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采购合约及实例
文档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热水器内外铜齿盖交易合约书】
合编:(中)7B0003
立约人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温岭市燃具阀门厂(以下简称乙方)
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热水器:内外铜齿盖
,乙方同意制造提供甲方生产销售,经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
(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部分)
第 1条:订购标的产品
品名:内外铜齿盖
规格:依甲方提供之图面(如附件一)及样品。
-1零件价格(FOB宁波港)
品名 料号 单价(人民币)/个
E43-0198 内环铜盖 ¥元
E43-0167 外环铜盖 ¥元
电解铜基价依每吨 22000人民币为基价,价格变动正负 15%以内,
零件价格依 -1条计,超过正负 15%,零件价格双
方再协议之。
第 2条:订购方式
甲方依货柜装载量开立订购单(如附件二)
向乙方订购本合约标的物品。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甲方得以电话传真先行向乙方订货,但甲方
同意一周内补寄订购单给乙方,经双方同意,订购
单视为本合约之部份。
第 3条:包装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装材料及方式包装。
第 4条: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有 45日,
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产
及交货。
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上注明批
量交货明细。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七天以书
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日期,最多以 45日为限。
分批交货以货柜装载量(20呎或 40呎)基数为订购之个别单位。
零件的试样订购量不受此限。
第 5条:交货方式及地点
(宁波港)
-1浙江省宁波港为交货地点。
-2公司及保险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预定出口前 14天应以传真
主动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乙方船公司结关日讯息。
-3交货时,由船公司以电报放货方式,透过甲
方在海外子公司()之名义文件形式,径行
运交台湾的甲方。
-4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应于装运前将 I/VP/L
FAX予甲方确认无误后,配合船期,将货物交
指定船公司并将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
名义之 I/V、P/L保单正本,及船名、船次、B/LNO 等资料以 FAX通
知甲方后,并以快递方式寄送甲方(台湾省
台中市英才路 512号)。
第 6条:验收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图面及测试规格为准,
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完成验收程序。
『量产』验收:
为确保日后量产质量之稳定,甲方将派出质量检查代表,于乙
方进行生产过程中,依附件三之抽验计划进行产
品之质量检验,及依附件四
(试量产工程质量稽查表)执行质量稽查。若发
现乙方存在质量重大缺失时,甲方有权中止乙
方之出货,直至督促乙方改善之质量获得甲方
许可同意出货。
第 7条:质量保证
质量(质量)目标:
(1)交货不良率 %
(2)保固期不良率 %
(交货不良率:甲方工厂验收不良数+甲方工厂制程批退数)
───────────────%
甲方订单累计交货数
(保固期不良率:售后保固期间退货数)
──────────────%
乙方工厂累计出厂销货数
质量保证:
售后保固期限:装货起20个月
不良率每月统计一次,超过目标值,乙方除应提不良原因分析
及改善计划外,将依下列条件执行扣款,甲
方并有权减少计划订单,或终止交货契约。
1.超过目标值 %~%(扣交易总金额 %)
2.超过目标值 %~%(扣交易总金额 1%)
3.超过目标值 %以上(扣交易总金额 2%)
质量若发生严重瑕疵,产生客诉退货或发生客户财产损失、人
员伤亡,等重大客诉案件,乙方除负担不良品全数回
收更新责任外有关本公司商誉
损失之赔偿另议之。
于保固期间或非保固期间更新之零件须确保质量有效期间至少
一年,否则除免费更新外,另需罚
扣该零件售价 100%。
第 8条:付款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之货款于甲方依程序完成验收后,按 条之人民
币价格依开立『销售确认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
兑换美金之"中间"牌价折算成美金乘以订货数量之总金
额,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 以 T/T付款方式在甲方
收到货物后 15天内,汇交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
甲方海外分公司 :
全名:SAKURAENTERPRISES()LTD
地址:,RoadTown,Tortola,
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理人:Erust﹠YoungTrustCorporation
(BVI)Limited
TEL:(886)43223113FAX:(886)43251930
账户: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
账号:5040006909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
全名: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
司)CHINAZHEJIANGCORPINT'LECONOMIC
&TECHNICALCO-OP.
地址:中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东路 23号(邮编 317500)
23EASTRENMINROADWENLING,ZHEJIANG,CHINA.
TEL:(0576)6221292;FAX:(0576)6222556
TLX:377029WLFTZ;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温岭支行
-BRANCH.
银行住址:中国淅江省温岭市万寿路中银大楼
BANKOFCHINABUILDINGWANSHOUROAD.
WENLINGZHETIANGCHINA.
账户: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
司)CHINAZHEJIANGCORPINT'LECONOMIC
&TECHNICALCO-OP.
账号:0180900080002
第 9条:延迟交货
乙方违反第 4条订单交货日或双方协议交货日期之行为时即视为
延迟交货。甲方若受纳乙方延迟交货时,乙方同意每逾
一日得依该次 T/T付款之货价总额罚扣百分之一给予甲
方,甲方得径自 T/T货款中扣抵,乙
方不得异议。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若因天然灾害或人力无法抗拒
之因素而延迟交货,则不在此限。
第 10条:转包规定
乙方在事前(指在双方签订本交易合约书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得
将甲方所供应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全部或一部委托与第
三者(以下简称「转包工厂」)制造
或加工。
乙方依据前项委托转包予第三者时,乙方负有使受托者遵守本合
约及个别合约之规定之责任,如受委托者
违反本规定时,视同乙方违反本合约。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得前往转包工厂做调查或索取有关之资料,
乙方不得借故规避,并应指派业务及有关
人员提供相关之协助。
对于转包工厂供应之配件或有关之模治具,在质量或纳期不能配
合甲方需求时,乙方除须负担全部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停止该转包工厂之承制权,乙方
应予配合并迅速处理或依甲方指示解决该配件或模治
具之供应问题,以确保甲方之需求。否则甲方有权终
止乙方之承制权,其所造成之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
担外,乙方应仍负责赔偿甲方因纳期延误或其它所遭
致之一切损失。
第 11条:质量异常处理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有隐含旧品,
不论验收与否,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
方通知后七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品潜在瑕疵
或功能异常时,甲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
批货品,并退货予乙方;乙方应全数受纳并依甲方之
要求限期改善,否则甲方有权径自取消订单。
发现质量异常之货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最短时间内给予确认,
否则甲方得径行认定。其因而所生之他
项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第 12条:保密责任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关之质量、
成本、纳期等信息,不论以有形之文字、
图形、照片、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
联系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均应负保密责任,非经
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泄漏予第三者。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相关之技术
资料,为甲方智慧财产权,禁止以任何形
式之复制、流用。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交易合
约书。本合约终止时,乙方即无权再使用
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及信息,并应即刻将所持有
之甲方所提供之数据送还甲方。
第 13条:特别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图面及数据进行开模与生产,其产品之使用权属甲方。
乙方贩卖之产品,若其机构、外观、测试条件、功能规
格等,近似于甲方产品者,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
可转售予非甲方及樱花中国(昆山)以外之第三者,但其
销售价格于同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至少
10%以上,其不足之价差应回馈于供应甲方之零件价格
降低上。
第 14条:履约保证:
本约因系承续(中)680001之交易合约书,乙方同意将
该约所留置于甲方之履约保证金(首批货款之 30%)继续
保留至本合约终止日,若乙方无法履约时,甲方有权径行
处置。双方并协议,本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合约到期日起
算三十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第 15条:解约与赔偿规定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 13条中各项条款
时,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
而在该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
契约。且因一方当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
害时,他方得向违约之一方请求赔偿。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除本合约及
所有的个别合约:
(1)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
(2)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3)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4)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
(5)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6)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履行,或有困
难履行合约时。
(7)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问偿还期已否届至,
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付对方之债务抵偿。
第 16条:情报提供
甲方对于乙方供应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质量保
证、供应价格、改善措施、供应状况等情
报,认为有必要了解时,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含甲方技术提供者)至
乙方公司或工厂查询,并得要求乙
方提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协助,乙方应予配合不得藉
故推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变时,得
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期改善。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
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
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者等各项变更时。接受票据、或所
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
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
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
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技术合作之变更
或取消时。
其它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
第 17条:有效期间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公元 1999年 2月 10日至 2001年 2月 10
日止共2年,但有必要延长及变更有效期间时,双方得于契约终了之
3个月前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 18条:纷争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约时,如产生争执应本着友好的态度采取仲裁方
式解决,并以上海的仲裁机构为最后裁决机构
。
本合约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签定以经双方立约
人正式签认,并加盖印章始为有效。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
立约人立约人
甲方: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温岭市燃具阀门厂代表人代表人
姓名:张宗玺姓名:林正地
地址:台中县神冈乡岸里村大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箸横
路 35巷 5号中库
电话:(04)5666106-9电话:0576-6811922
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日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热水器 SH-1010火排组件交易合约书】
合编:(中)7B0005
立约人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温岭乐达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
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热水器:SH-1010火排组件
,乙方同意制造提供甲方生产销售,经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
(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部分)
第 1条:订购标的产品
品名:SH-1010火排组件
规格:依甲方提供之图面(如附件一)及样品。
-1零件价格(FOB宁波港)
品名 料号 单价(人民币)/个
火排组件 C82-0113 ¥元
火排组件 C82-0132 ¥元
瓦斯管路组 C43-0060 ¥11元
瓦斯管路组 C43-0057 ¥11元
不锈钢电解铜基价依每吨 19000人民币为基价,价格变动正负 15
%以内,零件价格依 -1条计,超过正
负 15%,零件价格双方再协议之。
1
第 2条:订购方式
甲方依货柜装载量开立订购单(如附件二)
向乙方订购本合约标的物品。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甲方得以电话传真先行向乙方订货,但甲方
同意一周内补寄订购单给乙方,经双方同意,订购单
视为本合约之部份。
第 3条:包装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装材料及方式包装。
第 4条: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有 45日,
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
生产及交货。
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上注明批
量交货明细。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七天以书
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日期,最多以 45日为限。
分批交货以货柜装载量(20呎或 40呎)基数为订购之个别单位。
零件的试样订购量不受此限。
第 5条:交货方式及地点
(宁波港)
-1浙江省宁波港为交货地点。
-2公司及保险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预定出口前 14天应以传真
主动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乙方船公司结
关日讯息。
-3交货时,由船公司以电报放货方式,透过甲方在海外子公司
()之名义文件形式,径行运交台湾的
甲方。
-4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应于装运前将 I/V、P/LFAX予甲方确认
无误后,配合船期,将货物送交指定船公司
并将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名义
之 I/V、P/L保单正本,及船名、船次、B/LNO
等资料以 FAX通知甲方后,并以快递方式寄
送甲方(台湾省台中市英才路 512号)。
第 6条:验收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图面及测试规格为准,
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完成验收程序。
『量产』验收:
为确保日后量产质量之稳定,甲方将派出质量检查代表,于乙
方进行生产过程中,依附件三
之抽验计划进行产品之质量检验,及依附件四
(试量产工程质量稽查表)执行质量稽查。若发
现乙方存在质量重大缺失时,甲方有权中止乙
方之出货,直至督促乙方改善之质量获得甲方
许可同意出货。
第 7条:质量保证
质量(质量)目标:
*99年(1)交货不良率 %(2)保固期不良率 %
*99年以后(1)交货不良率 %(2)保固期不良率 %
(交货不良率:甲方工厂验收不良数+甲方工厂制程批退数)
───────────────%
甲方订单累计交货数
(保固期不良率:售后保固期间退货数)
──────────────%
乙方工厂累计出厂销货数
3
质量保证:
售后保固期限:装货起20个月
不良率每月统计一次,超过目标值,乙方除应提
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外,将依下列条件执行
扣款,甲方并有权减少计划订单,或终止交货契
约。
1.超过目标值 %~%(扣交易总金额 %)
2.超过目标值 %~%(扣交易总金额 1%)
3.超过目标值 %以上(扣交易总金额 2%)
质量若发生严重瑕疵,产生客诉退货或发生客户
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客诉案件,乙方除
负担不良品全数回收更新责任外有关本公司商誉
损失之赔偿另议之。
于保固期间或非保固期间更新之零件须确保质量
有效期间至少一年,否则除免费更新外,另需罚
扣该零件售价 100%。
第 8条:付款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之货款于甲方依程序完成验收后,按
条之人民币价格依开立『销售确认书』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人民币兑换美金之"中间"牌价折算成美金乘以
订货数量之总金额,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 以 T/T
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货物后 15天内,汇交乙方委托之
进出口公司。
甲方海外分公司 :
全名:SAKURAENTERPRISES()LTD
地址:,RoadTown,Tortola,
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理人:Erust﹠YoungTrustCorporation
(BVI)Limited
TEL:(886)43223113FAX:(886)43251930
账户: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
账号:5040006909
4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
全名: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
司)CHINAZHEJIANGCORPINT'LECONOMIC
&TECHNICALCO-OP.
