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管理)中国资产管
理公司运营状况分析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状况分析
对处于改革转轨过程的经济来讲,企业总体素质的提高和
诚信的建立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国有商业银行以及
其他商业银行仍然面临着市场竞争、业务稳健拓展和盈利提高
的持续经营压力,不良资产比率上升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
此,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大批量不良资产的处置仍然需要
通过 AMC的专业化处理。建立专门的政策性的 AMC,能够有效
降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行为,提高资产处置专业
化水平。
AMC的资产处置模式
20世纪 90年代未,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积累
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分散处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成立
AMC(采用集中处置模式、由政府发起设立的不良资产专门处置
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置成为一项现实选择。
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 AMC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包
括:依法清收、以物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打包出售、
信托处置、破产清算等。
一是债权转股权。指银行或 AMC把原来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转变为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关系。截至 2004
年 6月底,AMC实施债转股项目 557户,金额 3061亿元,自
2000年 4月以来已累计停息 800亿元以上。其中,已注册新公
司 456户,转股金额 2037亿元。二是打包出售。不良资产的打
包处置方式与传统的诉讼、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按户处置方
式相比,具有处置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AMC努力开拓国内
外两个市场,对不良资产批量打包出售,并进行网上拍卖交易
和债权资产拍卖交易,开展了国际和国内招标的处置活动,加
快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三是对不良资产进行信托处
置。2003年 6月,华融公司将 22个省市 256户企业 亿
元债权组成一个资产包,委托给中信信托(受托人)设立财产信
托,期限 3年。中信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首先将这笔财产
信托设立成自益性信托,华融公司作为惟一受益人,取得该信
托项下全部(优先级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华融再将其取得的优
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优先级受益权的预计收益率为
%。四是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2001年 10月,颁布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
定》,此后又陆续颁布了其他配套法规。四家 AMC纷纷与摩根
士坦利、高盛、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国际知名投资银行合
作,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也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截至 2005
年 3月底,中国批准设立了 10家外商投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
整体债权和实物资产近 900亿元人民币。
AMC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家 AMC运营 6年多时间,在银行财务重组,处置不良资产,
推进企业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仍然面临着较多问
题。
一是 AMC的法律环境不完善。目前,缺少有关银行不良资产处
置和 AMC的专门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虽然确定了
AMC的法律地位,但其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次较低。
二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较多。目前部分地方政府把 AMC处置不
良资产当成企业减少负担的机会,不断向 AMC要求加大减免企
业债务的幅度。有的地方政府支持或是默认企业逃废债务,干
扰 AMC处置资产工作。
三是 AMC业务开展面临较多困难。
资产评估存在较多问题。对于不良债权的评估,中外理论和实
践都缺乏统一规范。债务人不配合导致评估难以实施。债务人
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工企业、"三无企业"、注销或吊销
营业执照的项目,不具备评估的规范条件。在向外资打包出售
不良资产时,定价差异更加明显。外资定价方法是计算贴现现
金流,在计算可回收现金流时,很大程度上依据法律诉讼的胜
诉率确定现金回收比率。
债转股的实际操作出现偏差。债转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使银行
和 AMC通过从债权人到股东的身份转变,能在企业的资产重
组、经营管理中享有更大的话语权,以实现盘活不良资产的目
的。然而,部分拟转股资产长期处于"非股非债"的悬空状态。
资产评估水分多,AMC股权受损严重。股权管理难以落实,AMC
股东权益缺乏保护。债转股企业退出机制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目前,中国已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
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但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模
式(SPV)可分为信托型和公司型等类型。信托型(SPT),即将贷
款资产信托于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上述资产所产生的现金
流为偿付基础,向资本市场发售信托受益凭证。公司型(SPC),
则基本上由专业的贷款证券化公司向商业银行购买信贷资产,
以该资产为基础向市场发行有价证券产品。中国现有《公司
法》并没有认可资产证券化这种操作模式,使得资产证券化运
作主体(SPV)的设立和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中国信贷资产证
券化试点主要采用信托型(SPT)模式,而作为信托资产的债权的
性质与《信托法》中信托财产的性质并不完全符合,因此以信
贷资产作为信托资产缺少法律依据。资产证券化是创新性的投
融资工具,作为投融资成本的税收直接影响着其效率的发挥,
如果没有实行减免税,有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由于成本过高而
失去经济意义。
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相互混合中的风险。随着 AMC资产来
源的多元化,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混合管理和处置的矛盾
日益突出。一方面政策风险较大,主要表现在:"政策性破产"的
影响以及后两次剥离中的瑕疵资产已造成既定损失。另一方
面,虽然要求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
实行财务分离、人员分离和考评分离,但在具体处置过程中,
