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实务
及案例解析
主讲人:隋文辉
隋文辉老师简介: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高级纳税筹划师
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职业考试主讲教师
资深税法研究专家
被多家集团公司聘为财税顾问,实战经验丰富
北京财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营业税纳税筹划
一、“甲供设备”和“甲供材”的纳税筹划
1、建筑安装企业应利用建设方提供安装设备
注意:1)设备的采购价款必须由建设方的银行账户
打入设备供应商账户。
2)设备供应商应把发票开给建设方。
2、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要尽量规
避签订“甲供材”合同,即施工方实行包工包料。
注意:装饰劳务企业除外
二、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
务税务纳税筹划
非“甲供材”的情况下,把混合行为筹划
为兼营行为。即建筑施工企业从别的企业采购
建筑施工材料并用于建筑施工时,建筑施工企
业通过合并重组筹划为提供建筑材料销售的企
业使建筑施工企业成为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
供应税建筑劳务的建筑企业。
案例一
具备钢结构生产安装资质的A建筑公司2010
年中标X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
其中测算安装价款为500万元,合同总价款并
未区分工程劳务价款和材料价款,A公司是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当期进项税额400万元。
政策变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
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117号)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
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
入)征收营业税。
2.无论是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
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
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
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
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案例解答
1.按照原政策规定,A公司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
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3000÷(1+17%)×17%-400=(万
元)。
2.按照新政策规定,由于A公司未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
业额。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3000-500)÷(1+17%)×17%-400=-
(万元),当月为留抵税额。
案例评析
1.建筑安装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同
时销售自产货物,要在合同中分别明确注明工程劳务
价款和自产货物销售价款,并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
货物销售发票。
2.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
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
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
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
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
明,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案例二
A建筑公司2010年12月中标X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
的3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A公司应该如
何计算应纳税款?
政策变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
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
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
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
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
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
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
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案例解答
1.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A公司采购的电梯
设备款不计算缴纳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
2.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由于电梯
设备属于A公司自行采购,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电梯价款在内。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
3.假如设备由建设方负责供应,则A公司计税营业额不
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
案例评析
1.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
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
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
要重点考虑设备的“甲方供应”问题。
2.对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建筑安
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
商签订设备“甲方供应”方式的变更补充协议。
案例三
A建筑公司2010年12月中标X单位写字楼装饰工程,工程标的
3000万元,其中含工程用料款500万元,另外X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款
1000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政策变化
1.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
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
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
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明确了纳税人采用
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
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
税营业额。
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
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
的价款。
案例解答
1.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A公司应
税营业额为4000万元(3000 1000)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4000×3%=120(万元)
2.按照财税〔2006〕114号文件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款,A公司不需要计
算缴纳营业税。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
3.如果该工程材料全部由客户X单位供应,工程纯劳务
标的为2500万元
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500×3%=75(万元)
案例评析
1.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客
户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
2.财税〔2006〕114号文件虽已作废,但纳税人提供装
饰劳务仍应按该文件来掌握,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
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
等费用。
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时,应
力求符合这一形式。合同相应条款中,注明甲供装饰材料及设备,
工程仅是收取装饰工程劳务费(即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
等费用),并在合同中注明装饰工程劳务费总金额。
三、工程分包的正确处理
1、分包合法、转包非法 依据【合同法】272
条、【建筑法】28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78条
2、【营业税暂行条例】4条:纳税人将建筑工
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所得扣
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规定对转包业务在计算营业税时,其营业额
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
3、【实施细则】11条:单位以承包、承租、
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统称为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
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
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
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意:建筑业、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娱乐业的纳税筹划
(一)娱乐业营业税的特点
1、税率实行差别税率:5-20%不等
2、娱乐场所经常兼营不同的娱乐项目