地址:中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东路 23号(邮编 317500)
23EASTRENMINROADWENLING,ZHEJIANG,CHINA.
TEL:(0576)6221292;FAX:(0576)6222556
TLX:377029WLFTZ;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温岭支行
-BRANCH.
银行住址:中国淅江省温岭市万寿路中银大楼
BANKOFCHINABUILDINGWANSHOUROAD.
WENLINGZHETIANGCHINA.
账户: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
司)CHINAZHEJIANGCORPINT'LECONOMIC
&TECHNICALCO-OP.
账号:0180900080002
第 9条:延迟交货
乙方违反第 4条订单交货日或双方协议交货日期之行为时即视为
延迟交货。甲方若受纳乙方延迟交货时,乙方同意
每逾一日得依该次 T/T付款之货价总额罚扣百分之
一给予甲方,甲方得径自 T/T货款中扣抵,乙方不
得异议。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若因天然灾害或人力无法抗拒
之因素而延迟交货,则不在此限。
第 10条:转包规定
乙方在事前(指在双方签订本交易合约书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得
将甲方所供应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全部或一部委
托与第三者(以下简称「转包工厂」)制造或加工。
5
乙方依据前项委托转包予第三者时,乙方负有使受托者遵守本合
约及个别合约之规定之责任,如受委托者违反本规
定时,视同乙方违反本合约。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得前往转包工厂做调查或索取有关之资料,
乙方不得借故规避,并应指派业务及有关人员提供
相关之协助。
对于转包工厂供应之配件或有关之模治具,在质量或纳期不能配
合甲方需求时,乙方除须负担全部责任外,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转包工厂之承制权,乙方应予配
合并迅速处理或依甲方指示解决该配件或模治具
之供应问题,以确保甲方之需求。否则甲方有权终
止乙方之承制权,其所造成之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
负担外,乙方应仍负责赔偿甲方因纳期延误或其它
所遭致之一切损失。
第 11条:质量异常处理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有隐含旧品,
不论验收与否,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七
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品潜在瑕疵
或功能异常时,甲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批货品,
并退货予乙方;乙方应全数受纳并依甲方之要求限
期改善,否则甲方有权径自取消订单。
发现质量异常之货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最短时间内给予确认,
否则甲方得径行认定。其因而所生之他项费用,概
由乙方负责。
第 12条:保密责任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关之质量、
成本、纳期等信息,不论以有形之文字、图形、照
片、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
联系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均应负保密责任,非
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泄漏予第三者。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相关之技术
资料,为甲方智慧财产权,禁止以任何形式之复制、
流用。
6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交易合
约书。本合约终止时,乙方即无权再使用由甲方所
提供之所有数据及信息,并应即刻将所持有之甲方
所提供之数据送还甲方。
第 13条:特别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图面及数据进行开模与生产,其产品之使用权属甲方。
乙方贩卖之产品,若其机构、外观、测试条件、功能规
格等,近似于甲方产品者,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
可转售予非甲方及樱花中国(昆山)以外之第三者,但其
销售价格于同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至少
10%以上,其不足之价差应回馈于供应甲方之零件价格
降低上。
第 14条:履约保证:
本约因系承续(中)6A0002之交易合约书,乙方同意将
该约所留置于甲方之履约保证金(首批货款之 30%)继续
保留至本合约终止日,若乙方无法履约时,甲方有权径行
处置。双方并协议,本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合约到期日起
算三十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第 15条:解约与赔偿规定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 13条中各项条款
时,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而在该
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契约。
且因一方当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害
时,他方得向违约之一方请求赔偿。
7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除本合约及
所有的个别合约:
(1)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
(2)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3)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4)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
(5)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6)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履行,或有困
难履行合约时。
(7)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问偿还期已否届至,
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付对方之债务抵
偿。
第 16条:情报提供
甲方对于乙方供应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质量保
证、供应价格、改善措施、供应状况等情报,认为
有必要了解时,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含甲方技术
提供者)至乙方公司或工厂查询,并得要求乙方提
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协助,乙方应予配合不得借故
推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变时,得
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期
改善。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
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
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者等各项变更时。接受票据、或所
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
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
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
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技术合作之变更
或取消时。其它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
8
第 17条:有效期间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公元 1999年2月10日至2001年2月10日止共2年,
但有必要延长及变更有效期间时,双方得于契约终了之
3个月前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 18条:纷争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约时,如产生争执应本着友好的度
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并以上海的仲裁机构为最后裁决构。
本合约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签定以经双方立
约
人正式签认,并加盖印章始为有效。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
立约人立约人
甲方: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温岭市乐达机械厂代表人代表人
姓名:张宗玺姓名:江再褔
地址:台中县神冈乡岸里村大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贯压
路 35巷 5号工业区
电话:(04)5666106-9电话:0576-6888029
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日期:八十八年二月日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热水器点火器交易合约书】
合编:(中)7C0006
立约人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广东省湛江市中新电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热水器用点火器
,乙方同意制造提供甲方生产销售,经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
(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部分)
第 1条:订购标的产品
品名:热水器点火器
规格:依甲方提供之图面(如附件一)及样品。
零件价格(FOB湛江港)
合计供应价 价格(美金)/组
1~5000/批
5001~10000/批
模具价格:美金 2380元整,乙方为生产甲方 1-1之零件须模
具费用美金 2380元,双方协议由乙方自行吸收。
若甲方于正式下单起,一年期限内累计订购不足五万组,甲方将于
一年期满后,以五万台分担金额,依实际交货验收量支付差
额给乙方。
第 2条:订购方式(含灌胶及并线组合成品)
甲方以下列阶段性方式计划批量订购,并开立订购单
(如附件二)向乙方订购本合约标的物品。
首批量试订购量约 3000个/批
第一阶段量产订购量约 3000~5000个/批
第二阶段量产订购量约 5000以上个/批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甲方得以电话传真先行向乙方订
货,但甲方同意一周内补寄订购单给乙方,经双方同意
,订购单视为本合约之部份。
第 3条:包装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装材料及方式包装。
第 4条: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
有 45日,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
前完成生产及交货。
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
上注明批量交货明细。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
七天以书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日期,最多以 45日为限
。
第 5条:交货方式及地点 (湛江港)
广东省湛江港为交货地点。 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由甲方指定,乙
方在预定出口前 14天应以传真主动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乙方船公 司结
关日讯息。 交货时,由船公司以电报放货方式,透过甲方在海外
子公司()之名义文件形式,径行运交台湾的甲
方。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应于装运前将 I/V、P/LFAX予
甲方确认无误后,配合船期,将货物送交指定船公司
并将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名义之 I/V,P/L
,及船名、航次、B/LNO等资料以 FAX通知甲方后,并
以快递方式寄送甲方(台湾省台中市英才路 512号)。
第 6条:验收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图面及测试规
格为准,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完成验收程序。
样品验收:
乙方应提供 10组样品并依附件一之图面及规格,完成自
检报告提供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完成样品验收程序。
首批『量试』验收:
乙方依 程序经甲方确认合格后,依甲方质量
代表通知之时间及生产数量进行首批量试,甲
方质量代表将到乙方工厂会同量试,并依附件
三之抽检计划进行产品之质量检验。
甲方代表于完成 之产品质量检验后,将
依附件四之"试量产工程质量稽查表"对乙方之
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首批量试于甲方代表依 及 程序于
判定产品质量合格及试量产工程质量稽查签署
"同意认可"后完成『首批量试』验收程序。
『量产』验收:
乙方依 之程序完成首批量试验收后,可依
甲方之订单进行量产,量产验收程序于甲方品
质代表依附件三之抽检计划判定合格后完成。
为确保日后量产质量之稳定,必要时甲方将派
出质量检查代表,于乙方进行头二阶段的生产
过程中,依附件四「试量产工程质量稽查表」
执行质量稽查。若发现乙方存在质量重大缺失
时,甲方有权中止乙方之出货,直至督促乙方
改善之质量获得甲方许可同意出货。
第 7条:质量保证
质量(质量)目标:
‧首批量试:(1)交货不良率 %下(2)保固期不良率 %下
‧第一阶段:(1)交货不良率 %下(2)保固期不良率 %下
‧第二阶段:(1)交货不良率 %下(2)保固期不良率 %下
(交货不良率:甲方工厂验收不良数+甲方工厂制程批退数)
────────────────────%
甲方订单累计交货数
(保固期不良率:售后保固期间退货数)
────────────────────%
乙方工厂累计出厂销货数
质量保证:
售后保固期限:甲方产品货出起20个月计,并
在点火器背面盖当月制造日期往后延一个月之同
期检验章作为日后产品之追溯。
不良率每月统计一次,超过目标值,中新除应提
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外,将依下列条件执行
扣款,甲方并有权减少计划订单,或终止交货契
约。连续6批达成目标,质量目标值进入第二阶
段,(依 )以下类推。
1.超过目标值 0%~100%(扣金额 100美金)
2.超过目标值 101%~200%(扣金额 200美金)
3.超过目标值 201%以上(扣金额 300美金)
质量若发生严重瑕疵,产生客诉退货或发生客户
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客诉案件,中新除
负担不良品全数回收更新责任外有关台樱商誉损
失之赔偿另议之。
甲方产品销售后保固期限内,经由客诉反应之不良
品乙方以 1:3扣款方式补偿。
首件正式样品合格后,在正式量试前,中新应主动
提示台樱有关构成产品的物料清单 .注记原使
用厂牌规格特性,若采购来源变更、规格变更或设
计变更,应事前主动告之甲方,并依甲方指定之方式
完成检测程序,经甲方同意后始可更换。
第 8条:付款方式
首批货款于甲方依第 6条验收程序完成验收后,由甲
方之海外子公司 以 T/T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货
物后 20天内,将货款总额之 70%,汇交乙方委托之进出
口公司,另货款总额之 30%依第 14条之规定留置甲方做
为履约保证金。
甲方海外分公司 :
全名:SAKURAENTERPRISES()LTD
地址:,RoadTown,Tortola,
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理人:Erust﹠YoungTrustCorporation
(BVI)Limited
TEL:(886)43223113FAX:(886)43251930
账户: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
账号:5040006909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
全名:湛江中信电磁阀有限公司
.
