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德国的公司治
理结构
通常,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的公司治理结构被描
绘成两种对立的模式。英美模式是建立在资本市场主导的金
融体制上(market-basedsystem),投资者“用脚投票”和随
时可能出现的敌意收购是主要的企业控制机制,使得公司管
理者需要随时保持警惕,但同时也不利于他们进行长期决策;
相 反 , 德 国 模 式 建 立 在 银 行 主 导 的 金 融 体 制 之 上
(bank-basedsystem),不依赖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以银
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但提
供融资,而且控制公司的监事会,凭借内部信息优势,发挥
实际的控制作用,这种体制据说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
的长期发展。当然,这些看法不是没有争论的。
公司治理结构起初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来研究的,随着研
究的深入,目前越来越多地与公司财务的研究相结合,因为
公司的管理制度框架必然会影响其投融资决策和外部资金供
应者的收益。中国是一个处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公司
治理结构的研究对于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
重要意义。中国的金融体制目前可以看作是类似德国的“银
行主导”的体制,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日益增加,呈现出向英美“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过渡的迹
象。迄今的研究借鉴主要来自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模式
[3]。本文认为从另一个角度,即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制下的
公司治理结构,也应有其参考价值。
本文首先介绍德国公司的法律形式,然后分析德国上市公司
的管理结构和股权结构,最后分析银行和资本市场在德国公
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二、德国公司的法律结构
如前所述,美国模式的公司治理讨论集中在保证管理者
行为符合所有者利益,但是这种情形只出现在所有者与管理
者分离的情况下,因此这种讨论只适用于有限公司,尤其是
上市的有限公司。
从法律的角度看,德国的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独资
(Einzelfirma)和公司(Gesellschaft)。后者从广义上可
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公司,这两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主 要 有 两 种 类 型 , 公 共 公 司
( Aktiengesellschaft,AG) 和 私 人 公 司
(GesellschaftmitbeschrnkterHaftung,GmbH);合伙公司
主 要 也 有 两 种 类 型 , 一 般 合 伙 公 司
( OffeneHandelsgesellschaft,OHG) 和 有 限 合 伙 公 司
(Kommanditgesellschaft,KG)。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形式与公司的规模没有直接关系,
既有大规模的 GmbH,也有小规模的 AG。如果我们单纯从委托
-代理的角度考察公司治理结构,那么注意力自然要集中在
所以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因此,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
的有限公司(AGs)是分析的重点,因为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
中,所有权与管理权较为一致。但是,由于德国的 AGs主要
是大型企业,这种分析可能导致误判。1996年德国共有 3900
家 AGs,占企业总产出的 20%左右。图表一简要总结了德国
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对比重。从中可以看出,居于主要地位的
是 AGs,GmbH和 KG。AGs尽管重要,但并非处于支配地位。以
下,我们为简便起见,以 AGs为代表来展开分析。
AG的法律结构:AG的权力机构有三个,即管理委员会
(managementboard),监事会(supervisoryboard)和股东
大会(thegeneralmeeting)。三者的职权可以简单列表如下:
三、德国公司的管理结构与股权结构
(一)双层委员会结构(two-tierboardsystem):
德国公司法中一个特殊之处是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分离,
这种双层委员会结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9世纪 70年代。这
种法律结构适用于股份公司和大的有限责任公司[4]。管委会
由内部高级管理层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验管理,监事会由
外部人士构成,主要任务是任命、监督管委会。两个委员会
的委员不能交叉任职。
(1)监事会
任务:监事会的任务主要是管理委员会的任命和解雇,
以及对管委会的监督,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
是根据公司的章程,一些重大的决策需要经过监事会的批准。
例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融资项目,以及对管委会业绩
的评估等。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核心,他在监事会中拥有决定性
投票权(tie-breakingvote)。监事会主席与管理委员会主席
及其成员,以及外部审计单位联系密切,因而相对于其他成
员具有信息优势,也有实际的影响力。
规模:根据德国的公司法,公司理事会的人数依公司规
模而定,最少 3人,最多 21人,平均 10-13人左右。一个
人可以在多家公司的监事会中占有席位(不能超过 10家),
平均为 2-3家。
任命与收入:监事会的任命由股东大会做出,管委会对
监事会形成的影响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以及公司的股权结构而
定。任期通常为 4-5年。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通常
相当低。
资料显示,43%的监事会中包括一名原管理委员会的成
员,其他有:其他公司退休的管理人员(13%),投资者或股
