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管理)欧盟一个价值
共同体的理想与现实
马胜利:欧盟——一个价值共同体的理想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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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胜利
关键词 欧盟价值观念价值共同体
出版人 中国欧洲学会网站
出版时间 2010-1-27
中文书名 欧盟——一个价值共同体的理想与现实
英文书名
成果形式 论文
文本格式 Word
欧盟——一个价值共同体的理想与现实
□马胜利(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研究员)
价值观念是认同的核心。欧盟的自我意识必然以其价值观念为基础。如今,“打造价值
共同体”已成为欧盟建设中最响亮的口号,它实际上涉及了“欧洲是什么?”“欧洲应当是
什么?“它从何处来?向何处去?”等自我认同问题。欧盟强调价认同和值共同体的目的在
于:使欧盟及其成员国进一步明确共同目标和道德准则,强化欧盟的精神动力和凝聚力,塑
造欧盟的崇高道德形象,赋予欧盟一种必不可少的“灵魂”。有欧洲学者强调:“无论是历
史、地理,还是思想、文化,都不足以作为划定欧洲边界的标准,欧盟是建立在共同的认同
和价值标准之上的。”所以,“欧盟在本质上是个价值共同体。”1
一核心价值的设定
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共同体的价值标准始终受到高度重视。从《罗马条约》、《马斯
特里赫特条约》到《欧盟宪法草案》,从《单一文件》、《欧洲认同宣言》(即哥本哈根标准)、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赫尔辛基千年宣言》、汉普敦宫峰会公报(《全球化时代的欧洲价
值》)到《柏林宣言》,欧盟反复强调了它所主张和遵循的价值观念和标准,其中包括:和平、
进步、繁荣、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权、社会公正、人的尊严、公民权、宽容、多元
化、辅助性原则、团结互助、反对歧视、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等等。
当然,上述欧盟价值观念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们都来源于欧洲的宗教和哲学传统。而这
一传统的基础是欧洲文明。从古代希腊罗马的文化遗产到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从城邦的兴
起到市民社会,从封建割据到民族国家的形成,从文艺复兴到资产阶级革命,从资本主义的
发展到民主制的建立,欧洲文明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性。在希腊罗马文化、日耳曼传统、犹
太基督教传统、市民社会的历史底蕴上,近代欧洲又逐渐产生了个人主义、人文精神、启蒙
思想、理性主义、民主政治、科学思想、实证方法等思想和制度建设成果。它们构成了当代
欧洲文明最重要的内涵和价值基础。
还应当指出,和所有文明一样,欧洲的文明及其价值中除了正面和积极的成分外,还存
在一些负面和消极的成分。欧洲的价值观念中除了文明的一面,也有野蛮的一面 2。众所周
知,殖民主义、民族主义、法西斯主义,以及两次世界大战也都是欧洲文明的产物。而正是
为了记取这些历史教训和反面经验,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欧洲人在二战后才决心走上了一
体化的道路,并把欧洲文明中正面和积极的价值挑选出来,加以弘扬光大。
欧盟在其官方文件中提出了众多的价值观念,欧洲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对欧盟价值的论
述更是见仁见智。因此,在如何界定欧盟价值的问题上自然会产生不同的见解和争论。例如,
在起草《欧盟宪法草案》过程中,不少人主张把犹太基督教列为欧盟价值之一,但遭到了法
国代表及一些人士的反对,其理由是这有悖于国家世俗化和信仰自由的原则,并应正视多种
宗教在欧洲存在的历史与现实。结果,在《欧盟宪法草案》和以后的《柏林宣言》中只保留
了较为含糊的“宗教传统”的提法。又如,普适主义者强调欧盟价值的普遍性;而重视欧洲
特性的人则认为这些价值当属欧盟的认同标准,不宜将其看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于是
有人便把欧盟价值分为人类普遍性价值和欧洲特有价值两个部分。另外,在欧洲一体化的不
同发展阶段,被欧盟所强调的价值重点也不尽相同:五十年代的突出价值当属和平、民主、
人权;七十年代则增加了社会公正和平等;到《马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时期又把环境
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纳入了欧盟价值。
总之,鉴于欧盟价值涉及内容广泛,并存有不同评判观点的分歧,我们把欧盟官方文件
中提出的众多价值归纳为六个核心价值,即自由、人权、民主、法治、团结互助和多样性。
这些核心价值的共同特点是:无论其是否具有普适性,它们都应是在欧洲这块土地上酝酿、
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们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精神动力的重要作用,并仍然对欧盟