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 72号
72RENMINGGREATROADZHANJIANGCITY
TEL:(86759)3387387;FAX:
TLX: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国际业务部
THEINDUSTRIALANDMERCIALBANKOF
CHINAZHANJIANGCITYBRANCHINTERNATIONAL
BUSINESSDEPARTMENT
银行住址:中国广东省湛江市霞山人民大道南 35号
35RENMINGROADSOUTHXIASHANZHANJIANGCITY
GUANGDONGCHINA
账户:湛江中信电磁阀有限公司
.
账号:14-2420002140010
第 9条:延迟交货
乙方违反第 4条订单交货日或双方协议交货日期之行
为时即视为延迟交货。甲方若受纳乙方延迟交货时,
乙方同意每逾一日得依该次货价总额罚扣百分之一给
予甲方,甲方得径自 T/T货款中扣抵,乙方不得异议。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若因天然灾害或人
力无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交货,则不在此限。
第 10条:转包规定
乙方在事前(指在双方签订本交易合约书前)经甲方
书面同意,得将甲方所供应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全部
或一部委托与第三者(以下简称「转包工厂」)制造
或加工。
乙方依据前项委托转包予第三者时,乙方负有使受托
者遵守本合约及个别合约之规定之责任,如受委托者
违反本规定时,视同乙方违反本合约。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得前往转包工厂做调查或索取有
关之资料,乙方不得借故规避,并应指派业务及有关
人员提供相关之协助。
对于转包工厂供应之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在质量或
纳期不能配合甲方需求时,乙方除须负担全部责任外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转包工厂之承制权,乙方
应予配合并迅速处理或依甲方指示解决该产品或模治
具之供应问题,以确保甲方之需求。否则甲方有权终
止乙方之承制权,其所造成之乙方损失由乙方负担外
,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纳期延误或其它所遭致之一
切损失。
第 11条:质量异常处理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
有隐含旧品,不论验收与否,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
方通知后七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
品损坏或功能异常时,甲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批货
品,并全数退货予乙方;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限期改
善,否则甲方有权径自自取消订单。
以上质量异常之产品,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乙方应
配合甲方于最短时间内给予确认,否则甲方得径行认
定),甲方得要求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所生一切费用损
失。且其因而所生之费用,可归责于乙方时,概由乙
方负责支付。
第 12条:保密责任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
关之质量、成本、纳期等信息,不论以有形之文字、
图形、照片、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
联系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均应负保密责任,非经
书面同意,不得泄漏予第三者甲方之事前或团体。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
相关之技术资料,为甲方智慧财产权,禁止以任何形
式之复制、流用。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甲方有权
终止交易合约书。本合约终止时,乙方即无权再使用
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及信息,并应即刻将所持有
之甲方所提供之数据送还甲方。
第 13条:特别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图面及数据进行开模与生产,其产品之使
用权属甲方。乙方贩卖之产品若其机构、外观、测试条件
、功能规格等,近似于甲方产品者,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
后,方可转售予非甲方以外之第三者,但其销售价格于同
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至少 10%以上,其不
足之价差应回馈于供应甲方之零件价格降低上。
第 14条:履约保证
本约因系承续 650001之交易合约书,乙方同意将该约
所留置于甲方之履约保证金(首批货款之 30%)继续保
留至合约终止日。若于乙方无法履约或甲方依第七条、
第九条之规定执行质量不良扣款时,甲方有权径行处置
,甲方于合约终止后,余款无息退还乙方。
在台樱与中新电器交易期间,若发生台樱无法履行支付
中新电器交易货款时,樱花(中国)同意代偿该项货款。
第 15条:解约与赔偿规定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 13条中
各项条款时,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
而在该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
契约。且因一方当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
害时,他方得向违约之一方请求赔偿。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
除本合约及所有的个别合约:
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
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
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
履行,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
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问
偿还期已否届至,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付对
方之债务抵偿。
第 16条:情报提供
甲方对于供应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
质量保证、供应价格、改善措施、供应状况等情报,
认为有必要了解时,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含甲方技
术提供者)至乙方公司,工厂调查供应零件之质量管
理、生产管理、制造设备等状况,并且得要求乙方提
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协助,乙方应予配合不得借故推
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变时,得要求
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期改善。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
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
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者等各项变更时。
接受票据、或所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
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
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
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
技术合作之变更或取消时。
其它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
第 17条:有效期间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公元 1999年 1月 15日至 2001年 1月 15日
止共 2年,但有必要延长及变更有效期间时,双方得于契
约终了之 3个月前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 18条:纷争解决
甲方双方在执行本合约时,如产生争执应本着友好的态度
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并以上海的仲裁机构为最后裁决机构
。
本合约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签定以经双方立约
人正式签认,并加盖印章始为有效。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
履约保证人: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
立约人立约人
甲方: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广东省湛江市中新电气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姓名:张宗玺姓名:林小佳
地址:台中县神冈乡岸里村大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东园路
路 35巷 5号(邮编:524043)
电话:(04)5666106-9电话:(86759)3337888
日期:1999年1月15日日期:1999年1月15日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瓦斯炉炉头交易合约书】
合编:(中)880001
立约人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温岭市燃具阀门厂(以下简称乙方)
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瓦斯炉:炉头(铜)
乙方同意制造提供甲方生产销售,经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
(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部分)
第 1条:订购标的产品
品名:炉头(铜)
规格:依甲方提供之图面(如附件一)。
-1零件价格(FOB宁波港)
料号 品名 单价(人民币)
E43-0407 炉头(铜) ¥24元
E43-0408 炉头(铜) ¥26元
电解铜基价依每吨 22000人民币为基准,市场变动正负 15%
以内,零件价格依 -1条计,超过正负 15%,零件价格双
方再协议之。
第 2条:订购方式
甲方依货柜装载量开立订购单(如附件二),向乙方订购本合约
标的物品。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甲方得以电话传真先行向乙方订货,但
甲方同意一周内补寄订购单给乙方,经双方同意,订购单视为
本合约之部份。
第 3条:包装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装材料及方式包装。
第 4条: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有 45日;但甲方有
特别要求时,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产及交货。
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上注
明批量交货明细。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七天
以书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日期,最多以 45日为限。
分批交货以货柜装载量(20呎或 40呎)基数为订购之个别单
位。零件的试样订购量不受此限。
第 5条:交货方式及地点
以浙江省宁波港为交货地点。
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预定出口前 14天应以
传真主动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乙方船公司结关日讯息。
交货时,由船公司以电报放货方式,透过甲方在海外子公司
()之名义文件形式,径行运交台湾的甲方。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应于装运前将 I/V、P/LFAX予甲方确
认无误后,配合船期,将货物送交指定船公司并将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
()名义之 I/V,P/L,及船名、航次、B/LNO等资料以 FAX
通知甲方后,并以快递方式寄送甲方
(台湾省台中市英才路 512号)。
第 6条:验收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图面及测试规格为
准,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完成验收程序。
样品验收:
乙方应提供 10组样品并依附件一之图面及规格,完成自检报
告提供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完成样品验收程序。
首批『量试』验收:
乙方依 程序经甲方确认合格后,依甲方质量代表
通知之时间及生产数量进行首批量试,甲方质量代
表将到乙方工厂会同量试,并依附件三之抽检计划
进行产品之质量检验。
甲方代表于完成 之产品质量检验后,将依附件四之"试量产工程质
量稽查表"对乙方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首批量试于甲方代表依 及 程序于判定产
品质量合格及试量产工程质量稽签署"同意认可"查
后,完成『首批量试』验收程序。
『量产』验收:
乙方依 之程序完成首批量试验收后,可依甲方之
订单进行量产,量产验收程序于甲方质量代表依附
件三之抽检计划判定合格后完成。
为确保日后量产质量之稳定,甲方将派出质量检查
代表,于乙方进行头三阶段的生产过程中,依附件
四「试量产工程质量稽查表」执行质量稽查。若发
现乙方存在质量重大缺失时,甲方有权中止乙方之出货,直至督促乙方改善之
质量获得甲方许可同意
出货。
甲方于工厂覆验判定不良之物品,将不寄回乙方,
只提供质量记录,及不良项目数量(必要时提供相
片补证)乙方得于下批交货时补足不良品数或由保
证金中依金额扣抵,当乙方认为需要,甲方得提
送不良品供乙方覆检,有关之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 7条:质量保证
质量(质量)目标:
‧首批量试:(1)交货不良率 %(2)保固期不良率 %
‧第一阶段:(1)交货不良率 %(2)保固期不良率 %
‧第二阶段:(1)交货不良率 %(2)保固期不良率 %
‧第三阶段:(1)交货不良率 %(2)保固期不良率 %
甲方工厂验收不良数+甲方工厂制程批退数
(交货不良率:───────────────%)
甲方订单累计交货数
售后保固期间退货数
(保固期不良率:───────────────%)
乙方工厂累计出厂销货数
质量保证:
售后保固期限:装货起20个月。
不良率每月统计一次,超过目标值,不良品甲方径行
保证金中扣除外,乙方除应提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计
划外,将依下列条件执行扣款,甲方并有权减少计划
订单,或终止交货契约。连续 6批达成目标,质量目
标值进入第二阶段,(依7.1)以下类推。
1.超过目标值 %~%(扣交易总金额 %)
2.超过目标值 %~%(扣交易总金额 1%)
3.超过目标值 %以上(扣交易总金额 2%)
质量若发生严重瑕疵,产生客诉退货或发生客户财产
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客诉案件,乙方除负担不良
品全数回收更新责任外有关本公司商誉损失之赔偿另
议之。
于保固期间或非保固期间更新之零件须确保质量有效
期间至少一年,否则除免费更新外,另需罚扣该零件
售价 100%。
第 8条:付款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之货款于甲方依第 6条之程序完成验收后,
按 条之人民币价格依开立『销售确认书』当日中国人
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金之"中间"牌价折算成美金乘以订货
数量后为付款之总金额,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 以 T/T
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货物后 15天内,汇交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
甲方海外子公司 :
全名:SAKURAENTERPRISES()LTD
地址:,RoadTown,Tortola,
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理人:Erust﹠YoungTrustCorporation
(BVI)Limited
TEL:(886)43223113FAX:(886)43251930
账户: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账号:5040006909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
全名: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
司)CHINAZHEJIANGCORPINT'LECONOMIC
&TECHNICALCO-OP.
