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在现今社会的商业营运中,高层人士对市场的竞争方面均甚重视,并以适当的伟略及政策谨慎地行使出来,期望可在市场上得到更大的顾客网和理想的利润回报。目前较为成功的商业营运手法,是以“物流管理概念”为首的商业策略所引领,皆因“物流管理概念”标榜“顾客对商品和服务均感到满意”为主要目标,其运作模式亦以此概念来达到商业上的目的。达到此目的之前,商业界多以基本的方针,如“商品的可得性”和“良好的顾客服务”为必然的策略,以“成本”和“营运效率”为骨干,达到扩大市场竞争力、增添市场占有率和最终使顾客满意的目的。
在整个“物流管理”过程中,“采购”、“生产”、销售”等基本商业运作,加上仓贮、库存、运输和资讯系统等活动,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供应链。在此供应链的环节中,商品制造商多以生产活动为重要的运作之一,而贸易商以采购和进出口活动为主。此等活动均以能够供应商品到市场卖给顾客为首要对象,当生产制造商完成生产商品程序后,他们需要运送制成品到买家手上,过程中涉及了运输的队伍和贮存用的仓库。除了要顾及人事管理外,还要维持及管理运输队伍和仓库的操作。运输队伍的管理有着很多不固定的支出,例如交通罚款、交通意外引起的损失、运送时因交通阻滞或机件故障而耽误时间等等,不是容易控制的事项。除购置车辆及操作所需的设备的资金不菲外,以上所说及的运输问题都会导致营运成本的增加。
在仓贮方面,因市场有着不稳定的商品需求,引来库存和仓库内需求面积等问题,库存太多可引来资金流动性问题,太少可带来缺货和流失客户的严重后果。公司可全资拥有仓库,或合约性质长期租用,或只应付急需短期租用等,加上购置处理货物所需的器材和设备,管理库存配放、提高仓库使用率、减少仓库空置率等政策,均影响公司的资金运用。适当的仓库决策和运作可提高公司的营运效率;相反,公司的利润机会可能大打拆扣,公司的前景变得不明朗,导致很多工业家为了节省和容易控制成本而伤脑筋。解决的办法是把其资源放在他们的专长处,专注重视生产活动的事务;另一方面,他们把其不太专长的商业活动交托给物流服务供应者,把开支成本控制在一固定水平,给与公司一大机会,以赚取更大利润和资金回服。
2 “第三方”物流服务
随着环境需要和潮流,产生了物流服务供应者,提供有关服务给商品生产商。这些服务供应者多被统称为“第三方物流服务或管理公司”。先进国家的跨国物流管理公司提供专业人才和整套的物流服务给有所需的制造商,他们对于仓贮管理和(或)运输管理是有专长和达到高经济效益,令这些物流服务项目的开支成本控制得宜,不过其收费不便宜,一般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制造商不一定能负担得起。其他的服务业如运输公司或仓库公司纷纷加入此行列,形成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者的骨干。可是由于第三方物流供应者的质素水平参差不齐,使得很多制造商不愿意或缺乏信心雇用第三方:一则惧怕公司的资料经第三方外泄,再者惧伯第三方的营运不受控制,使委托之物流服务的质素反而下降,得不偿失。归根究底,物流活动委托给第三方是生产商控制营运成本的好方法,但是生产商与“第三方”要建立互信,保持一个良好的“伙伴”关系。
大型及质素好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公司比较容易找到生意,他们本身的服务范围广泛,包括物流功能,如仓贮、运送、包装、加标签、重新装配、拼卸箱货、协管库存等,再加上其提供的顾客服务质素水平高,所以其赚取的利润甚高。很多小型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他们的营运缺乏经济效益,需要以较高的成本来维持高质量的物流活动,才能招揽到生意,否则需要依附于某些大的物流公司才可立足。总体而言,这些小型第三方物流公司揽取物流生意是比较困难的。
