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
合同
保 理 业 务 合 同
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 (在本合同中称“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在本合同中称“乙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甲方拟向作为保理服务提供者的乙方转让其基于商务合同所享有的应
收账款,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理服务。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第 1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
述的含义:
“本合同” 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国内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基于商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并由乙
方提供保理融资、坏账担保、应收账款催收和应收账款管理中的
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
“原债权人” 指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商务合同,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的卖
方,即本合同项下的甲方。
“债务人” 指基于与甲方之间的商务合同,从甲方处购入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经乙方选定的特定买方,其负有支付商务合同项下款项的义务。
乙方选定的特定买方为:
“次债务人” 指依据商务合同、商务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或分销合同对甲方负
有担保义务及/或付款义务的第三方。
“商务合同” 指作为原债权人的甲方与债务人所签订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
收取价款的商务交易合同及附件。
“转让日” 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
请书》上的落款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
则该转让日无效。
“转让后续期” 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应收账款的清偿之
日止的期间。
“回款专户” 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
中 称 “ 开 户 银 行 ”) 开 立 的 保 证 金 账 户 , 账 号
为 ,为应收账款的收款专户。
“应收账款本金”指在商务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甲方因提供商品、服务而有权
从债务人处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债务人已经支付的款项、甲方与
债务人依据其交易条件所认可的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金额、孳息、
定金、保证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
等其他款项。
“回购” 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
甲方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受让乙方向其反转让的应收账款的行
为。回购价款包括未偿还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
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有追索权保理”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乙方可以向甲方反转
让应收账款、要求甲方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无追索权保理”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乙方承担
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保理融资” 指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包括但不
限于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国内信用证、
开立保函等。
“信用限额” 指在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乙方承担坏账担保的最高限
额。信用限额具体可分为两类:循环信用限额和单笔信用限额。
循环信用限额是指在合同期间内,在信用限额内,可循环使用的
额度;单笔信用限额是指在合同期间内,在信用限额内,仅适用
于某一笔商务合同/订单项下应收账款叙作保理的额度。具体信
用限额金额及种类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国内保理信用限额核准
通知书》(详见附件二)为准。
“信用风险”
“不可抗力”
指债务人由于自身状况的缘故(包括客观上无力还款和主观上无
理拒付两种情况),拒绝付款、拖延付款或无力偿付商务合同债
务,使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但不包括债务
人因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拒付的风险。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
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
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
统故障、设备故障等。
“商业纠纷”
“已核准的应收
账款”
指债务人因对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
式及商业纠纷解决方式等)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
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
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是指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限额内,甲方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所
产生的,已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应收账款。
“担保付款” 对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在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乙方
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约定向甲方进行付
款。
“关联方” 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
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下的各
方。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 50%及以上的股权或
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重大影响,是
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
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日” 指自然日(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工作日” 指乙方正常的对外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章 应收账款转让
第 2条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兹此同意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
书》(详见附件一),将其作为原债权人而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应收账款,自转
让日起(含该日)移转于乙方享有(在本合同中称“转让”)。
本合同所称“应收账款”均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现时及以后所享有的以下全部权利和利益:
(1) 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
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孳息、违约金、
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
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2) 向债务人直接收取应收款项,以及自行受领债务人的偿付,并作为上
述款项最终的所有权人而保留所收得的应收账款;
(3) 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
内要求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给予
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4) 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被关闭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
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5) 就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放弃、给予豁免或延期等权利;
(6) 在应收账款项下设定的以及以保障应收账款为目的而设定的任何担
保、保险、预付款、所有权保留、坏账担保、有条件销售、优先权等
任何形式的担保性权益以及其他类似安排项下的权益,以及从属于应
收账款债权或与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权利(本项述及的各类权益在本合
同中称“担保权益”);
(7) 对应收账款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
在其上设定担保权益;
(8) 实现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权、抵
销权、管辖异议、时效抗辩等;
(9)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由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
利益。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乙方承担了商务合同项下
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第 3条 甲方在叙做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根据拟办理保理业务的不同种类向
乙方提供如下单据及相关文件:
(1) 商务合同;
(2) 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
(3) 货运证明或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证明;
(4) 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甲方须在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之前或同时,向乙方提交上述
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乙方认为必要,应将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否
则,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任何保理服务。
第 4条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拟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应收
账款转让申请书回执》(见附件一);如乙方未向甲方出具,视为乙方拒绝受让甲
方拟转让的应收账款。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中提出的拟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