地址:中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东路 23号(邮编 317500)
23EASTRENMINROADWENLING,ZHEJIANG,CHINA.
TEL:(0576)6221292;FAX:(0576)6222556
TLX:377029WLFTZ;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温岭支行
-BRANCH.
银行住址:中国淅江省温岭市万寿路中银大楼
BANKOFCHINABUILDINGWANSHOUROAD.
WENLINGZHETIANGCHINA.
账户: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浙江省温岭市对外贸易公
司)CHINAZHEJIANGCORPINT'LECONOMIC
&TECHNICALCO-OP.
账号:0180900080002
第 9条:延迟交货
乙方违反第 4条订单交货日或双方协议交货日期之行为时
即视为延迟交货。甲方若受纳乙方延迟交货时,乙方同意
每逾一日得依该次 T/T付款之货价总额罚扣百分之一给予
甲方,甲方得径自 T/T货款中扣抵,乙方不得异议。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若因天然灾害或人力无
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交货,则不在此限。
第 10条:转包规定
乙方在事前(指在双方签订本交易合约书前)经甲方书面同
意,得将甲方所供应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全部或一部委托与
第三者(以下简称「转包工厂」)制造或加工。
乙方依据前项委托转包予第三者时,乙方负有使受托者遵守
本合约及个别合约之规定之责任,如受委托者违反本规定时
,视同乙方违反本合约。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得前往转包工厂做调查或索取有关之资
料,乙方不得借故规避,并应指派业务及有关人员提供相关
之协助。
对于转包工厂供应之产品或有关之模治具,在质量或纳期不
能配合甲方需求时,乙方除须负担全部责任外,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停止该转包工厂之承制权,乙方应予配合并迅速处理
或依甲方指示解决该产品或模治具之供应问题,以确保甲方
之需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之承制权,其所造成之乙方
损失由乙方负担外,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纳期延误或其它
所遭致之一切损失。
第 11条:质量异常处理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有隐含
旧品,不论验收与否,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七天
内无偿给予更换。
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品损坏
或功能异常时,甲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批货品,并全数退
货予乙方;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限期改善,否则甲方有权径
自自取消订单。
以上质量异常之产品,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乙方应配合甲
方于最短时间内给予确认,否则甲方得径行认定),甲方得
要求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所生一切费用损失。且其因而所生之
费用,可归责于乙方时,概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 12条:保密责任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关之品
质、成本、纳期等信息,不论以有形之文字、图形、照片、
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联系等方式直接或间
接取得,均应负保密责任,非经甲方之事前书面同意,不得
泄漏予第三者或团体。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相关之
技术数据,为甲方智慧财产权,禁止以任何形式之复制、流
用。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交
易合约书。本合约终止时,乙方即无权再使用由甲方所提供
之所有数据及信息,并应即刻将所持有之甲方所提供之数据
送还甲方。
第 13条:特别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图面及数据进行开模与生产,其产品之使用权属
甲方。乙方贩卖之产品,若其机构、外观、测试条件、功能规格
等,近似于甲方产品者,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售予非
甲方及樱花中国(昆山)以外之第三者,但其销售价格于同样交
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至少10%以上,其不足之价差
应回馈于供应甲方之零件价格降低上。
第 14条:履约保证
乙方确保能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同意以首批货款 30%留置甲方
做为履约保证(即首批订单零件单价依 条价格 70%计算)若
于乙方无法履约时,甲方有权径行处置,甲方于乙方完成正常品
质交货一年后,无息退还乙方。
第 15条:解约规定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 12条中各项
条款时,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而在该期间
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契约。且因一方当
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害时,他方得向违约之一
方,依第 13条规定之金额限度内请求赔偿。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
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除本合
约及所有的个别合约:
1.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
2.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3.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4.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
5.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6.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履行,
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
7.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问偿还
期已否届至,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付对方之债务
抵偿。
第 16条:情报提供
甲方对于供应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质量保
证、供应价格、改善措施、供应状况等情报,认为有必要了
解时,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含甲方技术提供者)至乙方
公司,工厂调查供应零件之质量管理、生产管理、制造设
备等状况,并且得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协助,乙
方应予配合不得借故推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
改变时,得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
期改善。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
1.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
2.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者等各项变更时。
3.接受票据、或所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
4.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
5.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
6.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
7.技术合作之变更或取消时。
8.其它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
第 17条:有效期间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公元 1999年 08月 25日至 2001年 07月 25
日止共 2年,但有必要延长及变更有效期间时,双方得于契约
终了之 3个月前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 18条:纷争解决
甲方双方在执行本合约时,如产生争执应本着友好的态度采取仲
裁方式解决,并以上海的仲裁机构为最后裁决机构。
本合约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签定以经双方立签认,并
加盖印章始为有效。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
立约人立约人
甲方: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浙江省温岭市燃具阀门厂
代表人代表人
姓名:张宗玺姓名:林正地
地址:台中县神冈乡岸里村大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箸横中库
路 35巷 5号
电话:(04)5666106-9电话:0576-6811922
日期:88年 08月 25日日期:88年 08月 25日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热水器水盘组交易合约书】
合编:(中)2C0001
立约人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温岭市台州中天卫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热水器:水盘组及其它相关零件,乙方同意制造提供甲方生产销售,经
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部分)
第 1条:订购标的产品
品名:水盘组及其它相关零件
规格:依甲方提供之图面(如附件一)及样品。
零件价格(FOB宁波港):如附件二
电解铜基价依公元 2002年 1月 11日之 LONDONMETALEXCHANGE公告期货现金为基价,价
格变动正负 15%以内,零件价格依 条计,超过正负 15%,零件价格双
方再协议之。
第 2条:订购方式
甲方依货柜装载量开立订购单向乙方订购本合约标的物品。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甲方得以电话传真先行向乙方订货,但甲方同意一周内补寄订购单
给乙方,经双方同意,订购单视为本合约之部份。
第 3条:包装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装材料及方式包装。
第 4条: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有 45日,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
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产及交货。
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上注明批量交货明细。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七天以书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
日期,最多以 45日为限。
分批交货以货柜装载量(20呎或 40呎)基数为订购之个别单位。零件的试样订购量不受
此限。
乙方供应甲方样品,数量在 10个以下,甲方不予支付货款,但甲方需负担因乙方交运过
程中产生的海(空)运费用及甲方之通关费用。
第 5条:交货方式及地点
(宁波港)
-1浙江省宁波港为交货地点。
-2公司及保险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预定出口前 14天应以传真主动通知甲方并由甲方
通知乙方船公司结关日讯息。
-3交货时,由船公司以电报放货方式,透过甲方在海外子公司()之名义文件形式,
径行运交台湾的甲方。
-4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应于装运前将 I/V、P/LFAX予甲方确认无误后,配合船期,将
货物送交指定船公司并将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名义之
I/V、P/L保单正本,及船名、船次、B/LNO等资料以 FAX通知甲方后,
并以快递方式寄送甲方(台湾省台中县大雅乡雅潭路 298号)。
第 6条:验收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图面及测试规格为准,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
完成验收程序。
『量产』验收:
为确保日后量产质量之稳定,甲方将派出质量检查代表,于乙方进行生产过程中,依
附件三之抽验计划进行产品之质量检验,及依附件四(试量产工程
质量稽查表)执行质量稽查。若发现乙方存在质量重大缺失时,甲
方有权中止乙方之出货,直至督促乙方改善之质量获得甲方许可同
意出货。
第 7条:质量保证
质量(质量)目标:
(1)交货不良率 %
(2)保固期不良率 %
甲方工厂验收不良数+甲方工厂制程批退数
(交货不良率:────────────────────%)
甲方订单累计交货数
售后保固期间退货数
(保固期不良率:─────────────────%)
乙方工厂累计出厂销货数
质量保证:
售后保固期限:装货起20个月
不良率每月统计一次,超过目标值,乙方除应提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外,将依下
列条件执行扣款,甲方并有权减少计划订单,或终止交货契约。
1.超过目标值 %~%(扣交易总金额 %)
2.超过目标值 %~%(扣交易总金额 1%)
3.超过目标值 %以上(扣交易总金额 2%)
质量若发生严重瑕疵,产生客诉退货或发生客户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客诉案
件,乙方除负担不良品全数回收更新责任外有关本公司商誉损失之赔
偿另议之。
于保固期间或非保固期间更新之零件须确保质量有效期间至少一年,否则除免费更新
外,另需罚扣该零件售价 100%。
第 8条:付款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之货款于甲方依程序完成验收后,按 条之人民币价格依开立『销售确
认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金之"中间"牌价折算成美金乘以订
货数量之总金额,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 以 T/T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
货物后 15天内,汇交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
甲方海外分公司 :
全名:SAKURAENTERPRISES()LTD
地址:,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理人:Erust﹠YoungTrustCorporation(BVI)Limited
TEL:(886)43223113FAX:(886)43251930
账户: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
账号:5040006909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
全名:温岭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浙江省温岭市东门南路 93号
93SOUTHDONGMENROADWENLINGZHEJIANGCHINA.
TEL:86-576-6221292;FAX:86-576-6222556
TLX:377029WLFTZ;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温岭支行
-BRANCH.
银行住址:中国淅江省温岭市万寿路中银大楼
BANKOFCHINABUILDINGWANSHOUROAD.
WENLINGZHETIANGCHINA.
