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铂略电话会议2014年2月21日
目录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工资及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佣金及手续费财务费用长期资产折旧、摊销资产损失对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其他常见调整事项Part Two互动问答
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内容税前扣除的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税法对税前扣除内容待遇,又可归纳为:据实扣除:根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并且能够符合税法扣除的前置条件的金额按实扣除。扣除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是已经完成的:如售后的三包费用、准备金等属于或有的,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据实扣除;2.需要取得有效票据:如预提费用,在5月31日前取得票据即可据实扣除;3.对某些项目设定的要求中还有款项必须支付,主要涉及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等。限额扣除:税法对特定的项目,基于合理性的原则,制定了扣除的标准。主要涉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益性捐赠、佣金、手续费、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等。不得扣除:基于税收的立法精神,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要合法合规,由于不合法不合规导致的罚款、罚金、滞纳金等,以及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相关性的费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主要需要关注营业外支出、资产损失等科目中是否有需要调整的事项。分期扣除:主要涉及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广义的分期扣除还包括损益性支出或者费用型支出,但是纵跨两个年度的费用,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分期扣除。应重点关注当年新增的长期资产,以及费用化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中是否有应做资本性支出但是一次性进入损益的费用。每个企业都应该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处理结合税法规定进行梳理,并分类处理。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工资性支出税前扣除要点1. 实际支付并扣缴个税
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2. 关注《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19号公告对外籍员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假设母公司派遣的外籍员工,其报酬按照工资薪金发放,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一般认为这样在税前扣除是比较安全的。但是如果根据19号公告,判定外派员工在华构成常设机构,那么企业支付的就不是工资薪金,而是向常设机构支付服务费,其中可能是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而这些服务是属于营改增的项目,常设机构应开具国税的增值税发票给境内支付方,由此会牵扯到非居民企业在华纳税的流转税义务以及常设机构取得收入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目前外籍员工的工资支付有三种模式:(一)由境内接收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境外母公司,再由母公司支付外籍人员的工资及其境外劳保等。企业应注意,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金额加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等于在账面上所体现出来的职工薪酬,税务机关非常关注账面列支的工资薪金与申报个税的金额是否相等,如果不等,会认为是境外母公司所获得的管理利润,那么应构成常设机构。(二)境外母公司将外籍员工挂靠在海外人员人力资源代理管理公司,接收企业将钱付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发票给境内支付方,再由人力资源外服公司将工资等费用支付给外籍员工并代外籍员工在地税局申报个税。外服公司必须提供发票及发票清单,以证明所支付的费用已经作为外籍员工的工资等已经全部在华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三)接收企业直接将工资薪金支付到外籍员工的工资卡,并且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只需证明该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及奖金是由接收企业考核管控的即可。在进行2013年汇算清缴时,很多地方税务局要求凡是有外籍员工的公司,必须向税务机关备案说明其外籍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收入。3. 关注劳务用工人员税前扣除的地方性税收征管要求。例如,企业将季节工、外服的员工挂靠在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把工资薪金付给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取得相应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只要是付给劳务公司的或者为劳务用工而支付的报酬,能将其中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付正确划分,那么工资性支出是可以作为提取三项经费的依据。有些地方税务局只需要列总额,有些地方会要求明细详细到个人。再例如,上海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如果是支付给外服公司,除了取得清单之外,还需要外服公司提供没有提取三项经费的证明。