东(61%),商业银行(70%),政府官员(13%),企业代表(96
%)。[5]监事会成员的背景大致如下:非金融性公司(%),
银行与保险公司(%),政治家与公务员(%),其他股
东代表(%),外部工会成员(%),其他劳动者代表
(%)。[6]
仔细分析一下新成员的提名过程,可以加深我们对监事
会的了解。在这方面缺乏可靠的资料,但是人们普遍的映像
是监事会与管委会之间过于密切的联系对监事会的集中权力
行使有负面影响。这种联系反映在 CEOs和监事会的主席对监
事会新委员的挑选上,以及一个习惯性做法,即退休的 CEO
进入监事会,而且通常担任监事会的主席。
私人关系是使得人们怀疑监事会成员是否愿意代替股东
进行监督的另一种情况。各个公司之间的私人联系在德国非
常普遍。同一个人可以在多家公司的监事会或管委会中任职。
个人联系集中反映在股东代表权上,在各种组织中尤其突出
的是银行和保险公司。
根据德国公司法的要求,监事会每季度应该、或者每半
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议程是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重要工
具,但是在很多公司中,监事会的议程和会议文件是由管理
委员会准备的,因此后者可以借此影响监事会的工作。
关于监事会的激励机制,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它代表谁的
利益。与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同,几乎所有的监事会成员都认
为他们是代表股东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的报酬从 3,000DM
到 107,300DM不等,年均 34,000DM。至于监事报酬与公司业
绩之间的关系,缺乏可靠的统计资料,有研究认为两者具有
较弱的正相关关系(Schmidt,1997,,74)。监事持有的股
权或许是对其监督功能的一个补充,但是这一方面同样缺乏
可靠的数据资料。
(2)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的任命、报酬由监事会决定,任期通常为 5年,
可以连任。德国公司法第 76条规定,管理委员会“有权管理
公司”,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管委会负责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第二,可以,而且应当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
(stakeholders)的利益,例如雇员、企业贷款者、以及一
般公众的利益。[7]
管委会的规模通常为 4-7人,年薪大约为 730,000,上
下波动幅度较大。与美国相相比,管理人员的报酬较低。奖
励与业绩有关,股票期权的方式近年来刚刚出现,重要性尚
不大。
TeWildt研究发现(TeWildt,1996),德国公司管理层变
动的频率与经营业绩有关,尽管与美国不同的是,德国的公
司管理者更关心员工的利益,但是与通常的认识不同,这种
相关性与美国所谓以市场为主的体制下,管理者变动率与业
绩之间的相关性,基本相同。
(二)德国公司的股权结构:
从企业控制所角度看,考察德国国内 AGs的所有者结构
比较关键。在选择数据时应当小心,因为存在着很多看似相
同,实则差别很大的数据。下面一组数据显示了德国国内上
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长期变化趋势。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德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个人
持股的比重传统上一直较小,而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持
股比重(1996年占 %)和非金融公司交叉持股比重(1996
年占 %)很大。因此,为了考察德国公司的控制机制,
我们需要分析非金融企业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的相
互关系。
在考察德国企业部门所相互联系时,康采恩(Konzerne,
企业集团)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其形式多样,康采恩缺
乏官方统计,但是我们集中考察上市的 AGs时发现,%(数
量)和 %(资本)属于康采恩的一部分。从国际比较的角
度看,德国企业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企业部门内部的这种等
级式的联系。
就金融部门而言,1994年,德国前 100家大公司中,
Allianz(20),DeutschBank(11),DresdnerBank(14)分别是最
大的股东。在股票总市值中,Allianz和 DeutschBank分别
占 %和 %。大的金融机构在德国的银行与企业的关系
网络中,通过资本纽带,居于核心地位。(Prigge,1997,)。
从企业控制的角度看,公司股权的集中程度具有重要的
意义。[8]所有者持有的股份规模大小与企业的控制权有很大
关系。从国际比较来看,德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非常
高,在中小企业中尤其如此。1990年德国所有 AGs中,大股
东持股比例超过 25%的公司高达 85%,而这一比例在法国和
英国分别为 79%和 16%(Nibler,1995,)。
此外,由于普遍存在的相互持股,公司的直接所有者不
等于最终所有者,这使得对德国股权结构的分析异常复杂。
尽管在德国实行的基本上也是“一股一票”的原则,但
是一些因素使得股权结构与投票权结构并不完全一致。例如,
在一些公司(主要是公益性公司)中,一些股权拥有多重投
票权;一些公司(尤其是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对大股东的
投票权规定了上限;一些不可转让的记名股票,使得管理者
拥有更多的企业控制权;还有一些股份(如attributedshares)
并不是由实际行使控制权的人所拥有。
在股东大会上,持有投票权的股东通常可以有如下的选
择:直接参加股东大会;委托别人代理(给出或不给出直接
的意见);放弃投票权。很多小股东通常并不直接参加股东大
会。在德国,银行往往是“自然”的代理人。这种安排使得
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权结构与所有权结构相差很大,对于股权
分散的公司尤其如此。1997年在 DAX上市的公司中,行使投
票权的股份平均为 %(Prigge,)。
四、银行与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通常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着眼于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
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面临
着相同的管理任务,但是目标不一样,这涉及到股权与债务
的区别。股东的利益来自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剥削其他利益相
