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服务范围
为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范
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
111 号文)对应税服务的征税行业和
纳税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和清晰描述。
一般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
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
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
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
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应税服务
范围注释》将交通运输业划分为 4 大
类 7 个小类 20 个征收品目。
(一)行业明细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
(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
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
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按征收品目划分
为 8 个项目:1.公路货运、2.公路客
运、3.缆车货运、4.缆车客运、5.索道
货运、6.索道客运、7.其他陆路货运、
8.其他陆路客运。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
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
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
业-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不属于
本应税服务的征税范围。
其他陆路运输是指除上述业务
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如公共交通运输
服务,包含了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
轨道交通(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
出租车客运等运输业务活动。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
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
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
动。包括远洋运输业、沿海运输业、
内河内湖运输业以及其他水路运输
业。按征收品目划分为 6 个项目:9.
程租货运、10. 程租客运、11.期租货
运、12.期租客运、13.其他水路货运、14.
其他水路客运。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
于水路运输服务。这里要注意程租、
期租与光租业务的区别。远洋运输的
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适用 11%税率。远洋运输的光租业
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适用 17%税率。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
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
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例如:某纳
税人租一条船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然
后租期就算结束。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
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
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
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
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
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
担的业务。例如:某纳税人租一条船,
跟船东谈好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
某月某日结束,租期可以长也可以短,
也叫定期租船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
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
动。按征收品目划分为 4 个项目:
15.湿租货运、16.湿租客运、17.其他
航空货运、18.其他航空客运。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
运输服务,适用 11%税率。要注意航
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
营性租赁服务,适用 17%税率。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
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
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
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
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
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
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属于航空
运输服务。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
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
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
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
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
务。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
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
业务活动。按征收品目划分为 2 个项
目:19.管道货运、20.管道客运。
(二)交通运输业注释变化点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与《营业
税税目注释》进行比较,交通运输业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变化如下:
(1)陆路运输业中暂不包含铁
路运输。
(2)删去了各类运输方式下的
辅助业活动,将其归集到现代服务业
“物流辅助服务”项目。原按“交通运
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下列项目:①
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①航空
运输——航空地面服务;①水路运输
——打捞;①理货服务;①水路运输
——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
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
闸费,货物港务费;①装卸搬运服务,
本次归在“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
行业,适用 6%税率。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
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
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
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
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
税服务范围注释》将部分现代服务业
划分为 6 大类 27 个小类 32 个征收
品目,主要涉及目前营业税“金融保
险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和“转
让无形资产”等 4 个税目,其中:研
发和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实际
覆盖了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转让无
形资产”税目中除“土地使用权”以外
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
非专利技术。
(一)行业明细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 6 个项目:21.研发
服务、2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
23.技术转让服务、24.技术咨询服务、
25.合同能源管理服务、26.工程勘察
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也
就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
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如生物技
术、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的研发和
试验业务。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
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业务活动。也就是指转让者
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
为。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
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
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
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如某技术
咨询公司帮助客户通过实施冶炼技
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取得的咨
询服务收入。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
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
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
的业务活动。
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
位签订节能合同,承诺对用能单位提
供技术改造,使其生产用煤能耗减低
20%,用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内达
到了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
同收取用能单位一定的费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
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
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
调查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
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
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
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按征收品目划分为 5 个项目:27.软件
服务、28.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29.
信息系统服务、30.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1.离岸服务外包。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
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
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将软
件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解决了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适用税种
划分的问题,例如:某软件公司受托
开发软件产品属于软件开发服务。甲
公司开发某管理系统,委托乙公司为
其设计管理系统的开发方案及软件
开发过程中的后续咨询活动,属于软
件咨询服务;某软件公司为某商场收
银系统提供的软件安装及升级、技术
支持等技术性服务属于软件维护服
务业务。
如果纳税人提供硬件维护服务,
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
纳增值税。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
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
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
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
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
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
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
务的业务行为。也就是为客户提供信
息系统的运营和维护服务,例如:某
软件公司为某集团公司提供 EPR 管
理系统维护。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
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
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
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
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例如: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是指一个为企业
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服
务,如淘宝网、当当网等;呼叫中心
服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
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
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
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
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
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
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如软件公司为汽车 4S 店提供的客服
中心语音服务系统。
(5)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
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
外 提 供 规 定 的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按征收品
目划分为 6 个项目:32.设计服务、
33.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34.商
标著作权转让服务、35.知识产权服务、
36.广告服务、37.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
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
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
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
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
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
设计、创意策划等。
注意“设计服务”与电路设计、广告设
计的区分,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
电路设计属“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广告设计属“广告服务”。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
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
动。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
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
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也就
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行为。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
权的行为。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
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
价值,也是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种种
原因,如地理条件优越、知名度高、
信誉好、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等,
而形成的无形价值。
转让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
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某些
专有权。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
(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
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等。如软件企
业转让自行开发软件的著作权、所有
权,属于著作权转让服务。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
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
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
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
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
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
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
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
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
示等。
按“广告服务”品目征收增值税应同时
符合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媒体、
载体平台;二是进行了宣传;三是
提供了相关服务。】对纳税人接受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按照他们所提
供的广告设计方案加工制作路牌、广
告牌、宣传牌、橱窗、霓虹灯、灯箱
等业务不属广告业,按照销售货物或
劳务处理。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
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
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
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例如:
某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举办车展收取
汽车经销商的参展费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
服务。按征收品目划分为 8 个项目:
38.航空服务、39.港口码头服务、40.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41.打捞救助服务、
42.货物运输代理服务、43.代理报关
服务、44.仓储服务、45.装卸搬运服
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
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
