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CO-OPERATIVEECONOMYSSCIENCE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6. 8x
市场贸易
不 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不同价格下“““““““““““““““““““““““““““““““““““ 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仓至仓 ”””””””””””””””””””””””””””””””””””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条款的性质
回文 /张 羽
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关于平安险、水渍险
和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普遍采取“仓至仓”
条款的规定办法,即规定保险责任自从被保险
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
开始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的海上运输和陆上
运输,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
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按照“仓至仓”条款
得到保险赔付。索赔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
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风险损失属于承
保的保险范围;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
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被保险
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损失时对于保险具有
可保利益;第四,标的风险发生时是在承保责
任的起讫期之内的。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的重
要原则之一,可保利益也可以称作保险利益,
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安危有利
害关系,因此被法律而认可的一种权利,或者
至少这批货物是由他来承担风险的。只有对保
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谈得上经济补偿。
有一则案例:我国外贸公司分别以 FOB、
CFR、CIF价格条件签订了三笔出口合同。保险
均投保的是一切险。货物从卖方的仓库运往码
头的过程中,遭受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卖方
以保险单中的“仓至仓”条款为由向保险公司
索赔。结果只有在 CIF价格条件下,卖方得到
了相应的赔付;而在 FOB、CFR条件下,卖方向
保险公司的索赔要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
绝。其原因就在于 FOB和 CFR价格条件下,卖
方的索赔条件不够,其原因就在于,卖方不拥
有可保利益。本文就“仓至仓”条款在不同贸易
术语条件下的不同性质做出具体分析,并就不
同贸易术语“仓至仓”保险条款的如何进行风
险防范给出了建议。
一、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性
质不同
(一)在 FOB和 CFR贸易术语下,承保责
任起讫实质上是“船至仓”,而非“仓至仓”。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和 CFR(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这两种贸易术语规定,在货物越
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保
险公司实际的承保范围是在货物越过船舷之
后,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仓库。原因有二:
l、FOB和 CFR合同项下,货物的保险由
买方办理,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对货物
不具有可保利益,即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货物
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不是买方。因而其保
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装船前货物的
损失,即使由保险单人承担的风险造成,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虽然保险合同包含了“仓至仓”
条款,买方仍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2、卖方虽然对货物由可保利益,但却不是
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即卖方和保险公司之间
没有保险契约关系,因此卖方也没有索赔权。
本文开篇案例中,在 FOB和 CFR条件下,虽然
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
险”,索赔仍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原因在
于:其一,在运往目的港码头的途中,虽然卖方
对货物拥有可保利益,但是他并未与保险公司
签订保险合同,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
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卖方的索赔要求。其二,
虽然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
人,但是货物受损时,还未越过风险转移点船
舷,买方尚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有买方不
拥有货物的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
买方的索赔要求。
(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
才是真正的“仓至仓”。在 CIF价格术语下,由
卖方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承担货物在装运港
船舷的风险。在 CIF价格条件下,货物自启运
地卖方仓库到装运港船舷,卖方不仅应有货物
的所有权,即拥有货物的保险利益,而且卖方
是保险合同的签约人,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
具备了索赔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四个条件,所
以卖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当货物安全
越过装运港船舷,卖方在向银行交单结汇的同
时,将保险单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买方。也
就是说,卖方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随保险利益
和保险合同一同转让给买方。在货物越过船舷
之后发生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也有权向保
险公司索赔。总之,在 CIF合同项下,“仓至仓”
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才是真正的“仓至仓”,即
从卖方的仓库开始,到卖方的收货仓库为止。
虽然 CIF的保险具有卖方代替买方的性质,但
是在卖方发货仓库到装运港码头属于卖方可
保利益阶段,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投保适当
的险别,避免由于错保、漏保造成的损失。
二、如何防范风险
(一)FOB、CFR条件下。在 FOB、CFR条件
下,由买方办理保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
责任一并转移给买方。但是在货物越过船舷之
前,由于是买方办理保险,卖方无法持有保险
单;买方投保时不具有可保利益,即没有货物
的所有权,卖方无权成为保单的合法持有人,
卖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在 FOB、CFR条件
下,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船舷之前这段距离成
为了保险公司不负责的一段,货物在此阶段发
生了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卖方必须投保相应
的险别才能在出险时得到相应的赔偿。卖方可
以投保卖方利益险,即投保卖方或有利益险。
卖方或有利益险主要针对某些国家对进口货
物限制只能在进口国保险,而我出口贸易又采
取的是托收方式时才能投保此项险别。如果买
方赎单付款或者在卖方可保利益遭到损失,卖
方可以从保险人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
(二)CIF条件下。在 CIF条件下,卖方投保
并不是完全代办的性质,至少在货物越过船舷
之前这一阶段,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保。卖
方应当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慎重投保,不可大
意。为了保险起见,CIF条件下卖方也可以投
保卖方或有利益险以防万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