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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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 督管理秩
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 有求于行为人的
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 施受贿行为。(2)必须索
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这里的财 物应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财
产性利益。(3)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 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
“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允 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其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
和 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
本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 有单位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 财物的,不成立本罪,
构成受贿罪。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 司、企业
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
旣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
也包括为组 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 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
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 组织。根据刑法第 184 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工作
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 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 公务的人员
除外),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 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本罪论处。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 本罪。
(一 0 认定 .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 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
械、 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 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成立本罪。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 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
物品的采购等活动 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 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
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 较大的,以本罪论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 的教师,利用
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 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 财
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 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依法
组建的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 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在招标、政府采购 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 较大的,以本罪论处。
认定本罪时,应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与正当业务行
为相 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段进行贿赂 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
论处;对方单位或者 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回 扣,是指经营者销
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
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 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
经费收 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 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
他财务帐或者 做假帐等。回扣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2 款的规 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
示方法 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经营者给对 .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
须如实入帐;接受 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折扣,即 商品购销中的让
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 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 惠;佣
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 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
报 酬。对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不能认定为受 贿;但对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
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受贿。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 163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5
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
较大 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必须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这里
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包 括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
员。为谋 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 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构
成对外国公职人 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主体既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单
位。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 意,并且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是否正 当,应进行具体
判断,而非抽象判断。至于实际 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 立。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 164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3 年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
位犯本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个人犯罪的规 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中,因 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
在签 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 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所应注意的 是,并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的一切行为,都成立本罪。
因严重不负责任而 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不成立本罪;只有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从而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但 也不是凡
是被诈骗的都成立本罪,只有因为严 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才可能成立本罪。本罪主观 方
面为过失。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 167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二节普通罪名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
公 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行 为。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 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
诈手段证明达到 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 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
的资本。虚报注册资本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备 三者之一,即
可成立本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 第 158 条的规定处罚。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 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
权,虚 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 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行为。 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59 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 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
重损害 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 161 条的规定 处罚。
四、妨害清算罪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 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
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 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犯本
罪的, 根据刑法第 162 条的规定处罚。
五、虚假破产罪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 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
实施 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行为。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 162 条之二的 规定处罚。
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 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
任职 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 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65 条的规 定处罚。
七、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任务,致使
国家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客观方面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
理、经营、经手公司、企 业业务的便利。(2)必须实施了下列三种行为 之一:一是将本
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 友进行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 己亲友经
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 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 销
售商品;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 采购不合格的商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
可 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成立一罪。
(3)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本罪 的,根据刑法第 166 条的规定处罚。
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 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
资 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行为主体私自将
国有资 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 的,或者与他人串通,名义上出售
给他人,实际 上自己获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犯本罪的,根 据刑法第 169 条的规定处
罚。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 158〜169 条之一
非®家工作人员受_辱与受贿罪的主拳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国有癸司、企业或者其
他 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券的人员以豕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像 fl t 取、收受财
物的,不成; 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受贿罪。 …
刑法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伪造货币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 币的假货
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秩序。
客观行为表现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根据 司法
解释,伪造货币必须是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来 冒充真
币。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与伪造的货币相对应的(或相当的)真币。至 于伪造的方法,
则没有任何限制,如机器印制、石印、影印、复印、手描等等。同 时采用伪造和变造
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 地
区的货币,包括硬币(含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与纸币。伪造正在流 通的境外货
币,即使该境外货币不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同样构成本罪。 行为人所伪造的
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 废钞,则不成立本罪。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 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
定罪处罚。(3)所伪造以及可能伪造出来的货币应 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
币,即对于所伪造的货币必须特别加以注 意,或者具有一定检测手段、具有专业知识
方能发现(这只是对伪造行为的限 定,并不意味着本罪不存在未遂犯。只要实施了伪
造行为,客观上可能制造出 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币的假币,即使没有完成全部印制