款对应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并有权在《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回执》中表明对所
列明的应收账款不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和/或坏账担保服务。
乙方拒绝对所列明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和/或坏账担保服务的,不
影响乙方享有下述任一权利:
(1)乙方依据《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受让该申请书中列举的全部商务合
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
(2)乙方依据本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中甲方选定的具体保理服
务内容,为甲方提供乙方同意的保理服务,并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授信业务合同的
约定向甲方收取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三章 保理服务的内容
第 5条 乙方可为甲方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坏账担保、应收账款
催收和应收账款管理中的一项或多项。针对每笔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乙方为
甲方提供的保理服务,以甲乙双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回执中达成一致
的内容为准。
甲方仅申请乙方为其提供部分保理服务的,未选定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合同
章节或附件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 6条 对于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双方可选择通知债务人或暂不通知债务人。
针对每笔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是否通知债务人,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 7条 如双方选择通知债务人,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转让时即刻通知债务人
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甲乙双方应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详见附件三)或
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应收账款转让予乙方及相应的回款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将该
《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或载有转让给乙方条款及回款账户的发票送达债务人,
取得债务人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回执》(详见附件四)或债务人出具的
《发票收妥确认函》(详见附件五),在无法取得上述文件的情形下,应采取公证
送达(公证寄送)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
上述文件的取得作为该模式下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前提
条件。
第 8条 若根据商务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转
让需要通知次债务人时,本合同双方应向次债务人送达《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
并取得次债务人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回执》,在无法取得上述文件的情
形下,应采取公证送达(公证寄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 9条 如选择在该笔应收账款转让时暂不书面通知债务人该等应收账款转
让事宜的,乙方保留要求甲方按照其指示随时通知债务人及次债务人或者由乙方
随时直接通知债务人及次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的权利。为此,甲方应签署《应
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各一式两份并提交给乙方。
甲方应按照附件六的格式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变更通知书》,
取得相应回执,并确保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向回款账户进行付款。
第 10条 甲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后,双方选定如下第【 】种款项收
取方式:
(1)由债务人将款项直接支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回款专户;
(2)由债务人将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
第 11条 双方选定本合同第 10条第 1款第(1)项的,双方就相关事宜约定
如下:
(1) 甲方将回款专户及账户内款项向乙方出质,款项进入回款专户之时即
视为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保管。回款专户中任何时间所收到的款项均
作为乙方的质物。乙方有权解除回款专户中全部或部分款项的质押,
该解除质押的行为不视为乙方放弃对回款专户中其余款项的质押权
利。
(2) 甲方应在任何可能的诉讼、仲裁等事宜中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
(3) 在转让后续期内,甲方不得要求债务人将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付
款以汇入回款专户之外的其他方式支付给甲方或第三方,甲方应确保
债务人将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汇入回款专户和/或以其他方
式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从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款项,则
无论在该等款项进账前后,该等款项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只作为乙方
的受托人代乙方持有,甲方对债务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享有任何的所
有权。
(4) 在转让后续期内,甲方不得合并或迁移或撤销回款专户,但是,应乙
方书面要求的或者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5) 在转让后续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支取、
动用、使用、处分回款专户中的任何余额及该账户,或将回款专户中
的任何余额转入甲方的其他账户或第三方的账户。否则,乙方有权予
以拒绝。
(6) 为避免歧义,甲方兹此同意,在转让后续期内,乙方有权随时将回款
专户中的资金划付给乙方,而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对回款专户所做
出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行为。乙方对此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责
任。
(7) 在转让后续期内,如果回款专户的资金全部或部分地遭到中国境内的
有权机关的查封、冻结、扣划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或被依法监
管,致使乙方无法直接扣划的,除非此种查封、冻结、划转等行为是
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过错,否则甲方须根据乙方的书面要求,将相等
于回款专户中遭到查封、冻结、扣划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或被
依法监管等行为的资金的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结算账户中扣划等值
款项。
(8) 其他:
双方选定本合同第 10条第 1款第(2)项的,双方就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1) 甲方应就乙方款项收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能的诉讼、仲裁等)
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
(2) 在转让后续期内,甲方不得要求债务人将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付
款以汇入乙方账户之外的其他方式支付给甲方或第三方,甲方应确保
债务人将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付款汇入乙方账户和/或以其他方
式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从债务人处收到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款项,
则无论在该等款项进账前后,该等款项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只作为乙
方的受托人代乙方持有,甲方对债务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享有任何的
所有权。
(3) 其他:
第 12条 债务人付款后,乙方有权优先扣除保理费用、保理融资本息及其他
应由甲方支付的款项(如有)。
第 13条 如债务人未将款项直接付至上述账户,而是付至甲方其他结算账户
或以其他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给甲方,累计达到 3次,乙方有权停止提供保理融资
服务。
第 14条 因价格调整、退货等原因,甲方需要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冲减
时,应提交符合乙方规定格式的国内保理贷项清单通知。应收账款余额不能覆盖
乙方融资本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差额部分归还融资款项或补足保证金。
第四章 保理融资
第 15条 甲方申请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的,须在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
让申请书》之前或同时,向乙方提交相应融资方式(包括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
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对应的业务申请。
第 16条 根据不同的融资方式,甲乙双方应签订具体的授信业务合同,明确
融资及计结息等具体事项。甲方申请乙方以应收账款预支方式为甲方提供融资服
务的,甲乙双方应签署《保理融资合同(应收账款预支)》(详见附件七)。
第 17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信用进行评估,为甲方核定保理融资额度,该保
理融资额度为敞口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甲方尚未结清的所有融
资金额总额减去用于本协议项下保理融资担保的保证金总余额后的差额部分不
得超过该额度。
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为(小写) 元(大写:
人民币 元),额度有效期为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乙方提供的融资额度种类为
下列第 种类型:
(1)循环额度。融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对于超出部分乙方有权拒绝提供
保理融资服务。
(2)非循环额度。融资额度使用完毕后,即不再使用。
第 18条 乙方有权根据债务人或甲方的资信情况的变化以及债务人的付款
记录等情况,对已经核准的保理融资额度予以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
减少额度、延长或缩短额度有效期及取消额度等),乙方应在作出上述变更决定
后通知甲方所变更的额度。
第 19条 甲方符合乙方所要求的全部融资条件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保
理融资。
第 20条 对于有追索权保理,自转让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或存在,乙
方就其在本合同项下受让的应收账款享有对甲方的一切追索权利;同时,乙方亦
