进行调整。新FIDIC施工合
同规定,对非“固定费率项目”(即该分项不是采用固定价格
形式),在如下情况下,应对相关的费率或价格进行调整:
• 工程量的变化量超过工程量表中所列数量的10%;
• 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
额的%;
• 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
• 这种调整主要针对合同单价中的固定费用(主要为现场管理
费和企业管理费等项目)。因为固定费用总额并不随工程量
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化。所以一般工程量增加,该分项的固定
费用的分摊减少,则单价降低,反之,工程量减少,则该分
项的单价上升。
• 新单价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测量和估价的方法和条款进行估价。
而新单价也仅适用于超过部分的工程量。
• 某分项工程量为400 m3混凝土,合同单价为200元/ m3,
单价中的管理费共30元。合同规定,单项工程量超过25%
即可调整单价。现实际工程量为600 m3,则:
• 调整后单价中管理费=30元/ m3×400 m3/600 m3=20元/
m3
• 则调整后单价应为:
• 200+(20-30)=190元/ m3
• 在工程量增加25%范围以内用原价,即
• 200×400×(1+25%)=100,000元
• 超过部分采用新价格:
• 190×(600-400)=19,000元
• 则该分项工程实际总价格为:
• 100000+19000=119000元
• 四、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
• 1.能获得业主赔偿的加速施工
• 通常在承包工程中,在如下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提出加速
施工的索赔:
• (1)由于非承包商责任造成工期拖延,业主希望工程能
按时交付,由工程师下达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
• (2)工程虽未拖延,由于市场等原因,业主希望工程提
前交付,与承包商协商采取加速措施。
• (3)由于发生干扰事件,已经造成工期拖延,但双方对
工期拖延的责任产生争执。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要求,但
工程师(业主)认为是承包商的责任,由工程师直接指令
承包商加速,承包商被迫采取加速措施(按FIDIC合同,对
于承包商责任的拖延,工程师可以指令加速)。但最终经
承包商申诉,或经调解,或经仲裁,确定工期拖延为业主
责任,承包商工期索赔成功,则这时工程师的加速指令即
被推定为赶工的情况,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2.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
• 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计算是十分困难的。
• (1)它常常与引起工期拖延的干扰事件,以及相关的费用索赔相联系;
• (2)整个合同报价的依据也发生变化,会涉及劳动力投入的增加、劳动
效率降低(由于加班、频繁调动、工作岗位变化、工作面减小等)、加
班费补贴;材料(特别是周转材料)的增加、运输方式的变化、使用量
的增加;设备数量的增加、使用效率的降低;管理人员数量的增加;分
包商索赔、供应商提前交货的索赔等。
• 【案例43】在某工程中,合同规定某种材料须从国外某地购得,由海
运至工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现由于业主指令加速工程施工,经
业主同意,该材料改海运为空运。对此,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
• 原合同报价中的海运价格为2.61美元/千克,
• 现空运价格为13.54美元/千克,
• 该批材料共重28.366千克,则费用索赔
• =28.366千克×(13.54—2.61)美元/千克=310 040.38美元
• (3)通常还要扣除由于使工期提前而减少的与时间相关的费用。
表 9-4 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分析表
费用项目 内容说明 计算基础
人工费 增加劳动力投入,不经济地使用劳动力使
生产效率降低
报价中的人工费单价,实际劳动力使用量,已完成
工程中劳动力计划用量
节假日加班,夜班补贴 实际加班天数,合同规定或劳资合同规定的加班补
贴标准
材料费 增加材料投入,不经济地使用材料 实际材料使用量,已完成工程中材料计划使用量,
报价中的材料价格或实际价格
因材料提前交货给供应商的补偿 实际支出
改变运输方式 材料数量,实际运输价格,原计划运输方式的价格
材料代用 代用数量差,价格差
机械费 增加机械使用时间,不经济地使用机械 实际费用,报价中的机械费,实际租金等
增加新设备投入 新设备报价,新设备使用时间
工地管理
费
增加管理人员的工资 计划用量,实际用量,报价标准
增加人员的其他费用,如福利费、工地补
贴、交通费、劳保、假期等
实际增加人·月数,报价中的费率标准
增加临时设施费 实际增加量,实际费用
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 实际开支数,原报价中包含的数量
其他 分包商索赔 按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管理费 上述费用之和,报价中的企业管理费率
扣除:工
地管理费
由于工期缩短,减少工地交通费、办公费、
工器具使用费、设施费用等支出
缩短月数,报价中的费率标准
扣除:其
他附加费
保函、保险和企业管理费等
• 五、其他情况的费用索赔
• 1.工程中断
• 工程中断指由于某种原因工程被迫全部停工,在一段
时间后又继续开工。工程中断索赔的费用项目和它的计
算基础基本上同前述工程延期索赔。另外还可能有如下
费用项目(见表9—5)。
表9-5 工程中断费用索赔补充分析表
费用项
目
内容说明 计算基础
人工费 人员的遣返费,赔偿金以及重新招
雇费用
实际支出
机械费 重新的进出场费用 实际支出或按合同报价
标准
其他费
用
如工地清理、重新计划、安排、重
新准备施工等
按实际支出
• 2.合同终止的费用索赔
• (1)在工程竣工前,合同被迫终止,并且不再继续进行。它的原因通常有:
• 1)业主认为该项目已不再需要,如技术已过时,项目的环境出现大的变化,
使项目无继续实施的价值;国家计划有大的调整,项目被取消。