关者(例如债权人)。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公司中影
响过大会风险回避程度,同样不利于资源使用。Jensen的“自
由现金流假说”(freecashhypothesis)研究了债务人对公司
治理的间接介入关系:固定的债务偿还减少了管理者可以支
配的现金流,从而减轻了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这
种思路可以扩展用于分析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例如公司雇员等)。因此,公司治理实际上是一个多方博
弈的过程。
在研究不同的资金来源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时,首先
需要注意融资类型或比重的统计在相对大程度上受统计方法
和统计口径的影响。资金流量统计易于进行国际比较,但是
容易受到部门间借贷关系的干扰;存量统计时各国会计制度
则相差较大。[9]
如所周知,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这不仅是因为银行是公司主要的资金提供者,而且还有一系
列与公司治理有关的功能,例如持有公司股份、代理其他股
东投票、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重要席位、为公司并构(尽管
在德国很少发生)提供咨询和融资,乃至在德国证券交易体
系中发挥重要作用。[10]除此之外,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的压力
团体还在立法、政府行政、金融监管等多方面发挥影响。但
是,迄今对德国银行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并不令人满意,
存在着多种对立的看法。从研究方法上看,原因之一在于银
行上述多种影响相互之间存在着难以区分的关系。例如,银
行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席位这一事实可以被用于多种分析影
响,专注其中一种影响往往会忽略其他影响之间可能存在的
相互抵销作用。下面我们在承认这一困难的前提下重点分析
银行对公司的代理投票机制。
由于德国很多公司的股票是不记名非流通股票,而且股
东习惯于将股票交给银行托管,银行因而取得了相应股票的
代理投票权,代理期一般为 15个月。在这期间如有股东大会,
银行应通知相应股东其投票意愿,同时征求股东的意见。如
果股东没有明确意向,银行就拥有了很大的代理投票权
(Edwards,2000,p241)。德国垄断委员会 1978年调查了前
100家大公司,发现银行银行控制了近 40%的投票权,并在
监事会中占有三分之二的席位;根据 1992年的一份抽样调查
(样本数为 65家公司),银行直接控制投票权 %,银行
附属的投资公司投票权为%,银行代理投票权为%。
因 此 , 共 有 高 达 %的 投 票 权 与 银 行 有 关
(BaumsandFraune,1995,)。
与英美相比,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中作用非常有限。
表七给出了德国股票市场的概况,可以看出,其发达程度较
低。(1996年股票市值对 GDP比重大幅上升是由该年德国电
信大规模初次发行引起的,不足以说明整个股市有重大发展)。
而且德国的股市是“头重脚轻”的市场,集中化程度非常高。
1996年,680家上市公司中,前 10家占市值的 %,前 30
家占 %,前 50家占 %。
股票市场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取决于其信息的有效性。有
证据表明德国的股票市场目前还只是“弱式有效市场”
(weak-formefficient)(Kopp,1996,-106),因此德
国股票市场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较低,只局限于少数公司。
德国企业通过股市外部融资比重较低;分红比率在现行法规
下较多地受管理层控制。所有这些均不利股票市场在公司治
理方面发挥作用。但是,近年来德国公司在境外(尤其是在
美国)上市的趋势不断增强(据 DeutscheBorse统计 1996年,
德国境外上市公司 139家),国际会计标准更多地采用,在一
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市场的不足。从公司控制的角度看,与
英美相比,企业并购在德国数量较少,而敌意收购直到最近
都是忽略不计的。据 Franks和 Mayer统计,英国 80年代中
期的两年中,英国有 35次成功的敌意收购,而德国在 1945
至 1994年 近 半 个 世 纪 中 , 仅 有 3次 。
(FranksandMayers,1992,1997)。因为德国复杂的股权结构、
代理投票机制、独特的双层委员会制度以及相关法律的缺乏
都阻碍了这一市场的形成。[11]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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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orbett,J.,(1997),“HowisInves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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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Edwrds,J.,(2000),“CorporateGover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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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Goton,G.,(2000),“UniversalBa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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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Nibler,M(1995),“BankControlandCorporatePer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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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O’Sullivan,M(1998),“thePoliticalEconomyofC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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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Lowell.