工序,也构成伪造货 币罪)。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
的,不可能成
立伪造货币罪。但是,也不要求伪造的货币与 真币完全相同,且不以与真币所具有的
特征完 全一致为条件。如不具有真币的号码或印章 的,也是伪造的货币。
伪造货币罪的主体必须是没有货币发 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行为 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 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本罪论
处。
伪造货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货币的公共
信用的 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 170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 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 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概念与特征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 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为伪造的货币。使用数额较大 的变造的货币的,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应以
诈骗 罪论处。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 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
于行 •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 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
币而使用。 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 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
银行、赠与他人,或者 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 非法的方式使用
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此 夕卜,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 自动
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均成立 使用假币罪。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
向 知情的人出售假币的,不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
本而给他人 查看的,为了与对方签订合同,将假币给对方查 看,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履
行合同的,不是使用行 为。成立本罪还要求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
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假 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
(二)认定
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通常容易区别, 但行为人使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时(如使
用 假美元兑换真美元),究竟是使用还是出售假 币,尚需进一步研究。从刑法的规定
来看,使用 假币罪的法定刑轻于出售假币罪的法定刑,因 此,前者的危害程度应轻于后
者。从司法实践 上看,出售假币往往表现为以远远低于假币面 值的价格出售,如将面
额 100 元的假币以 50 元 的价格出售,将面额 100 美元的假币以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出
售;而使用通常表现为依照假 币的面额予以流通。从表面上看,使用假币的 行为人所
获得的利益或许更高,但事实上,由于 出售的数量较多,故危害程度更为严重。从对
方的心理状态来看,使用假币时,对方并不明知 是假币;而出售假币时,对方一般明
知是假币。 从使用的含义来看,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换另 一种真币,是将假币直接置
于流通的行为,故属 于使用假币;基于同样的理由,使用假币与他人 进行黑市交易以
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币的, 也应认为是使用假币。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 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
假币 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 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
并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 172 条的规定,犯持有、使用假 币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 者单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 2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金融储蓄管理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违反 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 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
下列四个条 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 176 条规定的“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 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
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 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宣传;(3)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 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 即
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 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
收资 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 序的,才成立本罪。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用于进行货币、资本
的经营时(如发放 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向多人借贷 资金用于生产活动
的,不应认定为本罪。
本罪主体_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
位。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要求有非 法占有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则成立 集资诈骗罪。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 176 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
上 10 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 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 述规定处罚。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 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
结算凭 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
卡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 证。这里的伪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
形伪造, 即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包括虚 无人)的名义,擅自制造外
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 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至于采取 何种方法,虚假金融
凭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有 效形式与要件、其记载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合等,都不影
响伪造的成立。二是无形伪造,即 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 事
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如银行工作人 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变造,是指
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各种 形式的加工,改变数额、日期或者其他
内容。伪 造、变造金融票证,包括下列情形: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 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本票,是指出票人签
发的,承诺由自 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
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 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行为人伪造、变造其中一种票证的, 便成立
犯罪。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 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委托收款凭
证,是指 收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委托其向付款人收取款 项的结算凭证。汇款凭证,是指
汇款人委托银 行给异地收款人进行汇兑结算的凭证,包括信 汇凭证与电汇凭证。银行
存单,是银行发行的 可以用于支付债务的工具,它一般不记名、定 额、可自由流通。行
为人伪造、变造其中一种票 证的,便成立犯罪。
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 件。信用证,是指应客户要求和指示,
或自己主 动向受益人签发的,如受益人满足约定条件开 证行就向其支付规定金额的书面
文件。附随的 单据、文件,是指由信用证受益人向金融机构提 供的,与信用证条款规
定相一致的代表货物的
单据、文件。行为人伪造、变造其中一种票证 的,便成立犯罪。
(4)伪造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
用 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 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复制他人信用
卡、将他人 信用卡信息资料写人磁条介质、芯片的行为属 于伪造信用卡。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虽然刑法并没 有将本罪规定为自的犯,但将使用或行使
的目 的作为本罪的主观要件要素,是比较合适的。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 177 条的规定,犯伪造、变造金 融票证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 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 5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 处罚。
五、洗钱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
贿赂 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 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
瞒其来源与性 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 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 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 其他方法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 和来源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对金融资产的来源与 性质的监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洗钱行为。
(1)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法定的七类犯罪。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由上述
七类 犯罪行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该非法利 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洗钱罪应当
以上游犯罪 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 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
洗钱罪的审判。上 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 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 处罚的,也
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2)洗钱行为 表现为:第一,提供资金账户。第二,协助将财 产转
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第三,通 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第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第五,其他方法, 如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
式,协助转 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与商场、饭店、 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
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 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 过虚构交易、
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 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 法”
财物;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赌博方式,协助
将犯罪 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协助将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
出入境,等等。
本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但是,上游犯罪的本人不能成为本罪的
主体。 例如,毒品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洗钱行为的,仅以 毒品犯罪论处。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 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 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 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
所得及其产生的收 益,而实施洗钱行为。对于“明知”,应当结合被 告人的认知能力,
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 所得及其
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 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被告人将刑法 第
191 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误认为刑法第 191 条规定的上游犯罪
范围 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本罪“明 知”的认定。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 191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没收 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 额 5%以上 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 5%以 上 2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
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的?(2011 年试卷二第 12 题)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泉明文规定 侵犯财产罪是洗#罪的上游犯罪,但
是,黑社 会性肩组织实施的侵犯崎产罪,依然是蚝钱罪 的上游犯罪
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 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岛的,羊影响洗
钱罪的 成立 ' ' 、.