• 2)业主违约,濒于破产或已破产,无力支付工程款,按合同条件承包商有
权终止合同。
• 3)政府、城建、环保等部门的干预。
• 4)不可抗力因素和其它原因,如发生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 (2)合同解除(终止)并不影响当事人的索赔权利。
• 1)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对于对方任何先前的违约拥有权利。
• 2)对先前的合同争议,以及合同终止的争议,合同任何一方仍有权提交调
解和仲裁。
• 3)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合同终止前完成的全部
工作的费用。这时工程项目已处于清算状态,首先必须进行工程的全盘清查,
结清已完工程价款。承包商有权获得所完成的工程的全部价款减去已经获得的
支付。
• 另外还可以对因为合同终止引起的承包商的损失提出索赔。主要包括(见表9—
6)。
表9-6 合同终止的损失费用索赔分析表
费用项目 内容说明 计 算 基
础
人工费 遣散工人的费用,给工人的赔偿金,善后处理工作
人员费用
机械费 已交付的机械租金,为机械运行已作的一切物质准
备费用,机械作价处理损失(包括未提折旧),已
交纳的保险费等
按实际
损失计
算材料费 已购材料,已订购材料的费用损失,材料作价处理
损失
现场费用 临时工程和承包商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工
作地点的费用
其他附加费用 分包商索赔
已交纳的保险费,银行费用等
开办费和工地管理费损失
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债务
• 3.特殊服务
• 对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特殊的服务,或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义务等,可以采
用如下三种方法计算赔(补)偿值:
• (1)以点工计算。这里点工价格除包括直接劳务费价格外,在索赔中还要考
虑节假日的额外工资、加班费、保险费、税收、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补贴、
企业管理费等。
• (2)用成本加酬金方法计算。
• (3)承包商就特殊服务项目作报价,双方签署附加协议。这与合同报价形式
相同。
• 4.材料和劳务价格上涨的索赔
• 如果合同允许对材料和劳务等费用上涨进行调整,合同应明确规定调整方法、
依据、计算公式等。现在,FIDIC施工合同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物价指数调整方法。
• (1)确定合同价格的组成要素,作为调整对象。通常有不可调部分(与物价无
关的)、工资和主要材料(如设备、水泥、钢材和木材)等。
• (2)确定各组成要素在合同价格中的比重系数。各组成要素系数之和应该等于
1。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标书中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即提出,并在价格
分析中予以论证。但也有的是由业主在标书中规定一个允许范围,由承包商在
此范围内选定。
• (3)确定价格考核的地点和时间。
• 1)价格考核地点一般在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或由
指定的机构颁布的价格指数。
• 2)时间包括:
• ①投标基准日期,通常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当日。承包商在投标
文件中应提出报价所依据的工资和材料的基本价格表。业主应该
对基本价格表进行审查。
• ②调整到现行价格的指定日期。对按月结算工程款的情况,通常
为期中付款证书指定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的当日。
• 同样实际的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也以公布的价格作为
依据。一般不考虑承包商对工人的实际支付和实际采购价格。因
为业主或工程师审查和控制承包商个别支付和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是困难的。而且会导致承包商不积极的控制采购成本。
• (4)工程价款调值公式。
• P=P0·(a0+a1·A/A0+a2·B/B0+a3·C/C0+a4·D/D0)
• 式中 P——调整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
部分;
• a1、a2、a3、a4‥‥——代表有关成本要素(如人工费用、
钢材费用、水泥费用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a0+a1+a2
+a3+a4‥‥=1;
• A0、B0、C0、D0——基准日期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
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 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
天前与a1、a2、a3、a4对应的各成本要素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 【案例44】某国际工程合同规定允许价格调整,并采用国际通用的调整公式。
调整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参照价格为基数,通过对报价的测算分析确定各个
调整项目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投标截止期前28天当日的参考价格见下表。而在
第i个月完成的工程量为230万美元,第i个月的参考价格指数见下表:
• 则,第i月的物价调整后工程价款为:
• P i =P0×I×(T i/T0)=230万×=万美元
• 则,由于物价引起的调整为:
• P i-P0=万-230万=万美元
• 对我国国内工程,由于材料和工资上涨,国家(或地方)预算定额的调整,可
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调整费用项目 占合同价
比例(I)
投标截止期前
28天参考价格
(T0)
第i月公布
参考价格
(T i)
T i /T0 I·(T i /T0)
不可调部分 无 无 1
