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印度尼西亚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印
度尼西亚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重点介绍印度尼西
亚共和国(又称“印度尼西亚”,《指南》中简称“印尼”)的税收制度
和主要税种,并对在该国投资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进行了提示,希
望能够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印尼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提供参考。
《指南》包括六章内容。
第一章介绍印尼的经济概况。
第二章介绍印尼的税收制度及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关税、消费税、土地与建筑物税、印花
税等。
第三章介绍印尼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系统管理机构设
置及其职责,以及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章介绍特别纳税调整相关内容,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资本弱化等。
第五章介绍中印尼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争议
的防范。
第六章介绍在印尼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包括信息报告风
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等。
《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
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
变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
收优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享受、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
问题时,及时向主管税务局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1
目 录
第一章 印度尼西亚经济概况............................................................................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支柱和重点行业.....................................................................................2
石油天然气.................................................................................2
农林渔业.....................................................................................2
采矿业.........................................................................................3
工业制造业.................................................................................3
旅游业.........................................................................................3
经贸合作.................................................................................................4
参与经贸合作.............................................................................4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5
投资政策.................................................................................................6
投资门槛.....................................................................................6
投资吸引力.................................................................................6
投资退出政策.............................................................................7
更新的外资政策.........................................................................8
第二章 印度尼西亚税收制度简介 ..................................................................10
概览.........................................................................................................10
税制综述...................................................................................10
税收法律体系...........................................................................10
最新税制变化...........................................................................11
企业所得税...........................................................................................15
居民企业...................................................................................15
非居民企业...............................................................................35
申报制度...................................................................................39
个人所得税...........................................................................................39
居民纳税人...............................................................................39
非居民纳税人...........................................................................55
申报制度...................................................................................59
增值税...................................................................................................59
概述..............................................................................................59
税收优惠...................................................................................66
应纳税额...................................................................................69
申报制度...................................................................................73
其他..............................................................................................73
奢侈品销售税.......................................................................................73
概述...............................................................................................73
税收优惠...................................................................................77
应纳税额...................................................................................78
申报制度...................................................................................78
关税.........................................................................................................78
概述..............................................................................................78
税收优惠...................................................................................79
应纳税额...................................................................................83
申报制度...................................................................................84
其他..............................................................................................84
消费税...................................................................................................84
概述..............................................................................................84
税收优惠...................................................................................85
应纳税额...................................................................................85
申报制度...................................................................................85
土地与建筑物税...................................................................................85
概述..............................................................................................85
税收优惠...................................................................................86
应纳税额...................................................................................86
土地与建筑物转让税...........................................................................86
概述..............................................................................................86
税收优惠...................................................................................87
应纳税额....................................................................................87
申报制度...................................................................................87
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87
概述............................................................................................87
税收优惠.................................................................................87
应纳税额.................................................................................88
申报制度.................................................................................88
印花税.................................................................................................88
概述............................................................................................88
税收优惠.................................................................................89
应纳税额.................................................................................89
申报制度.................................................................................89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90
税收管理机构.......................................................................................90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90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90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92
税务登记...................................................................................9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93
纳税申报...................................................................................96
税务检查.................................................................................103
税务代理.................................................................................108
法律责任.................................................................................108
其他征管规定.........................................................................109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110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110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10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112
关联交易.............................................................................................112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11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114
关联申报管理.........................................................................114
同期资料.............................................................................................114
分类及准备主体.....................................................................114
具体要求及内容.....................................................................115
其他要求.................................................................................117
转让定价调查.....................................................................................117
原则............................................................................................117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118
转让定价调查.........................................................................118
预约定价安排.....................................................................................122
适用范围.................................................................................122
程序............................................................................................122
受控外国企业.....................................................................................123
判定标准.................................................................................123
纳税调整.................................................................................124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24
主要内容.................................................................................124
纳税调整.................................................................................125
资本弱化.............................................................................................125
判定标准.................................................................................125
纳税调整.................................................................................126
法律责任.............................................................................................127
实施全球最低税 .................................................................................127
第五章 中印尼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129
中印尼税收协定.................................................................................129
中印尼税收协定.....................................................................129
适用范围.................................................................................130
常设机构的认定.....................................................................131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133
印尼税收抵免政策.................................................................141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143
在印尼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143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147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147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147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147
启动程序.................................................................................148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149
印尼仲裁条款.........................................................................150
中印尼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151
税收协定争议概念.................................................................151
中印尼税收协定争议产生原因及主要表现.........................152
妥善防范和避免税收协定争议及印尼税法规定.................153
第六章 在印尼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155
信息报告风险.....................................................................................155
登记注册制度.........................................................................155
信息报告制度.........................................................................157
纳税申报风险.....................................................................................157
在印尼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157
在印尼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158
在印尼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158
调查认定风险.....................................................................................158
在印尼受到税务稽查的风险.................................................158
应对印尼税务审计的注意事项.............................................159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160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风险.....................................................160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风险.........................................................161
其他风险.............................................................................................161
参 考 文 献 .........................................................................................................162
附录一 印度尼西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163
附录二 印度尼西亚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165
附录三 印度尼西亚预提税率表 ....................................................................167
附录四 印度尼西亚税目税率表 ....................................................................169
第一章 印度尼西亚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2024年,印度尼西亚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以下简称“GDP”)约万亿美元,GDP增长率为%;人均GDP
约为4,925美元;对外贸易总额4,亿美元,同比下降%。
表1 2020—2024年印尼宏观经济统计
年度 GDP(亿美
元)
GDP增长
率
人均GDP(美
元)
人均GDP增长
率
2020 10, % 3,896 %
2021 11, % 4,334 %
2022 13, % 4,788 %
2023 13, % 4,940 %
2024 13, % 4,925 %
外贸在印尼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2024年,印尼对外贸易总额
为4,亿美元,同比下降%。其中出口额2,647亿美元,进口额
2,亿美元,贸易顺差约亿美元。
印尼中央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24年全年印尼的通货膨胀率为
%,创下1958年以来的历史新低。主要原因为2022年至2023年粮
食价格上涨后的紧缩,包括红辣椒和小辣椒价格,分别呈现了%
和%的通缩率。除此之外,燃油价格和空运价格也分别呈现了
%和%的通缩率。印尼财政部表示,通货膨胀率的显著下降,
符合政府制定的%加减1%的目标。
印尼实行相对自由的外汇管理制度,资本可自由转移。在印尼的
金融机构和兑换点,印度尼西亚盾(IDR,也称“印尼盾”)可与美元、
欧元等主要货币自由兑换。截至2025年6月底,印尼外汇储备为1,526亿
美元。
近年来,印尼经济保持较快增长,投资、消费成为经济发展的稳
定动力,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基本保持正面,经济结构比较合理。根据
印尼投资和下游化部发布的数据,2025年上半年印尼全社会投资约合
574亿美元,海外直接投资达亿美元,占投资总额的%;前
三大海外投资来源地分别是新加坡(投资额88亿美元)、中国香港(投
资额46亿美元)和中国内地(投资额36亿美元);在工业下游化领域
的投资达171亿美元,来自中国的投资占比达到约12%,涵盖矿产、石
油和天然气、农林渔等本届政府重点发展领域。
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2025年世界竞争力报告》显示,
印尼在全球最具竞争力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40位。世界银行《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印尼的营商便利度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
名第73位。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发布的《“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发
展指数(2025)》中印尼排名第二,其发展环境和发展需求指数均排名
前列。
支柱和重点行业
印尼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均在国民经济中发
挥重要作用。油气、矿产、渔业等资源丰富,是全球最大的煤炭出口国
和棕榈油出口国、第二大天然橡胶生产国。根据2024年的数据, 农业
增加值在总GDP中的占比为%,工业占比%,服务业占比
%。
石油天然气
印尼油气资源丰富。政府公布的石油储量为97亿桶,折合
亿吨,其中核实储量亿桶,折合亿吨。印尼天然气储量 万
亿标准立方英尺,折合万亿万亿立方米。石油勘探开发基本依
靠国外石油公司。近年来印尼石油产量逐渐下降,自2003年以来, 印尼
已成为石油净进口国,2008年初印尼宣布退出石油输出国组织
(OPEC,简称“欧佩克”)。2012年印尼原油和凝析油产量降至87 万
桶/日,低于政府制定的93万桶/日产量目标。印尼最大的石油企业为
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2024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中, 印
尼国家石油公司排名第165位。
农林渔业
印尼是农业大国,全国耕地面积约8,000万公顷。印尼自然条件
得天独厚,气候湿润多雨,日照充足,农作物生长周期短,主要经济作
物有棕榈油、橡胶、咖啡和可可。2023年,印尼毛棕榈油产量达到
4,700万吨,出口量占全球54%。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统计数据,
2025年印尼的森林覆盖率为51%,森林总面积达9,万公顷,是
世界第三大热带森林国家。胶合板、纸浆、纸张在印尼的出口产品中占
很大份额,藤条出口占全球80%-90%。印尼最大的林业和造纸企业集团
为金光集团(Sinar Ma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印尼海岸线
万公里,水域面积580万平方公里,包括领海渔业区270万平方公
里,专属经济区310万平方公里,海洋鱼类多达7,000种,政府估计潜
在捕捞量超过800万吨/年。中国和美国已成为印尼渔产品出口的最大市
场,虾类、金枪鱼和花蟹出口至美国最多,而鱿鱼、墨鱼、章鱼和海
草出口至中国最多。
采矿业
印尼矿产资源丰富,分布广泛。主要的矿产品有铝、镍、铁、铜、锡、
金、银、煤等。印尼主要国有矿业公司为安塔公司(Antam)和国有锡业
集团公司(PT Timah Tbk)。
工业制造业
印尼的工业化水平相对不高,制造业分为30多个不同种类的部
门,主要有纺织、电子、木材加工、钢铁、机械、汽车、纸浆、纸张、化
工、橡胶加工、皮革、制鞋、食品、饮料等。其中纺织、电子、木材加
工、钢铁、机械、汽车是出口创汇的重要门类。印尼最大的钢铁企业为
国有克拉卡陶钢铁公司(Krakatau Steel)。
旅游业
印尼拥有许多风景秀丽的热带自然景观、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和
历史遗迹,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上世纪70年代起,印尼
政府大力发展旅游业,兴建星级酒店等旅游基础设施,建立完善的旅
游业法规,逐步扩大免办签证的政策范围,并采取其他有力措施,多
渠道吸引外国游客。旅游业是印尼非油气行业中的第二大创汇行业,
2024年,印尼共接待超过1,300万名外国游客。
经贸合作
参与经贸合作
印尼于1950年2月24日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5 年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
印尼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或FTA性质的贸易协定如下:
(1) 多边协定
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东盟服务框架协定(AFAS)、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
(AKFTA)、东盟—印度自由贸易区(AIFTA)、东盟—澳大利亚
—新西兰自由贸易区(AANZFTA)、东盟—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AJCEP)、东盟—中国香港自由贸易区协定(AHKFTA)、区
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印尼—欧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IEU-CEPA)。
(2) 双边协定
印尼—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协定(IPPTA)、印尼—日本经济伙
伴关系协定(IJEPA) 、印尼— 澳大利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
定
(IA-CEPA)、印尼—智利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C-CEPA)、印尼
—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全 面 经 济 伙 伴 关 系 协 定 (Indonesia-EFTA
CEPA)、印尼—韩国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K-CEPA)、印度尼
西亚—莫桑比克优惠贸易协定(IMPTA)、印尼—伊朗优惠贸易
协定
(II-PTA)、印尼—孟加拉优惠贸易协定(IB-PTA)。
(3) 在谈的FTA或FTA性质的贸易协定
印尼—土耳其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T-CEPA)、印尼—突尼
斯优惠贸易协定(IT-PTA)、印尼—孟加拉国优惠贸易协定(IB-PTA)、
印太经济框架(IPEF)。
印尼是欧盟提供关税优惠的受惠国。2012年1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
的新的普惠制(GSP)方案中,将印尼列为普惠制第二类国家。2014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印尼等40个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国家的
进口产品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减少%的税。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国在印尼对外经贸关系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双边投
资贸易合作呈快速上升的趋势。中国-东盟自贸区已于2010年1月1
日全面启动。2016年7月,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议定书正式生效,
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中国与印尼经贸关系发
展面临着历史性机遇。
(1) 双边贸易
据中国海关统计, 2024 年印尼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
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其中,印尼对中国出口
亿美元,同比下降4%;印尼自中国进口亿美元,同比增长%。
中国对印尼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话机、其他发送或接收声音、图
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推土机、挖掘
机、压路机等工程机械、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钢铁结构体及其
部件、平板显示模组、绝缘电导体、变压器、静止式变流器及电感器、
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机动车的零件、附件等。
印尼对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为铁合金、褐煤、煤及用煤制成的类
似固体燃料、镍锍、氧化镍烧结物及镍冶炼的其他中间产品、棕榈油
及其分离品、不锈钢、不锈钢半成品、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不锈钢
平板轧材、工业用脂肪酸、脂肪醇、铜矿砂及其精矿等。
(2) 投资
近年来,到印尼寻求投资合作的中国企业不断增多,涉及领域日益
广泛,大型投资项目不断涌现,中国对印尼投资主要领域包括矿冶、农业、
电力、地产、家电与电子和数字经济等。据印尼投资与下游化部统计,
2024年,中国对印尼直接投资总额81亿美元。
(3) 承包劳务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年中国企业在印尼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
亿美元,完成营业额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
20,756人,期末在印尼各类劳务人员23,142人。
(4) 重要合作项目
中国企业在印尼主要投资和承包的项目有:西冷—巴宁邦高速公
路、三宝垄—德马克高速公路、泗马大桥等工程项目,米拉务、庞卡兰
苏苏、巴比巴卢、爪哇7号、南苏1号、南苏8号等一大批电站建设项
目,以及中印尼“两国双园”、中印尼经贸合作区、青山工业园、德龙
工业园等。2023年10月正式商业化运营的雅加达-万隆高速铁路
(简称“雅万高铁”)是中印尼两国高度关注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旗
舰项目,是印尼和东南亚首条高速铁路,也是中国高铁首次全系统、
全要素、全产业链在海外落地。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除法令所限制与禁止的部门外,
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意营业部门。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
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的部门。另外,该法规定政府
可以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
依据总统令规定国内外投资者禁止投资的行业。禁止或限制开放的行业
标准及必要条件,均由总统令确定。