3、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范围广,包括:门票
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
鲜花、小吃等收费。
(二)纳税筹划
筹划的实质:缩小营业额、利用幅度税率。
1、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分别核算
2、变混合行为为兼营行为,即将娱乐业中的
某些费用由独立的具有营业执照且单独核算的
部门收取
3、娱乐场所承办一些文化体育业项目
4、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的
各项费用,包括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
酒、饮料收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各种收费。这
些项目的收费一般极易“灰色化”,从而达到
节税的目的,此外通过征管弹性利用与税务局
良好的关系在税率上寻找较低税率节税。
5、利用税务机关对营业额核定计划节税。纳
税人通过与税务局建立良好的关系,利用征管
手中的弹性权力为自己节税服务。一般来说,
当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发生价格明
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税
务机关确定营业额。
【案例】 巧用营业额省税
A企业是一家大型的运输设备租赁公司,有各种车
型可供租赁。B企业是与A企业同在一个地区的旅游服
务机构,由于业务的需要,经常向A企业租赁其中型
旅游客车,用来接送游客,随团游览。本月,B企业
又向A企业租赁该种旅游客车10辆,租期为两个星期,
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为3000元,全部租赁费用应为
6万元。则A企业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6万元×5%=
万元。
由于A企业与B企业有长期的合作关系,A企业为了降
低税收负担,决定降低向B企业收取的租赁费用单价
标准,由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3000元,降低至每辆
车每星期租赁费用2000元,则本月全部租赁费用应为
4万元,这样A企业只需缴纳服务业营业税4万元×5%
=万元,可节税万元。同时A企业向B企业提出
预付2万元租赁费,签订5年长期合同等要求,B企业
由于能获得明显的价格上的好处,在判定收益大于成
本之后,便欣然接受了A企业提出的条件。这样A企业
虽然看似短期利益有所损失,但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了
节税的目的,并取得了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分析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
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
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
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而
少缴税款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
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通过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在降低定价的同时,
还可以利用价格上的优势,向购买方提出一系
列条件,如交纳保证金,提前预付部分款项,
签订长期业务合同等,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
制定完善可行的经营策略,最终达到使企业获
得总体上的良好收益。
上述案例中的A企业采取的就是降低定价,减
少租金费用,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额的节税策
略。因此,应税项目的定价,也是企业在进行
纳税筹划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纳税人应理
性地在应税项目低定价与节税或其他长远利益
之间进行权衡,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点评
由于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只要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
率来计算即可。而营业税虽然有9个税目,但每个税目适用的税
率都有明确规定(娱乐业税目除外,娱乐业执行5%~20%的幅
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因此,营业税节
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也就是说,营业税的税率单纯,因而节税
余地不大,而营业税各行业的营业额却极富弹性,因而节税余地
较大。所以纳税人应认真研究税法,掌握营业税确定的一般原则,
灵活运用,通常采用不收费或低收费的策略,达到节税的目的。
此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营业额的确定还有一些特殊规定,纳
税人也必须加以重视,并合理利用。
总之,这些关于营业税的特殊规定,在营
业税9个行业税目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每个
行业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值得纳税人认真研
读,从而达到最佳的节税效果。
五、分解营业额的正确处理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
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
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
目金额不得扣除。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
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
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
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注意:要真正分解营业额进行计算营业税,
必须具备一些法律凭证的东西,如各种制度和
合同。
(三)筹划方法
1、运输企业节税方案。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在境外改由其它企业承运旅客
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角度考虑,应
当要求外方承运时扩大运费从而冲减总运费,寻求外
方用其它方式回报高费用冲减带来的损失。
2、旅游业节税方案。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
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门票费和
其它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到中国
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或者组
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
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配合就有了节
税可能,特别是收费项目上和门票费用上,旅游团及
导游通过各种形式回扣节税。
3、 单位和个人演出业务节税方案。以全部票价收入
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
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通过
人为设计降低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扩大演出公司
或者经纪人支出(同时又用其它形式返回),从而压
缩营业额,达到节税目的。
营业税纳税人要真正分解营业额进行计算营业税,
必须具备一些法律凭证的东西,如各种制度和合同。
六、租赁的纳税筹划
租赁: 融资租赁 分为经批准和未经批准
区别是否按金融保险业差额纳税
经营租赁
(一)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
依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0、909
号)按“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项目计算和缴纳营业
税。
依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 第11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
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
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
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
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
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
币借款利息)。
(二)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
依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除经批
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
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
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
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
收增值税
(三)经营租赁
缴纳营业税
注意:只有经过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缴纳营业
税可以按差额缴纳。
补充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公告2010年第13
2、利用信托资金融资公告2010年第8号
六、签订合同的纳税筹划
工程承包公司成本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
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
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
业税目(税率3%)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工
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
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
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税
率5%)征收营业税。
七、通过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免交营业税进行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承