工资(美元/工日) 3
钢材(美元/t) 520 580
水泥(美元/t) 80 82
燃料(美元/升)
木材(美元/m3) 420 480
其他材料 100 120
合计 1
• 5.拖欠工程款
• 对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如果合同中有明
确的规定,则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在我国施工合同条件十
三条规定,可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
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则
按照相关的政府法律执行。其索赔值通常可采用如下公式
计算:
• 包括利息在内的应付款=拖欠工程款数额(1+年利率
拖欠天数/365)
• 这里的年利率可采用由合同指定银行的利率或合同指定利
率,例如某合同规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2个百分点。
第四节 利润索赔
• 一、可以索赔利润的情况
• 在工程合同中,费用是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
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在FIDIC合同中对承
包商的利润索赔有专门的规定。
• 1.业主没有履行或没有恰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提供错误的数据和放
线资料,拖延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场地,在颁发移交证书前使用工程,
妨碍承包商工程竣工试验等。
• 2.业主违约行为。如业主删除工程,又发包给其他承包商;由于业主不
支付工程款,承包商暂停工程的施工;由于业主的严重违约行为,承包
商终止合同,带来的预期利润损失。
• 3.业主指令工程变更等。如工程量的增加、附加工程等;工程师指令钻
孔勘探;要求修补非承包商责任的缺陷;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工作条件和
设施;指令承包商调查工程缺陷,而结果证明缺陷非承包商责任;要求
承包商进行合同规定以外的试验,而结果证明承包商的材料、工程符合
合同要求。
• 4.出现业主风险事件,引起的工程破坏,承包商按照工程师的指令维修
等。
• 二、利润索赔的计算方法
• 不同的干扰事件,利润索赔的计算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 1.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前面费用索赔的各分项的计算结果(通常物
价上涨引起的费用索赔除外),乘以合同规定的利润率。这通常适用
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和业主风险事件的情况,例如工程量增加、增加
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这种算法与报价一致。
• 2.在由于业主没有履行他的合同义务或者业主违约导致承包商工程暂
停情况下,承包商的工程直接费、现场管理费索赔数额较少,可以采
用Hudson公式,或Eichley公式,将利润与企业管理费一起计算索赔
值。
• 3.业主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则承包商还可以索赔剩余工程中的利
润;或业主将部分工程删去,再发包给其他人,则承包商可以索赔被
删除部分工程的利润。
• 对剩余工程的利润索赔的计算与证实都很困难。承包商要能够证明剩
余工程的合同价格事实上是有利润的(实际损失原则)。这取决于原
始估算的准确性,以及合同价格中的费用,而不是承包商提出的利润
百分比。
• 【案例45】某工厂的车间厂房、办公楼施工工程,经邀请招标,由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
1050万元中标。A的报价是依据当地的预算定额编制对,在合同中A承诺在预算价格的基础上
让利18%。但中标后业主又将工程委托给另外承包商B完成。A向法院起诉向业主索赔该工程
的可得利润,法庭支持承包商的要求。
• 但根据合同报价分析无法确定承包商A的可得利润。法庭接受按照A近几年企业实际利润率和
当地同类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测算本工程的可得利润率的建议。法庭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
的价格鉴定机构测算承包商A的可得利润。
• 鉴定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和图纸、预算书,地方的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工程预算定额和工程取
费标准、当地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地统计局资料,A在本工程中标前三年经审计合格的资产负
债表和损益表。
• (1)按照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测算,工程预算造价为元。
• (2)根据A企业前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该企业的税前利润率分别为%,%
和%,前三年的平均税前利润率为%。
• (3)通过统计年鉴分析,该市近三年全市同类建筑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分别为 %,%
,%。
• (4)按照本次委托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对被测算对象赋予不同的权重:A公司的利润率权重
为60% ,当地近三个年度中分别赋予10%、10%、20%的权重,则可得利润率的测算值为:
• 可得利润率=%×60%+%×10%+ %×10%+ %×20%=%
• (5)计算A的可得利润:工程项目可得利润=预算总造价×(1-下浮率)×可得利润率
=12676111×(1-18%)× % =282728元
• 这种分析计算比较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索赔值计算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