2021年2月2日,根据《综合性创造就业法》要求,印尼政府颁布了
包含《新投资清单》的第10号总统令《投资与业务领域总统令》, 该
总统令将原以“负面清单管理”为主要模式的外资准入制度改为以“鼓励投
资清单”为主的准入模式。《新投资清单》列出了6项禁止外商投资的行
业领域,包括:一级麻醉品(毒品的种植和交易),赌博业及与赌场
有关的业务,捕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列举的物种,
采集或利用特定珊瑚制作建筑材料、纪念品、珠宝等, 制造化学武器,
有关工业化学品和工业臭氧消耗物的业务。
投资吸引力
印尼因其巨大的市场,相对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以及丰富的原材
料供应,已成为东盟10国中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国之一。
从投资环境来看,印尼具有以下优势:
(1) 政局总体稳定,政府重视扩大投资并陆续放宽外商投资的
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吸引外资涌入;
(2) 自然资源如棕榈油、橡胶等农林产品,石油、天然气、锡 、
铝、镍、铁、铜、金、银、煤等矿产资源储量均十分丰富,目前矿冶已
成为印尼第一大外商投资行业;
(3) 地理位置重要,是连接亚洲和大洋洲、太平洋和印度洋的
交通枢纽,控制着关键的国际海洋交通线;
(4) 人口众多,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
(5) 市场化程度较高,金融市场较为开放;
(6) 印尼政府致力于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出台中长期经济发展
规划,着力推动交通、通信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巨大的基建市
场也给外资带来投资机遇。
投资退出政策
一般而言,印尼公司的清算程序如下:
(1) 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同意清算,并提名公司清算人;
(2) 登报向债权人正式宣布公司清算及计划资产分配,通知法
律和人权部;
(3) 取消或撤销所有公司许可证,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号(Nomer
Pokok Wajib Pajak,简称“NPWP”),税务局将对撤销税号的行为进
行税务稽查;
(4) 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向股东分配清算所得(如有);
(5) 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清算人已尽职并予以卸任;
(6) 通知法律和人权部公司清算的结果,法律和人权部在收到
通知后,将从公司登记册中撤销该公司名称并注销该公司合法实体的
地位;
(7) 登报宣布公司清算结果。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清算时,股东有义务委派一位公司清算人执行公
司清算。如果没有指定清算人,则公司董事会需担负此清算义务。债
权人有权在该公司登报公布清算的两年内提交索赔申请。只有在有清
算收益可分配给股东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提交索赔。如果该收益
已分配给股东,则股东有义务退还收益给清算人并依照对应索赔数额
赔偿给债权人。公司清算流程大约需要两年时间。
更新的外资政策
(1) 优化政策法规。出台《综合性创造就业法》,并修订现行
法律作为其实施的配套。2021年3月推出投资“优先清单”,取代原有
的投资“负面清单”,在基础设施(机场、港口)、可再生能源(小型水
电、风电、太阳能、地热、生物质发电)、建筑服务、通信媒体信息
技术、分销仓储、医疗医药等重点领域,取消或放宽股权比例等对外资
的限制。例如,电动汽车作为“优先清单”鼓励的投资行业, 投资者可
100%独资设立企业,还可享受公司所得税100%减免(投资额达到3500
万美元以上)或公司所得税50%减免(投资额在700万—3,500 万美元之
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2) 加大资金支持。印尼2020—2024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资
金需求达4,500亿美元,42%的资金缺口(约1,900亿美元)将通过与
国内外私营资本合作进行融资。印尼政府为此专门设立了主权财富基金
及其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吸引全球资本共同投资收费公路、机场、港
口、数字基建等国家战略项目。
(3) 提高行政效能。2021年4月,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升格为投
资部,投资协调委员会主席巴赫里尔兼任投资部长。按照《综合性创
造就业法》授权,新的投资部被赋予更强的监管职能,一方面通过自
2021年6月起实施的在线单次提交许可申请系统(OSS),将地方政府
的选址、环保、建设等许可审批职能收归中央政府,并借助数字政务
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寻租空间;另一方面,对于政府中阻碍项目落地
的官僚做法,负责协调中央层面行业主管部门,垂直督办地方政府加
快许可审批。
(4) 新兴产业免税优惠政策。2024年10月9日,印尼财政部发布
2024年第69号财政部长条例(PMK-69),增加免税期资格新标准,
延长免税期截止日期,以及关于全球最低税的新规定,该条例于发布当
日生效。具体内容如下:①增加免税期资格新标准。在新首都努山塔
拉投资的投资者只要满足特定标准(如最低投资1,000亿印尼盾,并
在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业务),也有资格获得免税期申请;①延长免税
适用期。特定新兴产业新投资的免税适用期由2024年10月9日截止延长
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①全球最低税新规。获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
纳税人需遵守跨国企业集团在印度尼西亚缴纳15%全球最低税的法律和
条例。对属于全球最低税范围内的纳税人(含在PMK-69颁布前已获
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如果企业所得税减免导致实际缴纳税
率低于15%,则需缴纳国内最低附加税。
第二章 印度尼西亚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印尼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
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则拥有制定部分地方税规范的权力。现行的
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土
地和建筑物税、印花税、娱乐税、机动车税、广告税等。
税收法律体系
印尼的税收立法适用于所有印尼领土,包括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
印尼的所得税制度主要由《所得税法》(ITL)确立,该法于2008
年立法通过,2009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吸引外国投资,印尼还出台
了一系列优惠政策,2009年颁布的经济特区新法律进一步规定了特别
经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相关执行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
在印尼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免税优惠。凡有意申请免税优惠的投资者,
必须把总投资额10%的资金存放在印尼国民银行,并向印尼工业部或
投资协调署提出免税申请。
印尼最重要的间接税是增值税(VAT),法律依据为《商品和服
务增值税法》和《奢侈品销售税法》。2009年10月15日,2009年第42
号增值税法对《商品和服务增值税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4月1 日
生效。2009年3月25日,根据1983年第6号《税收总则和程序法》(GTL)
修订的2009年第16号法令生效,该法令制定了简化增值税征、退税的行
政法规。
2021 年, 印尼政府颁布2021 年第7 号《税收规定统一法》
( Undang-Undang Harmonisasi Peraturan Perpajakan , 简 称 “UU
HPP”),该法修改了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碳税、税收赦免和消费
税制度在内的许多基本制度规定。
最新税制变化
印尼财政部自2020年1月1日起降低进口货物的最低免税申报金
额,价值3美元或以上的应税商品需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3美元以下
商品仅需缴纳增值税,此前这一限额为75美元。
根据2020年3月颁布的2020年第1号代法令政府条例(PERPPU
1/2020)及2020年6月颁布的2020年第30号文,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从原先的25%降低至22%。中型企业营收48亿印尼盾以下的利
润,减免50%的企业所得税。
在印尼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流通股比例不低于40%的公司,在满
足其他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额外降低3%的优惠。
自2021年2月17日起,印尼仅允许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另外,
自2025年1月1日起,发票开具及增值税申报均须通过核心税务管理系
统办理,纸质版增值税申报表不再使用。
2024年2月15日,印尼发布了电动汽车奢侈品销售税和关税的相
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包括:(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进口和销售符合条件的特定豪华四轮电动车,免征奢侈品销售
税。奢侈品销售税是增值税的附加税,只在制造商销售奢侈品或进口
商进口奢侈品时征税;(2)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通过核
准配额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四轮电动车进口企业给予零税率的关税优
惠。印尼政府表示,这些税收优惠措施旨在鼓励当地生产和进口的电
动汽车的销售,从而推动环保汽车的普及,并吸引对国内电动汽车产
业的投资。
此外,为了促进新首都努山塔拉市(Nusantara)发展,印尼政
府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 居住在新首都努山塔拉的雇员,如拥有在努山塔拉地区税
务局注册的税号,并从定居在努山塔拉的雇主处获得收入,有资格享受
《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所得税优惠,相关税收由政府承担;
(2) 努山塔拉土地垦殖权期限最长为95年,到期后可申请延长
95年;土地建筑权期限最长为80年,到期后可申请延长80年;土地使
用权期限最长为80年,到期后可申请延长80年;
(3) 在努山塔拉市工作的外籍雇员可享受10年的工作签证,雇
佣外籍雇员的努山塔拉市企业可在一定时期内免除为此应缴的补偿
金;
(4) 在努山塔拉或合作伙伴区投资100亿以上印度尼西亚盾(需
投资于具有战略价值的相关商业部门,有助于努山塔拉的快速发展)
的境内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全额减免等优惠;
(5) 对在努山塔拉金融行业进行投资的境内企业和常设机构,
其用于投资或融资建设的收入部分,可根据政策享受20或25年、85%
或100%不等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对境外企业由投资金融机构获得
的收入,自首次在努山塔拉投资之日起,10年内免征预提税或所得税;
(6)2045年以前在努山塔拉设立总部或地区办公室的境内企业,
其在该地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十免十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前十年
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减免,第二个十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7) 境内企业在努山塔拉组织或参与人员培训等的支出,可在
税前最高按工作实习或学习总成本的250%扣除;
(8) 在努山塔拉有住所或营业场所并从事特定研发活动的境内
企业,相关研发费用可在税前最高按从事特定研发活动总成本的350%
扣除;
(9) 在努山塔拉捐赠、建造公共设施、社会设施或其他非营利
设施的境内企业,相关捐赠额或费用可在税前最高按200%扣除;
(10) 在努山塔拉的投资价值低于100亿印尼盾的境内企业(不
包括常设机构),其特定业务营业收入可按0%的税率缴纳最终所得税;
(11) 纳税人转让努山塔拉市的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所有权,
相关收入可在税前100%扣除;
(12) 对于提供特定战略性应税商品或应税服务,以及进口特定
战略性应税商品的,免征增值税;
(13) 对于向个人、企业、机构提供豪华住宅,供其在努山塔 拉
开展商业活动、服务或居住的,免征奢侈品销售税;
(14) 对于政府采购的用于努山塔拉地区公共事业、工业建设与
发展的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税。但若商品自进口申报之日
起四年内转让给其他方,则纳税人需补缴进口关税和/或进口税,并
根据转让情况受到相应制裁。
印尼政府于2024年8月12日颁布2024年第29号政府条例(GR-29),
在土地权利期限、环境审批考量因素、努山塔拉特别地区政府的职权、外
籍劳工雇佣以及住房和定居区等方面作出了修改。第29号政府条例还赋
予努山塔拉管理局更广泛的职权,使其能够为企业提供税收豁免、长
期固定土地权利期限等投资便利,以吸引更多投资入驻新首都。
2023年6月21日起,印尼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宣布或实施的税
收措施不再有效。
2023年10月17日起,印尼更新条例,按货物离岸价格征收关税、
所得税及增值税的规定如下:
(1) 货物离岸价格低于3美元时,免征进口关税及所得税,增值
税税率为11%;
(2) 货物离岸价格为3至1,500美元时,进口关税税率为%,
免征所得税,增值税税率为11%;
(3) 货物离岸价格超过1,500美元时,按最惠国待遇的正常进口
税率征收进口关税、所得税及增值税。
2024年8月6日,印尼财政部发布2024年第49号令,宣布对进口“地
毯和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性关税政策延期三
年。
自2025年1月1日起,印尼将增值税标准税率从11%调整为12%。此
次上调仅针对奢侈品和相关服务,如私人飞机、游艇和豪宅等;其他商
品或服务的税率按进口价值、销售价格或补偿金额的11/12计算, 有效增
值税率为11%。基本生活必需品(如大米、肉、鱼、蛋、蔬菜、鲜奶、
食用糖等)、教育和医疗服务、金融和保险服务、住房与公共事业以及
农业投入品,继续实施增值税免税政策。
2025年3月12日,印尼财政部基于反倾销委员会于2023年3月发起
的一项调查结果发布规定,自2025年3月25日起,对原产于中国大陆
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尼龙薄膜征收为期四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内容如
下:
(1) 适用范围:根据该规定第2条,反倾销税适用于进口自中国
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厚度不超过毫米的尼龙(聚酰胺)薄膜或
箔材,相关产品税则号为和;
(2) 税率标准:该税为从量税,税额介于每公斤1254印尼盾至
31510印尼盾之间,其中针对中国大陆企业的反倾销税最高为每公斤
11493印尼盾;
(3) 受影响企业:印尼财政部列出了受到反倾销税影响的涉华
企业清单,包括中国大陆的昆山运城塑业有限公司、鹤山运城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所有尼龙薄膜企业。
2025年6月11日,印尼财政部发布第37号财政部长条例,包括多
项强化电子交易税收监管的措施,条例自2025年7月14日生效。具体
内容如下:
(1) 授权电商平台代扣代缴所得税。经印尼财政部认证的电子
系统交易平台运营商(PMSE)为所得税代征机构,需按平台内的交
易总额的%在买方付款时代扣代缴所得税(不含增值税和奢侈品销
售税),税款可作为贸易商当年所得税的预缴税款或用于汇算清缴所
得税抵减;
(2) 建立纳税人分级管理制度。年收入不超过5亿印尼盾的在线
卖家及持有所得税免税证明的贸易商可申请免税,超限者按%计征
所得税;
(3) 优化电子交易凭证管理。规定平台需为每笔交易开具电子
发票,该发票为买方合法税前扣除凭证;
(4) 例外情形。为电商平台提供运输服务的物流供应商、话费
充值销售商、黄金珠宝等特定商品销售商等,需要自行申报缴税;
(5) 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平台代扣代缴税款需同时满足三项基
本条件:纳税人信息完整、交易金额可查、扣缴税款计算准确。除特
殊情形外,平台需在交易完成时实时扣除税款,并在次月15日前申报
并缴纳税款。
2025年8月1日,印尼财政部发布第50号财政部长条例,对加密资
产交易的税收规定进行修订。该条例自发布当日起生效。主要修订内
容如下:
(1) 明确加密资产的监管部门。加密资产将被视为金融工具,
其监管权转移至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和印度尼西亚银行;
(2) 明确相关所得税政策。一是加密资产出售方、电子交易平
台运营商或加密资产矿工(指通过提供算力参与区块链网络交易验证
和区块创建,并以此获得加密资产奖励的个人或机构)通过出售加密资
产取得的收入,按交易金额计征的所得税税率从%提高至%; 二
是通过境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加密资产交易取得的相关收入,其最终
所得税率由%提高至1%;三是通过加密挖矿活动(如区块奖励、交
易手续费等)取得的收入,自2026年度起将按一般所得税规定征税;
(3) 明确相关增值税政策。一是转让被视为证券类型的加密资
产免征增值税;二是电子平台为加密资产交易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
加密资产矿工提供的交易验证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印尼《所得税法》
①
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在印尼设立、
实际管理机构在印尼、在印尼拥有常设机构的所有法人实体。法人实体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办事处、养老基金和合作社等。
在印尼境内设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印尼的任何组织,除符合特定
标准的某些政府机构外,均被视为出于税务目的的税收居民主体。如
果无法确定住所,税务局有权进行判定。
在印尼境内设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印尼的企业,从印尼或海外取
得收入后,即成为居民企业纳税人。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①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83 年第 7 号所得税法经 2008 年第 36 号法令(修正版)。
(1)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在印尼成立或注册的实体,但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
政府机构除外:
①依照法律建立;
①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预算资助,其收入包含在国家预算或地方政府
预算中;
①其会计账簿由政府审计师审计;
①受益人所遗留的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的财产。
存在以下情况的公司将被视同为在印尼注册:
①公司章程规定其注册地在印尼;
①总部、行政中心或财务中心办公室在印尼;
①在印尼设有控制办公室,负责管理活动;
①战略决策的董事会会议在印尼举行;
①管理成员居住或定居在印尼。
(2) 预提税制度
印尼的所得税主要以预提税的形式课征,《所得税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政府机构、居民纳税实体、活动组织者、常设机构或非居民
企业代表处在向居民纳税人或常设机构支付以下收入时,均应缴纳预
提税:
①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①奖品、奖金及其他类似报酬(已按照《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扣缴过税款的除外);
①租金及其他与财产使用有关的收入(已按照《所得税法》第四
条规定扣缴过税款的除外);
①与技术、管理、建筑、咨询及其他服务有关的补偿金(已按照
《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扣缴过税款的赔偿除外),“其他服务”由
财政部长条例进一步规定。
税务总局局长可指定一名居民个人作为上述预提税的扣缴义务
人。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及其释义,以下情形可由财
政部长指定扣缴义务人:
①政府财务主管在支付货物供应款项时预扣相关税款,被指定为
扣缴义务人的人,应为负责支付货物供应款项的中央或地方政府、政
府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的财务主管,包括现金持有者和履行相同职能
的财务主管;
①特定实体自从事进口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处扣缴税
款,这类实体可以是政府或私人实体,如特定货物的制造商,包括汽
车、水泥等;
①特定实体自购买高档奢侈品的纳税人处扣缴税款,此类预提税适
用于购买在商品和价格上都非常奢侈的商品,如游轮、豪华住宅、高
档豪车等。
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客体为纳税人的收入,即经济能力的增加,具
体表现为纳税人以任意名义或形式从印尼和海外收到或应收的、可用
于消费或增加纳税人财富的收入。
一般而言,营业收入指的是实体或私营企业经营商业活动所产生
的收入。资本收益被视为普通收入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出售或
转让财产的所有收益、公司或其他组织在清算分配中获得的收益。居
民企业及常设机构应就来源于印尼境内外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常设机构的征税范围包括:
(1) 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及来源于其拥有或控制的财
产的收入;
(2) 总机构在印尼从事与常设机构业务类似的经营活动、销售
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所提及的相关收入,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实际关联的财
产转让或商业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税率
(1) 一般规定
居民企业和常设机构的适用税率为22%。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在运营的前三个财年适用固定税
率,按照总收入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该政策适用于公司纳税人,不包括:
A.常设机构;
B.尚未开始商业经营的公司;
C.在开始商业运营后的一个财年内,收入超过48亿印尼盾的公
司。
①收入必须来自商业活动。
上述小、微型企业运营满三个财年以后,适用常规所得税制,并
可按规定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
(2) 分类所得
①房地产
自2016年9月7日起,土地和建筑物的转让或处置所得按售价的
%(以前为5%)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转让普通住房或普通公寓为主
要业务的企业纳税人减按售价的1%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印尼公司股票
处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按交易总值的%缴纳最终税。
①股息红利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在印尼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
业需缴纳总收入20%的最终税,但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减免。2024年第81
号财政部长条例(PMK-81)规定,股息红利预提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
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①利息
通常情况下,居民企业按利息总额的15%缴纳可抵扣的预提税。
印尼银行凭证折扣按总额的20%缴纳最终税。从2015年12月28
日
起,存放在印尼银行(包括海外银行的印尼分行)的定期存款、储蓄
或印尼银行凭证折扣,可享受较低的利息征收较低的最终税:符合条
件的美元存款,预提税税率从10%(1个月的存款)到0%(6个月以
上
的存款);符合条件的印尼盾存款,预提税税率从%(1个月的存
款)到0%(6个月以上的存款)。
自2024年5月20日起,资金来源于自然资源出口的外汇收入,以
外币计价的资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预提税税率按照存款时间的不同
分别为10%(1至3个月的存款)、%(3至6个月的存款)、%
(6 个月的存款)和0%(6个月以上的存款)。从外币兑换为印尼盾
的资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预提税税率分别为5%(1至3个月的存款)、
%
(3至6个月的存款)和0%(6个月及以上的存款)。
居民企业和常设机构就债券利息缴纳最终税,具体如下:
A.附息债券毛利息的15%;
B.附息债券及零息债券的售价/面值与购买价格之差的15%。如果
利息的接收人是注册养老基金或通过印尼分支机构设立或经营的银
行,则不适用债券利息的最终税。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免除对
2010年之前收到的债券利息的最终税,2011年至2020年征收5%的最
终税,2021年起征收10%的最终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向某些居民企业实体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融
资(包括基于伊斯兰教的融资)的利息和其他付款,可免除15%可抵扣
预提税,该减免通常适用于向居民企业和常设机构支付的款项。有资
格获得豁免的商业实体是:
A.由财政部专门设立并授权提供融资服务的非银行业务实体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融资公司;
B. 专门为微型、中小型企业和合作社提供融资便利的国有实体或
地方政府所有实体。
如果纳税人没有税号,则利息的预提税增加100%。
2024年第81号财政部长条例规定,利息预提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
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①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企业须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5%缴纳可抵扣预提税。如
果纳税人没有税号,则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增加100%。2024年第
81
号财政部长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月份终
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①服务
所有类型的服务,包括物业租赁(土地和建筑物除外)、技术、
管理、施工、咨询和其他服务,都需要缴纳2%的预提税。如果纳税人
没有税号,其预提税增加100%。
根据2022年第9号政府条例(GR-9/2022),2022年2月21日或之
后签订的建筑服务协议,按总收入缴纳最终税,税率如下:
A.具有小公司资质的公司和具有工作能力证明的个人提供的建
筑服务按%缴纳;
B. 未持有证明的公司或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按4%缴纳;
C. 其他类型公司或个人(具有中型公司、大型公司资质的公司或
专家)提供的建筑服务按%缴纳;
D.持有证明的公司或个人提供的建筑咨询服务按%缴纳;
E.未持有证明的公司或个人提供的建筑咨询服务按6%缴纳;
F.未持有证明的公司提供的综合建筑服务按4%缴纳;
G.持有证明的公司提供的综合建筑服务按%缴纳。
2022年2月21日前签订的建筑服务协议的最终税税率按照2008年
第51号政府条例(GR-51/2008)的规定执行。
①租金收入
居民企业需缴纳土地和建筑物租金收入总额的10%的最终税。
除土地和建筑物以外的租金收入须缴纳2%的可抵扣预提税。如
果
纳税人没有税号,则预提税增加100%。
①奢侈品销售
A.出售某些奢侈品的公司纳税人必须按以下税率从相应物品的
售价中预提税款:
a.私人飞机,包括私人直升机,适用5%税率;
b.游轮、游艇等,适用5%税率;
c. 销售或转让价格超过300亿印尼盾,占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
房屋(包括土地),适用1%税率;
d. 销售或转让价格超过300亿印尼盾或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
的含共管式公寓在内的公寓,适用1%税率;
e. 销售价格超过20亿印尼盾或汽缸容量超过3,000cc的轿车、吉
普车、越野车、多功能车、小巴等载运少于10名乘客的四轮车,适用5%
税率;
f. 销售价格超过3亿印尼盾或汽缸容量超过250cc的两轮或三轮
机动车,适用5%税率。
B.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出售下列资产(价值超过1,000万印尼
盾)时,应遵守相关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按销售价格的5%缴纳
最终税:
a. 大装饰物品;
b. 珠宝包括黄金、名表和钻石等宝石;
c.古董商品;
d.绘画;
e.汽车、摩托车、游船、轻型飞机等。
税收优惠
在印尼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免税期优惠,根据投资额
的大小确定税率减免额度(50%或100%)及优惠期(5年至20年):
①在印尼作为法人实体注册;
①制定一项新的资本投资计划,但未享受过以下优惠:
A.免税期激励;
B.对某些领域的投资给予免税;
C.对某些劳动密集型行业新投资或业务扩张净收入的额外扣除;
D.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激励;
①新的资本投资计划至少为1,000亿印尼盾;
①满足财政部规定的债资比;
①承诺在免税期批准发布后1年内实施投资计划。
(2) 在免税期结束后,企业仍可以根据投资额在未来两年内享
受25%或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3) 年度总收入低于500亿印尼盾的居民企业,其应税所得中不
超过48亿印尼盾的部分可以享受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其中年度总
收入是指企业在扣除所有支出与费用前,通过商业活动在印尼境内和
境外所取得的收入总额。
(4) 合同中明确列出的,通过国外贷款与财务拨款承包政府项
目的承包商、顾问和供应商,其所得税可以由政府承担。
(5) 在印尼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流通股比例不少于40%的居民企
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优惠,
即按照19%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①该公司至少拥有300名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和实收资本的40%
以上;
①各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和实收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
①上述条件在一个财年内维持超过183天。
(6) 在前一个纳税期已履行全部纳税义务的境内纳税企业或者
常设机构(不包括取得营业执照提供英文美元记账服务的纳税人),
可享受就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延期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该所得对应的税率为10%。
(7) 在授权机构登记,进行教育或研发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对
其盈余以基础设施的形式在4年内进行再投资,该盈余可获得免税。
主要投资类型如下:
①建筑与教育、研发设施,包括购买土地;
①办公室、实验室以及图书馆设施;
①设立于正式教育院校的学生宿舍、教职员工住所以及运动设
施。
以上所述盈余,指除另行征税项目外的全部应税收入扣除非营利
组织日常运营费用后的余额。
(8) 在特定领域或具有国家鼓励发展的特定地区投资的纳税人
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
:
①最高30%的投资津贴;
①印尼政府关于在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实行所得税优惠的规定:2007 第 1 号政府条例。
①加速折旧和摊销;
①按10%征收股息所得税;
①不超过10年的亏损结转。
A.满足以下条件,亏损可在原5年结转基础上延长1年:
a.在指定行业或指定地区的指定行业开展新投资;
b.在工业区或保税区开展特定业务部门的新投资;
c.投资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d.纳税人在商业地点为经济或社会基础设施投入至少100亿印尼
盾的资本投资;
e.从第2年起,至少70%的原材料或组件是在当地生产的。 B.
满足以下条件,亏损可在原5年结转基础上延长1年或2年: a.
连续4年至少为300名印尼工人提供就业(延长1年);
b.连续4年至少为600名印尼工人提供就业(延长2年)。
C.满足以下条件,亏损可在原5年结转基础上延长2年的条件: a.
至少5%的资本投资用于国内研发,用于产品开发或提高生产效
率,为期5年;
b.为扩大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现有业务而进行的投资资金,该资金
来源于取得扩大投资主要许可证之前一个财年的税后收益;
c.对于保税区以外的特定商业领域的投资,至少30%的项目总销
售额来自出口。
(9) 根据2021年2月2日颁布的2021第10号总统条例规定,对重
点商业活动的投资将有资格获得财政奖励,其形式包括免税额、免税
期、投资补贴以及用于工业发展和扩张的机械和货物的进口关税免税
等海关奖励。
(10) 对于在先锋产业(Pioneer Industry)进行新投资的企业,可
按以下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表2 在先锋产业新投资的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序
号
投资规模 优惠期限 优惠政策
1
1,000亿印度尼西亚盾至5,000亿印度
尼西亚盾
5年
减半征收
到期后延长2年减免四分之一
2
5,000亿印度尼西亚盾至10,000亿印度
尼西亚盾
5年
全额减免
到期后延长2年减半征收
3
10,000亿印度尼西亚盾至50,000亿印
度尼西亚盾
7年
全额减免
到期后延长2年减半征收
4
50,000亿印度尼西亚盾至150,000亿印
度尼西亚盾
10年
全额减免
到期后延长2年减半征收
5
150,000亿印度尼西亚盾至300,000亿
印度尼西亚盾
15年
全额减免
到期后延长2年减半征收
6 至少300,000亿印度尼西亚盾 20年
全额减免
到期后延长2年减半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应税收入总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
项目金额及可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可以选择
采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作为其会计准则。会计原则一旦被采
纳,就必须始终如一地执行。实践中,几乎只有小企业和个人企业家
使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
(1) 应税收入
①受雇或提供服务所收到或应收的报酬(包括工资、津贴、酬金、
佣金、奖金、养老金或其他形式的报酬),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①彩票所得或由于受雇及其他活动取得的礼品和奖励;
①营业利润;
①出售或转让财产所得;
①扣除费用后取得的退税;
①利息,包括溢价,折扣和偿还贷款担保的赔偿;
①任何名称和形式的股息;
①特许权使用费;
①租金;
①年金;
①债务豁免取得的所得;
①外汇收益;
①资产重估收益;
①保险费;
①慈善组织从成员处收到或应收的捐款,该成员应为从事经营活
动或独立服务纳税人;
①来自未征税收入的净财富增加;
①伊斯兰教业务收入;
①一般性和税务法律规定的补偿收入;
①印尼银行的盈余。
(2) 税前可扣除项目
居民企业及常设机构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可税前扣除,
其中包括:
①与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
A.材料成本
材料成本的确定可以运用平均成本法或先进先出法,按照收购或
制造成本进行计价,但不允许运用后进先出法。成本确定方法一旦确
定,就必须始终如一地使用,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局申
请变更。
B. 雇佣成本(包括工资、奖金等现金形式支出)
一般而言,雇主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雇员产生的一切费用,构成雇主
的可扣除费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向雇员提供实物及支付其他附带福
利的款项(除非这些款项与在艰苦地区就业有关)应向雇员征税, 并
可由雇主作为费用扣除。不征税的实物福利包括:
a. 向所有雇员提供的食品和饮品;
b. 因雇员在艰苦地区就业而产生或支付的实物福利;
c.雇员开展工作活动所需的实物福利;
d.由地区或国家收入预算资助的实物福利;
e.财政部发布的条例中公布的某些实物福利类型或条件。
另外,由雇主为雇员承担或支付的医疗费用、社保费用、住房津
贴等可以税前扣除。
a. 医疗费用:由雇主直接支付给医生或医院的住院费或费用,雇主
不可扣减,雇员也无需纳税。如果该费用由雇员直接支付给医生或医院,
并由雇主偿还,则支出费用雇主可以扣除,并由雇员负责纳税。因雇员治
疗而支付的医疗津贴可由雇主扣除,并由雇员负责纳税。根据劳动法定
期进行的雇员健康检查的费用也可由雇主扣除。社保费用:雇主代雇
员支付的社保费、人寿保险、双功能保险及奖学金保险均可扣除。未经
批准的居民养老基金或非居民养老基金费用可由雇主扣除,并由雇员负
责纳税。
b. 交通费:雇员往返办公室的交通津贴可由雇主扣除,并由雇员
负责纳税。
c. 住宿费:自2022年起,雇主提供的免费住宿不得由雇主扣除,
应由雇员为此纳税。
C. 利息
利息通常是可扣除的,但如果企业的负债权益比率显著超过法律假
定存在变相资本的合理限度,利息费用可能不被允许扣除。此外, 如
果各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债务可能会被重新定性为股权。如果定期存
款或其他储蓄的资金,是直接或间接来自支付利息的第三方的贷款或资
金,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这笔贷款到期或支付的利息作为费用扣除,而
收到的利息来自定期存款或其他储蓄中的资金,纳税人可能会不正当地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此利息不应包括在应税收入中,因为它具有最终所
得税的属性。以上情况应适用:
a. 如果贷款金额等于或小于作为定期存款或其他储蓄的资金金
额,那么此类贷款支付或到期的全部利息不可扣除;
b. 如果贷款金额大于存款或其他储蓄中的资金金额,则可以扣除
的贷款利息部分,是指支付或应付的贷款金额超过作为定期存款或其
他储蓄资金金额的利息;
c. 如果股票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则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贷款所
产生的利息不可扣除。但是,不可抵扣的利息成本可以资本化为此类
投资的购置成本,并抵销非上市股份的应税收益;
d. 如果借款实际用于印尼纳税人的业务,则印尼借款人支付的外
国贷款利息的最终税可以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的费用完全扣除。
D.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产生营业收入,则可以扣除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关联方交
易中的金额可能会有所调整。
E. 差旅费用 F.
垃圾处理费G.