账户:温岭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
账号:018090015003
第 9条:延迟交货
乙方违反第 4条订单交货日或双方协议交货日期之行为时即视为延迟交货。甲方若受纳
乙方延迟交货时,乙方同意每逾一日得依该次 T/T付款之货价总额罚扣百
分之一给予甲方,甲方得径自 T/T货款中扣抵,乙方不得异议。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若因天然灾害或人力无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交货,则
不在此限。
第 10条:转包规定
乙方在事前(指在双方签订本交易合约书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得将甲方所供应产品或有
关之模治具全部或一部委托与第三者(以下简称「转包工厂」)制造或加工。
乙方依据前项委托转包予第三者时,乙方负有使受托者遵守本合约及个别合约之规定之
责任,如受委托者违反本规定时,视同乙方违反本合约。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得前往转包工厂做调查或索取有关之资料,乙方不得借故规避,并
应指派业务及有关人员提供相关之协助。
对于转包工厂供应之配件或有关之模治具,在质量或纳期不能配合甲方需求时,乙方除
须负担全部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转包工厂之承制权,乙方应
予配合并迅速处理或依甲方指示解决该配件或模治具之供应问题,以确保
甲方之需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之承制权,其所造成之乙方损失由乙
方自行负担外,乙方应仍负责赔偿甲方因纳期延误或其它所遭致之一切损
失。
第 11条:质量异常处理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有隐含旧品,不论验收与否,乙方
均应负责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品潜在瑕疵或功能异常时,甲方得
全数自市场回收该批货品,并退货予乙方;乙方应全数受纳并依甲方之要
求限期改善,否则甲方有权径自取消订单。
发现质量异常之货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最短时间内给予确认,否则甲方得径行认定。
其因而所生之他项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第 12条:保密责任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关之质量、成本、纳期等信息,不
论以有形之文字、图形、照片、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联
系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均应负保密责任,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
泄漏予第三者。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相关之技术资料,为甲方智慧财产
权,禁止以任何形式之复制、流用。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交易合约书。本合约终止时,乙
方即无权再使用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及信息,并应即刻将所持有之甲
方所提供之数据送还甲方。
第 13条:特别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图面及数据进行开模与生产,其产品之使用权属甲方。乙方贩卖之产品,若
其机构、外观、测试条件、功能规格等,近似于甲方产品者,乙方必须经甲方
同意后,方可转售予非甲方及樱花中国(昆山)以外之第三者,但其销售价格于
同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至少 10%以上,其不足之价差应回馈于
供应甲方之零件价格降低上。
第 14条:履约保证:
本约因系承续(中)7B0001之交易合约书,乙方同意将该约所留置于甲方之履
约保证金(首批货款之 30%)继续保留至本合约终止日,若乙方无法履约时,
甲方有权径行处置。双方并协议,本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合约到期日起算三十
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第 15条:解约与赔偿规定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 13条中各项条款时,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
期限催告其更正,而在该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契
约。且因一方当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害时,他方得向违约之
一方请求赔偿。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除本合约及所有的个别合
约:
(1)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
(2)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3)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4)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
(5)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6)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履行,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
(7)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问偿还期已否届至,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付对方之债务抵偿。
第 16条:情报提供
甲方对于乙方供应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质量保证、供应价格、改善措
施、供应状况等情报,认为有必要了解时,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含甲方技
术提供者)至乙方公司或工厂查询,并得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
协助,乙方应予配合不得借故推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变
时,得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期改善。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
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者等各项变更时。
接受票据、或所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
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
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
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
技术合作之变更或取消时。
其它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
第 17条:有效期间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公元 2002年 1月 11日至 2004年 12月 31日,但有必要延长及变更有效
期间时,双方得于契约终了之3个月前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 18条:纷争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约时,如产生争执应本着友好的态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并以上海的仲
裁机构为最后裁决机构。
本合约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签定以经双方立约人正式签认,并加盖印章
始为有效。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
立约人立约人
甲方: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温岭市台州中天卫厨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姓名:张宗玺姓名:林正地
地址:台中县神冈乡岸里村大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箸横
路 35巷 5号镇朝西工业区
电话:886-4-25666106电话:86-576-6811922
西元 2002年 1月 11日
附件二
料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厂商 单价(人民币)
C07-0126-A0 水盘组合 SH5010 PC 中天
C07-0127 水盘组合 SH831(温岭) D=Φ PC 中天
C82-0187 主体总成 SH887 PC 中天
C82-0188 开关总成 SH887 LPG PC 中天
C82-0189 开关总成 SH887 NG PC 中天
C82-0190 开关总成 SH885 LPG PC 中天
C82-0191 开关总成 SH885 NG PC 中天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热水器燃烧器交易合约书】
合编:(中)2C0003
立约人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温岭市乐达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
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热水器:燃烧器及其它零件,
乙方同意制造提供甲方生产销售,经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
(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部分)
第 1条:订购标的产品
品名:燃烧器及其它零件
规格:依甲方提供之图面(如附件一)及样品。
零件价格(FOB宁波港)如附件二。
燃烧器之不锈钢电解铜基价依公元 2002年 1月 11日之 LONDONMETALEXCHANGE
公告之现金期货价格为基价,价格变动正负 15%以内,零件价格依附件二计,
超
过正负 15%,零件价格双方再协议之。
第 2条:订购方式
甲方依货柜装载量开立订购单向乙方订购本合约标的物品。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甲方得以电话传真先行向乙方订货,但甲方同意一周内补寄订购单
给乙方,经双方同意,订购单视为本合约之部份。
第 3条:包装方式
以甲方指定之包装材料及方式包装。
第 4条: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有 45日,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
乙方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产及交货。
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上注明批量交货明细。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七天以书面通告乙方变动的延迟
日期,最多以 45日为限。
分批交货以货柜装载量(20呎或 40呎)基数为订购之个别单位。零件的试样订购量不受
此限。
第 5条:交货方式及地点
(宁波港)
-1浙江省宁波港为交货地点。
-2公司及保险公司由甲方指定,乙方在预定出口前 14天应以传真主动通知甲方并由甲方
通知乙方船公司结关日讯息。
-3交货时,由船公司以电报放货方式,透过甲方在海外子公司()之名义文件形式,
径行运交台湾的甲方。
-4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应于装运前将 I/V、P/LFAX予甲方确认无误后,配合船期,将
货物送交指定船公司并将文件以甲方在海外子公司()名义之
I/V、P/L保单正本,及船名、船次、B/LNO等资料以 FAX通知甲方
后,并以快递方式寄送甲方(台湾省台中县大雅乡雅潭路 298号)。
第 6条:验收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附件一甲方所提供之图面及测试规格为准,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
完成验收程序。
『量产』验收:
为确保日后量产质量之稳定,甲方将派出质量检查代表,于乙方进行生产过程中,依
附件三之抽验计划进行产品之质量检验,及依附件四(试量产工程
质量稽查表)执行质量稽查。若发现乙方存在质量重大缺失时,甲
方有权中止乙方之出货,直至督促乙方改善之质量获得甲方许可
同意出货。
第 7条:质量保证
质量(质量)目标:
(1)交货不良率 %
(2)保固期不良率 %
甲方工厂验收不良数+甲方工厂制程批退数
(交货不良率:─────────────────────)%
甲方订单累计交货数
售后保固期间退货数
(保固期不良率:───────────────────)%
乙方工厂累计出厂销货数
质量保证:
售后保固期限:装货起20个月
不良率每月统计一次,超过目标值,乙方除应提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外,将依下
列条件执行扣款,甲方并有权减少计划订单,或终止交货契约。
1.超过目标值 %~%(扣交易总金额 %)
2.超过目标值 %~%(扣交易总金额 1%)
3.超过目标值 %以上(扣交易总金额 2%)
质量若发生严重瑕疵,产生客诉退货或发生客户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客诉案
件,乙方除负担不良品全数回收更新责任外有关本公司商誉损失之
赔偿另议之。
于保固期间或非保固期间更新之零件须确保质量有效期间至少一年,否则除免费更新
外,另需罚扣该零件售价 100%。
第 8条:付款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之货款于甲方依程序完成验收后,按 条之人民币价格依开立『销售确
认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美金之"中间"牌价折算成美金乘以订
货数量之总金额,由甲方之海外子公司 以 T/T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
货物后 15天内,汇交乙方委托之
进出口公司。
甲方海外分公司 :
全名:SAKURAENTERPRISES()LTD
地址:,RoadTown,Tortola,
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理人:Erust﹠YoungTrustCorporation
(BVI)Limited
TEL:(886)43223113FAX:(886)43251930
账户:法国巴黎银行台中分行
账号:5040006909
乙方委托之进出口公司资料:
全名:温岭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浙江省温岭市东门南路 93号
93SOUTHDONGMENROADWENLINGZHEJIANGCHINA.
TEL:86-576-6221292;FAX:86-576-6222556
TLX:377029WLFTZ;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温岭支行
-BRANCH.
银行住址:中国淅江省温岭市万寿路中银大楼
BANKOFCHINABUILDINGWANSHOUROAD.
WENLINGZHETIANGCHINA.