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1) 甲方在乙方的其他授信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2) 甲方发生了本合同及具体的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3) 应收账款存在虚假不实交易;
(4) 应收账款的基本要素与甲方提供材料不符,或甲方提供材料不实;
(5) 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在到期日未获清偿或未获全部清偿;
(6) 债务人在保理融资到期日之前提起商业纠纷,且商业纠纷提起后 15
天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保理融资尚未到期);
(7) 其他乙方认为须要求甲方回购应收账款的情形。
前款情形发生后,乙方随时有权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 减少或终止融资额度,或者降低融资比例;
(2) 调整融资额度有效期;
(3) 要求甲方回购应收账款,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和保理费用;
(4) 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应收账款和/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
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实际支出的差旅费、
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等);
(5) 要求甲方就债务人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宣布甲方在乙方的授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
或部分已使用的融资本金和利息、费用等;
(7) 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第 21条 对于无追索权保理,自转让日起,乙方就其已受让的应收账款放弃
对甲方的一切追索权利而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发生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乙方可就其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对甲方行使一切追索权,同时,乙方亦有权选
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1) 甲方在乙方的其他授信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2) 甲方发生了本合同及具体的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3) 应收账款存在虚假不实交易;
(4) 应收账款的基本要素与甲方提供材料不符,或甲方提供材料不实;
(5) 债务人在保理融资到期日之前提起商业纠纷,且商业纠纷提起后 15
天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保理融资尚未到期),或保理融资到期债务
人未付款并提出商业纠纷的;
(6) 其他乙方认为须要求甲方回购应收账款的情形。
前款情形发生后,乙方随时有权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 减少或终止本融资额度,或者降低融资比例;
(2) 调整融资额度期;
(3) 要求甲方回购应收账款,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和保理费用;
(4) 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应收账款和/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
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实际支出的差旅
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等);
(5) 要求甲方就债务人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宣布甲方在乙方的授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
或部分已使用的融资本金和利息、费用等;
(7) 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第五章 坏账担保
第一节 信用限额的申请及批准
第 22条 甲方申请债务人信用限额的,应向乙方提交评估申请。债务人的信
用限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国内保理信用限额核准通知书》为准。
第 23条 在乙方正式核准的信用限额内,甲方在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后应立即向乙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第 24条 在核准的循环信用限额有效期内,如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对特定债务
人的应收账款超过乙方针对特定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限额,超出部分将不受乙方核
准,但超出部分如被乙方确认受让并同意提供坏账担保服务,则超出部分将按付
款到期日的顺序补足额度内已被债务人或甲方偿还的金额,已经逾期或发生商业
纠纷的未受核准的应收账款不得转为已核准的应收账款。
第 25条 若甲方在信用限额有效期未向债务人发货、提供服务并叙做保理业
务,则乙方有权按下列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资信调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
第二节 信用限额的变更及取消
第 26条 甲方申请对债务人信用限额予以变更(包括增额、减额、展期、额
度种类变更)或取消的,应向乙方提出申请,是否变更及变更后的信用限额,以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 27条 在装运商品、提供服务前,甲方获得有关债务人资信不良信息的,
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悉或获得有关债务人资信不良信息的,有权变更或取消
原核准的额度。该变更或取消必须以电话或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通知,并随后发送正式书面文件。
第 28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取消已被批准的信用限额:
(1) 乙方已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违背了商务合同、本合同或具体的授信
业务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债务人已被确认是甲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集团成员或与甲方存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且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未告知乙方;
(3) 债务人一旦发生可能影响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解散、撤销、申请破
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被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
营所必需许可或证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
(4) 甲方与债务人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形;
(5) 应收账款存在重复转让或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形;
(6) 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乙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 29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变更或取消信用限额的通知前所有因履行商务合
同项下义务产生的应收账款是否属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取决于是否不超过变更
或取消前的信用限额及是否满足乙方要求的条件;收到通知后发货、提供服务所
产生的应收账款,其是否属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取决于是否不超过变更后的信
用限额及是否满足乙方要求的条件。甲方在收到取消信用限额通知后发货、提供
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均属不受核准之列。甲方承诺日后债务人清偿账款时,该
等款项应优先清偿信用限额内已核准的应收账款。
第 30条 如果在装运商品、提供服务前,甲方得到乙方取消该额度的通知,
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装运商品、提供服务,否则发
货后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节 担保付款
第 31条 因债务人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未能于某个商务合同的应收账款到
期日后第九十日或保理融资到期日(以二者较晚者为准),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
支付全部应收账款本金的,乙方应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第九十日或保理融资到期
日(以二者较晚者为准),在不超过正式核准的债务人信用限额内,就甲方已核
准的应收账款本金未获偿付部分进行担保付款,乙方提供融资的,所支付款项应
先行扣除乙方对甲方已发放的未偿保理融资本息(含逾期利息及复利)、违约金
及相关费用。
第 32条 乙方不承担商务合同项下除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本金余额以外的应
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第 33条 乙方向甲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后,对于以该同一债务人为付款人的
全部应收账款,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新的保理融资。
第 34条 乙方进行担保付款后,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积极协助乙方向债务人进
行催收,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可能的诉讼、仲裁等事宜中提供协助。
第四节 商业纠纷及反转让
第 35条 一旦得知商业纠纷发生,乙方或甲方应立即向对方发送商业纠纷通
知,该通知中应包含其所了解的有关账款及商业纠纷性质的一切细节与信息。双
方应在乙方收到或发出商业纠纷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商业纠纷的进
一步信息。在乙方收到或发出商业纠纷通知时起,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将被暂时视
为未受核准。
第 36条 如果甲方和债务人之间发生商业纠纷,甲方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以尽
快解决商业纠纷,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可协助甲方尽快解决商业纠纷,但不介
入甲方与债务人之间的商业纠纷。在商业纠纷解决前,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发放
新的保理融资。
乙方对甲方已进行担保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清偿担保付款金额及其依照本
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
第 37条 发生商业纠纷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应收账款反转让/回购通知,
将乙方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反转让给甲方,如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的,甲方应立即
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否则,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
何账户中或从其他收入款中扣款;若届时甲方账户资金不足,乙方有权采用任何
方式向甲方追索,甲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并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全部