保险费
H.财政部法规规定的广告及宣传费与招待费
招待费可以扣除,但要列明所招待人员的姓名和职位等信息以及招
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这些明细必须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提供。
I.管理费用
管理费应基于通过直接参与管理提供的服务。服务和管理费可以
在产生业务收入的范围内扣除。但是,关联方交易中的服务和管理费
金额可能会有所调整。
对于总公司费用和母公司管理费的扣除没有具体规定。这些款项
如符合一般规则,即赚取、收回或保障收入所必需的,则可以扣减。
但在实际操作中,总公司费用和母公司管理费可能基于以下原因而不能
扣除:
a.具有特殊关系的各方之间的非独立交易;
b.不将母公司的费用分配给常设机构;
c.所得税以外的税费。
①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折旧费用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①财政部认定的养老基金缴纳的费用;
①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房产的转让损失;
①汇兑损失;
①印尼境内开展的研发活动费用;
只有在印尼发生,并且是为了提高业务效率或加工技术的新技术
或系统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才准许扣除。研发费用分为三类:一是根据
《所得税法》规定必须摊销的研发费用;二是属于日常经营费用的研发
费用,可以在与其相关的纳税年度内扣除;三是上述以外的费用, 如
顾问费,可根据公认会计准则扣除。
①奖学金、实习及培训支出;
①纳税人已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在税前扣除:
A.该坏账已作为费用计入当年度财务报表;
B.该坏账明细表已上交至税务局;
C.需有以下情形之一:
a.该坏账由印尼国家法院或授权机构接管并作为政府应收款;
b.存在债务减免契约;
c.该坏账已被特定公开机构公开;
d.债权方发布放弃债权的声明。
①向政府法规规定的国家级灾难捐款的支出;
①向政府法规规定的境内研发活动捐款的支出;
①政府法规规定的社会基础建设成本;
①政府法规规定的教育设施捐赠支出;
A.根据印尼2010年第93号政府条例的规定,国家灾害、教育活动、
体育活动、研究和发展工作以及发展非商业社会基础设施的捐赠可由捐
赠企业税前扣除,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金额不高于上一财年捐助企业净收入的5%;
b. 受捐赠者为非关联方。如果捐赠者与受捐赠者之间存在业务关
系、雇佣关系、服务关系、所有权关系等,则属于具有捐赠上的关联
关系;
c. 捐赠企业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为净收入;
d. 捐赠不会导致捐赠者在发生捐赠行为的当年遭受损失;
e.捐赠的证据附在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上;
f.受捐赠者有纳税人识别号,除非接收人不是税务主体(例如外
国人或大使馆雇员)。
B. 捐赠可以是现金捐赠,也可以是实物捐赠,但用于发展非商业
社会基础设施的捐赠只能是实物捐赠。实物捐赠的估价方法如下:
a. 新资产的购置成本;
b. 旧资产的财务账面价值;
c.存货销售成本;
d.基础设施的实际开发成本。
①合理的总公司费用;
①汽车费用;
企业拥有并用于运输雇员的巴士、小型巴士等的重大维修费用,
可以在相应纳税年度扣除;因职位或工作而为指定雇员配置和使用的轿
车等的购置成本、费用或重大维修费、日常维修费,按最高不超过50%
进行折旧或摊销并税前扣除。
①其他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杂项费用,如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导
致的损失或维修和保养费用。
(3) 亏损弥补
在某一特定年度发生的损失通常可结转5年。对某些行业或某些
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如果纳税人符合要求,亏损结转期延长至10年。
大多数采矿活动承揽合同的损失结转期限可延长至8年。
(4) 不可扣除项目
①任何方式的利润分配;
①为股东、合伙人或投资人的利益发生的支出;
①除以下情形以外的准备金:
A.银行及其他类金融机构的坏账准备;
B. 银行的坏账准备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a.正常:1%;
b.特别注意:5%;
c.不合标准:15%;
d.呆账:50%;
e.损失/坏账:100%。
C. 小型农村银行的坏账准备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a.标准:%; b.
不合标准:10%; c.
呆账:50%;
d.损失/坏账:100%。
D.基础设施融资公司贷款坏账准备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a.标准:1%;
b.特别注意:5%;
c.不合标准:15%;
d.呆账:50%;
e.损失/坏账:100%。
E. 从事储贷活动的合作社坏账准备按照以下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a.标准:%;
b. 不 合 标 准 : 10%;
c.呆账:50%;
d.损失/坏账:100%。
F. 融资租赁公司呆账准备金的上限是纳税年度开始和结束时的
平均应收账款的%;
G. 消费者融资公司呆账准备金的上限是纳税年度开始和结束时
的平均应收账款的5%;
H. 保险理赔公司呆账准备金的上限是纳税年度开始和结束时的
平均应收账款的5%;
I. 提供保险服务计提的保险准备金;
J.担保机构的担保准备金;
K.矿产企业的探矿准备金;
L.林业企业的造林准备金;
M.垃圾处理企业的工业废材场所维护准备金;
①为个人支付的保险费,由单位作为员工薪酬缴纳的保险除外;
①以福利形式对工作或者服务所做出的补偿,但是对雇员以食物
饮料提供的福利除外;
①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超额支付的工作报酬;
①对外无偿提供的礼品、援助或捐赠,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①企业所得税费用;
①为其他纳税人或其亲属支付的费用;
①向社团、事务所、合伙企业的成员支付的工资;
①罚款罚金,包括税法规定的罚款。
(5) 折旧与摊销
使用寿命在1年以上的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应当摊销或者折
旧。建筑物只能以直线法折旧。其他资产可以使用直线法或余额递减
法进行折旧或摊销,一旦做出选择,应始终如一地遵循。无形资产也
可以使用生产单位法进行摊销。
土地不可折旧,但某些行业除外,例如:陶瓷业、屋顶业和制砖
业。
一般情况下,使用寿命超过1年且使用此类资产来赚取、保障和
收回其收入的资产所有者有权要求折旧。当资产因赠送、继承、销售
转让或者任何其他原因(如火灾等)而被停止使用时,折旧免税额即
告终止。已修复或改进的资产在获得收益的期间内进行折旧。
融资租赁下的资产折旧不可抵扣。当执行购买选择权时,承租人
可以将此类资产视为可折旧资产。
①方法
方法1:购入土地以外的有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按照使用年限以
直线法计提折旧;
方法2:以上有形资产,除建筑物以外,也可以选择在使用年限
内根据规定的折旧率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①年限
一般而言,资产从入账的月份开始折旧。仍处于建筑或装配中的
建筑物的折旧从竣工之月开始。但是,经税务局批准,折旧可以在资
产投入使用或商业运营时开始计提。
所有可折旧的有形资产,根据其经济耐用年限分为四类。纳税人
须为每项资产备存记录,列明其所属类别、收购/购买年份、收购价格
和相关折旧率,以便随时确定每项资产扣除的折旧金额。
表3 有形资产使用年限及对应折旧率
年折旧率
有形资产类型 折旧年限
方法1 方法2
非建筑物:
一类 4年 25% 50%
二类 8年 % 25%
三类 16年 % %
四类 20年 5% 10%
建筑物:
永久建筑物 20年 5%
非永久建筑物 10年 10%
其中,一类指的是家具、办公室设备、电子器具等;二类指的是
金属家具和金属制品、空调、车辆等交通工具、机械等;三类指的是
一般采矿、纺织、化学工业用机械以及重型设备等;四类指的是重型
建筑机械、机车、铁路客车、重型船舶、浮动码头等。
自2022年1月1日起,如果永久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超过20年,则根
据纳税人记账的实际使用寿命进行折旧。
购入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可以选择按照直
线法或者加速折旧法摊销;可摊销的无形资产包括购买的商誉和购买的
权利,如建设权或开发权,商业运营前的支出,如可行性研究和试验
产品、注册成本和研发费用等。
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及对应摊销率如下:
表4 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及对应摊销率
年摊销率
无形资产类型 摊销年限
直线法 加速折旧法
一类 4年 25% 50%
二类 8年 % 25%
三类 16年 % %
四类 20年 5% 10%
自2022年1月1日起,如果永久性建筑物或无形资产的账载使用寿
命超过20年,则纳税人可提交申请根据账载使用寿命按照直线法进行
折旧或摊销。其中,该永久性建筑物或无形资产需要在2022年前取得,
并按照20年进行折旧或摊销。
发生在资产初始采购之后的维修支出,若能增加产能、提高生产
质量、改善性能标准或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则该维修支出可进行资
本化,通过折旧计入费用。
(6) 免税收入
①捐款,包括由政府设立或认可的慈善组织和天课(Zakat,指伊
斯兰教徒每年一次的慈善捐款)的合法受益者收到的天课(Zakat);
①具有一级亲属关系的血缘家族成员获得的资产赠款,以及由财
政部规定的宗教、小型企业、教育或社会组织以及合作社获得的资产赠
款(前提是当事人的业务、工作、所有权或者控制权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①遗产;
①符合规定的实体收到的资产,包括作为股份或投资补偿的现金支
付;
①自2022年起,只有某些以实物或特殊形式接受的工作或服务的补
偿可以免税;
①境内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境内企业的股息;
①居民公司收到的外国常设机构的境外股息和税后收入免税,前
提是这些收入应于印尼进行再投资或用于在印尼的经营活动(满足一
定时期),且再投资的比例至少为税后利润的30%;
①保险公司就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人寿保险、双重功能保险
及奖学金保险向个人支付的款项;
①获得财政部批准的养老基金收取或赚取的费用;
①有限合伙企业成员(资本不分为股份)、合伙企业、协会、公
司和商业协会的利润分成;
①合作社留存收入的分配;
①风险投资公司从在印尼开展业务和活动的合作实体中获得的
利润分成,合作实体符合以下条件的:
A.是中小型公司,或者在财政部规定的商业部门开展活动;
B. 其股票不在印尼证券交易所交易。
①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在教育或研发方面收到的盈余,只要自收到
盈余之日起最长4年内,该盈余以教育或研发基础设施或设备的形式投
资;
①注册的社会和宗教机构收到的盈余,前提是自收到盈余之日起
最长4年内该盈余以社会和宗教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形式再投资,或被
存入捐赠基金。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将计算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乘适
用税率。根据法规按照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将收
入乘以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纳税人应每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税金金额应
等于上年最后一个月纳税申报表的税额扣除以下金额的余额:
(1) 根据法规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2) 境外已缴纳可用于抵免的税金。
合并纳税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其他
(1) 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
①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当年抵
免境内企业所得税;
①允许抵免的限额为该境外所得按照境内所得税法计算的税额。
(2) 收取欠缴税款的规定
财政部2023年第61号条例(PMK-61)规定了有关收取未缴税款
的程序,自2023年6月12日起生效,该条例涵盖的措施包括:
①在发出通知后仍未缴纳税款时,限制或阻止纳税人适用某些公
共服务;
①向第三方发送通知函,通过某些程序征收税款。
(3) 税务局评估规定
2023年8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2023年第79号条例规定,出于税收
征管目的,税务局可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①土地和建筑物租赁中的租赁物价值;
①有形资产的价值;
①无形资产的价值;
印尼没有关于难以估价的无形资产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可以
参考经合组织的准则来解决与此类交易有关的争端。
①业务价值。
非居民企业
概述
非居民企业是指在印尼境外注册,但有来源于印尼境内所得的企
业。
常设机构是指在印尼境外设立且经营活动不受印尼管辖的实体,
在印尼境内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
(1) 管理场所;
(2) 分支机构;
(3) 代表处;
(4) 办公室;
(5) 工厂;
(6) 车间;
(7) 仓库;
(8) 促销与销售场所;
(9) 矿山和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1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场所;
(11) 渔业、畜牧业、农业、种植业及林业;
(12) 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
(13) 由雇员或任何其他个人提供的,在连续12个月期限内超过
60天完成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14) 作为受控代理人的个人或实体;
(15) 在印尼收取保险费或承接保险业务,并且设立于境外, 经
营活动不受印尼管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或雇员;
(16) 通过拥有、租用或使用计算机、电子代理或自动化设备的
方式,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任何电子交易提供商。
实体是否受印尼管辖应由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各类所得的来源地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 转让股权、股票发生的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股
权所属企业的所在地确定;
(2)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动产所得,按照支付或被收
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租金的一方的住所或所在地确定;
(3) 租金等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4) 服务及工资所得,按照支付方所在地确定;
(5) 常设机构所得,按照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
(6) 转让采矿权及矿产企业股权所得,按照矿产所在地确定;
(7) 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8) 转让常设机构财产所得,按照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
税率
与居民企业相同。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仅就其从印尼获得或收到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与居民企业相同。
应纳税额
与居民企业相同。
预提所得税
无论以任何名称和形式支付、应付或达到付款日期需要由政府组
织、居民应纳税实体、活动组织者、常设机构或任何其他非居民企业
的代表向常设机构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支付的下列款项,都需要扣缴
20%的预提所得税:
(1) 股息;
(2) 利息,包括股本溢价、股息折扣与偿还贷款保证金,其中
债券利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3) 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其他与使用财产有关的收入;
(4) 与服务、工程和活动有关的报酬;
(5) 奖品和奖励;
(6) 养老金和其他定期付款;
(7) 溢价和其他对冲交易;
(8) 从债务豁免中获得的收益。
另外,常设机构以外的非居民纳税人转让境内财产需要按照核定
利润扣缴20%预提所得税。非居民通过导管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间接转
让境内财产所得同样适用20%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就税后所得对外支付,适用20%的预提
所得税,除非该利润重新在境内进行投资。
上述预提所得税,除非属于以下情况,否则应作为最终税处理:
(1) 总机构在常设机构所在地取得的与常设机构业务类似的收
入所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 已转为居民纳税人或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被扣缴
的预提所得税。
亏损弥补
与居民企业相同。
代扣代缴义务
针对以下事项,支付人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1) 雇主(包括个人和公司,但不包括外国大使馆和指定的国
际组织)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以及为印尼雇员、工人或其他人支
付的其他工作费用;
(2) 支付养老金的养老基金;
(3) 财务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报酬以及以任何名义支付的
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款项(公共基金除外);
(4) 任何公司(私人或国有)为任何专家或作为居民纳税人而
从事自由职业的专家协会提供的任何服务支付报酬或其他款项;
(5) 居民公司、合作社、外国公司或国有公司的常设机构,支
付给印尼居民(非银行)的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
他特定服务费;
(6) 由税务局任命为税收征收员的居民个人或者协会向印尼居
民支付的特定款项;
(7) 居民个人、居民公司、外国公司或国有公司的常设机构,
支付给印尼非居民的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非
上市公司股份销售收益以及保险费;
(8) 印尼的常设机构,在支付所得税后,支付给海外总部的利
润余额;
(9) 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安排)不构成印尼常设机构的外国代
表办事处,支付给印尼居民的工资、薪金和其他实物;
(10) 造纸、钢铁、水泥、药品和汽车产品的指定制造商应对 分
销商国内产品销售的所得税预收款项;
(11) 外汇银行和国内货物税总局(DGCE)应对货物进口以及
煤炭、钢铁和非钢铁矿物的出口代扣税款,但有承揽合同的纳税人除外;
(12)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的财务人员负责为购买货
物付款的;
(13) 财务人员使用预付资金机制支付购买货物款项的;
(14) 官员负责使用政府预算,通过直接支付机制(Mechanism of
Direct Payment)向第三方支付购货款项的;
(15) 全部或者大部分为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
(16) 政府通过股份转让方式改组的国有企业;
(17) 某些由国有企业直接拥有的商业实体为其商业目的而购
买货物和材料的付款;
(18) 汽车品牌持有人销售代理商、汽车品牌持有人代理商及汽
车总进口商在国内的销售;
(19) 燃料和润滑油(以石油和天然气的形式)的制造商或进口
商燃料和润滑油的销售;
(20) 从事林业、种植业、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公司和出口商,
出于产业或出口目的购买的原材料。
申报制度
请参考。
个人所得税
印尼面向个人及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均适用同一部《所得税法》。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与计算方式与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任一连续的12个月内在印尼累计居住超过183天,或居住在印尼
并计划继续留驻的个人,被视为居民纳税人。
2021 年 2 月 17 日 颁 布 的 财 政 部 2021 年第 18 号 条 例 ( MoF
Regulation 18/
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被视为印尼个人居民纳税人:
(1) 居住在印尼,即:
①在印尼有永久居所,即可供自己居住或随时可使用的地方,无
论是拥有、租用或是可供个人使用,而非中途停留的地方;
①在印尼有利益中心,即在印尼被用于个人活动、社交活动、经
济或金融活动或事务中心的地方;
①在印尼有常住居所。
(2) 任一连续的12个月内,在印尼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不满一
天的视为一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居住在印尼并打算继续留驻(即能通过
以下材料证明留驻意图:永久居留许可;有效期超过183天的有限居
留签证;有效期超过183天的有限居留许可证;在印尼实施并超过183
天的雇佣合同、商业合同或其他活动合同;其他可体现在印尼居住意图
的资料,例如超过183天的租赁合同,或表明个人在印尼重新安置家庭
成员的资料)。
如果居民个人从印尼国内或国外获得或赚取的收入超过了免税
额度,则该居民个人成为居民个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指的是:因劳动关系支付薪酬的雇主;因劳动关系
支付薪酬的政府机构;因以往劳动关系支付养老金的机构;因取得服
务向个人支付报酬的单位;由于组织活动向其他个人支付服务费用的
个人。
征收范围
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全球范围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包括资本收益。
收入是指用于消费或增加财富的经济上的增加额。个人收入包括
以下类别:
(1) 就业收入,包括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雇员的所有款项,这些
款项构成了雇员的应税所得。以现金和养老金支付的董事费包括在就
业收入中。
①工资
包括薪金、工资、酬金、加班工资、提成、假期薪金、捐助、补偿、
报酬、妻子或子女津贴、生活津贴、休假津贴、交通津贴、养老金缴费、
保险费以及类似付款,包括劳务费、小费、新年津贴、奖金、退休金、董
事现金薪酬和遣散费。
雇主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雇员的费用都是雇员的应税所得。“工人
或雇员”是指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任何个人,包括永久雇员和临时
工,以及公务员或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所有企业的雇员。
①实物福利
雇员取得的以实物支付的收入和其他附加福利,如医疗、住宿、
交通以及商品和贷款利率折扣,不构成应税收入。福利只有以报销款或
现金津贴形式发放给雇员时才构成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起, 雇
主有义务对超起征点的实物福利代扣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A.医疗费
雇主直接替雇员向医生或医院支付的住院费或诊费不对雇员征
税。但如果此类费用由雇员直接支付给医生或医院后,由雇主报销,
则雇员收到的现金报销款应申报征税。由雇主按劳动法要求定期支付的
雇员健康检查费不对雇员征税。雇员所有的,与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有
关的医保和治疗设施不征税。
B. 社会保险缴款和保险赔偿
雇主承担的工伤事故险、死亡险和健康险费用构成雇员的应纳税
所得。雇主为雇员支付的作为福利的养老保险金在赎回时应由雇员纳
税。雇员因受伤或死亡进行索赔获得的就业保险赔款不征税。雇主支
付给未经批准的居民养老基金或非居民养老基金的缴款可作为费用
扣除,由雇员申报纳税。
C. 交通
按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的要求,雇主为雇员提供的接送服务不对
雇员征税,但发放给雇员的上下班交通津贴应由雇员申报纳税。
D.住所
雇主将自有房屋免费提供给雇员住宿,不对雇员征税,但雇主以
现金形式支付给雇员的住房津贴应征税。
E. 实物工资
实物工资(大米等)需征税,特殊项目及起征点以下项目为不征
税。
具体细节见财政部2023年第66号条例(PMK-66/2023)的规定。
F.补贴贷款
1999年4月6日发布的税务总局第SE-16/
雇员以折扣价购买商品及以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获得贷款作为福利的,
不征税。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银行以折扣利率向员工提供贷款, 则
可能向雇员征税。根据第66号财政部长条例,以低于市场利率向员
工发放的补贴贷款,被视为应税实物福利。
G.俱乐部会员资格
雇主替雇员直接支付给俱乐部的会员费无须纳税,如果会员费由
雇员支付再以报销款的形式返还,则应向雇员征税。
H.非应税实物福利
a. 餐饮:在工作场所提供给所有雇员的餐饮,或为无法享受工作
场所餐饮的雇员提供餐饮券,每人每月超过200万印尼盾但不超过200
万印尼盾的部分不征税,实际券值扣除上述价值后超过200万印尼盾
的部分应征税;
b. 在偏远地区营业的实物福利:雇主的经营场所位于税务局认定
的经济和交通基础设施有限的偏远地区时,其为雇员提供的住宿、卫
生服务、教育服务、宗教礼拜服务、交通服务和体育运动类(不包括
高尔夫、摩托艇比赛、赛马、滑翔伞或赛车)实物福利免税;
c. 雇主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在开展工作时为保证员工健康、安全而
提供的实物福利:包括制服、工作安全所需、班车服务、船员住宿, 以及
遭受疫情或灾难时发放的实物福利;
d. 其他实物福利及应征税情形如下:
表5 其他实物福利及应征税情形
序号 类型 应征税情形
1
雇主为开斋节、圣诞节等宗教节日提供的礼
品(食品、饮料及其原料)
提供给所有雇员的
2
雇主在除类型1中宗教节日外的其他场合提
供的礼品
每人每年超300万印尼盾的
3
雇主提供的工作设备及设施(笔记本电脑、
计算机、手机及其相关费用,如电话费或互
联网连接费用)
提供给雇员并用于工作的
4 雇主提供的卫生和医疗设施
雇员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或危及生命
的紧急情况;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接
受的后续护理治疗
5
雇主提供的体育设施(除高尔夫、赛马、摩
托艇比赛、滑翔伞和赛车外)
每人每年超150万印尼盾的
6 雇主提供的住宿(宿舍、社或棚屋) 提供给雇员的
7 雇主提供的公寓或房屋的使用权 每人每月超200万印尼盾的
8 交通设施
提供给在雇主单位无资本投资和股
份,且在过去12个月内每月平均工资
低于1亿印尼盾的雇员的
9
由雇主承担的、经金融服务管理局批准的养