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三项经费税前扣除要点1. 掌握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的特点;2.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检查福利费项目的内容和票据是否合规,是否涉及其他项目的重分类;如防暑降温补贴,可能在做账时计入劳动保护费,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IC卡票等,做账时计入交通费等明细中,在汇算清缴时都需要重分类到职工福利费中。只要具有福利费的性质,即同等条件下,人人有份,即使在国税函[2009]3号中没有被列举到,如独生子女补贴,依然属于福利费。福利费在税法上分为三大类:−职工食堂设备、设施、人员的费用;−食堂补贴、防暑降温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职工家属的医药费报销等津贴补贴性质的费用;−抚恤费、慰问费等。由于其中允许职工家属医药费报销、交通费报销等,对于发票的抬头并没有严格规定,一般税务局对此比较宽容。但是有些税务机关对食堂的补贴管理比较严,要求采购的食材必须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必须进行调整,企业需要特别关注。3. 教育经费中应关注是否有学历教育支出,是否存在旅游考察性质;应重点关注教育经费后附的发票和附件,如学历教育支出,如果学校开具的行政性收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有“学费”字样,那么税务机关基本都会要求纳税调整,如果收据上注明“培训费”,最好附带培训合同,一般都是可以的;此外,教育经费发票中如果有旅行社的盖章,一般税务局会索要合同,看行程安排中是否有旅游性质。4. 工会经费应检查是否有专用收据或税务局代收凭证。案例分析F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生产型企业,2013年销售额5000万元,员工300余人,当年该公司福利费列支金额为50多万元,其中公司支付员工宿舍租金约20万元,支付员工旅游费用约15万元,支付员工节日聚餐、生日聚会费用约10万元,其他零星支出约5万元。这些费用是否都能在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企业在纳税调整时,首先应看福利费支出是否超过工资总额的14%,再逐项分析。员工宿舍租金作为福利费是没有问题的;
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员工旅游的发票一般是旅行公司开具的,员工聚餐一般是酒店开具的发票,而税务机关会怀疑旅游和聚餐是否为招待客户的交际应酬费用,同时在国税函[2009]3号中,关于福利费的列举是没有旅游和聚餐的。某些地方,如江苏申国税局在政策解读中明确提出,只要是为全体员工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可判断为福利费。但是企业需要提供真实发生的证明材料以支持是为全体员工发生的费用,如全员旅游,需要有活动的通知、行程安排、与旅行社安排时人员的名单,员工聚餐,发起活动的通知、结算清单等。S公司为一家生产型企业,公司随同工资发放给员工的还有误餐补助、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等补贴费用;同时,S公司依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上缴税务机关。现金形式的补贴是税务局比较关注的,不同的税务局可能有不同的认定。误餐补贴、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一般不能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依据。2013年,S公司因业务需要返聘2名退休人员,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两年的劳动协议,并按月享受固定工资4500元,但不享受奖金、社保、福利、培训等其他待遇,S公司按月支付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必须与返聘人员签订协议、为其交纳社保并对返聘人员进行考核管理,才能在起征点之后按照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发文,必须交纳社保的条件取消,但是只领取固定工资却不享受奖金、社保、福利、培训等待遇,可能使税务机关怀疑返聘行为的真实性,所以这种合同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判定为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2013年9月,S公司的美国母公司派遣了2名技术人员来华,派遣人员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S公司支付其在华期间的工资及其它所有费用。派遣人员没有与接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其任职、升迁、绩效考核等很可能由母公司控制,税务机关很可能认为其构成母公司在华的常设机构,并不将其工资费用认定为工资薪金,不允许提取三项经费。所以企业也需要考虑这种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2013年5月,H公司组织三名员工进行国内考察学习1个月,考察期间的全部费用为12万元;同年7月,H公司的一名股东前往海外短期留学3个月,其学费20万元由公司承担。以上的费用是否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扣除?如年末初账户有余额,该如何处理?如果海外留学的股东未与公司签劳务合同,那么他的学费是否还能在税前扣除?对于国内考察学习的费用,只要能证明确实为学习,没有旅游的性质,并且票据合规,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
