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第一部分 税收征管
税务登记 17
1 、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7
2 、问: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要不要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7
3 、问:扣缴义务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8
4 、问: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业户是否需要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8
5 、问: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要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8
6 、问:内资企业、个人和外地来穗业户在哪里办理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 18
7 、问: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哪里办理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 19
8 、问:纳税人办理多业户的地方税务开业登记,应到那里办理? 19
9 、问: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除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可否通过其它方式? 19
10 、问:怎样通过网上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20
11 、问:地方税务登记邮政专递服务的范围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20
12 、问:怎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邮政专递服务? 20
13 、问: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费用具体是多少? 20
14 、问:办理地方税务临时登记证件的费用具体是多少? 20
15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免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20
16 、问:纳税人在办理什么税务事项时必须携带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21
17 、问:国内业户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开业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21
18 、问:涉外业户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开业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22
19 、问: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23
20 、问: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23
21 、问:税务登记证件是否需要公开悬挂? 23
22 、问: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其先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再到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由于时间的先后造成了地方税务登记逾期,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罚款? 23
23 、问:纳税人坚持不办理税务登记,会受到什么处罚? 24
24 、问:税务登记证件是否需要定期进行验证和换证? 24
25 、问:非法人的外资企业,要不要进行地方税务登记证年度验证? 24
26 、问:业户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验证手续? 24
27 、问: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华侨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是在每年的什么时间办理? 24
28 、问:地方税务登记证已过了年度验证期限,是否可以继续办理?有什么处罚? 24
29 、问:纳税人如何判别当年是否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24
30 、问:业户税务登记年度验证应提供什么资料? 25
31 、问: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换证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25
32 、问: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过期未换证?有什么处罚? 25
33 、问: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变更是否有期限? 25
34 、问: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相同,现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且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也发生了改变,是否需要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事项? 26
35 、问: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26
36 、问:业户的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变更时需要带什么资料? 26
37 、问:某业户银行帐号变更了,是否需要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事项? 26
38 、问:某纳税人携带了多本地方税务登记证,应到那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7
39 、问: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到本市以外的地方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7
40 、问:纳税人逾期变更登记是否要进行处罚? 27
41 、问:业户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由于几年来从未申报办理过地方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和换证手续,因此,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税务机关电脑的资料中无该公司记录,该业户现在是直接办理变更、还是凭营业执照重新办理开业登记? 27
42 、问:纳税人在停止生产、经营时是否需要办理税务事项? 27
43 、问: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暂停经营或营业的,需要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27
44 、问:纳税人停业期满,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办理什么税务事项? 28
45 、问:业户停业期满,办理复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28
46 、问: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办理什么税务事项? 28
47 、问: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该怎么办? 28
48 、问:纳税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受到什么处罚? 28
49 、问: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28
50 、问: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28
51 、问: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要不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事项? 29
52 、问:业户应该怎样申请办理注销地税税务登记证? 29
53 、问: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它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是否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9
54 、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税务事项? 29
55 、问:外地经营业户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地方税务事项? 29
56 、问: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否都要办理《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 30
57 、问:“临时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注销?若要,应如何办理? 30
58 、问: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证的一年期限已过,究竟是需要办年检续期还是要重新办过一个税务登记证? 30
59 、问:企业(或个人)购买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机动车辆,且未能办理过户,这种情况下该企业(或个人)应如何才能缴纳到车船使用税? 31
60 、问:广州市的固定工商户临时到广州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市外的经营活动结束又有需要什么手续? 31
61 、问:《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中的“档案管理码”,是指什么编码? 31
62 、问:纳税人转借、涂改税务登记证会受到什么处罚? 31
征收管理 31
63 、问:办理了税务(临时源登记)的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后怎么恢复成为正常户? 32
64 、问:如何申请办理退税业务? 32
65 、问:申请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32
66 、问:申请核定定率征收方式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33
67 、问:地方税税费减免申请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34
68 、问:部分营业税减免申请业务须报送的资料有哪些? 34
69 、问: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业务须报送哪些资料? 34
70 、问: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业务须报送哪些资料? 35
71 、问:广州市地税局地方税收属地管辖有哪些原则? 36
72 、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如何申报纳税? 36
73 、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座落在行政区域边界的应由哪个税务机关管辖? 36
74 、问:市政府已确定的特殊区域如何实施属地管辖? 36
75 、问:对业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费、金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36
76 、问: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37
77 、问:印花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37
78 、问:其他税种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38
79 、问:建安行业营业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38
80 、问:金融保险行业营业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38
81 、问:邮电通信行业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38
82 、问:出租、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38
83 、问:路桥收费单位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39
84 、问:临时提供劳务应纳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39
85 、问:其他有关行业的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及补充? 39
86 、问:对外地来穗企业承包工程,企业所得税如何征管? 39
87 、问:是否有规定是查帐计征的企业才可以开具《投资收益证明单》?有没有相关的文件? 40
88 、问:该纳税人是荔湾广场的业户,现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他人,租赁合同上签定每月的租赁金额为每平方80元,去年也一直按照这个标准缴纳相关的税费,但今年,荔湾分局要求该纳税人按照一份文件规定,上下九路租赁标准,每平方120元——150元,是否有这份文件,该纳税人说荔湾广场内的几间房产中介机构贴出的租赁金额都是每平方八、九十元左右,认为税局定的标准偏高,而且是否可以按照租户实际合同金额来缴纳? 40
89 、问:业户由开发区迁至外区。是否需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 40
90 、问:业户没有履行替员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法律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40
91 、问:某建安企业,在广州各区均有建安涉税项目。请问该公司是否要在各个区办理跨区手续,并分别申报纳税? 40
92 、问:什么是“企业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评定制度”? 41
申报缴纳 42
93 、问:什么叫电话报税,怎样申请办理电话报税? 42
94 、问:纳税人怎样操作电话报税系统? 42
95 、问: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43
96 、问: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44
97 、问:实行查帐计征的业户如何使用《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45
98 、问:什么业户不使用《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45
99 、问:实行查帐计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使用适用《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进行申报? 46
100 、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除纳税报表外还需相应报送什么资料? 46
101 、问:申报资料规范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46
102 、问:业户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停止纳税申报? 46
103 、问:已经办理了停业手续的业户是否还须纳税申报? 47
104 、问:对于外籍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应使用何种申报表? 47
105 、问:ETS电子缴款入库系统,是否能多个区办理缴款协议,网上申报出现错报和漏报应如何处理,办理了ETS后如何办理跨区申报缴纳税款? 47
106 、问:某企业的开户银行为某银行的办事处,现该办事处升级为支行,名称发生了变更。在该行办理的ETS扣税协议,需不需要办理变更? 47
107 、问:该纳税人未办理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金核定前取得的收入,是否要进行申报? 47
发票管理 48
108 、问:我市地税发票有哪些种类?适用范围是什么? 48
109 、问:业户申请领购发票应提供哪些资料? 50
110 、问:业户如何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发票? 50
111 、问:《通用发票》适用范围? 51
112 、问:业户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应提供哪些资料? 51
113 、问:业户遗失发票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51
114 、问:《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范围?在使用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52
115 、问:如何使用《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52
116 、问:如何参加发票查询、定额发票抽奖登记? 53
117 、问: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奖励有哪些规定? 53
118 、问:定额发票抽奖范围? 53
119 、问:发票抽奖活动开奖时间和查询中奖方法如何? 53
120 、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兑奖地点? 53
121 、问:发票抽奖的奖项和奖金如何设置? 54
122 、问:中奖发票如何兑奖? 54
123 、问:某安装工程已收取了安装费并开具了建筑安装业发票。现工程只完成了一半,对方要求退回未完成的一半工程款。但由于开出的发票对方公司已作帐务处理(入帐),无法提供原发票,应该如何操作? 54
124 、问:某企业向上级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交纳了一笔质量保证金,上级机构开具了《行政事业收据》,企业凭此收据入了帐。现上级部门将这笔保证金退回,并开具了相关的退款批文。企业应当开具何种发票给对方? 55
125 、问:企业持有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广州市联运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范围是:代办公路、航空货物联运,适用什么种类的发票?能否持该证到所在的地方征收分局申请领购《运输业发票》? 55
126 、问:《拍卖业发票》票面受票人设置的是委托方。当由买方支付拍卖行手续费时,此发票是否可以填写买方单位的名称?如否,则应如何开具发票? 55
127 、问:企业、个人之间借款应开具什么发票?还款时则应开具什么发票? 55
128 、问:使用税控机开具发票,发生劳务退款,发票已入帐,应如何处理? 55
129 、问:业户打电话参加定额发票抽奖,系统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但业户的身份证最后一位数字为英文字母X,应该如何输入呢? 55
130 、问:业户以生产和销售食品为主,主要以各大商场为销售对象。当中有发生以下费用:1、入场费;2、销售小姐管理费;3、端架费(商品放置醒目位置收取费用);4、快讯费(商场刊物刊登费);5、场地租金(租用商场柜台)。支付费用后应该索取那些种类的发票,对于用途的填写应该有那些规定? 56
131 、问:新版服务业定额发票适用范围? 56
132 、问:凡属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都是真发票吗? 56
133 、问:咨询公司办理移民手续收取费用后,只提供其自行印制的收据,没有正式发票.请问是否合理? 56
134 、问:外国企业将持有的写字楼物业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租赁管理。租金收入一直以来都是开具通用发票给租户。由于每月需开具的发票数量众多,地税部门收取一定保证金后供应发票。据了解,需缴交保证金的范围在¥3000-10000元间。请134、问:这种做法有相关的文件资料吗?应该缴交的实际金额是多少? 57
135 、问:国外票据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57
136 、问: 收取押金如何开具发票? 57
137 、问: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的第二联(发票联(报销凭证))和第三联(记帐联)和第四联如何使用? 57
138 、问:举办培训班收入、驾驶员培训收入、运动场收取有出租乒乓球台等应开什么发票,税务机关是否按税率设置发票种类? 57
139 、问:业户从事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业务(如出租推土机等),将工程设备租给外地使用,如何开具发票? 58
140 、问:两个业户合作建房,双方签定了合作合同,确定某业户以土地使用权作投资入股,对方收到投资入股要提供什么发票?以什么项目开票? 58
141 、问: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没有地税监制章或监制字样,是否合法?代办运输中介业务应开具什么发票? 58
142 、问:保险公司预收出口信用保险费的业务,应开具什么发票?发生退保费时怎样处理? 58
第二部分 营业税 58
143 、问:怎样确定负有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 58
144 、问:搬家业务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59
145 、问:文化培训应按哪能个税目征收营业税? 59
146 、问:对有线电视中心向顾客收取的定额管理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59
147 、问:对经营游览场所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59
148 、问:对足球俱乐部组织足球比赛的收入足额征收营业税? 59
149 、问:电话及的安装费(初装费)应纳什么税目征税? 60
150 、问: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应如何计征营业税? 60
151 、问:怎样划分营业税建筑业的“修缮”与增值税的“修理修配”?怎样确定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 60
152 、问:代办电信工程、疏浚工程、打井工程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吗? 60
153 、问:对于绿化工程是否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0
154 、问:怎样确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0
155 、问:怎样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61
156 、问:怎样确定租赁业的营业额? 61
157 、问:娱乐场所提供的饮食服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61
158 、问:某俱乐部实行会员制服务,经营饮食、健身、沐足、乒乓球等项目。向会员收取一次性的会员费,应如何计算营业税? 61
159 、问:某快件公司速递邮件出境时,先代垫关税,再向客户收回(没有收取额外费用)。1、快件公司向客户收回代垫关税,是否要征营业税?2、应向客户开具哪种发票? 61
160 、问:某房地产公司征用村委会农田,向村委会支付农田补偿金和青苗补偿金等四项费用,农田和青苗补偿金各怎样计税? 62
161 、问:某电影发行公司由珠影授与电影发行权,现转让该影片发行权,是否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62
162 、问:某发展商征用土地开发商品房,以部分房产和现金补偿给被拆迁户。1、发展商以房屋作为拆迁补偿,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2、被拆迁户收到补偿款和房产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 62
163 、问: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煤气管道初装费。1、开发商从物业管理公司收回该笔初装费,是否计征营业税?2、这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99号)中,明确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要征税有何不同? 62
164 、问:网吧、酒吧按哪个税目计征营业税? 62
165 、问:某公司向电影发行单位购进影片,并对其进行特技效果加工,制成立体电影。然后出租或出售给其他放映单位。取得该部分收入是否要征营业税? 63
166 、问:A公司是一家收集各种信息,并进行数据处理的公司。A公司将收集的各种行业信息处理加工后,分门别类地将这些信息按行业印刷并装订成册。同时在其自有互联网站发布这些信息给A公司的所有交费会员客户。A公司所提供的劳务应按什么税目计征营业税? 63
167 、问:旅行社收取的组团收入是否可以扣除该团的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一切费用后,以净额计征营业税? 63
168 、问: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其中包括代学员向有关部门缴交的办证费。该培训学校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63
169 、问:某公司根据客户要求的规格、型号、品牌购买设备,分四年期租给客户,每年收取一次租金。四年租赁期满后,设备归还出租方,但承租方有购买权。该情况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按何税目计征营业税? 63
170 、问:某社会团体向企业收取非会员费性质的赞助费,用于赞助该社团发行的杂志印刷费。该赞助费是否要征营业税? 64
171 、问:某公司出地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建房,建成后,该公司占 40%的楼层。该公司分得这 40%楼层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64
172 、问:合作建房应如何纳税?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64
173 、问: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收取的押金是否应该纳税? 65
174 、问:广告公司承接广告业务能否扣除广告制作费后差额纳税? 65
175 、问:企业之间借工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65
176 、问:如何区分非工程性和工程性的雕塑劳务? 65
177 、问:如何界定广告、招牌适用税目? 65
178 、问:广告代理公司抵扣内容有哪些?如何计缴营业税? 66
179 、问:纳税人转让股权计征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66
180 、问:合作建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出地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包括代办拆迁工程收入)应如何纳税? 66
181 、问:某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后,向施工单位收回代垫水电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66
182 、问: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收入时,如何折算营业税计税收入额? 66
183 、问:房屋被征用取得补偿收入是否应该纳税? 67
184 、问: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应该按什么税目计缴,如何计算? 67
185 、问:以资金、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应该纳税? 67
186 、问:企业事业单位向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向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应如何交纳营业税? 67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 68
187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68
188 、问: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哪几种? 68
189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68
190 、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68
191 、问:如何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68
192 、问: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69
193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收入确认的原则有哪些? 69
194 、问: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包括哪些范围? 69
195 、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69
196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规定? 70
197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规定? 71
198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71
199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交的社会保障费和商业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71
200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佣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71
201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72
202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在税前扣除吗? 72
203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坏帐损失和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72
204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及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72
205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72
206 、问: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73
207 、问: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股息及红利(以下统称利润)作补税或免予补税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73
208 、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4
209 、问: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4
210 、问:转制科研机构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4
211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75
212 、问:同时领有《软件企业证书》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纳税人,可以交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75
213 、问:投资方以房屋作价投资入股,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75
214 、问: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有何规定,应如何计算?2003年度与2002年度是否有区别? 75
215 、问:企业职工出差补助的标准是多少?企业对于职工的差旅费和出差补助应如何报销? 76
216 、问:关于销售产品而发生的促销费用(包括实物、货币和权益),可否在税前列支? 76
217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的装修费用,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76
218 、问:企业为进行PBT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购进了价值为1650万元的国产设备。该项目跨期3年,企业在第一年先购进投资额为650万元的其中一部分设备,并已按合同规定实际支付了240万的设备款。218、问:企业应如何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76
219 、问:企业在办理汇算清缴时计税工资按1000元来计算,结果亏损;之后又按960元来进行调整,结果又为盈利。该企业计税工资应适用哪一个标准?是按1000元作为计税工资不需交企业所得税还是按960元作为计税工资要交企业所得税? 76
220 、问:采用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列支工资,在计算增提效益工资的具体步骤中,每一步骤中所指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理解? 77
221 、问: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以及企业出租给职工的住房或者无偿提供给职工居住的住房,可否计提折旧? 77
222 、问:企业聘用失业人员,并将市就业办发放给失业人员的安置费确认为该企业的收入,没有发给这些职工。 该公司取得的这笔再就业安置费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78
223 、问:从事法律、会计、税务咨询等中介代理业的纳税人,税前工资薪金支出标准是多少?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是多少? 78
224 、问:新办的咨询公司能否享受两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免的期限应如何计算? 78
225 、问:企业在年终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没有同时办理亏损确认,过期补办税务机关是否会受理? 78
226 、问:关于国有企业兼并改组所发生的费用,如:支付给被兼并企业分流人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替被兼并企业清偿债务所发生的支出等,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79
227 、问:企业解雇职工,被职工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职工胜诉要求企业给予职工以下三项补偿: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企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职工而加发的一个月工资;因企业违反了劳动法给予职工的赔偿金。第三条的赔偿金应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这项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9
228 、问:商品削价准备金以及存货跌价准备金在税法上有什么区别? 79
229 、问:某企业购进一辆二手小汽车,该汽车在原单位已计提完折旧。企业购置车辆的费用支出应如何处理,能否再提折旧? 79
230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提到“从2000年度起,凡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反映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免税优惠”具体是指什么? 80
231 、问:企业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 只有从其他地区分回的税后收益,现在企业要计提业务招待费,是否用分回的投资收益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80
232 、问:企业为一般查帐业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现收到被投资方分回的利润。被投资方是经济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且正处于减半征收期间,实际税率%。投资方对此分回的利润是否需要补税?按多少补? 80
233 、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非股票性质),而且是溢价投资。溢价的部份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80
234 、问: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给退管机构管理,在办理手续时一次性缴交的退管资金,先由主管部门统一缴交,然后再向属下企业统一收回退管资金.234、问:企业缴交的退管资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管部门能否根据企业效益高低(效益好的企业负担的比例就高一些)来决定收回退管金的比例? 80
235 、问: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1
236 、问:A公司采用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发生亏损,已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否先弥补上年亏损再交税? 81
237 、问:A公司由中外合作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将机器设备作价投资成立一公司,机器设备评估发生减值,投资协议价比评估价低, 1、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及投资减值是否能在税前抵扣?2、将库存材料削价出售于关联企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削价损失能否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1
238 、问:A公司承租了一幢大厦,装修后转租。装修费分期付款结算。大厦已开业二年,装修费仍未付清,请问此装修费应从何时开始摊销,应分几年摊销? 81
239 、问:A是内资公司设在B地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营汽车仓储业务。经营收入由总公司统一结算,并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税款。A只发生各种费用支出。收入如由总公司收取,A是否应在B地交纳营业税及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82
240 、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如何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2
241 、问: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是否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何时补缴?联营企业能否分回亏损给投资企业? 82
242 、问:企业使用私人汽车,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82
243 、问:“预提费用”年末有余额是否应该作纳税调整(如预提利息、水电费、大修理费用)? 83
244 、问: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大修理或装修费用应怎样在成本列支? 83
245 、问:事业单位税前扣除工资按什么标准扣除? 83
246 、问: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否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83
247 、问:企业亏损是否可直接冲减利润? 83
248 、问:坏帐准备金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4
249 、问: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4
250 、问:纳税人的转让债券损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84
251 、问:以白头单入帐如何处理?能否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同时从成本中剔除出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84
252 、问:计税工资的标准和计算口径,如果计提数大于实际发放数应如何处理? 84
253 、问:新办企业跨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86
254 、问:内部职工集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86
255 、问:某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是否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6
256 、问: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一份保险的保期为一年,该份保险的保费是否可以分摊到十二个月来摊销?在为某职工购买了一份该保险后,该职工在企业工作未满一年就离职了,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但这份保险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86
257 、问:房地产开发商搞促销活动,销售房屋送首期款,但总房价在合同发票上的反映仍为包含首期的全额价款。那么送出的首期是否可当作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86
258 、问: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否计算企业所得税? 87
259 、问:广州市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外出误餐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87
第四部分 个人所得税 87
260 、问:哪些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87
261 、问: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所得有哪些? 87
262 、问:哪些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88
263 、问:扣缴义务人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88
264 、问:纳税人如何自行申报纳税? 88
265 、问: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有哪些规定? 88
266 、问: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 89
267 、问: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减免规定? 90
268 、问:如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93
269 、问:个人取得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94
270 、问:纳税人取得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95
271 、问: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95
272 、问:个人(不包括外籍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95
273 、问:如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96
274 、问:如何计算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98
275 、问:如何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98
276 、问:如何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99
277 、问:如何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99
278 、问:如何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100
279 、问:如何计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101
280 、问:如何计算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101
281 、问: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代纳税义务人负担其税款的计征办法怎样? 102
282 、问: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103
283 、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03
284 、问:个人取得非现金收入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03
285 、问:个人所得为外币时怎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个人所得税? 103
286 、问:由财政直接拨款(省政府发的)表彰给外贸公司法人的“省直公司出口奖”、“大型企业出口奖”是否交个人所得税,按哪个税目交税? 104
287 、问:外国驻华办事处的联络员每月报销的手机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执行之前的报销费用要补税吗? 104
288 、问: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给个人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奖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 104
289 、问:纳税人如何取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04
290 、问:某单位即将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部分职工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没有资金,所以不打算补偿现金给个人,而按公司转制及资产评估后,每个人的工龄可分得多少股份来补偿给个人。职工分得的这些股权要不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征,应按哪一个税目计征? 105
291 、问:附属医院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1800元)是由社保局发的,而此附属医院的的上级主管单位的退休费标准是2000元,因此,鉴于医院的效益理想,附属医院将补发200元给每个退休职工,以达到主管部门的标准,请问这补发的200元是否需要计征退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附属医院反聘退休人员,反聘金额为6000元,另加2000元的退休金(其中有1800元是社保局发的)共支付8000给此退休人员,其中包括1800的社保退休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为(8000-1800-1260)? 105
292 、问: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属转增实收资本或对外投资部分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105
293 、问:网络公司临时雇佣一些人员写文章或报道,然后在网页上发表。其个人所得税是按稿酬还是按劳务报酬计算? 106
294 、问:员工作为单位的献血指标参加了社区组织的献血活动,之后单位发了300元的营养补助费,请问这部分营养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6
295 、问:公司因某些原因需要解除其劳动合同,L小姐在公司工作三年,现在是怀孕期间,她得到的补偿一部分是按工龄补偿,另一部分是违反合同的约定(按月工资收入乘以到婴儿出世的月份)。那么,按工龄补偿的收入是否按“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来计税呢?违反合同约定的这部分的赔偿是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06
296 、问: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问题,F小姐的公司给予员工的补偿是8万元,对超出的2万元应该是除以实际工作年限,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在一部分员工的工作年限是两年四个月,一部分是两年八个月。请问应该怎样确定其工作年限? 106
297 、问:单位为职工在商业性保险公司购买一年商业性的医疗保险,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种类型的商业性保险,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171号文)。那么,其应该怎样计征个人所得税? 106
298 、问:《公务员条例》中规定,公务员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工作满30年的可以申请退休,现A先生按上述规定已退休,并领取了《退休证》,问此时取得的退休工资要纳个人所得税吗?要不要比照离岗(内部)退养人员的办法征税呢? 107
299 、问:根据《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后,对于距离退休年龄10年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月计算),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上述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107
300 、问:离(退)休人员为其他单位所聘,是否也按“劳务报酬”税目来征个人所得税? 107
301 、问:该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公司股东甲现金投入股本180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现公司所有者权益为800万元,根据权益法甲股东可拥有公司的权益为240万元。 现甲股东将所占30%的股份以240万元转让给乙股东,甲股东就其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是按240万元计算还是按180万元计算,还是按60万元(240-180)计算? 107
302 、问:某个体工商户业户(双定户)以注册的店名的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话,此种情况的税务处理是否与个体工商户相同? 108
303 、问:出境定居人员按规定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08
304 、问: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其个人所得怎样计缴个人所得税? 108
305 、问:2002年9月份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有独生子女的退休职工在其退休时可一次性按照上年人均工资的30%领取补贴金,另穗计生发[2002]23号文件中规定,计划生育干部在其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3000元的奖金,以上两种奖金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109
306 、问:由于本月(7月)某公司进行工资改革,给职工补发今年1-6月工资,从7月份开始每月发一定数额,补发部分的个人收入的所得税是单独计算,还是加入当月个人收入一起计算? 109
307 、问:某职工新到一个单位,第一个月未发工资,第二个月公司将前一个月的工资连同当月的工资一起发给职工,该职工当月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09
308 、问:A公司对某职工发放2001年度奖励3万元,财务人员对此款按偶然所得20%税率代为申报缴纳。其个人提出异议,认为应按12个月摊并入每月工资中套税率,则按实际情况税率为15%,财务是否多扣?若多扣税已申报缴纳是否可更正申报,需提供何种资料,如何处理? 110
309 、问:某公司派职工驻外地办事处工作,薪金由广州公司直接存入个人帐户,该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应亦由公司在广州代扣缴和申报缴纳,还是由外地办事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10
310 、问:纳税人取得数月奖金、双薪、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10
311 、问: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111
312 、问:个人对企业进行投资,所分回的税后利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1
第五部分 涉外税收 112
313 、问: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如何缴纳营业税? 112
314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境内从事有关营业税税务处理如何规定? 113
315 、问:外国企业从境外向境内传输信息资料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113
316 、问: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如何计征营业税? 114
317 、问:高尔夫球会收取的境内外会员费收入应否缴纳营业税? 114
318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收入和所得为外币的,如何缴纳税款? 114
319 、问: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取得劳务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115
320 、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我国取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征免营业税规定如何? 115
321 、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企业转让股权应否缴纳营业税? 115
322 、问: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技术提成费应否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116
323 、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116
324 、问:在瑞士的总公司有一个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内部网),与分公司联网后,总公司给分公司提供网络软件的许可证,分公司每年要给总公司一些费用(包括软件许可证的费用,网络技术服务支持和技术咨询的费用)。总公司取得这笔收入时,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116
325 、问:外国公司在华承包工程作业的应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 117
326 、问:外商投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跨境(国际)运输的营业税税务处理如何? 117
327 、问:境内远洋运输企业二级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取得的收入应否交纳营业税? 117
328 、问: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征否交纳营业税? 117
329 、问: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规定如何? 118
330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营业税税务处理规定如何? 118
331 、问: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委托代销包销不动产的税务处理如何? 119
332 、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120
333 、问: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采用分房、分面积分别销售房产的,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120
334 、问:对外商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股东应否缴纳营业税? 120
335 、问: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如何? 120
336 、问:某外商投资公司欲在境内外地开展少儿培训业务,请问开分公司或办事处税收有何差异? 121
337 、问:常驻代表机构按照规定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报酬结算又不在中国境内,是否应进行纳税申报? 121
338 、问: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哪些业务活动属于应税劳务,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122
339 、问:常驻代表机构的那些活动可以免征营业税? 122
340 、问: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有那几种计算方法? 122
341 、问: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的方法应如何计算? 123
342 、问:哪些常驻代表机构应据实申报?哪些可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缴营业税? 123
343 、问:常驻代表机构计税的经费支出额具体包括哪些? 124
344 、问: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费用哪些要计入计税经费,哪些可以不用计入计税经费? 124
345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如何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应税收入? 124
346 、问:外国保险公司代表机构界定征免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125
347 、问:外资银行代表机构界定征免营业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125
348 、问:国际运输公司代表机构界定征免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126
349 、问:外国投资公司代表机构界定征免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126
350 、问:外国承包商代表机构界定征免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126
351 、问: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推销商品,如何区分自营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 126
352 、问: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如何计算征收营业税? 127
353 、问:一家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对同一项业务合同都提供劳务,如何申报交纳营业税? 127
354 、问:某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前几年免税进口的一辆小汽车,现在将它转让出去。所取得的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计税收入计征营业税? 127
355 、问: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收取的佣金,若合同中没有载明金额,如何征收营业税? 127
356 、问:常驻代表机构应交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127
357 、问:某常驻代表处是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营业税的,当代表处进行200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为增加经费支出而需补缴营业税,那这部分补缴的营业税是否要交滞纳金呢? 128
358 、问:外籍人员取得哪些收入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28
359 、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华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128
360 、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外籍个人取得哪些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28
361 、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129
362 、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境内、外工作期间的如何确定? 129
363 、问: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129
364 、问:哪些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所得额时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129
365 、问: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129
366 、问:如果外籍人员当月在华工作时间不满全月,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何? 131
367 、问:总机构董事长兼代表处首席代表,在境外支取薪金及缴税,在华天数不超过90天,是否需在境内交纳个人所得税?以及总机构派人员到代表处担任负责人,其薪金在境外支取及完税,在华天数超过90天,是否要缴税?请问公式是什么? 131
368 、问:外籍人员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32
369 、问:关于从雇主取得股票或认股权证等有价证券所得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
370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取得的境外保险费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
371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34
372 、问: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费,应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呢? 134
373 、问:外籍人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国内企业的文件规定呢? 134
374 、问:某中外合资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是中国人,取得一次性补偿金,那是否按8万元的标准来扣除?与国内企业的执行标准是否一样呢? 135
375 、问:某外籍个人在某一月份既取得退职费收入,又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呢?是按退职费收入和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别计征,还是按退职费收入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135
376 、问:外籍人员持有境内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职得的股息、红利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35
377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应否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5
378 、问:外籍人员有哪些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36
379 、问: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何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36
380 、问:外籍个人申报纳税的方式有哪几种? 137
381 、问:外籍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时间如何规定? 138
382 、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138
383 、问: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外币时,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38
384 、问:主管税务机关对哪些外籍人员可采取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38
385 、问: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享受税收协定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时,如何计算征免税的时间? 139
386 、问: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的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86)财税协字第030号文中有规定,来自美国的外籍教师的免征条件是怎样的呢? 139
387 、问:非贸易及部份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证明业务如何办理? 139
388 、问: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申请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应提交哪些资料? 141
389 、问: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141
390 、问: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141
391 、问:城市房地产税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142
392 、问: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142
第六部分 其他地方税 14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42
393 、问: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 142
394 、问: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 143
395 、问: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143
396 、问: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143
397 、问:我市城建税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143
398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计算和申报? 143
399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违章处理如何规定? 143
400 、问:什么是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144
401 、问:怎样确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144
402 、问: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是什么? 144
403 、问: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144
404 、问:纳税人在外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 144
405 、问: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和申报? 144
406 、问: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查补的教育费附加是否加收滞纳金? 145
407 、问:对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何规定? 145
408 、问:对省电力集团公司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适用的税率、教育费附加适用征收率如何规定? 145
409 、问: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45
410 、问:广州市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所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其应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申报? 146
411 、问: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46
412 、问: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如何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46
413 、问: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和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时,如何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146
414 、问:对生产卷烟的单位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 146
415 、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 147
房产税 147
416 、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147
417 、问: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147
418 、问: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怎样计算缴纳房产税? 148
419 、问:我市房产税纳税申报有什么规定? 148
420 、问: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计征房产税? 149
421 、问:房产税有什么减免税规定? 149
422 、问: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是如何征税的? 150
423 、问: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用于自营的,其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价值如何确定? 151