老金缴款
提供给雇员的
10
宗教礼拜设施(祈祷室、清真寺、礼拜堂或
寺庙)
仅用于宗教活动的
①养老金收入
一次性支付或2年内分期支付的养老福利金、养老津贴和养老保
障金超过5,000万印尼盾的,应缴纳5%的最终税。个人支付给经批准
的养老基金的部分可全额扣除。此外,视同养老金的费用免税。雇主
承担的工伤事故险、死亡险和健康险的缴款应向雇员征税,但雇主承
担的养老金缴款不征税。
①董事薪酬
居民个人在担任董事会成员或其他管理机构成员时收取的费用
和其他报酬应被视为就业收入缴纳预提税。
①其他
A.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雇员凭借职务或工作取得的应税福利,市场价格与行
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将使雇员获得应税“奖金”,如果之后雇员将股票以
高于购入价的价格出售,则应就差额部分纳税。
B. 解约金
因终止雇佣关系而一次性支付或最多2年内分期支付给雇员的赔
偿金应缴纳最终税,税率为5%至25%。
(2) 生产经营与职业收入
①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作为私营企业家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
入,或从事独立、自由职业或作为雇员获得的收入,按个人所得税税
率征税。
来自企业的年收入或来自独立企业的年总收益达48亿印尼盾或
以上的个人必须按《所得税法》规定,通过设置登记账簿来确定应纳
税所得额。如果年营业额或总收益低于48亿印尼盾,则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采用定额计算(估算的视同应纳税所得额)。任何拟采用定额征
收的个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的前3个月内告知税务局。
①职业收入
印尼公司和其他组织向作为专业人士在印尼提供独立服务的居
民个人(如律师、顾问、公证人、建筑师等专家)支付的酬金或其他
报酬,以及向下列非雇佣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报酬,应就总收入缴纳可
抵扣的预提税:
A.音乐家、司仪、歌手、喜剧演员,电影、电视和广告中的演员、导
演,电影摄制组,照片模特、男/女模特、舞台演员、舞蹈演员、手工艺
人、画家和其他艺术家;
B. 运动员;
C. 顾问、导师、培训师、演讲者、辅导员和主持人;
D.作家、研究人员和口译员;
E. 所有领域的服务提供者,包括技术,计算机和应用系统,电信,
电子,摄影,经济和社会;
F. 广告代理;
G.为组委会、参会人员服务的所有部门的主管、项目经理、成员
和供应商以及其他独立工作者;
H.采购员或推销员;
I.参赛人员;
J. 商品小贩;
K.保险公司调查员;
L. 教育、培训和学徒计划的参与者;
M. 传销或直销公司和其他类似活动的分销商。
①合伙企业收入
合伙企业是独立纳税人,即利润在合伙企业层面纳税,分配到合
伙人手中的利润免税。
(3) 投资收益
①股息
①利息
①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定期或非定期通过任何方式支付或应付
的,作以下用途的费用:
A.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专利,设计或模型,图纸,配方或秘
密程序,商标、知识产权、工业产权或其他领域类似的权利,版权的使
用或版权使用权;
B. 对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工具的使用或使用权;
C.取得科学、技术、工业或商业领域的知识或信息;
D.获得与上述有关的额外或免费协助;
E.对电影胶片、电视广播胶片或录像带、无线电广播录音带的使用
或使用权;
F.完全或部分放弃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或上述其他权利的使用
或授权。
①不动产收入
利用不动产收取或取得的租金应征税,无免税规定。用于赚取、
收回或保障租金收入而支出的费用允许扣除。
(4) 其他收入
①技术支持和服务费
技术服务被定义为“提供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的服
务,包括:
A.为一次性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B. 用于生产商品或服务的技术援助,包括指导和培训;
C. 提供管理协助,包括科学或技术性质的研究或调查,或任何咨
询或监督服务。
“管理服务”是指直接参与管理并收取管理费的服务。
税务局认定上述所有款项都应缴纳预提税,但总部与常设机构之
间的收付款除外。为赚取、收回或保障服务收入而支出的费用允许扣除。
①远期外汇销售溢价
远期外汇销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就购买或出售外汇签订协议,约
定互相交换等值但不同币种(例如印尼盾和美元)的本金,但须到约
定日期才按初始交易时的汇率计算交付。远期外汇销售溢价抵消了初
始交易日汇率与到期日汇率之间的差额,在到期日支付给卖方。
①掉期和远期合约收入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已将“利息”的定义扩大到包括掉期合约的
支付款项,此类利息应缴纳20%的预提税。1998年2月9日发布的税务总
局SE-03/
所得税处理。该通告规定:
A.基于与银行的印尼货币存款的掉期和远期合约取得的溢价通
常被归为利息收入,由银行代扣20%的最终税;
B. 基于与非银行机构的未向印尼央行报告的外汇贷款的掉期合
约取得的溢价,视为利息收入,应缴纳15%的预提税。
通告同时指出以下内容不包括在“利息”的定义中:
A.基于已向印尼央行报告的外汇贷款的掉期合约取得的溢价;
B.与出口业务有关的某些掉期合约溢价。
通告还指出,必须确认与已向印尼央行报告的外汇贷款有关的应
付掉期合约溢价可以获得资金支持,且此类溢价在计算所得税时可扣
除。
①期货合约收入
预提税不适用于从印尼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合约取得的收益,
此类合约的收益应缴纳所得税。
①杂项收入
高尔夫俱乐部收到的可退还的会员押金不征税。
(5) 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被视为一般收入,缴纳所得税,因此没有单独的资本利
得税。应缴税的交易包括出售或转让财产及处置股份。
(6) 应税境外收入
税法没有对收入来源地做出规定。居民应就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缴纳
所得税,因此境外收入(包括资本利得)也应缴纳所得税,包括:
①就业收入
在境外就业取得的收入应在印尼纳税。
①营业与专业收入
居民取得的境外营业与专业收入应在印尼纳税。
①投资收益
居民收到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境外投资收益应在印尼纳
税。位于境外的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例如租金)也应在印尼纳税。
①资本利得
境外资本利得被视为一般收入,应缴纳所得税。
①其他境外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的任何境外收入都应在印尼纳税。
税率
(1) 收入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收入按以下税率纳税:
表6 印尼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印尼盾) 税率
不超过6,000万的部分 5%
超过6,000万至2亿5,000万的部分 15%
超过2亿5,000万至5亿的部分 25%
超过5亿至50亿的部分 30%
超过50亿的部分 35%
取得特定总收入的个人可在7个财年内适用%的最终所得税率,
具体条件如下:
①收入必须来自企业经营活动,而非因受雇或作为专业人士(如
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演员、运动员、讲师或演讲者、作家等)取
得的收入;
①总收入(非应缴纳最终税的总收入)在一个财年内不超过48
亿印尼盾。但不包括个人纳税人以下的经营行为:
A.使用可永久或非永久拆除的临时设施;
B.利用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或销售。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满足特定收入要求,且需按%的最终所
得税率缴纳最终所得税的个人纳税人,允许将其一个纳税年度内非应
税所得的起征点调整为5亿印尼盾。
(2) 资本利得
创始人的股权交易(风险投资公司拥有的商业合伙公司除外)如
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按交易总额的%缴纳最终税,则按%
征税,否则适用正常税率。
表7 资本利得税率表
资本利得 税率
转让或处置土地和建筑物(主营业务不是转让房地产) %
处置印尼上市公司的股份 %
“创始人”是指在首次公开募股生效时,其姓名或名称在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名单上列明,或在向金融服务管理局(Otoritas Jasa
Keuangan,以下简称“OJK”)提交注册声明之前已在有限责任公司
的章程中列明的个人或私营实体。
(3) 预提税
应缴纳预提税的人员包括雇员、领取遣散费或养老金的个人、取
得任何收入的非雇员、董事会成员、前雇员和活动的参与者。
部分纳税人可以通过获取豁免函或免税函申请免征预提税,这些
纳税人包括:
第一,可以证明其因弥补亏损而不会产生任何应纳税款的纳税
人;
第二,可以证明其已扣缴或待扣缴的所得税款会超过应纳所得税
额的纳税人;
第三,应就其全部收入缴纳最终税的纳税人。
①就业收入
居民个人的就业收入应缴纳可抵扣的预提税,适用5%至30%的
累进税率(见表6)。如果纳税人没有税号,则适用20%的额外预提税
税率。
自2024年7月1日起,印尼的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以身份证号作
为税号;外籍个人的税号将增加一位数。
根据税务总局于2024年2月13日颁布的公告,在身份证号代替税
号的过渡期间,以身份证号作为税号的纳税人不适用20%的额外预
提税率,也不适用预提税率100%的规定。
自2024年1月1日起,《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工资收入月
度预提税在1月至11月期间适用有效税率计算,12月适用现行累进所得
税率计算年度税额。
有效税率适用于个人纳税人当月总收入,不对总收入进行任何年
化或扣除。月度有效税率根据纳税人的月度收入、婚姻情况和受抚养
人数确定。
对于预提税,收入包括工资、津贴和所有其他常规报酬,包括加班
费、奖金和节日津贴,但不包括事故和死亡险赔付收益、实物福利、雇主
承担的所得税(除非由代表处承担)或慈善收款。
自2009年11月16日起,一次性支付或2年内分期支付的遣散费应
缴纳最终税,税率如下:
表8 遣散费预提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印尼盾) 预提税税率
不超过5,000万的部分 0
超过5,000万至1亿的部分 5%
超过1亿至5亿的部分 15%
超过5亿的部分 25%
自2009年11月16日起,一次性支付或2年内分期支付的养老福利
金、养老津贴和养老保障金均应缴纳最终税,税率如下:
表9 养老福利金、养老津贴和养老保障金预提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印尼盾) 预提税税率
不超过5,000万的部分 0
超过5,000万 5%
如果在2年后继续支付遣散费、养老福利金、养老津贴和养老保
障金,则第三年起支付的金额将按标准累进税率计算缴纳预提税。如
果雇主将全部遣散费汇给指定的基金经理,则该雇员被视为已
收到全部遣散费,因此雇主在将遣散费汇给基金经理时应代扣代缴最终
税。如果遣散费是通过分期付款汇给基金经理,则雇主无需扣缴最终
税。
如果雇员的养老福利金是经批准的养老基金,且用于购买人寿保
险公司的终身年金,则该雇员将被视为已领取养老金福利的权益。
日工资低于45万印尼盾的工人和非永久雇员无需缴纳预提税,但
如果其每月总收入超过450万印尼盾或者按月取得收入,则不能免税。
①股息
自2020年11月2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息免税,前提是股息将
再投资于印尼境内合格的投资项目并满足相关的时间要求。取得的金
额与再投资金额之间的差额将缴纳10%的最终税。居民个人应当在取
得股息的次月15日前缴纳税款。
财政部2021年第18号条例(MoF Regulation 18/
列明了合格投资项目清单,并要求至少3年的投资持有期,且必须在
次年3月份结束前报告年度投资情况。
①利息
居民个人通常应按收到利息总额的20%缴纳可抵扣预提税。如
果纳税人没有税号,预提税将增加100%。
以下情况,全额征收20%的最终税:
A.从印尼银行及海外银行印尼分行取得的印尼央行债券贴息利
息收入;
B. 定期存款、储蓄和居民个人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但收入低于
所得税起征点的个人可以要求退税。
自2015年12月28日起,对资金来自出口收益并存入印尼银行(包
括海外银行印尼分行)的定期存款、储蓄或印尼央行债券贴息的利息收
入适用较低税率:符合条件的美元存款利息预提税率为10%(存款期限
1个月)至0%(存款期限6个月或以上);符合条件的印尼盾存款利息
预提税率为%(存款期限1个月)至0%(存款期限6个月或以上)。
自2021年8月30日起,债券利息按10%征收最终税。
①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全额缴纳15%的可抵扣预提税。
如果纳税人没有税号,预提税将增加100%。
①其他收入
出售以下资产(价值超过1,000万印尼盾)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
个人,在遵守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情况下,适用5%的有效最
终税税率,以销售价格计税:A.大型装饰品;B.珠宝首饰,包括黄金、
奢侈手表和钻石等宝石;C.古董、画作;D.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
游轮和轻型飞机等。
居民个人收到的其他类型的收入应缴纳预提税,具体如下:
表10 其他收入预提税税率表
收入 税率
租金:
土地和建筑物 10%(最终)
非土地和建筑物 2%
远期外汇销售溢价 20%(最终)
掉期合约付款:
与银行交易 20%(最终)
其他合同 15%
彩票及抽奖中奖奖金 25%
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 5%-30%(见表
5)
税收优惠
(1) 免税
①雇员或工人收到的新年津贴、生产奖金、小费、劳务费或其他
形式的收入可作为个人免税额从收入中扣除。
已婚女性从生产经营或专业工作中取得的收入应合并到其丈夫
的收入中,根据丈夫和妻子的总收入确定税负。
已婚女性受雇于与其丈夫或家庭成员的企业无关的他人,取得的
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收入,被视为其个人收入。已婚女性也可以选择
以个人名义对其全部收入进行评估。
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下非应税收入可从净收入中扣除,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表11 印尼应纳税所得额表
对象 收入(印尼盾)
纳税人 54,000,000
配偶 4,500,000
每个被抚养人(最多三个) 4,500,000
①应税收入中的重要免税收入有:遗产、以实物或权益形式收到
的工作或服务上的补偿,以及保险公司支付的健康、事故、人寿或教
育险,奖学金和双重索赔的赔付款。
①经营小微企业的家庭或个人取得的拨款、援助款或捐赠免税。
小微企业是指资产净值不高于5亿印尼盾的企业(不包括用作经
营场所的土地和建筑物价值),或年营业额不超过25亿印尼盾的企业。
拨款方或捐赠方与接收企业之间没有商业或工作关系、对其没有所有权
或控制权的,适用该项免税政策。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印尼公民获得的用以支付在印尼国内或国外
接受基础、中学、高中和高等教育所需的学费、考试费、研究费、书
籍费以及合理生活费的奖学金免税。奖学金获得者与奖学金的所有者、
专员、主管及管理部门无特殊关系的,适用该项免税政策。
①指定社会保障机构发放到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或受自然灾害
或困难影响的群众或团体手中的补助金免税。社会保障机构是指为管理
和运行社会保障计划而设立的法定机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
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台风和山体滑坡,而“困难”是指危及或威胁生
命安全的意外事故。
①外籍雇员因其印尼居民个人身份而被判定为境内纳税主体的,
可仅就其来源于印尼(含境外支付)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但应满足一
定条件,如满足相关专业技能要求,且该条款仅在被认定为印尼居民个
人身份的前四个纳税年度适用等。外籍雇员取得的境外所得,若已享受
印尼与所得来源国税收协定(安排)优惠的,则无法进一步适用
该地域来源征税的豁免条款。
①保险公司因意外、疾病、死亡或奖学金保险等支付的款项。
①合作社留存收入的分配。
(2) 抵扣
居民个人缴纳的预提税可用于抵扣最终所得税,超出部分可以退
税,离境税也可以抵扣。
居民个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无论是单边
还是根据税收协定(安排),都可用于一般税收抵免。抵免限额限于
以下最低值:
①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①全球范围应税收入按印尼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乘以境外收入
所占比例得出的数额;
①在印尼的应纳所得税额。
计算抵免额时不考虑境外损失。
上述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直接抵免且分国别,即在一个国家缴纳的
税款所享受的抵免额只能用于抵免从同一个国家取得的收入按印尼
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的境外税款不能退回。
(3) 损失
①一般损失
净损失是可扣除额超过总收入的金额。一般而言,净损失包括经
营损失及资本损失,除非后者被明文禁止扣除。亏损可无限制结转5
年,从以后年度利润中弥补。对于财政部规定的某些行业,亏损可以
结转10年。
如果女性在公历年年初结婚,那么其以往年度因经营企业或从事专
业工作而产生的亏损都被视为其丈夫的亏损,依然可以继续结转, 除
非其选择单独评估。
①资产损失
为经营企业取得收入,出售或转让财产或权益而产生的损失可以
扣除。处置股权发生的资本损失也可扣除。
财政部2023年第27号条例(PMK-72)规定,如果资产转让或退出
由保险金支付,那么资产剩余的账面净值将记为损失,而售价、保险
赔付金额将在资产退出的当年记为收入。如果保险赔付只能在未来期
间确定,则损失将在收到保险赔付的当年入账,但这需要获得税务局
的事先批准。
税前扣除
①利息费用
个人按揭贷款利息支出不可扣除。具有商业性质的按揭贷款利息
支出可从租金收入中扣除。
①保险费
雇员支付给财政部批准的养老基金和用于养老储蓄的缴款可全
额扣除。此外,以下视同养老金费用可从就业收入中扣除:
A.职业性支出(或“功能性费用”),即永久雇员为从雇主那里赚
取、收取和维持收入而产生的费用,允许扣除额为总收入(不缴纳最
终税)的5%,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印尼盾,或每月50万印尼盾
乘以当年工作月数的总额;
B. 养老金和养老支出的允许扣除额为总收入(不缴纳最终税)的
5%,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240万印尼盾,或者每月20万印尼盾乘以
当年工作月数的总额。此扣除项仅适用于从其前雇主处领取养老金收
入的养老金领取者和退休人员。
上述最高扣除限额分别适用于相应的来源收入,而非就业收入与
养老金合并的总收入。
①捐款
根据2010年8月20日发布的政府条例GR60号,支付给税务总局
PER-33/PJ/2011号条例(2011年11月11日发布,并经2012年6月11
日发布的税务总局PER-15/PJ/2012条例修订)中所列97个机构或组织
的天课(Zakat)或强制性宗教捐款可以扣除。最新的机构清单以2022
年10月6日发布的税务总局2022年第4号条例(PER-04/PJ/2022)为准。
根据2009年1月1日的第18号政府条例(GR-18),强制性的宗
教捐赠不属于受捐者的应税收入。税务总局2022年第4号条例规定了
接受天课或强制性宗教捐款可进行税前扣除的组织或机构名单。
①其他费用
就业收入中用于功能性支出的部分可从就业收入中扣除,领取养
老金者可享受养老金和养老津贴减免。
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方法基本相同。此外,针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还有以下特殊
规定:
(1) 已婚女性的所得或者损失,包括以前年度累积的亏损,应
视为其丈夫的所得或损失,除非该所得已由某一雇主扣缴所得税并且该
雇佣关系与其丈夫或其他亲属无关;损失可无限制结转5年,从以后年
度利润中弥补。对于财政部规定的某些行业,损失可以结转10 年。
(2) 已婚人士除非符合以下情况,否则应与配偶合并纳税:
①双方已根据法庭判决进行分居;
①双方签订财产分离协议;
①妻子选择单独拥有纳税权利与义务。
(3) 未成年人的所得应计入其父母的应纳税所得额;
(4) 年营业额或总收益低于48亿印尼盾的个人可以选择核定征
收,但必须在纳税年度的前三个月内取得税务局的同意。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不在印尼境内定居,且连续12个月内在境内逗
留不超过183天的个人。
印尼公民如果居住在境外,或连续12个月内在境外工作超过183
天,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被视为非居民:
(1) 永久居留地在境外;
(2) 活动中心(个人、经济和社会关系)在境外;
(3) 惯常居所在境外;
(4) 在境外注册为税务居民(以永久居住证作为佐证);
(5) 获得了由税务局局长签发的确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为
非居民纳税主体的声明函。
征收范围
非居民个人仅需对在印尼取得的收入进行评估,包括资本利得。
非居民个人应按总收入的20%缴纳最终税,并且不得申请任何税收扣
除、减免或抵免。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适用的预提税税率不同,对于
非居民个人而言,预提税即为最终税。
(1) 就业收入
非居民个人收到的与在印尼就业有关的报酬(包括董事费)应缴
纳最终税。
(2) 生产经营与职业收入
如果非居民连续12个月内在印尼居住少于183天,则其生产经营
与职业收入应缴纳预提税。
(3) 投资收益
非居民个人应就任何来源于印尼的收入纳税。
(4) 资本利得
非居民个人出售印尼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获得的资本利
得可能需要缴纳5%的最终税,具体以适用的税收协定(安排)规定为
准。
(5) 其他收入
非居民个人应对来源于印尼的所有收入进行评估,针对上述未涉
及的收入没有特别税收规定。
税率
(1) 就业收入,缴纳20%的最终税;
(2) 生产经营与职业收入,缴纳20%的预提税;
(3) 投资收益;
①股息,以总金额的20%缴纳最终税;
①利息,以总金额的20%缴纳最终税;
自2021年8月2日起,债券利息按10%征收最终税。
①特许权使用费,以总金额的20%缴纳最终税。
(4) 资本利得;
非居民纳税人因出售印尼非上市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资本利得按
20%缴纳最终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销售收入的25%,因此有效税率为5%。
单笔交易的非上市股份价值不超过1,000万印尼盾的,不征收预提税。5%
的税率还适用于因处置设立或常驻在外国,且持有印尼非上市公司股份
的导管外国公司股份而获得的“视同收益”。
出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应按交易总价的%缴纳最终税。
(5) 其他收入、租金和报酬以总额的20%缴纳最终税;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居民个人出售财产的收益按
20%的税率征税。但印尼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安排),除少数重要
例外情况外,都将此类交易的征税权交由缔约国另一方,这种情况下
在印尼不征税。
销售价值高于1,000万印尼盾的大型装饰品、珠宝、古董、画作
和车辆应缴纳5%的最终税。
(6) 若印尼与非居民个人所在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该非
居民个人可以根据税收协定(安排)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待遇。
税前扣除
非居民个人不得申请任何税收扣除、减免或抵免。
税收优惠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以其缴纳的预提税作为最终税。
外籍人士的税收
外籍人士可以是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
根据 2010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财政部 2010 年第 139 号条例
(139/
日或之后在印尼取得的收入进行重新归类。根据条例,外籍员工被关
联外国公司调派到当地公司并从当地雇主处取得收入,如果当地雇主
将支付给外籍员工的工资部分或全部重新分配,以其他名义(如管理
费、技术服务费或其他服务费)支付给外国公司,税务局可以将这部
分离岸付款认定为该外籍员工在印尼的就业收入。此类收入中,被视
为外籍员工从关联外国公司取得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印尼雇主支付
给外国公司的金额。
外籍雇员因其印尼居民个人身份而被判定为境内纳税主体的,可
仅就其来源于印尼的所得(含境外支付)缴纳所得税,但应满足一定
条件,如满足相关专业技能要求。该条款仅适用于取得印尼居民个人
身份的前四个纳税年度。外籍雇员取得的境外所得,如若享受了印尼
与所得来源国税收协定(安排)优惠的,则无法再适用该地域来源征
税的豁免条款。
(1) 入境外籍人士
入境外籍人士一般情况下适用其他个人税收政策,但如果外籍员
工实际取得的工资金额没有正式文件支持,税务局可针对下列情况按
照规定调整外籍员工从公司获得的工资额:
①有迹象表明纳税人的账目不正确,无法计算应纳税额;
①有证据表明支付给外籍员工的工资未全部入账;
①在审计时并未发现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外籍员工的工资。根
据 2002 年 5 月 22 日 发 布 的 税 务 总 局 第 173 号 令
(KEP-173/PJ./2002),外籍职工的工资标准按照以下类别予以区分:
A.外籍人员的国籍;
B.涉及的行业或职业的类型或性质;
C.外籍人员的职位或职务。
标准金额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钻探公司雇用的外籍人员,这些
员工以视同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石油和天然气企业根据产品分
成合同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也因企业的所得税减免而受到限制。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的外交、领事和其他代表的工作人员,以及
与他们一起居住的服务人员无需纳税:
A.不是印尼公民;
B. 不在印尼从事专业工作或经营企业;
C. 接受服务的代表所在国也为分配给在该国的印尼的外交、领事
和其他代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他们一起居住的服务人员提供同样的
豁免。
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地域税收优惠待遇的外籍人士,必须按
照法律要求,提交过去2个财年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 离境外籍人士
在印尼作为居民纳税人的外籍人士在永久离开印尼时必须到税
务局注销其税号,并须就其当年年初至离开之日期间取得的全球收入
在印尼纳税,在发放完税证明之前,税务局将对其进行税务审计,以
确保无未缴税款。
申报制度
请参考。
增值税
概述
纳税义务人
销售应税货物或服务的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是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
财政部2021年第18号条例规定,以下行为不视为销售应税货物或
服务:
(1) 自己使用或赠送的应税货物或服务;
(2) 总分公司之间或分公司之间的移送;