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
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
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
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
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
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
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
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
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
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
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
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
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船舶代
理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
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
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
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
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
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
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
活动。【财税 2012 53 号】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
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
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
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
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
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
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
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
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
服务。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
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
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
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
运输服务收入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
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
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
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
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
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
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
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
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
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
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
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
的业务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注意“不
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要件。如果
纳税人“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则
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交
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另外,无船承运业务也属于“物
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
范围。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
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
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
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
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
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
输经营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
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
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要注意仅限
于“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
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
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
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
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
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
的业务活动。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
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按征
收品目划分为 4 个项目:46.有形动产
融资租赁、47.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
租业务、48.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干租
业务、49.其他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对有形动产的理解:有形动产是
相对于不动产而言,不动产是指不能
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
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土地附着物。有形动产也就是指除
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
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
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
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
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
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
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
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
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
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
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
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
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
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
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
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
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
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
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
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
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
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
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
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按征收品目划
分为 3 个项目:50.认证服务、51.鉴
证服务、52.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
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
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
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
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
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
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
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
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
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
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
业务活动。
这里要注意“咨询服务”与技术咨
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
询服务的区分,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
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属“研发和技术
服务”;软件咨询服务属“信息技术服
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属“文化创意
服务”。 【财税 2012 86 号文】
(二)特殊应税项目处理
1.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
按照“物流辅助——装卸搬运服务”征
收增值税。对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
运输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
增值税。
2.各种专业技术推广和传授按
照“技术咨询”征收增值税。
3.“广告代理服务”按照“广告服
务”征收增值税。对公交车公司通过
招标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
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而向广告公司
收取费用的业务符合广告播映、展示
的环节,属于“广告服务”的范围。
4.目前,相关文件采取正列举
的方式规定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服务、无船
承运业务、包机业务、代理报关业务
等 7 项服务业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
务的范围。因此,对代理业务是否纳
入应税服务范围,不可扩大理解。
【人力资源管理、劳务外包等?】
5.“咨询服务”包括除《范围注释》
已列明的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
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以外的,各类
提供“信息或者建议”的经济咨询和专
业咨询服务。另外,在判断“咨询服
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结合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的特点,按照
《范围注释》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
6.“设计服务”不包括《范围注释》
已列明的电路设计服务、广告设计服
务。电路设计服务按“信息技术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征收增值
税;广告设计服务按“文化创意服务
——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随同理发及美容服务一并提供
的发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
属于现代服务业“设计服务”的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
7.“特许经营权转让服务”按照
“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
服务”征收增值税。
8.“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中有
关“著作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解释执行。
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
一、概念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
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
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有偿是确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行为是否缴纳
增值税的条件之一,其直接影响一项
服务行为是否征税。
例如: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
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
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
收增值税。
二、非营业活动的情形
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首次提出
“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将非营业活动
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
供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
容: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
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
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
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
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
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
为其提供的职务性劳务。例如:单位
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如
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
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就不属于非营
业活动。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
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业服务。即使发生有偿行为,也不属
于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
职工上下班。在员工的具体把握问题
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是《试点实施
办法》规定的一项特殊销售行为,具
体包括如下情形: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
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其他情形。
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
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
应税服务同等对待,体现了税收制度
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
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排
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活动是指单位或个人出钱、
出物赞助和支持某项社会公益事业
的实务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来说,是
用来扩大影响、提高声誉的重要手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属于公
益性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
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
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
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需把握的要点
(一)提供境内外应税服务的界
定。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
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本次增值
税改革试点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
外划分的基本原则,即属人原则和收
入来源地原则。明确:境外单位或者
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
全发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
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
服务。
(二)无偿提供应税服务的视同销
售处理。其对象仅仅限定于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发生无偿提供应
税服务不需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三)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
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
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
理原则。以试点航空运输企业为例:
试点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
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
不征收增值税。
试点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
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
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
税。
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
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
付的价款。
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
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