的制度建设和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着深刻影响。
二核心价值的具体体现
1.自由
“自由”一词最早起源于拉丁文 liber,它代表着人类追求的一种古老价值。李维在他
的《罗马史》中描述了平民阶级向贵族阶级争取自由的斗争。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中,随
着人的价值得到彰扬,专制王权受到鞭挞,自由思想逐渐发展成一种意识形态——自由主
义。从 16到 18世纪,无论是反抗西班牙统治的尼德兰革命、英国辉格党人对王权的限制、
北美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战争,还是推翻旧制度的法国大革命,都是在争取自由的口号下进行
的。到 18世纪晚期,自由主义成了欧美发达国家的主要意识形态。
自由诉求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政治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文化自由主义、
社会自由主义等方面,并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体系。如今,个人自由、新闻自由、言论自由、
信仰和思想自由、结社自由、个人财产、人民主权、多党制、自由民主政体、限制政府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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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自由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等,这些自由主义的基本概念和制度主张已被多数欧洲
国家所接受和采用,它们不仅是自由派的目标,也成为社会民主主义者、保守主义者、基督
教民主主义者等政治派别的主张。
在欧洲层面,自由从一体化之初便被奉为一种核心价值,对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文化
自由和社会自由的倡导在欧盟的重要文献中均有体现。但是,欧共体和欧盟在制度和政策上
切实保障和推行的主要是经济自由,即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四大自由”。四大自由流
通是一个经济共同体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绩效竞争所应遵循的原则。欧盟把维护四大自由流
通写入了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欧盟宪法草案。它从 1985年开始加速统一大市场建设,取消了
关税,消除了内部国境关卡检查,到 1992年底基本上实现了上述四大自由,欧盟成员国也
从中获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收益。近年来,欧盟对人员的自由流动更为重视和提倡,认为
这是“实现欧洲和解的象征”,因为它这里所指的不仅是劳动人口,还包括青年学生之间的
交流(“伊拉斯谟计划”)。
实际上,欧盟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经济自由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这也涉及到欧
洲应当选择何种社会模式的问题。打破保护主义,引入自由竞争,建立大市场是欧洲一体化
的初衷。但纯粹的自由竞争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必然会损害社会平等与和谐。欧盟的目标就
是在这两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外寻求第三条道路。欧盟宪法草
案明确提出了“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它一方面肯定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是加强欧盟经济实
力的前提,同时也把充分就业、社会进步,社会保障、团结互助、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
不可忽视的价值目标。
然而,实现欧洲社会模式并非易事,这需要欧盟付出极大的努力和牺牲。欧盟 27国在
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福利方面极不平等。而目前欧盟只具备市场调节的手段,在社会保障及
税收方面尚无切实的应对措施。如果说,当年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爱尔兰入盟后很快便
提高了经济和生活水平,那么人口老化,劳动力不足的东欧 10国则未必能很快改变命运。
另外,在劳动力成本差距显著的情况下,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也造成了西欧企业迁移和东
欧劳动力涌入,这使得老成员国的高失业率更难消除。
2.人权
在欧洲,关于权利的观念则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斯多喀主义的自然法理论。18世纪的启
蒙思想家将“天赋人权”作为基本的伦理和社会准则。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颁布的《人权与