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
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
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
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
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除本
细则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
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
记的内设机构。
[案例]
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该饭店的房产原
值为500万元。职工李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50万元
获得6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约定,李某在财务上独
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
业务,该宾馆每年:应缴纳营业税=50×5%=
(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
+3%)]=(万元);应缴纳房产税=50×12%=
6(万元);该宾馆共应缴纳税款=++6=
(万元)。
[筹划思路]
该宾馆可以要求李某既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亦不
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也不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每
年按时把原来“上交租金”的方式改为“上交管理费
”,把饭店视作该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宾馆的名
义对外经营饭店,那么宾馆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
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
值部分的房产税(此时房产税也以“管理费”形式上
交给宾馆),这样宾馆承担的税负大大降低。
[分析]
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
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来处理,
这样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
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这一点
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有区
别的)。
所以,李某是该宾馆的内部职工,如果该宾馆对
李某经营的饭店作为内设机构来处理,在不办理税务
登记证的情况下,是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
筹划后,由李某承担的房产原值部分房产税以“管理
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该宾馆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
纳房产税,该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500×
(1-30%)×%]=万元,共可少缴纳税款万
元(-)。
由此可知,对于那些企业内部职工在本企业从事
的营业行为,企业可以设置内设机构,在依法不办理
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既可以免除营业税纳税义务,又
可以降低其他部分的税负。
八、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包括起征点、营业税减免两大类,
这些政策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纳税筹划的机会,纳税
人应认真掌握,熟练运用这些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
实际情况适当减轻自己的税负。
比如在纳税人的营业额接近起征点时,通过降价或
者少收费用就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纳税筹
划的目的。再比如营业税的免税行业、减税行业和行
为,纳税人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在经营之前搞明白,
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功效。
九、变房屋租赁为库房仓储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的规定,作为服务业的租赁业和仓储业
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
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
余值%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
×%(注: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可能略有不
同);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
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12%。
(二)纳税筹划技巧
由于租赁房屋和自用房屋的房产税的税率是
不一样的,房产自用的房产税比房产用于租赁
的房产税更低10倍,因此,变房屋租赁为库房
仓储更省税。
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
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
(三)风险提示:
由于库房出租变为仓储后,须增加保管人
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如保管人员的工资费
用、办公费用。纳税筹划要考虑该笔费用和节
省的税的比较进行决策。但一般情况下,即使
要支付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这些
费用远员低于每年节省的税收。
十、巧签合同实现房产转租的节税技巧
(一)筹划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对个人
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
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
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
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筹划技巧
减少纳税环节是房屋转租业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之一,要使房屋转租的税负降低,最好的办法是把房
屋转租的合同变成房屋代租合同,即转租者提供代理
原房屋出租者找到新的房屋承租者的中介服务,而提
供中介服务是既不影响收入实现,又能减少纳税环节
的有效手段。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5]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
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
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
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
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向
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租赁业”目前
并未规定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
十一、企业代收费用的纳税筹划技巧
(一)有关代收费用的政策规定
1、代收费用要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
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
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2、企业代收费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代收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4、企业代收费用需要缴纳消费税。
(二)纳税筹划技巧
1、成立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公司收取有关的代收
费用,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流转
税。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
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
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只对其从事
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就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控制价外费用进行营业税筹划提
供了空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水
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
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
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包括
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
业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
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
的“价外费用”,也就不用征收营业税。
2、销售企业销售货物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必须符合
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销售企业请运输公司或请与自己独立核算的
下属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
二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三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这样的筹
划可以避免销售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缴纳增值税
和消费税的负担。
综合案例
【案例1】 变换专利使用方式的筹划