(3) 移送原本不予出售的资产;
(4) 移送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应税货物或服务。
如满足下列任一情况,则境外卖方、服务提供方或境外电商平台
及境内电商平台将被指定为增值税代收方:
(1) 印尼客户的交易价值在一年内超过6亿印尼盾或在一个月
内超过5,000万印尼盾;
(2) 其在印尼的电子商务平台在12个月拥有超过12,000名用户
或1个月内拥有超过1,000名用户。
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 增值税纳税人在印尼境内提供应税货物;
(2) 进口应税货物;
(3) 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4) 使用位于印尼境外的应税无形资产,包括:
①使用或有权使用文献、艺术或科学,或专利、设计、模型、计
划、公式、秘方、商标或类似性质的其他资产;
①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
①提供科学、商业、技术或工业性质的信息或知识;
①为使用上述资产提供额外支持;
①在电视或广播中使用或有权使用胶片电影、电影或视频;
①出售部分或全部上述资产。
(5) 在印尼境外使用的应税服务;
(6)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货物;
(7)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无形资产;
(8)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
(9) 出口时有两种类型的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①委托加工;
①除委托加工外有:使用海外消费的有形流动资产所附带或需要的
服务(如维修服务);使用海外消费的有形固定资产所附带或需要的
服务,包括咨询、监督和建设等服务。
(10) 自2022年4月1日起,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必须收集、支付 和
报告针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所征收的增值税;
(11) 自2023年5月1日起,金融机构(如银行、租赁公司)作为
债权人向买方提供的抵押品,将被视为交付应税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商品有:
(1) 从自然资源开采出的矿产(除煤炭);
(2) 日用品;
(3) 宾馆及餐馆所供应的食物(不包括餐饮服务);
(4) 货币、黄金及证券;
(5) 寄售商品。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服务有:
(1) 医疗、社会及宗教服务;
(2) 邮政及转账服务;
(3) 银行业(保理服务和托管服务除外)、保险业及非银行业
金融租赁;
(4) 教育服务;
(5) 金融租赁;
(6) 艺术及娱乐服务;
(7) 广播及电视播送服务,除广告以外;
(8) 公共运输服务,即陆地、海洋及国内航空运输;
(9) 人力及招募服务;
(10) 宾馆及寄宿服务;
(11) 由政府提供的有关公共管理及礼仪要求服务;
(12) 停车服务(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13) 公用电话(投币式)服务(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14) 食物及餐饮服务(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税率
自2022年4月1日起,印尼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1%。自2025年1
月1日起,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2%,有效税率为11%。不同货物适用
的税率范围为5%至15%。
2021第7号法令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对部分货物和服务实行
最终增值税制度。在最终增值税税率制度下,现行增值税税率乘以指
定百分比,得出有效的最终增值税率。除非特别说明,一般税基为零
售销售价格。最终增值税制度下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印尼的出口应
税货物适用0%的增值税税率①,包括:
(1)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有形货物;
(2)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无形货物;
(3) 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
出口应税有形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监管,出口商必须出具出口申
报单。
出口无形货物或服务由税务局监管。出口商必须向印尼税务局出
具出口申报表,列明交易事项。出口无形货物包括:
(1)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版权,专利、设
计或模型、计划、公式或秘方、商标、知识/工业产权或其他同等权
利;
(2) 使用或有权使用设备或工业、商业或科学工具;
(3) 提供科学、工程、工业或商业领域的专有技术或信息;
(4) 对(1)中所述的使用和使用权,(2)中所述的设备、工
具的使用和使用权,或(3)中所述的专有技术或信息,以下列形式
提供额外或补充性支持:
①接收或有权接收通过卫星、电缆、光纤或同等技术传输的图像
或录音;
①接收或有权接收电视节目的图像或录音或两者,该节目通过卫
星、电缆、光纤或同等技术进行广播;
①使用或有权使用无线电频谱的部分或全部通信。
(5) 使用或有权使用电视节目的电影胶片或录像带,或广播节
目的录音带;
全面或部分放弃对上述知识、工业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使用或使用
权。
根据2010年4月1日起生效的2009年第42号《增值税法》,服务业
的出口所适用的增值税率为零税率。然而财政部的法规进一步规定了
零税率增值税只适用于下列服务:
(1) 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分包服务:
①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税务署:1983 年第 8 号关于商品服务增值税与奢侈品消费税法案的第三修正案。
①应税服务的买家或接受方在境外,为非居民纳税人且非《所得
税法》中指定的常设机构;
①由应税服务的买家或接收者提供规格规范以及材料;
①应税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购买方或接收方;
①分包合同商按应税服务买家或接收者的要求将产品递送至境
外。
(2) 在境外提供的包括施工计划、施工工程和施工监理在内的
建筑服务;
(3) 与在境外使用的流动资产相关的修缮及维护服务。
自2025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1)提供数字产品或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2%(有效税率为11%);
数字经济中的公司(例如国际卖家、国际服务提供商以及国际和本地电
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公司)通过电子系统向印度尼西亚客户收取12% 的增
值税。尽管如此,以售价/偿付价的11/12为税基计算,有效增值税税率
仍为11%;
(2)2024年第131号条例(PMK-131)规定:
①进口及交付奢侈品销售税应税奢侈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2%;
①其他非奢侈品的税率按进口价值、销售价格或补偿金额的
11/12计算,有效增值税率为11%;
①原采用其他计税价值或定额税率的货物及服务不适用该规定,
而根据2025年2月4日颁布的财政部第11号条例(PMK-11),自2025
年1月1日起有效税率调整为11%。
(3)继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如大米、肉、鱼、蛋、蔬菜、鲜
奶、食用糖等)、教育和医疗服务、金融和保险服务、住房与公共事
业以及农业投入品实施增值税免税政策
表12 印尼增值税税率表
序
号
应纳税额 供应类型 增值税税率
1 预计平均价格 提供录音或静态图像媒体
普通税率12%
(有效税率
11%)
2 预计平均收入 提供电影
普通税率12%
(有效税率
11%)
3 零售价 烟草产品
有效税率
%
4 市场价值 原本不出售的资产
普通税率12%
(有效税率
11%)
5 货物销售成本 总部和分支机构间的供应
普通税率12%
(有效税率
11%)
6 拍卖价 通过拍卖方供应
普通税率12%
(有效税率
11%)
7 发票金额的10% 数据包传输服务
有效税率
%
8 发票金额的10% 旅行社
有效税率
%
9 发票金额的5%
提供宗教服务的旅行社。某些宗教服务不征
收增值税,但如果发票未列明哪一部分与宗
教服务相关,则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所涉及
金额的5%。
有效税率
%
10 销售价格的20%
珠宝商提供黄金首饰。如果该供应活动是将
珠宝与24克拉金条交换,作为制造过程中使
用材料的替代品,则应按珠宝销售价格与珠
宝中包含的24克拉金条价格差额的20%计算
应纳税额。
(见财政部第2014年30号条例第4(2)条,
即30/
有效税率
%
11 销售价格的10%
在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之外:
制造商向制造商或贸易商出售自产的黄金首
饰;
贸易商向贸易商或者终端消费者出售黄金首
饰且贸易商取得增值税发票;
黄金首饰企业家(即黄金首饰制造商或贸易
商)销售其他珠宝首饰、相关服务。
有效税率
%
12 销售价格的15%
制造商向终端消费者出售自产的黄金首饰;
贸易商向贸易商或者终端消费者出售黄金首
饰,但贸易商未取得增值税发票
有效税率
%
13 销售价格的0% 贸易商向制造商销售黄金首饰 有效税率0%
14 发票金额的10% 货运代理服务
有效税率
%
15 销售价格的10%
销售特定农产品(与种植园、作物、观赏植
物、药品和林业有关的产品)的特定销售商
可选择使用“其他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依
据
有效税率
%
16 抵押品售价的
10%
金融机构(如银行、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
向买方提供抵押品的行为视为交付应税货物
有效税率
%
印尼增值税法规不认可目前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实施的“差额征
税制度”概念。印尼所谓的“差额征税”,是通过“其他价值”(如应税金额,
通常按向客户收取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来处理,具体包括:在黄金
珠宝制造商和贸易商被认定为应税企业之前,应根据销售价格及正常
税率12%(有效税率11%)征收增值税,进项增值税可抵扣不超过80%
的销项增值税。被认定为应税企业的黄金珠宝制造商和贸易商,其进
项税额不得抵扣。
黄金首饰相关的销售的定义为:
(1) 将制造商生产的黄金首饰交付给订购黄金首饰并提供规格、
原材料、半成品或辅助材料(全部或部分)的黄金首饰企业;
(2) 黄金珠宝企业向制造商提供黄金珠宝、金条形式的原材料,
以生产黄金珠宝;
(3) 黄金首饰企业将其他珠宝作为原材料提供给制造商以生产
黄金珠宝。
根据2022年第44号政府条例(GR44/2022):
(1) 向买方收取的最终增值税可以由买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 如果应征增值税企业交付的战略货物或服务可适用最终增
值税制度,但同时,战略货物或服务设施适用增值税免税或不征税政
策,则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3) 最终增值税制度下,应征增值税企业将产品用于内部交付、
自用和赠送的,税基为零。
此外,印尼的增值税法规承认所谓的“不征收的增值税”,它适用
于特定的国内交易,该优惠类似于零税率制度,销项税额为0,进
项税额可用于抵扣。不征收的增值税适用于:
(1) 出售应税货物或服务给由外国贷款或补助金资助成立的政
府项目;
(2) 向保税区出售应税货物或服务;
(3) 向 综 合 经 济 发 展 区 (Kawasan Pengembangan Ekonomi
Terpadu,以下简称“KAPET”)内企业出售应税货物或服务。KAPET
区域由总统令指定,目前印尼有十二个KAPET;
(4) 向国际航班出售航空燃料;
(5) 向自由贸易区(Kawasan Perdagangan Bebas)和自由港
(Pelabuhanbebas)区域出售、购买货物或在该区域内进行货物交易。针
对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保险经纪服
务的增值税税率为%。
针对金融机构交付抵押物资产,按10%×增值税税率×税基或按
抵押品售价的%的有效税率征收。
银行提供保险箱或托管服务、资产管理服务、中介服务及咨询服
务不被视为金融服务,需按12%的税率(有效增值税率11%)缴纳增
值税。
税收优惠
(1) 如果货物或服务为非应税货物或服务,则该交易免征增值
税。
自2022年4月1日起,以下货物或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①在酒店、餐厅和其他已经征收地区税的地方提供的食品和饮
料;
①货币、用于国家外汇储备的金条和商业票据;
①宗教服务;
①进行政府管理时政府提供的服务,包括仅能由政府提供的政府
性公共服务;
①酒店、停车场、餐饮、艺术和娱乐服务(已经征收地区税的服
务)。
(2) 自2022年4月1日起,原适用增值税免税的其他货物或服务
不再免税,其中部分货物或服务可适用零税率,包括直接从源头获取
的采矿和钻探产品、公共日常必需品、医疗服务、金融服务及教育服
务。
(3) 销售不动产减免税政策
根据2023年6月1日生效的财政部2023年第60号条例,销售公共住
房、学生宿舍、低收入工人和家庭工人住房可以通过税务局电子系统
提交增值税免征申请。免税公共住房和工人住房的标准为:
①建筑面积为21至36平方米;
①土地面积为60至200平方米:
①低收入个人的首套自有住房,用于居住且4年内不会转让;
①销售价格不超过规定的上限,限额如下表:
表13 不动产销售价格限额规定表
区域
2023年
(百万印尼盾)
2024年
(百万印尼盾)
爪哇岛(雅加达、茂物、德博、坦格朗和北加西除外)和苏
门答腊岛(廖内群岛、邦加勿里洞和明打威群岛除外)
162 166
加里曼丹(穆勒·拉亚行政区和马哈卡姆·乌鲁行政区除外 ) 177 182
苏拉威西、邦加勿里洞和明打威群岛和廖内群岛(阿南巴斯
群岛除外)
168 173
马鲁古、北马鲁古、巴厘岛和努沙登加拉岛、大雅加达(雅 加
达、茂物、德博、坦格朗和北加西)、阿南巴斯群岛、穆
勒·拉亚行政区和马哈卡姆·乌鲁行政区
181 185
巴布亚、西巴布亚、中巴布亚、巴布亚山区、南巴布亚、西
南巴布亚
234 240
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个人已提交过去2个纳税年度的个人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过
去3个纳税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履行纳税义务,且无任何欠税;
①达到低收入门槛,该门槛由其月平均收入或参照公共工程和住房
部的规定确定;
①以一个家庭为纳税单位,享受一套住房免税;
①购买方式为现金支付、通过补贴或非补贴信贷工具融资,或通
过伊斯兰金融的融资方式购买;
①个人非税法所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亦非公司管理层成
员。
根据财政部2023年第120号条例、财政部2024年第7号条例、财政
部2024年第61号条例及2025年财政部第13号条例,2023年1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房屋和公寓销售行为可享受增值税
优惠:
①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
30日期间,销售额不超过50亿印尼盾时,政府承担100%的增值税,但
最多不超过20亿印尼盾;
①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
月31日期间,销售额不超过50亿印尼盾时,政府承担50%的增值税
(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转移的房产,政府承担100%的增值税),
但最多不超过20亿印尼盾。
(4) 特定运输设备的进口和交付,以及与特定运输设备相关的
交付和使用服务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如果应税商品或服务的运输
服务为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为取得该应税货物或服务而支付的进项税
额可抵扣。
(5) 根据2023年4月1日生效的财政部第38号条例,2023年4月
至 2023年12月期间销售的电池驱动四轮电动汽车和公共汽车可享受
如下增值税优惠:
①交付本地制造部件至少占40%以上的电池驱动四轮电动汽车和
公共汽车,增值税为1%(其余10%的增值税将由政府承担);
①交付本地制造部件占20%至40%的电池驱动电动公共汽车,增
值税为6%(其余5%的增值税由政府承担)。
有资格享受该优惠的电动汽车清单由工业部发布,但仅适用于新
注册的车辆。
根据财政部2024年第8号和第9号条例(自2024年2月15日生效),
上述优惠政策已延长至2024年12月。
如卖家未满足相关标准,或未遵守发票及申报流程,则税务总局
将向其征收12%的增值税(有效增值税率为11%)。
根据2024年第59号财政部长条例(PMK-59)(自2024年10月1
日起生效),将除四轮机动车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也纳入增值税的豁免
范围。
(6)根据财政部2023年第141号条例,自2023年12月10日起,印
尼移民工人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①印尼移民工人符合条件的托运货物和行李免征进口货物增值
税;
①对于属于印尼移民工人的手机、掌上电脑和平板电脑,视为进
口旅客行李,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①属于印尼移民工人个人使用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7)游客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印尼增值税,根据2024年第81号
财政部长条例,退税的最低增值税金额须为50万印尼盾,且所购商品
须在游客离开印度尼西亚前1个月内购买。此处的增值税指单张税务发
票上列明的增值税额,或多张税务发票合并计算的税额(每张发票列
明的增值税额均须至少为5万印尼盾)。
应纳税额
计税基础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价格、进口完税价格、出口完税价格或
其他用于核算应收销项税额的金额。
其中,销售价格为卖方销售产品收取的款项;进口完税价格为计
算进口税费的价格,不含增值税以及奢侈品销售税。
(1) 货物的计税依据是销售价格,包括卖方要求或应要求的所
有费用,保险、运费、维护和技术援助(即培训)等都应包含在计税
依据中。税务发票中的所有抵扣不包含在计税依据中。
在没有价格的情况下,增值税根据“其他价值”计算,包括以下情
况:
表14 印尼其他价值分类表
类型 用途
销售价格/替代价值减毛利润 私人用途
销售价格/替代价值减毛利润 免费供应
销售货物的成本 总部和分支机构间的供应
(2) 进口
进口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进口价值,包括商品的成本、保险、运
费和关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应以计税依据乘以增值税税率。
如果纳税所属期内,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两者的差额为纳
税人的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而言,纳税人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
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在纳税所属期内销项
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其差额必须汇入国库。但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
额,则其差额为超额支付。超额支付的税款可在下一纳税所属期内抵扣
或退税。原则上,这笔超额支付的税款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申请退
税。“会计年度结束”的定义包括企业停止经营期间。
(1) 抵扣要求
①如果增值税纳税人符合形式和材料的要求,则可抵扣进项税
额。
A.符合形式要求,是指体现进项税额信息的税收发票内容清晰、
完整和真实。
B. 符合材料要求,是指税务发票包含应税行为真实、正确的信息。
“真实和正确的信息”是指实际发生而非虚构的交易。
①与增值税纳税人的业务有直接联系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包括
生产、分销、营销和管理。资金流、货物(服务)流及单据流须反映
经济实质,否则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2) 超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会发生超额支付。一般来说,这笔超额付款必须在下一纳税所属期内得
到补偿,并且只能在纳税年度结束时申请退税。但该条规则不适用
于下列纳税人,下列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申请退税:
①出口应税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人;
①向增值税征收者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①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①出口应税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人;
①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纳税人在进项增值税抵扣后的特定期限
内未能开始生产,则必须重新缴纳已返还的增值税。生产商的这一期
限为3年,非生产商的期限为1年。根据财政部2021年第18号条例,对
于特定部门的纳税人,生产商的3年期限可以延长:制造公司的最长期
限为5年;国家战略项目中包含的商业部门,最长可延至6年。如果生
产商超过此期限后购买或进口资本货物,购入货物时缴纳的进项税额
仍可抵扣。超额支付可以返还或结转。如果返还后该生产商未能在2年
内开始首次生产,则必须重新缴纳增值税。
(3) 部分扣除
纳税人可能会购买增值税无法完全抵扣的货物或服务,在这种情
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使用以下等式进行分摊:
P=PM×Z(“P”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PM”指已缴纳的进项税额,
“Z”指应税货物/服务供应占总货物/服务供应的比例)
在会计期末,纳税人必须重新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应税
货物(服务)的使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使用的等式为P’=PM×Z’。
如果应税货物(服务)的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使用的等式变为:
P’=(PM)/(T×Z’)(“P’”指会计年度内的可抵扣进项税,“PM” 指已缴
纳的进项税额,“Z’”指会计年度内应税货物(服务)供应占总货物
(服务)供应的比例,“T”指使用年限)。
土地、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货物、服务的年限为4年。
重新计算产生的进项税额可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与其他
进项税额共同累计抵扣,但若货物、服务超过使用期限,则无需重新
计算。
(4) 调整初始进项税额抵扣
当买方因瑕疵或不再需要等原因,将购买的货物退还给供应商
时,买方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必须更正其增值
税申报表,此时买方应出具货物的退货单或服务的取消单。如果损失
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能更正。
不可抵扣项
以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企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以前购入的货物或服务超过销项税
额80%的部分;
(2) 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购入货物或服务;
(3) 轿车及旅行车发生的购买及维护支出,除非该车辆用于销
售或出租;
(4) 企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以前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服务;
(5) 取得的税务发票不包含上述最低要求的应税货物或应税服
务;
(6) 使用从境外取得的应税无形资产或应税服务,其税务发票
不符合文件要求;
(7) 取得应税货物或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调整为税收审计后
的评估结果;
(8) 取得应税货物或应税服务后,其进项税额未在增值税申报
表中报告并在税务审计中确定;
(9) 取得金融服务而支付的进项税额。
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申报的进项税额太少或销项税额太多,也可能造成多
缴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可对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更正申报
必须在申报期内进行。如果更正申报导致多缴税款,只要未经任何税
务审计,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多缴之日起的3年内申请返还。增值税纳税
人也可以选择从其他税负中抵减多缴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多缴的
税款可以结转5年。
申报制度
请参考。
其他
增值税抵扣期限:
(1) 为制造产品而进口的机器,其相关增值税可无限期抵扣;
(2) 特定行业(如宾馆业、运输业等)进口设备的增值税可抵
扣18个月。
奢侈品销售税
概述
奢侈品销售税是增值税的附加税,只在制造商销售奢侈品或进口
商进口货物环节征收,对出口货物不征收奢侈品销售税。奢侈品分为
两类,即机动车和除机动车外的货物。奢侈品的应税商品含义为:不
是基本日常所需;一般由高收入人群消费;可通过消费而显示自身地
位;可能损害健康和社会道德,扰乱公共秩序。
奢侈品销售税的税率最低为10%,最高为200%。但目前根据货
物的类型,适用的税率在10%至125%之间。
(1) 机动车适用的税率如下:
表15 机动车适用税率表
项 目 税率
(%)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除轿车或旅行车外),火花点火发动机,4
×2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500cc到3,000cc之间; 机
器容量:不超过3,000cc
油耗:大于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150克/公里
15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除轿车或旅行车外),火花点火发动机,4
×2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500cc到3,000cc之间 机
器容量:不超过3,000cc
油耗:至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150至200克/公里
20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除轿车或旅行车外),火花点火发动机,4
×2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500cc到3,000cc之间
25
机器容量:不超过3,000cc