公民权宣言》明确提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并且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资产
阶级革命中确立的“个人政治权利”可称作“第一代人权”。19世纪,欧洲社会主义工人运
动提出了以集体的社会经济权利为内容的第二代人权。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
言》并在此后制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发达国家先后建立起人权保障机制,设立了专门负责保障公民
自由和权利的司法和行政机构。人的基本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1949年建立的欧洲委
员会根据《欧洲捍卫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950),在斯特拉斯堡设立起两个常设机构:欧
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以监督和落实人权条款的执行(1959)。1961年颁布的《欧
洲社会宪章》弥补了《欧洲人权公约》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缺陷,它反映出欧洲人权观念
和人权运动的发展和深入。因此,和其他地区相比,欧洲的人权保障系统建立最早,机制最
完善。此外,保障人权还成为欧洲的一种社会舆论。20世纪 60年代以来,有数百个非政府
人权组织应运而生。它们把揭露世界各地违反人权的行为和救助受害者作为宗旨,其中有些
还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中享有谘商地位。
就欧盟层面而言,在五、六十年代,由于统一大市场的功能占据主导地位,欧共体最初
并未提出自己的人权原则和确立人权保障机制,而是借助了欧洲委员会的上述基础。这也是
由于欧洲委员会的 40多成员国中包括了欧共体和欧盟的所有成员国。从 20世纪 60年代末
起,人权才受到欧共体的格外重视,并逐渐成为其独立的核心价值 4。在《罗马条约》30年
后,1987年的《单一文件》首次提出尊重人权的原则,后来的《马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
斯条约》都把人权置于不可忽视的地位。欧盟宪法草案中则更是把“以人为本”和人权定为
“欧盟的价值基础”之一。2000年 12月欧盟首脑颁布了《基本权利宪章》,它为欧盟的人权
价值和保障机制树立了明确的原则,与此同时,维护人权也成为欧共体法院的功能之一。
因此,在人权保障领域,两种监督机制并存成为欧洲的特点:一面是欧盟的《基本权利
宪章》和欧共体法院;另一面是欧洲委员会的《欧洲捍卫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和欧洲人权
法院。而鉴于后者在捍卫人权方面的有效机制和杰出成绩,欧盟采取了一系列借鉴和交流的
重大举措。欧盟宪法草案明确提出“欧盟加入《欧洲捍卫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最近,
欧共体法院决定直接引用和实施《欧洲捍卫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规定,而不再对其进行
独立的解释。欧洲人权法院和欧共体法院院长之间的来往也更为频繁。两院之间的法律文化
正在相互适应与磨合。
欧盟不仅把人权奉为自身的价值原则,还将其作为入盟的重要门槛,为此它在 1993年
提出了接纳新成员国的"哥本哈根标准"。此外,欧盟还努力将人权作为外交原则推广到外部
世界。从 1989年起,欧盟在签订国际协定时都要附加《人权条款》。目前,欧盟每年斥资 1
亿欧元在国际范围开展包括促进民主法治、废止死刑、反对酷刑和种族主义等捍卫人权的行
动。
应当指出,尽管欧洲早就具备了较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这并不意味着欧洲的人权状况
不存在任何问题了 5。在经济不景气、失业严重、社会福利下降和贫困现象增加的情况下,
弱势群体的社会经济权利尤其受到损害。随着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等高科技的发展,人们的
私人生活、人类伦理乃至生命权都可能受到新的威胁。这也是欧洲当代社会面临的人权挑战。
欧盟的人权外交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欧盟对外所倡导的主要是以个人政治权利为特
征的第一代人权,对以集体社会经济权利为特征的第二代人权则缺乏支持力度。这种偏颇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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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了欧盟人权外交的积极效果和信誉。此外,欧盟强调人权的普适性,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和
人道主义干预。这也受到一些国家和人士的批评,他们认为,这实际上是把西方的价值强加
于人,以人权作为意识形态武器来摧毁其他文化和宗教,属新殖民主义行为。非洲统一组织
1981年提出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和伊斯兰会议组织 1990年通过《伊斯兰人权宣言》
被看作是对西方人权观念的抗衡。
3.民主