424 、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如何计缴? 151
425 、问:转租房产租金收入需要计缴房产税吗? 152
426 、问: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如何计缴房产税? 152
427 、问: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加层、扩建、重建如何计缴房产税? 152
428 、问:企业停产、撤销后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152
429 、问: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52
430 、问:企业综合楼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如何计征房产税? 152
431 、问:投资联营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153
432 、问:房产出租后,由承租人修缮并以修缮费抵交房租,房产业主应否计缴房产税? 153
433 、问:旅馆、仓储企业的租金收入如何计缴房产税? 153
434 、问: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需要计缴房产税吗? 153
435 、问:使用人无租使用房产,应如何征房产税? 153
436 、问: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有部份已峻工但未售出,这部份空置的商品房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153
土地使用税 154
437 、问: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154
438 、问: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154
439 、问:土地使用权的税率是多少?怎样计算缴纳房产税? 154
440 、问:我市土地使用税税纳税申报是怎样规定的? 155
441 、问:关于新征用土地如何征税? 155
442 、问: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是怎样的? 155
443 、问:共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157
444 、问:如何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57
445 、问:如何确定征用耕地与非耕地,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何区别? 157
446 、问: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158
447 、问: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 158
448 、问:对企业范围内的土地有何征免土地使用税规定? 158
449 、问: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158
450 、问: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 158
451 、问:科研机构转制有何减征土地使用税规定? 158
452 、问:我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及办理减免税是怎样规定的? 159
印花税 159
453 、问: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 159
454 、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160
455 、问: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缴税方式是如何确定? 160
456 、问:印花税的税目税率具体内容是什么? 161
457 、问:哪些凭证免纳印花税? 162
458 、问:印花税如何计算及会计处理? 162
459 、问:印花税征收过程中,对具有合同性质凭证有什么规定? 163
460 、问: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如何判别? 164
461 、问:印花税票使用有怎样规定? 164
462 、问:印花税有哪些特殊规定? 164
463 、问: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如何交纳印花税? 165
土地增值税 166
464 、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166
465 、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166
466 、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66
467 、问:土地增值税如何确定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 167
468 、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的? 168
469 、问: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如何规定? 168
470 、问:土地增值税是怎么计算及会计处理? 169
471 、问:一房产在出售前已经由法院判决房产产权人A公司要以该房产向其债务人承担债务利息,该房产出售给B公司后,B公司由于无法一次付清全部房款,故向A公司约定以支付该房产所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来抵付未付清的房款。购买方B公司为出售方A公司承担的债务利息能不能构成房产的购买价格,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的债务利息能不能作为购房成本在税前扣除?A公司是否要征营业税? 171
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 171
472 、问:什么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171
473 、问: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172
474 、问: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适用税额)是什么? 172
475 、问:车船使用税有那些减免税规定? 173
476 、问:广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实行“属地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173
477 、问:广州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和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173
478 、问:单位撤销后车船未过户的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174
479 、问:车船使用税的违章处理的规定具体有那些? 174
480 、问:关于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关补税和计算滞纳金问题的规定具体有那些? 174
481 、问:缴纳车船使用税与办理车辆年审的关系? 174
482 、问:车船使用税税额计算和会计处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174
483 、问:新购置使用的车船征税时间的规定是如何确定的? 175
484 、问:关于停驶(包括已报失)车船的纳税申报规定是怎样的? 175
485 、问: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规定是怎样的? 175
486 、问:二吨以下的货车如何确定计征车船使用税的吨位? 175
487 、问:三个座位的微型小汽车如何计税? 175
488 、问:吊重汽车的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175
489 、问:耕田、营运两用的手扶拖拉机的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175
490 、问:推土机、挖土机、铲车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176
491 、问:车船使用税的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176
492 、问:某公司于6月份购买了一辆小车,现已办齐所有手续,车船使用税该如何交纳,需携带什么资料? 176
第七部分 规费问题 176
堤围防护费 176
493 、问:什么是堤围防护费? 176
494 、问:如何确定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义务人? 176
495 、问:如何确定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177
496 、问:如何确定堤围防护费纳费义务发生时间? 179
497 、问:对堤围防护费纳费期限有何规定? 179
498 、问:如何确定堤围防护费的纳费地点? 179
499 、问:堤围防护费的计费方法如何确定? 179
500 、问:堤围防护费有何优惠政策? 179
501 、问: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纳堤防费? 179
502 、问:对纳费义务人迟申报、缴纳或被查补的堤防费应如何处理? 180
503 、问:企业在外地的经营收入已在当地完税,对这部分收入可否计征堤围防护费? 180
504 、问:纳费义务人减免三税的,堤防费可否减免? 180
505 、问:银行应如何计缴堤防费? 180
506 、问:业户取得的除销售(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否计缴堤防费? 180
507 、问: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应否征收堤围防护费? 180
508 、问:某外贸进出口企业,已经领取了《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这家企业除了进出口业务以外,还有其他涉及到三税的业务(代理进出口),那么这一部分的收入是按照‰的征收标准,还是按照‰的征收标准缴纳堤围费? 180
509 、问:企业外出经营在劳务发生地已经带征堤围防护费,那么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营业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时,已带征的部分可否抵减? 181
510 、问: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既有对外销售(出口)收入又有内销(国内)收入的,那么出口部分的收入是否应该计缴堤围防护? 181
511 、问:外资代表机构采取按经费支出核定收入的方式计征营业税,但已经获得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那么是否要交堤防费?标准如何? 181
文化事业建设费 181
512 、问: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181
513 、问: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 181
514 、问: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182
515 、问: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和费率? 182
516 、问: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纳费义务发生时间? 182
517 、问: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地点? 182
518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方法如何确定? 182
519 、问:对迟缴或查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否加收滞纳金? 182
520 、问: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实行减免照顾,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否同样实行减免照顾? 182
521 、问: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发生扣缴义务时,应否同时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82
522 、问:广告代理应否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83
523 、问:广告公司承接一笔广告业务100万元,其中支付的广告发布费20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哪一个基数来计缴? 183
524 、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183
社会保险费 183
525 、问:什么是社会保险?实行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 183
526 、问:那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83
527 、问:为什么不参加社会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这种违法行为? 183
528 、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184
529 、问: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184
530 、问: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包括那些人? 184
531 、问: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和管理? 184
532 、问: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185
533 、问: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按月 领取养老金? 185
534 、问:养老金如何计发? 185
535 、问: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怎么计发待遇? 185
536 、问:用人单位对职工应负什么社会保险责任? 185
537 、问:用人单位应到什么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185
538 、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该怎么办? 186
539 、问:省级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的征缴比例市怎样的? 186
540 、问:省级参保单位应注意的哪些事项? 186
541 、问:何为失业? 186
542 、问:失业保险费征缴包括哪些范围? 186
543 、问: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是多少? 186
544 、问:何为工伤保险? 186
545 、问: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哪些范围? 187
546 、问:工伤保险费征缴的比例是怎样的? 187
547 、问:何为生育保险? 187
548 、问:生育保险征缴范围包括哪些? 187
549 、问:生育保险的征缴比例是多少? 187
550 、问:何为医疗保险? 188
551 、问:谁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 188
552 、问: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是如何划分的? 188
553 、问: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有哪几种? 188
第八部分 综合问题 188
554 、问:什么是兼营行为?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兼营不同税目的行为有如何缴纳营业税? 188
555 、问: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189
556 、问:企业聘请的临时员工,应如何代扣缴税款?如何入账和申报? 189
557 、问: A企业以土地(100万)与B企业土地(50万)置换,并收到B企业50万现金补价。A企业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 190
558 、问:某出租汽车公司有偿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属于无形资产,但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税目。转让收入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190
559 、问:某公司承接垃圾处理业务,将垃圾收集进行处理(烧或者掩埋),并向客户收取垃圾处理费。整个过程不涉及垃圾废品的买卖。该垃圾处理费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如何开具发票? 190
560 、问:某公司出租办公楼,并将办公楼内原以该公司名称登记的电话号码过户到承租方名下。该公司以转让电话号码名义,收取了承租方一笔转让款。该笔款项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如何开票? 190
561 、问:A公司是一家代办货物运输业务,领的是服务业发票,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190
562 、问: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划分? 191
563 、问:分转包建筑工程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191
564 、问:如何划分境内应税行为和境外非应税行为? 194
565 、问: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垫费用(如水电费、煤气费、防盗门等)是否应该缴税,使用何种发票? 195
566 、问:对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什么规定? 195
567 、问:内环路修建期间,该地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被限期拆迁,市政部门对被拆迁企业及个人发放了一笔拆迁补偿费,企业或个人对收到的这笔补偿费应该交什么税? 196
568 、问:人防办将地下人防工程改为商业用途,向有关单位收取租金,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或是用于归还(银行或财政)贷款。该单位可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97
569 、问:解困转制的国有企业取得由国土局返还的土地转让金要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197
570 、问:某私营业主想转让自己的厂,请问在转让时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197
571 、问:我市城镇(不含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自有房产作住宅用途的如何计算应交税额? 197
572 、问:铁道部所属单位有何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198
573 、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提供场地投资是否需要征收土地使用税? 198
第九部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 198
574 、问:财税[2002]208号文中,下岗失业人员具体范围是指哪些? 198
575 、问:什么样的企业是财税[2002]208号文指的新办企业? 198
576 、问: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有优惠吗? 199
577 、问: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经认定审核后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99
578 、问:新办服务型企业怎样申请办理《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99
579 、问:新办的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经认定审核后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0
580 、问:对新办的商贸企业怎样申请办理《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00
581 、问: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01
582 、问: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201
583 、问: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呢? 201
584 、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应怎样申请呢? 202
第一部分 税收征管
税务登记
AUTONUM \* Arabic 、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UTONUM \* Arabic 、问: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要不要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凡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AUTONUM \* Arabic 、问:扣缴义务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AUTONUM \* Arabic 、问: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业户是否需要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答:根据《关于强化我市地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职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56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及其受理点受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执业证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
(二)个人出租房屋、土地;
(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四)外地固定工商业户来穗经营;
(五)文化体育演出、比赛;
(六)活动期在60天以内的临时集市、展销会、博览会、文化艺术节、职业介绍会、人才招聘会等有应税收入的;
(七)个体书报摊档;
(八)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含华侨、港澳台人士);
(九)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合伙人等);
(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须办理临时地方税务登记的。
AUTONUM \* Arabic 、问: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要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AUTONUM \* Arabic 、问:内资企业、个人和外地来穗业户在哪里办理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
答: 内资企业、个人和外地来穗业户办理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的受理点详见如下,请选择最近的地点办理:
地址
电话
业务范围
登记分局局本部
先烈东路190号五楼
87251608
主要受理全市各区企业、个体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东山区受理点
广九大马路4号夹层
83820353
主要受理本区个体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荔湾区受理点
西华路40-98号(西华苑)二楼
81042079
主要受理本区个体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越秀区受理点
诗书路9号
81902881
主要受理本区个体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海珠区受理点
广州大道南917号二楼
89000257
主要受理本区个体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天河区受理点
水荫四横路110号二楼
87637833
受理本区的临时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芳村区受理点
芳村区浣花西路1号
81506212
主要受理本区业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白云区受理点
政通路47号三楼
86366897
主要受理本区业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黄埔区受理点
黄埔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一楼
82376005
主要受理本区业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AUTONUM \* Arabic 、问: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哪里办理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
答: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到如下地点办理
地址
电话
业务范围
涉外受理点
广仁路2号广仁大厦二楼
83379317
主要受理全市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办事处、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登记分局局本部
先烈东路190号五楼
87251608
主要受理全市各区企业、个体户新开、变更、验(换)证,临时登记、跨区登记、《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缴销手续。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办理多业户的地方税务开业登记,应到那里办理?
答:为了方便办理办理多业户的地方税务开业登记,建议办理3户以上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到地方税务登记分局本部专窗办理。
AUTONUM \* Arabic 、问: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除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可否通过其它方式?
答:目前,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通过拨打185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邮政专递服务。
AUTONUM \* Arabic 、问:怎样通过网上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答:业户通过互联网可按如下步骤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用IE或者其它浏览网页的软件登录网上办税大厅,地址:http://点击登记分局图标进入登记分局办税大厅;
(2)进入登记分局页面,选择“税务登记开业”,进入“正常登记”界面,点“进入”
(3)进入后,根据业户的性质选择不同的类型,进入税务登记表,按表的要求真实的填写税务登记表后,点“提交”,若没有填写齐全,系统将会提示您缺少的内容。填写齐全后,系统将会提示保存成功,并给出一个登记流水号,您的登记流水号非常重要,请保管好,您也可以将流水号发送到您的电子邮箱里(E-mail),按提示,您可以将一些证明文件上传,以方便税务机关的审核。
这样,您的网上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新开业户就申请完了,您可以等待登记分局审核通过您的申请,并可以在“正常登记”的界面通过输入流水号查询是否通过或者可以查到因为什么原因没有通过审核以及打印审核过的税务登记表。在审核通过后,带齐相关资料直接来登记分局领取税务登记证。
AUTONUM \* Arabic 、问:地方税务登记邮政专递服务的范围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答:地方税务登记邮政专递服务的范围具体包括:地方税务登记证的新开、变更、验证和换证业务。
AUTONUM \* Arabic 、问:怎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邮政专递服务?
答:地方税务登记邮政专递服务流程如下:
1、拨打邮政185电话,告知所需办理的业务种类。并在185话务员的指引下准备好办证所需的相关资料;
2、邮递员上门签收办证所需资料。同时,业户需与邮政局签定《委托协议书》1份,并按照有关规定缴付邮递员同时收取邮费及办证工本费;
3、邮递员将资料送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
4、邮递员到广州地方税务分局签收审批后办理好的证照、税务文书、业务票据等资料;
5、邮递员将办理好的证照、税务文书、业务票据等资料安全、及时、准确地送到业户手中。
AUTONUM \* Arabic 、问: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费用具体是多少?
答:办理开业登记的费用是35元,其中证件工本费为15元,框套工本费为20元。办理变更、换证的工本费是15元。办理税务登记证增发副本的工本费是8元。
AUTONUM \* Arabic 、问:办理地方税务临时登记证件的费用具体是多少?
答:办理地方税务临时登记证件的工本费为8元。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免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文)的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15元(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2)根据《转发广州市政府关于在开发区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94号文)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和广州南沙开发区辖区内企业免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15元。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在办理什么税务事项时必须携带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它有关税务事项。
AUTONUM \* Arabic 、问:国内业户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开业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国内业户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开业登记所需的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按要求已填妥的《税务(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持广东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内资业户(私营、个体除外)需多填一份《税务登记表》及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临时身份证、公安部门的证明;如果是港、澳、台人士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回乡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如果是外籍人士只提供护照或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6、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一份;
7、公司章程、合同和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联营、股份、合伙、有限责任、合资、合营需提供);
8、总机构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注:
(1)若为企业法人应提供上述1至7项的资料;
(2)若为企业非法人应提供上述1至8项的资料;
(3)若为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上述1、2和4、5、6项的资料;
(4)若为事业单位(含教育、医疗、科研、福利、演出等)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非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若为部队事业单位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若为机关(党政机关、国家机关)的登记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编制委员会发的成立批文或上级主管部门发的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若为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学术团体、宗教团体)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编制委员会发的成立批文或上级主管部门发的成立批文、社团登记证(其中出版单位:出版登记证或印刷品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若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主管部门发的成立批文或证书。民办医疗机构:医疗许可证(卫生部门发);民办教育机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教委发);
(9)若为市场、汽车保管站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市场登记证、车辆停放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若为律师事务所的登记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若为其他类型业户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其他由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有关成立证明文件(由地税登记分局调查科负责确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AUTONUM \* Arabic 、问:涉外业户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开业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涉外业户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开业登记所需的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按要求已填妥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临时身份证、公安部门的证明;如果是港、澳、台人士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回乡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如果是外籍人士只提供护照或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近期免冠大一寸照片两张;
6、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一份;
注:
(1)若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上述1至6项的资料及将企业的财务印鉴(盖在《税务(扣缴税款)登记表》上);若为联营、股份、合伙、有限责任、合资、合营业户应提供上述1至6项的资料及公司章程、合同和协议及复印件一份;
(2)若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3)若为外国投资企业办事处应提供上述2至6项的资料及外国投资企业办事处注册证和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特殊行业一并出示相关的资料(出版登记证或印刷品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医疗许可证(卫生部门发);教育部门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市场登记证、车辆停放许可证原件、律师执业许可证或其他由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有关成立证明文件(由地税登记分局调查科负责确认))。
AUTONUM \* Arabic 、问: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以下资料:
1、按要求已填妥的《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一式一份;
2、经营者(或受托者)护照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原委派公司执业证件的复印件一份。
AUTONUM \* Arabic 、问: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如下:
1、填写《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一式二份;
2、经营者(或受托者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
(1)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未有营业执照的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一份或提供劳务的证明(或合同)及复印件一份、电话号码等。
(2)若为出租房屋、土地的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出租房屋的产权证、租赁合同、电话号码等。
(3)若为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负责人承包承租合同、电话号码等。
(4)若为外地固定业户来穗经营的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地项目负责人电话号码等。
(5)若为文化体育演出、比赛的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书、合同书或意向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电话号码等。
(6)若为60天内的临时集市、展销会、博览会、文化艺术节、职业介绍会、人才招聘会等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电话号码等。
(7)若为个体书报摊档应提供上述1、2项的资料及承办许可证或有关批准证件。
AUTONUM \* Arabic 、问:税务登记证件是否需要公开悬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其先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再到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由于时间的先后造成了地方税务登记逾期,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罚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地税的登记是可以同时办理的,不存在先到国税或者地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坚持不办理税务登记,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AUTONUM \* Arabic 、问:税务登记证件是否需要定期进行验证和换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AUTONUM \* Arabic 、问:非法人的外资企业,要不要进行地方税务登记证年度验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其范围包括所有持有税务登记证的业户。非法人的外资企业因其持有税务登记证件,所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验证手续?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第二十条的规定,持证人按地方税务登记证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作为验证月份。其中,地方税务登记证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是“1”,表示11月份验证;是“2”,表示12月份验证。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华侨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是在每年的什么时间办理?
答: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华侨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一般为1月1日至4月30日止,具体详见有关公布(如三资企业的法人机构办理联合年审,在广仁路2号广仁大厦二楼)。
AUTONUM \* Arabic 、问:地方税务登记证已过了年度验证期限,是否可以继续办理?有什么处罚?
答:业户可以办理年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如何判别当年是否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答:一般以在副本背面“验证记录”栏内加盖年度验证章为标志(即200X年度已验证)。如验证后又到工商局(或其他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的,则须在30日内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地方税务登记证。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税务登记年度验证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地方税务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来办理:
类 型
资 料
纳税人(内资部分)
持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的单位或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
√及复印件
营业(执业)证照副本原件
√
√及复印件
联合年检报告书
√
联合年检资料送达签收表
√
代码证(原件)或有关批文(复印件)
√
社会保险登记证(分支机构可出示总机构社保登记证副本原件)
√
√
√
AUTONUM \* Arabic 、问: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换证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换证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
(2)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换证申请表。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过期未换证?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AUTONUM \* Arabic 、问: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变更是否有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税务登记内容与营业执照内容不一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相同,现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而且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也发生了改变,是否需要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UTONUM \* Arabic 、问: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1、填写《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注:
(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是港、澳、台人士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回乡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如果是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将证件号码填入《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内,及提供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二张。
(2)变更注册或经营地址的,提供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一份。如需跨区变更地址的,原征管机关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加具“业户已于某年某月某日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意见。
(3)变更合伙人、投资者的,需提供验资报告或章程或协议及复印件一份。
(4)变更业户名称的,征管机关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加具“业户已于某年某月某日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意见。
(5)业户因转制而变更登记内容的,业户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提供有关征管机关意见的《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一式二份和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的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申报办理地方税务变更时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业户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发生变化,需要携带如下资料办理地方税务变更手续: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按要求已填妥的《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3)原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4)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AUTONUM \* Arabic 、问:某业户银行帐号变更了,是否需要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因此,业户必须到所属区征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银行帐号变更。
AUTONUM \* Arabic 、问:某纳税人携带了多本地方税务登记证,应到那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答:为了方便持多本地方税务登记证的业户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建议持3本税务登记证以上的业户,到地方税务登记分局局本部办税大厅专窗办理。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到本市以外的地方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逾期变更登记是否要进行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变更,由于几年来从未申报办理过地方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和换证手续,因此,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税务机关电脑的资料中无该公司记录,该业户现在是直接办理变更、还是凭营业执照重新办理开业登记?
答:不管电脑里有否记录,业户应持营业执照到地方税务登记分局申报变更登记或由登记分局重新录入纳税人的资料,核发税务登记证。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在停止生产、经营时是否需要办理税务事项?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暂停经营或营业的,需要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暂停经营或营业的,应携带相关资料按如下程序办理:
1、先到地税征收机关的办税大厅的文书受理窗领取、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
2、携带《核销发票审批申请表》、《发票购领簿》、发票工本费收据、空白发票到办税大厅的发票窗口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3、核销发票后,提交《停业申请审批表》、《核销发票审批表》、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发票购领簿、批准停业的文件(属交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须提交国税局发出的《核准停业通知书》)到文书受理窗办理停业手续及税款清缴。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停业期满,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办理什么税务事项?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停业期满,办理复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业户停业期满复业,须提供如下资料:
(1)《核准停业通知书》;
(2)填写一式三份《复业单证领取表》。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办理什么税务事项?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UTONUM \* Arabic 、问: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UTONUM \* Arabic 、问: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要不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应该怎样申请办理注销地税税务登记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证件。因此,申请办理注销地税税务登记证流程如下:
(1)业户如在经营期间有发生应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业务的,应在国税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持国税部门已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经管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业户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地税税务登记时,应携带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书面申请报告以及已填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业户如在经营期间有领购地税发票的,要将其进行整理并填写《发票核销呈批表》等资料;
(4)业户将上述资料和文书送经管征收管理分局征收厅受理窗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5)征收机关出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完成注销手续。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它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是否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它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UTONUM \* Arabic 、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税务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AUTONUM \* Arabic 、问:外地经营业户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地方税务事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如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AUTONUM \* Arabic 、问: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否都要办理《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
答: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04号)的精神,以下的高收入行业及个人应按规定填报《广州市重点纳税人到(离)职申报表》以办理临时税源注册登记:
高收入行业包括
1.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足球俱乐部;
4.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6.高等院校;
7.星级饭店;
8.娱乐业企业;
9.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高收入个人包括
1.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2.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3.建筑工程承包人;
4.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6.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7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8.大、中学教师;
9.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AUTONUM \* Arabic 、问:“临时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注销?若要,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我市地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职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56号文)精神,临时税务登记证一般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失效,因此不需要办理注销手续。
AUTONUM \* Arabic 、问: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证的一年期限已过,究竟是需要办年检续期还是要重新办过一个税务登记证?
答:不需要年检,可到地税登记分局局本部及其受理点办理延期手续。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或个人)购买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机动车辆,且未能办理过户,这种情况下该企业(或个人)应如何才能缴纳到车船使用税?
答:对于上述情况,根据《关于强化我市地方税务登记集中管理职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56号)的规定,该企业(或个人)应该以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的名义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然后凭此临时税务登记号办理车船使用税的缴纳。
AUTONUM \* Arabic 、问:广州市的固定工商户临时到广州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市外的经营活动结束又有需要什么手续?
答:1、纳税人外出经营前,必须到原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供税务机关验核:
(1)填报《领取〈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有关外出经营批准文书和与所到营业地开展业务的合同书,如属非商品经营的,应提供经营项目的合同书;如属从事建筑安装的,还要另附有关承建主体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建设单位名称、工程概算总金额和施工期限等内容的书面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准外出施工文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上述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核认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即行向纳税人填发《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纳税人应在领取《证明单》后于《证明单》规定的“有效日期”内从事外出经营活动。
2、业户应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将有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的《证明单》交回原地方税务机关核销。
AUTONUM \* Arabic 、问:《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中的“档案管理码”,是指什么编码?
答:税务登记档案管理码为地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电脑管理码。因此,《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中的“档案管理码”,是指地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电脑管理码。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转借、涂改税务登记证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收管理
AUTONUM \* Arabic 、问:办理了税务(临时源登记)的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后怎么恢复成为正常户?
答:一、非正常户的认定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50号,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公报》2000年第6期)的规定,凡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或税源登记,即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超过半年)不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簿(地税)和发票的使用,同时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在业户登记电脑资料上作“失踪”标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超过1年的,地方税务机关注销其地方税务(源)登记,其应纳税款仍应依法追征。
二、非正常户如何恢复正常
已被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确认为非正常户的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正常状态,业户应向原征收机关报送书面申请(一般由征收大厅受理窗口受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的原因。征收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清缴业户应交未交的税款并作相应处理后,再作恢复正常处理。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申请办理退税业务?
答:因误报误征或符合政策性减免、先征后返还等原因业户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要退回已交税款或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清缴退税的可到地税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受理窗办理申请退税业务。各类退税一般需提供如下资料: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清缴退税
误报误征、所得税自行汇清处理
政策性减免
检查发生退税
先征后
返还
财政
返还
退税原因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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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退还书(一税票一分税种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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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退库申请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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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缴税的缴款书第一联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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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还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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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依据
减免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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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报告或有关申报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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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明(出入境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薪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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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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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办理退税业务的一般要求。随着税收征管业务的改进,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也会有所调整。
AUTONUM \* Arabic 、问:申请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定期定额(双定)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应纳税营业税额或所得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地方各税费的一种方式。
(一)已开业的企业申请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自行填报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报核定表》、《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及正规公文形式的书面报告(所谓“正规”是指书面报告必须由抬头、正文、落款、时间、公章等组成),各一式两份。
2、上一年度的申报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3、已贴印花的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的复印件,且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必须由出租方签章证明,出租方如若是私人,必须同时登记出租人身份证号。
4、上一年由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的《征收方式核定通知书》和《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的复印件。
5、国税部门审批当年“定期定额”核定表的复印件(仅限于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业企业)。
6、属于文化业的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新开办企业需报送的资料(一般自新开业起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1、除上述第(一)条的第2、5点外,其余均相同。
2、开业后到申请之前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3、检查科的检查审核报告,确认事实无法建立健全的账册和准确核算盈亏。
(三)查账征收企业中途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必须在纳税年度半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缘由。
2、检查科调查后的审查报告,判定企业是否有能力建立健全的账册,能否完整记录经营情况和核算经营结果,能否正确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有关手续同上述第(一)条
(四)中途申请变更核定征收额的企业
1、企业填报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报核定表》和书面报告。
2、有关发生变动事项的资料证明,如租金减少,必须提供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3、当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上一次审批的《征收方式核定通知书》和《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4、国税部门批准变更核定营业额批文的复印件。
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视同纳税申报不实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AUTONUM \* Arabic 、问:申请核定定率征收方式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定率征收是指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实现的经营应税收入额依率计征流转税及附加、堤围防护费等,同时按规定的带征率带征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适用于能准确核算经营收入额,但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纳税人。申请核定定率征收方式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已开业的企业申请核定定率征收方式所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自行填报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及书面报告,各一式两份。
2、上一年度的申报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3、已贴印花的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的复印件,且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必须由出租方签章证明,出租方如若是私人,必须同时登记出租人身份证号。
4、上一年由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的《征收方式核定通知书》和《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的复印件。
5、国税部门审批当年“定期定额”核定表的复印件(仅限于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业企业)。
6、属于文化业的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新开办企业需报送的资料:
1、除上述第(一)条的第2、5点外,其余均相同。
2、开业后到申请之前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3、检查科的检查审核报告,确认事实无法建立健全的账册和准确核算盈亏。
(三)中途变更征收方式的查账征收企业(准备办理歇业手续的企业除外)。
1、企业必须在纳税年度半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缘由。
2、检查科调查后的审查报告,判定企业是否有能力建立健全的账册,能否完整记录经营情况和核算经营结果,能否正确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有关手续同上述第(一)条。
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视同纳税申报不实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AUTONUM \* Arabic 、问:地方税税费减免申请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答:业户如果符合国家有关地方税费政策规定,享有税费减、免的(详细请参阅“地方税费介绍”有关章节),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经管的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税费减、免申请手续。一般可在征收管理分局征收大厅“受理窗”领取和报交有关资料,如业户是由征收管理分局外设征收所经管的也可直接向其提出申请。除领取和报交以下基本资料外,还应根据所申请减免的不同税费种类和具体征收管理分局的要求报交其他有关资料(如果需要提供资料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业户公章):
基本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
(4)《地方税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三份,一税(费)一表;
(5)部分业务还须提供申请减免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复印件;
(6)如属第二年减免的,须同时报送上一年度的减免批准文件复印件;
(7)具体征收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AUTONUM \* Arabic 、问:部分营业税减免申请业务须报送的资料有哪些?