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犯罪 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
响洗钱 罪的认定
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 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菲。为单
位贷 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D。如果误认为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七个具体罪名,便会认
为 A 项错误。如果误认为洗钱罪故意的成立,要 求行为人须对上游犯罪是付种犯罪存在
明确、 具体的认识,便会认为 B 项错误。如果误认为 上游犯罪事实的确认是指法院对
上游犯罪人 作出有罪判决后才算确认,便会认为 C 项错 误。如果误认为单位贷款诈骗
的,克论是单征 述是其中的 4 然人,都本构成贷款诈蹁罪便: 会认为 D 项正确。
第二节普通罪名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 或者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货币并出
售 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 罚,不另成立出售、运输假币罪。但
这仅限于行 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情形。如果 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
出售或者运输他人 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假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 不具有同一性时,则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犯本 罪的,根据刑法第 171 条第 1 款的规定处罚。
二、变造货币罪
本罪是指非法对真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 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者形态,数额较大的行
为。变造的方式没有限制,如剪贴、挖补、揭层、 涂改、移位、重印等。变造一般表
现为改变真币 的价值,如将 50 元的真币变造成为 100 元的货 币。变造还包括改变真
币的形态,如将 50 元真 币中的年号“ 1990”改为“ 1980”,这样可在钱币 收藏市场上卖出
髙价。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 量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变造。变造是对真币的 加工行为,
故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 同一性。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币丧失同 一
性,则属于伪造货币。以真币为材料,制作成 丧失了真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
伪造 货币罪。如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 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
货币。以货 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 不属于变造货币,而成立
伪造货币。如某甲偶 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面有 碎币(后查实属报
废的货币碎片),拿回家后将 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 10 元、50 元、100 元券若 干张,合
计 5000 余元,并以该钱被老鼠咬破为 由将粘贴的残币带到某银行兑换。甲的行为应 成
立伪造货币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73 条的规定处罚。
三、高利转贷罪
本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 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的行为。凡是以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 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均属于套取金融
机构 贷款。至于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取得金融机构 的贷款,刑法并没有限定。高利转
贷他人,是指 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再以更高的利率 借贷给他人或者其他单
位。行为人出于其他目 的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产生将信贷资 金高利转贷他人
的意图进而实施这种行为的, 不应以犯罪论处。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75 条的规定
处罚。
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本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
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为故
意,但不要 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 有目的,则应按照相应的金
融诈骗罪或者其他 犯罪论处。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 贷款的,成立贷款诈
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信用证的,成立信用证诈骗罪。犯本罪的, 依照刑法
第 175 条之一的规定处罚。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刑法第 177 条之一的规定,下列行为 构成本罪:(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
运 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 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
信用卡,数量 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的;(4)出售、购买、为他
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 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需要说 明的是,以虚假
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不要 求身份证明本身是虚假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 其居民
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 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
照等 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
定为“使用虚假 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 骗领信用卡,还包括使用
虚假的保证人身份证 明骗领信用卡。骗领信用卡,还包括以他人的 身份证明挂失他人
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的信用 卡。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77 条之一的规定 处罚。
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本罪是指故意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 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
刑 法第 177 条之一的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
罪的, 从重处罚。
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本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
的 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 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 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 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
易,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 重的行为。“内幕
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 悉、尚未公开的并对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 易或者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期货交 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 的
证券,或者在相关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
地位、 监管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 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
得内幕信息的人 员。“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 员”,是指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员以外的,不是基 于职务或者业务,而是通过偷听、监听、私下交 易等非法手段
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 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犯本罪的, 根据刑
法第 180 条的规定处罚。
八、违法发放贷款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
大 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依照刑 法第 186 条第 1 款的规定处罚。违反
国家规 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186 条第
1 款的法定刑从 重处罚。
九、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以及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
大或 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 帐”,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
帐目,以 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帐目以 外设立的帐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犯本罪的,依 照刑法第 187 条的规定处罚。
十、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以及单位,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
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 的行为。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票
据记 载事实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金融票据。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支付汇票金 额的票据行为;付款,是指票据债务人向票据债
权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保证,是指对已经存 在的票据上的债务进行担保的票据行
为。犯本 罪的,根据刑法第 189 条的规定处罚。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 170〜191 条
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肩造贫币罪“对象於伪填的货币,不舍变造的货币。使用数额较大的拿每的货币的,不
构 成铼用檄以诈鱗靠论枚。' 、
刑法
胃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 金融诈骗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 . . . ■■ .: ....... .... . .......