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前提是必须与公司有合同关系,案例中前往海外短期留学的股东不在H公司任职,根据税法,其产生的费用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假设案例中H公司上一年工资总额为1000万,计提25万职工教育经费,但是只有18万,有7万元余额。今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2万,首先冲减上一年余额7万元,那么这7万元是否能做纳税调减?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允许进行纳税调减。假设案例中H公司当年只发生20万元股东在海外留学的费用,暂不考虑考察费12万。股东与H公司没有合同关系,20万首先冲减上年度余额7万,剩余13万入当年费用,由于这20万本身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所以冲减上一年余额的7万不能做纳税调减;假设股东是H公司的员工,当年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15万,30万中7万冲减上一年余额,13万入当年费用,剩2万余额,那么冲减去年余额的7万元中,只有2万元能做纳税调减;假设股东是H公司的员工,当年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30万,7万元可以进行纳税调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1.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一般企业:比较收入总额的5‰和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按照孰低的原则计算限额,再进行调整;投资性企业:投资性的母公司按照投资收益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权益法计算出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是不承认的,这里的投资收益=分红的实际收入+转让股权的全部收入。2.业务招待费中如果有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例: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其中无合法票据的20万元,那么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限额的时候,是按照100万元为基数还是80万元为基数?有些企业认为计算限额时去掉的40%中已经包含这20万元,应该按照60万与收入总额的5‰进行比较。但是绝大多数税务机关认为应该以80万为基数,即不合规发票的20万元先全部做纳税调整,以剩余的80万的60%即48万与收入总额的5‰比较计算限额。3.关注“会议费”、“业务宣传费”中是否有交际应酬性质的费用。如“会议费”中的客户活动,在会务结算清单中有礼品、餐饮等,大多数的
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费用是交际性质的,那么可能需要重分类入“业务招待费”。同理,如果“业务宣传费”中有很多礼品,由于费用比较大且具有交际性质,也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对于金额不大且作为广告宣传载体的,如扇子、鼠标垫等,总体上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同为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一般企业:合计为收入总额的15%;特殊行业:参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中的规定。此外,根据财税[2012]48号,“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常见问题1)费用的所属期假设企业要进行一个冠名活动,冠名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冠名费在2013年一次性支付并取得发票,如果这笔费用全部计入2013年的营业费用中,就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时间性差异做纳税调整。2)业务宣传费中是否有交际性费用3)赞助性的业务宣传费例:G公司即将举办大型展销活动,活动过程中支付业务宣传推介费用45万元;同时,营销人员用于招待活动商合作商等,计业务招待费5万元。在年度末扣除时,这些费用是否都能在税前扣除?根据税法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赞助性支出具有广告性质是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的。假设G公司找营销企划公司为之操办活动,将结算费用清单作为凭证的附件,其中注明营销企划公司为企业招待参会人员,费用为5万元,那么这5万元应被重分类入业务招待费。假设G公司请的承办方是政府部门或者活动组委会,那么取得的就是行政事业收据、社团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一般税务机关是不认此类票据的,应该请对方去税务局代开税务发票,否则需要做纳税调增,并可能构成永久性差异。
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佣金及手续费税前扣除限额扣除的基本规定请参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逐笔计算,每笔为服务金额的5%。常见问题1)采购佣金与销售佣金是否都有限额限制有些企业将采购佣金全部资本化到固定资产原值中,而很多税务机关将购和销两个行为中的佣金都按照服务金额5%进行限额限制,即使已经资本化的部分,在日后折旧时也需要将超出比例的部分按年度调整。2)服务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假设企业由香港公司介绍,出口货物到美国,折合成人民币的账面收入为1000万,支付佣金80万,那么超过限额的30万需要纳税调增;假设为内销,向其他地区卖货物,不含税收入为1000万,含税收入为1170万,假设佣金为80万,按照账面不含税收入计算限额为50万,按照含税收入计算为万,那么纳税调整的金额是有出入的。由于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遇到这样问题的时候应和主管税务机关求证当地的执行标准。