答:纳税人除了按照上面“地方税税费减免申请的一般要求有哪些?”的问题要求提供上述基本资料外,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申请减免业务提供并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需申报材料:
1、个人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及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2、属社区服务免税范围的个体工商户或安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及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二、福利企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需申报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年检证书、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四表一册”复印件各一份,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三、随军家属就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需申报材料:
1、新办企业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随军家属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需申报材料:
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
五、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需申报材料:
科技部门相关的《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六、军队工程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政策申请需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2、军队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许可证;
3、军一级军事机关出示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或武警总队相关证明。
AUTONUM \* Arabic 、问: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业务须报送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除了按照上面“地方税税费减免申请的一般要求有哪些?”的问题要求提供上述基本资料外,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申请减免业务提供并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省、市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年检记录
二、新办第三产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三、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减免企业所得税
1、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年检记录
2、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金花名册
3、劳动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安排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4、下岗失业人员的待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
四、生产型民政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年检证书、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四表一册”复印件各一份,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五、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年检报告书、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高校的校办厂可出具省高教厅的证明文件)
2、所属学校出具的财产性质和利润分配方案的证明报告原件
3、上一年度及当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六、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申请减免期内一份具代表性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
2、科技厅、局出具的与上述合同相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技术合同登记表》
3、技术服务合同清算表一式两份
七、下岗职工成立的社区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下岗职工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民政部门出具的受损灾害证明原件
2、保险机构的赔偿证明复印件
3、经税务、保险等部门证明的财产损失清单
九、劳教、劳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司法部或各省劳改局、劳教局,省级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级劳改单位出具的产权证明
十、利用三废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有关部门对其产品综合利用资源的证明文件
AUTONUM \* Arabic 、问: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业务须报送哪些资料?
答: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的《残疾证》、民政部门发的《烈属证》、孤老人员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所在任职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减免地方税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5、个人申请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社区服务减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提供《下岗职工证》原件、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提供《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基本资料
三、应付工资节余转增职工个人股份的减免个人所得税
批准转制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AUTONUM \* Arabic 、问:广州市地税局地方税收属地管辖有哪些原则?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的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在同一区、县级市的,由依法领取执业证件或标准代码证上注明的住所(地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业户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由实际经营、业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实际经营、业务地”是指经常在该处收、存、发货,提供劳务,耗用主要的生产资料(如水、电、原材料等),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收取货币资金等的场所。
如果业户的上述实际经营、业务行为全部发生在某一区(县级市)的按“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办;如果业户的实际经营、业务行为一部分发生在A区(市),另一部分发生在B区(市)则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2000年5月1日前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开发项目在A区(市),办公地点在B区(市),且办公地点没有产权的,则其应纳的一切地方税费,均应由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管辖;如果办公地点拥有产权,则应参照“规定”中的一般规定,专门规定按不同税种分别由A、B区(市)征收机关管辖。
凡是2000年5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建委批文上注明的开发项目地址的,即为项目公司),其应纳的一切税费(不含社保费),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不按办公地点有无房产作为界定管辖的标准。
(二)如果某企业生产车间、仓库在A区(市),经营门市部在B区(市),企业管理(财务)部门在C区(市),则应参照“规定”中的一般规定、专门规定,按税种分别由A、B、C区(市)三地征收机关管辖。
(三)某仓储企业,仓库在A区(市),管理及收款部门在B区(市),应税劳务发生地仍应确认为在A区(市),即应结合实体税法的“纳税地点”规定(细划至区、县级市)和“规定”的一般、专门规定分别由A、B区(市)征收机关管辖。
(四)某律师事务所客户(劳务发生地)遍布全市各区;某摄影企业机构所在地有发生照像业务,也不时派出摄影师外出为机团单位拍照,此类情况仍应由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管辖。
如此类推,不再一一列举,如仍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加强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沟能,共同研究解决。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如何申报纳税?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应分别由其各自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或者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应汇总纳税,经征收机关同意,各分支机构也可分别申报纳税。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座落在行政区域边界的应由哪个税务机关管辖?
答:一个业户的住所(地址)或经营、业务场所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级市边界的,且经营、业务场所连为一体不可分割的,由经营、业务场所的门牌号所属区域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如广州市地税局有特别规定或裁决的,从其规定。
AUTONUM \* Arabic 、问:市政府已确定的特殊区域如何实施属地管辖?
答:要贯彻广州市委、市政府(穗字[1998]24号文)关于“市政府已确定的特殊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广州科学城),设立专门的征收分局实行属地征收。
市在白云区内划给越秀、东山、荔湾三个老城区开发的工业基地及各城区之间在外区已有的比较集中的;经市确认的工业基地内所办企业的征收管辖,按《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若干城区在外区的工业基地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8]517号)规定执行。
AUTONUM \* Arabic 、问:对业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费、金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随营业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一般规定和营业税的专门规定管辖;随增值税、消费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座落地在四个县级市,且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缴交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业户所在地的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市区堤围防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按前款规定管辖。
在广州市区内金融保险企业、三茂、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市区堤围防护费,由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交通建设附加按营业税属地管辖的规定办理。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中国公民的个人所得,按规定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一)对外地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安单位和个人,不论其对个人所得何地进行分配,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就地按照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收入额依市地方税务局核定的带征率征收,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征收入库。
(二)分支机构统一由总机构计算并发放个人所得的,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征收,如果是分支机构直接计算并发放个人所得的,则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征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公民纳税人,必须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境外取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六)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七)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凡纳税人户籍在我市的,由纳税人选择劳务发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税;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地点的,应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凡纳税人户籍不在我市的,应在我市提供劳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四条对部分高收人行业,不准集中缴纳。例如因其营业网点多,且分散、工资、薪金高,上级部分不清楚下级发工资、薪金情况,漏征较严重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某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境外机构派员到我市提供临时劳务,并由该机构支付或负担工资、薪金,若境外企业在广州市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其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没有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提供劳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二)劳务报酬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悦,由提供劳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营业税管辖补充规定第(三)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租赁、转让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属于租赁、转让动产的,由承租方所在地、转让行为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四)稿酬所得书、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支付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支付单位在中国境外的,由所得来源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AUTONUM \* Arabic 、问:印花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征收机关委托银行、保险公司、建委、房管局、各发证机关等单位代征印花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对采取汇总缴纳方式征收印花税的,由汇总缴纳业户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AUTONUM \* Arabic 、问:其他税种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业户应缴纳的资源税,由资源开采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企业所得税:业户注册地与实际业务地以及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区(市)的,由业户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第一条第(一)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土地增值税:对非房地产企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房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由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广州市区内业户应纳(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由“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中“住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在广州市区内,继续由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在市公安局车管部门设立补税点,办理我市车辆在年检审核时发现未缴纳完税的车辆补缴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工作,收起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纳入市地方税务稽查局查补库。补税点办理完税车辆的征收资料按月报送给车辆管辖地的征收分局用于纳税销号。
无证户和经营期限在60天以内的有执业证件业户(如临时举办的展销会、演唱会、博览会等),其应纳地方各税由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AUTONUM \* Arabic 、问:建安行业营业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业户在我市各区承接建筑业的总包、分转包工程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业户承接分、转包工程的,一律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业户承包跨区工程(如供电、供水、管道煤气、排水、道路、桥梁、隧道、电讯、地铁、铁路、疏浚等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按比例分别由涉及地段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跨县级市的,应依法申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就该部分收入向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使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
业户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AUTONUM \* Arabic 、问:金融保险行业营业税的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各银行分行自身直接经营业务的,向分行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各银行支行及其属下的营业网点,统一向支行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由独立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保险业的经营单位,设有分公司、支公司的,应分别向分公司、支公司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AUTONUM \* Arabic 、问:邮电通信行业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邮政局及其属下营业网点,由局本部、支局、专业公司(包括速递、集邮、报刊发行、广告、枢纽、报刊零售、储汇等)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管辖。
市电信局应按以下的分配标准分别向用户所在区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一)市话收入(东山、天河区除外)按各区实际发生收入数计算;东山、天河两区按电信东山分局所管辖的上年底电话用户数再分解应分配税款;
(二)长话收入由于不能划分各区实际收入数,按上年末各区计费用户到达数所占市区内计费用户总数的比重计算各区收入。
其他从事移动电话通讯业务和专业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的企业,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AUTONUM \* Arabic 、问:出租、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单位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征收分局管辖。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的税款,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款,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AUTONUM \* Arabic 、问:路桥收费单位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对有综合还贷任务的路、桥、隧道收费单位,在享受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还”政策期间,其应纳的营业税仍由收费单位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缴纳,集中向财政部门申请“先征后返还”。对已还清筑路贷款的业户或没有综合还贷任务的业务,则由涉及地段的区(市)征收机关管辖。
对通车里程路段跨市、县路段的,其纳税地点可由涉及路段的税务机关及其上级税务机关协商,采取集中先指定某一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然后按涉及通车路段里程比例标准分配,将税款划转有关路段税务机关。
AUTONUM \* Arabic 、问:临时提供劳务应纳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
答:临时提供劳务应纳的税款,由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营业税管辖的补充规定第(三)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由于各种税费的管辖划分标准不一样,所以某一税费在由甲区征收分局管辖,而另一税费可能由乙区征收分局管辖,请勿想当然自行确定主管征收机关。)
AUTONUM \* Arabic 、问:其他有关行业的营业税征管有哪些专门规定及补充?
答:代理业、旅游业的分支机构,统一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对代理业的分支机构取得的代理业收入,如果能按税法规定单独核算计算营业税的,也可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征收分局管辖。
业户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营业税管辖的补充规定:
(一)对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由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单位所在区征收分局管辖,如果其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分支机构具备营业税法明确单独纳税的三个条件(即: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则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二)从事工程监理、摄影、卫生清洁、律师事务、会计事务、审计事务、税务代理业务的业户,由业户机构所在区征收机关管辖,业户跨市(县)提供工程监理劳务的,由劳务发生地征收机关管辖。
(三)关于境外会计师楼、律师楼在华取得的业务收入及不在国内受雇任职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属地管辖问题
对于下列情形,如委托代理申报纳税的,由代理其申报纳税的境外会计师楼驻穗常设代表机构或我市的税务代理机构所在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如自行申报纳税的按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二)规定执行:
1、境外会计师搂、律师楼在华取得的业务收入;
2、不在我国境内受雇任职的外转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华工作天数达90天(协定国达183天)取得的工薪等收入。
AUTONUM \* Arabic 、问:对外地来穗企业承包工程,企业所得税如何征管?
答:对外地来穗企业承包工程,如能提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企业所得税回原地申报缴纳。
不能提供《证明单》的,应按企业取得建安工程结算收入额依4%带征企业所得税;如该建安工程项目属个人承包,承包人拥有部分或全部经营成果的,则按取得建安工程结算收入的4%带征“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是否有规定是查帐计征的企业才可以开具《投资收益证明单》?有没有相关的文件?
答:关于被投资方为非查帐征收企业的,不能申请开具《投资收益证明单》的说法不正确。是否可以开《投资收益证明单》,主要看投资方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所列的企业,符合则可以开具《投资收益证明单》。
AUTONUM \* Arabic 、问:该纳税人是荔湾广场的业户,现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他人,租赁合同上签定每月的租赁金额为每平方80元,去年也一直按照这个标准缴纳相关的税费,但今年,荔湾分局要求该纳税人按照一份文件规定,上下九路租赁标准,每平方120元——150元,是否有这份文件,该纳税人说荔湾广场内的几间房产中介机构贴出的租赁金额都是每平方八、九十元左右,认为税局定的标准偏高,而且是否可以按照租户实际合同金额来缴纳?
答:根据《征管法》、2001年市局会议精神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文件《关于公布广州市一九九九年非住宅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穗国房字[1999]74号)的有关规定,荔湾广场的商铺位于下九路和德星路路段,属一、二级路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0元—200元。并结合租赁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房屋的楼屋、位置、面积、装修、配套设施等条件,确定某些商铺的租金,一线商铺的,足额确定;二、三线商铺在120—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确定。该纳税人的租金偏低,远低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参考租金及各媒体公布的租金水平(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因此,我局根据上述文件核定该路段的商铺的租金水平。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由开发区迁至外区。是否需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
答:业户注册地址从开发区迁往外区,应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如果只是在外区增设分支机构,则可以在外区经营,而继续在开发区纳税。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没有履行替员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法律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答:根据新征管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如果单位没有履行扣缴义务,应由纳税人到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AUTONUM \* Arabic 、问:某建安企业,在广州各区均有建安涉税项目。请问该公司是否要在各个区办理跨区手续,并分别申报纳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等属地管辖的有关规定:
(一)业户在我市各区承接建筑业的总包、分转包工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若业户承包跨区工程(如供水、供电、管道煤气、排水、道路、桥梁、隧道、电讯、地铁、铁路、疏浚等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然后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按比例划给涉及地段的地方税务机关。
(二)开发区、保税区地税征收分局所管辖的业户及广州石油化工总厂等206户企业[具体名单详见我局《关于改进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申报征收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号文)承接跨区工程应向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这些业户是分转包单位,按规定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且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与开发区、保税区地税征收分局或“206户企业”的主管征收分局不是同一征收分局的,有关征收分局应将税款划解给开发区、保税区或“206户企业”的主管征收分局。
其他业户承接跨区工程,应按比例分别向涉及地段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集中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则可向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报纳税,然后由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将已征税款分月按比例划给涉及地段的有关征收分局,但业户仍应向涉及地段的外区地税征收分局按期递交纳税申报表。
申报方式除业户自行上门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不需批准和另有规定外,业户采取以下其他纳税申报的方式,应提出申请并书报告地方税务征管机关,由地方税务征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业户的具体情况,审批后实行。
(1)电子申报;
(2)传真申报;
(3)IC卡、磁卡申报;
(4)其他申报方式。
经地方税务征管机关批准采用网上申报、传真申报、IC卡申报方式的,应每季度(或半年)向地方税务征管机关作出书面纳税申报。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是“企业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评定制度”?
答:“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是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纳税人的申请,按照纳税人依法办税程度,将纳税人评定为不同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实施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优化依法纳税环境,保证税法的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于可以对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缴纳地方税收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纳税人开展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工作。
企业申请评定纳税信誉等级,需自行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领取“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申请表”和“纳税人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表”,填好后提交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征收分局根据征收资料提出初审评定意见交对应稽查局,稽查局到申请企业全面检查复核;提出复审评定意见后,报市第一稽查局和市局评审办公室作出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决定。评定结果将集中通知纳税人,并予以公告。按照“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规定,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将企业评定为A、B、C三类纳税人。
A类纳税人的评定标准是:“依法纳税意识好,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帐册凭证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直能依时申报、纳税,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评定的信誉等级较高,影响正常申报纳税的消极因素较少,税务部门未发现其存在偷税行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1%以下。”
对于“纳税信誉A类企业”,地税部门给予“一优三免”的优惠措施;即优先办理涉税事项(征收管理分局、登记分局在办税服务大厅竖立明显的告示牌);索取有关税收政策资料免费;当年及下一年度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的税务登记免年检;除涉嫌偷、抗、骗税外,二年内免予税务稽查。
“纳税信誉B类的标准是:依法纳税意识较好,帐册较健全,依时申报纳税,会计核算较准确。尽管纳税人目前有能力申报纳税,但存在一些可能影响依期申报纳税的因素。
B类纳税人一般包括:
纳税人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经营等)的;
纳税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股权变更的;
纳税人的财务状况不正常,资产负债率大于或等于80%的;
(四)纳税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等级类别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5%以下,1%以上的。
纳税信誉C类的标准是:“依法纳税意识较差,财务制度、帐册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出现不真实,无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C类纳税人一般包括:
(一)纳税意识不强,屡查屡违法的;
(二)纳税人内部管理不规范,影响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
(三)纳税人曾经采用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申报纳税的;
(四)纳税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超过5%的。(上述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按照《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规定,稽查机关对纳税信誉A类纳税人,每两年稽查不超过一次,B类纳税人每年稽查不超过一次,C类纳税人随时抽查但每年稽查不超过两次。各类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C类纳税人不得参加。
申报缴纳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叫电话报税,怎样申请办理电话报税?
答:电话报税系统是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而开发并推出的纳税申报受理和缴税系统。纳税人只要在指定银行开设缴税帐户,并与经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定委托划款协议,就可足不出户,利用电话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业务。目前我市电话申报系统主要适应于定期定额的双定征收户(含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
申请办理纳税申报的手续主要有:
1、申请采用电话报税的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电话报税申请表。并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及其所属营业机构开设通存通兑账户,在指定银行已设账户的、则无须另外开设。
2、纳税人须与税务机关签定“电话报税委托划款协议书”
有关事项说明:
1、选择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可随时拨打968096800或968096805完成电话申报和纳税。
2、电话报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10日。纳税人除了必须按时拨打电话进行报税外,还要注意检查自己的纳税专用账户存款余额是否足够扣缴当期税款。如纳税人不能按时申报或因纳税专用账户存款不足,对未补足存款致使无法划转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款和滞纳金。
3、纳税人可通过电话报税系统申报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市区提围防护费,而其它税种(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暂不使用电话报税,仍采用上门申报方式。
4、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可在一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怎样操作电话报税系统?
答:(一)进入电话报税系统
1、拿起话筒,拨打电话968096800或968096805。
2、选择普通话服务按电话键1,选择广州话服务按电话键2。
3、输入纳税人代码:纳税人代码为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上的9位电脑管理码;
如果纳税人代码证中没有英文字母,直接输入纳税人代码。例:税务登记证上的9位电脑管理码是712345678。当申报操作人听到“请输入(九位)纳税户代码”的提示音后,应按⑦①②③④⑤⑥⑦⑧,以“#”键结束。
如果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电脑管理码中含有英文字母时,请按以下方法操作:
目前使用的电话键上26个英文字母主要分布如下图:
在操作时,如需输入英文字母,请先按该字母所在的数字键,再以按“*”键的次数代表该字母的序位。如,当要按字母C时,那么应按“2***”;当要按字母D时,那么应按“3*”;当要按字母X时,那么应按“9**”。
例: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电脑管理码是X1234567C,当申报操作人听到“请输入(九位)纳税户代码”的提示音后,应按“9**12345672***”,以“#”键结束。
如果不被电话接受,请使用税务登记证上15位税务登记证号的后9位。
4、输入纳税人密码:业户首次使用电话申报的密码为888888,听到电话提示要求输入纳税人密码后,直接输入888888,您就可以进入系统。
5、电话提示请业户选择有关服务:纳税申报请按电话键1;查询业户电话申报税款情况按电话键2;修改密码按电话键3。
(二)申报
1、按电话键1进入申报纳税程序,电话提示输入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所属时期输入方法:年份(4位数)输一次,月份(两位数)连续输两次,共计8位数字。比如:20000101(表示税款所属时期为2000年1月),20001212(表示税款所属时期为2000年12月)。
关于税款所属时期的说明:如果纳税人按时申报缴交税款,税款所属时期为您申报缴交税款的上月,比如:纳税人6月份拨打电话报税,税款所属时期应为5月,可以直接按1,缴交当月税款,也可以输入20000505。
2、电话提示操作人输入发票额。
发票额的输入方法:按照电话提示音的要求,分税种分别输入五月使用发票的金额,以*号代表小数点,以#号结束,输入发票额正确,按电话键1确认,一直到电话提示税局返回资料为止。没有领用发票,没有使用发票的,输入发票额为0。例:当月开具发票合计元,按电话键1234*56#,输入发票额正确,按电话键1确认。如果发票额输入错误,在要求确认时,申报操作人按电话键2后,可以重新输入正确的发票额。
3、听取税局返回资料的信息。如正确,操作人按电话键1确认,电话提示,已从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划走申报税款;如果认为税局返回资料不对,操作人按电话键2可取消原申报。如果纳税人的银行存款不足,电话将提示银行存款不足,申报无效。纳税人必须在的银行账户中存够足够存款,再进行申报,才能完成电话报税。
(三)查询
操作人选择相关服务时按电话键2后,进入查询程序。电话提示输入8位所属时期,8位所属时期输入方法同上,即为年份(4位数)输一次,月份(两位数)连续输两次,共计8位数字。比如:20000101,20001212。输入所属时期后,电话将提供需查询的资料。
(四)修改密码
选择相关服务时按电话键3后,进入修改密码程序。电话提示输入6位数的新密码,输入操作人选定的6位数的密码,然后,电话提示再次输入新密码,完成后,系统将只接受新的报税密码。
(五)示范操作
该系统已提供示范操作资料:纳税人代码*00133833,纳税人密码888888;只要操作人将这些资料按上述操作提示即可进行模拟电话报税。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答: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或报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时申报或报送的“特殊困难”是指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而未处理完毕有关账务,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办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
(二)地方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的纳税申报表;
(四)相关证明资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一)在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
(二)同一项纳税申报,同意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已有(或累计已有)三个月的;
(三)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对不予受理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记录备案,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说明不受理原因。对经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填写《受理回执》(一份)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时,对申请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将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主管税务机关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困难程度,按有关规定批准其延期申报或报送的期限,延期的期限一般在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延期申报或报送申请受理并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延期申报批件。
六、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或报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延期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是指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按要求填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报告;
(二)地方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当期的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四)相关证明资料(如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账及明细账,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账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告,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同意延期缴纳税款:
(一)逾期税款;
(二)经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的应补缴税款;
(三)批准延期期限已到的税款;
(四)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能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情况。
四、 对符合条件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填写一份《受理回执》给纳税人。对申请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严格审查有关资料,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六、对没有特殊困难、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备案,并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不同意延期缴纳地方税费金答复书》,说明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依法催缴税款入库。
七、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必须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审批,批准后才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经省地税局批准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
AUTONUM \* Arabic 、问:实行查帐计征的业户如何使用《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答:凡查帐计征的纳税(费)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业户”)缴纳(解缴)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代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车船牌照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屠宰税、广州市区堤围防护费(水利建设费)、交通建设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均使用《广州市( )区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SB011,2001年版,以下简称“《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或“本表”)办理申报。
实行查帐计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按照规定填报SB013、SB014、SB015、SB016、SB043、SB044申报表(仅供后台数据录入用)外,还应将有关数据填入本表,以便税务机关快捷为业户开具税票。
凡有跨区涉税项目的,按一区一表填写,按规定一年只申报一次的税种税目,实行单独专页申报。
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少的可综合申报,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多的先按项目汇总申报,然后用专页逐人分行申报。
本表取代以下报表:
原SB011 《 广州市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SB012 《广州市流转类地方税费纳税(费)申报表》
SB021 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
SB027 广州市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SB028 广州市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SB029 广州市从值计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申报表
SB030 广州市屠宰税纳税申报(代征报告)表
SB031 广州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免)税申报表
SB032 广州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表
SB032 -1 广州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表附表
SB037 “省级固定收入”纳税申报汇总表
《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除适用于正常申报外,也适用于被查或自查税、费、金申报,属于哪类申报请在此表左上方第三行的相应框内打“√”。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业户不使用《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答:不适用本表的情形:
1、所有非查帐征帐的业户(个人)均采用SB019《广州市地税“定期定额加发票”业户纳税申报表》,而不采用本表;
2、按规定应由纳税人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清算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国内公民、外籍人士(含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个人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6、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出租、自营房屋申报缴纳地方各税;
7、申报清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财政等部门统发工资薪金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情形向地税征管机关索取应的其他申报表填报。
AUTONUM \* Arabic 、问:实行查帐计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使用适用《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进行申报?
答:实行查帐计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0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终第四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除填报SB011表外,还应当报送以下报表:
SB04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服说明
SB047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
SB048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及填报说明
SB049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
SB050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及填报说明
SB051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
SB052 《坏帐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
SB053 《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
SB054 《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八)及填报说明
SB055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填报说明
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发生部分附表所反映的内容,企业在年终报送申报表时可以不附送该附表,但为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必须在申报主表中声明:本次只报送附表×、×、×、…,无报送的附表数据全部为零。
注:实行查账征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SB016),不需报送SB046表。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除纳税报表外还需相应报送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AUTONUM \* Arabic 、问:申报资料规范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税款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收税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收税额,税款所属时期等。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停止纳税申报?
答:业户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能停止纳税申报:
1、正在办理歇业、停业手续尚未获批准的;
2、停业期间有涉税行为的;
3、办理税登记手续后,没有经营、业务收入的;已申办税务登记但未开始经营或开业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业务,除已办理停业审批手续的以外,必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零”申报。
4、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待批复或已获得批准的;业户按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征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缴税额等情况。
5、在经营业务期间发生亏损、没有经费结余的;
6、地方税务征管机关规定不能停止申报的其他情形。
AUTONUM \* Arabic 、问:已经办理了停业手续的业户是否还须纳税申报?
答:办理税务停业手续的业户,经批准生效后,除停业期间有涉税行为的外,可于停业次月起停止办理纳税申报;停业期满复业的,应于复业后的次月起办理纳税申报。
AUTONUM \* Arabic 、问:对于外籍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应使用何种申报表?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293号文(2002年税务公报合订本第732页)的规定,外籍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分两种情况(1)个人自行申报使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由企业代扣代缴使用《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并一附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AUTONUM \* Arabic 、问:ETS电子缴款入库系统,是否能多个区办理缴款协议,网上申报出现错报和漏报应如何处理,办理了ETS后如何办理跨区申报缴纳税款?
答:1、一个帐号是可以和多个区办理ETS协议。
2、错报的,只能与征收管理分局联系,错报的部分办理退税,再重新申报。漏报的,把漏掉的部分补报就可以了,因为网上报税支持多次申报。
3、跨区申报缴税,如果属于同一银行跨区业务,则在该银行的窗口办理时要事先告知单位跨区申报的情况,一次办理即可;而在税务局也只需办理一次协议。如果是跨区且不同银行业务,则要在各个区的银行和税务局分别办理手续。
AUTONUM \* Arabic 、问:某企业的开户银行为某银行的办事处,现该办事处升级为支行,名称发生了变更。在该行办理的ETS扣税协议,需不需要办理变更?
答:如果该办事处的“支行代码”发生了改变,就要进行办理变更;如果没有改变就不需要变更。纳税人需要向该银行办事处进行咨询。也可以直接把改变后的“支行代码”通知税局人员,在税局电脑中进行设置就可以了
AUTONUM \* Arabic 、问:该纳税人未办理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金核定前取得的收入,是否要进行申报?
答:税务机关通过《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金核定通知书》形式告知纳税人应纳税款和税款的征缴方式,而不是纳税人以告知时间作为开始纳税申报的依据。在纳税人未办理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金核定之前一样要进行纳税申报,具体可以按照实际营业额申报应纳税款。逾期申报的由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按规定进行处罚。
发票管理
AUTONUM \* Arabic 、问:我市地税发票有哪些种类?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我市地税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见下表。
广州市2002版地税统一发票种类表
类 别
发票代码
字轨
发票名称
位 数
使 用 范 围
备注
综合
440110012
1012
发票换票证
税务机关向业务调取已开具发票
440110022
1112
换取不合法凭证证明单
拾万
税务机关向业务调取不合法凭证
增
440110042
1912
通用发票
电脑
税务机关窗口开票专用
440110072
1212
非经营收入发票
仟
非经营收入发票
440110082
1312
拾万
440110112
1412
营业汇总凭证
仟
用于业户登记零星劳务
交通运输
440120012
2512
运输发票
万
适用于陆上运输业务
440120022
2412
仟
440120032
2612
搬运装卸专用发票
仟
适用于搬运装卸业务
增
440120112
2312
水路货物运输发票
万
适用于水路货运业务
全 国
统 一
版 面
2912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
电脑
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2712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电脑
适用于国际海运业务
2812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电脑
适用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建筑安装
440130012
3512
建筑业发票
万
适用于建筑安装业务
裁剪
440130022
3612
拾万
裁剪
440130032
3712
佰万
裁剪
440130042
3912
电脑版
增
金融保险
全 国 统
一 版 面
9312
保险业专用发票
适用于保险业务
9412
保险业专用发票
电脑版
增
440140012
9212
典当业发票
仟
适用于典当业务
增
文化体育
440160012
4112
文化体育业发票
万
适用于文化、体育业务
增
440170472
4212
教育专用发票
万
适用于教育劳务
服务业
440170012
6512
旅业房租发票
万
适用于旅业业务
440170022
6612
旅游业专用发票
万
适用于旅游业务
增
440170042
4512
服务业发票
万
适用于服务业务
440170052
4612
拾万
440170442
4712
佰
440170032
4912
电脑版
增
440170182
5012
服务业限额发票
1-9角
适用于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业务
440170192
5112
1-10元
440170112
5212
服务业定额发票
50元
440170122
5312
100元
440170132
5412
500元
440170142
5512
1,000元
440170152
5612
5,000元
440170162
5712
10,000元
440170462
5812
定额发票汇总凭证
适用于定额发票汇总报帐
440170252
4412
租赁业发票
万
适用于租赁业务
增.裁剪
440170452
4312
个人出租房屋发票
万
用于外来人员管理中心开具个人租房业务
440170272
9612
广告业发票
万
适用于广告业务
裁剪
440170262
9912
电脑版
440170312
9112
拍卖业发票
万
适用于不动产、无形资产拍卖业务
增
440170322
1512
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
万
适用于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费用
440170482
8112
车辆存放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
叁角
适用于机动车、自行车停放保管、洗车及配套业务
440170492
8212
伍角
440170352
8312
1元
440170362
8412
2元
440170372
8512
5元
440170382
8612
10元
440170422
9512
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
万
适用于社会医疗单位收取医药费用
440170432
9412
社会医疗单位挂号定额发票
适用于社会医疗单位收取挂号费用
销售不动产
440180012
1612
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
拾万
适用于不动产销售、转让业务
裁剪
440180022
1712
佰万
440180032
1812
电脑版
增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申请领购发票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称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
(二)税务局登记证的副本;
(三)书面购票申请报告;
(四)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填写一式两份盖有业户公章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广州市地方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表》。
(六)如业户领购(含日常领购)以下种类发票,除提供上述(一)至(五)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件资料的原件。
1、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批准通知书》;
2、申请领购《广东省广州市转让(销售)房地产发票》的,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申请领购《广东省广州市广告业发票》的,应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
4、申请领购《汽车保管发票》的,应提供广州市公安机关车辆停放管理所(或市交委)的批准证明;
5、申请领购《港口专用码头仓储装卸发票》的,应提供《码头经营许可证》;
6、申请领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的,应提供主管征收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书》;
7、业户需领购其他特殊行业的发票的,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业户备齐上述资料交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凭申请表领购发票。
二、业户日常领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业户每年首次领购时,须携带上年度使用的《发票分类分户帐》;
(二)业户如需变更发票领购种类及数量,应重新办理领购发票申请手续;
(三)业户日常领购发票,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
(四)特殊种类(行业)发票应携带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许可证照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对于按季购票和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业户,还应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情况表》;
(六)“双定加发票”的业户、申请领购定额发票和十万位(含十万位)以上大额发票的业户,还应填报一式两联《广州市地方税发票验旧供新申报表》。
业户将已用发票连同以上有关资料及当期完税凭证交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领购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如何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发票?