油耗:至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200至250克/公里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除轿车或旅行车外),火花点火发动机,4
×2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500cc到3,000cc之间 机
器容量:不超过3,000cc
油耗:大于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250克/公里
40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 气
缸容量不超过3,000cc,包括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既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 机
(柴油或半柴油)又装有一台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不超过3,000cc
油耗:大于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150克/公里
15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 气
缸容量不超过3,000cc,包括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既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 机
(柴油或半柴油)又装有一台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不超过3,000cc
油耗:至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150至200克/公里
20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 气
缸容量不超过3,000cc,包括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既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 机
(柴油或半柴油)又装有一台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不超过3,000cc
油耗:至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200至250克/公里
25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 气
缸容量不超过3,000cc,包括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既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 机
(柴油或半柴油)又装有一台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不超过3,000cc
油耗:大于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250克/公里
40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装有往复式火花点火活塞内燃机,气缸容量 超
过3,000cc,但不超过4,000cc,包括混合动力汽车(装有火花点 火活塞
内燃机和一台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
耗:大于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150克/公里
40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装有往复式火花点火活塞内燃机,气缸容量
超过3,000cc,但不超过4,000cc,包括混合动力汽车(装有火花点 火活塞
50
内燃机和一台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耗:至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150至200克/公里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装有往复式火花点火活塞内燃机,气缸 容量超
过3,000cc,但不超过4,000cc,包括混合动力汽车(装有火花点火活塞内燃机和
一台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
耗:至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200至250克/公里
60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装有往复式火花点火活塞内燃机,气缸 容量超
过3,000cc,但不超过4,000cc,包括混合动力汽车(装有火花点火活塞内燃机和
一台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
耗:小于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250克/公里
70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 气
缸容量超过3,000cc,但不超过4,000cc,包括混合动力汽车(压燃式内燃 机
(柴油或半柴油)和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
耗:大于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150克/公里
40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 气
缸容量超过3,000cc,但不超过4,000cc,包括混合动力汽车(压燃式内燃 机
(柴油或半柴油)和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
耗:至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150至200克/公里
50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 气
缸容量超过3,000cc,但不超过4,000cc,包括混合动力汽车(压燃式内燃 机
(柴油或半柴油)和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
耗:至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200至250克/公里
60
可容纳人数少于10人的乘用车,仅装有一个电动机推进器 15
可容纳10—15人的乘用车,装有往复式火花点火活塞内燃机,包括混合动力 车
辆(车辆电机带火花点火往复活塞内燃机,电动机作为推进器)
机器容量:不超过3,000cc
油耗:大于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200克/公里
15
可容纳10—15人的乘用车,装有往复式火花点火活塞内燃机,包括混合动力 车
辆(车辆电机带火花点火往复活塞内燃机,电动机作为推进器)
机器容量:不超过3,000cc
油耗:不超过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小于200克/公里
20
可容纳10—15人的乘用车,装有往复式火花点火活塞内燃机,包括混合动力 车
辆(车辆电机带火花点火往复活塞内燃机,电动机作为推进器)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
耗:大于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200克/公里
25
可容纳10—15人的乘用车,装有往复式火花点火活塞内燃机,包括混合动力 车
辆(车辆电机带火花点火往复活塞内燃机,电动机作为推进器)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
耗:不超过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小于200克/公里
30
可容纳10—15人的乘用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包括 混
合动力车辆(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和电动机作为推进 器的
汽车)
机器容量:小于3,000cc
油耗:大于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200克/公里
15
可容纳10—15人的乘用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包括 混
合动力车辆(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和电动机作为推进 器的
汽车)
机器容量:小于3,000cc 油
耗:不超过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小于200克/公里
20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的双驾驶室机动车辆,重量不超过5
吨,包括混合动力车辆(既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又以电
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
耗:大于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150克/公里
20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的双驾驶室机动车辆,重量不超过5
吨,包括混合动力车辆(既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柴油或半柴油)又以电
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
耗:—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150-200克/公里
25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的双驾驶室机动车辆,重量不 30
超过5吨,包括混合动力车辆(既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 又
以电动机作为推进器的汽车)
机器容量:3,000cc至4,000cc 油
耗:不超过公里/升
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小于200克/公里
)
双驾驶室机动车辆,仅用电动机驱动,总重量不超过5吨 10
2或3(联)轮式机动车辆,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汽缸容量超过250cc,但
不超过500cc
60
2或3(联)轮式机动车辆,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气缸容量超过500cc 95
(2) 除机动车外的货物适用税率如下:
表16 货物适用税率表
项 目 税率
(%)
豪华住宅,如豪华住房、套房、公寓、联排别墅等 20
热气球和可操控的热气球,其他无需推进力的飞行器 40
枪支子弹和枪支,除非出于国家保护或防御的目的 40
飞行器(直升机和其他飞行器),除非出于国家或商业航空运输的目的 50
枪和其他火器(大炮、左轮手枪以及手枪、火炮和由爆炸装置操作的类
似设备),除非出于国家保护或防御的目的
50
豪华游艇,除非用于国家或公共交通用途,即主要运送乘客的游轮、观
光船和类似的水上运载工具,所有类型的渡轮和游艇
75
税收优惠
根据2024年第9号财政部长条例(PMK-9),2024年1月至12月期
间特定豪华电动汽车的进口/交付的全部奢侈品销售税由政府承担。
根据2024年第135号财政部长条例,上述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
根据2024年第59号财政部长条例(PMK-59),除四轮机动车外
的其他机动车辆也纳入奢侈品销售税的豁免范围,此优惠自2024年
10 月1日起生效。
根据2025年第12号财政部长条例,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低碳
排放车辆的应付奢侈品销售税中,相当于车辆售价3%的部分由政府承
担。
应纳税额
①
奢侈品销售税的计税基础与增值税一致,为销售价格、进口价格、
出口价格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价格。
奢侈品销售税仅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
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遵循权责发生制原
则,以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义务发生的时点确认当期收入和
费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专门的法规规定。
根据2022年第44号政府条例第14条,纳税人以其他应税奢侈品作
为投入物,生产归类为奢侈品的应税货物,且该“其他应税奢侈品” 已
缴纳奢侈品销售税的,其应税金额应计入上述货物已缴纳的奢侈品销售
税总额。
申报制度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关税
概述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
物品征收的税收。
表17 出口关税税率表
组别 货物 税率
(%)
皮革和木材 由动物绒毛制作的皮革、薄木、木片已加工木材 2-25
可可豆 - 0-15
棕榈果、粗制棕榈
油(CPO)及其
衍生品
新鲜棕榈果、粗制棕榈油、粗制棕榈仁油(CPKO)、氢
化棕榈毛油/棕榈仁油、棕榈脂肪酸蒸馏液(PFAD)、
生物柴油
每公吨0-431美金
(印尼财政部将不
定期更新关税)
精矿 部分金属矿石 0-5
部分矿石 部分镍矿与铝土矿 10
表18 进口关税税率表
①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税务署:1983 年第 8 号关于商品服务增值税与奢侈品消费税法案的第三修正案。
组别 货物 税率(%)
汽车 客车/商务用车 5-50
半散件
汽车零部件
零件 0-10
船舶 轮船、船艇、浮式结构 0-5
飞行工具 热气球、直升机、飞机、降落伞、飞行工具发射装置 0
电子产品 相机、冰箱、手机及其他 0-15
织物、纺织品及
配饰
包、鞋类、挽具、服饰和服装配饰等 5-35
饮品、酒精及酒
精饮料
酒精、果汁、啤酒、红酒、烈酒和其他酒水
5-150或
每公升14,000
印尼盾
精油及树脂型物 芳香物质 5-150
农产品 动物及蔬菜产品 0-30
家具 床、床垫、照明灯和照明配件及其他 5-20
玩具 玩具、用于游戏或运动的部件、组件和配件及其他 5-20
塑料 塑料制品及其他 0-25
橡胶 橡胶制品及其他 0-15
木材 木制品及其他 0-25
纲 钢制品及其他 0-20
其他
化学制品、制药产品、软件、艺术作品、军火产品、乐器及
其他
0-40
根据财政部2023年第96号条例,每年进口超过1,000批货物的电
商贸易者,需要与海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
税收优惠
印尼政府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进口关税减免、免除和延期支付等
优惠政策,以促进本地和出口产业的发展。其中,特殊项目和特定区
域的优惠政策如下:
(1) 国外贷款和拨款资助的政府项目
由国外贷款或拨款资助的政府项目,其贷款或拨款产生的收入可
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具有上述资格的政府项目在国家项目清单列表
(Daftar Isian Proyek,简称“DIP”)或其他类似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国外贷款或拨款资助政府项目的总承包商、咨询公司和供应商的
应纳所得税额可由政府承担。该税收优惠不针对二级承包商、咨询公
司和供应商。
除上述税收优惠外,国外贷款或拨款资助的政府项目的总承包
商、咨询公司和供应商就该项目进口商品和使用国外应税服务或国外
无形商品时,也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①免除进口关税;
①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①进口时免征所得税。
如果符合条件的政府项目有部分资金是国外贷款或拨款援助,则
仅该部分享受税收优惠。
(2) 综合经济发展区(KAPET)
印尼国内有多个综合经济发展区,在KAPET中从事商业活动的
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总统令中明确规定了KAPET的指定区
域。位于KAPET保税区内的企业(Pengusaha Di Kawasan Berikat,简
称“PDKB”)可申请下列形式的税收优惠:
①所得税优惠,该政策与上述入境投资税收优惠类似;
①进口特定商品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①进口特定商品时免除所得税;
①延期缴纳进口资本性货物、设备及用于加工的货物和原料的关税;
①在本地采购特定商品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3) 保税储存区域(TempatPenimbunanBerikat,简称“TPB)保
税储存区域目前包含:
①保税区;
①保税仓库;
①保税展览区;
①免税店;
①保税拍卖区;
①保税回收区;
①保税物流中心。
上述区域的纳税人可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进口特定商品时免征所得税;
①延期缴纳特定商品的进口关税;
①进口特定商品免征消费税;
①本地采购特定商品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4)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以下简称“FTZ”)
进入FTZ以及在FTZ内的企业之间交付的货物可享受税收优惠。
位于FTZ内的纳税人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进口特定商品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①进口特定商品时免征印尼所得税;
①特定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①进口特定商品时免征消费税;
①采购本地特定商品时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①除销售给其他印尼境内以及保税储存区域或经济特区内的企
业以外,无形商品和应税服务交易可免征增值税。
(5) 经济特区(Kawasan Ekonomi Khusus,以下简称“KEK”)
在经济特区内开展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
活动必须涵盖各KEK指定的主要经营活动。政府条例明确划定了
KEK 的区域。
KEK内的纳税人根据其投资额可以享受所得税免税10-20年的优
惠政策。免税期结束后还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的优
惠。
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被拒绝的纳税人,和在KEK中从事其
他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类似于所得税优惠项下的税收津贴优惠。
除了上述的所得税优惠,KEK中的纳税人还享受以下的税收优惠:
①进口特定商品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①进口特定商品免征所得税;
①延期缴纳资本性货物、设备及用于加工的货物和原料的关税;
①对用于生产非消费税应税项目的进口商品免征消费税;
①在本地采购特定商品免征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6) 工业区(Kawasan Industri,简称“KI”)
工业区的认定和牌照事宜由政府规定。企业可申请何种税收优惠
政 策 取 决 于 工 业 区 内 的 工 业 发 展 区 (Wilayah Pengembangan
Industri,以下简称“WPI”)分类,即:
①发达工业发展区(WPI Maju,以下简称“WPIM”)
①发展中工业发展区(WPI Berkembang,以下简称“WPIB”)
①1级潜力工业发展区(WPI Potensial I,以下简称“WPIP I”)
①2级潜力工业发展区(WPIPotensialII,以下简称“WPIPII)以下是
各工业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表19 印尼各工业区税收优惠政策表
税收和关税优惠政策
发达工业
发展区
发展中工
业发展区
1级潜力工
业发展区
2级潜力工
业发展区
开始生产运营后的5到15
年内减免10%至10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 - √
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入境投
资激励政策非常相似
√ √ √ -
对于进口或购买用于生产应税货物的机械和设
备(不包含零件),实行增值税豁免
√ √ √ √
进口用于生产货物或服务的机械或材料时,免
征进口关税
√ √ √ √
可选择两种形式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或
税收津贴;
B.免征进口税的有效期因工业区的不同分类和相关纳税人的商
业周期而异,例如:建设或发展期。
(7) 出口免税和退税优惠
基于放宽进口限制,以促进“商品完全出口计划”(Kemudahan
Import Tujuan Ekspor,以下简称“KITE”)实施的优惠政策如下:
①KITE免税规定
该税收优惠是针对出口成品的经营行为,为制造成品而进口的大
部分原材料和样品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
中小型企业可享受更进一步的优惠政策:其进口的原材料、样品
和机械,也可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奢侈品销售税,且申请要求更
为宽松。
①KITE退税规定
纳税人进口原材料用于制造随后出口的成品,可申请退还已缴纳
的原材料进口关税。
应纳税额
(1) 进口关税以进口商品的海关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0%到150%
的税率缴纳。海关完税价格按照到岸价格(CIF)计算。
作为对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印尼政府正逐步降低对大部分产品的进
口关税税率。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文化等敏感领域的行业与商品, 仍
然适用较高税率。除了一般的进口关税税率,部分产品适用反倾销、保障、
补偿和补贴等其他进口关税税率。
(2) 出口关税可根据海关完税价格的一定比例,或具体依照某
一货币下的关税税率和数量计算。海关完税价格由海关总署根据贸易
部制定的价格基准决定。
(3) 东盟(ASEAN)关税
印尼政府对满足原产标准,即完全或部分从原产国获得,且在东
盟成员国之间直接运输的进口商品实行有限度的减免。印尼政府自
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东盟商品贸易协定(ATIGA)。
这项计划旨在通过将大部分商品进口税率降低至零税率,以加强
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4) 自由贸易区(FTA)协定关税
印尼与其他国家达成以下自由贸易区协定关税税率:
①东盟(ASEAN)–中国自由贸易区(ACFTA);
①东盟(ASEAN)–韩国自由贸易区(AKFTA);
①东盟(ASEAN)–印度自由贸易区(AIFTA);
①东盟(ASEAN)–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AANAFTA);
①东盟(ASEAN)–中国香港自贸区(AHKFTA);
①东盟(ASEAN)–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AJCEP);
①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
①印尼–澳大利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IACEPA);
①印尼–巴基斯坦贸易优惠协议(IPPTA);
①印尼–日本经济伙伴协议(IJEPA);
①印尼–智利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ICCEPA);
①印尼政府与巴勒斯坦政府签订的“巴勒斯坦特定产品的贸易便利”
谅解备忘录;
① 印 尼 –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全 面 经 济 伙 伴 关 系 协 议
(Indonesia-EFTA CEPA);
①印尼–莫桑比克贸易优惠协议(IMPTA);
①发展中八国集团贸易优惠协议(D-8 PTA);
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申报制度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其他
对地毯征收的保障性关税
2024年8月6日,印尼财政部在其官方公报发布2024年第49号令,
宣布对进口“地毯和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征收的保障性关税政策延
期三年。具体内容包括:
(1) 三年的征税期限和标准如下: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
19日,关税为每平方米74461印尼盾;2025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19
日,关税为每平方米71058印尼盾;2026年8月20日至2027年8月19日,
关税为每平方米67811印尼盾;
(2) “地毯和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是指《印度尼西亚关税
手册(2022年版)》中海关商品编码第57项所列明的产品;
(3) 全球121个国家及地区不适用上述保障性关税,包括中国台
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消费税
概述
消费税是针对因其销售和消费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货
物而征收的税收。目前,印尼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包括酒精和烟草制品。
表20 印尼消费税税率表
组别 税率
酒精 20,000印尼盾/升
酒精饮料 15,000-139,000印尼盾/升
浓缩酒精 1,000印尼盾/克
烟草制品 10-110,000印尼盾/支或克;某些烟草制品适用57%
税收优惠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税率
申报制度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土地与建筑物税
概述
土地与建筑物税(Pajak Bumidan Bangunan,PBB)是对所有土
地或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根据地方政府每年签发的《应纳税额征缴
函》进行征收。征税范围包括所有土地与建筑物,以下其他法规管辖
的除外:
(1) 林业;
(2) 种植业;
(3) 矿产和煤炭;
(4) 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矿区;
(5) 位于地方政府管辖区域外属于国家领域的其他产业。
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法》,土地与建筑物税的税率最
高为%。
税收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与建筑物免征土地与建筑物税:
(1) 用于中央或地方政府管制用途;
(2) 用于公众利益领域,包括宗教和社会事务、健康、教育和
国民文化及其他非营利用途;
(3) 用于墓园、古代遗址或类似地点;
(4) 属于受保护的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森林、国家
公园、受村庄管控的牧场及无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5) 依据互惠待遇原则为外交代表所用;
