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纳税筹划论文企业所得税筹划论文:
高校教师工资外收入纳税筹划操作
【摘要】本文从维护教师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主要对教师工资外收入进行纳税筹划分析,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筹划、稿酬所得纳税筹划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三大方面,以达到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有效地规避税收风险,减轻高校教师税收负担的目的。
【关键词】高校教师;工资外收入;纳税筹划
在对高校教师收入的纳税筹划研究方面,目前主要聚焦于高校教师工资内收入的纳税分析,但在教师工资外收入的纳税筹划上却一直是一个少有人问津的盲区。本文尝试对高校教师工资外收入的纳税筹划途径和方法进行具体探究,以帮助教师合理避税,维护教师合法利益,并寄望于以此引起有关专家的注意和研究兴趣。
高校教师收入的途径主要有:一、工资薪金类,来源于任职院校的工资、课时费、奖金、岗贴等;二、劳务报酬类,评审费、咨询费、设计费、家教、书画、校外讲课、办培训班等;三、稿酬所得类,出版发表作品收入。教师收入名目繁多,个人收入形式多元化,已经引起税收部门的高度关注。2009年5月,国税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四大税种的征管,促进堵漏增收。通知中特别指出,各地要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高校教师在诚信纳税的同时,怎样通过筹划节约税收成本,减少现金流出,减轻税负,属于一个新课题。作为教师,应对自己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安排,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的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在制定筹划方案中,不能仅仅考虑税收因素,当然也不能不考虑税收因素。本文拟对高校教师的工资外收入主要涉税项目进行具体纳税筹划操作,为高校教师提供参考意见。
一、劳务报酬所得筹划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显然,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劳务报酬所得筹划的一般思路就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的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操作实例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应税所得小于20000元以下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以降低税负。
例1:某高校江老师在外进修期间,学校每月发给其工资1000元,同时江老师在某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收入2800元,如果江老师与该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按税法规定,工资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税收,这时,工资所得没有超过扣除限额20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2800-800)×20%=400元;如果江老师与该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该公司支付的2800元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学校支付的工资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2800-2000)×10%-25=155元,建立雇佣关系可节税245元。这种节税方法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性质,而划分的标准一般是看个人和单位之间是否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
(二)按支付次数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时首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种原因,高校教师获得的收入具有一定的阶段性,造成总体税负较高。这时,高校教师只要进行一些简单的筹划活动就可能获得较高的回报。只要与支付公司商议,把本该3个月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从而使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税率。同时,由于减轻了支付公司的经济负担,支付公司想必也会乐于接受。
例2:工商管理学院的袁教授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3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业务量平时少而年终较多,年底3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28000元的劳务报酬。如果袁教授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月应纳税额=28000×(1-20%)×30%-2000=4720元,总共应纳税额=4720×3=14160元。如果袁教授与该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每月大约支付7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7000×(1-20%)×20%=1120元,总共应纳税额=1120×12=13440元。少缴税款720元。
(三)按分项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税。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高校教师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把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不同项目的收入通过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例3:曹教授某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获得多项收入:给某公司设计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0000元;给某外企当了20天的兼职翻译,获得15000元的翻译费;给一公司提供技术帮助,获得30000元的报酬。如果将各种报酬加总来缴纳个税,应纳税额=(20000+15000+30000)×(1-20%)×40%-7000=13800元。由于他的收入不是一项所得,且不是连续取得的收入,完全可以分项计算:设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翻译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技术服务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总共纳税=3200+2400+5200=10800元,稍微安排一下就可少交3000元税款。
(四)合理设计劳务合同筹划
高校教师为他人提供劳务签订合同时,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税的目的。即由对方提供诸如伙食、交通、住宿、办公用品、实验设备等,这些日常开支如果由自己承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相应的降低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虽然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