答:业户先到发票所印刷发票窗口《广州市印有单位名称的地方税发票领购申请报表》,按要求填好带上有关资料报发票所审批。
经征收分局(特殊情况经市局)审批同意后,送承印单位,主管地税机关接发票承印单位校对稿和“校对通知单”,计算出应收发票工本费,通知业户来我局发票所看发票样版,业户认同后签名,同时支付发票工本费。
须带资料和要求:
(一)业户提供的自拟发票式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户名称应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的业户全称一致;
2、发票票面种类、使用范围应与业户执业证件的经营业务范围一致;
3、发票票面应具备税务部门规定的基本内容,票面限额或面额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4、发票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但不能单用外文印制;
5、再次申请印制同类发票的需带一次订印发票样板,其发票字轨、号码应与上次衔接;
(二)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发票使用较大(年用量500本以上)或地方税务部门供应的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的需要。
(三)业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基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基其他执业证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书面印票申请报告;
(4)印票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广州市印有单位名称的地方税务发票领购申报表》;
(6)第二次申请印制发票的业户还须带上填报的《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情况表》;主管税务机关凭以审核业户实际用量与其申请印制数量是否超过一年用量,执业证件是否已超过有效期;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发往各分支机构(含区外)使用的业户,须按次按单位填报《业户分支机构领用发票清单》;
(7)《发票领购簿》。
2、特种行业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印制《广告发票》的应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
(2)申请印制《港口专用码头仓储装卸发票》的应提供《码头经营许可证》;
(3)申请印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应提供《联运经营许可证》;
(4)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电脑发票的应提供财政部门核发的《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许可证》;
(5)申请印制《广州市出租车统一车票》的应提供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6)申请印制可收取外币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使用证》;
(7)业户须印制其他特殊行业的发票的,应相应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的。
AUTONUM \* Arabic 、问:《通用发票》适用范围?
答:1、外地单位和个人跨县、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2、固定业户取得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收入或虽属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但因数额较大,超过其领购发票限额的收入;
3、按规定不宜整本供应发票的单位、个人取得的涉税收入;
4、其他按规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有关收入。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付款方出具的接受劳务、购买无形资产、不动产或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书面证明;
2、申请人填写《开具<通用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
3、该项业务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其中:建安业务应提供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和工程价款有关结算表及甲方供料情况下由甲方出具的书证明,外地单位和个人跨县、市经营应提供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单》);
4、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到税务登记分局或各外设登记点办理临时税源登记手续;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遗失发票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一、业户遗失发票,应于遗失发票的当天,按规定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公开声明作废。
二、失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程序:
(一)遗失者书面报告(为便于加强管理和方便遗失者办理遗失声明手续,广州市区内的遗失者声明,登载在《信息时报》的“地税之窗”栏目)主管地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
(二)遗失者将经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的《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
三、对遗失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AUTONUM \* Arabic 、问:《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范围?在使用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非经营收入发票》适用于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收款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一)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拨款或借款,应分别处理:
1、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拨款或借款,应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事业单位专用收据》。
2、企业之间借款,借入单位应开具《预收款凭证》(注:此凭证在教育路10号新华门市部处购买),还款时借出方开出《非经营收入发票》,借出方收到大于的借款本金款项应开具《服务发票》。
3、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拨、借款,可区分企业或事业单位倍出或借入款,按以上规定分别开具有关凭证。
(二)业户之间收取的代收代垫款项,应分别处理:
1、对于业户召开有关会议(含各种形式展销会、博览会等),发生收回代收代垫纯会务费的收入,不具有购销推介性质的,可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带有购销推介性质的,应使用《服务发票》。
2、业户(出租方)向承粗户收取水电费,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否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均应开具《服务发票》。
3、业户在提供劳务时,发生的代收代垫款项均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视提供的劳务性质,开具相应的业务发票。
(三)业户向对方收取押金,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业户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将所收押金在该劳务款发票内单列一行开具。
2、业户没有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开具《预收款凭证》。
3、业户退回押金时,由收回押金单位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如收款人是自然人,则由预收款单位在退款单上写明退押金的项目、金额、原发票号码及相关记帐凭证号,并由收款人签字后才可报帐。
(四)业户收取损坏赔偿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业户提供应税劳务时发生的损坏赔偿应视作价外收入,而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2、业户没有提供应税劳务时发生的损坏赔偿,属非应税收入的,可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应视提供的劳务性质,开具相应的业务的发票。
(五)会员入会收取的会员费,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属社会团体收取的会员费属非应税收入的,应开具《会员费专业发票》(注:此票可凭社团证向财政部门购买),而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2、对于俱乐部等实行会员制的业户,收取的会员费应开具《服务发票》。
(六)业户收取预付款(订金)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售房款等款项的,应于收到预付款时开具《广东省广州市转让(销售)房地产发票》。
2、饮食业户、勘察设计院等收取预付订金,应使用《预收款凭证》,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七)业户(单位)提供教育劳务收取的培训收入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应开具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提供的《专用收据》。
2、对于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所开办的学历班,辅导班等取得的培训收入不得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应使用《服务发票》。
(八)业户收取的赞助费收入,应区别处理:
1、业户收取的赞助费,如带有经营业务推介性质的,应使用《服务发票》。
2、业户收取的赞助费,如不是有经营业务推介性质的,可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
备注:以上“说明”若与现行税法有抵触,以现行税法为准。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使用《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答:一、本发票适用于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所得。
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承包(租)经营所得及内部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仍使用业户自制的原始凭证;属国有金融机构向社会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应使用金融业务发票,并应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其他单位向社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二、凡需使用本发票的单位,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定受托代征税款协议,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应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不符合条件领购整本发票的,可凭单位证明逐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参加发票查询、定额发票抽奖登记?
答:广州市地方税务设置广州市地方税发票查询系统电话热线电话号码12366-3。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或消费取得的地方税发票(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在票面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和《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专业发票》除外),企业、单位、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热线”查询其合法性。发票查询台—12366-3免收信息费。除了通过12366咨询台登记之外,还可利用互联网(.)上进行抽奖登记。每张定额发票只能在被确认资格的当期参加抽奖。登记参加抽奖截止时间为当期的季末最后一天。中奖发票号码将在有关媒体和广州地税网页上公布。
拨打查询、抽奖热线电话方法
第一步:拨打电话:12366-3
第二步:按提示音选择语言的种类(1或2)
第三步:按提示音选择业务种类(抽奖登记1或查询开奖结果2)
第四步:输入发票右上角第二行查询号码
第五步:按提示音选择查询结果(发票真伪结果或中奖结果)。
AUTONUM \* Arabic 、问: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奖励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单位、个人通过“电话热线”查询或其他方式发现涉嫌违法发票,可以电话、信函或上门等方式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站举报(具体地址、电话号码见附表2)。举报人举报发票案件应提供涉嫌违法发票原件、开票企业(单位)名称、地址及其他凭证等有关资料。
对经查实确认的违法案件,按《广东省群众举报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粤府函[1990]97号)规定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对举报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最高奖金额可达十万元。
AUTONUM \* Arabic 、问:定额发票抽奖范围?
答:凡消费者持有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或者《广东省广州市机动车辆存放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均可参加发票抽奖活动。顾客取得发票后,应注意核对发票票面所盖印章是否与提供服务的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AUTONUM \* Arabic 、问:发票抽奖活动开奖时间和查询中奖方法如何?
答:抽奖活动每季开奖一次,开奖时间为每年的1、4、7、10月。
发票查询号码有10位和11位数字两种,消费者可按以下方法在《广州日报》刊登版中查找本期已参加抽奖登记的发票是否中奖。
1、可先查看本人手持发票右上角的发票查询号码前三位数字的区间,再该区间内按数字按大小顺序查找发票中奖号码;
2、可使用查询电话——“12366-3”,按系统语音提示查询中奖情况。
AUTONUM \* Arabic 、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兑奖地点?
答:单位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市地税局征管处 吉祥路46号 83637082
东山征管分局发票科 广九大马路4号 83884912
越秀征管分局发票科 诗 书 路 9 号 81903026
荔湾征管分局发票科 西华路40~98号 81042070
海珠征管分局发票科 广州大道南917号 89000262
天河征管分局发票科 水荫四横路110号 87719834
芳村征管分局发票科 芳村区浣花西路1号 81511236
黄埔征管分局发票科 黄埔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 82376863
白云征管分局征管科 柯子岭景云路18号 86588690
开发区征管分局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楼A座二楼 82225311
保税区征管分局 广保大道5段三楼 82227700
AUTONUM \* Arabic 、问:发票抽奖的奖项和奖金如何设置?
答:每期抽奖设五个奖项: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0名、四等奖1800名。
特等奖奖金50000元;一等奖奖金各25000元;二等奖奖金各10000元;三等奖奖金各500元;四等奖奖金各100元。
AUTONUM \* Arabic 、问:中奖发票如何兑奖?
答:每期中奖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天为中奖发票持票人兑奖期,逾期不兑奖的作自动放弃兑奖权利处理。
中奖发票持票人须凭发票原件和领奖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兑奖。
(一)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持票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兑奖;
(二)三等奖、四等奖的持票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兑奖。
第十五条 中奖《定额发票》的持票人为奖金获得者。持票人以企业、单位、团体名义领取奖金的,可提供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帐号由经办兑付奖金部门将奖金全额划入持票人的基本帐户。奖金获得者为自然人或以个人名义(含以个人储蓄存款帐户)领取奖金的,对所得奖金均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中奖者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中奖发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兑奖:
一、经鉴定为假发票的;
二、未纳入抽奖范围的;
三、税务机关已经宣布停止使用,但企业、单位仍使用的票种、版本发票;
四、超过规定兑奖期限的;
五、经查实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或尚未开具的;
六、票面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辨认的;
七、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AUTONUM \* Arabic 、问:某安装工程已收取了安装费并开具了建筑安装业发票。现工程只完成了一半,对方要求退回未完成的一半工程款。但由于开出的发票对方公司已作帐务处理(入帐),无法提供原发票,应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穗地税发[1997]86号文件《印发〈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点第9条中规定:接受劳务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无法退回的情况下,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开具的发票联是手写填开式的,应凭对方复印的发票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开具“红字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某企业向上级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交纳了一笔质量保证金,上级机构开具了《行政事业收据》,企业凭此收据入了帐。现上级部门将这笔保证金退回,并开具了相关的退款批文。企业应当开具何种发票给对方?
答:我市业户可开局《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局《通用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持有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广州市联运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范围是:代办公路、航空货物联运,适用什么种类的发票?能否持该证到所在的地方征收分局申请领购《运输业发票》?
答:参照穗地税发[2002]287号文《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六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是否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不是根据纳税人是否持有运输业相关的证照或者是否拥有运输工具来确定,而是根据纳税人是否提供了运输业劳务来确定”。纳税人开具发票也应根据其提供的劳务来确定。纳税人可凭《广州市联运经营许可证》申请印制《全国联运统一发票》或申请领购《服务业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拍卖业发票》票面受票人设置的是委托方。当由买方支付拍卖行手续费时,此发票是否可以填写买方单位的名称?如否,则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穗地税发[1999]202号文件转发国税发[1999]4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点: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文件明确了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应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相应应开出地税部门监制的《拍卖业发票》。向买方收取手续费,应在拍卖业务开具的发票中一并开具。如: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则应在《转让不动产发票》中开具;拍卖货物,则应在“销售发票”中开具。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个人之间借款应开具什么发票?还款时则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 1、收到借款可开具《预收款凭证》;收回借款本金应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利息等应开具《服务发票》;2、单位间款项往来应遵循征税原则用票,涉税收入应按税目开具相应发票,不征营业税的则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使用税控机开具发票,发生劳务退款,发票已入帐,应如何处理?
答:直接使用税控机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只是会计的习惯叫法,实际打印出来的仍是黑色的字体),其开票规则为:1、收费说明栏内打印“退xxxxxxxxxxxx号发票”;2、按原发票经营项目内容全额打印,金额打印负数;3、合计人民币大写打印前面加“退”字;4、备注栏内打印退票原因。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打电话参加定额发票抽奖,系统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但业户的身份证最后一位数字为英文字母X,应该如何输入呢?
答:输入身份证号码是方便业户开奖时查询的。业户可选择自己方便记忆的数字输入,以便日后查询。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以生产和销售食品为主,主要以各大商场为销售对象。当中有发生以下费用:1、入场费;2、销售小姐管理费;3、端架费(商品放置醒目位置收取费用);4、快讯费(商场刊物刊登费);5、场地租金(租用商场柜台)。支付费用后应该索取那些种类的发票,对于用途的填写应该有那些规定?
答:商业部门向供货方收取促销费,宣传费和手续费等类似性质的各种费用,应使用《服务业发票》 根据所提的第1、2、3、4问题,属价外费用,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第5项应开具服务业类的《租赁业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新版服务业定额发票适用范围?
答:《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使用于提供娱乐业,饮食业,其他服务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经批准同意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以外)。
AUTONUM \* Arabic 、问:凡属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都是真发票吗?
答: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凡在我市范围(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内进行经营活动或消费取得的地方税发票(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在票面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和《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专业发票》除外),企业、单位、个人均可通过“电话热线”查询其合法性。电话:12366-3。
发票不一定都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国有邮政、铁路和民用航空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邮政的收据;国有铁路和民用航空企业等。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金融、保险、电信、交通部门国有公路运输和水上运输企业的有效凭证已纳入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AUTONUM \* Arabic 、问:咨询公司办理移民手续收取费用后,只提供其自行印制的收据,没有正式发票.请问是否合理?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咨询公司取得应税收入没有开具发票的行为,可进行举报。税案举报热线:(020)83637040。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企业将持有的写字楼物业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租赁管理。租金收入一直以来都是开具通用发票给租户。由于每月需开具的发票数量众多,地税部门收取一定保证金后供应发票。据了解,需缴交保证金的范围在¥3000-10000元间。请 AUTONUM \* Arabic 、问:这种做法有相关的文件资料吗?应该缴交的实际金额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AUTONUM \* Arabic 、问:国外票据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外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AUTONUM \* Arabic 、问: 收取押金如何开具发票?
答:业户向对方收取押金,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业户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将所收押金在该劳务款发票内单列一行开具。
(二)业户没有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开具《预收款凭证》。
(三)业户退回押金时,由收回押金单位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如收款人是自然人,则由预收款单位在退款单上写明退押金的项目、金额、原发票号码及相关记帐凭证号,并由收款人签字后才可报帐。
AUTONUM \* Arabic 、问: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的第二联(发票联(报销凭证))和第三联(记帐联)和第四联如何使用?
答:根据穗地税发[1997]190号文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第一联“存根联”不用撕下,待整本发票用完后送税务机关,进行“验旧供新”。第二联“发票联(报销凭证)”由纳税人持有。第三联“开票单位记帐联”由扣缴义务人持有,第四联“送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时连同有关报表送主管税务机关。
AUTONUM \* Arabic 、问:举办培训班收入、驾驶员培训收入、运动场收取有出租乒乓球台等应开什么发票,税务机关是否按税率设置发票种类?
答:开具发票应遵循征税原则,应根据劳务行为适用税目开具相应的发票,不可单凭税率确定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种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应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运动场出租乒乓球台,应按体育业征税,也应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场所属于租赁业的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文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应开具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据。
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根据税法规定按文化体育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应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从事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业务(如出租推土机等),将工程设备租给外地使用,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六点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所以应在广州纳税并开具我市地税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两个业户合作建房,双方签定了合作合同,确定某业户以土地使用权作投资入股,对方收到投资入股要提供什么发票?以什么项目开票?
答:发票开具项目要根据收入性质及使用营业税政策来确定,如不征营业税,可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如征收营业税,则可按适用税目开票(例如: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则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以上情况也可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没有地税监制章或监制字样,是否合法?代办运输中介业务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航空货运收款凭证属于专业发票,暂未套印发票监制章;
代办运输中介业务应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保险公司预收出口信用保险费的业务,应开具什么发票?发生退保费时怎样处理?
答:保险公司预收保费时应全额开具保险发票;发生退保费时,可开具红字保险发票,也可由对方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如需开具红字发票,应附上保险合同、银行凭证及对方证明等资料。
第二部分 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怎样确定负有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
答: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何谓“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一九九四)159号文的规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第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第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第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这样规定是因为“交通运输业”的纳税地点那是机构所在地,所以要首先认定何谓机构,例如:一外地交运企业在我市有一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办事机构,如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应作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我市申报纳税。
AUTONUM \* Arabic 、问:搬家业务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目前,社会上出现很多的搬家公司,其业务除主要为居民提供搬家服务外,还承接公司和工厂、设备的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规定: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和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开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文化培训应按哪能个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其他文化业”是的指除经营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此项规定所称培训活动包括各项培训活动,因此对文化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AUTONUM \* Arabic 、问:对有线电视中心向顾客收取的定额管理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的规定:“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影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此对有线电视中收每月向顾客收取的定额管理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对经营游览场所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19号文)的解释,游览场所,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游览场所。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就是对经营这些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征税,即按销售门票收入“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游览场所内属“娱乐业”征税范围经营项目如游乐场、歌舞厅等则应按“娱乐业”依10%税率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对足球俱乐部组织足球比赛的收入足额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的解释,体育比赛属文化企业征税范围,因此足球的俱乐部收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支付的球赛转播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全额计征营业税。足球俱乐部承租体育场进行足球比赛,其计税额为自售门票收入扣除场租及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后和余额。
AUTONUM \* Arabic 、问:电话及的安装费(初装费)应纳什么税目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电话机安装业户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应如何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文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AUTONUM \* Arabic 、问:怎样划分营业税建筑业的“修缮”与增值税的“修理修配”?怎样确定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和《营业税法规解析》一书的说明,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如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征收增值税。
AUTONUM \* Arabic 、问:代办电信工程、疏浚工程、打井工程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吗?
答:原营业税政策规定(1993年12月底以前):
①代办工程是以承建单位的性质来确定适用税目,承建单位是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承建单位是邮电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生产单位则按“邮政电讯”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疏浚工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打井工程按打井业务的用途来确定造用的税目,如果是工程性打井,按“建筑安装”税目的征收营业税,如果民用性打井,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1994年1月开始):
①对代办电信工程,不再以征建单位的性质来确定适用税目;
②疏浚工程不再适用“服务业”税目;
③打井工程不再以工程项目的用途来确定适用税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规定:凡承接代办电信工程、疏浚工程、打井工程,均应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对于绿化工程是否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六条问题的解答,因为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于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怎样确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营业税收讫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由于建筑业取得收入的方式与其他行业取得的方式不同,使得确定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下列规定来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七点规定,承接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实行合同完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③实行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月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④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的当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应征营业税的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则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AUTONUM \* Arabic 、问:怎样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四点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AUTONUM \* Arabic 、问:怎样确定租赁业的营业额?
答: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转租业务也应全额征税。
AUTONUM \* Arabic 、问:娱乐场所提供的饮食服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娱乐场所在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包括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等食品的收入)应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AUTONUM \* Arabic 、问:某俱乐部实行会员制服务,经营饮食、健身、沐足、乒乓球等项目。向会员收取一次性的会员费,应如何计算营业税?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4]514号文,对俱乐部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会员费,以取得收入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兼有非娱乐业征税范围,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没有提供娱乐业行为的,会员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某快件公司速递邮件出境时,先代垫关税,再向客户收回(没有收取额外费用)。1、快件公司向客户收回代垫关税,是否要征营业税?2、应向客户开具哪种发票?
答:1、国家税款不作为营业税“价外费用”处理,不征收营业税。
2、代收的关税可以在收取速递费用原发票上分别填列。
AUTONUM \* Arabic 、问:某房地产公司征用村委会农田,向村委会支付农田补偿金和青苗补偿金等四项费用,农田和青苗补偿金各怎样计税?
答:青苗补偿费应有政府规定的特定对象和标准,对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农田属于集体土地,对其被征用取得的收入在未有新规定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某电影发行公司由珠影授与电影发行权,现转让该影片发行权,是否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和音像著作。电影发行权属于音像著作的使用权,所以转让发行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某发展商征用土地开发商品房,以部分房产和现金补偿给被拆迁户。1、发展商以房屋作为拆迁补偿,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2、被拆迁户收到补偿款和房产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
答:1、根据《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79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发展商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营业额的确定: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以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
2、被拆迁户收到房产和补偿款,被拆迁户为个人的,暂不征收营业税;被拆迁户为单位的,如属于合作建房的,应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煤气管道初装费。1、开发商从物业管理公司收回该笔初装费,是否计征营业税?2、这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99号)中,明确的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要征税有何不同?
答:1、如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核算单位,发展商从物业管理公司收到的煤气管道初装费不用计征营业税。依据是营业税条例细则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解析,开发商并没有向管理公司提供劳务和收取价款,所以这部分不作价外费用。
2、穗地税函[2002]99号文讲的是煤气公司取得初装费按“建筑业”计税,此文已废止。
AUTONUM \* Arabic 、问:网吧、酒吧按哪个税目计征营业税?
答:1、自2003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2]145号),酒吧应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娱乐业”税率为20%。
AUTONUM \* Arabic 、问:某公司向电影发行单位购进影片,并对其进行特技效果加工,制成立体电影。然后出租或出售给其他放映单位。取得该部分收入是否要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片租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A公司是一家收集各种信息,并进行数据处理的公司。A公司将收集的各种行业信息处理加工后,分门别类地将这些信息按行业印刷并装订成册。同时在其自有互联网站发布这些信息给A公司的所有交费会员客户。A公司所提供的劳务应按什么税目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A公司实质上提供一种“资料查询”的服务,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旅行社收取的组团收入是否可以扣除该团的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一切费用后,以净额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后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费用只是其成本、费用项目,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但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饮食服务设施,为游客提供了旅游必需的住、吃、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营业额时,是不能允许扣除的。
AUTONUM \* Arabic 、问:某驾驶员培训学校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其中包括代学员向有关部门缴交的办证费。该培训学校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五条及其《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价外收费,包括代收代垫费用,均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故该培训学校取得的培训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某公司根据客户要求的规格、型号、品牌购买设备,分四年期租给客户,每年收取一次租金。四年租赁期满后,设备归还出租方,但承租方有购买权。该情况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按何税目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来划分:
1、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1)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AUTONUM \* Arabic 、问:某社会团体向企业收取非会员费性质的赞助费,用于赞助该社团发行的杂志印刷费。该赞助费是否要征营业税?
答: 如该团体向对方提供了广告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应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属无偿取得,则不征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某公司出地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建房,建成后,该公司占 40%的楼层。该公司分得这 40%楼层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该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顺序确定。
AUTONUM \* Arabic 、问:合作建房应如何纳税?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A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B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其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A 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B 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C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比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4号文明确如下:国内企业将土地三通一平后以土地与外商合作建商品房,双方成立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中方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合作公司,外方负责兴建商品房的一切资金并负责商品房在境外销售,双方采取分建筑面积、分销售收入、提取固定利润等分配形式。并对上述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A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B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C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收取的押金是否应该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AUTONUM \* Arabic 、问:广告公司承接广告业务能否扣除广告制作费后差额纳税?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之间借工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企业之间借工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区分非工程性和工程性的雕塑劳务?
答:据了解,雕塑有非工程性与工程性之分:非工程性雕塑一般是指通过市场(工艺美术类市场、画廊及展览馆等)参展或出售的雕塑行为;而工程性雕塑则是以施工工程为主体的一种雕塑行为,包括城市雕塑及园林环境雕塑等等,其具体操作与建筑装饰工程相同,即由作者设计后交由工程人员施工(包括建造大型钢盘支架、打地基等)。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对非工程性雕塑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对工程性雕塑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界定广告、招牌适用税目?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对从事广告招牌业务征收营业税应划分广告招牌和非广告招牌。招牌中含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内容的,属于广告招牌;招牌中不含上述内容,只发布委托方名称的,属于非广告招牌。
AUTONUM \* Arabic 、问:广告代理公司抵扣内容有哪些?如何计缴营业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通知的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广告代理者与广告发布者都属于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代理者是指自身无宣传媒介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是指自身拥有宣传媒介的广告经营单位(如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等)。广告发布者接受客户委托后,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宣传媒介为客户宣传,客户所支付全部费用均为发布者所有,而广告代理者接受客户委托后,需通过广告发布者才能为用户宣传,广告代理者向用户收取的广告费用在相当一部分需转付给广告发布者。如果对广告代理者与广告发布者均按收入全额征税,那么同样一笔广告业务,由广告代理者承揽与由广告发布者承揽,但在计算广告代理者的营业额时,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某些广告经营单位委托印刷厂印制宣传品,然后雇工在公共场所散发,这类广告经营单位不属于广告代理者,而是属于自身拥有宣传媒介的广告发布者,其支付的印刷费、雇工费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转让股权计征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合作建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出地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包括代办拆迁工程收入)应如何纳税?
答:出资方提前支付给出地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出地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合作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出地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出地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AUTONUM \* Arabic 、问:某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后,向施工单位收回代垫水电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该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上述业务中,该建设单位只向施工单位收取了代垫的水电费,但并未为施工单位提供应税行为,不属于应并入营业额的价外收费,所以对其代垫的水电费收入不征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收入时,如何折算营业税计税收入额?
答: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外汇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按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金融保险企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选择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
AUTONUM \* Arabic 、问:房屋被征用取得补偿收入是否应该纳税?
答:根据《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文,注:穗地税发〔2000]79号转发〕第二条规定:“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穗地税发〔2000]79号转发时补充以下意见:该规定不包括以合作开发房产等形式的房地产交易的应税行为。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应该按什么税目计缴,如何计算?
答:根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货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并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
AUTONUM \* Arabic 、问:以资金、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应该纳税?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252号)规定:企业以资金对外投资取得的固定收益,如属股权性投资的,不征营业税(包括合资、联营形式的,如转入实收资本也应按此办理);属于债权性投资的,应按“金融保险业”征税。其投资方式可根据经管财政税务机关开出的《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上注明的“接受投资方式”来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即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固定的利润分配,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再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事业单位向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向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类似性质的费用应如何交纳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394号)的规定:
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是企业总机构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了解决经费不足,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总机构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和经税务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有税务部门批准收取的不征,无的按服务业征收。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AUTONUM \* Arabic 、问: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哪几种?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税率为33%。另外,国家对一些所得少、规模小的企业,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具体是独立经济核算纳税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设立地。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业务地以及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区(市)的,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市、县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未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的计税论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在税法和实际工作中一般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答:企业依照税法在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即为应纳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AUTONUM \* Arabic 、问: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答:(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二)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次年4月底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东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在年终汇算缴时,少缴的所得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五)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不同)折合成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收入确认的原则有哪些?
答: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包括哪些范围?
答: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条例》还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AUTONUM \* Arabic 、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费用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1、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单位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2、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2)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帐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是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规定?
答:(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得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2)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规定?
答:一、除下列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 的,应据实扣除。
(1)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②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
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答: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交的社会保障费和商业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佣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纳税人(下列第2、3款列举的行业除外)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在税前扣除吗?
答: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坏帐损失和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答: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其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5‰。计得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及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答: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贿赂等非法支出;
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AUTONUM \* Arabic 、问: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亏损的弥补还要注意以下内容:
1、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2、纳税人2002年度发生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由主管征收机关进行初审。未经征收机关初审,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弥补亏损。 (穗地税发[2002]315号)
AUTONUM \* Arabic 、问: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股息及红利(以下统称利润)作补税或免予补税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需补税范围:投资方从设在低税率地区(具体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浦东新区、海南省六个地区)的被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有关规定补税。从其他地区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利润补税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1)低税率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从低税率地区联营企业免税期间分回的利润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从联营企业减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应扣减其减税部分所得额后补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补征办法按市国税、市财政、市地税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5]53号)执行
(3)投资方在免税期间(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免税)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在减税期间(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税)对外投资分回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按应补缴的应纳税额和减征比例予以减征。
(4)如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补亏后仍有盈利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的适用税率按最低裆税率18%确定)。如纳税人既有按规定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见《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文)
(5)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AUTONUM \* Arabic 、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经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时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经省信息厅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做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AUTONUM \* Arabic 、问:转制科研机构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1、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穗地税发[2000]158号文件所列的市属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后,其取得的所得在2003年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3、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4、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5、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6、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的起讫时间不同,国税发[1999]135号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到期以后,应重新计算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是否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开发新产品,从产品设计—研制—技术工艺调整—定型投产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统称新产品研究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盈利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10%以上的,不得抵扣;其抵扣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AUTONUM \* Arabic 、问:同时领有《软件企业证书》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纳税人,可以交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纳税人可以交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如纳税人既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计算企业所得税,同时又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工资和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优惠政策。
AUTONUM \* Arabic 、问:投资方以房屋作价投资入股,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答:1、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企业以房屋作价入股的投资行为,在税收上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不动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因此企业在确认增加长期投资的同时,应该将转让所得(即:公允价值 –(原值 – 投资前的累计折旧)– 有关税费金和相关费用),计入投资当期的损益。如果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就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转让股权(包括退股)时,如果转让价值大于房屋作价入股金额,意味着实现了转让所得(即:转让股权收入 – 公允价值),应计入转让股权当期的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为个人,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税目“转让财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的过程应分清两个环节:(1)投资取得股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 – 房屋原值 – 合理费用(中介费、公证费、流转税费及其他行政收费)– 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20%;(2)转让股权(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时,应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收入 – 投资形成的股本合理费用 – 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20%。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有何规定,应如何计算?2003年度与2002年度是否有区别?
答:1、根据穗地税发[2001]92号文《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一共有六种:(一)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形式。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比例 = 核定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 / 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当年可计工资薪金支出 = 当年营业收入 X核定挂钩比例。(二)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形式。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比例 = 核定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 /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当年可计工资薪金支出 = 当年未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所得额 /( 1 + 核定挂钩比例)×核定挂钩比例。(三)工资薪金支出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按照穗地税发[1998]205号文《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四)属于事业单位的纳税人,其税前工资薪金支出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准予据实扣除。(五)经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六)定额计税工资形式:①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发生亏损,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96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②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0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③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1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④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2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2002、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按照2001年的文件规定执行。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职工出差补助的标准是多少?企业对于职工的差旅费和出差补助应如何报销?