(6) 依据财政部决议用于国际组织机构或代表处。
根据自2024 年9 月2 日起生效的2024 年第58 号财政部长条例
(PMK-58),国际组织及其代表所拥有、控制和/或使用的土地与
建筑物,免征城乡土地与建筑物税(Pajak Bumi dan Bangunan Perdesaan
dan Perkotaan, PBB-P2)。符合该税收优惠条件的国际组织名单,
已在第58号财政部长条例中详细列明。
应纳税额
土地与建筑物税计税依据为课税对象销售价格减除非应税价值
后的余额,适用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非应税价值不得低于1,000
万印尼盾。
土地与建筑物转让税
概述
转让土地或建筑物产权,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与建筑物转让税。纳
税人未全额缴纳土地与建筑物转让税的,公证人不得在产权转让契约
上签字。
土地与建筑物转让税计税依据为总转让价值,适用税率为%。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廉价房屋和廉价公寓的,适用税率
为1%。
税收优惠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土地与建筑物转让税计税依据是《土地和建筑物产权
转让文契》以及《买卖协议》中的实际交易价格与应收价款中的较高者。
当土地和建筑物产权受让方为政府时,计税依据是政府确定的交易金
额。在政府举办的拍卖活动中,转让总价值是相关拍卖契约所规定的
金额。
申报制度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
概述
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Bea Pengalihan Hak atas Tanah dan
Bangunan,以下简称“BPHTB”)的纳税人为土地和建筑物产权的受让
方。BPHTB作为地方税收的一部分,需遵循《地方税收和处罚条例》
的相关规定,适用税率为5%。
应税土地和建筑物产权转让行为包括买卖、折价贴换交易、授予、
继承、向企业捐赠、股权分割、指定买方拍卖、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
院裁决、企业并购、合并及扩张以及奖品分配。
BPHTB应在土地和建筑物产权转让契约公证前缴清。企业并购、
合并或扩张的,税款应在并购、合并或扩张的文件签署时缴清。拍卖
的,应纳税额应在拍卖公告签署当日缴清。
在纳税人未全额缴纳税款前,公证人不得在产权转让契约上签
字。
税收优惠
根据自2024年9月2日起生效的2024年第58号财政部长条例,国际
组织及其代表所拥有、控制和/或使用的土地与建筑物,对其取得上
述土地建筑物的行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从事超出其
职能范围的其他活动的,免征土地与建筑物产权购置税。符合该税收优
惠条件的国际组织名单,已在第58号财政部长条例中详细列明。
应纳税额
BPHTB以课税对象收购价格为基础,在大多数情况下,计税依
据是市场(交易)价格与收购价格两者中的较高者。应纳税额应根据
收购价格与适用税率(5%)相乘后减去允许的非课税限额来计算。非
课税限额因地区而不同,最低为6,000万印尼盾。继承土地和建筑物产
权的,非课税限额最低为3亿印尼盾。政府可颁布条例更改非课税限
额。
申报制度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印花税
概述
印花税的金额极小,自2021年1月1日起,印花税税额为定额1万
印尼盾,附于特定应税凭证上缴纳。需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如下:
(1) 协议书和用于证明某项行为、事实或民事性质的其他文件
(如授权书、赠送证明或声明);
(2) 公证书及其副本;
(3) 由特定土地公证员出具的契约书;
(4) 所有包含款项且具备以下条件的文件,包括:
①列明已收到款项;
①列明银行记录或存放款项;
①包含银行存款余额的通知;
①包含全部或部分支付或偿还债务的确认;
①有价票据,如汇票、本票或承兑汇票;
①任何名义或形式的证券;
①支票。
(5) 作为法庭证据的文件:
①普通信函或内部文件;
①依据用途可免征印花税的文件,除非该文件被用于其他目的或
被第三方使用并且偏离了其原始用途。
税收优惠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应纳税额
定额1万印尼盾。
申报制度
暂未找到相关资料。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是隶属财政部负责税务征管的部门,主要机
构有:
(1) 税务总局办公室;
(2) 税务数据及文档处理中心;
(3) 雅加达特殊税务区域办事处;
(4) 税务总局区域办事处;
(5) 大企业税务办公室;
(6) 税务主管办公室;
(7) 税务咨询办公室。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 税务总局办公室
①职责:制定并落实税收政策,制定规范、标准的税收制度和程序,
提供税务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进行税收监测、评价和报告, 执行
税务总局的职能,执行财政部部长指定的其他职能。
①税务总局办公室下设:
A.总署秘书处:协调并落实税收任务的执行,以及为税务总局其
他单位提供行政支持;
B. 税收调控一局:就税收征管规程、税收通知、增值税以及奢侈
品销售税税务发票,以及联合国相关税务标准制定并落实政策及技术
规范;
C. 税收调控二局:就所得税法规、税收协定(安排)、国际法、
法律援助,以及税法执行的协调制定并落实政策及技术规范;
D.检验结算局:就税收检查及征缴制定并落实政策及技术规范;
E.执法局:就税收法律的执行制定并落实政策及技术规范;
F. 评估局:就税收评估制定并落实政策及技术规范;
G. 异议和上诉局:就税收争议和上诉制定并落实政策及技术规
范;
H. 合规性验收局:就企业税收合规性制定并落实政策及技术规
范;
I. 咨询、服务和公共关系局:就税收教育、服务以及公共关系制
定并落实政策及技术规范;
J. 信息技术局:就税务征管的信息化制定并落实政策及技术规
范;
K.内部合规及人力资源局:制定并落实内部合规及人力资源利用
相关政策及技术规范;
L. 通信与信息技术局:制定并落实通信及内部信息技术相关政策
及技术规范;
M. 业务流程局:制定并落实业务处理流程相关政策及技术规
范; N.国际税收局:制定并落实国际税收相关政策及技术规范;
O.税收情报局:制定并落实税收情报相关政策及技术规范。
(2) 税务数据及文档处理中心
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税务文件接收、扫描、记录和存储。
(3) 雅加达特殊税务区域办事处
协调、指导、控制、分析和执行税务任务,并落实大企业(主
要包括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相关税
收政策。
(4) 税务总局区域办事处
协调、指导、控制、分析和执行税务任务并落实中央办公室的政
策部署。
(5) 大企业税务办公室
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企业进行信
息收集、提供税收服务并进行税务监督。
(6) 税务主管办公室
针对个人纳税人以及大企业税务办公室管辖之外的纳税人提供
税务咨询、税务服务并进行税务监督。
(7) 税务咨询办公室
为偏远地区纳税人提供税务服务及税务咨询。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得税登记
根据纳税人自我评估制度,纳税人有义务通过住所地或办公地主
管税务局或税务咨询办公室进行税务登记,并获取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也可通过税务局网站进行税务登记,并获取纳税人识别
号。个人和企业(包括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
业、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大众组织等)都需要在当地税务局登记并
注册,以获取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纳税主体为个人,根据应纳税额是
否超过起征点判定是否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自2024年1月1日起,印尼居民个人应使用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
税人识别号;企业、政府机构、非居民个人应使用新的16位纳税人识
别号,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最迟使用至2024年6月30日。
上述纳税人识别号是每个纳税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时
的身份标识。
税务登记所需材料包括:
(1) 对于非商人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纳税个人,需提供公民身份
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及暂住证;
(2) 对于个体商户,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3) 对于需签署收入与资产分离协议并另行纳税的已婚女性,
需额外提供配偶的纳税人识别号、资产分离协议复印件等;
(4) 对于需按照印尼政府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有限
责任公司纳税人,包括上游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常设机构、承包商和
经营者,需提供公司的注册文件、纳税人委托书以及由当地主管部门
颁发的商业许可证;
(5) 对于企业纳税人,需按照政府法规要求准备材料;
(6) 对于根据政府规定征收税款的财政官员,需提供任职文件
及身份证复印件;
(7) 对于自营企业纳税人,需提供当地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
营活动许可证。
增值税登记
一般而言,在印尼经营的公司如果在一个财年的货物和服务销售总
收入超过48亿印尼盾,或一个财年的预计收入超过48亿印尼盾的, 应
进行增值税登记。故意不登记的可处以最高6年的监禁,或不超过未
申报税额四倍的罚款。
办理增值税登记,公司需要提交申请(目前尚不支持电子方式提
交)以及相关的必要信息。在批准增值税登记之前,税务局可能会进
行简单的申请审核或检查。
如企业在其他税务局进行增值税集中纳税申报,或从某个税务局
的管辖范围迁出,或不符合增值税应税企业条件的,可以撤销其增值税
登记。如果在办理撤销增值税登记后,有事实表明企业符合增值税纳税
人条件,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后,将为其恢复增值税登记。对纳
税人注销增值税的审批没有截止日期。
2024 年10 月18 日起生效的2024 年印尼财政部第79 号条例
(PMK-79)是首部关于联合经营的综合性实施条例,联合安排的成
员拥有共同控制权,享有资产权利并承担负债义务(负债不论名称及
形式),同时区分两类联合经营的税务要求,一类需获取税务登记号
并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另一类无此要求。其中,联合经营以自身
名义提供货物或服务、取得收入、发生成本或对外付款须以法人纳税人
身份获取税务登记号,当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超过财政部长条例规定的
小微企业标准,及/或至少一名联合经营成员已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
时,该联合经营应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①
(1) 所有非个人纳税人和常设机构都应当设置账簿凭证。个体
①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97 年第 8 号关于企业文件管理方案。
商户纳税人在指定营业额内开展独立商业活动时,应当设置并保留账
簿。无能力设置保留账簿的纳税人,税务局有权按照核定利润对其征
税。
(2) 账簿凭证应为公司在其商业活动框架下提供或接收的任何
形式的数据、财务记录或信息记录。其中应包括财务资料和其他文件。其
他文件应包括虽然与财务资料不直接相关,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电子或
书面的资料。
(3) 财务记录应包括纳税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利润表、账
目、日记账或任何与企业经营过程中权利义务相关的书面材料。
凡涉及增值税的交易,均须由应税企业在货物、服务交付时开具
发票。每张增值税发票一般应当对应一笔具体的应税交易,而且必须
使用印尼语言和货币。为确保买方能够获得进项税额抵免,应税企业
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税务发票副本。买方不得自行开票。包含以下信
息的商业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的税务发票:
①应税商品和服务销售方的名称、地址和税号;
①买方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税号或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境外
个人);买方为境外企业的,可提供企业名称和地址;
①商品或服务的类型、数量、价格或补偿,以及任何折扣;
①征收的增值税金额;
①征收的奢侈品销售税金额;
①代码、序列号和发票的开具日期;
①开票人的姓名、职位和签名。
另外,根据规定,其他单据(如账单、交货单、服务销售单、进
出口报关单等)可视为增值税发票,但需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①应税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或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税号;
①计税依据;
①应付的增值税金额(出口业务除外)。
自2021年2月17日起,印尼仅允许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发
票相关规定如下:
①增值税电子发票可用于海关范围内的应税货物交付、非预期售
出资产交付和应税服务交付;
①发票必须以电子方式签署(电子签署);
①未向税务局报告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不视为增值税发票;
①如果交易被取消,卖方必须取消增值税发票;
①如果打印的发票损坏或丢失,可以重印;
①如果发票上的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不清楚,可以更换发票;
①如果电子发票损坏或丢失,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局索取发票数
据。
核心税务管理系统实施后,增值税经营者须通过该系统或电子发票
应用程序开具销项发票,并在2日内将发票传入核心税务管理系统, 或
通过应用程序服务系统传入。
对于零售商的税务发票,向具有终端用户特征的购买者交付商品
或应税服务,包括电子商务交易,视为零售交易。
零售商提供的税务发票可以不包括买方身份、卖方名称和签名。
税务发票的形式可以是现金账单、销售发票、收银机收据、票据、收
据、交货证明或其他类似的付款证明。格式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①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一方的名称、地址和税号;
①商品或服务的类型、销售价格或返还金额以及折扣;
①征收的奢侈品增值税或销售税;
①税务发票的代码、序列号和编制日期。
对于以下货物或服务的终端用户交易,应正确、完整、清晰地填
写税务发票:
①应税货物:
A.机动车辆形式的陆路运输;
B. 巡洋舰、游览船、渡轮和游艇形式的水上运输;
C.飞机、直升机和气球形式的空中运输;
D.土地和建筑物; E.
枪支和枪支子弹。
①应税服务:
A.机动车辆形式的陆地运输租赁服务;
B. 以巡洋舰、游览船、渡轮和游艇形式提供水上运输租赁服务;
C.飞机、直升机和气球形式的航空运输租赁服务;
D.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服务。
所有与增值税进项或增值税销项相关的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必
须保存10年。账簿、记录可以用电子形式保存。
纳税申报
印度尼西亚税务总局引入了适用于全税种的核心税务管理系统
(CTAS),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该系统旨在提高税务管理
效率,推动税务管理自动化和数字化进程,将被用作税务管理的主要
平台,电子申报必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所有居民纳税主体均需激活其
核心税务账户,印度尼西亚公民将使用其印尼身份证号码登录系统。
核心税务管理系统引入新的税务结算机制,即税款存款。税款存
款是尚未分配到特定税负义务的税款预支付。税款存款可通过税款结
转抵扣流程来用于税款支付。未使用的税款存款可以申请退还。
向纳税人的存款账户汇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通过电子国库收入系统支付;
(2) 申请结转抵扣;
(3) 申请多缴税款或利息补偿(扣减所有应缴税款后的净额)
的转账申请。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是公历年,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公司和
个人)可以将会计年度(需为12个月的会计期间)作为纳税年度。如
果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不同,则根据其与该公历年度最大程度
重合的会计期间对每个公历年度进行评估。如果企业的会计年度于6 月
30日前终了,则该纳税年度应根据该公历年开始的会计期间,对其进
行评估(例如某企业2020财年的会计年度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 年
4月30日,则该企业2020财年对应的纳税年度为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如果一个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一个公历年度
的某一期间产生纳税义务,则该年度的这一期间应视为纳税期间。
纳税人必须于公历年度或纳税年度终了4个月内,在其登记注册
的税务局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目前,印度尼西亚税务局正在推广
电子报税系统。部分税务局要求符合电子提交标准的纳税人必须使用
电子报税系统,不符合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报表。
申报表必须以印尼语提交,应缴纳的所得税应以印尼盾支付,某
些纳税人(经批准)可用美元支付。纳税人在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时,要检查报表填写是否完整,不完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将被视为
未申报。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认为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不完整:
(1) 申报表由纳税人的代理人签字,但没有特别授权委托书;
或者个人纳税人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由继承人签字,但没有附上相关
主管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 主表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
(3) 所得税申报表缺失,比如没有附带纳税申报表或其他类似
的行政文件;
(4) 未附任何表格、详细资料及所需文件的附件或附件不完整;
(5) 个人纳税人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附的第三方代扣代缴
或者国家承担的税款、年末资产债务清单和家庭成员名单不完整;
(6) 附有股东、资本所有人名单、管理人员名单和委员组成名
单,但不完整;
(7) 附件IV中规定的特殊附件至、至或至
不完整;
(8) 纳税人报送电子申报表的,仅报送纸质副本,未报送电子
副本;
(9) 电子申报表副本的内容与纳税人提交纸质副本不一致;
(10) 电子副本无法被税务局的信息系统应用程序处理;
(11) 构成2019年第2号条例(PER-02/PJ/2019)不可分割部分
的附件II中要求包含的信息或文件未完全随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或定
期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提交。
税务局会向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不完整的纳税人发出函件,纳税人
应在收到函件后的30日内,按照函件要求,将附件或文件提供完整。
在税务局未开始审计前,纳税人可以在本财年终了5年内更正年
度纳税申报表。但是,如果更正后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必须在3年
内更正。
与纳税人的商业活动或专业工作收入相关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文
件,必须保存至少10年。
在2020-2022财年有资格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3%的上市公司,
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股权报告以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上游部门和生产分成合同中的纳税人应提交
不同的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
所有个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3个月内填报纳税申报表。但是,个
人企业家和专业人士必须在每个月结束后的15天内提交月度申报表。
部分税务局强制要求使用电子申报。纳税人必须在税务局的电子申报系
统中注册才能获得电子申报识别码。不完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将被视
为未提交。
根据2021年第7号法律,居民身份证号码将用作纳税人识别号。
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印尼税务总局第6/PJ/2024号法规规定,自2024
年7月1日起,在税务管理服务中逐步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如果管理
系统尚未准备就绪,纳税人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以使用15位数
的原纳税人识别号。
已婚夫妇可以选择单独或联合申报。
税务局可以在纳税人缴纳完某纳税年度税款后或在该纳税年度
终了5年内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并更正纳税申报表,以两者较晚的
日期为准。
如果税务局尚未对个人进行税务审计,则纳税人可在纳税年度终
了5年内自行更正纳税申报表。如果因更正导致少缴或多缴税款,则更
正后的申报表必须在评估期结束前的2年内提交。
纳税年度内的预缴税和预提税可抵免最终所得税税款,也可用于
抵免在境外的已缴税款。
《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前一年的纳税申报表,某些
个人企业家需要在一年内按月分期缴纳税款。分期税款应在每月终了
15日内缴纳。月缴纳税款为每月总营业额的%。雇员须在结清该年
度评估的全部应纳税款(包括完成预缴税、预提税和外国税收抵免的
结算)后,方可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交纳税凭证副本作为缴款
证明,截止日期次年3月31日。
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延迟缴纳税款或者分期缴纳的申请。税
务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期限不
得超过12个月。
纳税人可以在纳税年度的第3个月后申请减少每月所得税分期税
款。如果税务局未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视为批准申请。
增值税
(1) 纳税地点
印尼增值税法规中的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
人的地点。一经注册,该纳税人销售每项应税货物或服务均需缴纳增
值税。但如果销售活动发生在境外,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一个企业家有数个经营地点,那么每个经营地点都构成其纳
税地点,必须在所有地点登记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这些经营
地点由同一个税务局管理,应选择其中一个地点作为纳税地点。如果
不同经营地点由不同税务局管理,必须在所有经营地点主管税务局注
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征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在应税货物或服务交付时发
生纳税义务。即使购买方尚未付款,一旦货物或服务交付,增值税纳
税义务即发生。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电子交易。但是,如果购买方在
货物或服务交付之前已经付款,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收到款项时发
生。
①动产交易
应税货物交付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动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视为已交付:
A.直接交付给买方或其代表;
B. 直接交付给接收方,适用于将动产用于个人用途、赠予,或总
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交付货物的情况;
C. 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交付;
D.通过快递交付;
E.货物的价格已确认为应收款或收入,或已开具发票。
以上时点也是增值税发票应开具的时间。
①固定资产交易
当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上或物理上已转移,可确认
该固定资产已提供给买方。从法律上讲,当产权转移协议签订时,固
定资产的所有权就已转移给买方。因此,该事件发生的时间即纳税时
点。
转移协议签订前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的,增值税纳税义
务在所有权转移时发生。
①无形资产交易
以下情形可确认为销售无形资产:
A.货物价格已确认为应收款或收入,或已开具发票;
B. 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如果无法确认合同或协议是否签订,则在
接收方开始使用无形资产时缴纳增值税。
①原本不予出售的资产的交易
在公司停业期间,部分原本不为交易持有的资产可能仍然可用。
这些资产的交易在下列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
A.公证人签署解除契约;
B.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停止经营;
C.法院命令公司终止经营;
D.根据现场检查或现有文件,发现公司没有任何经营活动。
上述资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
①合并、整合或扩张
在合并、整合或扩张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货物转移需征税:
A.商业实体以法律形式的合并、整合、扩张、分拆、收购或变更
已达成一致;
B.合并、整合、扩张、分拆或收购契约已经公证人签署。在这种情
况下,合并、整合、扩张、分拆或收购是指公司法中所规定的事件。
上述所称扩张是指将商业实体分割为两个独立的实体。这一过程
通常通过设立一个新的法人实体,并将其资产转移至新设立的实体来
实现,而原实体不进行解散清算。公司也可以改变其法律形式,例如
从合伙企业变更为公司。
①服务和无形资产
以下情形可视为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A.
已确认应收款或收入,或发票开具时; B.