民主的观念和实践源于古希腊罗马城邦。古希腊政治家对民主所下的定义是:民有、民
治、民享的政府。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原则使民主成为一种政治体制和社会组织
理论。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以“人民主权论”为根本宗旨,即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人民,
其职责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并得到人民的认可。随着人民主权思想的传播,17、18世纪欧美
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议会制度、共和政体,并逐步实现了以公民选举权和公民基本自由为基
础的政治权利。民主的三项原则是:观点自由交流;制度保证讨论和决策;司法保障决策公
正。为此,公民通过政党、选举等渠道选择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又要求整个决策过
程公正和透明。这样,民主又成为一种制度。近代以来,西方民族国家的民主制度经过几百
年的发展而臻于成熟。二战后,大多数西欧国家逐步完成了民主化改革。而在民族国家基础
上发展起来的欧共体和欧盟,必然也存在着一个如何建设民主制度的问题。欧盟成员国在设
置超国家机构的过程中,无疑也要移植民族国家的民主政体。
欧盟的机构框架包括欧盟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法院、欧
盟审计院。其政治博弈主要表现在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之间的权限和关系上。
部长理事会代表各国政府任命,代表各国利益,可决定是否批准通过的法律。欧盟委员会拥
有的权力很大。尽管它在理论上没有决策权,但却可以提出法律议案,监督欧盟法律实施,
管理和协调欧盟政策,并在国际舞台代表欧盟。因此它手中握有欧盟重要的行政、立法和司
法权。欧盟委员会成员由各国任命,应对欧盟总体利益负责。但他们却可能受本国政府或经
济、政治集团的左右。只有欧洲议会是由欧洲公民普选产生的,但它却算不上名副其实的立
法机构,因为它不能提出法案,只能表决批准法案,通过预算。
尽管欧共体和欧盟是个由民主国家组成的联盟,而且把民主作为基本价值,但从制度建
设和政治实践方面看,欧盟的民主还存在不少缺陷。从 20世纪 50年代初的煤钢共同体到 90
年代初欧盟的建立,欧洲一体化进程主要由政治精英所推动。1992年丹麦公决否定《马约》
之后,人们发现欧洲一体化的深入离不开民众的支持,“民主赤字”的字眼也频频出现在欧
盟的文献中。欧盟层面的民主建设开始引起欧洲人的关注。
“民主赤字”主要有如下表现:首先,在决策机构得到公民认可和支持方面,欧盟与成
员国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作为欧盟体制中唯一的民选机构,欧洲议会并不具有各国议会那
种立法权和足够的监督权。因此,这导致各国民众和政党对欧洲议会选举的态度并不热衷,
从而减低了欧盟的合法性;其次,欧盟的决策机构缺乏透明度和不受民众的有效监督。例如,
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部长理事会的议事在近乎封闭的状态中进行,除最终决议外,其余信
息一概秘而不宣。这种决策方式难以直接反映民意;再有,欧盟自身的决策和磋商机制较为
复杂,一般民众对此很难了解,而欧盟层面的公共空间又尚未形成。于是,各种利益的反映
往往只依赖于游说集团和专家意见,其结果只能是体现政治精英的意愿和保护成员国的利益。
这对欧盟层面的民主必然造成损害。因此,不少民众批评欧盟是代表利益集团的“布鲁塞尔
官僚机构”。
因此,加强欧盟的民主化改革业已成为欧盟政治家、思想家和广大民众的共同愿望。在
理论方面,思想家们提出了共识主义、“宪政爱国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新的民主理念。但
如何把传统的民主经验与新的理论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在民主建设方面找到一种适合欧盟特
点的方案,这仍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课题。在体制改革方面,不少政治家主
张把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改造成欧盟立法机构的上下两院,并提议欧盟借鉴德国联邦制模
式来解决同时代表欧盟公民和各成员国利益的问题。在立法方面,为建构欧盟的公共空间,
2004年的《罗马条约》提出:“欧盟公民 100万人以上可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法律动议。”在
部长理事会的决策方面,欧盟宪法草案对有效多数提出了双重标准:理事会成员的 55%和代
表人口 65%以上。近年来,欧洲议会的权力在逐渐增加,开始从一般的咨询机构演变为与部
长理事会共同决策的机构。欧盟宪法草案提出:“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承担立法和预
算功能。”今后,95%的欧盟法规将由这种“共同决策程序”产生。
4.法治
法治的定义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最高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国家应在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基础上行使权力,以保障自由、公正和民主制度的稳定。欧洲的