答:出差伙食补助费(俗称出差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至于企业差旅费和出差补助的报销问题,应符合真实性原则。报销补助必须有为生产经营需要出差的前提,要有差旅费报销凭证和出差审批文书作为报销依据。
AUTONUM \* Arabic 、问:关于销售产品而发生的促销费用(包括实物、货币和权益),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一般商品销售发生的促销费用(如买一送一、附送小物件、有奖销售奖励实物等),在税前扣除方面必须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穗地税[2000]501号)有关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另外,派发现金“利是”的支出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纳税人用税后自有资金解决,并且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的装修费用,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穗地税发[2002]152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经营成本的确定,应依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的装修费用可按工程受益期限和受益项目分期摊入工程成本,但其中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为进行PBT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购进了价值为1650万元的国产设备。该项目跨期3年,企业在第一年先购进投资额为650万元的其中一部分设备,并已按合同规定实际支付了240万的设备款。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应如何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9]290号文《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企业应按当年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效凭证、资料所记载的实际支付设备款的金额(该企业第一年实际支付了240万元),按40%来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在办理汇算清缴时计税工资按1000元来计算,结果亏损;之后又按960元来进行调整,结果又为盈利。该企业计税工资应适用哪一个标准?是按1000元作为计税工资不需交企业所得税</span>还是按960元作为计税工资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穗地税发[2001]92号文有关“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均以纳税人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所规定的考核指标为原则”的规定,该纳税人的税前扣除工资标准只能是960元。原因是如果采用1000元的标准,则无法满足应纳税所得额盈利(即应纳税所得额盈利但不超过3万元)的考核要求。
AUTONUM \* Arabic 、问:采用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列支工资,在计算增提效益工资的具体步骤中,每一步骤中所指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理解?
答:一、第一步公式中“未作工资薪金支出及三费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工资薪金支出和三费作纳税调整之前,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已作完全调整之后的数额。
二、按照“人均计税工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奖励工资(效益工资)”的构成,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可以分两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按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相应档次可扣除的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的标准,即按第一点所计算的“未作工资薪金支出及三费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找到各级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然后按人数和月份计算全年的定额计税工资总额,但其前提是全年的定额计税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仍有所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利用第一步确定的工资定额标准,按照穗地税发[2001]163号文的四个计算步骤计算奖励工资额度,确定税前工资扣除总额。而穗地税发[2001]163号文第七点介绍的计算方法,解决的是如何在已经确定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再计提奖励工资(效益工资)。
该计算方法具体为:
采用定额计税工资形式的纳税人,计算增提效益工资的具体步骤:
第1步:扣除相应档次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后的所得额=已提工资薪金及“三费”+未作工资薪金支出及“三费”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相应档次可扣除的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
第2步:系数=扣除相应档次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后的所得额÷(1705元×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第3步:月人平均计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相应档次的月人平计税工资+50元×系数
第4步:允许税前扣除的全年工资薪金=月人平计税工资×全年平均职工人数×12个月
[注:1705元=每人创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月人平增支20元×12个月+600元×(14%+2%+%)]
所以穗地税发[2001]163号文第七点所指的“扣除相应档次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的所得额”和“按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相应档次可扣除的定额计税工资及三费”当中的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并非是最终意义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在计算过程处于变动的数额,即只是根据定额工资标准部分进行了工资薪金纳税调整后的数额。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以及企业出租给职工的住房或者无偿提供给职工居住的住房,可否计提折旧?
答:国税函[1999]486号文规定“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提折旧和维修管理费”,是因为住房已经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出售后不再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判定企业的房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不是根据房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而是根据企业是否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只要企业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就意味着该房产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聘用失业人员,并将市就业办发放给失业人员的安置费确认为该企业的收入,没有发给这些职工。 该公司取得的这笔再就业安置费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该项奖励性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招(借)用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而取得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的一次性奖励资助金,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从事法律、会计、税务咨询等中介代理业的纳税人,税前工资薪金支出标准是多少?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1、参照《关于律师事务所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97号)的规定,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税前计税工资扣除分挂钩和定额两种形式:凡实行挂钩形式的业户,一律以年度利润率10%为考核指标。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的,允许按业务收入总额的30%幅度内计算税前扣除工资。采用定额计税工资形式的纳税人,可在《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92号)规定的同档次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相应上浮20%计算。
2、根据《转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17号文),对于事务所雇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可比照我市当年地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并据实在税前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新办的咨询公司能否享受两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免的期限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
1、新办的咨询企业只有是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和税务等咨询的,才有可能经税务机关逐年审批后享受此项政策。
2、减免期限的界定应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例:企业在2001年4月开业,享受一年的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减免期限应是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在年终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没有同时办理亏损确认,过期补办税务机关是否会受理?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65号)的规定“发生年度亏损或要求用本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应在年终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填报《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企业应当按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关于做好2002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315号)的规定:未经征收机关初审,纳税人不得自行税前弥补亏损。
AUTONUM \* Arabic 、问:关于国有企业兼并改组所发生的费用,如:支付给被兼并企业分流人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替被兼并企业清偿债务所发生的支出等,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一、国有企业支付被兼并企业债务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兼并后支付给企业下岗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穗地税发[2002]37号的规定:
1、纳税人2002年1月1日后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因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有困难的,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可在3年内均匀摊销。
2、对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前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因数额较大已按我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163号),摊销期限仍按原规定处理。即:纳税人按照国家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对支付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有困难的,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可在五年内摊销,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解雇职工,被职工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职工胜诉要求企业给予职工以下三项补偿: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因企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职工而加发的一个月工资;因企业违反了劳动法给予职工的赔偿金。第三条的赔偿金应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这项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征税;而由法院判付的赔偿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在上述情况下按法院判赔的标准实际支付的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不能够就此得出结论--凡是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都可以税前扣除,应就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AUTONUM \* Arabic 、问:商品削价准备金以及存货跌价准备金在税法上有什么区别?
答:按照《商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商业企业可以计提一定比例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某企业购进一辆二手小汽车,该汽车在原单位已计提完折旧。企业购置车辆的费用支出应如何处理,能否再提折旧?
答: 企业如果办理了合法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并且取得合法凭证的,可按规定确认固定资产价值,其尚可使用年限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穗地税发[2000]501号文车发)规定的计提折旧年限短的,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AUTONUM \* Arabic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提到“从2000年度起,凡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反映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免税优惠”具体是指什么?
答: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是指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依照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例如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的有时间限制的减免规定。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 只有从其他地区分回的税后收益,现在企业要计提业务招待费,是否用分回的投资收益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根据穗地税发[2002]74号文规定,如果企业全年没有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只有从非差别税率地区(即指经济特区以外地区)分回税后的股息性所得,按现行政策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在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为负数的前提下,其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不受税前扣除标准限制。(见《公报》2002年第二期)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为一般查帐业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现收到被投资方分回的利润。被投资方是经济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且正处于减半征收期间,实际税率%。投资方对此分回的利润是否需要补税?按多少补?
答:根据《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的规定:、
这里所称的“经济开发区”如果是指经济特区,即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浦东新区、海南省六个地区,则按以下处理: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减税期间分回的利润,应扣减其减税部分所得额后补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指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则不作补税处理。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非股票性质),而且是溢价投资。溢价的部份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答:在税收上长期投资的成本确认必须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实际支出确认投资成本,不存在溢价投资的概念。整个股权投资属于一项资本性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所谓“溢价投资”同样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给退管机构管理,在办理手续时一次性缴交的退管资金,先由主管部门统一缴交,然后再向属下企业统一收回退管资金.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缴交的退管资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管部门能否根据企业效益高低(效益好的企业负担的比例就高一些)来决定收回退管金的比例?
答:根据穗地税发[2002]74号和324文的规定,纳税人将退休人员移交给退管机构管理,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次性缴交的退管资金,允许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摊税前扣除。根据企业的效益高低来收回退管金的分摊方案不符合税法要求,应按各企业实际退休人员数量比例进行分配负担。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补充医疗保险是当前社会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指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参加的一种辅助性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形式是: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团体的形式参加,不接受个人参保。
根据穗地税发[2002]74号文的规定,广州市2002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列支的,必须经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核准后才能列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由财政部门审批的,现在一并报地税机关核准。
AUTONUM \* Arabic 、问:A公司采用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发生亏损,已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否先弥补上年亏损再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企业是采用定率征收,或查帐征收期间出现〈征管法〉第35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经地税机关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的,其当年度应税所得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AUTONUM \* Arabic 、问:A公司由中外合作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将机器设备作价投资成立一公司,机器设备评估发生减值,投资协议价比评估价低, 1、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及投资减值是否能在税前抵扣?2、将库存材料削价出售于关联企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削价损失能否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1、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以评估价值作价投资,如果投资方已按评估价值与原帐面净值(=原值-累计已提折旧)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则被投资企业只能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如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AUTONUM \* Arabic 、问:A公司承租了一幢大厦,装修后转租。装修费分期付款结算。大厦已开业二年,装修费仍未付清,请问此装修费应从何时开始摊销,应分几年摊销?
答:根据《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01号)的规定: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规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装修费支出,可由承租方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但符合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2、纳税人装修费用中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本性支出,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3、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验收交付使用时确认发生的费用或形成的固定资产,而不是按实际支付款项时间来确认。
AUTONUM \* Arabic 、问:A是内资公司设在B地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营汽车仓储业务。经营收入由总公司统一结算,并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税款。A只发生各种费用支出。收入如由总公司收取,A是否应在B地交纳营业税及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答: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公司所发生的劳务如果是在广州市,营业税应在广州市缴纳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具体是独立经济核算纳税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设立地。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业务地以及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区(市)的,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
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哪里缴纳,视其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如果A是属于独立核算的,其企业所得税应在广州要进行申报。否则,由其总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只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即可认定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在当地依法申报纳税:1、在银行开设帐户;2、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应当独立核算而不独立核算的,税务机关也可以认定其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应根据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缴纳。
AUTONUM \* Arabic 、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如何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项目,分别按照税法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计算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是否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何时补缴?联营企业能否分回亏损给投资企业?
答:因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指经济特区适用税率)存在差异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属非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差异、或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联营企业分回利润不再补税。
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使用私人汽车,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关于纳税人使用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汽车或承租个人名义的汽车等有关日常费用开支的处理汽车所有权已转移给纳税人的,有关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折旧费按规定计提;
所有权未转移给纳税人的,如果属于关联企业(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其上述的有关日常费用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在不超过使用或承租期间的销售(营业)收入%范围内据实扣除;对于非关联企业(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其上述的有关日常费用在不超过使用或承租期间的销售(营业)收入%范围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符合相关性原则,公司财产使用发生的费用应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
AUTONUM \* Arabic 、问:“预提费用”年末有余额是否应该作纳税调整(如预提利息、水电费、大修理费用)?
答:“预提费用”年末有余额与所得税作纳税调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问题,不能简单说“预提费用”年末有余额就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对预提利息、租金,在借款合同期内预提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可在税前扣除;但在借款合同期满后预提应支会而未支付的,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对水电费、大修理费用则应据实扣除,即如果其预提费用年末有余额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AUTONUM \* Arabic 、问: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大修理或装修费用应怎样在成本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A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B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C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2、纳税人以经营租凭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规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修理费支出,可由承租方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符合《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AUTONUM \* Arabic 、问:事业单位税前扣除工资按什么标准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第八条(一)已明确: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资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取得的工资额,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
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否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照国家劳动部规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对支付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在困难的,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亏损是否可直接冲减利润?
答: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企业,凡征收机关已经确认亏损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提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亏损年度的5年内),超过待弥补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坏帐准备金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经批准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附注: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作为坏帐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6)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AUTONUM \* Arabic 、问: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48号 公报01-1-P56)第五十四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广州市地税局补充;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按以下原则处理:1、与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动保护用品是由纳税人统一购买、发放的;2、其支出的数量和标准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的转让债券损益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63号 公报01-5-P62)第二点规定:纳税人转让债券(包括国债)的收益应并入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生的转让损失,应在不超过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金额内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中继续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以白头单入帐如何处理?能否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同时从成本中剔除出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以白头单入帐的处理问题:1、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对以白头单入成本的,在地税规定可提取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内(标准按:穗地税发[2000]501号文的有关规定),能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但除此之外应从成本中剔除出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计税工资的标准和计算口径,如果计提数大于实际发放数应如何处理?
答:一、2003年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和口径,仍按我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92号)执行,即按照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纳税人每年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单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工资薪金支出办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1、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形式
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是按上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实现的营业收入为基数,核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作为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比例,并以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递增5%作为考核指标。计算公式为:
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挂钩比例= EQ \F(核定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
当年可计工资薪金支出当年营业收入×核定挂钩比例
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形式:
(1)商业、房地产开发、中介代理业务的;
(2)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超过30%的,但专门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提供劳务服务的除外。
2、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形式
纳税人上年度有所得,且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不超过50%的,可以选择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形式,具体是以上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核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比,作为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工资薪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比例= EQ \F(核定上年度工资薪金支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
当年可计工资薪金支出= EQ \F(当年未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所得额,1+核定挂钩比例)×核定挂钩比例
当年未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所得额=已提工资薪金支出+未作工资薪金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工资薪金支出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包括包干工资形式等,下同)
经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支出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且工资薪金发放在工资薪金支出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其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口径,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05号)规定执行。纳税人经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计算办法及工效挂钩清算方案,应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报所属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备案,不能依时知会征收分局的,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4、属于事业单位的纳税人,其税前工资薪金支出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准予据实扣除。
5、经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名单另发)。
6、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未经批准或不采用上述工资列支形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1)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96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0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1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工资薪金支出按不高于月人平12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在上述基础上,纳税人全年人均应纳税所得额每满1000元,可另增加扣除月人平50元(工业企业增设一档,全年每人均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可增加扣除月人平25元)。
以上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均以纳税人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所规定的考核指标为原则。
二、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05号)规定,如果计提数大于实际发放数,差额部分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AUTONUM \* Arabic 、问:新办企业跨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答:对符合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如果减免期属于跨年度的,应分别年度按照减免税期的十二个月计算其免征或减征所得税款(即:把征免时间各占比例按全年十二个月计算后换算为减征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免征税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EQ \F(免征期月份数,12)
按比例减征税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征比例× EQ \F(减征期月份数,12)
AUTONUM \* Arabic 、问:内部职工集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供销社社员股息,从2001年起,不得在税前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某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是否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将代扣代缴手续费奖励给个人的,可以参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有关“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除此以外,如果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免税的,就必须纳税。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一份保险的保期为一年,该份保险的保费是否可以分摊到十二个月来摊销?在为某职工购买了一份该保险后,该职工在企业工作未满一年就离职了,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但这份保险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问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56号文,参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9年第4期第35页)。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型保险,保险费支出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根据前文所述,该笔保费支出是合并入当期工薪计税,所以不能分摊。但如果个人未完全履行雇佣合同,被企业扣回有关保费金额的,可以冲抵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或申请退税。
AUTONUM \* Arabic 、问:房地产开发商搞促销活动,销售房屋送首期款,但总房价在合同发票上的反映仍为包含首期的全额价款。那么送出的首期是否可当作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有关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送首期款的税收处理,关键看开出发票的金额。如果发票金额中不包含首期价格,则该送首期款的行为就属于折价销售行为,不存在作为促销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否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25号1994年2月4日)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纳税人经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纳税人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AUTONUM \* Arabic 、问:广州市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外出误餐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误餐补助费从1996年7月起每餐补助标准为10元(只限午、晚餐),补助的前提必须是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的情况。
第四部分 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哪些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简称为纳税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未能依国际通行做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习惯居所,或虽没有习惯性居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均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可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人没有习惯性居所,并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可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习惯性居住,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外居住的,中国境内就不是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所。
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
纳税义务人的具体判定见《纳税义务人判定及计税公式一览表》
AUTONUM \* Arabic 、问: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所得有哪些?
答: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对工资、薪金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为该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该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中国境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AUTONUM \* Arabic 、问:哪些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人?
答: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税法规定负有代税务机关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AUTONUM \* Arabic 、问:扣缴义务 人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
答: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 广州市( 区)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SB011和汇总解缴代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领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付给2%的手续费。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但扣缴义务人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如何自行申报纳税?
答:凡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4、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其中一个地方申报纳税;纳税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从应纳税税额中扣除。但纳税人在申请扣除时,应提供完税凭证的原件。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不论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还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解缴)税款。申报纳税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经政府部门批准试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证。这里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这些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合计,再按十二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所说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
答:具体如下:
序号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适 应 税 率
1
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一)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二)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二)
4
劳务报酬所得
20%比例税率(见税率表三)
5
稿酬所得
20%比例税率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比例税率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比例税率
8
财产租赁所得
20%比例税率
9
财产转让所得
20%比例税率
10
偶然所得
20%比例税率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0%比例税率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36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各的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 率
(%)
速 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至的部分
35
6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 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1、表中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国税发[2000]192号)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减免规定?
答:(一)有关免税的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俱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例如: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国税发[1994]118号文)。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俱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税发[1998]155号、穗地税发[1998]343号)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述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办法,见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领取的退职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其他免税项目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税二[1994]323号)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税二[1994]323)
5、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发给个人的“见义勇为奖”(财税字[1995]25号)。
6、个人取得“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财税字[1997]51号)。
7、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储蓄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得的利息免税。(国税发[1999]180号)。
8、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穗地税发[2000]461号)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的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函[2001]11号)
10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令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8]350号)
1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穗地税发[2000]394号)。对“红十字事业”的认定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按粤财法[2001]3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12、从1999年8月起,对个人取得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的穗地税发[1999]496号)
1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10号文件的规定,下岗职工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策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2)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订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优教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9)代换煤气、代送牛奶、书报;
10)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大楼值班,自行车存放保管;
11)理发、擦鞋、景点摄影(不包括影楼)。
(3)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申报审批办法
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可持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下岗职工证》原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手续,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地方税务审核标准后,自申请之日起3年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及企业,凡安置下岗职工人员占其总人数60%以上的可持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原件及《下岗职工证》原件等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凡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的下岗职工个人、个体工商业户及企业,每年免税期满后,必须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294号)
(5)对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可享受上述有关职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发[2001]11号、穗地税发[2001]69号)
14、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对随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财税[2000]84号、穗财法[2000]1046号)
15、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于科技人员人个(提科研机构和高等学院的在编正式职工)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445号)
16、经认定的高校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职工的股份红利,直接投入生产经营的经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2000]8号)
17、货币分房问题:
按省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上缴且专户管理的住房补贴,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税法规定的减征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市地税局穗地税发[2001]153号文明确了减范围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文还规定,上述年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含)以下的,报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征。
2、因严重自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上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内涵,它不仅是指工资、奖金,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比如:特殊行业的津贴及补贴(主要是指井下、高温、野外、保健等津贴)、边远地区补贴、营养补贴、伙食补助等(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的一些特殊免税津贴、补贴除外),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包括在内。
(一)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办法。因此,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 - 800 元 - 费用扣除
注:计划生育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除费用的规定
(1)为了计算简便、利于征管、提高办事效率、广州市地税局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费用如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独生子女补贴、手续儿补助费、误餐补助、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水电费等等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统一规定每人每月按460元标准在计税前予以扣除(穗地税发[1999]249号文)。
(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缴存的部分,应并入其当期工薪收入计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8]48号文)。
(3)企业或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其中属于按规定由单位交纳的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属于应由职工个人交纳的,则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种类型的商业性保险,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171号文)。
(4)对个人已购公有住房,按《广州市未达标房改房换购补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办法》(穗府[1999]11号)的规定,取得所在单位发给的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暂不征收个人税(穗地税发[1999]387号文)。
(5)从1998年起凡根据穗府[1998]2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规定存入房管局设的个人帐户进行管理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穗地税发[1998]141号)。
(6)对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1998]20号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8]346号)。
(7)实行内部退养、内部病退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等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视同离休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8]346号)
从2002年起对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对实行离岗(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按下列办法征税:
对实行离岗(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
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
次性收入,应按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 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原任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在办理离岗(内部)退养等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
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原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粤地税发[2002]1号)
(8)下列人员可在减除800元费用的项目,附加减除3,200元,仅就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下同);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薪所得(穗地税发[2000]300号);
⑤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9)关于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问题
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公报2002年第3期81页)现广州市公务费用扣除的标准为每月4000元以内。
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机电、轻工、钢铁、汽车、医药等集团及其下属公司;
②仅限于上述单位中原享受公务用车待遇的处级以上人员。
(1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超标准(包括超人员范围和超金额标准)报销个人通讯费的,对超出部分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穗地税发[2001]46号文规定,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现行有关规定保留行政级别的扣缴义务人,对员工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穗办[1998]20号)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员工的住宅电话费、无线移动电话费、无线传呼机台费。以超过范围、项目和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除上述第(一)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可按本单位正式在册人数的5%比例,按下列标准,凭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或其他适当的单据,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住宅电话费每人每月补贴60元、无线移动电话费补贴每机每月400元及无线传呼数码机台费。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一)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广州市某市民月工资收入3,000元,(其中:460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误餐补助等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49元。
①应纳税所得额=3,000-1,260=1,740(元)
②应纳税额=1,740×10%-25=149(元)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取得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规定?
答: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发放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雇员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的征税问题(穗地税函〔2002〕154号):
(1)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2)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其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3)季度奖、半年奖等数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各种形式的数月奖金中所属月份重复的部分,并入取得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重复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以上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应以各单位年初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为依据(不含单位内设机构自定的方案)。否则,一律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另外,穗地税发[2000]495号文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对支付单位采用“平时月份计提,年终完成有关考核指标后一次性发放奖金办法”,且支付单位已将本单位当年奖金分配方案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备案的,可采取将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分解为月份所属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发放工资、薪金加上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减去发放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所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税。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取得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例
举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100)-800 ]×5%-1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800)-800 ]×10%-25-75=12(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2200)-800 ]×10%-25-115=12(元)
陈某领取7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年薪制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穗府函[2001]156号)规定执行年薪制的企业,以及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指市政府部、委、办一级)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企业受薪的董事会其他成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均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不包括外籍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按穗地税发[2000]246号文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对国有企业及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参照此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2000年11月1日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脱钩改制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合同终止等,按劳动部门规定一次性取得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只就其超过5万元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5万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5)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穗地税发[2000]246号)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脱钩改制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合同终止等,按劳动部门规定一次性取得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6万元以内(含)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6万元的,只就其超过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过去的已征不退,未征的按最新规定征税。(穗地税发[2001]327号)
从2003年1月1日起“免税收入额”调整为8万元。(穗地税发[2003]46号)
注:单位补发‘退休人员’(已到退休年龄,但因是农业户口,所以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要补回退休时(在该单位工作三年),共3个月的一次性补偿,这笔补偿属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税问题。
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企业职工连续工龄为30年,因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36,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我市规定的免征标准50,000元以内,因此,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某企业职工连续工龄3年,因合同期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55,000元,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5万元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企业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55,000-50,000)÷3=1,667(元)
(2)计算月均应纳税额(1,260是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下同):
(1,667-1,260)×5%=(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元)
例3、某企业职工连续工龄30年,因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一次性取得经济补偿收入80000元,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5万元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企业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来确定,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由于该职工30年工龄,超过12年,因此按12计算。
(80,000-50,000)÷12=2,500(元)
(2)月平均应纳税额:
(2,500-1,260)×10%-25=99(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99×12=1,188(元)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像、各种演出与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的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出其不意的报酬。不同于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等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二[1994]278号)
(一)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 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上述劳务报酬所得中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29项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如果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按不同项目所得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
(二)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另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为简便计算,对加成征税也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每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见税率表三)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0元,其应纳税款25,000元。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额=100,000×(1-20%)=80,000(元)
应纳税款+80,000×40%-7,000=25,000(元)
1、对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收入按国税函[1996]658号执行,具体如下:
①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规定计征个人所得。
②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批准并取得执照而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办班者每次收入的确定:一次收取 学费的,以一期取得收入为一次;分次人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为一次。
2、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对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下同)在我市范围内提供劳务取得收入,除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税仍按原征收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及另有规定外,凡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具体如下:
①凡在我市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发票>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③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预扣率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
④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支票”、劳务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向本纳税年度内的我市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
⑤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清算税款给予汇算清缴,确定其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和各个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对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⑥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补缴税款的,由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补征税款。
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退税的,按现行有关办法予以退税。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计算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相同.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复杂。为了便于合理确定不同形式、不同情况、不同条件下稿酬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具体规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或两以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缴纳税额是应纳税额的7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例:某作家出版了一部著作,并一次取得稿酬收入5,000元,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
(2)应纳税款=4,000×20%=800(元)
(3)按规定减征30%,实际应交纳的税款为:
800×(1-30%)=560(元)
该作者取得的稿酬所得应交纳560元的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如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 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费用扣除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其中,每次收入是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二)应纳税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2001年2月,某作家在广州拍卖自己的小说手稿,获得50万元的拍卖收入。按规定该作家应纳税额为8万元。
500,000×(1-20%)×20%=80,000(元)
另外,单位或个人向个人支付赔偿专利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有关规定征税。(穗地税发[2000]226号)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陈的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得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次取得多个月租金收入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按月分别减除费用。个人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穗地税发[1999]590号文规定:应先扣除出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如出现维修费用开支的,还准予扣除能够 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项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最后再扣除法定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12、某业主出租一辆大货车,月租金收入为6,000元,假设已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等合计加330元;该业主支出维修费用900元,应纳税的个人所得教育处如下:
减除规定扣除的税金和有关费用等:
6,000-330-800=4,870(元)
(扣除不完的100元维修费可在下月租金收入中继续扣除)。
减除法定扣除费用等;
4,870×(1-20%)=3,896(元)
应纳税款=3,896×20%=(元)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储蓄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利息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例:2000年2月某单位支付内部集资利息共15,000元。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3,000元。
15,000×20%=3,000(元)
(三)其他规定
1、对企业支付给个人股东的税后利润分配,不论个人投资者是否将上述收入用于个人消费或投入企业再生产等都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546号)
2、股份制企业转增股和派发红股的征税规定:
①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人微言轻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酱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得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为一次。
对财产转让时允许减除的财产原值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定:
1、债权财产原值: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除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 =
(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 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 × 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 × 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某人转让一辆小车原值180,000元,出售价为400,000元,假设卖小车时按规定交纳的各项税金和支付的有关费用合计为25,000元,应纳税款的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400,000-180,000-25,000=195,000(元)
2、应纳税款=195,000×20%=39,000(元)
(三)其他规定
1、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粤税发[1994]290号)
2、除上述规定外,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含商铺)有增值的,全额按%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无增值额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房产原值凭证、买卖合同、过户以及其它证明等有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不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495号)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邀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穗财法[2000]295号)
个人出售房屋委托市房管局代征、具体规定见(综合问题)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计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况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一)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除有特殊规定外,每次收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例:某人参加某商场的奖销售活动,获得一等奖,取得奖金5,000元,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该人取得的上述奖金属于偶然所得,其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1,000元。
5,000×20%=1,000(元)
下列情况例外
个人购买福利奖券、体育奖券和公益奖券的中奖所得,不论是奖金,还是实物(按发奖单位的帐面价格或当地国营商店零售价计算),起征点为10,000元,即:一次中奖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的免征,超过一万元的全额计征。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式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五年的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博彩性质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由中奖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办各种有奖活动和发行福利、体育彩票(奖券)的单位或机构,在宣传广告中,必须对个人取得中奖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作出说明,在正式对外颂前,必须把有关材料报送地税主管机关。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计算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费用扣除。
1、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穗地税发[2000]154号)
2、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其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国税函[1998]546号)
3、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招揽大户等回扣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4、凡属“小金库”资金被支,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如确属难以收回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五款的规定依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粤财监[1995]12号)
对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取得的无赔
偿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不作未个人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粤地税发[2002]1号)
AUTONUM \* Arabic 、问: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代纳税义务人负担其税款的计征办法怎样?
答:1、单位或个人代纳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见税率表(一)、(二)、(三)]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只适用于费用扣除标准一定的应纳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800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0元)、不含税收入不超过3,36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例:某人某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2,000元,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担,计算纳税款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1,260-25)÷(1-10%)=(元)
应纳税款=×10%-25=(元)
该人应纳税款为:元。
例:如某专家应邀讲学,一次取得讲学费3,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由邀请单位负担,邀请单位应代扣代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确定应纳所得款
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1-20%)=2,750(元)
(2)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2,750×20%=550(元)
该邀请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50元。
2、对于费用扣除数不能直接确定的应税项目,则要用下列公式来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3、国税发[1996]199号规定: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的税款
定额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答:一、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另行扣除,并不包括在规定的费用减除额的范围内,对损赠额未能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的部分。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除下列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30%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
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
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些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属于这些范围的捐赠或者纳税人直接给赠人的捐赠。不论是否超过30%,都不允许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一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取得非现金收入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所得为外币时怎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民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外汇牌价是按照填开完税证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各家专业银行公布的当天外汇牌价(买入价)。实行按月或者按次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各家专业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款。
AUTONUM \* Arabic 、问:由财政直接拨款(省政府发的)表彰给外贸公司法人的“省直公司出口奖”、“大型企业出口奖”是否交个人所得税,按哪个税目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给个人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奖金仅限于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因此纳税人提到由财政支付给个人的“省直公司出口奖”和“大型企业出口奖”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款“其他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驻华办事处的联络员每月报销的手机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执行之前的报销费用要补税吗?
答: 1、(1)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2年第三期)规定: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现行有关规定保留行政级别的扣缴义务人,对员工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穗办[1998]20号)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员工的住宅电话费、无线移动电话费、无线传呼机台费。以超过范围、项目和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可按本单位正式在册人数的5%比例,按下列标准,凭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或其他适当的单据,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住宅电话费每人每月补贴60元、无线移动电话费补贴每机每月400元及无线传呼数码机台费。 2、《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346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99年第一期)规定:对按中共广州委办公厅穗办[1998]20号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的个人通讯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生效前,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项目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给个人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奖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中列支?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给个人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请示省地税局答复,对发给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一次性奖励金,可不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该部分奖金,如由省财政负担,则不存在税前列支的问题。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如何取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关于"单位发放工资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开具完税凭证的问题,根据新《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缴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的规定,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覆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该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向征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使用或到税务机关直接申请开具。
AUTONUM \* Arabic 、问:某单位即将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部分职工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没有资金,所以不打算补偿现金给个人,而按公司转制及资产评估后,每个人的工龄可分得多少股份来补偿给个人。职工分得的这些股权要不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征,应按哪一个税目计征?