11.Prigge,S.(1998),“ASurveyofGermanCorporate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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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endenPress,Oxford.
12.Shleifer,A.,(1996),ASurveyofCorp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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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Schmidt,.(1997),Corporategovernance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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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TeWildt(1996),CEOTurnoverandCorporatePerforma
nce:TheGermanCase,Dissertation,UniversityofKiel.
[1]普瑞格(StephenPrigge)为德国汉堡大学货币与资本市
场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瞿强为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金融
系副教授,博士。汉堡大学货币与资本市场研究所所长
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很多帮助,德国学术
交流基金提供了研究资助,作者对此深表感谢。本文作为我
们共同研究项目“不同金融体制下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预
备资料,较多侧重事实与研究的综述。
[2]例如美国学者 ShleiferandVishny认为“公司治理结
构主要研究如何确保公司资金的提供者能获得投资收益。出
资者如何使得管理者分一部分利润给他们?如何防止管理者
偷窃他们所资本或胡乱投资?如何控制管理者?···我们的
公司治理观点直接就是代理观点,有时又称作所有权与控制
权的分离”(ShleiferandVishny,1997,pp737-738)。德国
学者 Hoshi认为,“公司治理可以从公司管理受多种利益相
关者影响这一角度来定义”,这些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股东、
银行、雇员、供货商与客户以及政府,此外产品市场、公司
法 等 制 度 因 素 也 影 响 公 司 治 理
(Hoshi,1998,,abstract)。教授更进一步
认为,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讨论应该超越单纯的委托-代理
冲突,它是一套公司制度和机构设置,其核心是企业的决策、
干预和控制权(,1997,)。
[3]例如新近出版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
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根据德国公司法,Ags必须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和雇
员代表组成;但是 GmbH 只有在人数超过 500人时才需要设立
监事会,该监事会在法律上无权任命和解雇管理人员,这种
权力属于公司所有者,尽管他们通常将这一权力授予监事会。
[5]Korn/FerryInternational(1996,)。
[6]Bundesverbanddeutscherbanken(1995,表 2)。这是
1993年对 100家大型公司 89个监事会抽样调查的结果。
[7]关于这个问题,在德国法律与经济学界有大量讨论,
主流意见是管理者不能单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应该
同时考虑股东、雇员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8]需要注意的是,从企业控制的角度分析股权结构依赖
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这一点在德国一直非常困难,直到
近年才有所改善。
[9]对 融 资 结 构 方 法 的 讨 论 可 参 见
EdwardandFischer(1994,),CobettandJenkinson(1997,p
-74),Schmidt(1997,-155)。
[10]例如,1998年德国证券交易所(DeutscheBorseAG)
的股份中银行占 81%,21名监事会成员中银行代表占 12名,
监事会主席为德意志银行的首席执行官。
[11]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主要是客观描述银行与市场在
德国公司治理中的角色,没有分析比较两者的优劣。这是一
个存在高度争议的领域。一种观点认为,德国金融机构直接
持股可以代理监管,减少代理问题,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
提高公司业绩(如 GortonandSchmidt,2000);相反的看法是,
银行本身也存在代理问题,它可以通过企业内部信息获取额
外收益,德国公司的良好业绩主要取决与股权的集中,而不
单 纯 是 银 行 的 直 接 介 入 ( 如
Hellwig,1991;EdwardsandFisher,199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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