费用。在甲方未能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有权不将应收账款反转让事宜通知
债务人,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仍属于乙方所有。
第 38条 无论是否进行了反转让,一旦在满足本合同第 39条规定的所有前
提条件下并在本合同第 40条规定的期限内,商业纠纷得到了有利于甲方(包括
负责对债务人破产财产进行代管的人的认可)的解决结果,则乙方应视商业纠纷
涉及的账款为已核准的应收账款(不超过有利结果的范畴),并承担坏账担保责
任。
第 39条 乙方将商业纠纷涉及的账款重新视为已核准的应收账款的前提条
件为:
(1)甲方履行了持续努力解决商业纠纷,确保商业纠纷尽快得到解决的义
务;
(2)甲方定期详细地向乙方通报协商、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
(3)解决的结果要求债务人在协商解决之日或判决、裁决生效(诉诸法律)
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款。
第 40条 乙方将发生商业纠纷账款重新视为已核准的应收账款的期限为:
(1)在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为一百八十日;
(2)在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下,为一年半;
以上期限从按照本合同第 35条的规定自乙方发出或收到商业纠纷通知时开
始起算。
第 41条 在乙方根据本合同第 38条、第 39条和第 40条的规定将发生商业
纠纷账款重新视为已核准的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如账款已反转让给甲方,则解决
结果赋予甲方的所有权利立即自动转让给乙方享有,甲方应将该笔应收账款再次
转让给乙方。在乙方承担坏账担保责任之后,甲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乙方
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 42条 本节约定同样适用于无追索权保理融资项下发生商业纠纷及回购
情形。
对于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一旦得知商业纠纷发生,乙方或甲方应立即向对方
发送商业纠纷通知,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债务人之间的商业纠纷。在商业纠纷解决
前,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发放新的保理融资。
第六章 应收账款催收
第 43条 乙方接受甲方申请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乙方将采取电话、
函件、上门催收、诉讼仲裁等合法手段,并基于甲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督促债
务人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第 44条 对于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已经通知债务人的,乙方应于应收账款到期
日前五到十日,向债务人进行催收并做好记录;对于应收账款转让事宜暂不通知
债务人的,乙方应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五到十日向甲方提示向债务人进行催收。
第 45条 乙方对于所注意到的可能对账款催收及债务人资信产生负面影响
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
第 46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收账款项下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就乙方款项收取事
宜(包括但不限诉讼、仲裁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 47条 乙方在应收账款催收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拟采
取公证、鉴定、保全、诉讼或仲裁措施的,应先与甲方就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协
商,在取得甲方明确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如甲方不同意乙方采取上述手段进
行催收或双方对费用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甲方同意乙方无条件将该应收账款
反转让予甲方或向乙方回购应收账款,乙方有权解除对甲方所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 48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不代表乙方为债务人支付商务
合同项下的款项提供任何担保或承诺,乙方并不保证债务人一定能依约支付商务
合同项下的款项。
第七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 49条 乙方接受甲方申请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乙方应依照甲方提
供的单据,及时记录每一笔销售金额,并每 (周/月)与甲方核对一次。甲
方在收到对账单后,如有异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在该七个工作日内,
乙方没有接到甲方对于该对账单账务情况的书面异议,该对账单即被视为被甲方
接受和认可。
第 50条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以下第【 】项报告以便甲方核对相关账目:
(1) 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
(2) 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3) 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
(4) 企业应收账款分析表;
(5) 其他:
第 51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 52条 乙方将依据合同和行业惯例,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
服务,但受限于信息收集的渠道和途径,以及甲方对乙方协助的程度,乙方并不
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绝对准确和完整,亦不保证债务人一定能依约
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款项。
第八章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第 53条 甲方兹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
(1) 甲方保证将有关应收账款的全部文件资料提交给乙方并已经就相关
的重要情况向乙方做出了说明,甲方保证商务合同项下交易真实合法,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与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
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误导。
(2) 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甲方已取得转让应收账款所必需的其内部
的和/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做出的任何
转让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协议
或承诺。
(3) 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甲方已经完全适当地履行完毕其在商务合
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4) 无论乙方是否或应否知悉或认可,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应收账
款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已属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以及甲方
内部的会计制度而已被或将被合法地确认为真实存在且数额确定的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之全部或任一部分均不存在任何的瑕疵,并且,
应收账款的任何部分都不存在由任何第三方享有的任何担保权益或
信托权益,应收账款的任何部分亦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转让日之后,
甲方也不会设定上述权益或将应收账款的任何部分再次转让给任何
第三方。
(5) 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债务人等各项义务与责任,并将严
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商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在商务合同
项下的全部保证、承诺、义务与责任,以使债务人无权就乙方受让的
应收账款的任何部分提出任何抗辩、反索赔或抵销。
(6) 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债务人没有拖欠商务合同项下已到期的任
何款项,也没有违反商务合同的任何行为。
(7) 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及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所有权利完全实现之
前,债务人对甲方不享有任何先于应收账款或与应收账款同时到期的、
在转让日当时及预期以后将可以与应收账款相抵销的债权。
(8) 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之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与债务人对商务合同的任何内容做出变更、终止、宽延或放
弃。
(9) 当甲方发现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经营状况、地址或
资信情况等发生任何变化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 在转让后续期内,甲方不得合并或迁移或撤销回款专户,但是,应
乙方书面要求的或者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1) 债务人与甲方采取“先赊销后票据”方式结算的,非经乙方同意,
甲方不得自行向债务人收取票据再转交乙方,甲方应根据不同的情形,
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票据贴现、质押、代保管等手续。
(12) 在转让后续期内,甲方应将其自债务人收到的任何与已转让的应收
账款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甲方获悉的债务人违反商务合同的情况,在
收到或获悉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转递或通知给乙方。
(13) 甲方应配合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
作规则》中应收账款登记的相关要求,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
记公示系统”对拟受让的债权进行查询并办理转让登记。
(14) 甲方应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及债务人经营和
财务情况以及商务合同履行情况的文件。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及债务
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
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
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
重大负债、解散、撤销、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被
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需许可或证照等,或涉及重大
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应在收到或获悉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15) 如果甲方是债务人的关联方,甲方已经向乙方作出全面、准确的披
露。
(1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其对特定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17) 甲方保证在保理融资到期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本