一、集资诈骗罪
(一)概念与特征 ,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诈骗方法, 是指行
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 他骗取集资款的
手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集资 的实体规定或者程序规
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以承诺回报(如 承诺还本付息或者承诺分红等)
为前提,但所承诺的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非 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 有目的,
不是指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而是指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使第三者或 者单位不法所
有)的目的。换言之,行为人没有履行债务(如还本付息)和回报 出资人的意图。集
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 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
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
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认定
认定集资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骗取数额较小资金且情 节较轻的行
为,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情节严重的,即使实际上没有非法占有集
资款的,也应认定为集资诈骗未对没有非 法占有目的,在特定范围内(如面向单位职
工) 筹集资金,即使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的,也不能 认定为本罪。
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
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 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
归罪;也不 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 体情况具体分析。
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
公众 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而非法 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 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
资诈骗罪。在处理 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 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
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 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 资金用于投资
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 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据后一事实认 定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92 条、第 199 条和 第 200 条的规定处罚。量刑时,既要考虑诈
骗 数额,也要考虑其他情节。
二、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 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贷款,数额较 大的行为。
1.客观方面必须是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
为。 欺诈方法是指:(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 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的;(3)使用 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 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
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 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使用上述方法之一的,即 可成立本罪;同
时使用几种方法的,也只成立一 罪。不管使用何种贷款诈骗方法,都要求行为 符合下
列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 机构的工作人员陷人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
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金融机构 遭受财产损失。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才
成立本
罪。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 法占有目的。合法取得贷款后,釆取欺骗手
段 不归还贷款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二)认定
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容易混淆。实践中 经常有人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但到期拖欠不还或者无力偿还。有些人虽有归 还本息的意思,但在贷款时也可能使用了
一定 的欺骗手段。此外,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 也有相似之处,后者也可能套取银
行或者金融 机构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但由于某种 原因不能偿还贷款。区分贷
款诈骗罪与借贷纠 纷、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的关键,是看行为 人主观上有无非法
占有的目的。这就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判断: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 定的诈骗手
段(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 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
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 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 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 等等。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
人不具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 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
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 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 因,如因经营不
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 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93 条的规定处罚。 量刑时,既要考虑诈骗数额,也要考虑其
他情
节。
三、票据诈骗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 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
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秩序和 公私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 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利用
金融 票据进行诈骗是指:(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 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里的
使用,是指按照 票据的通常使用方式,将伪造、变造的票据作为 真实票据予以利用,
从而骗取财物。将伪造、变 造的票据质押给贷款人的,属于使用行为。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作 废的汇票、本票、支票,是指根据法律和
有关规 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过期的票据、无效的票 据与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 票、本票、支票。这是指假冒票据权利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行使
本应属于他人的票据权利,从 而骗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所冒用票据的来 源,不影响
冒用他人票据的性质;冒用的对方必 须是不明真相的人。(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 其
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 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超过其付款时
在付款 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 的支票,一般是指票据签发人在
其签发的支票 上加盖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 印鉴不一致的财务用章或
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 等。(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 汇票、本票或者
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取财 物。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使用伪造、 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时,必
须明知 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行为人冒用他人票 据时,必须明知是他人的票据;
行为人签发空 头支票时,必须明知自己在银行账户内没有资 金或者资金不足;如此等
等。虽然刑法分则第 三章第五节仅在第 192 条、第 193 条明文规定 了“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但第 194 条至第 198 条的金融诈骗罪也应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 观要素。
(二)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94 条、第 200 条的 规定处罚。量刑时,既要考虑诈骗数额,
也要考 虑其他情节。
四、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对信用卡犯罪规定了严密的法 网: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明知 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运 输、持有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 用卡诈骗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 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客观上必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利用信用卡进行
诈骗是 指:(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 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所谓
变造的信用卡 (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 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 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 效的信用卡予以利
用。(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使用者不限于持卡人。(3)冒用他人信用卡。 即非持卡
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 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拾得他人信用卡 •
后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窃取、收 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
信用卡 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等等。(4)恶意透支。根据相关
司法解释,持卡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 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
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催 收”既包括书面催
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 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 收的,不属
于“催收”。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
(二)认定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 的界限。对于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过持
卡 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本罪。正确
区分善意透 支与恶意透支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 法占有目的,而是否具有这种
目的,又需要根据 客观事实认定。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96 条第 2 款规定的“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 透支,无法
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 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
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 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
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 归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的规定,盗窃信 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 264 条关于盗窃
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 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这里的信