法制传统源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理性法律观奠定了西方古典理性主义法律学说的基础,柏
拉图的代表作之一便是《法律篇》。罗马时代的法学更是繁荣,以至在中世纪,罗马法仍享
有权威地位。日耳曼人的入侵并未使欧洲的这种法制精神丧失,因为他们本身也拥有法治和
民主传统,即习惯法和军事民主。所以,尽管西欧政治和社会经过屡次变更,民主和法制传
统却得以延续下来。
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和独裁。因此,欧洲的法治传统与人文主义和民主思想密切相关。
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的命题。文艺复兴运动破除了“神
的中心”弘扬了人文精神。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的旗帜,提出任何宗教、观念、社会形
式和国家制度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前受到批判。他们认为,理性的权威代表了“永恒的
正义”。以人本主义为基础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家则宣称: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在欧洲,法
律和权利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权利才是正当的。
17、18世纪以来,欧洲社会中争取自由和民主的呼声渐高,并伴随着反对专制制度和要求法
律保障的主张,最终导致了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近代以来,以英、法等国为首的欧洲西
方国家都逐渐确立了法律至上,并以法律制约政党、政府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的法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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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在欧盟 50年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从欧共体的创建到它的每一步扩
大和深化,从欧共体和欧盟的制度框架到它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政策都离不开法律的规
范和依据。今天的欧盟已成为举世公认的“法律共同体”。欧盟法的独特适用方式表明它已
经成为一个独特的、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这既是欧洲一体化在法律方面的体现,也是对欧
洲一体化的保障,同时还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制度参考。
欧盟法由两部分内容组成。首先是一系列由各成员国之间通过多边谈判、协商而达成的
关于欧共同体和欧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其中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
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及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和修改欧盟
条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上述条约被称为宪章性条约,属于欧盟的根本
大法。它们在适用上不仅优先于成员国的一般法律,而且优先于各成员国的宪法。
其次是由欧盟主要机构(如欧盟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条例、指令、
决定、建议与意见等,它们具有派生的法律效用。其中,条例在欧盟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和
统一的约束力,并可在所有成员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指令是对某项目标的强调,其实施的
形式和方法则由成员国政府自行决定。决定是一种行政措施,虽然有条例类似的效力,但它
不具普遍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法律约束力,是向各成员国提出的参考建议。由此可见,欧盟
法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独立性和互补性决定了两者的关系。根据欧盟法的原则,当欧盟法
与国内法就涉及某一事实存在法律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欧盟法;在欧盟法未规定或未涉及的
情况下,国内法仍然有效和适用。
欧盟与主权国家在法律层面的博弈是欧盟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为了限制欧盟权能过
分扩张,辅助性原则便应运而生。辅助性原则并非新概念,其渊源可回溯至亚里斯多德的政
治哲学和中世纪阿奎那斯的学说。罗马教廷在 20世纪上半叶也曾将其作为重建社会秩序的