答: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公司股份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性质,只不过是收入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必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按穗地税发[2003]46号《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二点执行: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80000元。
AUTONUM \* Arabic 、问:附属医院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1800元)是由社保局发的,而此附属医院的的上级主管单位的退休费标准是2000元,因此,鉴于医院的效益理想,附属医院将补发200元给每个退休职工,以达到主管部门的标准,请问这补发的200元是否需要计征退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附属医院反聘退休人员,反聘金额为6000元,另加2000元的退休金(其中有1800元是社保局发的)共支付8000给此退休人员,其中包括1800的社保退休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为(8000-1800-1260)?
答:第一、单位对已在社保局领取退休工资的退休干部再发放的补助工资,应按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可扣减费用1260元。该纳税人以200元的标准发放,由于未超过费用扣减标准1260元,所以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当退休职工返聘任职另外取得收入时,不应该将其退休工资和返聘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只对其返聘取得的收入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返聘本单位退休人员的返聘收入是 “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可参照《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3年第1期))第六点“关于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确定问题”的规定处理。对有劳动能力的员工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仍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包括1、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2.《退休证》;3.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其返聘取得的收入可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属转增实收资本或对外投资部分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04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2年第三期P70)规定:凡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未分配利润不分配,挂帐一年之后必须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到的转增资本和对外投资的形式,均应该按照“分红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网络公司临时雇佣一些人员写文章或报道,然后在网页上发表。其个人所得税是按稿酬还是按劳务报酬计算?
答:穗地税发[2003]46号《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十一点规定,关于个人从经营网站的企业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向网站投稿或临时受网站聘用提供文字、图像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网站企业负责编辑的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网站提供自有软件下载服务取得的收入,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员工作为单位的献血指标参加了社区组织的献血活动,之后单位发了300元的营养补助费,请问这部分营养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献血取得的补助费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公司因某些原因需要解除其劳动合同,L小姐在公司工作三年,现在是怀孕期间,她得到的补偿一部分是按工龄补偿,另一部分是违反合同的约定(按月工资收入乘以到婴儿出世的月份)。那么,按工龄补偿的收入是否按“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来计税呢?违反合同约定的这部分的赔偿是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和《劳动法》,个人因此获得相应的违约赔偿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当中属于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提问中所指“工龄补偿”)必须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问题,F小姐的公司给予员工的补偿是8万元,对超出的2万元应该是除以实际工作年限,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在一部分员工的工作年限是两年四个月,一部分是两年八个月。请问应该怎样确定其工作年限?
答:主要是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一次性退职补偿费的年限数来确定。
《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规定,用于计算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 “工龄”是指企业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80000元。
AUTONUM \* Arabic 、问:单位为职工在商业性保险公司购买一年商业性的医疗保险,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种类型的商业性保险,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171号文)。那么,其应该怎样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56号)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保险费支出应并入职工个人购买保险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AUTONUM \* Arabic 、问:《公务员条例》中规定,公务员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工作满30年的可以申请退休,现A先生按上述规定已退休,并领取了《退休证》,问此时取得的退休工资要纳个人所得税吗?要不要比照离岗(内部)退养人员的办法征税呢?
答:公务员工作满30年后申请退休,经过办理有关退休手续,领取了《退休证》的,应属于退休干部,其从原退休单位领取的工资亦属于退休工资,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减免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根据《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后,对于距离退休年龄10年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月计算),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上述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指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期,为退休人员设立的基本医疗保险金。
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文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四点: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位发给的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按规定补交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允许从补交当月起按补交月份数在应税收入中分摊扣除,但补交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一次性过渡医疗保险金的具体解释请通知纳税人向社保部门咨询。咨询电话:96915
AUTONUM \* Arabic 、问:离(退)休人员为其他单位所聘,是否也按“劳务报酬”税目来征个人所得税?
答:退休人员被(返)聘用后,取得的个人收入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不是以是否从本单位退休为划分条件,而是按照《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文)第六点“关于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确定问题”的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员工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仍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如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其因任职取得的收入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1.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2.《退休证》;3.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若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该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公司股东甲现金投入股本180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现公司所有者权益为800万元,根据权益法甲股东可拥有公司的权益为240万元。 现甲股东将所占30%的股份以240万元转让给乙股东,甲股东就其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是按240万元计算还是按180万元计算,还是按60万元(240-180)计算?
答:甲股东应就其转让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计税依据 = 财产转让收入 - 财产原值 - 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交个人所得税 = 计税依据 x 税率
该纳税人的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应为:240 -180=6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0万元x 20%=12万元
AUTONUM \* Arabic 、问:某个体工商户业户(双定户)以注册的店名的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话,此种情况的税务处理是否与个体工商户相同?
答:1、个体工商户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资金往来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年度收益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出境定居人员按规定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的第三点规定:
出境定居人员按规定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月份数=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
月份数高于6的按6个月计算,低于6的以实际数作为月份数。
第二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月份数
第三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四步: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月份数
示例:某单位一职员办理出境定居,从单位取得退职费收入18000元。该职员上年在原任职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计算该职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1)月份数=18000÷2000=9
(2)月份数为9,超过规定的6个月,只能按6个月平均划分这笔退职费收入。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18000÷6=3000(元)
(3)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1260)×10%-25=149(元)
(4)该职员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149×6=894(元)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其个人所得怎样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从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符合《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二)》(穗地税发[2002]324号)第六点“关于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确定问题”规定的个人因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劳动能力的员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其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
2、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
3、按国家规定己参加社会保险;
4、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人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二)有劳动能力的员工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仍在纳税人中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为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其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
2、《退休证》;
3、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AUTONUM \* Arabic 、问:2002年9月份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有独生子女的退休职工在其退休时可一次性按照上年人均工资的30%领取补贴金,另穗计生发[2002]23号文件中规定,计划生育干部在其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3000元的奖金,以上两种奖金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穗地税发[2003]46号《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八点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由于本月(7月)某公司进行工资改革,给职工补发今年1-6月工资,从7月份开始每月发一定数额,补发部分的个人收入的所得税是单独计算,还是加入当月个人收入一起计算?
答:一、根据《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的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 [(120+1100)-800 ]×5%-1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 [(120+1800)-800 ]×10%-25-75=12(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 [(120+2200)-800 ]×10%-25-115=12(元)
陈某领取7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AUTONUM \* Arabic 、问:某职工新到一个单位,第一个月未发工资,第二个月公司将前一个月的工资连同当月的工资一起发给职工,该职工当月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粤地税发(1999)239号文《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可以与当月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A公司对某职工发放2001年度奖励3万元,财务人员对此款按偶然所得20%税率代为申报缴纳。其个人提出异议,认为应按12个月摊并入每月工资中套税率,则按实际情况税率为15%,财务是否多扣?若多扣税已申报缴纳是否可更正申报,需提供何种资料,如何处理?
答:A公司发放的奖励金要按其实际情况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况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1)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除有特殊规定外,每次收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二、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征办法:
根据《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154号)的规定:
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其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按以上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应以各单位年初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为依据(不含单位内设机构自定的方案)。否则,一律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三、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费用扣除,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穗地税发[2000]154号)
AUTONUM \* Arabic 、问:某公司派职工驻外地办事处工作,薪金由广州公司直接存入个人帐户,该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应亦由公司在广州代扣缴和申报缴纳,还是由外地办事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若由广州公司统一划款给外地公司,再由外地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情况,则由支付地(外地)实行代扣代缴;若由广州公司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则在支付地(广州)实行代扣代缴。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取得数月奖金、双薪、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154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3年第1期)的精神,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发放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雇员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的征税问题有如下规定:
(1)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2)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其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3)季度奖、半年奖等数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各种形式的数月奖金中所属月份重复的部分,并入取得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重复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以上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应以各单位年初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为依据(不含单位内设机构自定的方案)。否则,一律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另外,穗地税发[2000]495号文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对支付单位采用“平时月份计提,年终完成有关考核指标后一次性发放奖金办法”,且支付单位已将本单位当年奖金分配方案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备案的,可采取将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分解为月份所属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发放工资、薪金加上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减去发放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所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税。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缴存的部分,应并入其当期式薪收入计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8]48号文)。
企业或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其中属于按规定由单位交纳的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由职工个人交纳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种类型的商业性保险,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穗地税发[1999]171号文)。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对企业进行投资,所分回的税后利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对企业支付给个人股东的税后利润分配,不论个人投资者是否将上述收入用于个人消费或投入企业再生产等都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546号)
2、股份制企业转增股和派发红股的征税规定:
①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从境外划入的货币报酬收入。转让方行为是非境内应税行为,其收入不征营业税。
第五部分 涉外税收
AUTONUM \* Arabic 、问: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
一、 外商接受境内企业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中国境外或境内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根据《转发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04号)规定: 对于一项既涉及境内劳务又涉及境外劳务的服务性业务收入,若境外公司、个人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境外劳务收入的,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按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劳务收入部分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但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或所提供证明文件,难于正确划分其实际在境内和境外劳务收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业务的性质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等情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法规定,按不低于60%的比例核定其境内应税劳务收入。特殊情况的,应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例:某境外设计公司接受我国A公司委托进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金额为HKD280万。境外计公司设计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情况,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解释图纸,并对施工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境外设计公司收取的劳务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呢?(假设汇率港币:人民币1:)
解:对境外设计公司取得的劳务费征收营业税要视合同规定有两种处理方式:
1、如合同载明境外设计劳务价款的,假设该合同境外设计劳务价款比例为75%,应征收营业税为:
2800000×(1-75%)×5%=700000××5%
=770000×5%=38500元
2、如合同没有载明境外设计劳务价款,又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的,按不低于60%的比例划分为境内取得收入,则应征收营业税为:
2800000×60%××5%=1680000××5%
=1848000×5%=92400元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境内从事有关营业税税务处理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的规定:
答:一、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取得收入有关营业税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在境内从事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的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有关营业税税务处理问题。
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三、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有关营业税税务处理问题。
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在上述业务中,凡境外企业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并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的,应并入该代表机构的收入计算纳税。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未设有代表机构的,或虽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企业从境外向境内传输信息资料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1号文规定:外国公司、机构同中国境内用户签定协议,将其在境外搜集、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如外汇牌价、股票行情等),从中国境外传输给中国境内用户。中国境内用户通过这些外因公司、机构无偿安装在中国境内的终端显示设备及程序,随时阅读自己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定期支付信息订阅费。对上述信息订阅费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如何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其对学生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收入,除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应作为企业营业收入,计算交纳营业税;凡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规定,采取先收取抵押金,学期结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为学费的,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缴税;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中规定采取先收取高额费用,学期结束或者学生中途退学、离学后,部分退回学生、部分留归企业所有的,对应退回的费用部分,可视为抵押金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费用部分,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交纳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高尔夫球会收取的境内外会员费收入应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14号)规定:
一、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俱乐部取得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是帐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营业利润中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宝日友好高尔夫球观光娱乐有限公司境外会员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056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合作者收取的境外会员费及保证金应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司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收入和所得为外币的,如何缴纳税款?
答: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合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规定:
自1996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未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未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1996年1月1日以前金融保险业外汇折合计算营业额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改变。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取得劳务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7号文规定:对于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监督服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例:某境内企业从外国引进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合同规定由外国企业负责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但合同并未列明上述劳务各项目金额,计算应缴营业税?假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劳务费为收入合同总价款的5%。
应交营业税=1,000×5%×5%=万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我国取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征免营业税规定如何?
答: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点规定,单位和个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财税[2001]36号文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其征免税期限为:
1.属于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在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2. 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理;
3. 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4. 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有关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后,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企业转让股权应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技术提成费应否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43号文明确:根据《营业税目注释》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的技术,不作为本税目的纳税对象。”这里所说的无所有权的技术是指一经转让,转让方就不再对受让方拥有任何支配权的技术,而不是指除了经注册的专利以外的所有非专利技术。
如果一项技术在转让后,转让方仍能对该项技术拥有某些权限,说明该项技术并不是无所有权的条件(如:采用许诺使用权的方式进行转让,或附带有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的条件),应视同有所有权的技术对待,照章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
(一)《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或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及其收费详细清单(复印件。受理免税审批的合同种类,原则上只限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纳税人对其后续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签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申请免税时,还需提供原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原免税审批资料);
(四)《地方税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五)《委托办理免税事项授权书》(复印件);
(六)《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护照(复印件)。
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免税的,须持第(一)、(二)、(三)、(四)、(五)项资料提出申请;外国企业由其派驻境内机构办理免税的,须持第(一)、(二)、(三)、(四)、(六)项资料提出申请;外籍个人委托受让方办理免税的,须持第(一)、(三)、(四)、(五)、(七)项资料提出申请。
AUTONUM \* Arabic 、问:在瑞士的总公司有一个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内部网),与分公司联网后,总公司给分公司提供网络软件的许可证,分公司每年要给总公司一些费用(包括软件许可证的费用,网络技术服务支持和技术咨询的费用)。总公司取得这笔收入时,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根据该企业报送的《许可证及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显示,其瑞士总公司收取的“报酬”包括“许可证费”、“服务费”、“额外服务费”三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有关税收征免政策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向其瑞士总公司支付的“许可证费”、“服务费”中属于软件使用费(如软件许可证、网络技术服务支持的费用)、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包括劳务发生在我国境内的部分)的技术咨询费用以及如果其瑞士总公司确未在我国境内设有营业机构、场所的前提下收取的有形动产(如终端设备等)租金收入部分,可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传输信息资料服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01号)第二点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企业在我国境内对终端设备进行的安装、维护等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在我国设有营业场所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公司在华承包工程作业的应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
答:1994年1月1日后的承包工程计征营业税办法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但对外国企业来讲,没有“安装工程产值”的概念,因此,所安装的设备价款可以从应纳税营业额中扣除。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跨境(国际)运输的营业税税务处理如何?
答: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外国国际航空运输公司、海运公司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取得的运输收入,除我国对外签订有关航空或海运协定规定免征营业税条款外,适用3%的税率全额计收营业税,不得扣除机场使用费或港口停泊费等项支出。
三、香港航空、海运和陆运公司从事内地、香港两地直接运输的营业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024号文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二条规定,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从事内地、香港两地直接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中外合作经营跨境汽车运输的税务处理
根据广州市地方、国家税务局穗国税发[1996]428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核定每辆跨境运输货车的境内营运收入:
(1)7吨以下(含7吨)货车每月营业额8400港元;
(2)7吨以上,14吨以下(含14吨)每月营业额11200港元;
(3)14吨以上货车、货柜车(拖头车)每月营业额14000港元
AUTONUM \* Arabic 、问:境内远洋运输企业二级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取得的收入应否交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6号文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二级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舰艇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征否交纳营业税?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5号文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和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税外函[1997]068号文进一步解释:
1.上述所称的机构、场所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定,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2.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征收营业税。
3.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相关的营业收入,以该机构场所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照章交纳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规定如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2号)规定:
1.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营业税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交纳营业税税款。
2.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营业税税务处理规定如何?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44号)规定的有关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1.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2.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
3.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4.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6号)有关合作建房行为的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二) 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AUTONUM \* Arabic 、问: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委托代销包销不动产的税务处理如何?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把房产交给外商代销或包销,外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房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外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684号文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外商代销收取代销手续费的,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收取营业税;
2、外商包销的。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境外包销商,境外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境外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境外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拆迁人)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房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进行安置(或偿还)住户。在具体办理“安置”或“偿还”时当地政府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实行产权调换、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或作价赔偿;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法,拆迁人与补拆迁人通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拆迂安置事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上述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采用分房、分面积分别销售房产的,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7]35号文规定,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论销售方式如何,均应由合作企业统一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商品房销售收入的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对外商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股东应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规定,外商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外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如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6号文规定: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及其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以下规定征税:
(一)对演出团体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对本条第(二)、(三)款中所述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演员、运动员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演出所得报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省税局粤税发[1994]308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来华从事表演、演出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依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根据《关于印发〈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46号)规定:
境内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组织境外演出团体、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取得的收入,包括门票收入、广告收入、赞助收入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境外经纪人以及境外演出者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演出所在地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征收管。
负责组织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取得宣传、文化或体育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批文后7天内,持有关批文、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AUTONUM \* Arabic 、问:某外商投资公司欲在境内外地开展少儿培训业务,请问开分公司或办事处税收有何差异?
答: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某股份公司在内地开展少儿培训业务”,涉及可能需缴纳的税种有:(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城市房地产税;(4)车船使用牌照税;(5)印花税;(6)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其中,(1)至(5)的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及解释,所列第(6)的税种属于国税部门征管及解释的税种。无论你公司拟开展的上述业务的经营实体是分公司或办事处,就我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税种而言,纳税义务没有差异。
AUTONUM \* Arabic 、问:常驻代表机构按照规定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报酬结算又不在中国境内,是否应进行纳税申报?
答:目前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种业务活动类型多种多样,既有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又有从事洽谈联络、介绍成交以及各种咨询、代理等服务性业务活动,服务对象既有总机构本身,又有总机构的客户及其他公司(包括关联公司、母子公司和集团或控股公司),报酬的形式可能是直接收取管理费、咨询费、中介服务费,或者其他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单位和个人,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依规定申报纳税。而不论其报酬结算是发生在中国境内还是在中国境外,以及报酬是代表机构直接收取还是总机构收取。
AUTONUM \* Arabic 、问: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哪些业务活动属于应税劳务,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下列业务活动,属于应税劳务:
一、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者按代办事项业务量付给的报酬。
二、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三、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商品贸易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居间介绍成交,或者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进口商品的代理业务,所收取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视同佣金、手续费征税。
具体地说,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活动包括:
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AUTONUM \* Arabic 、问:常驻代表机构的那些活动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一、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不征营业税。
二、如果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是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订商品贸易合同,并且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订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发货票和购销合同,以及总机构购进商品的存储货物的单据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准,所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可予免税。
三、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进行代理推销商品的业务活动,其主要活动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不征税。
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AUTONUM \* Arabic 、问: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有那几种计算方法?
答:目前,对常驻代表机构征税主要有三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按实计算征税。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签定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建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按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计算征税。
第二种: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常驻代表机构如果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但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用核定收入额的方法计算征税。
第三种: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常驻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活动;或者代表机构经常与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亨的收入额;或者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中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及其他未能准确申报收入额的,税务机关可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确定收入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的方法应如何计算?
答:应税收入额=(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应纳营业税税额=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AUTONUM \* Arabic 、问:哪些常驻代表机构应据实申报?哪些可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缴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
(一)对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
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二)对从事以下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项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
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以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1、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2、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AUTONUM \* Arabic 、问:常驻代表机构计税的经费支出额具体包括哪些?
答:常驻代表机构的计税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计税经费,但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可不包括在内。
AUTONUM \* Arabic 、问: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费用哪些要计入计税经费,哪些可以不用计入计税经费?
答:一、常驻代表机构支出的与其自身有关的费用,都应作为代表机构的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等等。
二、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代表机构的费用:
总机构邀请访问,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总机构组织在华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租金;
总机构为对华销售某些特殊商品(如农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注册,而由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记费用以及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司垫付的广告宣传费。这两项费用如能提供制造商等偿还垫付费用的证明文件,可不作为代表机构的费用。
总机构与国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代表机构垫付的贸易赔款;
总机构为在华提供劳务服务而运进我国境内的工具等,由代表机构垫付的在海关缴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如何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应税收入?
答: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 DOCVARIABLE "word2" \* MERGEFORMAT DOCVARIABLE "word3" \* MERGEFORMAT 28号)规定:
一、对仅在我市代表机构担任首席代表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也不论其在境内停留时间长短,均应将其工资薪金全额计入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二、对于同时兼任总机构驻中国境内其他地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籍人员,总机构应出具其境内任职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代表机构应提供其各地首席代表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及各地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证、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工资薪金明细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营业税计征方法文件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其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1.其他地方代表机构如属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的,总机构出具的境内任职证明、各地首席代表证以及工资薪金已计入其他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的完税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只就其工资薪金未计入其他各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的部分计入驻穗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2.其他地方代表机构如属于采用“按实计算”或“核定收入额计算”方法计征营业税的,其首席代表工资薪金可视为已全部计入其他代表机构经费支出。因此,首席代表工资薪金不再计入驻穗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三、对既担任我市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又兼担任境外公司职务的外籍人员,代表机构应提供其境外任职证明、首席代表证、代表机构和兼职公司的工资薪金证明、出入境记录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四、对除上述情形以外的首席代表外籍个人,代表机构应提供有关证明其兼职的证明材料、工资薪金证明、出入境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及工作时间记录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首席代表实际在代表机构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五、代表机构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首席代表工资薪金全部计入驻穗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六、在驻穗代表机构任职的其他外籍人员,其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的处理办法,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保险公司代表机构界定征免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答:外国保险公司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推销活动,是整个保险服务业务的一部分,如其收入体现在保险费中,应按一定的比例划归为代表机构的收入并依法征税。但考虑到对外国保险公司从我国取得的保险费收入,目前正在研究是否作为预提所得税征税范围,在对这个问题明确之前,暂缓确定征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资银行代表机构界定征免营业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答:一、代表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仅规定为银行信贷业务提供联络或其他辅助性工作,没有兼营咨询业务,且实际没有从事咨询业务的,可界定为非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内容中有兼营业务或虽没有兼营咨询业务,但实际从事有偿咨询业务的,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期申报纳税。
三、对银行代表机构从事分行信贷业务以外的投资、市场等有偿咨询业务,可以按以下方法确定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够提供收费凭证的,可据实确定收入计算纳税,其中代表机构与其总机构共同进行的咨询业务,可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咨询收入,以不低于60%的比例,确定为代表机构的应税收入。
表机构从事咨询业务,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收入凭证确定其实际收入额的,或者无法采用适当的比例核定代表机构收入额的,可采用按经费换算收入的办法计算征税。采取按经费换算收入的办法计算征税时,可仅以代表机构提供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为基数计算换算。当代表机构不能合理地计算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时,经税务机关的同意,可以按照人员、工资等比例,确定代表机构从事咨询业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额。
AUTONUM \* Arabic 、问:国际运输公司代表机构界定征免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答:国际运输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运输各环节提供服务,属于应税业务活动。但如果外国运输公司运输收入已按我国现行税法及对外签署的有关协定或协议规定,由外轮代理公司代扣了有关税款或免予征税,且代表机构提供的上述服务不另行收费,而是全部体现在其总机构的运输收入中,可不再对代表机构征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投资公司代表机构界定征免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答:一、外国投资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本公司在我国寻找合资或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准备、咨询等工作,可不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二、外国投资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如果为其他公司在我国寻找合作项目所从事各项联络、中介、咨询等工作,或者其本公司合资或合作投资项目确定后,继续为这些合资或合作投资项目提供各项服务,构成了为他公司提供服务,应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承包商代表机构界定征免税的原则有何规定?
答:外国承包商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公为其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从事投标、联络、市场调研、准备性等业务活动,这些活动构成其公司在华承包工程业务的一部分,如其公司的承包工程项目的收入已按我国现有税法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按承包工程作业场所进行了征税处理的,可不再对代表机构进行征税。
外国承包商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除为其本公司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各种服务外,还向其他公司提供投标、联络、咨询等业务,应界定为应税业务活动。
AUTONUM \* Arabic 、问: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推销商品,如何区分自营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
答:一、自营商品贸易,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直接将其拥有的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企业,该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销售者,商品的销售价格由销售者自行确定,并承担商品滞销造成的资金积压、价格下跌等方面的风险,即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商品制造厂家属买卖关系。从事自营商品贸易活动的代表机构应在每季度终子后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机构与商品生产厂家直接签订的购销商品合同;
机构将商品销售给 国内购货单位的销货发票;
总机构与国内购货单位的购销合同;
总机构购进商品存储货物的单据证明;
对总机构在中国境外的购销活动及其货物存储的真实性应提交境外公证会计师的证明。
如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关自营贸易业务的有效合同,则视为从事代理贸易业务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征税。
二、代理商品贸易,是指卖方将一种商品委托国外商人代销的经营方式。代理商享有专营权利并承担一定数量的承销义务。代理商根据委托人指定或双方同意的价格及条件代为推销,收取佣金。代理商与委托人之间不是买卖关系。
三、对一些外国贸易公司事先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销售商品合同,然后再与外国制造厂家签订商品购买合同,商品销售价格不是由外国贸易公司自行确定,外国贸易公司从中收取佣金和价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公司的代表机构为其从事联络洽谈等业务活动,也应视同代理商品贸易处理。
AUTONUM \* Arabic 、问: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如何计算征收营业税?
答:对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如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协议书或其他相当的证明文件,证明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按收入额的50%核定应申报纳税的金额。个别情况特殊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AUTONUM \* Arabic 、问:一家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对同一项业务合同都提供劳务,如何申报交纳营业税?
答:一家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处常驻代表机构,应分别由各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如果该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多处代表机构对同一项业务合同都提供劳务,划分征税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核准,可由中方签定合同的单位所在地的代表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AUTONUM \* Arabic 、问:某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前几年免税进口的一辆小汽车,现在将它转让出去。所取得的转让所得,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计税收入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85)财税外字第20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确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计税的常驻代表机构转让其车辆给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转让所得,不需要并入该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换算计税收入。
AUTONUM \* Arabic 、问: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收取的佣金,若合同中没有载明金额,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金额的,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核定佣金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个别情况特殊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AUTONUM \* Arabic 、问:常驻代表机构应交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可以暂延长到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常驻代表机构应纳的其他税费及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
AUTONUM \* Arabic 、问:某常驻代表处是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营业税的,当代表处进行200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为增加经费支出而需补缴营业税,那这部分补缴的营业税是否要交滞纳金呢?
答:根据穗地税函[2001]54号文《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中介构审计应补营业税相关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该文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办事处)征免滞纳金的问题:办事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方法征税,应按当期发生的经费计算。对个别项目经费由于汇集分配等原因在当期不能准确核算的,也应予以合理预计,待下期经费结(清)算时(跨年度的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税款。以上清算应补营业税可不计算滞纳金,但办事处应将不能即时核算的经费项目、原因及其预计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而对未经报批或逾期清算补缴的营业税应按规定计算征收滞纳金。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人员取得哪些收入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个人均应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或受雇等而取得收入的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
在中国境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包括设计、表演、比赛等)而取得收入的外籍个人。
在中国境内取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外藉个人。
AUTONUM \* Arabic 、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华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8)财税外字第059号)的规定:对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从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不计算在内。所以,入境之日即算1天,即使是当天离境也应算1天。
例:一位香港人到广州工作一天来回。请问:应怎样计算其在华居住天数呢?如果是晚上抵达广州第二天早上回香港又应怎样计算天数?
则答案为:境内居住天数为1天。
AUTONUM \* Arabic 、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外籍个人取得哪些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籍个人取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AUTONUM \* Arabic 、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AUTONUM \* Arabic 、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境内、外工作期间的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境外工作期间。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受派到中国工作实际的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AUTONUM \* Arabic 、问:哪些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所得额时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即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纳税义务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一般雇员工资薪金纳税义务
(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二)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三)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1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二、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
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上述一般雇员的第一点、第二点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上述一般雇员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三、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的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9号)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从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AUTONUM \* Arabic 、问:如果外籍人员当月在华工作时间不满全月,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何?
答: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一般雇员,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 当月实际
应纳 = 薪金应纳 × 适用 — 速 算 × 在中国天数
税额 税所得额 税率 扣除数 当月天数
二、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一般雇员,凡其工资是由境内雇主和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并且在1个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数的,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按下述公式计算:
按当月境内 当月境外 当月境外
当月应 = 外工资总额 × ( 1 -支付工资 × 工作天数 )
纳税款 计算的税额 当 月 工 当月天数
资 总 额
AUTONUM \* Arabic 、问:总机构董事长兼代表处首席代表,在境外支取薪金及缴税,在华天数不超过90天,是否需在境内交纳个人所得税?以及总机构派人员到代表处担任负责人,其薪金在境外支取及完税,在华天数超过90天,是否要缴税?请问公式是什么?
答: 一、对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代表机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的规定: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因此,在代表构任职的外籍人员(包括首席代表,下同)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是境内还是境外支付,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并按国税发[1994]148号文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境内、外支付月工资薪金总额-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对非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代表机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对非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代表机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按国税发[1994]14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4.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境内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在境内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 计税的公式:
① 当月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计算
当月工资 当月实际
应纳 = [ 薪金应纳 × 适用 — 速 算] × 在中国天数
税额 税所得额 税率 扣除数 当月天数
② 当月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计算
应纳 = 薪金应纳 × 适用 — 速 算
税额 税所得额 税率 扣除数
③ 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凡其工资薪金是由境内雇主向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并且在1个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数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 × [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 ×(当月境外工作天数)]
金总额计算的税额 当月工资总额 当月天数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人员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函[1997]061号)及有关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对于上述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和离华当月奖金部分的征税问题,处理如下: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到华当月的部分,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均应按属于该月的奖金计入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停止工作时,其离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与上述到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相加不足30日的,对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关于从雇主取得股票或认股权证等有价证券所得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
关于所得性质认定问题: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计税方法问题:
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申报材料问题: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取得的境外保险费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意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得税。
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凡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购买中国境外保险的,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工资、福利、奖励或保险政策(计划)、保单、缴费凭证等资料。符合免税条件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附送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如按有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到其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还应报送登记(备案)的资料。
凡企业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企业所得税的,其为雇员购买的境外保险费均应视为该企业支付或负担。
对以团体方式统一投保的境外保险费,如不能按照实际情形计算各人应计税份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保险条款、企业政策及实际情况核定其应税所得。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对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费,应该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337号)的有关规定,安家费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人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国内企业的文件规定呢?
答:根据《关于外籍人员取得一次性退职费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的批复》(穗地税函[2003]23号)的规定,外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的规定,具体是:
外籍个人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例:某外籍个人2002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2002年5月申请辞职并获任职单位批准,单位一次性补偿退职费90,000元。该纳税人一次性补偿退职费应交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退职费相当于工资的月份数。 90,000÷30000=3
(2)月应纳税额: (90000/3-4000)×25%-1375=5125(元)
(3)补偿退职费应缴的税额: 5125×3=15375(元)
AUTONUM \* Arabic 、问:某中外合资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是中国人,取得一次性补偿金,那是否按8万元的标准来扣除?与国内企业的执行标准是否一样呢?