用卡仅限 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 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
定为信用卡诈骗 罪;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 的行为,目前还难以成
立盗窃罪,也不能构成信 用卡诈骗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96 条的规定处罚。 量刑时,既要考虑诈骗数额,也要考虑其
他情 节。
五、保险诈骗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 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
虚构 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保险监管秩序和公私 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 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
保险人 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 五种行为:(1)投保人故意虚构
保险标的,骗取 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 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
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 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0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编造
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 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 的保险
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
取保 险金的。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罪行 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
保险赔偿 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但 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对主体范围作了具体
限定。 如虚构保险标的的,只限于投保人;虚构保险事 故的,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
与受益人;如此等 等。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 定人、证明人、财产
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 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及其他人对保 险诈骗实
施教唆或者帮助行为的,以保险诈骗 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具有非法获取保 险金的目的。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98 条的规定处罚。 量刑时,既要考虑诈骗数额,也要考虑其他
情 节。行为人制迨财产保险事故或人身保险事 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
罚。
第二节普通罪名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
本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
证,骗取 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94 条和 第 200 条的规定处罚。
二、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行为的具体表现形 式
是:(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 的单据、文件;(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 取信用证;(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 动。骗取信用证的行为人主观上
没有非法占 有目的的,不成立本罪,只能以骗取贷款罪论 处。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195 条和第 200 条 的规定处罚。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1.刑法第 192~ 200 条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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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赌刑法对信用卡犯靡规處务的竣焉:伪造倌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 造的信用卡而出
售、_买、为作有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利用信用卡诈 n 活
动教參為'#|:i 修;骗罪。
刑法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_税罪
i: 一)概念与特征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 者不申
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的行为。‘例如,通过伪造、变造、隐 匿、擅自销毁
帐簿、记帐凭证的方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逃税;通过在帐簿上多 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进而逃税;等等。“不申报” 应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
申报而拒不申报,即拒绝按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纳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
款登记的;(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 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
书面通知其申报的。此外,逃避缴 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的,才可
能成立逃税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 立逃税罪
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 犯,从一重罪论
处。
3.本罪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负有纳税义夯
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 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成 立本罪。例如,因为记账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的, 不成立本罪。
(二)认定
合理确定逃税数额及其比例。逃税数 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
缴各税 种税款的总额。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 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
税总额与 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 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
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 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
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 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 税年度的,逃税
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 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 缴纳税款
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 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 额及
百分比达到刑法第 201 条第 1 款规定的标 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
当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髙的百分 比确定。
正确区分逃税与漏税。漏税,是指纳税 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
或少缴 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 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
用税率、漏报应 税项目,不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 等。漏税行为不构成犯
罪,它与逃税的区别主 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逃税行为只能是故意实 施的,而漏税不
是故意实施的。(2)逃税行为表 现为采取欺骗性、逃避性的非法手段不缴或者 少缴税
款;而漏税行为并没有采取这种非法手 段。
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 照累计数额计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
经处 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 5 年内多次 实施逃税行为,但每次逃税数额均
未达到刑法 第 201 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 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过 程中,有逃税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例如,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 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
置税、车辆使用 税等税款,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 10% 以上的,依照逃税罪的规
定定罪处罚。行为人 非法购买并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 同时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 用税等税款,构成逃税的,应以非法买卖军用标 志罪与逃
税罪实行并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 201 条、第 211 条和第 212 条 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30%以 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 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 上述规定处罚。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根据刑法第 201 条第 4 款规定,有逃税行 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
纳 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
款受过刑 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的除外。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 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数
额 较大的出口退税款。“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 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
专用缴款 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者其他可以用于出 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 的行为。本罪主体既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故意实 施该行为,其目的在于不法占有国家出口退 税款。
行为人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 能成立本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
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 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
部分,则 应认定为骗取出 a 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并罚。
(二)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204 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 II
活动 的,依照刑法第 204 条第 1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 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专用发票的行 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弁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
专用发票 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 凭证或者完税凭证。虚开专
用发票,包括为他 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 他人虚开专用发票
四种情况。根据有关司法解 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开专用发票: (1)没有货
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 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 开
具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 了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
自己、 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 专用发票。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 是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 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
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的 流失,而故意实施该行
为。
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以一 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
