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手册培训
目录
一、交强险手册所涉及的内容
二、交强险手册重点掌握要点
交强险手册所涉及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二、条款类
《交强险条款》
交强险手册所涉及的内容
三、承保实务类
1、《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2、 交强险有关问题问答
3、《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4、《交强险费率方案(2008版)》及费率表
5、《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
〕52号)
6、《车船税代收代缴实务规程》
交强险手册所涉及的内容
四、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
〔2009〕91号)
2、《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的通知》 (公通字【2010】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
〔2009〕127号)
4、《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10】46号)
5、《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0】17号)
6、《关于加强异地承保交强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人
保财险车电函〔2010〕36号)
一、交强险手册所涉及的内容
二、交强险手册重点掌握要点
法律法规类
一、法律法规类
《道交法》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
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
其他证明、凭证
(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道交法实施
条例)
法律法规类
一、法律法规类
《道交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
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
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
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法规类
一、法律法规类
《交强险条例》
1、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类
一、法律法规类
《交强险条例》
1、总则
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
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业务。
法律法规类
2、投保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
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
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
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法律法规类
2、投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
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
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
法律法规类
3、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
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
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
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法规类
3、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
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法律法规类
3、赔偿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
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
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
害人赔偿保险金。
法律法规类
4、罚则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
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
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法律法规类
5、附则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
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可以申请退税的几种条件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
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
了期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 车辆自重尾数在吨以下(含吨)的,按照吨计
算;超过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吨以下(含
吨)的不予计算,超过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
律按照1吨计算。
法律法规类
条款类
二、条款类
《 交强险条款》
1、总则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
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
按照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条款类
2、保险责任 分项责任限额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
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
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为100元。
条款类
2、保险责任 分项责任限额
第八条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
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
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
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
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
条款类
2、保险责任 分项责任限额
第八条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
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条款类
3、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
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
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条款类
4、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
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
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
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条款类
5、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
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
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
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承保实务类—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一、《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1、说明和告知
• 保险人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
得一份保险保障。
•在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
务, 保险人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
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承保实务类—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2、投保单的填写和录入
一、(一)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
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
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二)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
当载明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机动车种类、使用性
质、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功率、登记日
期、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
(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投保机动车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
息平台地区须提供)。
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
承保实务类—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2、投保单的填写和录入
四、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
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
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
短期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
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保实务类—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3、保险费的计算
二、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
础保险费*7/365
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
率=基础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
强险费率不浮动。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
保险费并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浮动。短期险保险期限内未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下一完整年度交强险时,交强险费率不下浮。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
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承保实务类—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3、保险费的计算:
五、“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
总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承保实务类—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3、保险费的计算:
六、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不执行费率浮动。
七、“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费率:
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
%计算。
4、装置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5、装置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
的30%计算。
承保实务类—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4、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一、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在系统根据
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
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应在收取全额保险
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
承保实务类—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4、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
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
并手工填写发票,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
业务处理系统中。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当
地的统一要求,对摩托车或拖拉机也使用交强险保单,取消手工出单。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
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
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
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
承保实务类—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5、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一、合同解除。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等,
并可以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
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
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承保实务类—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5、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二、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
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
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
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承保实务类—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5、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外的地方,如不解除原交强险合同,机动车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
和义务;投保人或受让人要求解除原交强险合同的,须持机动车所有权转
移证明和原交强险保单原件办理原交强险合同的退保手续,受让人应在机
动车新入户地区重新投保交强险,新投保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投保人放弃购
买车辆或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投保人能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
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交强险保单和保
险标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承保实务类
二、交强险有关问题解答
交强险如何体现不盈不亏的原则?
• 根据《条例》规定精神,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
时只能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也就是
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
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
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
• 为了贯彻体现这一原则,保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条例》规定,
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二是保监
会将加大检查力度,每年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
布,以便社会监督。三是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保
监会可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
承保实务类
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一)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
延或合同解除;其他机动车不得办理保险期间顺延。
(二)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
延,停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 次保险期间顺延,
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承保实务类
四、 《交强险费率方案(2008版)》及费率表
(注:该方案与2009版实务不一致的地方,以实务为准)
•交强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
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
型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
客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
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承保实务类
四、 《交强险费率方案(2008版)》及费率表
(注:该方案与2009版实务不一致的地方,以实务为准)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
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
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费率。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
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
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
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
承保实务类
四、 《交强险费率方案(2008版)》及费率表
(注:该方案与2009版实务不一致的地方,以实务为准)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
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
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注意与短期日费率的计算区别)
承保实务类
五、《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
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1、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 各种浮动情况(浮动的比例)
2、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
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3、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4、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
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承保实务类
五、《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
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九、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
十、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
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这里的不浮动
是指不上浮,但可以下浮),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承保实务类
五、《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
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十一、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一)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二)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
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
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
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四)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
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
上浮动。
(五)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
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承保实务类
六、 《车船税代收代缴实务规程》
1、车船税的减免: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种拖拉机、军
队武警专用车船和警用车船。
汽车拖带的挂车,按载货汽车自重每吨税额的100%计征
车船税。
承保实务类
六、《车船税代收代缴实务规程》
2、当年应缴车船税纳税金额的计算公式
(1)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
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签单当月+1。
(2)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行驶、机动车距报废规定
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
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之间的月份
数。
(3)其他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
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
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
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
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覆盖原“
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
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
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
1、文件对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
浮动制度开始的时间 :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逐步实行
2、浮动标准的区间范围
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
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
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规范性文件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
发〔2009〕127号)
对于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一但发现其不符合新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各保险
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
管部门进行举报。
四、《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10】46号)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
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
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规范性文件
五、《关于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0
】17号)
一、2010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为交强险保费
收入的2%。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
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应提取的救助基金金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
户。
规范性文件
六、《关于加强异地承保交强险业务有关事项的
通知》人保财险车电函〔2010〕36号
1、异地承保家用车、非营业车及营业车的相关手续证明
应提供车辆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出具的“长期使用证
明”,并做到现场验车承保,拍照核保。
营业用客车和营业用货车应取得当地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本地营运许
可或取得当地交通运管部门本地营运登记证明。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
人应出具拥有承保地的身份证。
2、拖拉机及摩托车异地承保的相关规定
拖拉机和摩托车业务承保时应完整登记牌照号码,没有牌照号码一
律不得承保。异地牌照的业务一律提交省公司人工核保。
3、异地业务不可以支付代理手续费
做好交强险承保与管理工作应注意各文件之间
的融汇贯通,如:交强险条例与条款实务,费
率方案与费率浮动办法之间的结合,以及与承
保实务之间的结合,以及管理规定在承保交强
险的具体应用。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