完全隔离的操作难度较大,增加了内部管理和防范道德风险的
难度。
AMC管理体制存在较多问题。AMC职能定位不明确,使其背负多
重目标,银行卸包袱、企业免负担、财政减损失,AMC处于尴
尬地位,制约着 AMC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尽管从 2004年 4月
开始,四家 AMC可以开展投资、委托代理和商业化收购三项业
务,促进其经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但 AMC政策性管理体制与
市场化运作之间仍存在矛盾,并难以协调。AMC的产权结构改
革滞后,难以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管理体制上仍采用
行政化、机关化管理模式,激励机制不足。
AMC的市场环境不完善。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不良资产批发与
交易市场。一级市场四家公司垄断程度较高,二级市场信息流
通不畅,透明度低,市场交易主体数量有限、中介机构少、交
易手段和交易品种缺乏等问题依然非常突出。不良资产处置的
衍生产品创新进展缓慢,市场深度不够。AMC税费负担过重,
各种优惠政策不到位,影响了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方向
依据 IMF的统计,从 1980年以来,发生严重金融问题的 108例
中,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引发的有 72例,占 67%;发生金融危机
的有 31个国家共 41起,其中由不良贷款引发的有 24起,占
50%以上。因此,威胁金融系统安全运行的主要风险仍然是不良
贷款问题。
AMC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通过重组和改制,较大幅度地降低了不良贷
款比率,但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规模仍然比较庞大。截至 2005
年 9月末,全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
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
12808亿元,不良贷款率 %。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来看,经
过 1999年的不良资产大规模集中剥离和改革中的财务重组,不
良贷款的比率逐年下降,但是,不良贷款的余额仍然高达
1017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 %。此外,国有商业银行 2004
年二季度和 2005年二季度不良贷款大幅"双降",分别源于中
行、建行和工行通过财务重组对总计 10190亿元不良贷款的集
中处置。
根据 2005年银监会第 2季度的统计数据分析,%的不良贷
款集中在国有银行,其次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占 %,城市商
业银行占 %,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占比不到 1%。
从 2005年起,银监会将在国内的外资银行纳入不良贷款统计范
围,从而可以看到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差距。在 2005年第 1
季度,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为 15%,远高于股份制商业
银行的 %和外资银行的 %。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过程中,金
融企业和工商企业都会有相当数量不良资产需要处置,商业银
行系统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的情况将会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存在。
此外还有政策性银行、农信社等机构的不良资产以及金融机构
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资产。商业银行改制后,未来是否
能够避免出现大规模的不良资产,在很大程度上首先取决于客
户的整体素质和银企关系。
AMC未来发展战略
关于中国 AMC的发展方向,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 AMC完
成既定任务目标后,予以解散。二是根据 AMC财务可持续状
况,不能够存续的予以关闭,能够存续的向商业化转型。三是
将四家 AMC的政策性业务整合,全部划归一家 AMC,使其成为
批发性处置金融风险的常设政策性机构,其余三家根据财务状
况,选择关闭或商业化转型。我们认为,无论是朝哪一个方向
转型或发展,AMC都要先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处理好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的问题。总体来看,
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产生的不良贷款主要依靠自身进行处置,也
可以通过商业性机构用专业化方式进行处置,而出现重大问题
的银行以及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其不良贷款的处置主要通过
存款保险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处置。中国
经济转轨时期,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问题时有发生,建立专门
的政策性的 AMC,能够有效降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
险行为,提高资产处置专业化水平。
二是明确 AMC的组织体制和发展方向。四家 AMC在大规模处置
不良资产完成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
第一,建立政策性的 AMC。政策性的 AMC可以是国有独资公
司,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化的公司制度,建立董
事会、监事会制度,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委派董事会成员
和监事会成员;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共资金,即财政拨款、央行
再贷款等;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最大化,而是在短时间内将不良
资产处理完毕,最终损失由财政负担。
第二,建立商业性的专门机构。总的来看,在 AMC的政策性业
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后,承担商业性业务机构的发展方向可以
分为三类。一是仍然保持 AMC功能的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机
构。二是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理管理功能的全能型
机构。三是为不良资产处置和企业并购重组的服务商。
AMC也可以重组为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的机构。
目前四家公司管理着上万亿元资产,对数万户企业拥有债权或
股权;近年来通过托管证券公司等开拓了新的业务领域。这些
构成了规模庞大、分布广泛的资产池,是 AMC开展投资银行业
务稳定的业务资源。中国在相当一段时期,不良资产的存量和
流量都较大,因此,需要建立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资产管理功
能的机构,即具有不良资产收购、评估和处置,以及兼有投
资、证券承销、推荐上市、资产证券化、机构托管清算、资产
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功能的专门机构。该类机构可以在原
有 AMC基础上实行股份制改造,吸收多元化主体入股,成立有
限责任公司。该类机构的组织结构可以是功能性的或目标导向
性的。
三是 AMC通过多种途径处置不良资产。
灵活运用资产出售方式。AMC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采用恰当的
处置形式,处理好分包出售与分散处置的关系。一般情况下,
对于额度较大的项目通过分散单个项目处置可能会取得比较好
的效果,而对于一些小项目,采用打包的方式进行集中处置会