账户:温岭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
账号:018090015003
第 9条:延迟交货
乙方违反第 4条订单交货日或双方协议交货日期之行为时即视为延迟交货。甲方若受纳
乙方延迟交货时,乙方同意每逾一日得依该次 T/T付款之货价总额罚扣百
分之一给予甲方,甲方得径自 T/T货款中扣抵,乙方不得异议。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若因天然灾害或人力无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交货,则
不在此限。
第 10条:转包规定
乙方在事前(指在双方签订本交易合约书前)经甲方书面同意,得将甲方所供应产品或有
关之模治具全部或一部委托与第三者(以下简称「转包工厂」)制造或加工。
乙方依据前项委托转包予第三者时,乙方负有使受托者遵守本合约及个别合约之规定之
责任,如受委托者违反本规定时,视同乙方违反本合约。
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得前往转包工厂做调查或索取有关之资料,乙方不得借故规避,并
应指派业务及有关人员提供相关之协助。
对于转包工厂供应之配件或有关之模治具,在质量或纳期不能配合甲方需求时,乙方除
须负担全部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转包工厂之承制权,乙方应
予配合并迅速处理或依甲方指示解决该配件或模治具之供应问题,以确保
甲方之需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之承制权,其所造成之乙方损失由乙
方自行负担外,乙方应仍负责赔偿甲方因纳期延误或其它所遭致之一切损
失。
第 11条:质量异常处理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有隐含旧品,不论验收与否,乙方
均应负责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品潜在瑕疵或功能异常时,甲方得
全数自市场回收该批货品,并退货予乙方;乙方应全数受纳并依甲方之要
求限期改善,否则甲方有权径自取消订单。
发现质量异常之货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最短时间内给予确认,否则甲方得径行认定。
其因而所生之他项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第 12条:保密责任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关之质量、成本、纳期等信息,不
论以有形之文字、图形、照片、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形之口述、联
系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均应负保密责任,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
泄漏予第三者。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相关之技术资料,为甲方智慧财产
权,禁止以任何形式之复制、流用。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交易合约书。本合约终止时,乙
方即无权再使用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及信息,并应即刻将所持有之甲
方所提供之数据送还甲方。
第 13条:特别限制
乙方依甲方提供图面及数据进行开模与生产,其产品之使用权属甲方。乙方贩卖之产品,若
其机构、外观、测试条件、功能规格等,近似于甲方产品者,乙方必须经甲方
同意后,方可转售予非甲方及樱花中国(昆山)以外之第三者,但其销售价格于
同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至少 10%以上,其不足之价差应回馈于
供应甲方之零件价格降低上。
第 14条:履约保证:
本约因系承续(中)7B0002之交易合约书,乙方同意将该约所留置于甲方之履
约保证金(首批货款之 30%)继续保留至本合约终止日,若乙方无法履约时,
甲方有权径行处置。双方并协议,本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合约到期日起算三十
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第 15条:解约与赔偿规定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 13条中各项条款时,他方当事者可设立一
期限催告其更正,而在该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得解除契约。
且因一方当事者之违约而使他方当事者受有损害时,他方得向违约之一方请求
赔偿。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
除本合约及所有的个别合约:
(1)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
(2)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时。
(3)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
(4)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
(5)违反法令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
(6)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由导致不能履行,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
(7)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问偿还期已否届至,均得将持有之对方债
权,与应付对方之债务抵偿。
第 16条:情报提供
甲方对于乙方供应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质量保证、供应价格、改善措
施、供应状况等情报,认为有必要了解时,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含甲方技
术提供者)至乙方公司或工厂查询,并得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
协助,乙方应予配合不得借故推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变
时,得要求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期改
善。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
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解散。
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者等各项变更时。
接受票据、或所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
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
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司标售时。
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
技术合作之变更或取消时。
其它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
第 17条:有效期间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公元 2002年 1月 11日至 2004年 12月 31日止,但有必要延长及变更有
效期间时,双方得于契约终了之3个月前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 18条:纷争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约时,如产生争执应本着友好的态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并以上海的仲
裁机构为最后裁决机构
。
本合约正本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约签定以经双方立约人正式签认,并加盖印章
始为有效。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
立约人立约人
甲方: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温岭市乐达机械厂
代表人代表人
姓名:张宗玺姓名:江再褔
地址:台中县神冈乡岸里村大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贯庄
路 35巷 5号工业区
电话:886-4-25666106电话:86-576-6888029
西元 2002年 1月 11日
料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厂商 单价(人民币)
C43-0060 瓦斯管路组 SH1010NG PC 乐达
C43-0148 瓦斯管路组 TGW88FE PC 乐达
C44-0053 排气筒组合 SH887 t= PC 乐达
C82-0033 火排组(SH1610LPG) LPG PC 乐达
C82-0037-A0 燃烧器组合 SH568 PC 乐达
C82-0038-A0 燃烧器组合 SH585 PC 乐达
C82-0043-A0 燃烧器组合 SH820 PC 乐达
C82-0044-A0 燃烧器组合 SH820 PC 乐达
C82-0062 燃烧器组合 SH558L Φ*11排(乐达) PC 乐达
C82-0063 燃烧器组合 SH576L Φ*12排(乐达) PC 乐达
C82-0064 燃烧器组合 SH576N Φ*12排(乐达) PC 乐达
C82-0065 燃烧器组合 SH826L Φ*13排(乐达) PC 乐达
C82-0066 燃烧器组合 SH826N Φ*13排(乐达) PC 乐达
C82-0171 火排组 SH1250NG PC 乐达
C82-0181 燃烧器组 SH885 NG PC 乐达
采购合约与法律常识
主讲人:廖国明先生本会常务理事
制造合约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制造本合约所附「条件」所订之物品,乙方同意制造符合甲方所提示之规格之
物品供应甲方。
第二条:采购单价
(一)「附件」中所记载之采购单价系根据甲、乙双方之协议而订之,并将其固定一年,每
年依实际需要由甲、乙双方重行协议而修订。
(二)当采购报价决定后,乙方应依据甲方所指定之格式、内容、迅速将报价明细提示给甲
方。
(三)当制造成本有显著变动,超过±5%以上(含)影响到本合约所订之采购业务,而导致
甲方或乙方希望修订采购单价时,双方得以书面通知对方以做为单价修订及实施日期之协议。
(四)采购单价除于「附件」有特别约定外,系指为甲方之工厂交货价格。
(五)「附件」中所记载之推定购入数量,并不表示甲方向乙方保证购买数量,甲方在本合
约有效期间内,可变更推定采购数量,予以追加或削减。
(六)前项之推定采购数量,仅系甲方向乙方提示以作为估价条件用,如合约期满后,甲方
所采购之实际数量和该推定采购数量之间,有大幅差异时,双方得以提出要求修改单价并做
结算。
第三条:订货、交货期
(一)特殊零件之备料,甲方应依「附件」中所订定之采购期间,对于「附件」中有关订货
方法无特别规定者,以一个月之确定订单,加上次两个月份之预测订单以书面向乙方订货。
(二)甲方依本合约书所附附件之订货单中应载明交货日期,及每次的交货数量,通知乙方。
乙方应遵守订货单所载内容交货,除非甲、乙双方于事前以书面同意变更订货单之约定内容
外,乙方之交货不得与订单之约定内容有异。
(三)乙方对于甲方之订货内容如有异议时,如系正常之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后五日(甲
方的工作日)以内,若是紧急订货十日(甲方的工作日)以内,以书面通知甲方,如无乙方
之通知,即表示乙方同意甲方订货单记载之交货及数量。
第四条:交货
(一)乙方于交货时,需附甲方所指定之纳品书(交货单),及甲方指定之货品出库检查记
录表,并务必于确定交货期限内,交入甲方工厂。
(二)因可归于乙方之责任导致交货期延迟,使得必须紧急出货时,所需之费用或甲方用别
的方法向第三者发出订货时所需之费用等应由乙方负担。且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乙
方需赔偿其损害,若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所导致之交货迟延,则乙方不须赔偿或负担其费
用。
(三)应甲方之要求,必须变更订单所记载之交货期,应由甲、乙双方协议后,以书面为之。
第五条:验收
(一)甲方对乙方所交之货物,于出货其如有必要,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乙方之协力厂商进行
会同检查。甲方对于检查过之物品,确定质量及数量均合乎甲方之要求,得进行验收手续。
(二)唯验收过后之物品,如于甲方之生产在线或客户处发现质量不良之情事,如质量责任
归责于乙方者,仍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交货及所有权移转
货物自第五条第一项验收,交货完毕时起,所有权从乙方移转给甲方。
第七条:付款方式
乙方之请款依甲方所订付款条件为基准,支付乙方,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协议决定之。
第八条:质量保证及瑕疵担保责任
(一)乙方对所交货品,保证质量合于甲方所要求之式样规格。
(二)乙方交给甲方之货物,自第六条交货日算起,一年以内(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协议而
有其它保证期间者除外),当甲方发现有质量不良、数量不足,或其它隐藏性瑕疪时,且系
归属乙方之责任者,应立即将不良内容通知乙方,并可要求交换不良品,或补足数量,或整
修瑕疵品,甚或要求减价,或为了使甲方减轻损失至最小限度,所需之处置费用之赔偿请求。
若为人为使用不当,及不可抗力灾害所发生之损害,不得归乙方负责及方请求赔偿。
(三)发生前项之瑕疵,致使乙方必须再次出货时,其有关再出货之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如因此而蒙受损害,可对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本条第二项,乙方于收到甲方之通知时,除于「附件」中有其它特别之规定外,由双
方协议交其后将正规部品交给甲方。
第九条:订货数量之取消处理
(一)甲方由于生产调节等理由,需削减订货量或全部取消时,应立即和乙方进行协议,并
调查此时之实际状况,如确实有补偿之必要时,甲、乙双方协议补偿之金额支付给乙方。1.