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积极协助乙方向债务人进行催收。
(18)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按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保理服务费。
第九章 保理费用及支付
第 54条 乙方有权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及提供的服务项目,向甲方收取
如下第【 】项保理费用。
(1)乙方提供坏账担保服务的,保理费用按如下标准计算:
(2)乙方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保理费用按如下标准计算:
(3)乙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的,保理费用按照如下标准计算:
(4)其他:
第 55条 甲方应当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保理费用:
(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保理费用。甲
方授权乙方通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如下账户扣收相关保理费用: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2)乙方在收到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后,将优先扣收本合同第 25条(如有)
和第 54条规定的乙方保理费用。
(3)其他:
第 56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均认
可该收费标准。
本合同项下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如下:
乙方承诺不得单方面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的除外。若因市场变化等原因,乙方确需提高本合
同项下收费标准的,应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
不接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可拨打
【 】或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58)进行咨询或登录乙方网站【http://
第十章 担保措施
第 57条 本合同采用以下如下担保方式:
上述担保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下列担保合同:
序号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担保人
1
2
3
4
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上述担保方式发生变更或本合同签署时尚无法办理具
体担保登记手续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并同意:甲方保证届时按双方的约
定变更担保方式并督促变更后担保人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和/或督促担保人在符合
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后 3日内办理有关担保登记手续,否则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 5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违反其在本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其在本合同及附件
做出的任何声明或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不准确、不全面的,或是具有误导性
的;
(2)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之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存在瑕疵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支付融资本息、保理费用或其他应由
甲方支付的款项的;
(4)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向乙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本合
同,或者乙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
行合同的;
(6)债务人未将款项直接付至乙方回款专户或乙方指定账户,而是付至甲
方其他结算账户或以其他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给甲方,甲方并未及时通知乙方或根
据乙方要求划付的;
(7)甲方在得知商业纠纷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的;
(8)甲方终止营业或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清算、解散、
指定管理人或其他同类程序;
(9)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理融资或者坏账担保服务的,甲方在与乙方之间的
其它协议项下发生违约事件的;
(10)甲方存在其他不履行本合同及附件义务,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不
符合约定,或发生任何违反本合同及附件其他条款的行为的。
若甲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
(1)向甲方发出违约通知书,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本合同;
(2)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3)就乙方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对甲方行使一切追索权;
(4)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5)甲方在此不可撤消地授权乙方有权随时自行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的
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对于扣划不足的部分继续向甲方追偿;
(6)停止甲方保理融资额度和/或停止为甲方核准的特定债务人信用限额的
使用,提前收回融资,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7)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为维护己方受到另一方违约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
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缴纳和支出的费用、律师
费和差旅费),概由违约的一方负担和赔偿。
第 59条 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费用、乙方实现主债权
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须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 60条 对于有追索权保理,保理融资到期后,债务人未全额回款或甲方未
全额偿还保理融资本息的,如乙方以应收账款预支方式向甲方提供融资,乙方除
有权行使第 58条约定的权利外,有权于融资到期日次日作转逾期处理,并以逾
期利率(融资利率上浮 50%)向甲方计收逾期利息,如乙方以其他方式向甲方提
供融资,乙方有权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授信业务合同的约定计收相关逾期
利息。
第 61条 对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如保理融资到期日早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
第九十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可视情况将保理融资到期日延至
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第九十日:
(1)在原定融资期限内未发生商业纠纷;
(2)甲方同意并以实际行动继续向乙方支付利息和费用;
(3)甲方允许并配合乙方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方式向债务人进行
催收。
如果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则乙方自动解除对该笔应收账款的坏账担保
责任,如乙方以应收账款预支方式向甲方提供融资,乙方除有权行使第 58条约
定的权利外,有权于原定融资到期日的次日作转逾期处理,并以逾期利率(融资
利率上浮 50%)向甲方计收逾期利息,如乙方以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融资,乙方
有权按照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授信业务合同的约定计收相关逾期利息。
第十二章 义务的连续性
第 62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
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十三章 权利的累加性
第 63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
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
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
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
第 64条 本合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 65条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
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向 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第 66条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
期 年。合同到期后,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未结业务继续按照原协议规定办
理,直到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第 67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
书面协议。
第十七章 其他
第 68条 除非附件中明示可加盖预留印鉴的,甲方在办理具体保理业务时,
应加盖公章。预留印鉴详见附件八,对授权签字人及预留印鉴的变更,甲方应在
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
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69条 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因本合同所发出或提出
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往来应采取中文书面方式,并按本合同首部所列
的联系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由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的邮政挂号信函或按本合同所
列的传真号码发给收件的对方,同时列明收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任何一方发出的文件在到达收件的对方时即为送达。对文件是否到达有争议
的,凡以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或邮资付讫挂号发出的,以收件方签署的收条或从
事专人递送或特快专递业务的公司或邮政机关的查询回单为准;凡以传真发出的,
以发出方的传真机自动打印出的发送记录单为准。
凡本合同约定必须是原件的任何文件,任何一方不得仅使用传真方式发出和
送达,违者无效。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做出变更的,
应在其所预定的变更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其预定的变更通知给对方。否则,
对方在得到通知前已发给变更一方的文件,即使因变更没有到达收件的一方,仍
视为送达。
第 70条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