3 其他物流服务供应者的分类 若以物流营运的活动与功能来判断,所有的物流服务供应者皆被分类为“第三方”。但若加入法律责任来判断物流服务供应者时,则物流服务供应者可分为三类,引三类供应者可分别称为“第三方”、“第四方”、“第五方”。 “第三方”的物流供应者之基本营运活动在上一段已说过。在法律责任方面,“第三方”是以代理人身份替生产商管理库存和安排商品运送的活动。有时,物流服务供应方亦会自行运送商品到顾客的仓库,在此情况下,他不仅是代理人,还是“实际承运人”。但因外托之物流合[司所包容的条款,“第三方”均以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作依归,只要“第三方”依照生产商的指示去执行物流活动,在营运中并没有自身的“不小心”行为,他便不用负上货损、灭失或受到不可预知所引发之延误的责任。 4“第四方”物流服务 很多高质量的小型物流供应者只能提供单一物流服务功能,如只提供运输或仓贮,而不是两者兼备,接到外托物流合同时,因提供的物流服务项目不能全面化而得不到实际的经济效益,其营运成本比较高。营运操作不流畅。但当一间仓贮公司与一间运输供应者公司联合经营,向生产商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业务范围和法律责任完全等同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者。若他们是以协约方式成为业务伙伴,而营运过程仍以自身的公司名义去执行物流活动,任何的一方皆可与生产商议订物流服务供应事宜,成为“合约物流供应者”。而另一伙伴公司则成为“实际物流供应者”,在此情况下,他们各人之法律责任便完全不一样,与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者之法律责任亦有不同,故此,这“合约物流供应者”便成为物流服务的“第四方”。 “第四方”物流服务供应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方面,从生产商之角度来看,因合约关系,他的法律责任与第三方无大区别,可以受到“代理入”之合同内多方免责的优惠。但从生产商的客户来看,第四方之伙伴(即是其合约联营之“实际物流服务供应者”)的行为所引致的货损或货灭出现,而生产商不愿意承担责任时,第四方可能要代其合约联营之伙伴负上货损、货灭或延误的绝对法律责任,除天灾、不可抗力和战争的原因所引发外,一切需要依从商业之“货物托管法”所认可的条文赔偿损失。虽然“第四方”与这伙伴公司有其私下的协议合约,其与生产商订立之物流合约之法律效力,不可能保障其伙伴在物流操作时的法律责任,其伙伴公司不能得到第四方合约人所享有的免责保障;再者,生产商的顾客亦可直接追究第四方之“实际物流服务供应者”所引起之货损、货灭或延误的绝对法律责任,同样受到“货物托管法”的条文所管辖。 5 “第五方”物流服务 另外一类物流服务供应者本身不是运输业或仓贮业的营运者,是一家物流管理系统的顾问公司,因他对整体物流营运流程比较了解,知道如何监管物流运作的操作表现,生产商便委托这家顾问公司提供及作出适当的物流服务,并协助管理物流系统内各环节流程的建立和成效。顾问公司受到委托后,他会联络某些优质的物流运输公司和贮运公司(即以上所提及之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订立适当合同,提供物流服务给那委托人之生产商。由于顾问公司的身份是独立的个体,不会与其他第三、四方有利益上冲突,会较客观与独立,长远地来看,在经济和成效方面应是很大的提高。在此情况下,这顾问公司便成为物流服务供应者之“第五方”。 “第五方”与“第四方”不同之处在于本身的商业性质是否“物流服务营运者”,至于其法律责任方面,第五方与第四方享有等同的免责权利。同样,从生产商的客户来说,第五方要代其合约之第三方或第四方担负绝对的货损、货灭或延误责任。第五方之合约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者或第四方物流服务供应者亦大有可能受到生产商的客户之直接追讨赔偿,除非引发货物损灭的原因是天灾、不可抗力和战争,第五方之“实际物流服务供应者”才可得到免责。
6 结论
在这21世纪激烈竞争的商业市场中,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生产率是所有生产商和商人的首要基本成功因素。如何达到这目标,需要依赖物流管理方法和其系统,商人需要全力专注在其专长的事项,把不甚专长的物流功能交托于物流服务供应者,尽量利用这些供应者的专长,将公司营运成本减至合理的低水平,使整体的操作效率达到顾客或客户对他们所需求的满意程度,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才可提升,并维持或增加其市场占有率,进一步达到可观的利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