基本原则。二战后,欧洲国家将这一原则转化为法律概念,德国、瑞士还将其纳入宪政体制,
以解决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分权问题。辅助性原则已成为欧盟倡导的重要法律原则,《马约》
将该原则引入《欧共体条约》。欧盟宪法草案也提出:“根据辅助性原则,欧盟只在其干预
行动比国家、地区、地方的行动更适合的领域活动。”
然而,尽管辅助性原则受到欧盟的肯定和倡导,但到目前为止,它在实践中仍缺乏可操
作性,因为判断欧盟行动是否绝对必要尚缺乏明确和统一的标准。另外,具有超国家性质的
欧洲法院在多大程度上愿意或能够限制欧盟机构的越权行为还有待观察。此外,民主与法治
相辅相成,欧盟法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欧盟层面民主的缺失不无关系。
5.团结互助
1950年 5月 9日的《舒曼声明》提出:“欧洲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个整体工程,
它只能通过逐个具体成果来实现,并首先体现为事实上的团结互助。”这句话不仅预示了欧
洲一体化发展的特点,也明确了团结互助在共同体中的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在欧共体建立之初,其成员国之间就存在发展差距。如今欧盟已有 27个成
员国,其发展差距更为显著。卢森堡是欧盟中最富的国家,其人均 GDP是欧盟平均水平的 20
多倍,法国、德国、英国和丹麦等国家也均比欧盟平均水平高 20%-60%。而新入盟的东欧
国家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欧 6。另外,成员国内部的发展也不平衡。如德国的人均 GDP是
欧盟的 倍,而德国东部大部分地区的人均 GDP却不足欧盟平均水平的 60%;意大利南部
的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北部地区。在欧盟境内的 250多个地区中还时常发生自然灾害。在社
会层面,由于经济不景气,欧盟各国的失业问题严重,社会保障和劳动条件恶化,贫富差距
有所扩大。因此,要想成为名副其实的共同体,欧盟必须以团结互助的方式解决和应对这些
问题。因此有人称:“团结互助是欧盟的灵魂。”
欧盟的团结互助行动涉及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体现为共同体的成员国之间、各地区之
间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帮助,以便支持农村发展,帮助困难行业、建立基础设施,减小地区差
距,支援受灾地区,从而达到增强内部团结和促进和谐发展的目的。其具体做法是制定一系
列共同政策并设立各种专项基金给予支持。
1957年的《罗马条约》提出了加强经济统一,保障和谐发展,减少地区差异等原则。根
据《罗马条约》创建的“欧洲社会基金”旨在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帮助,解决青年和妇女的
就业问题,以消除欧洲社会的不平等。1975年欧共体创建了“地区发展基金”,目标是把欧
共体部分预算投向落后地区。1986年的《欧洲单一文件》提出“结构性团结互助政策”,旨
在减轻统一市场对新入盟国家和落后地区的压力。1996年通过的《稳定与增长共约》则力图
减少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以保障后代人的福利,避免寅吃卯粮。2000年制定的《欧洲基本
权利宪章》第四部分则以“团结互助”为题,规定了欧洲公民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基
本权利。在欧共体和欧盟的团结互助措施中,以“共同农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力度
最大,也最为重要。
欧共体于 1962年开始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目标是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稳
定农产品市场,其措施是对内实行价格支持,对外实行贸易保护。几十年来,共同农业政策
确实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当然,欧共体和欧盟也为此付出了高昂代价:共同农业政策投入占
欧盟预算的 43%7。
1988年,欧共体将地区发展基金、社会基金、农业指导与保障基金合并为“结构基
金”,从而形成了地区发展政策体系。1994~1999年的《六年规划》包括 1104个项目,其
目标之一是帮助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欧盟平均水平 75%的地区,相当于欧盟 25%的人口,
约 9200万人,投入的金额约占总基金的 68%;目标之二是促进工业衰落地区的经济转型和结
构调整,该项投入占 11%,覆盖欧盟 16%的人口,约 6100万人;其他目标是增加就业、支持
职业培训、促进产业调整等。结构基金的资金由各成员国按其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纳缴。
近年来,结构基金占欧盟预算的比例不断提高。2000-2006年,地区发展政策投入为 2570
亿欧元,占欧盟预算的 37%,仅次于共同农业政策的投入。