有关于乙方已交之数量或已制造完成之完成品,除非有特别约定,甲方以附件中所定之采购
期间为限,核算货品价格。2.于取消订单前,乙方业已准备完成,或乙方已向第三者订货完
毕,且已无法取消、转卖或流用之材料,除非有特别约定外,甲方将以附件所定之采购期间
为限,核定原材料之金额。3.半成品时,应包括材料和投入人工费用。4.取消后造成呆料,
办理报废所需缴交织税金及手续费。
(二)甲方仅支付乙方前项第 1款之费用或第 1款至第 4款费用之合计金额,乙方对于前项
之处置,不得向甲方请求本条款中所订以外之他项损害赔偿或其它任何金钱之请求。
第十条:设计变更
(一)甲方基于设计上需要之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配合作部品之变更对应,包括新部品番
号估价、制作导入、及旧部品番号之成品、半成品调查。
(二)设计变更而导致部品价格变动时,另外依甲方之 X管理办法另行管理之,本合约书不
作变更。
第十一条:零件及原料之供应
(一)乙方于制造货品时,甲方认为有其必要或乙方要求时,甲方得提供零件或原料(以下
统称「支付给料」),以有偿之方式供应乙方,乙方于收到甲方之支给材料传票时,应于指
定日期内向甲方仓储科凭支给传票领取。
(二)支给材料原则上采固定价格计算,甲方一次报价予乙方,乙方于取得支给材料后,甲
方凭乙方之领取传票开立发票予乙方,收款采冲帐方式。
(三)乙方对于「支给材料」应妥善保管,务使其不受破损、污损、变质、遗失等,乙方应
甲方之要求,须向甲方报告「支给材料」之库存状况。
(四)乙方不得将「支给材料」用于本合约所订货品以外之产品且不得转让质押给第三者。
(五)乙方将订货数量制交完以后如「支给材料」仍有剩余时,乙方可依取得时原价退还给
甲方。
(六)乙方遇有第二十三条记载之各事项之一时,现存于乙方或乙方关系企业之「支给材料」
甲方有权要求收回该「支给材料」,乙方在甲方未收回「支给材料」之期间,仍须负有本条
第三项同样之注意而善加保管之责。
(七)「支付材料」如有质量上之问题时,由甲乙双方协判断责任归属后,由责任之一方负
担费用。
第十二条:机械设备之货与
(一)甲方视实际需要,有时会借给乙方有关制造所需之机械、治具、测定器等(以下统称「机
械设备」),乙方于收到「机械设备」后,须立即向甲方出借据。
(二)乙方依前项约定应对所借之「机械设备」妥善加以保管,使其不受毁损,亦不得有将「机
械设备」转让等侵害甲方所有权之一切行为,并以正常用法使用之,同时依甲方指示,以乙
方之费用应对「机械设备」等投保相当价额之相关财产保险。
(三)乙方对于所借用之「机械设备」等,当使用完毕或甲方要归还时,乙方必须将借用之「机
械设备」等归还甲方。
(四)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导致将甲方所借给之「机械设备」等遗失或毁损时,乙方除
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外,并应负责将「机械设备」等重新制造或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如因损
害而致无法复原者,需负偿之责,但因一般正常使用之自然耗损,则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模具
有关货品制造上必须使用的模具之采购、费用、所有权归属及保管处理等有关事项,甲、乙
双方另行书面规定。
第十四条:技术情报之借给
(一)有关制造货品所需之图面、规格、式样书、样本、技术数据及其它情报(以下统称「技
术情报」),由乙方提出借用证用甲方借用。
(二)甲方借给乙方之「技术情报」,当合约结束时或甲方要求归还时,乙方须立即归还该
所借之「技术情报」及所有副本,为乙方之 KNOWHOW部份则不须归还甲方。
(三)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将甲方所借给之「技术情报」遗失或毁损时,除立即向甲方
报告外,并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交易规定
(一)乙方未经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品或甲方所借与之图面、规格、式样书、
KNOWHOW等提供给第三者制造产品,并不得将「技术情报」贩卖给第三者。在本合约签订前,
已在市场贩卖的物品,则不在此限。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也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图面、规
格书、KNOWHOW等提供或贩卖给乙方之竞争厂商。
(二)乙方事前未经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品之全部或其重要的部分托付给乙方之
子公司或其关系公司,或第三者制造。为乙方之 KNOWHOW部份,则不在此限。
(三)于前项之情况时,乙方须要求其关系公司,亦相同地遵守本合约中乙方之义务。
第十六条:技术指导
(一)甲方视实际需要或依乙方的请求,可透过甲方本身乙方实施技术指导。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要求,而达成甲、乙双方之协议,乙方可请求甲方为提高生产性,降
低成本,提高质量及信赖性之技术援助。
第十七条:报告义务
(一)甲方得随时请求乙方出示乙方公告之财务资料,或对其财务情形及营业状况等加以说
明或迅速提出有关之报告书,乙方不得拒绝。
(二)乙方之事业发生重大的变更或有发生之虞时,应不得时迟延立即将其内容通知甲方。
(三)甲方在本合约有效期间中,甚至终了后,因前二项所得知乙方营业上或财务上的机密
等事实,保证不泄漏给第三者。
(四)乙方依甲方给与之指定式样,需附件中所规定物品之交易内容,以物品别、订货量别、
售货金额别作成报告书,每六个月一次,向甲方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技术性成果之通报义务
乙方依第十四条向甲方所借用之「技术情报」或由于物品制造而有所发明、改良、专利之取
得等,或取得其它有关情报、资料、KNOWHOW时,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说明其内容。
第十九条:工业财产权
(一)乙方得甲方提供之「技术情报」研究发明、改良、新式样、创新等之专利权、实用新
式样、商标权(以下统称「工业财产权」之权利,归属于甲方所有,为乙方 KNOWHOW部份甲
方不得为工业财产权之取得。
(二)甲方因前项而愿将「工业财产权」(仅限甲方提供部份)出让时,乙方应提供甲方有
关该项发明、改良、新式样之图面、规格书等数据,同时乙方应依循甲方之请求做适当之协
助。
(三)乙方交给甲方之物品,除甲方所指定之部分外,乙方须留意不抵触第三者之工业财产
权、著作权,万一发生抵触之问题时,须迅速通知甲方,并由乙方负责提出解决问题之计划,
若有损害,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二十条:会同检查
甲方为了确保货品之质量,视其必要得要求会同乙方实施制成检查。
第二十一条:机密保持
本合约第十四条乙方得自甲方之所有「技术情报」及由第十八条研究出来的技术成果,及因
本合约而获得甲方之其它情报,须负保持机密之责,且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前,无论任何
情况不得泄漏给第三者。甲方也应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泄漏乙方提供研究成果给第
三者。
第二十二条:中途终止
(一)甲方或乙方拟中途终止本合约,得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议而为之。
(二)基于前项,即使终止合约,已确定物品的合约仍存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终止
甲、乙双方发生下列之事由,或判断有其发之虞时,双方依书面通知,可终止本合约。1.违
反本合约条例之任何一项。2.无正常理由,而在期限内确定其无履行合约之迹象时。3.他方
受到强制执行或稍税滞纳处分、其它法律之处分或有公司重整,清算手续开浆或做破产之宣
告时。4.发生资金减少、停止营业、或业务转让、变更、合并之决议时。5.受到停止营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取消之处分时。6.签发之票据遭受退票止付时。
第二十四条:合约终了时之处置
(一)本合约于合约届满后,若无自动延续情事时,失其效力,而在合约终了时,乙方应立
即归还向甲方所借用之一切「技术情报」、「支给材料」及「机械设备」等。据第十九条甲
方得以无偿取得乙方已获有专利之发明、改良、新式样等所有数据,依甲方指示,乙方应立
即将物(包括半成品)缴纳或毁损。
(二)甲方依项后段所示,按缴纳数量,将甲、乙双方协议计算之金额支付给乙方,但支付
之订金或损害金等,甲方的债权存在时,得以冲帐之方式由结算金额中扣除之。
(三)本合约纵使期满,合约终止,或其它之事由终了,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仍
存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危险负担
依第六条之规定,在乙方完成物品之交货前,物品之全部或一部分已灭失,毁损害或变质时,
危险之负担,依下列而为之。1.应归属甲方之责任事由时,则为甲方负担。2.为其它之事由
时,则为乙方负担。
第二十六条:出口规定
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之「技术情报」或利用「技术情报」生产之物品其它制品,不论直接抑
或间接出口,于出口时,必须取得输出许可证,方得出口。
第二十七条:损害赔偿
基于乙方之责任理由,甲方蒙受损害时,乙方应负其损害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改订
本合约依甲、乙双方具有正式权限之代表者的书面同意,得修订之。
第二十九条:有效期间
本合约之有效期间,为自合约签订日开始,以一年为期,但在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均无书面
表示异议者,自合约期满日开始,自动延续一年,有关此后之更新亦相同。
第三十条:附则
(一)本合约未尽事宜项或对合约款项之解释产生疑义时,双方应本着诚意进行协议而做决
定。
(二)如本合约涉时,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查管辖法院。
(三)本合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由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有限公司总经理:
乙方:总经理:
中华民国年月日
采购合约之法律实务
作者:刘绪伦律师,德律律师事务所,本会常务监事
采购可分为财务的采购、劳务的采购及劳务与财务结合的采购。采购最基本的关系是买卖,
但涉及劳务的采购或财物制造订购时,会涉及委任或承揽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如又是国
际采购时,其复杂程度更高。
一般采购会涉及招标、订约、履约、验收、保固、争议处理等阶段。而文字的使用,更扮演
重要角色,以合约而言,常见有用『契约』、『合约』、『协议书』、『同意书』、『觉书』、『预
约』、『备忘录』等用语。法律上而言,用语的差异并不重要,端视实质上当事人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已具备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条款买卖要件时,虽然名之为备忘录,仍已构
成有效的契约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加以遵守。但用语的不当,会引起争议,会导致权利、义
务的不清楚,当然要小心。
法律是精心设计并经立法院立法的用语。我国法律多沿袭国外的制度,其用语常与传统的用
法相异,更有一些用语系传统所无。又为达规范的目的,技术上转译的语句,十分常见。故
生活上常见的说法,拿法律关系加以考虑时,则会有出入。例如模具的采购,并非单纯的买
卖行为,常包含模具的开发、设计、保管、使用等相关权益,均应加以厘清,才能减少争议。
法律上财产的权利,可分为对人的权利及对物的权利,前者系债权,也就是对人的权利,后
者是物权,也就是对物的权利。合约是债权、债物的关系,是对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依约向
相对人请求的一种权利。既然是对人的请求权则相对人的信用、能力、须要加以考虑,而此
种注意义务,应由立当事人自己留意。否则,自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法谚称:『眼睛不
开,荷包开』即此意。
签立合约时,要确认相对人,是否依法有能力签约,否则契约无效,前功尽弃。合约内容要
符合自己的需求,履行契约的过程,则要本诸诚信原则,否则法律上即不会认同。验收时要
小心,保固责任也不能疏免。最好对争议处理的格式,要仲裁或是法律诉讼,也可以在合约
中加以约定;涉外合约涉及不同国的个体时,还要考虑合约准据法,到底要以何国法律为准,
应加以约定。但不要以为合约定的清清楚楚,就保平安无事。指鹿为马、黑的说成白的,在
现代的社会中,还是会遇到。一个人如果要赖皮时,什么样的理由都可以用。合约定得清楚
时,最大的好处就会让立约人考虑一下,毁约的胜算和成本。一般人在作实际考虑后,对很
清楚的约定,是不会任意毁约的。
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订购合约书】
合约编号:
立约人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恒和防火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甲方拟向乙方订购樱花牌储存式热水器(以下简称储存式热水器),乙方为储存式热水
器供货商,经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下:(本合约书所有内容之附件,均视为本合约之有效
部分)
第 1条:订购标的产品
品名:樱花牌储存式热水器
规格:依乙方提供之样品(如附件规格表)。
价格:新台币(到厂价未含税)
料号 品名 规格 价格
S83-0038-W EH123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3,300
S83-0039-W EH123A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3,350
S83-0040-W EH203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3,680
S83-0041-W EH303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5,080
S83-0042-W EH503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7,500
S83-0043-W EH123S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3,350
S83-0044-W EH203S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3,670