3)服务方的资质与设立地点财税[2009]29号文中规定,提供区间介绍的服务方要有中介资质,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不同,如一般商品的代购代销不需要资质。如果必须有中介资质,那么没有资质的中介取得的就不是佣金,而是回扣,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此外,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取得佣金的一方是设立在避税港,通常税务机关会怀疑交易的真实性。国内贸易,假设中介设立地点在偏远地区,这也可能被认为是企业避税,转移利润的方式。4)支付方式佣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不能支付现金。5)台账由于佣金必须逐笔计算,税法规定企业还需要提供台账。此外,对于跨年度一起结算的佣金,如企业于2013年一起支付其2012年和2013年的两笔佣金,按照两个年度的成交金额分别计算限额,由于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是否允许这样计算还是未知数。因此不建议企业跨年结算佣金。6)“营改增”后注意区分国税发票与地税发票的使用场合。
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财务费用税前扣除1. 本年是否购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是否涉及利息费用和汇兑损益资本化?首先在账面上是否有当年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借方发生额,如果有,再看有没有用以建工程的专项借款,如果没有,再看工程是否占用流动资产。除非能证明占用的资金都是对应应付职工薪酬、供应商和建筑商的应付账款,那么税务机关不会跟企业扯利息费用和汇兑损益资本化问题。反之,只要企业有专项借款,或者根据财务报表可以分析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一定是占用银行贷款的,那么企业将其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增。2.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票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证明。如果企业向银行借款,只要处理好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问题,那么在税法规定,资本化的截止点,自建工程是办理结算的时候,外购资产是投入使用的时候,在此之前的利息费用都要资本化。如果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首先要注意必须取得发票,有些企业通过信托、理财计划等融资,没有索要发票,会为以后长期资产的折旧留下隐患。例如广东,除要求信托资金、私募资金在支付利息时必须取得发票,也要求支付银行需取得发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应在首次折旧摊销年度提交。3. 是否有关联企业借款?首先企业应确认,关联企业的带息负债有没有超过净资产的两倍,超出部分的利息,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如果税务机关认可,可以不做调整。此外,如果企业有关联企业借款,由于国税发[2009]2号和财税[2008]121号对资本弱化的计算公式不同,税企之间对此存在争议,如果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与外部顾问反复讨论。4. 跨年度、未到付息期的应付未付利息。对于企业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向银行贷款,由于利息票据要在贷款到期时才能取得,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应在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按规定税前扣除?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掌握不同,目前很多税务机关倾向性认为,跨年度的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必须到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在税前扣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利息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息日确认应税收入,假设收息方在2014年6月30日取得利息,在2013年12月31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反应的利息收入是可以不交税的,是可以作为纳税调减的,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么一个时间性差异;相应地,要求付息方在2013年年底就计提的利息费用做纳税调增,在2014年支付时再进行纳税调减,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时间性差异。如果地方有相应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