比较好。对于具有价值提升潜力的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具有
重组价值的资产和大部分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资产,AMC应全面
掌握不良资产的地区分布、产业结构、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并从打破地区限制、行业整体以及产业发展的角度来制定处置
的总体思路。
探索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从 AMC专业化技术手段的实施
看,应建立多层面的不良资产推介、信息披露和资产营销的网
络体系,更有效地组织和实施不良资产打包处置、资产拍卖和
资产招标。借助于现代投资银行手段,对具有行业、市场特点
以及有资产关联特点的资产群开展重组、并购和置换运作,并
充分利用 AMC的上市推荐、证券承销和财务顾问咨询手段,将
不良资产价值提升和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相结合。依托资本市场
开发新型的不良资产转让和投资的工具与载体,其中包括:分
包;托管;单个不良资产销售;批量打包出售;资产担保融资
拍卖;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不良资产证券化;财产信托处置
不良资产等等。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 AMC以往的资产处置工作中,也
在一些方面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债转股项目。由于
债转股政策性较强,涉及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人员安置等
问题,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很难顺利开展工作。
同时,要完善 AMC的内控制度和激励机制。
妥善处理 AMC资产处置损失。许多国家的政府为处置不良资
产,维护金融稳定,动用大量公共资金弥补处置损失。例如,
美国的 RTC名为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其资金
来源于国会的拨款。中国四家 AMC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
相当大的部分也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来弥补。为避免资产处置累
计损失额较大而最终形成较重的财政负担,国家应尽早明确不
良资产处置损失问题的解决方式。
此外,要逐步建立商业银行与 AMC的风险收益共担机制,双方
共同承担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变现的收益与损失。AMC商业化
转型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财务重组。首先核实 AMC的政策性
业务资产、负债和处置损失,确定国家应承担的损失。其次,
分离 AMC的政策性业务的资产、负债和处置损失。最后选择适
当模式,对 AMC政策性业务亏损进行财务处理,其中包括发行
专项国债模式,中央汇金公司模式等。
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与措施。第一,完善 AMC的监管方式。AMC
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理应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考虑到
目前 AMC运营中政策性比较强,以及财政部负责对 AMC最终损
失提出解决方案。因此,可考虑强化和完善以财政部为主要监
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国资委等参与和配合的
监管体制。待 AMC成为商业性的运营实体后,监管部门可调整
为以银监会为主,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参与和配合。
也可以考虑采取另一种模式,即设立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监管
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
会等的人员组成,并可以吸收国内外专家作顾问,统一制定不
良资产处置的规则,监管和协调 AMC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
置工作。
第二,改善 AMC的法律环境。首先要完善以《破产法》为代表
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人、贷款人等金融市场参
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此外,要进一步完善
AMC立法,对于已有但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法律,应该尽早修
改,为 AMC的正常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三,完善市场和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可以以现有的遍布全国
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网络、渠道为基础,通过合并、改组、增设
功能的方式,充分吸纳上述市场主体,形成一个高效率、多层
次、专业化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要加大市场开放程度,加强
市场交易工具的开发,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与类型,促进
参与主体行为的市场化与需求的多元化。
第四,AMC的高效运营需要一些优惠政策的支持。国家可考虑
由政府出面组建成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
的信用升级提供担保。尽快建立起统一、高效的不动产和动产
担保登记系统。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将动产引入抵押担保实践
和信贷实践。建议对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过户费、评
估费、登记费、土地出让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应予以减
免,并可考虑对 AMC实行完全免税。
·资料链接·
1999年以前,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处置基本上是分散模式,
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后,处置
方式转变为分散处置与集中处置并存的结构。中国四家 AMC自
成立以来主要进行了三次大的不良资产接收。第一次是 1999
年,国家将四大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近 万亿元不良资
产剥离至四家 AMC,采取的是账面价值收购方式。2004年 5月
22日,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了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这次
剥离的特点是部分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
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 2787亿元
可疑类贷款整体打包出售,信达公司在一级市场中标;中国银
行 1424亿元、建设银行 569亿元以及交通银行 640亿元的损失
类贷款委托东方公司和信达公司处置。2005年进行了第三次不
良资产剥离。工商银行 45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分作 35个资产
包,按"逐包报价"原则出售,华融公司中标 226亿元,信达公
司中标 580亿元,长城公司中标 2569亿元,东方公司中标
1212亿元;工商银行 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委托华融公司处
置。截至 2005年第 3季度,四家 AMC已经累计处置第一次剥离
的不良资产 亿元,处置进度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