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2、损失补偿原则
1、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3、重复保险
4、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
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的物质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法》第95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
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
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
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
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
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狭义的财产保险合
同property and casualty)
其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1).船舶保险合同
(2).飞机保险合同
(3).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水、陆、空、邮包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二)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合同
1、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保证保险的区别:
产生民事责任的依据不同;
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同;
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事故职业责任保险
D&O职业责任保险(director and officer)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合同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贷(借
贷赊销)的一种保证形式。
投保人(被保险人)=债权人
保险标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投保人的合法权利因债务人不履行法定
或约定的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债务人在信用保险合同中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
事人;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2、(国外)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四)保证保险(bond insurance)合同
债务人=投保人;债权人=被保险人;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并存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五)农业保险合同
1、种植业保险合同
2、养殖业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六)法定强制保险与政策扶持性保险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颁布,2004年5月1日实
施
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
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9日颁
布,7月1日实施。
2、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第二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涵
当保险事故发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
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因此,在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只限于损失财产的实际价值,部
分损失部分赔偿,全部损失全部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
保险金额;
通过保险的补偿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是
指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恢复保险标的的
原有价值。
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损害填补限度≤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利益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一)损失补偿的范围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57条)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等;(66条)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
支付的费用;(64条)
(二)损失补偿的方式
金钱赔付
修理和更换
重置
(三)赔偿方法(p174)
比例责任赔偿法
赔偿金额=损失×(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如王某房屋及装修部分实际价值50万元,但他为了节
省保费,只投保了20万元。发生灾害后房屋及装修部
分实际损失了10万元,那么按照比例赔偿方式 ,能
获得多少赔偿?
(三)赔偿方法
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式
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属于“第一危险”,超过保险
额部分属于“第二危险”,即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
提条件下,可以按照出险的实际价值获得赔偿。
如投保家电,保额5000元,出险后,经过鉴定实际
损失2000元,那你获得赔偿金多少?;若实际损失
了8000元,获得的赔偿金多少?
(三)赔偿方法
定值赔偿方法
限额赔偿方法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免赔额(免赔率)责任赔偿方式
如在人保财险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条款中,就规定了
200元的绝对免赔额,以及2000元的最高赔偿额,
只有投保人的被盗财产在200~2000元的范围内,才
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三、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格
如何确定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
值为准;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关系,一般可将保
险金额分为三种情况:
足额保险(full insurance)
不足额保险(under insurance)
超额保险(over insurance)
思考:
定值保险合同是否还存在“超额保险”和“不
足额保险”?
被保险财产市场价位的变化对赔偿责任的影响
?
恶意超额保险:全部无效或超过部分无效?
善意超额保险:是否应退还部分保费?
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
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
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
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
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PICC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
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
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
合同。
PICC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
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
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
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
格。
PICC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
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9座以下客车 %
吨以下客货两用车 %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
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PICC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
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
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
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PICC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
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
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
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
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四、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保险责任
1、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2、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二)除外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地震
3、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4、核子辐射和污染
5、堆放在露天或在罩棚下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
失
6、因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致的损失
7、因遭受保险责任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停工、停业等的一切间接损
失
8、恐怖袭击
9、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10、其他
第三节 重复保险
新保险法 原保险法
第三节 重复保险
一、重复保险的内涵
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和超额保险的区别?
二、重复保险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
投保人分别与多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和保险事故;
同一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例:是否重复保险?
某企业销售一批产品运往外地,该企业就该批产品
与甲保险人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乙保险人订
立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投保人将一幢房屋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承
保火灾、爆炸、雷击等造成的损失),投保人同时
又将该房屋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地震保险。
第三节 重复保险
思考:为什么会出现重复保险
三、重复保险的法律效果
(一)善意重复保险的法律效果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则按照一定的方式分摊保险赔偿
责任
应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按超额部分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二)恶意重复保险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
“恶意”的界定:是否有明显意图不当得利
第三节 重复保险
四、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
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从而使其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这样,
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案例介绍
2004年7月,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
130万元的化工原料,用铁路运输方式将其运回本地,
并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120
万元,保险责任期限为该化工原料从购买地仓库到宏
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仓库。
后,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这批化工原料又向长安
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
货物运输险。
案例介绍
在该批化工原料到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区
的火车站后,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黎明化工
贮运公司将其分装,运到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仓
库。黎明化工贮运公司职工分装化工原料时,因违规
操作,引起火灾。化工原料全部被烧毁。于是,宏兴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
司提出索赔。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该分
摊方法是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其
计算公式为:
例:某公司以其具有的价值100万元的物品,
分别向A、B、C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三家
保险公司承包的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
100万元。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遭受
的损失为80万元。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责任限额制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分摊赔
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保
险人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责任限额
的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该方法是各保险人所
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出立保单的保
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单在各
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在这种方
式下,被保险人的损失赔款可能由一个保险人承担,
也可能由多个保险人共同承担,这取决于被保险人的
损失大小及顺次承保的保险金额的大小。
出于公平,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比例责任制和限额责任
制。
我国采用比例责任制。《保险法》56条第2款规定:重
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
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
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29,丁文元为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向顺安
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3年1月7日,新华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聘用的所有
员工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
为一年,该公司的一名外销人员郭冶凡,也在被保险
名单内。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1日,丁文元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在西环路上因避让后面
的车辆超车,不慎驶入非机动车辆道,撞上了正骑自行车送货的
郭冶凡。丁文元马上打电话报警,并尽快将郭冶凡送到了医院。
住院期间郭冶凡共花去医药费18400元。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
定,这起交通事故由丁文元负完全责任,郭冶凡不负任何责任。
丁文元付清了郭冶凡所有的医药费和交管部门鉴定费,共计
18600元。随后,丁文元向顺安保险公司提出18600元的保险赔
偿要求。
2003年4月29日,新华有限责任公司以雇员工郭冶凡因工负伤为
由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
在由哪家保险公司赔偿和如何赔偿的问题上,丁文元、新华有限
责任公司、顺安保险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构成了保险竞合。发生保险竞合应该
如何赔偿?