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长期资产折旧、摊销的税前扣除1. 检查当年是否有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折旧、摊销首先应确定资产的形成渠道,是通过捐赠、企业并购取得、盘盈、购买、被投资还是新建,不同的渠道应取得不同的票据,并检查其票据是否合规。如果为自建的资产,要求在自建以后的12个月内必须取得发票,如果从自建开始使用后满12个月,但是尚未取得质保金的发票,那么这部分所对应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在到票后再做纳税调减。有些方式,如投资者投入、并购所得、盘盈等,是没有发票的,但是必须准备完整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渠道的真实性的证明,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来支撑其计税的公允价值。如果通过特定渠道取得,如盘盈取得的固定资产,账面为借-固定资产,贷-营业外收入,必须就贷方的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借方的固定资产才会被认可。如重组合并所得固定资产,假设其原值为1亿,并入后为亿,如果对方缴纳了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就可以按照公允价折旧,反之则不能,其中将牵扯到一般税务重组和特殊税务重组过程的问题。2. 年限与方法:会计与税收之间是否存在时间性差异应注意其中一些细节性的处理。假设新房装修的费用应该和新房原值合并在一起,但是如新房上装了一个冷却水塔,企业可能按照机器设备做10年折旧,但是税务机关可能按照20年折旧,在之后的争辩中就很难界定。再如装修旧房屋10层中的2层,那么应该和整个房屋的原值相比,还是和装修的这两层的原值相比,还是和这两层楼第一次装修的价值相比来判断有没有超过原值的50%来判定装修费是一次性进入成本还是分年度摊销。税法对于诸如此类的判定是没有明细的规定,如果企业当年新发生这些折旧摊销,一定要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按照税收征管法,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在税务局备案,发生变化时也需要备案,企业应取得备案回执,日后在发生税务稽查纠纷时能提供帮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1. 区分增值税法规与企业所得税法规中的资产损失、非正常资产损失增值税的非正常资产损失仅指霉烂、变质、被盗及营改增企业的被行政机关没收的资产。所得税的非正常资产损失可对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2. 准确把握资产损失的所属期税收上的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预计的、准备的、或有的都不算;资产损失的金额必须确定,假设2013年企业车辆报损,相关的保险理赔在2014年取得,那么其所属期为2014年;资产损失必须做会计处理,先追究内部管理责任、外部保险责任,在行政审批流程结束后再最终确认损失金额。
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3. 区分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对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财税[2009]57号,并结合地方性政策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企业通过其销售公司销售存货,在工厂向销售公司出货环节都是盈利的,但是在销售公司将货物出售时可能存在亏损,这个亏损可能是某些品种,也可能是某些品种中的某些部分,那么是在某个品种出现亏损时就需要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还是全部加总后只要不出现亏损就不需要申报?具体的操作还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案例分析M公司于20X2年12月4日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并有3名职工受伤,已鉴定为五级伤残。爆炸锅炉价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6万元,即企业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损失14万元。鉴于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当时并未对此进行处置,直到2013年2月初,才请有关事务所对此损失进行鉴定和审核,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和审批。同时,由于受伤员工未参加国家工伤保险,现双方协商M公司一次性补偿对方各40万元。赔偿给员工的40万元属于经济补偿金,根据双方的合同、调解协议和个人收据或企业支付证明即可直接在税前扣除;锅炉报废如果已经试用期满,应该清单申报;如果是提前报废,应该专项申报。案例中爆炸锅炉应属于提前报废,需要专项申报,由于其不属于霉烂、变质、被盗,所以不需要进项转出。假设企业将电子设备按照5年折旧,其原值为500万,每年折旧100万,在3年6个月时提前报废,那么账面就有净值150万,作为资产损失在会计上核销,所有流程也完成,那么在税务局应该进行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有些企业认为,税法规定是3年折旧,而实际为3年6个月,已经超过3年,应该进行清单申报。而税务机关认为,根据财税[2012]15号的基本精神,会计上选择5年,那么税收还是认定为5年,如果没有达到5年就报废,还是需要进行专项申报。对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Part One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及案例分析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产生。以利息为例,假定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借款1亿,每年利息800万,根据合同,从2013年7月1日起,在2014年6月30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应该在2014年6月30日还本付息时扣除预提所得税,但是在2013年关账时将2013年应付利息400万计提成本费用,如果想要将400万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非居民企业,必须将贷方应付账款对应的预提所得税扣掉,否则借方的跨期费用必须进行纳税调增。其他常见调整事项公益性捐赠企业一般通过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社团捐赠。对于向公益性社团捐赠,必须需要检查是否在2013年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发布的有受赠资格的名单中;其次,需要取得捐赠专用收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注意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机关的盖章或者受赠的公益性社团的盖章,不能盖最终接受捐赠的单位的章。