1994年,欧盟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设立了具有扶贫性质的“团结基金”,专用于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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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和爱尔兰 4个相对落后成员国的发展。从 1993-1999年的 7年中,
团结基金的预算达到 150亿欧元。1999年,为适应东扩的需要,欧盟还为中东欧申请国制定
了《经济重建援助计划》、《入盟前结构政策手段》、《农业和农村发展专项援助计划》,并在
2000-2006年间为此斥资 217亿欧元。这些国家正式入盟后便可享受团结基金的援助。预计,
新入盟的大多数中东欧国家可望在 2015年达到欧洲标准生活水平,发展水平最差的国家也
在 2030年达到这一水平。
尽管欧盟的一系列团结互助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失业问题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
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中东欧国家入盟后 8。目前,欧盟 80%的财政已用于团结互助政策,
但却仍显得不够。因此有人提出创立“团结互助税”的建议,但却遭到一些国家和民众的抵
制和反对。所以,在今后的发展中,欧盟的团结互助政策仍面临着考验。
6.多样性
从 2000年起,欧盟把“多样性中的统一”,即“和而不同”正式作为座右铭。实际上,
多样性是欧洲地区的一贯特点,它尤其表现在地理、历史、文化、习俗、语言、思想和宗教
传统方面 9。欧盟在强调欧洲文化多样性的同时也提出:无论是威尼斯城的魅力、伦布朗的
绘画,还是贝多芬的音乐和莎士比亚的戏剧,这些都属于欧洲共有的文化遗产。我国研究欧
洲的专家学者也指出:“欧洲观念”反映了“同一性”和“多样性”两种含义的交织。“同
一性”以“多样性”为前提,是“多样”的“同一”。同样,“多样性”也正是对着“同一
性”说的。这种结合,或矛盾统一,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贯穿在欧洲历史中。10目前由 27
国组成的欧盟俨然如一块色彩斑斓的马赛克,这种多样性中的统一恰恰反映了欧洲的财富和
力量。
尽管多样性反映了欧洲的历史和现实,但这一价值在欧洲一体化初期并未受到特意的提
倡,因为欧洲的设计者们当时更注重如何推动欧共体的同化和统一;而承认多样性主要是对
现实的一种认可和对民族倾向的让步。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扩大和深化,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也应运而生。欧盟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越来越认识到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它既代表着民众的
要求,也是欧洲的活力所在。欧洲的多样性主要体现文化方面。因此,《欧洲联盟条约》明
确提出:欧盟目标是“在尊重各国人民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中加深他们的团结”;“欧盟努
力促进各成员国文化的繁荣,并尊重各国各地区的多样性。”(第 151条)在这方面,欧盟
推行的辅助性原则、地区发展政策和文化交流活动都是大力提倡多样性的表现。而欧盟所奉
行的多语主义则集中体现了鼓励多样性政策。
根据《圣经》中巴别塔的故事,上帝为阻止人类建造通天塔,就变乱了他们的语言,使
他们彼此不能交流和理解,难以齐心协力,从而归于失败。如果说欧洲一体化也是在建造通
天塔,欧盟就必须解决相互沟通的语言问题。《罗马条约》为多语政策定下了框架和基调。
依据这一精神,部长理事会于 1958年 4月 15日颁布的欧共体第一号语言规定提出:欧共体
所有语言都是相互平等的官方和工作语言。这一原则在 2000年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马
斯特里赫特条约》和《尼斯条约》中都得到重申。
如果说当时的欧共体的 6个成员国只有 4种语言,那么如今的欧盟已有 27个国家和 23
种官方语言。欧盟为实现语言上的沟通付出了极大代价。目前,欧盟各机构的翻译费用每年
约为 11亿欧元,占欧盟预算的 1%,各种译员共约 3000名,负责对 万场会议和 130万页
文件进行口语和书面翻译。新成员国在这方面更需付出巨大努力:它们必须把长达 85000页
的欧盟法律翻译成各国语言方可以执行。尽管如此,欧盟委员会翻译处负责人仍表示:这是
“为民主和信息自由付出的可以接受的代价”。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语言方面的障碍和负担,
欧盟还提倡各国青年学生掌握两门外语。为此,欧盟委员会 2004年决定每年投入 3000万欧
元作为外语教育培训费用。
中东欧国家入盟后,欧盟的文化和社会多样性更显突出,这也对今后的一体化提出挑战。
欧盟宪法草案遭到否决后,有人担心过分强调各自特性会使民族主义倾向有所抬头,并成为
一体化的障碍。另一方面,也有人批评欧盟在鼓励多样性方面做得还不够。奥地利外交部国
务秘书指出:“欧盟的多样性是极大的潜力和重要的机会。但是,这种财富却时常遭到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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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值共同体面临的挑战