例4:袁教授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取劳务报酬50000元,但袁教授需支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大约15000元。如果由袁教授自己负担食宿、交通费,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0000×(1-20%)×30%-2000=10000元,袁教授实际收入为:50000-10000-15000=25000元。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将条款改为由企业方承担交通、食宿等费,同时支付袁教授劳务报酬35000元,则袁教授只需就35000元收入纳税,应纳税额=35000×(1-20%)×30%-2000=6400。袁教授实际收入为35000-6400=28600(元)。由此可见,将部分报酬转作费用,虽然表面上劳务报酬少了,但是税后实际收入增加了3600元。所以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重视法律含义,而忽视其税收因素,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仔细研究经济合同发现,通过巧妙设计劳务合同,可以使企业和教师达到共赢。
(五)董事费的筹划
近年来,高校的一些高级教授多被聘请为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这也是高校教师参与到企业中取得收入的途径之一。一般而言,董事费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且数额较大,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税,将适用较高的税率,这样,董事费的很大一块将作为个税上缴国库。董事费的纳税筹划思路一般有两种:一是将一部分董事费作为工资薪金在平时就支付给担任董事职务的教授,使得董事费尽量适用较低税率。二是将董事费分次发放,比如每年发放2次、3次或4次等。
例5:司徒教授被聘为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每年的董事费10万元,如果一次性领取董事费,则司徒教授应纳个税=100000×(1-20%)×40%-7000=25000元,如果分4次领取,每次领取25000元,则司徒教授应纳个税=25000×(1-20%)×20%×4=16000元。节税9000元。
二、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稿酬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由于稿酬所得的特殊性,税法规定在20%比例税率基础上减征30%的优惠。因此,教师应注意将获得的稿酬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相区分并分开计税。此项收入一般筹划思路可以利用数人集体创作,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或出版系列丛书;或作者虚拟化;教师也可通过将稿子转让给书商获得税后所得。
(一)集体创作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一本书改由多人撰写。该方案的前提条件是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使每部作品的稿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它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抵扣的标准。
例6:袁教授完成一企业管理著作,稿酬共12000元。如果独立完成,独得稿酬12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2000×(1-20%)×20%×(1-30%)=1344元;如果由四人合著,各得稿酬3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800)×20%×(1-30%)×4=1232元。节税112元。
需要说明的是,这样做教师个人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因此该筹划方法一般适用于著作任务较多,需要成立创作小组的情况下,如果与系列丛书法结合起来使用,效果更好。
(二)系列丛书法
把某些著作分解为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可以降低税负,该筹划法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4000元,它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但在出版实践中,单纯为降低税收负担而进行如此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三)费用转移法
教师在出版著作时,事先与出版社协商,让其尽可能支付调研、资料、差旅、设备等费用,但适当降低支付稿酬的标准,这样就将费用转移给了出版社,使得自己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享受到了两次费用抵扣,而出版社可以考虑采用限额报销制,控制不必要的浪费。经筹划教师的名义稿酬虽然降低了,但仍享受了20%的定额费用扣除率,可实际多扣除费用,实现双重节税。
例7:袁教授出版一部学术专著,需要到各地搜集素材,考察费用支出3万元,与出版社协商全部稿酬为8万元,如果由袁教授负担费用支出,则应纳税额=80000×(1-20%)×20%×(1-30%)=8960元,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0-30000-8960=41040元;如果改由出版社负担费用支出,支付给袁教授的稿酬降为5万元,则应纳税额=50000×(1-20%)×20%×(1-30%)=5600元,实际可支配收入=50000-5600=44400元。通过筹划,可支配收入增加3360元。
此外,教师还可通过将稿子转让给书商获得税后所得或作者虚拟化进行纳税筹划。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特许权使用所得是指高校教师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所得的扣除额为800元或收入的20%,税率20%。筹划思路:一般情况下,提供使用权比转让所有权税负低。
例8:史教授发明一种新技术,并获得专利,专利权属个人所有。单纯将其转让,可获转让收入80万元,史教授转让专利权所缴税额有:应纳营业税=80×5%=4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80-4)×(1-20%)×20%=万元。两税合计=4+=万元,史教授实际所得==万元。
如果将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每年可获得股息收入8万元。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待日后按照投资入股的比例取得投资收益时,再按照股息、利息、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史教授当年只需负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20%=万元,税后所得==万元,当年仅需负担万元的税额,那么经营10年就可以收回全部投资,且还可得到80万元的股份。
应当注意此项操作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此之前教师应综合考虑无形资产的处置方式。税收筹划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地进行筹划。
总之,高校教师要能清楚地计算出自身的个人所得税的各种计算方法,并能以此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权衡税负大小,创造一定的相互转化条件,按照税法规定的步骤进行才能确保筹划成功。由于税法总是根据国家政策而不断调整,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又可能与税法条例相抵触,因此,高校教师应该经常注意税法相关政策的变化,制定合理的避税计划,采取合理的避税策略,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合理避税。
注释及参考文献:
[1]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国华,等.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3]李晶.高校教师收入的纳税筹划[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9(5):20-24.
[4]苏强.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2007(2):70-71.
PAGE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