此外,公益性捐赠需要签订公益性捐赠合同,明确资金的用途,且限额不能超过利润总额的12%。地方规费企业如果在县级城市向政府机关交地方规费,务必要注意规费必须有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收费文件,如果没有此文件,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一律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一般税务机关可以通融的有差旅费用中的商业保险,如果是集体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都要求做纳税调整。目前涉及个人的商业保险只能列支全员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不合规票据营改增之后,企业应注意是否有发票混用和误用的情况。罚款、罚金、滞纳金等如果是经济违约金等民事行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Part Two互动问答交通费发票与支付金额不符Q:目前企业存在取得的发票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的情况,例如一些手机打车软件有优惠10元的活动,假设企业打车费用14元,其实际支付为4元,而取得的发票为14元,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全额扣除?A:由于出租车的系统不支持,现在还是全额出票。企业报销方式有交通补贴,如一个月2000元的限额,使用发票报销,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发现不了,企业也不知道,这种情况只受到福利费14%的限制;如果是作为外出办事的公务费,企业内控比较严格的情况下,在填报销单子时,是允许发票金额大于实际报销金额的。Q:同样是交通费,在交通卡充值时会取得充值发票,而在实际使用时又会有出租车的打车发票,那么就会存在一笔费用可取得其金额两倍的发票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在税法上是否有相应的规范要求?A:目前国家在这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有些地方有地方性的规定,将储值卡认定为预付款,即使取得发票也不能报销,只有真正消费时,属于实际发生的,即真正消费时取得的票据才可以报销。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由于其金额比较小,管控起来又比较困难,目前还是可以两种票据一起使用。上海此前的交通卡充值发票就会注明,仅供个人使用。现在该说明已删除。折旧年限最低要求Q:在企业所得税上会有折旧年限最低年限的要求,如电子设备可能为3年,机器设备可能为10年等要求。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混合的情况,如机器人、工厂中电器化的设备等,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归类?A: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会计准则,如果一个资产有不同的功能部件组成,其创造价值的方式及其运行的方式不同,在会计上可以作为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入账。如数控装置,可以认为是电子设备,也可以认为是机器设备的一部分,按照会计准则,企业只要能按价值将其分开,可以作为不同的固定资产入账。机器本身作为机器设备,数控装置作为电子设备,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的就从会计,所以只要会计上经得住推敲,如数控部分的购进价格可以明确列出,税务机关也会认可。如果在合同中将其分开,可能可以获得优惠,不分开的话,实务中可能是按照机器设备认定。赞助公益性机构取得的发票Q:赞助费用如果取得公益性机构的发票,在限额范围内,可以正常扣除。而公益性机构名单存在不同的版本,财政部名单、地方财政部和税务局合发当地的名单,如果上海企业向北京名单中的机构捐赠获得的发票在上海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获得认可?
Part Two互动问答A:认可的。财政部和各个省市的公益性机构名单均是有效的,如受捐赠机构被其所在地列入名单,那么就是有效的。此外,公益性社团有主管机构,有些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的,有些是省批的,以财政税务公布的文件为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小规模普通发票Q:我司委托一家广告公司设计和制作展台,后续财务监察时发现,与其年度交易额已经超过80万,并且两个年度累计交易量达到700万。而对方提供的依旧是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经验证,此发票为合规发票,然而从交易量看,对方应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我司取得这些发票是否会有风险?A:往往税务局会先把普通发票卖给小规模纳税人,其在开票过程中超出500万之后,才会在税务局的系统上反应出来,之后再去认定一般纳税人,但是会有滞后;其次,企业是善意取得发票,所以风险不大。年度计提返利税务处理Q:我司年度计提给客户返利,没有在当年给出,也没有开发票,这部分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A:企业必须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给出返利,可以是开红字发票,也可以让对方开蓝字普通发票。在5月31日之后给出,在之前的汇算清缴时必须先做纳税调整,之后的结算就在下一年度处理。Q:那么计提业务招待费是以提完折扣的数字为基数?A:如果是以对方开蓝字发票的方式返利,那么在2013年税前扣除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贵司开红字发票,计提冲减2013年收入,最严格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折让只能在发生年度冲减应税收入,应该将这部分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