签订合同时,销售日期不明;
C.无偿提供或将供私人使用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处于可供使用状
态。
如果服务是在印尼境外提供的,则在下列情况下需缴纳增值税:
A.价格确认为应收款或收入,或发票开具时;
B.发票款已支付。
如果上述事件无法确认,那么增值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缴纳。对于
应税无形资产或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开始在印度尼西亚
被使用时,且税款必须在次月15日之前缴纳。如果进口商是增值税纳税
人,那么该税款将作为增值税进项的一部分,因此有可能扣除。
①出口
出口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被运往海外的时间。对于
服务或无形资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将价格确认为应收款或收入的
时间。
①预付款
提前支付的款项需缴纳增值税。开具税务发票的任何预付款均需
缴纳增值税。货物一旦交付,即使没有全额付款,剩余金额也应缴纳
增值税。
(3) 申报纳税
一旦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必须提交月度增值税申报表,
其中应包含该纳税人当月所有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和购买。增值税申报
截止日期为相关交易发生次月的月度纳税申报表提交日。
非印尼居民提供某些服务,如使用应税无形资产或离岸服务,这
些服务的接收者有义务通过自行估税的方式在次月15日申报缴纳进
口增值税。
如果销项税额高于进项税额,表明纳税人存在少缴的增值税。在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次月末前通过银行将少缴的税款上缴国
库,并且必须在提交增值税申报表之前完成缴款。
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也可能高于销项税额,导致多缴税款。纳税人
可以选择将多缴的税款在以后纳税期间抵扣或在财年结束时申请退
税。下列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每一个纳税期间申请退税:
①出口有形应税商品的应税企业;
①向应交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商品或应税服务的应税企业;
①提供免税商品和服务的应税企业;
①出口无形应税商品的应税企业;
①出口应税服务的应税企业;
①因尚未开始生产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企业。
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24年第119号财政部长条例规定了多
缴税款的初步退还程序,所有初步退税相关的申请都通过核心税务管
理系统“纳税人信息门户”模块进行,若纳税人无法通过核心税务管理系
统申请,则可以通过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方式直接提交申请。
如果在之前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了更正,则增值税纳
税人必须在增值税申报时提交对该特定期限的更正内容(不提供更正
表格)。
印度尼西亚有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申报表,分别适用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税收征收者、适用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
自2025年1月1日起,发票开具及增值税申报须通过核心税务管理
系统办理,纸质版1111号增值税申报表不再使用。该系统是税收征管
核心系统更新项目(PSIAP)的组成部分,旨在提高税收比率、监控
税收合规性及税收潜力,并支持信息自动交换。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范围
税务检查的范围可以分为案头检查和现场检查。
案头检查工作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多可延长至6个月,具体时间
自纳税人接到审查机构通知的日期起计算,直到出具检查报告当日为
止。现场检查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多可延长至8个月,具体时间从收
到检查通知书的日期起计算,直到出具检查报告当日为止。
税务检查中纳税人的义务与权利
(1) 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时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①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检查;
①向检查机关出示记录和文件,包括与收入、业务活动、独立纳
税人或应税对象相关的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文件。纳税人需要提供访问
或下载数据的电子文档路径;
①为检查机关提供进入必要场所的便利,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
助,以便顺利完成检查;
①对审查结果通知书作出书面答复;
①按注册审计机构及税务局的规定,补缴少缴的税款;
①提供口头与书面的其他信息。
(2) 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时享受以下权利:
①要求检查机关出示检查令;
①查看检查人员身份;
①要求检查机关解释其检查的对象和目的;
①询问了解检查结果以及与实际纳税情况差异的详细情况;
①在规定的检查期间内出席对检查最终结果的讨论。
纳税评估
税务评估函仅针对特定纳税期限或纳税年度的某一种税项,主要
包括到期应纳税额、适用的税收抵扣、到期应纳税额与税收抵扣差额
(包括多缴、无差额或少缴情况)或行政处罚(利息或罚款)。
(1) 税务评估函的类型
①溢纳税额评估函——到期应纳税额少于税务抵扣金额;
①应纳税额评估函——到期应纳税额超过税务抵扣金额;
①无纳税调整评估函——到期应纳税额等于税务抵扣金额。
如果签发的是应纳税额评估函,则可能会包含下列行政处罚之
一:
①按月度利率(MIR)加上额外利差的利率计算方式计算利息,
最高期限达24个月,不同情况下计算方法不同,具体如下:
A.逾期缴纳月度税单的应纳税额:(MIR+5%)/12;
B. 处于稽查阶段,在税务局出具纳税调整评估函之前自愿披露:
(MIR+5%)/12;
C. 税务稽查后出具税收不足证明书(SKPKB):(MIR+15%)
/12; D.逾期补缴税收不足证明书调整的税款:MIR/12。
①加征50%的所得税应纳税额;
①加征100%的预提税应纳税额;
①加征100%的增值税及奢侈品销售税的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的处罚措施视具体违规行为而定。处罚金额以应纳税额
为基础,根据相应适用利率进行计算。
除了签发以税务稽查为基础的税务评估外,税务局也可能对忽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纳税申报的警告或没有按照规定标准维护账簿的
纳税人签发自主税务评估函。
(2) 缴纳时限
纳税人需在税务评估函签发后的一个月内缴纳到期应纳税额。如
果纳税人未按时缴纳且未提出异议,应纳税额将以扣押令形式征收。
(3) 诉讼时效
根据现行的《税务行政管理法》,税务局可以针对2008年起纳税
义务发生后某个纳税阶段(月份)或(部分)纳税年度的五年内出具
应缴税务评估函。
如果就特定月份或年份的特定税务事项签发了税务评估函,税务
局仍可在特定期限内针对纳税申报表中未披露(或未完全披露)的新
数据或税务稽查签发额外的税务评估函。如果税务局签发额外应缴税
务评估函,将对纳税人处以到期应纳税额100%的罚款。然而,在税务
局依据税务审计签发额外应缴税务评估函之前,税务局以纳税人自愿
披露的资料为基础签发额外应缴税务评估函的,纳税人则可免罚。
如果在特定的期限内税务局没有签发税务评估函,则纳税申报表
中呈报的到期应纳税额将被视为纳税人的最终应纳税额。然而,纳税
人在特定期限后被发现涉及税务违法犯罪,税务局凭借法庭判决书仍
可在超过规定期限后签发应纳税额评估函或额外应缴税额评估函。在
此情况下签发的评估函将包含应纳税额的48%的罚款。
税务稽查
企业退税申请易引发税务稽查。税务局需在12个月内对退税申请
作出决定,因此税务稽查工作一般会在纳税人成功递交退税申请后的
几周到几个月内开始。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一般会触发全面、涵盖所
有税种的税务稽查。其他税种的退税申请一般只会触发针对该税种的
税务稽查。税务局也可能会扩大税务稽查范围至其他税种。触发税务
稽查的因素包括:
(1) 退税申请;
(2) 多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并不一定含退税申请);
(3) 年度所得税申报为亏损状态;
(4) 纳税人更改其会计年度、记账方式或进行固定资产重估;
(5) 风险分析后,选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表或于警告信
注明的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申报表;
(6) 税务申报不符合税务局稽查(未披露的)要求。
税务局可能会就特定目的实施时间和程序不同于一般稽查的特
殊稽查。
被稽查的纳税人需在一个月内提供税务稽查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可能需要提供转让定价相关文件。纳税人如未
能在一个月内提供税务稽查所需的文件和信息,税务局将通过核定利
润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未能按时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也将无法在后续的税
务评估复议中使用。
税务稽查结束时,稽查人员会出具含纳税调整结果的书面稽查结
果通知。如果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结果有异议,需在参加稽查结束会议
(最后决定)前的7—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通知做出回应。
在稽查结束会议上,纳税人可重申对税务稽查纳税调整的异议,
并递交相关证明文件。如果双方仍对税务稽查结果存在纠纷,纳税人可
要求与税务局的质量保证小组(Quality Assurance Team,以下简称
“QAT”)进行讨论。QAT会对讨论内容进行记录。
税务稽查人员可能会根据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结果的回应以及在
稽查结束会议中的讨论更改部分已提出的稽查纳税调整。
最终的讨论结果将在稽查结束会议文件中汇总。纳税人须就文件
中的每项纳税调整意见明确陈述立场(赞同或反对)。同时,汇总文
件须明确纳税人申诉中被税务稽查人员采纳的部分,并对相关纳税调
整金额予以取消或核减。稽查结束会议后,税务稽查人员和纳税人需
在稽查结束会议汇总文件上签名。
稽查结束会议应在首次邀请纳税人参加之日起最晚三周内结束。
税务稽查结束会议汇总文件上税企双方达成共识的纳税调整将构成
纳税人纳税评估的最低税额基础。
2025年2月14日,印尼财政部发布第15号财政部长条例,对税务
稽查规程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 调整税务稽查类别:将原有的实地稽查、案头稽查和具体
数据稽查调整为全面稽查、重点稽查和专项稽查;
(2) 调整税务稽查时限:全面稽查、重点稽查和专项稽查的检
查期限分别为5个月、3个月和1个月,结案期(稽查时限结束后的一
段独立期间,专门用于完成稽查结果的最终处理,包括出具稽查报告、纳
税人申辩、税务机关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等程序)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此外,纳税人提交《税务稽查结论通知书》书面反馈的期限从原“不超
过7个工作日,可延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调整为“收到《税务稽查结论通
知书》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
(3) 临时调查结果讨论规范化: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在发出《税
务稽查结论通知书》前一个月内与纳税人就临时调查结果进行讨论,
纳税人可提交佐证材料及解释说明,也可邀请证人、专家或第三方参
与讨论;
(4) 佐证材料提交时限的例外情况:纳税人需在收到检查人员
要求后1个月内提交佐证材料,逾期则视为未提供。对于纳税人尚未
获取的第三方材料和税务人员要求范围以外的其他材料,可在《税务
稽查终局审理会议纪要》(税务稽查终局审理是稽查程序的法定终结
环节,稽查局必须在此阶段形成最终结论)签署前提交;
(5) 与涉税犯罪调查的程序衔接:若纳税人在某财年已因涉税
犯罪接受税务部门的初步证据检查或刑事调查,则在税务稽查或刑事
调查结案前,税务部门不再对该财年开展税务稽查;
(6) 文书提交方式:《税务稽查结论通知书》的送达及纳税人
书面反馈意见的提交均不得采用邮政、快递等线下寄递方式。纳税人
可通过核心税务系统完成税务稽查材料的电子化报送,并对相关文书
采用电子签章。
税务审计
为检查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
计。触发税务审计的情形通常分为两种:(1)核实纳税人多缴税款的
退税申请;(2)及时在纳税人可供审计的法定年度(5年内)进行审
查。
在进行审计时,检查人员必须向纳税人出示审计员证和检查通知书。
被审计的纳税人必须提供与其账簿、业务活动相关的记录和文件, 并协助
检查人员进入其营业场所开展检查。
税务审计中通常会要求进行以下资料的对账工作:
(1)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 Annual Corporate Income Tax
Return)或审计报告中申报的“营业收入(Revenue)”与增值税月度申
报表(Monthly VAT Returns)中申报的“应税货物或服务销售额(The
Delivery Of VAT-Able Goods Or Services)”之间的比对;
(2)总分类账簿(GeneralLedger)中申报的“工资支出(Salary
Expenses)与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EmployeeIncome TaxReturns) 中
申报的“收入总额(Gross Income)”之间的比对;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申报的“采购费用(ThePurchase
Amount)”(如有)与增值税月度申报表(Monthly VAT Returns) 中
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The Input VAT Credited)”之间的比对;
(4)预缴纳税申报表(The Withholding Tax Returns)和总分类
账簿之间的比对;
(5) 在增值税月度申报表中申报的“自行评估的增值税(The
Self-Assessed VAT ) ” 以 及 与 离 岸 实 体 交 易 ( Transactions With
Offshore Entities)之间的比对。
在对账过程中如有任何比对差异都将构成审计疑点,纳税人需提
供解释说明。
在税务审计中一般还需证明纳税人与其关联公司的交易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提供转让定价文档。
税务代理
根据税法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可以作为纳税人代理的有:
(1) 管理层,包括明确有权参与制定公司政策或作出公司经营
决策的人;
(2) 宣布企业破产的机构;
(3) 被指派解决争议的个人或机构;
(4) 进行企业清算的机构;
(5) 遗产管理人或遗嘱代理人;
(6)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纳税人也可以指定具有特别授权书的代理人,依照税法的规定代
为履行权利和义务。以上代理人应承担或与纳税人共同承担其未缴税
款,除非该代理人可以证明其没有承担这笔税款的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税务检查结果,税务局会签发纳税评估函,其结果可能是少
缴、多缴或无调整。
如果税务局签发《少缴税款纳税评估函》,则纳税人有义务根据
法律条款规定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每月向纳税人收取2%的滞纳金:
(1) 纳税人未按月足额预缴税款;
(2) 年度纳税截止日前未足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支付的上述滞纳金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如果税务局对应缴纳的税款评估有误,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局返
还税款并按每月2%利率加算利息。
如果纳税人没有按期进行申报,税务局可以进行如下罚款:
(1) 对于月度增值税申报逾期,罚款50万印尼盾;
(2) 对于其他税种月度申报逾期,罚款10万印尼盾;
(3) 对于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逾期,罚款100万印尼盾;
(4) 对于个人年度所得税申报逾期,罚款10万印尼盾;
(5) 对于虚假申报逃税的可以处以一年以下监禁以及逃税金额
的两倍罚款。
其他征管规定
①
印度尼西亚实行纳税人自我评估制度。在遵守法律要求(例如账
簿及记录的保存及纳税申报表的存档)的前提下,税务局认可纳税人
的自我评估为最终结果,税务局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纳税人提出的异
议,减轻或取消不正确的评估结果。
任何纳税人收到税务局纳税评估、附加纳税评估等材料的,可以
自纳税评估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局提出异议。异议需以印尼语
书写,并清楚列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及纳税人认为应缴的税款。在3 个
月期限之后提出异议的,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出现了不可抗力。
纳税义务人在发出上述税务异议通知书前,可以要求税务局说明评估
依据。
税务局需在收到纳税评估异议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
出决定的,则异议视为有效。税务局可以重新审议和修改与纳税人有关
的税收征管函、纳税评估或其他决定。如果异议被驳回,税务局将现
场交付决定以及驳回理由或以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在提交评估异议前,纳税人至少要支付在审计结果会议上已经认
①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9 年第 16 号税法一般条款与程序。
同的税款。如果异议被驳回,则纳税人在缴纳应付税款的基础上,还
将被处以应纳税款50%的罚款。
纳税人可在税务局作出决定后3个月内,向税务法庭提出申诉,
也有权直接向税务法庭对税务局的其他决定进行抗辩。
税务法庭为涉税争议解决机构,可行使司法权保护纳税人在涉税
争议中的合法权益。
税务法庭必须在收到申诉后的12个月内作出判决(然而在实践
中,税务法庭可能会在12个月期限结束很长时间后才作出正式判决)。
除非最高法院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司法审查,否则税务法庭的判决将是最
终决定。如果纳税人的上诉被驳回或仅部分获批,将另行就剩余应缴纳
的税款加处60%的罚款。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交审查税务法庭判决的
申请:
①税务法庭的判决是基于不真实或具有欺骗性的信息作出的,判
决作出后才发现信息是虚假的或被刑事法院宣布为虚假;
①在作出判决后,出现了新的具有决定性的书面证据;
①没有争议的事项已获批准,但存在一些例外;
①部分评估处理结果并未考虑事件的起因和背景;
①该决定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
别号:
(1) 印尼永久居住证;
(2) 印尼暂住证以及营业执照。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非居民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参考所述。根据本条款,政府
机构、居民纳税人、活动组织者、常设机构或非居民企业代表处有义
务向除常设机构外的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相关所得时代扣代缴20%的预
提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不得因增值税目的而注册,因此无需提交增值税申
报表。但如果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常设机构在印尼销售应税货物或服
务,则需要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常设机构视为居民纳税人,适用居
民纳税人相关规定。
在印尼没有常设机构或子公司的非居民纳税人如果与居民纳税
人发生应税交易,由居民纳税人承担应纳增值税的管理责任。如果非
居民纳税人是买方,则增值税必须由居民纳税人收取;如果非居民纳
税人是卖方,增值税必须由居民纳税人自我评估和缴纳。
已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常设机构,总营业额不超过48亿印尼盾
的,可以选择办理增值税登记。
非居民纳税人无需在印尼指定财务代表,但纳税人从境外购买无
形货物或服务时,如果增值税由销售方缴纳,则无法适用一般原则。
因此,无论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印尼的购买方都有责任计算和扣缴此
类交易的应纳增值税,并向税务局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应纳税额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如
果关联交易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税务局有权重新评估关联方之间
的交易价格。
2021第7号法令进一步规定,当纳税人申报的利润与类似行业的
其他纳税人相比显著偏低,或纳税人经营已超过5年仍申报不合理的
亏损,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避税行为。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关联纳税人”是指:
(1) 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纳税人至少25%的股权,或两
个及以上纳税人被同一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25%的股权;
(2) 一个纳税人控制其他纳税人,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直接或间
接受同一纳税人控制;
(3) 由血缘关系或婚姻组成的家庭关系。
原则上,以下原因可能会产生关联关系:
(1) 所有权或参股因素;
(2) 通过管理或技术产生影响。
家庭关系可细分为血亲和姻亲,具体包括:
(1) 纵向直系血亲:父母、儿子或女儿;
(2) 横向直系血亲:兄弟或姐妹;
(3) 纵向直系姻亲:配偶父母、继子或继女;
(4) 横向直系姻亲:配偶的兄弟姐妹。
同时,以下情形同样视为存在关联关系:
(1) 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2)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直接或间接受同一当事方的控制;
(3) 同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的管理或运
营决策;
(4) 双方在商业或财务方面被认为或被宣布属于同一集团;
(5) 一方对外宣告与另一方有关联。
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第35(2)条特别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属
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交易方范围:
(1) 关联交易;
(2) 没有特殊关系的各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但交易方和交易价
格由一方或双方的关联方决定。
此外,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规定,特殊关系中的“控制”也包括
一方控制另一方或一方通过管理或使用技术被另一方控制。
上述规定与《所得税法》第18(4)b的阐释一致,其中“控制”
一词也被视为通过管理或通过技术实现(即使交易方之间存在股权关
系),以及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第35(2)条中提到的具有“特殊关
系”的各方间的交易。
财政部2023年第172号条例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交易方之间是
否存在附属和依赖的状态取决于一方或多方是否共同控制其他实体
或者一方或多方之间是否不独立。除此之外,基于以下情形判定是否
存在控制关系:
(1) 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
(2) 两方或多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共同控制;
(3) 一方通过管理层或技术运用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
(4) 同一个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拥有管理或
运营决策权;
(5) 商业或财务上被定义或自我披露为同集团内公司;
(6) 一方声明与另一方存在特殊关系。
纳税人需要谨慎评估其与交易对手方的关系。
有鉴于此,自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发布以来,独立交易原则也
应适用于受关联方影响的交易,包括由一方或双方的关联方决定交易
方和交易价格的非受控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受转让定价规则管辖的交
易,包括关联方交易和非受控交易。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税务局有权就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类型进行特别纳税调
整,有权对关联方之间的收入和扣除额进行重新分配,也可以将债务
视为股权,进而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
中包括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以不公允的价格或者非独立交易价格购买
其他企业的股份或资产。
居民个人收到来自非居民企业雇主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
支付形式为对关联企业的付款,则该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可能被税务
局纳税调整。
财政部2023年第172号条例在第4条第(6)款中进一步明确了转
让定价规则所涵盖的交易类型,包括:集团内部服务;无形资产的让
渡和开发;贷款;其他融资活动;资产的销售或购买;业务重组;成
本分摊安排。
关联申报管理
特殊关系的关联交易情况下,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第11条第
(2)款要求纳税人保留证明上述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文件或补
充资料。
财政部2023年第172号条例规定,在印尼的常设机构需要提供与
境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文件和信息,以确定交易价格。无法提供相关
资料时,将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核定交易价格。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转让定价文档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转让定价文
档应采用印尼语。对于经获得批准可以采用英语的情况下,纳税人可
以提供英文资料,并随附印尼语译本。
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需要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①
:
(1) 上一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总额超过500亿印尼盾的;
①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2016 年第 213 号条例(
(2) 上一纳税年度的有形商品交易金额超过200亿印尼盾的;
(3) 上一纳税年度的服务、无形资产、利息或其他交易金额超
过50亿印尼盾的;
(4) 存在与位于税率低于印尼的税收管辖区内的关联方的关联
交易。
商业集团的母公司作为纳税人的,且上一财年合并总收入达到11
万亿印尼盾的,必须编制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
①
。母公司
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跨国集团中一个或多个组成实体、有义务根据
所在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且不被集团中另一个组成
实体或无义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另一组成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的
企业。
在外国母公司指定另一个集团内外国组成实体替代母公司的情
况下,只要存在以下情形,作为集团组成实体的印尼公司无义务提交
国别报告:
(1) 印尼公司向税务局提交关于该实体被指定为母公司替代实
体的通知;
(2) 被指定的母公司替代实体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要求提交国别
报告,主管当局协议有效,印尼相关部门可从税收协定缔约另一方取
得国别报告。
对于集团的本地部分在其他国家提交国别报告没有特殊规定。代
理申报不适用于作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印尼纳税人,印尼母公司必须
在印尼编制并提交国别报告,不能指定印尼或另一个国家的另一个实
体履行国别报告义务。集团的外国最终母公司可以提名另一个外国实
体作为外国最终母公司的代理提交国别报告。
具体要求及内容
法规
①
要求纳税人准备和提交的转让定价文件,包括关联企业交
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证明。本地文档和主体文档应当在财年终了之
日起四个月内准备完毕,并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交。
①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2017 年第 29 号条例(-29/PJ/2017)。
①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2016 年第 213 号条例(
转让定价文件主体文档应包括以下信息:
(1) 集团组织架构及每个成员实体所在的国家或税收管辖区;
(2) 集团所从事的业务活动;
(3) 集团拥有的无形资产;
(4) 集团的财务和融资活动;
(5) 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关联方交易的税务信息。
同时,根据印尼财政部规定,主体文档还应该包括以下信息:
(1) 集团成员实体列表及每个成员实体的业务活动;
(2) 集团生产或提供的最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供应链方案、图案、
图表说明,以及占集团总收入5%及以上的产品或服务;
(3) 集团对无形资产进行开发、利用及其所有权的总体战略描
述,包括研发设施的位置和研发管理。
转让定价文件本地文档应包括以下信息:
(1) 公司简介:涵盖集团架构、所有权结构、组织结构及商业
活动;
(2) 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及独立性交易;
(3) 公司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情况;
(4) 公司财务情况;
(5) 公司影响价格及利润水平的非财务信息。
同时,本地文档还需要包括以下信息:
(1) 公司管理结构、组织架构及国内外与纳税人有特殊关系的
实体信息及国家;
(2) 公司业务方面的运营情况;
(3) 公司所采用的交易方案情况;
(4) 公司在过去5年中的每个年度采用的定价政策。
根据法规规定,纳税人必须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体要求
如下:
(1) 进行可比性分析;
(2) 选择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
(3) 基于可比性分析的结果和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测试关
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 记录上述确定独立交易原则或利润的每个步骤,以确保合
规性。
如果纳税人开展不同类型的业务活动,本地文档应按业务类型分
别准备。
转让定价文件国别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1) 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
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包括国家和地区名称、总收入、税前
利润、扣缴所得税、应缴所得税、注册资本、累计未分配利润、永久雇
员人数以及除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外的有形资产;
(2) 按国家和税收管辖区划分的集团成员名单和主要业务活动。
国别报告应在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完成。国别报告应与下一财年的企
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同申报。
(3) 财政部2023年第172号条例规定,企业集团的任何成员或与
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都必须提交说明(Notifikasi)。说明包含提
交国别报告的企业集团特定成员的身份及地区,以便税务总局通过跨
境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国别报告。如果纳税人是上一财年合并总收入不
低于11万亿印尼盾的母公司或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和母公司,纳税人
应在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向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工作底稿和说明。
说明应包括母公司印尼纳税人身份证明、非母公司的集团内其印尼公
司的身份证明、该集团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提交国别报告的义务说明。
说明必须用印尼语书写。
其他要求
法规对可比性分析的要求与经合组织(OECD)准则中概述的一致,
并且内部可比数据优于外部可比数据。另外,偶然的内部可比数据只能
用于偶然发生的关联方交易。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当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时,存在收入或费用被低估或夸大,从而导
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有权按照合理
方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以确保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①
。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
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估值法、业务
估值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
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
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
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
商品的独立交易价格。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
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交易净利润法以可
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
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利润分割
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
配的利润额。2023年发布的财政部2023年第79号条例包含关于有形资
产、无形资产和业务估值程序的指南。
虽然相关法规认可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方法,但在
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披露时,仅能选择上述五种转让定价方法,即: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
分割法。
转让定价调查
阶段一:转让定价调查的准备
准备阶段应主要根据调查机构的法规与条例进行,税审官员应注
重收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企业应在调查第一阶段向税务局提
供企业关联交易资料。
阶段二:实地调查
在调查第二阶段,税审官员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
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税收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
①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2011 年第 32 号税务法令。
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在确定关联交易的特征时,转让定价调查人员应特别考察关联交
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
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
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
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转让定价调查第二阶段包括以下步骤:
(1) 鉴定纳税人业务
鉴定关联交易的特点时,转让定价调查人员必须理解纳税人业务
和行业的特点、关联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供应链管理和纳税人的企业结
构。调查人员需通过比较纳税人和可比企业或行业平均水平的财务比率,
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初步分析,从而对利润转移的风险进行评估。
下列财务比率可以用作比较的基础:
①利润总额与销售额比率(毛利率);
①利润总额与已售商品的成本费用比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①销售利润率;
①资产回报率(ROA);
①资本运用报酬率(ROCE);
①贝里比率;
①资产负债比率;
①开发费用与销售额比率;
①营销费用与销售额比率。
此外,还需进行功能分析以确定纳税人和关联方各自承担的风险
和与风险相匹配的利润。
(2) 选择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是建立在可比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可
比性因素基于以下几点进行判定:
①商品和劳务的特点;
①功能、资产和风险的分析(FAR);
①合约条款;
①经济环境;
①经营策略。
如果缺乏可靠的内部可比数据,可以使用外部数据,例如国内和
国外的公开数据、商业数据库、伦敦金属交易所和其他数据库等。
此外,有必要收集额外的数据以评估纳税人业务中的无形资产以
及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纳税人做出的贡献。
在判定最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①每一种方法的优点和缺点;
①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性(基于功能性分析);
①应用选定方法或其他方法的可靠信息的可用性;
①关联交易和独立交易的可比性,包括为排除差异而进行的调整
的可靠性。
测试方的选定必须建立在功能分析和转让定价调查期间收集到
的数据、信息和事实的基础之上。总的来说,被测试方应不具有复杂
的功能,以及拥有较少或不拥有重大价值的无形资产。依据由转让定
价调查获得的可靠数据及证据支撑而做出的功能分析,转让定价调查
人员可以选择关联交易中的两个测试方,即纳税人(被调查方)和其
交易方。
(3) 适用独立交易原则应按以下阶段依次进行:
①进行可比性分析。如果交易之间的差异没有对价格或利润产生实
质影响,或者可以通过可靠、精确的调整来消除实质影响,则可以将
该交易看作是可比的。因此,应在关联方交易和独立交易之间进行比
较;
①使用下列手段来提高可比性:选择可比数据的标准、使用多个
年份的数据以消除经济或市场条件下的实质差异、对交易可比性产生
实质影响的因素进行调整;
①如果关联交易是密切相关的或持续的,则可以采用汇总的方
法;
①判定独立交易利润或价格。一旦确定了可靠的可比数据,就可
以使用选定的方法来进行价格和利润的比较。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独立交易原则在以下方面的应用:
①集团内部劳务
可以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成本加
成法和交易净利润法。转让定价调查人员应确认劳务真实发生,纳税人
已经收到相应的经济利益,同时劳务报酬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计算。
①无形资产
针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调查的过程包括以下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