某专家取得了一项发明,该专利公布以
后,就有几家企业愿意以不低于1000万元的
价格购买这项专利,另外又有一些企业希望与
他合作办实业。作为专利权的所有者,此时应
该如何决策呢?在这里我们不妨从税收的角度
作一个理财分析。
[筹划分析]
方案一:直接变现。如果直接转让专利以取得现金,则可以
取得收入1000万元,但是同时应该缴纳有关税金。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
应该缴纳营业税,其税率为5%。但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如果
纳税人履行了有关手续,可以免税,只是办理程序较复杂,耗时
较长。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
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该所有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
以该专利权所有人应纳税额为:[1000-1000×20%]×20%=
16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他的实际所得为840万元。
这才是他实实在在拥有的专利权转让收入。
方案二:投资办独资企业。如果该专家通过投资建厂
使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变为资本,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
得收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
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在税收上,他所要负担
的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必然大大地降低。
该方案的优势是使他的资产通过经营过程实现了
保值、增值,产生了长期的经济效益。当然,这样做
是有条件的:一是要有其他资金的支持;二是自身要
有经营才能;三是要有其他所必备的条件等。
方案三:投资兴办合资企业。如果无力独立经营而选
择与他人合作经营,发明人出技术(专利),其他人
出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
企业资本的比重,那么,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
下,就可以根据各自所占有的比重分配利润。他的专
利权所折资本100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摊到产品的成本
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
外,他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时所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额,而其资本份额在转让之前,不需负担其他税收。
如果他选择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权的话,他承担的
税负如何?预期的收入可能有多少呢?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
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
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用负担营业税。同时,
他每年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得1000万元股
权所对应的利润,至于到底是多少钱,则要看
公司的税后利润有多少。但只要公司存在,如
果他不转让股权的话,这个收入是长期的。当
然,这部分收益作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
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股份公司,该所有人拥有的股权是以股份表现
的,股份通常表现为股票。一旦上市,他能拥有两方
面的好处,一是所持股票有可能升值,那就不只是
1000万元了;二是上市后,所持股票较容易出手套现。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转让股票目前暂免
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持有的
1000万元股份不仅能够保值增值,而且不用负担方案
一所承担的税款。这样既获得专利收入,又获得经营
收入,如此操作与单独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可
能是最轻的。
「方案总结」
三种方案的利弊是明显的。方案一实质上比较单
纯,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可以实实在在地握有
大把的钞票,用这些钱去做想做的事。但是,其所缴
纳的税收负担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
希望;方案二和方案三从税收的角度讲,税收负担比
较轻,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是风险也大,不确定
的因素比较多。假如该发明人想追求更大的利益,并
且自身有条件的话,可以在后两者中作出选择。
【案例2】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筹划
甲单位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单位,合计转让
收入100万元。2010年7月12日,甲单位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
款40万元。2010年10月18日,甲单位又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
款20万元。2010年11月21日,甲单位与乙单位结算,甲单位开
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万元,但乙单位由于特殊情况尚有40
万元尚未支付给甲单位。由于甲单位是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
使用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第
一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
2010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0年1 0月
18日。由于税法中还规定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第
三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0年11月21日。
7月份应纳营业税为 40万元×5%=2万元
10月份应纳营业税为 20万元×5%=1万元
11月份应纳营业税为(100-40-20)万元×5%=2万元
2010年11月份甲乙双方结算后,尽管甲单位尚有40万元价款
未收到,但由于此项收入已经结算,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
因此计税时并未将此40万元从甲方营业额中扣除。甲单位不得不
在尚未收到价款时,就先行缴纳2万元的营业税,从而增加了自
身的税收负担。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讲,甲单位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时,不应
与乙单位进行结算。
这样只有在乙单位支付40万款后,甲单位在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才发生纳税义务,避免了提前负担税赋的不利情况。
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
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有明确的规
定,其中包括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
采用的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
这样规定是因为纳税人经常采用预收款(含定金)
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加强税收征管,在1994年税改中,把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特殊规定,从目前的实践来
看,的确堵塞了房地产业中的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
财政收入。
对于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纳税人
的纳税义务是以纳税人收到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
的款项(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营业
税计算缴纳依据,而不一定是只要纳税义务一发生,
就要全额计税。但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托方
拖欠的价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基
本规定,应在结算时纳税。因此,当甲单位和乙单位
结算后,在甲单位尚未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时,甲
单位就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只要甲单位采取筹划措施,
在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之前,不进行结算,就可避
免过早承担纳税义务。
点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履行纳税义
务的时间。它不同于纳税期限,后者是指税收征收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纳税款的期限。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即只要具备了下面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一是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二是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
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制定了
一些特殊规定,如上述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对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因此,纳税人在对营业税进行筹划时,
不仅可以从营业额方面进行考虑,也可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
面进行考虑,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
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延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降低了税
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