答:执行标准相同。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 DOCVARIABLE "word2" \* MERGEFORMAT 4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员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即:从2003年1月1日起,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国员工,取得一次性补偿金在8万元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与国内企业的执行标准相同。
AUTONUM \* Arabic 、问:某外籍个人在某一月份既取得退职费收入,又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呢?是按退职费收入和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别计征,还是按退职费收入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 1、外籍个人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2、如能提供有关证明,证明既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又取得退职费收入,且划分清楚的,则可分别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人员持有境内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职得的股息、红利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应否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并依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人员有哪些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规定,外籍人员除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所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外, 以下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AUTONUM \* Arabic 、问: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何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规定,
一、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四、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六、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七、上述第五点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九、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所扣(征)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征)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无派出单位的,是指纳税人离境前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例:某纳税人1994年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其扣抵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扣除限额):
{(60,000÷12-4,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12(月份数)
=(1,000×10% -25)×12 =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扣除限额):
7,000×(1-20%)×20%(税率)=1,120(元)
3.扣除限额:
900+1,120=2,020(元)
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扣除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2,020-1,150)。
(二)在B国取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扣除限额:1,000×20%(税率)=2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扣除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三)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87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五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扣除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个人申报纳税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外籍个人申报纳税的方式有两种:
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
外籍个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自行申报纳税;外籍个人也可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申报纳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时间如何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时间规定如下:
一、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理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为外币时,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AUTONUM \* Arabic 、问:主管税务机关对哪些外籍人员可采取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外籍人员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28号)规定,在广州市工作的外籍人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收入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
应申报境内外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而只申报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的。
外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
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收入,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AUTONUM \* Arabic 、问: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享受税收协定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时,如何计算征免税的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
一、对来自同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并在该协定开始执行前已经在华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有的为2年)的日期,应自该协定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在该协定执行后来华的,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的日期,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计算。
二、凡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的,该项免税应仅限于在华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不超过3年的,对在华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 年的,即不应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其中所说停留日期累计不超过3 年,是指多次应聘来华或一次应聘分期来华,对其多次应聘来华之间或分期来华之间的离华日期,可予扣除。
三、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自其抵达之日起3年内免税或第一个3年里免税的,对其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应从第四年起征税。
四、对于按照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停留期超过3年(包括规定为2年的,下同)或累计超过3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如果在有关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能够预定其在华停留期超过3年,应自其到达之日的月份起,按照外国税法所规定日期申报纳税,如果其在华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实际没有超过3年,可准许退还其已缴纳的税款;对事先不能预定是否超过3年的,可以待其预计要超过3年或实际超过3年时,再由其申报纳税。
AUTONUM \* Arabic 、问: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的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86)财税协字第030号文中有规定,来自美国的外籍教师的免征条件是怎样的呢?
答:根据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以及《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的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的规定,来自美国的外籍教师免征个人所得税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在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任教;
2、自第一次到达中国之日起,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三年。如果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三年的,则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全部所得,均应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AUTONUM \* Arabic 、问:非贸易及部份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证明业务如何办理?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20号)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1999]372号文规定:
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一、办理售付汇税务证明,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征收大厅受理窗申请办理有关事项。
二、办理售付汇税务证明应提供的资料:
(一)境内、外机构或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在申请开具付汇税务证明时,应适用以下证明并携带有关资料(复印件请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①付汇单位的营业执照(单位或身份证明(个人)复印件一份;
②付汇合同复印件一份;
③收汇单位的商业登记证明;
④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份;
⑤相关税票复印件一份;
⑥其他资料;
⑦《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须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二、在境内任职或受雇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凡属于自行申报纳税并取得个人纳税凭证的,可无需申请工资薪金的售付汇证明;凡属于扣缴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开具付汇税务证明时,应携带或填写如下资料(复印件请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填写《非贸易及部分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有关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3)《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一份
(4)与《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所得报告表》相符合的纳税缴款书;
三、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需汇出境外的,应携带如下资料(提供复印件,请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个人私章):
(1)房产业权人身份证;
(2)房产业权人如有授权代理人,出示其授权法律文书;
(3)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的广州市房屋拆迁公告;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发领征用私房补偿通知(收据)》;
(6) 开发商证明(房屋拆迁以前是否有出租行为,有的须提供有关税单等资料);
(7) 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8)个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拆迁房屋的地址、面积、补偿金额、业主身份、拆迁文号等。
四、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付汇税务证明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予征税,应申请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请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2>提供境外劳务的境外单位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3>付汇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应付境外劳务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要求提供中文范本或翻译或中文)一份;
<5>税务机关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申请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申请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交 申请人以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作为“一站审核地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1. 纳税人如委托扣缴义务人申请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经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出示纳税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2. 申请人申请免税的书面报告;
3.盖有本广州市市市本级国家税务局印章的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无误后退回);
4.盖有本市广州市本级国家税务局印章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以本市以外的地级市作为“一站审核地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如向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确认免税证明,事项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 盖有“一站审核地税务机关” 所在地的市本级国家税务局印章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
3. 盖有“一站审核地税务机关” 所在地的市本级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
4. 同时盖有“一站审核地税务机关” 所在地的市本级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印章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AUTONUM \* Arabic 、问: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
对外籍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AUTONUM \* Arabic 、问: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采取从值计缴方式计缴;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自有房产没有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不实的,可由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从值计缴,亦可从租计缴城市房地产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重新评估房产价值,并按重估价值记入房产的固定资产帐册的,应从重新入帐的年份起,依重新入帐的房产评估价值,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比例税率:
1、从值计缴城市房地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一年税额)。
2、从租计缴城市房地产税,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8%。
AUTONUM \* Arabic 、问:城市房地产税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有关规定,下列情况者,得免纳或减纳房产税:
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
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2年;
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
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性用房,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
对按规定免征税期满后,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另外,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下列房产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AUTONUM \* Arabic 、问: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向房产座落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按从值计缴城市房地产税的,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广州市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按从租计缴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第六部分 其他地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工农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纳缴义务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工农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凡是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工农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者应同时缴纳城建税。这样,城建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而且也包括农村。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的规定,城建税是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分别与这三个税同时缴纳,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AUTONUM \* Arabic 、问:我市城建税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穗地税发[1999]191号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所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因此,广州市市区(含市郊)和四个县级市市区 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7%税率计征城建税,上述以外的地区(包括农村)适用5%税率计征城建税。
AUTONUM \* Arabic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计算和申报?
答:应纳城建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工农业税合计税额×地区适用税率
城建税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同时进行。其中报和缴纳的规定同三税的申报和缴纳的规定基本相同。
AUTONUM \* Arabic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违章处理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纳税人违反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其追收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时,亦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建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由于城建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对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建税的,可以单独对其应纳的城建税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是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答:教育费附加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费义务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AUTONUM \* Arabic 、问:怎样确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答:凡是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
AUTONUM \* Arabic 、问: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AUTONUM \* Arabic 、问: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1)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1986年开征教育费附加时国务院规定为1%。
(2)1988年7月1日起根据市政府穗府[1988]51号文的规定及穗府[1988]73号文的通知,我市调增为2%,并制定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其征收率为:
乡(镇)村的工商企业、建筑业、效能运输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千分之三计征;
农业户(含林、牧、副、渔)按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二计征。并以上年收入为当年的计算依据。
(3)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将我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从“三税”税率的2%调整为3%。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及征收率按上述第(2)点规定不变。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人在外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如何缴纳教育费附加?
答: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
AUTONUM \* Arabic 、问: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和申报?
答:应纳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交纳期限等有关规定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
AUTONUM \* Arabic 、问: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查补的教育费附加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随同三税查补的教育费附加不加收滞纳金。
问: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费依据?
答: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费依据。
问: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时,附征的城建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文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预明电字第3号文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AUTONUM \* Arabic 、问:对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何规定?
答:根据穗地税发[1999]127号文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如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福利、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增值税办法,在返还增值税的同时,可返还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AUTONUM \* Arabic 、问:对省电力集团公司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适用的税率、教育费附加适用征收率如何规定?
答:根据穗地税发[1999]489号的规定,对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广州集中缴纳的增值税,其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城建税按6%税率计征入库,教育费附加按征收率3%计征入库。
AUTONUM \* Arabic 、问: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41号)的规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根据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发的“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办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两科目的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来调整有关地区的税收计划,并把它纳入当地“增值税、消费税”收入任务。上述操作规定说明,“免、抵、退”税办法和“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只不过是将退税环节前移,把“征、退两条线”变为“征与免、抵、退税”合一的坐支法,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的增值税额视同企业已缴纳了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缴纳,因此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申报及缴纳时间。为了操作简便,生产企业可将经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AUTONUM \* Arabic 、问:广州市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所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其应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申报?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52号)的规定:
从2002年1月开始,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其应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于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一并补办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手续。
AUTONUM \* Arabic 、问: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8号)的规定,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AUTONUM \* Arabic 、问: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如何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规定,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论据,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AUTONUM \* Arabic 、问: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和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时,如何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069号文,财税字第143号文的有关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时,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AUTONUM \* Arabic 、问:对生产卷烟的单位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3号文的规定,对人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AUTONUM \* Arabic 、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3号文的规定,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
AUTONUM \* Arabic 、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答:房产税是财产税性质的一种税。因此,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人一般为国家(全民)、集体和个人三种,因此,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区别情况确定如下:
(一)产权属全民所有的,以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二)产权属于集体单位所有的,以该集体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以该产权所有者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四)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由于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产,以该房屋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五)产权共有的,以共有双方或确定的代表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六)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的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AUTONUM \* Arabic 、问: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省地税局对建制镇房产税的范围作了以下调整:
1、省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07号)明确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全省尚未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一律征税。所说的建制镇是指镇政府的所在地范围。
2、省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规定: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起始执行时间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定。此规定涉及我市的四个县级市的建制镇的征税问题。经请示市政府批准,我市的执行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起。
AUTONUM \* Arabic 、问: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怎样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一)从价(或从值)计征,是对纳税人自用房产的计征办法,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如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以及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通信、照明、卫生、煤气及中央空调等设备;蒸气、供水、排水等管道以及电信、电缆导线;过道、晒台、电梯、升降机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其房屋的原值。
(二)从租计征的,是对纳税人出租房产的计征办法,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房产租金的收入是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计征房产税。
举例: 1、某公司自有房产12栋,会计帐薄记载房产原值为2000万元,其中,生产用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包括冷暖通风设备50万元,非生产用房产原值8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计算该公司应纳房产税额。
计算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1,200万元+800万元)×(1-30%)×%=168,000(元)
2、某单位拥有楼房一栋,共十层,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房产的帐面原值为5000万元,其中用于自营的有八层,另两层出租给某公司使用,每月租金6万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计算该单位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具体计算步骤:
(1)计算自营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
5,000万元×(1-20%)×(1-30%)×%=336,000(元)
(2)计算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年应纳房产税额
6万元×12×12%=86,400(元)
该单位年应纳房产税额计算
336,000+86,400=422,400(元)
AUTONUM \* Arabic 、问:我市房产税纳税申报有什么规定?
答:(一)纳税期限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广州市从2000年起,对从值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每年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对从租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则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
(二)纳税地点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穗地税发[1999]209号)的有关规定,房产税由房产座落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有多处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房产税。
AUTONUM \* Arabic 、问: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AUTONUM \* Arabic 、问:房产税有什么减免税规定?
答: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这里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房屋。
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属的营业单位的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房产,均应征收房产税。
4、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房产。
5、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产。
6、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7、经财政部和省地税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其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企业办的种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3、大修停用期间的房屋。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企业停产、撤消后闲置不用的房产。企业在停产、撤销之后,对其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经营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在基建工地为其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由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1)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3)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的房产,应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按所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5)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8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房产税。从1989年1月1日起规定减半征收房产税一年,期满后恢复征税。
(6)对军队企业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厂的房产(包括市场、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原则 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的依据。
7、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1)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
(2)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3)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4)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部队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5)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部队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8、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教劳改单位征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2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省局[87]财税地字第029号通知补充意见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省局[87]财税地字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AUTONUM \* Arabic 、问:我市对个人出租房屋是如何征税的?
答:关于对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征收房产税的问题,2001年以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8]104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广州市区个人出租自有房屋按综合征收率18%合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穗地税发[2001]36号文规定,对在广州市区出租个人自有房产(住宅部分)实行按出租房屋单位建筑面积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综合征收地方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办法,综合征收率为10%;对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AUTONUM \* Arabic 、问: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用于自营的,其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价值如何确定?
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48号)第三点规定:对个人所购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用于自营的,其房产价值应按售房单位会计帐簿记载的房屋原值作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如果不能提供帐面原值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比照房管国土部门制定的同期同类的房屋市场价格来核定。
对其他的个人自有房产用于自营的,如果不能提供房屋价值,也参照上述规定核定其房产价值,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AUTONUM \* Arabic 、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如何计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二条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中央政府政务院公布)第三条以及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附件]第16务的规定,现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出资方使用若干年后交还给出地方的经营行为如何交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确定
1、出资方在使用该房产期间要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的,应为有租使用性质,如己向国土房管部门领取了《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证》权属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房地产证》权属人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如未领取国土房管部门核发该房产的《房地产证》的,视为产权未明确房产,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2、出资方在使用该房产期间无须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任何款项的,则视为无租使用性质,出资方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的确定:
1、出地方以产权人的名义作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其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为:向出资方收取的租金收入(含视同租金收入的其他收益)和视为租金收入的出资方投入建造房屋的资金总额。每月申报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公式:月计税租金=租金收入(含视同租金收入的其他收益)+建造房屋投入的资金总额÷(出资方使用该房产的年限×12)。
2、出资方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名义作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其房产自用时,按从值计征的有关规定计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其房产用于出租的分别按如下规定征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从值计征;
(2)纳税人为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的,优先从值计征;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从租计征;
(3)除第一、第二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从租计征。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从租计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的当月;
2、从值计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交付使用的当月。
AUTONUM \* Arabic 、问:转租房产租金收入需要计缴房产税吗?
答:根据粤地税发[1990]432号文的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省局[1987]粤税三字第006号通知第14点“转租房产,其租金差额应计征房产税”规定亦同时停止执行。
AUTONUM \* Arabic 、问: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如何计缴房产税?
答:1、已税房产进行扩建、改建、装修竣工后的原值不论是否比原有的原值增加或减少,在纳税有效期内,都不进行补税或退税,在下一个纳税期才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2、关于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竣工掌握问题: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以工程验收完毕后计算;自行施工的,以工程完毕计算。如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加层、扩建、重建如何计缴房产税?
答: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还原房主所有,承租企业在无租使用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新增面积按从值计征房产税)。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停产、撤销后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答: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市、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使用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AUTONUM \* Arabic 、问: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1987]财税字第028号文的有关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综合楼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依照《细则》规定,企业应纳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或房屋租金计征的,因此,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按企业的帐面原值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帐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如租金收入中含有其他收入,如商业柜台租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等,在计征房产税时,可给予剔除。
AUTONUM \* Arabic 、问:投资联营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函[1993]368号函的有关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AUTONUM \* Arabic 、问:房产出租后,由承租人修缮并以修缮费抵交房租,房产业主应否计缴房产税?
答:根据[19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交房产税。如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作为租金计税。
AUTONUM \* Arabic 、问:旅馆、仓储企业的租金收入如何计缴房产税?
答:根据省局粤税发[1991]403号文的有关规定,旅馆的房租收入、仓储业的仓储租金收入,是属营业性的业务收入,这种租金收入与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同,因此,对旅业、仓储业的房产,仍按其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AUTONUM \* Arabic 、问: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需要计缴房产税吗?
答:省局粤地税函[1999]395号文规定:对租赁经营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因租约期满时不退还承租人,属摊位租金性质,因此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AUTONUM \* Arabic 、问:使用人无租使用房产,应如何征房产税?
答:根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和(87)粤税三字第0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精神: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均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企业单位的房产无租借给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的,免征房产税。
AUTONUM \* Arabic 、问: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有部份已峻工但未售出,这部份空置的商品房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根据(87)粤税三字第006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商品房未出售前,暂缓征房产税。如用将商品房用于经营或出租,则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算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出租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依据财政部[1988]财税字第260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征收。
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按原《细则》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省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全省尚未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一律征税。1999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对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含所属行政村)。经请示市政府批准,我市的四个县市的执行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起。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
AUTONUM \* Arabic 、问:土地使用权的税率是多少?怎样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又称分等级幅度税额。
经市政府批准,从1997年10月1日起,我市市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进行了调整,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高低等因素分为七个等级,具体划分为:特级土地、一级土地属于中心区;二级土地属次中心区;三级土地属一般市区;四级土地属近郊区;五级土地属中郊区;六级土地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和远郊区。各等级的标准税额(每平方米):特级9元、一级8元、二级6元、三级4元、四级3元、五级2元、六级1元。
四个县级市的土地等级及标准税额:番禺市分四级,一级为1元、二级为元;三级为元;四级为元。增城市也是分四级,一级税额为1元、二级为元、三级为元、四级为元。花都也是分四级,一级税额为元、二级为元、三级为元、四级为元。从化市是分五级,一级税额为2元,二级为元、三级为1元、四级为元、五级为元。
AUTONUM \* Arabic 、问:我市土地使用税税纳税申报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纳税期限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广州市从2000年起,实行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
(二)纳税地点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穗地税发[1999]209号)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有多处土地,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土地所在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关于新征用土地如何征税?
答: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是怎样的?
答:(一)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关于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关于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众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但各级工会经营的影剧院、娱乐场(舞厅)、小卖部、饮食服务业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8、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9、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其他免税规定
1、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①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②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用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③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④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⑤军队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⑥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⑦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经营等房产占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83号)
2、关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根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空余营房占地特点及经营情况,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3年底以前仍暂免土地使用税(1991年已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不再退税,未征的不再补征)。对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仍应按(1989)国税地字第083号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国税函[1992]902号)
3、关于武警部队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①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备、马装具)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其他产品的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②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无租出借的,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③武警部队所办的服务社用地,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④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120号)
4、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馆、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用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1989]国税地字第119号)
(4)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为了缓解劳改劳教单位当前的经济困难,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①对劳改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经营用地,从1990年1月1日起至199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②对劳改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国税函[1990]280号)
国税函发[1993]411号文又明确免税期延至1995年12月31日止。
财税字[1996]64号文又明确免税期延至1997年12月31日止。
5、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侯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032号)。
6、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1)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港口的露天堆放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
省局补充意见: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规定权限报批,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AUTONUM \* Arabic 、问:共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如综合楼分属几个单位使用, 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计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办法是:
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 = 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平方米)÷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平方米)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答: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当地国土部门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先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计征,待国土部门测量后按测定的面积再进行清算。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征用耕地与非耕地,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何区别?
答: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加工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是按年计征。由于在征收中这两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在规定上作了相应的衔接。即对新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后才征收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对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按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占用的土地(包括乡镇企业占用工、农业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如何计征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对企业范围内的土地有何征免土地使用税规定?
答:1、对企业范围内的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输电线路、变电所、绿化等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以外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答: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
答: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科研机构转制有何减征土地使用税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第六点规定,科研机构转制问题,……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我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及办理减免税是怎样规定的?
答:办理程序与房产税相同。
两市两区的纳税人办理“两税”困难减免的手续由当地地税局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需报市局审批。
印花税
AUTONUM \* Arabic 、问: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
答: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1、上述所指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应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3、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为:
(1)立合同人。书立各种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当事人。
(2)立帐薄人。建立营业帐簿的,以立帐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4、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例1:A企业将一个建安工程分包给 B企业和C企业,由三方共同签订一份建安合同,其中分包给B企业1000万元,C企业500万元。计算三企业各自的贴花额。
解:(1)A企业应纳税额 1500万元×=4500(元)
(2)B企业应纳税额 1000万元×=3000(元)
(3)C企业应纳税额 500万元×=1500(元)
(二)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1、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力、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2、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3)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三)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AUTONUM \* Arabic 、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
1、应纳税凭证分五个类别、13个税目:
(1)经济合同: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薄;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即采用正列举的办法。
(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从1999年10月1日起,合并施行新的合同法。
AUTONUM \* Arabic 、问: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缴税方式是如何确定?
答:(一)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不得延至凭征生效日期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即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1、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所谓骑缝是指粘贴印花税票与凭证之间的交接处。
2、交纳印花税有四种方法:(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3)按期汇总缴纳法。(4)代扣代缴法。
3、为简化贴花手续,对于贴花次数频繁的企业,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4、要求采用汇总交纳印花税的企业应办以下手续:
(1)企业的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2)经税务机关批准并发给汇缴许可证后才可汇总交纳,汇总交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编号并装订成册,并将已入库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上,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AUTONUM \* Arabic 、问:印花税的税目税率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项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营业帐薄
包括资金帐簿和其他帐簿
资金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帐簿人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2001年11月16日起,税率从4‰调整为2‰)。
AUTONUM \* Arabic 、问:哪些凭证免纳印花税?
答:(一)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二)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爱国爱乡的精神,对其赠送财产给国内单位所书立的财产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对外商赠送财产给国内单位所书立的书据,可比照办理。
(三)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另外,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AUTONUM \* Arabic 、问:印花税如何计算及会计处理?
答:(一)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1、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三)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四)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五)计税金额不明确情况下的贴花规定: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对只标明租金而没有租赁期限,无法确定租金总额的财产租赁合同,年内继续租用的,先按当年租赁之日起至年末的租金总额计算贴花。以后年度继续租用的,按当年的租金总额计算补贴花花,直到合同结束为止。
(六)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月挂牌的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挂牌兑换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当日公布的买入价。
(七)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如果一次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要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的,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即:缴纳印花税时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分期摊销已缴纳的印花税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AUTONUM \* Arabic 、问:印花税征收过程中,对具有合同性质凭证有什么规定?
答:1、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2、订立的意向书、协议书、所议事项内容如纯属双方经济上的交往、协作、横向联合等意向性协定的,不属印花税条例确定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所订立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其所议事项属印花税确定的征税范围的,如这些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只是作为总的协议性文件,另有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只对具体的确认书、合同贴花,总的协议性文件不贴花;如这些协议书、合同议明事项具体执行的有关内容,不需另订立具体的确认书、合同的,则应按规定贴花。
3、关于外贸企业在国内组织货源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和商业企业组织货源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否应贴印花税票的问题。
(1)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的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2)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4、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的问题:
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5、货运单据贴花问题: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6、仓储保管业务应税凭证的确定。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AUTONUM \* Arabic 、问: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如何判别?
答:1、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2、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3、征用土地、改造旧房、房屋搬迁订立的补偿协议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4、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5、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AUTONUM \* Arabic 、问:印花税票使用有怎样规定?
答:1、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2、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3、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4、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5、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已贴花的合同期满时,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经约定继续使用,其所载内容、金额没有增加的,不用重新贴花;其所载内容,金额有所增加的,则对增加部分贴花。
AUTONUM \* Arabic 、问:印花税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一、铁路系统印花税的规定:
1、1996年7月1日以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
(1)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营业帐簿,在1996年7月1日以前暂缓缴纳印花税。
(2)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在1996年7月1日以前,免贴印花。
(3)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和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以及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部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4)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2、对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它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1996年7月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以上规定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二、部队企业的规定
1、军队(含武警部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作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帐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规定:
(1)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劳动保险公司印花税规定
关于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的规定:
1、对其设立记载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基金)的帐簿及其他内部核算的帐簿,暂免缴纳印花税。
2、对其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合同、书据、证照等应税凭证,应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国营华侨农场
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的规定:
1、对营业帐簿在1989年底以前免征印花税。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对资金帐簿按记载的资金总额扣除1989年底的资金帐面数额后,按规定计税贴花;对其他营业帐簿按规定贴花。
2、对权利、许可证照在1989年底前暂不贴花,从1990年起按照规定贴花。
3、对各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由于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纳税问题,不宜单独一方免税,应按现行规定贴花。
五、清产核资企业
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规定:
对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印花税。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如何交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拨的帐面资金金额计税贴花。
464、问:企业通过网络形式签订合同或应他应税凭证,要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465、问:商品房的购销合同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还需要贴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466、哪些合同较容易”忘”了计缴印花税?
答:A没有履行的应税合同未贴花。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而不需考虑其最终有否履行。 B房产商签订预售房契约时漏贴印花。《房地产预售契约》属购销性质的合同,应在书立时贴花。 C外资企业新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贴花。按规定,外资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应就其增加部分贴花。 D建安总、分包合同未足额贴花。建安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都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分别就每一合同的总金额贴花,而不能只就总包合同金额减去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金额后的余额贴花。 E财产租赁合同未按合同总金额足额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的租赁总金额,而不能以当年或当期租赁金额分次缴纳印花税。
467、如果企业发生印花税业务比较频繁,可以汇总缴纳印花税吗?
答: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纳税人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应事先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缴纳印花税备案表》一式二份,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登记备案手续后退回一份给纳税人备查。
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时,要求填写《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SB001(2004年版);缴纳印花税后,将完税凭证和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附在当期已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上,以作备查,不再逐份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468、企业发生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应税凭证如何贴印花?
答: 一、 关于资金帐簿的印花税
(一)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朱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工。
(三)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 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己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土地增值税
AUTONUM \* Arabic 、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其中,“转让”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方式的无偿转让;“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AUTONUM \* Arabic 、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答: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不论法人与自然人。即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是个人,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不论经济性质。即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联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三)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
不论部门。即不论是工业、农业、商业、学校、医院、机关等。
AUTONUM \* Arabic 、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货币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使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2、实物收入:种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3、其他收益: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
(二)房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
房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下简称地价款)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包括:A.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B.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C.以转让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按国家纺一规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包括:(1)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2)前期工程;(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划不清的,不得扣除,只能作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以上内容《细则》第七条已作具体解释。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1)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资金和印花税。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主要是考虑房地产开发的周期较长,所需资金量较大,投资的风险也大,因此给予适当的投资回报,给予税收优惠,保护其投资的合理权益、。
非房产开发企业(包括个人)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具体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的税务机关确认。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AUTONUM \* Arabic 、问:土地增值税如何确定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上述情况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2)、非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
房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定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AUTONUM \* Arabic 、问: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的?
答: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AUTONUM \* Arabic 、问: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不论是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均应凭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能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因此,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须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纳(免)税证明。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倍以下。对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建的普通标准住宅则不能享受此政策。
2、如何理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界限。
按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例1、某房产开发企业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售房收入600万元,支付地价款100万元,建造成本3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
(1)收入:6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地价款:100万元
建造成本:300万元
开发费用:(100+300)×10%=40万元
税金:600×5%×(1+7%+3%)=33万元
加计扣除:(100+300)×20%=80万元
扣除金额合计:100+300+40+33+80=553万元
(3)增值额:600-553=47万元
(4)增值比例:47÷553=%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2、若上例改为销售收入700万元,其余不变则:
收入:7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
地价款:100万元
建造成本:300万元
开发费用:(100+300)×10%=40万元
税金:700×5%×(1+7%+3%)=万元
加计扣除;(100+300)×20%=8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300+40++80=万元
增值额:=万元
增值比例:÷=%
因增值额已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故应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30%=万元
(二)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免税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因同样原因动迁,而纳税人自转让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比照上述规定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优惠政策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特殊情况具体征免政策
1、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的转让合同,不论其房产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4点规定摘自财税字[1995]48号文)
AUTONUM \* Arabic 、问:土地增值税是怎么计算及会计处理?
答:(一)税额计算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额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具体计算方法:
例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并出售一栋写字楼,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该公司支付100万元的地价款,投入了200万元的建造成本,银行利息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1、确定收入为1000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地价款:100万元
开发成本:200万元
开发费用:(100+200)×10%=30万元
与转让有关税金:1000×5%×(1+7%+3%)=55万元
加计扣除:(100+200)×20%=60万元
扣除金额合计:100+200+30+55+60=445万元
1、计算增值额:1000-445=555万元
2、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555÷445×10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445×50%×30%=万元
b.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45×(100%-50%)×40%=89万元
c.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55-445)×50%=55万元
应纳税额:=89+55=万元
按速算公式计:
555×50%-445×15%==万元
例2:某企业转让七十年代建造的厂房一栋,帐面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00万无。转移价格为500万元,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
经评估,厂房的重置价值为480万元。现五成新,则该厂房的评估价为:
480×50%=240万元
应交税金:500×5%×(1+7%+3%)=万元
增值额:=万元
增值比例:÷×100%=%
应纳土地增值税:×40%×5%==万元
(二)会计处理
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计算当期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记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清理”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AUTONUM \* Arabic 、问:一房产在出售前已经由法院判决房产产权人A公司要以该房产向其债务人承担债务利息,该房产出售给B公司后,B公司由于无法一次付清全部房款,故向A公司约定以支付该房产所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来抵付未付清的房款。购买方B公司为出售方A公司承担的债务利息能不能构成房产的购买价格,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的债务利息能不能作为购房成本在税前扣除?A公司是否要征营业税?
答:1、购房者B公司不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B公司为出售方A公司承担的债务利息应作为A公司取得的收入,对应地,这部分债务利息可作B公司购房成本。
2、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购买方B公司所承担出售方A公司的债务及利息属于所谓的“其他经济利益”,应作为A公司的销售收入计征营业税。
47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税率是什么?
答: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分为三档:普通标准住宅(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征比例为%;综合楼预征比例为%;除普通标准住宅和综合楼以外的其它房产开发项目,预征比例为1%。
综合楼”是指立项为综合(或商住)楼,转让房产不能按照房产用途划分收入的,按%的预征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能够按照房产用途划分转让收入的,普通标准住宅的转让收入按%的预征比例,非普通标准住宅、非综合楼以外的其它房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收入按1%的预征比例分别预征土地增值税。
车船税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AUTONUM \* Arabic 、问: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我市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以下简称“三区两市”)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AUTONUM \* Arabic 、问: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适用税额)是什么?
答:单位:元/辆.年、元/吨.年
税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
汽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
600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
480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
420
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96
低速货车
96
专项作业车
96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客货两用车
96
摩托车
每辆
96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
6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5
净吨位201吨-2000吨
4
净吨位≤200吨
3
备: (一) 微型客车的确认及应纳税额: 微型客车的确认标准为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1升。纳税人须提供微型客车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微型客车相关证明资料的,税务机关按小型客车的计税标准征收。 (二)车辆自重的确认: 车辆自重是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未注明整备质量参数的,按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计税吨位,或由纳税人提供能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未记载相关参数,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应指引纳税人到车辆管理部门补登相关数据。纳税人不补登相关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数据核定征收。
AUTONUM \* Arabic 、问:车船使用税有那些减免税规定?