第三节 重复保险
五、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
保险竞合是不同保险险种其保障范围的重叠;
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二个以上种类不同
的保险。
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导致二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
致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都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
任。
第三节 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的区别?
1、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重复保险的投保
人一定是同一投保人。
2、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
益,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同一保险利益。
3、保险竞合产生的原因是保险条款及险种在承保标的及风险
上的交叉及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上身份的重叠,重复保险产
生的原因是投保人对保险认识不清或基于盈利的心理。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代位(subrogation)求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
失后,代位取得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
的第三者求偿的权利,或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赔偿后
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委付、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
我国新《保险法》第59条(原《保险法》第44条)
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
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
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
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物上代位)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1、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
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
义务为前提;
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
金额。
案例介绍
2002年12月23日,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其
小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03年4月1日,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卡车
在运输途中,驶入逆行道上,与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
任公司的小货车相撞,造成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
司的小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受到严重损失。经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负全
责。在这次事故中,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实际
损失共计10万元。
案例介绍
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
司赔偿,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予配合。于是,华
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转请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的
损失。保险公司审核之后,赔付了华西感光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8万元保险金。同时,要求华西感光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权利转让书,将向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
司追偿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从
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追回7万元保险金。
案例介绍
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得知后,又找迅达运输有
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2万元的余额。
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称: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
司已经将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而迅达运输有限
责任公司已经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且
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拒绝了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
任公司的赔偿请求。
案例分析
我国新《保险法》第60条(原《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
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
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
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
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得到
保险公司的全部补偿,它仍然有权继续向迅达运输有
限责任公司追偿2万元的损失。保险公司与迅达运输有
限责任公司的赔偿协议,不影响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
任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思考:假设保险公司与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协议,
追偿9万元 ?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低于第三方应负的损害赔偿
责任,超过保险赔偿金额部分仍归被保险人;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高于第三方应负的损害赔偿
责任,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代位求偿权上限;
思考:被保险人的额外第三方索赔权与保险人
的代位求偿权,哪个优先?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例:投保人A以其房屋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B订立火灾
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80万元,后其邻居C家失火A的
房屋损毁。事故发生时,A的房屋市价为100万元。若
因C的过错导致火灾发生,在全损情形下,保险人须赔
付A80万元;同时在80万元范围内取得对C的保险代
位权,而A尚有对C的20万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问:
哪个请求权优先受偿?
“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法定当然代位与权益转让证明
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往往
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让与书,作为被保险人
将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的有效证明。
思考:被保险人能否拒绝或限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
权?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与功能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
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获利,
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
维护公共利益,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一)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
两种观点:
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
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二)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及限制
对象:应当向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
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方(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行使;
我国新《保险法》第62条(原《《保险法》第47条)规定: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
十(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
利。”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思考: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能否以被保险人名义行
使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A.房屋承租人因过失引发火灾,给房屋所有人(被保险人)
造成损失;
B.保安公司因疏忽大意而使商店被盗,给店主(被保险人)
造成损失;
问题的实质:纯侵权责任所致损失vs.违约责任所致损失
思考:公法关系人能否成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
象?国家赔偿原则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三)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义务
我国新《保险法》第61条(原《保险法》第46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
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
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
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我国新《保险法》第63条(原《保险法》第48条)规
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
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思考: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索赔的弃权行为,不违反损
失补偿原则,为何产生如此之严重法律后果?
(四)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间
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
五、保险代位求偿权对人身保险的不适用性
我国新《保险法》第46条(原《保险法》第68条)
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
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
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
三者请求赔偿。”
思考:对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如医疗费用保
险等)能否采用代位求偿原则?
案例分析:住院医疗费用可否得到双重给付?
案情介绍
2007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
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
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
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
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
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
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
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
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