取 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 发票的行为根本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
的可能 性,则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甲、乙双方以相 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
税发票,并且已 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 目的与现实可能的,不宜
认定为本罪。再如,代 开的发票应与实际经营活动相对应,没有而且 不可能骗取国家税
款的,也不宜认定为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205 条和第 212 条 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普通罪名
一、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 款的行为。其中的暴力包括两种情况:一
是对 人暴力,即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的人身 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正常履
行职责;二是 对物暴力,即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 不能从事正常的税收活
动。威胁方法,是指对 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实行精神强制,使其 不敢正常履行税
收职责。暴力、威胁是手段行 为,目的行为是拒绝缴纳税款。本罪主体只能 是自然人;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 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本罪 主观
方面只能是故意。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202 条、第 212 条的规定处罚。实施抗税行
为致 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第 232 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
本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 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
缴 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转移财产,主要 是指行为人从开户银行或者有关金融
机构将存 款转入他人帐号或者提走存款,或者将其商品、 产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转
移至通常存放地点 以外的地点。隐匿财产,是指行为人将其财产 予以隐藏,使税务机关
难以或者不能发现。转 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必须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 欠缴的税款。
“无法追缴”,是指行为人转移、隐 匿财产的行为达到了足以使行为人逃税的程 度。
“足以使行为人逃税”,是指存在使行为人 逃税的可能性,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具有使
税 务机关不能追缴欠税的可能性。根据刑法的规 定,成立本罪要求数额在 1 万元以上。
这里的 “数额”既不是指转移、隐匿财产的数额,也不是 欠税数额,而是指使税务机关无
法追缴的数额。 本罪主体是欠税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主观 方面只能是故意。犯本
罪的,根据刑法第 203 条、第 211 条与第 212 条的规定处罚。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伪造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
为。其中的伪造,不仅包括无制作权的人制造 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假增 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包括对真实增值税发票进 行加工的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行为。犯本罪 的,根据刑法第 206 条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发票 管理法规,故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
为。出售的对象仅限于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果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成
立出 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本罪的,根据 刑法第 207 条与第 211'条的规定处
罚。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 201 ~212 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 S 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
的共 犯;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沧
处。
刑法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
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客观方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
标所有人许可。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包括 服务商标)。所谓使
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 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
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
他商业活动等行为。(2)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
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 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名称相
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 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
册用商品和服务 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
在功能、 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
一般 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 使用
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另一方面,行为人所 使用的商标
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所 使用的商标是“与他
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 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
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 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
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
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 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
商标。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的动机多种 多样,但不同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必须“情节严
舌”
o
(二)认定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注意区分罪与 非罪的界限。(1)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
用与他 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以及在同 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
相似的商标的 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例如,汽车与自 行车是类似商品,如果
在汽车上使用他人在自 行车上注册的“凤凰”商 t 示,虽然也是侵犯商标 权的行为,但
不构成犯罪。(2)未经注册的商 标,在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虽 然可以
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取得商标 专用权。因此,假冒他人没有注册的商标
的,不 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3)擅自使用知名 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 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 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
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 认为是他人的商
品的,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 商品质量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虽然都是 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故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还应正确处理本 罪与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 犯罪的关系。根据司法解释,对以假冒注册商 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应
当从一重罪论 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 213 条和第 220 条的规定,犯 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 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
本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
述规定处罚。 二、侵犯著作权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 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 Iff 得数额较大
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他人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 侵犯他人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了
多种侵犯 他人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但刑法第 217 条仅规 定了以下 4 种行为可以成立侵
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 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
软件及其他 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 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
著作权人授权许可 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 行”包括复制、发行或
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 传播以及
出租、展销等活动。侵权产品的持有 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
发行。(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 作的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作者,是
指录音、 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4)制作、出售假冒他 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美术作
品,是指绘画、书 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 审美意义的平面或
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根 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 品,侵犯
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 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
出租或者 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 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
权行为,构成犯罪 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 的。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 为“以营利为目的”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 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
式直接或者间 接收取费用的;(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 品,或利用他人上传的侵
权作品,在网站或者 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 收取费用的;(3)以
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 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5.成立本罪还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犯罪 客
观方面的内容,但其他严重情节则涉及其他 方面。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 217 条和第 220 条的规定,犯 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 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 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
秘密的 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竞业管理秩序和商业 秘密专有权益。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 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1)行为
对象为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 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