答:(1)、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为鼓励和扶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发展,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以后年度的减免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另行明确)。
AUTONUM \* Arabic 、问:广州市车船税征收实行“属地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 (一)业户应纳的车船税,由业户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二)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个人的,应纳的车船税,可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各征收点纳税。
AUTONUM \* Arabic 、问:广州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和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时间按以下执行: (一)车牌号码末位数为3~9的,应在2007年9月底前申报纳税; (二)车牌号码末位数为 “0”、“1”、“2” 的,应分别在2007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54321”,车牌号码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11月份,如此类推。
AUTONUM \* Arabic 、问:单位撤销后车船未过户的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答:对由于单位撤销,车船仍在使用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的车船主名称仍是原单位名称的车船,应按证件的车(船)主作为纳税人。在办理车船使用税申报时,由车船实际使用者按每辆(艘)车船进行申报,在车船使用税纳(免)税申报表中按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的车(船)主和地址填写,并注明使用人的身份证号码或提供使用单位的证明,实际使用人是个人的,可不用盖单位印章和填写税务登记证号。
补充:《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是企业、单位的名称,如车主发生变化的,暂按以下办法处理:1、对企业、单位的车船改变了实际使用人,但是原车主企业、单位已没有正常税务登记号码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应先办理临时税源登记后进行申报纳税。2、如企业、单位车船已转让给个人(没有过户),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原车主的 “转让证明”及购车凭证。
AUTONUM \* Arabic 、问:车船使用税的违章处理的规定具体有那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AUTONUM \* Arabic 、问:关于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关补税和计算滞纳金问题的规定具体有那些?
答:对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属单位车船应在单位经营、业务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补税;属个人车船应在市区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补缴车船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车船使用税税额计算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一)税金计算如下:
1、乘人汽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和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自重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AUTONUM \* Arabic 、问:新购置使用的车船征税时间的规定是如何确定的?
答: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一)市区范围内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1.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个人的,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申报纳税;
2.新购置船舶以及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单位的,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 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番禺区(含南沙)、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内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1.新购置车辆的纳税人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纳税;
2.新购置船舶的纳税人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AUTONUM \* Arabic 、问:关于停驶(包括已报失)车船的纳税申报规定是怎样的?
答:关于停驶(包括已报失)车船恢复行驶时,已税有效期已满,在停驶时,凭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向税务机关报停的。可从恢复行驶月份起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停的,按全期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
500、问:车船发生迁移或被盗,应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
答: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 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车辆、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以及纳税人或车船信息资料变更的,应于被盗抢、报废、灭失、信息资料变更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办理上述事项时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第七部分 规费问题
堤围防护费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是堤围防护费?
答: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防费”)是为加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等建设资金的筹集而开征的一种规费(旧称“防洪费”)。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义务人?
答:(1)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均为堤防费的纳费义务人;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属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下同)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防洪费;
(3)除上述列举单位外,其他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也属堤防费的征收范围。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答: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如下: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堤围防护费)
业户类型
计税依据
征收标准
批准文号
执行时间
备注
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
按营业(销售)总额
‰
穗地税发[2001]159号
2001年4月1日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
环境卫生服务费
‰
穗容环财[2002]123号
2002年10月1日
发电企业
(供电企业)
按年电力总产值
(按年售电收入总额)
‰
穗地税发[2002]241号
2002年7月1日
输变电工程
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穗地税发[2002]241号
2002年7月1日
银 行
按当期利息收入
‰
穗地税发[2002]241号
2002年7月1日
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按当期业务收入
(按当期保险费收入)
‰
穗地税发[2002]241号
2002年7月1日
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
穗地税发[2001]159号
穗府[1990]88号
1990年1月1日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国企业
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
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流转税的计税营业额依率计征堤防费,但年缴费额低于二十元的,要按二十元征收。
穗地税发[2001]159号
2001年4月1日
市区域内的外贸企业
按年营业(销售)总额
‰
穗地税函[2002]24号
2002年1月1日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在该证书“企业类型”一栏中界定为“外贸企业”、“商业物资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企业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有“专业批发”的经营范围)
按营业(销售)总额
‰
穗地税发[2002]161号
2002年7月1日
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核准手续由企业自行向广州市水利局申请办理)。广州市水利局地址: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电话:61300512、 61300555-8523
不便按营业(销售)额查帐计征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双定”营业收入额、开出发票收入额或“双定”营业收入额加上开出发票收入额或应税收入,依照前述相应征收标准计征堤防费
穗地税发[2000]38号
1999年1月1日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堤围防护费纳费义务发生时间?
答:为缴费人收讫销售(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AUTONUM \* Arabic 、问:对堤围防护费纳费期限有何规定?
答:每年分两期征收。纳费人应于每年一月下旬、七月上旬分别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应征堤防费。
依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三税时,应同时代扣缴堤防费。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堤围防护费的纳费地点?
答:(1)对市区的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缴纳;
(2)对临时来穗提供应税行为的业户,应向其提供应税行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缴纳;
(3)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堤防费,应向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缴纳;
(4)对市国税局各直属(对外)中心分局经管且生产经营地坐落在县级市的交纳“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业户(含总机构、分支机构),其堤围防护费由县级市地税局管辖。
AUTONUM \* Arabic 、问:堤围防护费的计费方法如何确定?
答:应缴费额=应费销售(营业)收入×适用征收标准
AUTONUM \* Arabic 、问:堤围防护费有何优惠政策?
答:(1)国营粮食企业按人口定销的平价粮收入免交堤防费;安置伤残人士的社会福利性质的企业(安置伤残人士人数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免交堤防费。劳改、劳教企业免征堤防费。
(2)对屠宰企业的生猪、牛等屠宰收入免征堤防费。
(3)对个人(指自然人),不征收堤防费。
(4)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国营及集体批发肉、禽、蛋、水产品的企业,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增值税以及适用零税率计征增值税所对应的应税收入部分免征堤防费。
(5)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穗府[1998]58号文)规定:经外贸部批准的各类出口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可减征防洪费30%,暂定2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外贸企业以千分之零点四五计征的,不再享受出口企业减征防洪费30%的优惠。如没有新的文件规定,穗府〔1998〕58号文规定的政策执行到1999年底(所属期)止。
AUTONUM \* Arabic 、问: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纳堤防费?
答: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应税劳务应征堤防费的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由经营机构申报缴纳;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费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AUTONUM \* Arabic 、问:对纳费义务人迟申报、缴纳或被查补的堤防费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迟申报、缴纳或被查补堤防费的业户应根据穗府[1990]88号)第七条规定,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在外地的经营收入已在当地完税,对这部分收入可否计征堤围防护费?
答:本市企业出外临时经营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如在经营地已缴纳堤围防护费,并能提供缴费凭证的,可在本企业应缴堤围防护费总额中予以抵扣;否则,应纳入本企业经营收入中一并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AUTONUM \* Arabic 、问:纳费义务人减免三税的,堤防费可否减免?
答:堤防费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计算征收的,纳费人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属于三税的应税行为的,不论其三税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均应按规定缴纳堤防费。
AUTONUM \* Arabic 、问:银行应如何计缴堤防费?
答:根据《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穗地税发[2002]241号)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银行改按当期利息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对银行取得的其他收入在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不征收堤防费。
AUTONUM \* Arabic 、问:业户取得的除销售(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否计缴堤防费?
答:如业户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等)如属于三税应税收入,要计缴堤防费,如不属三税的应税收入,则不用计缴堤防费。
AUTONUM \* Arabic 、问: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应否征收堤围防护费?
答:按照《关于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8号文)的规定:个人(指自然人),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AUTONUM \* Arabic 、问:某外贸进出口企业,已经领取了《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这家企业除了进出口业务以外,还有其他涉及到三税的业务(代理进出口),那么这一部分的收入是按照‰的征收标准,还是按照‰的征收标准缴纳堤围费?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贸企业征收市区堤围防护费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24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外贸企业征收市区堤围防护费的政策明确如下: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在该证书“企业类型”一栏中界定的企业为:“外贸企业(外贸公司)”“商业物资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企业,不论其收入是何种形式,均可按‰计征市区堤围防护费。非上述类型的单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按计征市区堤围防护费。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外出经营在劳务发生地已经带征堤围防护费,那么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营业收入计征堤围防护费时,已带征的部分可否抵减?
答:根据《关于征收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农(1998)413号)第四点:本市企业出外临时经营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如在经营地已缴纳堤围防护费,并能提供缴费凭证的,可在本企业应缴堤围防护费总额中予以抵扣;否则,应纳入本企业经营收入中一并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AUTONUM \* Arabic 、问: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既有对外销售(出口)收入又有内销(国内)收入的,那么出口部分的收入是否应该计缴堤围防护?
答:根据《重新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8号)规定:凡在穗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均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计征堤防费。因此,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不分内外销收入,均应按上述规定计缴堤防费。
AUTONUM \* Arabic 、问:外资代表机构采取按经费支出核定收入的方式计征营业税,但已经获得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那么是否要交堤防费?标准如何?
答:按照穗地税发[2000]38号文规定,凡批准减免流转税的企事业或其他性质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办事处,均要征收堤防费。外资企业办事处的计征依据:以按经费支出核定的收入为计征依据,按%征收。但按规定不征收流转税的,同时不征堤防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列举的娱乐业、 广告业确定。
注: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场和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的游艺、游乐活动场所,以及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和其他各种服务的业务。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灯箱、橱窗、霓虹灯等形式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代理属广告业范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和费率?
答: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作为计征依据,征费率是3%。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纳费义务发生时间?
答:为缴费人收讫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地点?
答: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广州市关于地方税征管分工的规定,缴费人应当向营业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AUTONUM \* Arabic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方法如何确定?
答: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AUTONUM \* Arabic 、问:对迟缴或查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否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迟缴或查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加收滞纳金。
AUTONUM \* Arabic 、问: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实行减免照顾,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否同样实行减免照顾?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以缴费人应缴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作为计征依据计算缴纳,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实行了减免照顾,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同样实行减免照顾。因此,不论其主税是否实行减免照顾,只要缴纳人提供了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取得收入,就应该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AUTONUM \* Arabic 、问: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发生扣缴义务时,应否同时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应同时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AUTONUM \* Arabic 、问:广告代理应否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广告代理属于广告业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凡属按广告业税目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的,应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AUTONUM \* Arabic 、问:广告公司承接一笔广告业务100万元,其中支付的广告发布费20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哪一个基数来计缴?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4)159号通知的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即差额80万元)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AUTONUM \* Arabic 、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社会保险费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是社会保险?实行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时国家对劳动者屡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AUTONUM \* Arabic 、问:那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和工勤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AUTONUM \* Arabic 、问:为什么不参加社会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这种违法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不参加社会保险即属违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瞒报缴费基数或逾期缴费的处以应缴基金一至三倍的罚款。
AUTONUM \* Arabic 、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答: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市国家立法推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具有自愿性和盈利性。
2、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商业保险则以自然人为对象,其作用是投保人达到一定年龄和发生人身事故后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着眼于长期性的基本生活保障,给付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大小,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4、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商业保险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
AUTONUM \* Arabic 、问: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国有、集体单位: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低于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雇主以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9%,其中单位负担11%,雇工本人负担8%。例如,199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94元,假设雇工的工资收入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478元),则每月需缴养老保险费元,其中雇主负担元,雇工本人负担元。
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按照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的标准。
AUTONUM \* Arabic 、问: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包括那些人?
答: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指没有广州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包括广州市农村户口职工、外地城镇户口职工、外地农村户口职工。
AUTONUM \* Arabic 、问: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和管理?
答:从1998年7月1日起,我市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本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例如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8%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再从雇主为其缴费部分划入3%(以其本人缴费基数计),组成其个人帐户的总额。如某职工月工资收入为500元,本人所缴纳的8%(40元)和由雇主缴纳的保险费中划入3%(15元),组成其个人帐户总额(55元)。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计息。
职工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额可以继承。
AUTONUM \* Arabic 、问: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答: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可以由其本人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1)转移到其重新就业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2)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3)保留在本市,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支付。
AUTONUM \* Arabic 、问: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按月 领取养老金?
答: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1)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AUTONUM \* Arabic 、问: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同上)外,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养老金根据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在每年7月进行调整。
AUTONUM \* Arabic 、问: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怎么计发待遇?
答: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发给老年津贴。
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一次性发给其个人帐户储存额。
AUTONUM \* Arabic 、问:用人单位对职工应负什么社会保险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缴费情况。
AUTONUM \* Arabic 、问:用人单位应到什么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AUTONUM \* Arabic 、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该怎么办?
答:职工可向劳动监察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UTONUM \* Arabic 、问:省级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的征缴比例市怎样的?
答:1、从1999年7月,单位单位缴费比例在20%以下,个人缴费比例从个人工资收入的4%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2、1998年7月-1999年6月,单位负担19%,个人负担4%。
3、1999年7月-2000年6月,单位负担18%,个人负担5%。
4、2000年7月-2001年6月,单位负担18%,个人负担5%。
5、2001年7月-2002年6月,单位负担19%,个人负担4%。
AUTONUM \* Arabic 、问:省级参保单位应注意的哪些事项?
答:1、省社保局不办理个体工商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由广州市社保局或区社保公司办理。
2、原行业统筹驻粤企业缴费费率按行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缴费费率。邮电%、邮政%、电力17%、石油17%、金融17%、民航%、有色金属19%、铁道18%。
AUTONUM \* Arabic 、问:何为失业?
答:失业,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在调查期内尚未找到职业,从事劳动获得报酬和收入,或正在从事临时性工作单劳动收入未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
AUTONUM \* Arabic 、问:失业保险费征缴包括哪些范围?
答: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人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但非城镇户口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失业保险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本人、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AUTONUM \* Arabic 、问: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是3%。其中单位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1%缴纳。市级单位、区级和县级市单位分别在各自对口的市、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但省属企业失业保险省社保局不办,由广州市社保局办理。
AUTONUM \* Arabic 、问:何为工伤保险?
答:1、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或工作中的负伤,由于执行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对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未因公负伤。
2、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伤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AUTONUM \* Arabic 、问: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哪些范围?
答:1、广州地区内的所有企业何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以及临时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外地驻穗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包括雇工),均必须参加本市社会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2、省级、市级、区级和县级市参保单位分别在各自对口的省、市、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AUTONUM \* Arabic 、问:工伤保险费征缴的比例是怎样的?
答:按不同的行业分为%、1%、%、%。
1、第一类:商业、供销、贸易、饮食旅游服务业、文教卫生系统、环卫、园林、金融、团体事业单位等按工资总额的%缴纳。
2、第二类:加工业、机械造船业、供电、水电、邮政、电信、林业、重工业、化工业(除第三类的行业外)、电子工业、医药工业、起重搬运、内河航运、航道、印刷、修理业、建材工业、种植业、卷烟、一轻、二轻、房管、锅炉制造业、水泥制造业、纺织工业等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
3、第三类:市政工程、海上捕捞、地质矿产和测绘行业、化工中的下列行业(化肥、农药、氯碱、无机盐、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涂料、有机原料、助剂、无机产品的制造业)、橡胶工业的橡胶加工和三大合成制造业等按工资总额的%缴纳。
4、第四类:建筑、海运、陆地运输、铁路运输、港口、烟花炮竹制造业、锅炉安装、机电安装、矿山、煤炭工业、勘探、冶金钢铁工业、采石场、石油钻井、石油燃料煤气生产加工储存、兵器工业等按工资总额的%缴纳。
5、花都参保单位:工伤保险%-2%。
6、省级参保单位:统一一个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
AUTONUM \* Arabic 、问:何为生育保险?
答: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育期来安排的,生育分怀孕后、临产前、产假、产后几个阶段。女职工的产假包括生产和产后两个阶段来安排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无特殊情况,产假不能提前 或推迟使用。
由于生育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经济补偿时高于疾病保险待遇,而又区别于工伤保险待遇。
AUTONUM \* Arabic 、问:生育保险征缴范围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费的缴费人是: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临时工。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暂不参加生育保险。
AUTONUM \* Arabic 、问:生育保险的征缴比例是多少?
答:1、市、区级参保单位: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缴纳。
2、从化:生育保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3、省级参保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缴纳。
AUTONUM \* Arabic 、问:何为医疗保险?
答:医疗保险是指社会劳动者在因疾病、受伤等原因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AUTONUM \* Arabic 、问:谁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
答:1、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省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AUTONUM \* Arabic 、问: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是如何划分的?
答:1、中央、省属单位(在省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部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越秀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2、市属单位(在市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部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和建行、其他银行)划分为四部分,分别由东山、海珠、荔湾和白云等四个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3、区属单位(在区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部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所在区的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4、自由职业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5、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各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属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AUTONUM \* Arabic 、问: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有哪几种?
答:1、委托交费;
2、直接交费;
3、储费扣缴。
第八部分 综合问题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是兼营行为?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兼营不同税目的行为有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为兼营行为,纳税人经营税劳务应于货物和对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一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或位移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和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营业税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分别以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未分别核算营业额,从高适用税率。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而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企业聘请的临时员工,应如何代扣缴税款?如何入账和申报?
答: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提供了应税劳务且取得报酬的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广州市个人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如下: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按所对应的税目全额征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征。
根据《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每次收入为1000(不含1000)至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 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为1000(不含1000)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如下: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1、表中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国税发[2000]192号)
企业入账及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发票>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到主管分局领购并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入账。
扣缴义务人应将所扣税款在综合申报表中反映,在申报期一起报送主管分局。
AUTONUM \* Arabic 、问: A企业以土地(100万)与B企业土地(50万)置换,并收到B企业50万现金补价。A企业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
答:A企业发生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5%全额计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其营业额应为B企业土地的价值加上50万元现金补价。
B企业土地价格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第15条确定,顺序如下: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AUTONUM \* Arabic 、问:某出租汽车公司有偿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属于无形资产,但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税目。转让收入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两种情况讨论: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如将经营权转让给本出租汽车公司的承包车或供车的司机,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以转让收入减去取得该经营权时所支出的费用,差额部分并入向承包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征税;开具《服务发票》。
2、若转让给其他单位,由于营业税中无与之对应的税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暂不征收营业税;到主管分局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某公司承接垃圾处理业务,将垃圾收集进行处理(烧或者掩埋),并向客户收取垃圾处理费。整个过程不涉及垃圾废品的买卖。该垃圾处理费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不涉及垃圾废品买卖的垃圾处理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其它服务业——清洁”计征。应该开具《服务业定额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某公司出租办公楼,并将办公楼内原以该公司名称登记的电话号码过户到承租方名下。该公司以转让电话号码名义,收取了承租方一笔转让款。该笔款项是否需要计征营业税?如何开票?
答: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该笔转让款属“价外费用”,应并入租金征收营业税;开具《租赁业发票》。
AUTONUM \* Arabic 、问:A公司是一家代办货物运输业务,领的是服务业发票,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服务业——代理业的征税范围的解释,对代办代理运输业务的中介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其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代办代理业务向对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即代办运输的中介业务按向货主取得的收入扣减支付给承运方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代理运输的中介业务按向承运方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为计税依据。扣除的依据,以对方(包括境内、境外的承运单位)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据(除运输发票外,另认可的凭据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国有运输企业的客、货、票)。
AUTONUM \* Arabic 、问: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划分?
答: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来划分:
一、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一)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AUTONUM \* Arabic 、问:分转包建筑工程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答:建筑业总承包人扣缴营业税税款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分、转包人收取分、转包工程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未代收分、转包工程款或未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而发生支付分、转包工程的,则在分付分、转包工程款的当天。
总承包建安工程再分转包的税务处理一览表(附表一)
(2000年5月修正稿)
总承包单位
分转包单位
企业类型
发票规定
纳税方式
企业类型、核算方式及持证状况
发票
规定
纳税方式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税税纳税地点及计算方法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费
本市注册业户
建安发票
自行申报纳税
本市注册户
查帐征收业户
建安发票
如符合条件的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分包给内资业户的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
二、分包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
非查帐征收业户
由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带征企业所得税(2%)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3%),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
外地来穗(办)施工企业
持《证明单》的业户
市属四个县级市的业户
通用发票
如符合条件的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市属四个县级市以外的业户
如符合条件的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在工程所在地带征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外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应按注3处理。
能提供本市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业户
建安发票
由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带征企业所得税(2%)或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3%),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
未提供《证明单》及本市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业户
通用发票
由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带征企业所得税(4%),或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
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外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应按注3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国税部门规定办理。
营业税、堤围防护费
注:1、本表所称“本市注册户”均不包括外地来穗办、且在本市领有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
2、《证明单》是指“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3、如果外籍人员(或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的所得由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由该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否则,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总承包建安工程再分转包的税务处理一览表(附表二)
(2000年5月修正稿)
总承包单位
分转包单位
企业类型
发票规定
纳税
方式
企业类型、核算方式及持证状况
发票
规定
纳税方式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税税纳税地点及计算方法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费
外地来穗(办)施工企业
建安发票或通用发票
自行申报缴纳流转类地方税费,企业(个人)所得税参阅分包单位的对应方式
本市注册户
查帐征收业户
建安发票
如符合条件的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分包给内资业户的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
二、分包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
非查帐征收业户
由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带征企业所得税(2%)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3%),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
外地来穗(办)施工企业
持《证明单》的业户
市属四个县级市的业户
通用发票
如符合条件的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市属四个县级市以外的业户
如符合条件的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在工程所在地带征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外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应按注3处理。
能提供本市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业户
建安发票
由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带征企业所得税(2%)或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3%),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
未提供《证明单》及本市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业户
通用发票
由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带征企业所得税(4%),或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
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外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应按注3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国税部门规定办理。
营业税、堤围防护费
注:1、本表所称“本市注册户”均不包括外地来穗办、且在本市领有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
2、《证明单》是指“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3、如果外籍人员(或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的所得由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由该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否则,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总承包建安工程再分转包的税务处理一览表(附表三)
(2000年5月修正稿)
总承包单位
分转包单位
企业类型
发票规定
纳税
方式
企业类型、核算方式及持证状况
发票
规定
纳税方式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税税纳税地点及计算方法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费
境外单位和个人
通用发票
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由代理人代扣代缴税款,没有代理人的,由发包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在境内设有机构的,由境内机构负责申报纳税
本市注册户
查帐征收业户
建安发票
如符合条件的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分包给内资业户的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
二、分包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需代扣代缴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
非查帐征收业户
由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带征企业所得税(2%)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3%),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
外地来穗(办)施工企业
持《证明单》的业户
市属四个县级市的业户
通用发票
如符合条件的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市属四个县级市以外的业户
如符合条件的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在工程所在地带征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应按注3处理。
能提供本市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业户
建安发票
由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带征企业所得税(2%)或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3%),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
未提供《证明单》及本市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业户
通用发票
由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带征企业所得税(4%),或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
境外单位和个人
由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带征中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外方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应按注3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国税部门规定办理。
营业税、堤围防护费
注:1、本表所称“本市注册户”均不包括外地来穗办、且在本市领有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
2、《证明单》是指“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3、如果外籍人员(或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的所得由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由该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否则,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AUTONUM \* Arabic 、问:如何划分境内应税行为和境外非应税行为?
答:应税行为发生在我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内,才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具体有七种情形:
1、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例:某境内一单位(以下简称“提供方”)提供交通工具给一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受让方”,受让方利用所受让的交通工具在境外从事运输业。提供方取得了受让方从境外划入的货币报酬收入提供方行为属于境内应税行为,其收入应照章计征营业税。
注释: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劳务强调的是“所提供的劳力国发生在境内”,可见,受让方的劳务发生地(如运输业、劳务发生地)以及提供方取得收入的来源地并不是判断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的认定条件;而提供方提供交通工具给他人使用的“租赁业”行为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符合“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的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条件,因此,对提供方的上述行为应判断为境内的应税行为,其收入应计征营业税。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例:(1)某境内一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转让一无形资产给境外一单位(以下简称“受让方”),其无形资产在境外使用,转让方取得了受让方从境外划入的货币报酬收入。转让方行为是非境内应税行为,其收入不征营业税。
(2)某境外一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转让一无形资产给境内一单位(以下简称“受让方”),其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受让方划出了货币报酬给境外转让方。转让方行为属境内应税行为,其收入应照章计征营业税。
注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发生在境内的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强调的是“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很明显,转让方和受让方机构所在地域(境内或境外)或取得收入的来源地,都不是认定属否境内应税行为的条件;所转让的无形资产是在境内还是境外使用,才是属否境内税收管辖权的关键认定条件,因此,例(1)所转让的无形资产是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境内的应税行为,其收入不征营业税;例(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属于境内的应税行为,其收入应照章计征营业税。
另外,例(2)中的受让方支付受让无形资产的款项时,不能接受境外的结算凭证(如境外发票、收据等),必须收取我国境内的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凭证才能据以入帐。如转让方在我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又无代理人的,受让方应代扣代缴包括营业税在内的有关税费,凭已完税任证到受让方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后,方可据此凭证入帐,并支付受让无形资产的款项。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境内,否则不能视为境内。
AUTONUM \* Arabic 、问: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垫费用(如水电费、煤气费、防盗门等)是否应该缴税,使用何种发票?
答:物业管理企业向住(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下简称“费用”),凡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的,属于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手续费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A 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必须按照住(用)户实际耗用量和广东省物价局粤价[1997]173号通知规定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量,依水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收;代收维修基金、房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收;
B 代收的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分别核算,并按期编制代收费用结算表,以登记住(用)户名称,代收费用实际耗用量、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数量,收费单价、总额等有关资料备查。
C 代收的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收费,除房租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外,其他收费应按全额依“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AUTONUM \* Arabic 、问:对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转发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5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3年第2期)文件的精神,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如下规定:
一、对于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中介机构,经严格审批后,可采取定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批权限是:中介机构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层级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从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其投资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调整为5%。
二、对于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其他经济性质的内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比照上述第一点的程序、权限、执行时间和带征率,经批准后实行带征企业所得税。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暂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若干规定》(穗地税发[1999]601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0年第1期73页)执行。
三、纳税人拟申请实行带征所得税的业户材料时,应提供足以说明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材料。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四、税收征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对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加强征收管理。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AUTONUM \* Arabic 、问:内环路修建期间,该地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被限期拆迁,市政部门对被拆迁企业及个人发放了一笔拆迁补偿费,企业或个人对收到的这笔补偿费应该交什么税?
答:1、根据《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9号,参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0年第2期第17页):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企业拆迁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6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2年第3期第55页):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收入,包括补偿收入及将原有生产经营场所转让他人取得的所有收入,应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可优先用于下列支出:(一)企业搬迁费用支出;(二)停工期间费用支出;(三)拆迁报废固定资产的净损失扣除;(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上述规定扣除后拆迁收入仍有结余的,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足扣除部分以及超出被拆迁不动产面积部分的重建支出应列入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其中易地重建支出仅限于与拆迁前企业厂房、仓库、办公楼等不动产的同等建筑面积,及管道、线路的支出。其计算公式如下:
重建支出中可扣除的拆迁收入=重建不动产的平均造价×被拆迁的不动产建筑面积+重建管道线路成本
重建不动产的平均造价=(重建不动产总造价-累计折旧)÷重建不动产总建筑面积
按上述规定扣除后拆迁收入仍有结余的,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足扣除部分以及超出被拆迁不动产面积部分的重建支出应列入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重建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并税前扣除。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注:本通知适用于在2001年6月1日后取得第一笔拆迁收入,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拆迁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的,应按现行国家税收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如果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同时应设置备查簿,详细反映有关的纳税调整事项。(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2年第3期)
3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14号,参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0年第4期第42页):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被征用房屋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收入。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房屋拆迁公告,对其个人因被征用房屋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无论是现金、有价证券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人防办将地下人防工程改为商业用途,向有关单位收取租金,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或是用于归还(银行或财政)贷款。该单位可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1、人防办自行出租取得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租人防工程的经营收入需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省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35号)规定: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等装修作营业用的商场、茶室、旅馆等使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3、营业税无关于地下人防工程使用的优惠政策。
AUTONUM \* Arabic 、问:解困转制的国有企业取得由国土局返还的土地转让金要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该土地转让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AUTONUM \* Arabic 、问:某私营业主想转让自己的厂,请问在转让时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答:这一经济行为不仅涉及个人所得税,而且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多个税费:
1、销售非不动产(包括存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向国税部门交纳增值税;
2、销售不动产(指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目“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
3、按应纳的流转税额计算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个人转让财产有所得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缴)。
AUTONUM \* Arabic 、问:我市城镇(不含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租自有房产作住宅用途的如何计算应交税额?
答: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房产座落的区域、类别、类型等,按出租房产的单位建筑面积核定租金收入,依10%综合征收率合并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
计算公式:个人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纳税额=
核定的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10%)
对个人转租房产用作住宅取得的转租租金收入,按上述计算的应纳税额的30%缴纳。
免税规定:
1、对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私房业主需要减免税的,应持居(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
2、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可凭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免税年度内按规定综合征收率的60%缴纳各项税收。
AUTONUM \* Arabic 、问:铁道部所属单位有何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答: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另省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492号)明确: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AUTONUM \* Arabic 、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提供场地投资是否需要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对于中方企业提供场地投资,成立新的合资(合作)企业,土地使用权尚未转移的,从1999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穗地税发[1999]60号)。
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的有关规定:“……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部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
AUTONUM \* Arabic 、问:财税[2002]208号文中,下岗失业人员具体范围是指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据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2]208号文”)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AUTONUM \* Arabic 、问:什么样的企业是财税[2002]208号文指的新办企业?
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中发[2002]12号文是2002年9月30日下发的,因此,新办企业指的是2002年10月1日起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AUTONUM \* Arabic 、问: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有优惠吗?
答:根据国办发[2002]57号文,下岗工人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应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15元。
AUTONUM \* Arabic 、问: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经认定审核后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的规定: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AUTONUM \* Arabic 、问:新办服务型企业怎样申请办理《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160号文”)的规定,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办理《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AUTONUM \* Arabic 、问:新办的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经认定审核后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的规定:
(1)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AUTONUM \* Arabic 、问:对新办的商贸企业怎样申请办理《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答:根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怎样申请办理《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AUTONUM \* Arabic 、问: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规定,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AUTONUM \* Arabic 、问: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AUTONUM \* Arabic 、问: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呢?
答: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AUTONUM \* Arabic 、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应怎样申请呢?
答:1、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2002]160号文,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为: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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