五十年来,欧盟建设价值共同体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然而它还需要面对未来的众多挑
战。
首先,在经济全球化加速的影响下,国际竞争在不断加剧。随着美国经济实力、政治影
响的空前强大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崛起,欧洲的国际地位相形见绌,其社会经济方面
也呈现出众多问题。战后的持续增长、充分就业和福利国家的黄金时代已成过去。为适应全
球化的发展,欧洲原有的社会经济模式和价值观念都有待进行深刻改革。
第二,以信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正在深刻改变着当今人类社会。这不仅体现
在经济、军事和金融方面,也体现在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现在,不仅出现了网上办公、
网上纳税、网上求职等新事物,网上竞选、网上集会、网上论坛等方式也业已成为现实。这
使公民与政治之间关系更加直接,公共管理更为透明,并为“直接民主”和“跨国民主”等
新型民主创造了条件。在新科技的促进下,传统的政治机制和观念必须加以改变,否则便难
以消除“民主赤字”和“代表性危机”。
第三,欧盟的每一次扩大和深化都会给共同价值观的塑造提出新任务。最近,十多个中
东欧国家的入盟更是对欧盟价值共同体的严重考验。由于冷战,欧洲在近半个世纪里分裂为
两个敌对阵营,其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都处于截然不同甚至严重对立的状态。目
前,尽管组成了一个联盟,“老欧洲”与“新欧洲”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思想文化方
面的差异依然十分明显。中东欧国家融入欧盟价值共同体仍需艰巨的努力和漫长的过程。
第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规律表明,它最初是由思想家设计,由政治家推动的,开始时
只是个民族国家的经济联盟。随着一体化的逐步深入,欧盟才开始向政治和价值共同体的发
马胜利:欧盟——一个价值共同体的理想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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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广大民众的参与和支持也才显得越来越重要:“欧洲现在需要公民”12。毋庸置疑,从
经济共同体到政治和价值共同体,从精英推动到民众参与,欧洲一体化的这一转变尚未完成,
目前还有许多障碍和难题有待克服。
总之,建设价值共同体是欧盟的宏伟理想,它也为实现这一目标进行了长期努力。然而,
任何价值共同体都不应是固定和僵化的事物,而是一个不断演变的动态过程,只有这样才能
保持自身的活力和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五十年来,欧洲一体化在不断深入和扩大的过程中
确认和弘扬了自身的价值观念。今后,为巩固、完善和发展已取得的成果,应对全球化和外
部世界的挑战,欧盟在塑造价值共同体方面仍需付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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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 rédaction : L’Europe des valeurs,in Alternatives Internationales, n° 6,
janvier-février 2003.
2 Edgar Morin: La Culture et la barbarie de l’Europe, Bayard, 2005, Paris.
3 20 世纪 80 年代又出现了以人类生态、环境和发展为内容的第三代人权主张。
4 这种态度的转变与如何对待要求入盟的新成员有关:那时希望加入欧共体的希腊、葡萄牙、
西班牙还都不是民主国家。
5据统计,2002-2005 年间,欧洲人权法院对成员国违反人权行为的谴责次数为:英国 30
次,波兰 117 次,法国 196 次,意大利 467 次,土耳其 554 次。
6据统计,入盟的 10 个原社会主义国家目前经济总量只相当于荷兰一国,占欧盟原成员国国
内生产总值的 5%。
7根据《欧盟 2000 年议程》,欧盟决定改革农业政策,并将 2000-2006 年的农业政策支
出限制在每年 405 亿欧元的水平上。
8 2004 年以后入盟的 12 个中东欧国家人均 GDP 只有欧盟平均水平的 40%左右,而西班牙、
葡萄牙、希腊、爱尔兰等原西欧落后国家当时的 GDP 总值已达欧盟平均值的 74%。
9 例如在宗教传统方面,天主教和新教在金钱和性关系方面就有不同的观念:天主教徒以谈
论金钱为耻,而新教徒则把金钱看作成功标志;在婚外恋和性行为方面,新教提倡严肃的家
庭道德,而天主教则对男女私情比较宽容。
10 参见陈乐民:《“欧洲观念”的历史哲学》,东方出版社,1988 年,第 276 页。
11 汉斯·温克勒:«欧洲,在文化、种族和语言多样性中统一»(2006 年 3 月 17 日在维也
纳市政厅的演讲):
12 Robert Toulemon:Vers la citoyenneté européenne, in Parisot F.:Citoyennetés
nationales et citoyenneté européenne, Hachette,éducation,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