经商业秘密所有 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2)实施了侵犯商 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
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 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
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 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 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
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
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 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
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 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 商业秘密协议的
有关人员。第四,明知或应知 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 者披露他
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 秘密
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 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3)给权利人造成
了重 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 大损失,不包括商业秘密本身的价
值,也不包括 权利人因为维权所造成的损失。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其中,实施第一种和第二种行为的人,
是无权知 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三种行为的人,是 已经合法知悉他人商业秘密内
容的人;实施第 四种行为的人可谓第三人。
犯罪主观方面原则上为故意,实施上述第 一种至第三种行为的,显然只能是故
意,行为人 必须明知侵犯的对象为商业秘密。上述第四种行 为中的“应知”,是指推定
行为人已经知道的情形。
(二)认定
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
密制造 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 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
秘密制造产喆 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 数个罪名,以一个重罪
论处。触犯侵犯商业秘密 罪,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
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0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 219 条与第 220 条的规定,犯 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 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
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上述规定处罚。
第二节普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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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 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假冒
注 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
一种商品。 至于这种商品的质量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 量有无差异,则在所不问。
“销售金额”,是指销 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 法收入。本罪主体既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单位,但不包括在该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的犯 罪人(本犯),
即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 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注册商 标罪,不
另成立本罪。但是,上述结论仅就同一 商品而言。如果行为人在此商品上假冒他人注 册
商标,同时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则成立数罪。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
意,其核 心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而销 售的,还没有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形成共 同故意,因而是一种独立的
犯罪故意。但是,如 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 然后分工合作,其中
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有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便 构成共同犯
罪。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 行为的
组成部分。因此,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 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实施本罪可能同时触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通常属于伪劣产品,由于行为人仅实施
了一个 销售行为,故成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 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犯本
罪的,根据刑法 第 214 条与第 220 条的规定处罚。
二、假冒专利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专利管理 法规,故意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下
列行为均属假冒他人专利行为:(1)未经许可, 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
装上标注 他人专利号的;(2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 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使
人将所涉及的 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
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 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 造他人的专利证
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 件。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216 条和第 220 条 的规定处
罚。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 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物品,违法所得数
额 巨大的行为。侵权复制品,是指犯侵犯著作权 罪而形成的复制品,即刑法第 217 条
规定的侵 权复制品。主体必须是侵犯著作权罪主体以外 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侵犯著作
权罪主体销售倭 权复制品的,仅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不再认定为 本罪;但如果销售的不是
自己非法复制的侵权 复制品,则成立数罪。主观方面必须明知自己 所销售的是他人犯侵
犯著作权罪而形成的侵权 复制品,并具有营利目的。犯本罪的,根据刑法 第 218 条与
第 220 条的规定处罚。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 213 ~ 220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
,.非辱出版、灰制,发行他人作/^像%著作杈作成粑罪按照权靠定罪处罚,不能
篇坪 4 焉、辟法鉉营_等耙罪论处。’,::;二二、 ,:lv
刑法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 取对方当事人
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罪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客观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 事人数额
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欺诈手段是指下列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 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
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
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 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物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
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 存在于签
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 并未实施诈骗行为
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刑法第 224 条第 4 项规定的“收 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仅限于行为人 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
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 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 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
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 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
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认定
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
淆,尤其 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 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
罪与非罪。区分二 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 物的目的。合同诈骗
罪的行为人意欲利用合同 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经济合同纠纷 的当事人,只是
通过合同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 而取得经济利益。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 有非法占
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为人是否 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 所规
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
包 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 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
非法占有目 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 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
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 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 保证金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 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
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 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佘货
款的;收 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 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
等。所应注意的 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 行合同过程中”实施
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 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 生了非法占
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 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 之,
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 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
的,积 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 罪。
正确区分本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
以有 无合同为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 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
合同内容而 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 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
本罪性质决定的。 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 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
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 骗罪。例如,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一般公民) 有大量存款,便
产生诈骗故意。甲声称,自己有 一笔绝对赚钱的生意,投资 50 万元后,3 个月内 可以赚
100 万元,但自己一时没有 50 万元,希 望乙投资 30 万元,3 个月后返还乙 60 万元。甲 按