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 71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 72条 本合同的正本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
执
份,以遵照执行。
第 73条 其他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 74条 本合同项下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非工作日的,以非工作日后的第
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 75条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得的款项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实
现主债权及担保权益的费用;(2)违约金;(3)保理费用;(4)复利;(5)
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上述充抵顺序。
第 76条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
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 】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签字页)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一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编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根据贵行与我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国内
保理业务合同》,我方兹此确认我方在下述商务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已如约履行
完毕,现申请将以下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转让给
贵行,上述转让以下述第【 】项方式进行:
(1)通知债务人;
(2)暂不通知债务人。
我方申请贵行为我方提供如下第【 】项保理服务:
(1)保理融资,具体融资方式为:( )预支价金,(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 )开立保函,( )开立进口/国内信用证,( )其他 (请在选定的具体
融资方式前的括号中划√,未选定的划×);
(2)坏账担保;
(3)应收账款催收;
(4)应收账款管理。
(请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选择性地填写上述第(1)项至第(4)项中的某
一项或某几项数字,以确定具体的保理服务内容。需要提供有追索权保理服务的,
须至少选择保理融资,并不得选择坏账担保;需要提供无追索权保理服务的,须
至少同时选择保理融资和坏账担保。)
序
号
债务
人名
称
合
同
号
合同
签订
日期
合
同
金
额
付
款
条
件
发
票
号
应收
账款
本金
债务
人地
址
债务人联
系人及联
系方式
应收
账款
到期
日
1
2
3
4
合
计
我方确认:
已在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定义的词语在本《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
中具有相同含义。
我方郑重声明:
1.上述的应收账款贸易背景真实、合法和有效,转让贵行前我司享有完整和
唯一的收款权利。
2.以上应收账款中所列明的债务人名称和债务明细记载正确。
我方同意:
在贵行受让上述应收账款后,由贵行负责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
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转让登记,贵行有权将本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贵行回
执作为贵我双方达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将其电子版本上传至中国人民
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同时我方承诺:
1.我方已提供了自转让登记起过去四个月内使用的所有名称,并且一经贵行
要求,我方将向贵行提供在有权机关登记或备案的与名称变更有关的所有文件。
我方法定注册名称发生变更的,将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行。
2.在登记内容发生变动、或者登记内容出现遗漏、错误时,我方将协助贵行
办理变更登记。
3.我方同意贵行可以在初始登记/上一次展期登记届满前九十日内办理转让
登记的展期登记,新的登记期限由贵行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相关内容自
行决定。并且贵行在办理任何变更登记和展期登记时,无需获得我方的进一步授
权。
4.贵司可根据我方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填写登记事项。如果由于我方提供的材
料虚假、错误、不完全或未更新登记信息等原因,给包括贵行在内的任何人造成
损害或损失的,由我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就该等损害或损失作出全额补偿。
5.我方放弃就贵行所作的转让登记提出异议登记的权利,并且在我方所知的
最大范围内,如任何其他人提出或将要提出该等异议登记,我方应当立即告知贵
司。
我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特此申请,敬请贵行对我方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章)
年 月 日
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回执:
经审核,我行同意受让 公司编号为 的《应收账款转让申
请书》所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本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
经我行审核,对于下列表格中载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我行不提供
保理融资服务和/或坏账担保服务,但同意提供贵司选定的其他保理服务。
(如适用请填写,如不适用请用对角线划去):
序
号
债务人
名称
合同号 发票号 应收账款本金 不提供服务种类
1
2
3
4
合
计
我行同意按照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所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
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转让登记。
本申请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国内保理信用限额核准通知书
国内保理信用限额核准通知书
编号:
致: (甲方名称)
根据贵司的申请,我行正式核准的债务人信用限额如下:
债务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商品、服务的名
称
核准信用限额 生效日: 有效期截止日:
[]此额度为循环信用限额额度性质
[]此额度为单笔信用限额,只适用于第()号基础交易合同/
订单下交易,不可循环使用。
拒核额度或附加
条件的理由
其他
注:本通知书中我行为债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不作为我行的融资发放依据,
国内保理业务的融资发放条件将以贵司与我行正式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为准。
特此通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
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
(适用于通知债务人)
编号:
[债务人名称] :
关于 公司(以下简称“原债权人”)与贵司(作为债务人)订立的
下述列表中载明的商务合同,原债权人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
下简称“中信银行”)在此向贵司通知如下:
(1)自 年 月 日(以下简称“转让日”)起,原债权人将其在下
述列表中载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转让给中
信银行;
序
号
债务
人名
称
合
同
号
合同
签订
日期
合
同
金
额
付
款
条
件
发
票
号
应收
账款
本金
债务
人地
址
债务人联
系人及联
系方式
应收
账款
到期
日
1
2
3
4
合
计
(2)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中信银行作为新债权人有权要求贵司履行上述
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贵司应自收到本确认函之日起,将相关票据于上述商务合
同约定的交付之日直接交付中信银行或将上述商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于
其到期之日付至如下账户或中信银行另行通知的其他账户:
户名: ,
开户行:中信银行 ,
账号: 。
(3)为避免歧义,原债权人和中信银行在此确认:原债权人在商务合同项
下的任何义务和任何责任都不转让给中信银行而仍由原债权人承担,中信银行不
承诺接受、代为履行原债权人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本确认函一式三份,原债权人、中信银行和贵司各执一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联系方式: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公司(公章)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
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章): 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双方签署日期以较后签署一方填写并以该方的签署日期为准)
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
(适用于通知次债务人)
编号:
[次债务人名称] :
关于 公司(以下简称“原债权人”)与贵司(作为次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订立的 合同(合同编号: ),原债权人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在此向贵司通知如
下:
(1)根据中信银行与原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及中信银行和原债权人于 年 月 日共同向
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发出的编号为 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
原债权人已将下述列表中载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担保权利
等全部权利及权益自 年 月 日(以下简称“转让日”)起转让给中信银
行。
序
号
债 务
人 名
称
合
同
号
合 同
签 订
日期
合
同
金
额
付
款
条
件
发
票
号
应 收
账 款
本金
债 务
人 地
址
债务人联
系人及联
系方式
应 收
账 款
到 期
日
1
2
3
4
合
计
(2)自转让日(含该日),上述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担保权
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均由中信银行行使,原债权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其在上述商
务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该项转让行为并未改变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商务合
同的其他内容以及原债权人与贵司签署的 合同(编号为: )的
其他内容,不会给贵司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贵司应继续履行在该合同中的义务。
如涉及该合同项下贵司须向原债权人履行之支付事宜,贵司应自收到本确认函之
日起,将相关票据于该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直接交付中信银行或将贵司的全部应
付款项于其到期之日付至如下账户或中信银行另行通知的其他账户:
户名: ,
开户行:中信银行 ,
账号: 。
(3)为避免歧义,原债权人和中信银行在此确认:原债权人在商务合同项
下的任何义务和任何责任都不转让给中信银行而仍由原债权人承担,中信银行不
承诺接受、代为履行原债权人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本确认函一式三份,原债权人、中信银行和贵司各执一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公司(公章)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章): 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双方签署日期以较后签署一方填写并以该方的签署日期为准)