上述内容起草了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合同 上签字后,乙交付 30 万元给甲。甲获得乙
的 30 万元后逃匿。对于甲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合同诈 骗罪,而应认定为普通的诈骗罪。
3.正确处理本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
诈 骗罪,大多也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如保险诈 骗罪事实上利用了保险合同,贷款诈
骗罪事实 上利用了贷款合同。但由于刑法对金融诈骗罪 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对于符合
金融诈骗罪的犯 罪构成的,原则上以金融诈骗罪论处。如利用 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贷款的,应认 定为贷款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中也有一 些不需要利用合同
的,如票据诈骗罪,在这种情 况下,不发生法条竞合问题。行为人与他人签 订合同,
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 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不认定
为合同诈骗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224 条与第 231 条 的规定罚。量刑时,既要考虑诈骗数额,也
要 考虑其他情节。
二、非法经营罪
(一)概念与类型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
严 重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包^§以下四种类型: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 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
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 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
支付 结算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
营行为。
(二)认定
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 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 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 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非
法经营罪的 前三种类型往往容易认定,难以认定的是“其他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
营行为”。根据近 几年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对下列行为应认定为 非法经营罪:
在国家 ia 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 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
法经营 罪论处(如果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 务”,则适用第 225 条第 3 项的规
定)。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
非法出版 物(构成刑法第 103 条、第 105 条、第 217 条、第 218 条、第 246 条、第 250
条、第 363 条、第 364 条规定之犯罪的除外),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 营罪定罪处
罚。 ,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 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
际电信 业务或者涉中国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 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
情节严重的,以 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事刑法第 224 条之一以外的传销或者 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的,以 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 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 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
节严重 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 者以工业甩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
进行非法 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 z 食品罪、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 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
禁止在饲 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 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225 条第 1 项的 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生产、销 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
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 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 加有该类药品的
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225 条第 4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 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 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
规定,哄 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 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以非法经 营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服务
经营活 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 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 (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
格、现金 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 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处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 225 条与第 231 条的规定,犯 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揖,并处
或 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违法所 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 处罚。
三、强迫交易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手 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
服务、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 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
份、债券或者其他资 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 节严重的行为。
虽然在市场活动中存在各种形 式的强迫交易行为,但只有下列情节严重的强 迫交易行为,
才构成本罪:(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 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
他人转 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 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
退出特定的经营活
动的。
如何处理本罪与抢劫罪的关系,是司法实 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由于本罪属
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经营或交易 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换言之,主体是
否经 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营利为生,影响着 强迫交易罪成立与否的判断。教师
以暴力行为 强迫学生以 200 元购买其价值 2 元的圆珠笔的 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劫。其
次,本罪的暴力、胁 迫没有程度的要求。如果暴力、胁迫达到抢劫 罪的要求,则应认定
为抢劫罪。最后,本罪虽然 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 提供或者接
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只 要略高于公平价格即可。如果以暴力、胁迫为 手
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 为抢劫或敲诈勒索等罪。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 226 条和第 231 条的规定,犯 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 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
本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
规定处罚。
第二节普通罪名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本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 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
失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 法第 221 条与第 231 条的规定处罚。
二、虚假广告罪
本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
务作 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作虚假宣传主要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商品或者服
务作夸大失 实的宣传,即对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制作成 分、性能、用途、生产
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 情况,或者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 准、价格
等交易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实 际情况不符的宣传。二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语
意含糊、令人误解的宣传,即通过措辞的技巧、 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者含糊的手段,
使消费者 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解。行为人利用广告对 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作
虚假宣传的,可以 认为是行为的手段触犯了其他罪名,只以一个 重罪论处,即仅认定
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 罪。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 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 供广
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犯 本罪的,根据刑法第 222 条与第 231 条的规
定 处罚。
三、串通投标罪
本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
或者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 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犯本罪的,
根据刑法第 223 条与第 231 条的规定处罚。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
或者 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人资格,并按照一 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
以发展人员的 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 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
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 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实施本罪的行为,同时 触犯集资诈骗
罪等罪的,从一重罪处罚。犯本 罪的,根据刑法第 224 条之一和第 231 条的规 定处罚。
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本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 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
中介组 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行为。这里的提供不只是单纯的交付行为,而 应包括制作(无形伪造)与交付。根据刑
法第 229 条第 1 款和第 231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中介 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其中的“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不应包括索取或者非 法收受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形;换言之,如果中介 组织人
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宜 认
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 221 -231 条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 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应爲意^矣区分、舍同诈 H 據亨 C:辦;通^诈骗罪' 确为令;同骗取他人_物,没有绛叫合
同诈 :>罪故等尖命标准,但达到诈■教▲较大标准^应认 4 为诈骗罪。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