附件四 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回执
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回执
(适用于债务人发出)
编号:
公司(原债权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关于我方(作为债务人)于本回执落款之日收到 公司(以下简称“原
债权人”)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发
来的、落款签署日期为 年 月 日的编号为 的《应收账
款转让确认函》,我方在此确认:我方与原债权人之间的交易背景真实,原债权
人已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主要义务。无论上述《应收账
款转让确认函》列表中载明的商务合同是否允许原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我方同意
原债权人将其在该列表中载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全部权利
及权益转让给中信银行,该《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及其所有内容对我方发生法
律效力,我方将向中信银行承担和履行上述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保证自收到
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之日起,将按照相关约定将票据直接交付中信银行
或将所欠原债权人的所有款项支付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指定的账户。
我方联系人为:
姓名: ;
电话: ;
传真: ;
邮箱: 。
我方上述承诺构成我方向中信银行做出的独立的承诺。
债务人: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回执
(适用于次债务人发出)
编号:
公司(原债权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关于我方(作为次债务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原债权人”)
于 年 月 日订立的 合同(合同编号: ),我方于本回执落款
之日收到 (原债权人)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下称“中
信银行”)发来的、落款签署日期为 年 月 日的编号为
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我方在此确认:我方已经知悉自 年 月 日
起,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列表中载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
关的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均由中信银行行使,原债权人有义务继续履行
其在商务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该项转让行为并未改变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
商务合同的其他内容以及原债权人与我方签署的 合同(编号
为: )的其他内容,不会给我方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我方将继续
履行向中信银行承担和履行在上述合同中的义务。
我方联系人为:
姓名: ;
电话: ;
传真: ;
邮箱: 。
我方上述承诺构成我方向中信银行做出的独立的承诺。
次债务人: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发票收妥确认函
发票收妥确认函
编号:
致: 公司(原债权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我司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已接受 公司
(以下简称“原债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货款或服务价款共计人民币(大
写) 元(小写:RMB 元),我司尚未付款。现我司
收到如下发票:
序号 发票号码 发票金额
1
2
3
4
5
我方在此确认:
我方与原债权人之间的交易背景真实,原债权人已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
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主要义务。无论商务合同是否允许原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我
方同意原债权人将上述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转让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该转让对我方发生
效力,我方将按照相关约定将票据直接交付中信银行或将款项付款至如下账户:
户名: ;
开户行:中信银行 ;
账号: 。
我方联系人为:
姓名: ;电话: ;
传真: ;邮箱: 。
债务人: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变更通知书
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变更通知书
编号:
致: 公司(债务人)
贵公司与我司于 年 月 日已签订下述商务合同,就货物销售事宜
达成一致,主要交易要素如下(或见附表):
序号 合同编号 发票号 发票金额 付款日
现因我公司财务结算需要,须变更上述合同项下回款账户。请贵司在上述
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直接付款至:
户名: ,
开户行:中信银行 ,
账号: 。
请贵司予以确认,特此通知。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章)
年 月 日
确 认
回 执
致: 公司(原债权人)
我司已经收到贵司于 年 月 日向我司发出的编号为
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变更通知书》,我司谨确认上述应付款项并将按上述
通知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该账户。特此确认。
回执签收方: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保理融资合同(应收账款预支)
保理融资合同(应收账款预支)
编号:
本《保理融资合同(应收账款预支)》(以下简称“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1) 公司(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一家依照中国法
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和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中称“乙方”),其营业地址
为 。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国内保
理业务合同》;以及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以下第
【 】项融资服务:
(1)有追索权保理融资;
(2)无追索权保理融资。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第一章 应收账款预支金额
第 1条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预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元)。
第 2条 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预支金额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融资金额等于乙方确认受让并同意提供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本金×
%。
(2)其他方式: 。
第 3条 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商务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乙方为
甲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月/日。
实际融资期限、实际融资日、融资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凭证所记载
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保理融资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融资利率
第 4条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利率为年利率,本合同项下实际单笔融资日与本
合同签订日间隔在六个月以内(含)时,融资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以实际融资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利率 (上/下)
浮 (%或 BPs),即本合同的融资利率为 %。
(2)以本合同签订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利率 (上
/下)浮 (%或 BPs),即本合同的融资利率为 %。
如实际单笔融资日与本合同签订日间隔超过六个月时,乙方有权按照届时乙
方相关利率政策调整该笔融资利率,具体融资利率调整方式由双方协商重新明确,
具体融资利率以保理融资凭证为准。
第 5条 保理融资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利率调整方式。
(1)固定利率,融资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融资利率为
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照
本合同第 4条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① 自实际融资日起,每(大写) 个月(1/3/6/12)调整一次利
率,利率调整日为实际融资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实际
融资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② 自实际融资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 年 月 日,并从
利率调整日后每(大写) 个月(1/3/6/12)调整一次利率,利
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
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③ 自实际融资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为本融资利率的调整日。
④
第 6条 执行浮动利率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消(或不再更新)对应
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将由双方协商重新明确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融
资利率确定方式及调整方式,或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统一意见执行。
第三章 融资发放
第 7条 当甲方在转让日之前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同意将应收
账 款 融 资 金 额 付 至 甲 方 在 乙 方 开 立 的 融 资 发 放 账 户 ( 户
名 : , 开 户 行 : , 账
号: ):
(1) 甲方提交已签字盖章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保理融资凭证》;及
(2) 甲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
(3) 甲方提交商务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乙方认为必要,应将
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及
(4) 甲方提供与本合同应收账款项下应收账款相关的专用发票及加盖公
章的复印件(如乙方认为必要,应将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在发票原
件上注明应收账款转让予乙方,甲方确不能提供发票的,甲方已出具
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发票的承诺;及
(5) 甲方提交货运证明或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证明及加盖公章
的复印件(如乙方认为必要,应将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及
(6) 甲方在编号为 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所有声明和保证
持续有效;及
(7) 双方约定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
让确认函》的回执,或《发票收妥确认函》,或表明通知书已送达的
公证文书(不能取得债务人确认回执的);及
(8) 双方约定暂不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甲方已签署《应收账款
转让确认函》各一式两份提交乙方,并提交债务人签字盖章的《应收
账款回款账户变更通知书》回执;及
(9) 人行登记系统打印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结果,登记结果须与业务文本
相关登载内容一致;及
(10) 甲方和债务人届时不存在其无力偿还或支付到期负债或其他危及、
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其履行商务合同和/或本合同的能力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被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
需许可或证照、丧失法人资格、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
产、进入清算程序、作为被追究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行政处罚、
财务状况恶化等;及
(11) 甲方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未解决的商业纠纷;及
(12) 其他: ;及
(13) 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还款和结息方式
第 8条 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融资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
① 先收利息,到期还本;
② 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③ 一次性还本付息;
④ 其他方式:
(2)采用上述第②种还款方式的,首次结息日为 年 月 日,结息
方式为以下第 种:
① 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 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② 按月结息,每月的 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③ 其 他 方
式: 。
(3)如本合同项下融资采用先收利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时,在转让后
续期内,如果甲方在融资到期日前提前清偿融资的,乙方将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就该笔应收账款支付额外款项:
①P= F×R×D/360
其中:P代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额外款项; F代表甲方于该笔融资到期日
前提前清偿的金额;R代表应适用的融资利率(以年利率为准);D代表该笔融
资实际还款日起(包括该日)至保理融资凭证载明的融资到期日(但不包括该日)
之间的天数。
②其他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额外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 9条 如双方选择本合同第 8条第(2)款项下第①种或第②种方式结息,
则甲方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甲方应付利息=实际融资余额×计息期间的实际天
数×融资利率/360天。本合同项下融资自甲方首次实际融资日起计息,计息期间
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确定,利息支付当日不计息。若保理融资期间内甲方实际融
资余额发生变化的,甲方应付利息分段计算。
第 10条 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结束当日营业之前,在乙方开立的回款专户中
备足相应金额,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划;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
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如结息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
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
付息。
第 11条 保理融资到期时,应利随本清。如融资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
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融资的,按融资利率计收
利息,但应扣除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按融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
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融资的,按融资利率加收到期日与
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未
归还融资的,按逾期处理。
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照逾期利率(融
资利率上浮 50%)计收复利。
第五章 融资的担保
第 12条 本合同项下融资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上述担保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下列编号的担保合
同:
序号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担保人
1
2
3
4
5
第六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13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权利、履行如下义务:
(1)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提取和使用融资。
(2) 甲方应在保理融资到期日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本金、
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3)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
及债务人经营和财务情况以及商务合同履行情况的文件。
(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
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
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应至
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落实本合
同项下融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融资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商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乙方因
甲方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
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
(7) 如发生对本合同的应收账款或融资款项获得清偿有不利影响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
停业、歇业、解散、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被吊
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需许可或证照、被撤销、财务状
况恶化等,甲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
知乙方。
(8)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
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 如果债务人提出商业纠纷,甲方保证将竭力督促其在应收账款到期
日前或到期日后九十天内提出,并将其知悉的与商业纠纷有关的一
切情况立即通知乙方。如果由于甲方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的商业纠纷
提交期限长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九十天或者双方未约定商业纠纷提
交期限,从而使得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九十天之后的任何时间
提出商业纠纷,则乙方有权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甲方保证
无条件回购并支付回购价款。
(10) 甲方应在知悉债务人可能发生对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存在不利响
的任何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涉及
重大诉讼及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停业、歇业、解散、申请破
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被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
营所必需许可或证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并按乙方要求予以
积极配合,及时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及保全措施以保证应收账款债权顺
利清偿。
(11)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回购未获清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支付本合同
约定的利息及保理费用等。
(12)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 14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权利、履行如下义务:
(1) 乙方有权对甲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并有权要求
甲方给予全部必要的协助。
(2) 在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并满足本合同第 7条约定条件的前
提下,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融资金额。
(3) 乙方有权根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本合同约定行使追索权。
(4)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
义务。
第八章 其他
第 15条 本合同是编号为 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附
件,本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规定。
第 16条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
期 年。合同到期后,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未结业务继续按照原协议规定办
理,直到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第 17条 其他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 】的《保理融资合同(应收账款预支)》的签字页)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八 预留印鉴样本
预留印鉴样本
编号:
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 签字样本 授权期限 预留印鉴
甲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