S83-0045-W EH303S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5,060
S83-0046-W EH503S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7,500
S83-0047-W EH123A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4,150
S83-0048-W EH123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4,100
S83-0050-W EH203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需符合 S3765
规定 4,480
S83-0051-W EH203S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4,470
S83-0052-W EH303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5,080
S83-0053-W EH303S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5,060
S83-0054-W EH503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7,500
S83-0057-W EH503S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7,500
S83-0075-W EH123ASD储热式热水器(单相) 3,350
S83-0079-W EH123ASD储热式热水器(三相) 4,150
以上价格包含机器主体、包装纸箱、说明书、保证卡、配部饰板、机体 POP
及运费(运送地点及相关规定如本合约第 5条)。
价格有效期:自签约日起壹年内价格不变,追加设变另议定之。
乙方所供应甲方之商品,基于双方合意之基础下,甲方有权变更商品之零组
件或规格,或由甲方供应零组件,乙方得予配合并调整售价。
第 2条:订购方式
甲方以实际需求量开立订购单向乙方订购本合约标的物品。
乙方之产能及供应量应能随市场之变化,依甲方订购批量长期稳定供应,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供货商品予甲方。
如有临时订购需求时,甲方得以电话方式先行向乙方订货,但甲方同意三日
内传真订购单给乙方,经双方确认,订购单视为本合约之部份。
第 3条:包装方式
依甲方指定之包装方式包装。甲方提供包装材料之设计稿,且由甲方指定之专人
确认完成之首样样品为准,甲方以有偿方式提供TGAS会员标签予乙方,使用于甲
方订购标的上之指定贴付位置。
第 4条:订购标的物之交货期限
依甲方订购单之交货日(以送达甲方之指送地点的日期为基准,非乙方之出
厂日)为交货期限,交货的前置时间应有 20日;但甲方有特别要求时,乙方
同意全力配合提前完成生产及交货。
分批交货则依甲方订购交货之安排为依据,并于订购单上注明批量交货明细。
甲方如需变动交货日,应由双方协议,并于变动日的前七天以书面通告乙方,
变动的延迟日期,最多以 45日为限。
第 5条:交货方式及地点
由乙方负责送达至甲方指定之全省各地经销商处或甲方之大雅厂仓库。
第 6条:验收
产品之验收规格,以甲方所提供之图面,测试规格及经双方签认的样品为基
准,由甲方派员至乙方到厂抽检,并依下列各条款之约定完成验收程序。
乙方在运送订购标的物到达目的时,应经甲方指定之送货地派员点收,若质
量不合于双方协议之标准者,甲方应于货到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须于接获
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处理并完成更换,否则甲方得依第 8条延迟交货内
容办理。
乙方运交订购标的前,须于事前通知甲方出厂时间及预定到货时间,甲方指
定之送货地应于乙方将货品送达后,及时派代表点收确认数量。
乙方所交产品如有质量不良,若经判定特采时,需甲方派员代为全检或再加
工处理时,其耗费工时甲方得由乙方货款中一并扣除。
乙方所交产品须做批号管制,以利质量之追溯。若未经抽验合格之订购标的
物,已径自送货至指定交付地点者,处以该订购标的物之单价50倍计之罚款。
甲方若需进行在厂检验时,乙方得配合甲方,甲方于通知翌日三个工作天内,
派员至乙方工厂检验订购标的之性能。
订购标的之验收判定,需以甲方之质量检测基准为最终检验之依据。有关验
收之检测项目及信赖性之检测基准由双方协订之。
乙方之供货商须提供零组件、成品之质量规格,供甲方据此验收商品。甲方
有权针对上述供货商提供质量规格做变更或追加,乙方得予配合。
乙方须随货检附当批生产:「出厂检查合格记录表」供甲方作为验收之参考
依据,否则甲方得予拒绝验收。出厂检查记录表抽样计划按 MIL-STD-105E
正常单次 II级 AQL为 %。
基于互信原则,乙方须确保订购标的物之质量,不良率目标值(运送不良及
不正常使用发生之不良除外)应控制于 %以下,否则甲方得依此向乙方提
出损害赔偿,依第 19条之罚责办理。由乙方负责送达至甲方指定之全省各
地经销商处,所发生之包装不良或运送不良,由乙方全数负责。
第 7条:付款方式
验收后,依实际验收数量开立 30日期票支付乙方。
甲方之付款日基准,系依甲方财务部标准付款日计算(送货次月 25日起算 30日期票)。
第 8条:延迟交货
乙方除不可抗拒之原因(天灾、战争)外,须确保依第 4条之交货期限之约定
供应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径行终止乙方之交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之一切
损失。
乙方收到订单后,须依甲方之订购单指示交期完成交货数量,每逾一日,罚订
单订购总价之百分之一罚款;逾 30日,仍无法履行交货,除计算累计罚款外,
甲方可径行取消订单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惩罚性违约金新台币 50万元整,
以弥补开发日程延后损失,乙方不得作任何抗辩于甲方,甲方得由货款中扣
除。
双方若征得对方同意延迟交货,或因天然灾害或人力无法抗拒之因素而延迟
交货,则不在此限。
因验收不合格,至逾原定交货期限者,概作逾期交货论,惟交货之待验日数
(不含验收不合格后换货品之待验日数)应予扣除不计。
第 9条:质量异常处理
乙方保证所交之货品均为新品,若日后甲方发觉其中有隐含旧品,不论验收
与否,乙方均应负责于接获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产品在上市后,依使用说明书正常使用下,若发现货品损坏或功能异常时,甲
方得全数自市场回收该批货品,并全数退货予乙方;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限
期改善,否则甲方有权径自取消订单。
以上质量异常之产品,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乙方应配合甲方于三日内给予
确认,否则甲方得径行判定),甲方得要求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所生一切费用损
失。且其因而所生之费用,可归责于乙方时概由乙方负责支付。
甲方售出乙方供应之产品,若有质量异常需赴现场解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派人配合办理。
第 10条:保证期间
自交货之验收合格日起,24个月内为售后保证期间。而使用自来水地区内胆
保证三年不漏水,使用地下水地区者内胆保证 24个月,离岛地区者除外。
在保证期限【24个月】内,维修零件均由乙方义务无偿供应,且其原因可归
责乙方时,乙方须支付甲方每次至消费者处所维修之工本费 NT$400元,但
甲方应提供客诉报怨单(如附件)及退还瑕疵品,甲方得由货款中扣除。无
法维修之不良品,则以一台赔一台处理。
订购之标的发生故障,非因乙方原始设计不良所造成,维修由甲方负责。反
之,则由乙方办理。
第 11条:服务及零件供应
乙方须确保出货后 7年内所有零件供应能力。
原设计之产品特性、功能、结构尺寸及 .零组件规格,在未获甲方同
意前,乙方不得任意变更规格及设计或以替代品取代,另已经由双方甲乙
双方协议确认后之制程,乙方亦不得任意变更。
如附件『售后服务零件清表』及『BOM成本表(需列名供货商)』
第 12条:损害赔偿
甲方向乙方所购之商品零件因意外发生人员损伤或财物损失时,经双方同意之
第三机构确认为乙方本身零件故障因素所致,则乙方应负责该情况所有损失
与赔偿责任。
第 13条:专业技术及教育训练协助
乙方得依甲方需求,配合提供产品相关知识及技术。并得配合甲方作教育训练时,提供书面资
料及讲师人员。
第 14条:专属限制
乙方供应甲方之商品,不得转售其它厂牌,或任由旗下所属之经销商公开标
售。乙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售本产品予非甲方及甲方经销体系以外之
第三者,但其销售价格于同样交易条件下,应高于售予甲方价格之 10%以
上,其不足之价差应赔偿甲方或立即反映于供给甲方之商品价格降低上。
乙方不得将甲方有偿提供之零组件,未经甲方同意,使用于非本约之商品
上。若乙方违约使用,甲方得依侵害商标权之事实,处以本约有关商品单
价之 100倍计。
第 15条:保密责任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产销计划、技术数据、及采购有关之质量、成本、纳
期等信息,不论以有形之文字、图形、照片、实物、协议记录....等或无
形之口述、联系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均应负保密责任,非经甲方之事前
书面同意,不得泄漏予第三者或团体。
甲方所提供之图面、规格、仕样书、指示书、样品及相关之技术资料,为甲
方智慧财产权,禁止以任何形式之复制、流用及贩卖。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经双方查证属实者,除赔偿甲方之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
交易合约书。本合约终止时,乙方即无权再使用由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
及信息,并应即刻将所持有之甲方所提供之数据送还甲方。
第 16条:专利
乙方供应之商品或其零件,若涉及侵犯第三者之专利纠纷时,概由乙方承担
全部之责任,与甲方无涉。
乙方供应之商品及所属专利技术权,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无偿使用。乙方须提
供该专利文件及相关数据给予甲方。
第 17条:产品责任
乙方需投保产品责任险 NT$1000万元。
第 18条:解约
甲乙任一方当事者若违反本契约中第 1条至第 17条中各项条款时,他方当事
者可设立一期限催告其更正,而在该期间内当事者未更正前记违约情事时,
得解除契约。
甲方或乙方之一有下列任一项原因时,不须催告得解除本合约及所有的个别
合约:接受票据或所开出票据遭受无法付款处分时。停止付款或不能付款
时。遭受强制执行或公开拍卖处分时。宣告破产,公司重整时。违反法令
遭受停止营业或取消营业许可时。天然灾害、劳资争议或其它不可抗拒事
由导致不能履行,或有困难履行合约时。违反本合约或个别合约规定时。
依上述诸因素解除本合约或个别合约时,解约者不问偿还期已否届至,均
得将持有之对方债权,与应付对方之债务抵偿。
第 19条:罚责
若乙方违反本约中之 条文内容「质量不良率目标值」时,则甲方可依此要
求赔偿,赔偿之依据依超出不良品率之数量之 10倍金额计算。
第 20条:情报提供
甲方对于供应零件或有关之模具、设备之生产制作、质量保证、供应价格、
改善措施、供应状况等情报,认为有必要了解时,得随时安排有关人员(含
甲方技术提供者)至乙方公司或工厂调查供应零件之质量管理、生产管
理、制造设备等状况,并且得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人员之协助,乙方
应予配合不得借故推拒、对于上述调查,甲方认为有必要改变时,得要求
乙方提出改善措施,乙方必须依据此要求限期改善。
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须事前通知甲方:经营管理权之让渡、合并、
解散。商号、资本、地址、组织、经营者等各项变更时。接受票据、或所
开出支票遭退票处分时。陷于停止付款或不能支付时。遭受强制执行或公
司标售时。违反法令遭受营业停止或是取消营业许可处分时。技术合作之
变更或取消时。其它有关公司经营之重大变动事项。
第 21条:有效期间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民国 91年 1月 1日至民国 91年 12月 31日止,但有必要延长
及变更有效期间时,双方得于契约终了之 3个月前互以书面通知对方。于期间
终了时,若尚未完成换约动作或无一方提示有效文件载明重订契约时,可延用
本合约,本合约仍视同有效之延续。
第 22条:纷争解决
合约之执行,依据中华民国之法律规定,合约如遇有争执时,双方同意以台中地
方法院为裁决管辖法院。
第 23条:合约
本合约正、副本各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各乙份为凭证。合约签定
以经双方立约人正式签认,并加盖印章始为有效。合约签定日起,本合约生效。
立约人立约人
甲方: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恒和防火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姓名:张宗玺姓名:郭信雄
地址:台中县神冈乡岸里村大富路 35巷 5号地址:高雄县永安乡永华路 2巷 30号
电话:(04)25666106-9电话:(07)6913517
货 运 契 约
立货运契约托运人:立众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搬运人:钧承起重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同意,根据附件一之估价单内容,
使用合法营业货车,订立货运契约条款列明如下:
第一条:兹因乙方承接甲方之货运运输行为,为确保双方权益,特订定本运输
契约。
第二条:起、迄运时间及地点依甲方之请求单位所要求之起运时间、地点及到
运时间、地点,完成料品运输。乙方须依甲方之指示将承运料品搬运
至指定位置。
第三条:搬运费采月结方式收费,金额依实际承运款项,依甲方之请款办法(如
附件二)请款,票期 60天。
第四条:乙方应依本契约所约定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借故加价或要求任何附
加费用。
第五条:使用车辆或其它工具运送货物,应符合相关法令,如有违规,由乙方
负责。
第六条:乙方因搬运过程,致甲方物品之毁损、灭失或致生其它损害者,应负
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搬运物之性质,或因甲方或其受雇人
之过失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乙方因搬运对第三人所发生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搬运期间,乙方人员餐饮差旅费、过桥费、通行费、油费等均由乙方
负担。
第九条:甲方因故解约者,应于搬运时间前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受甲方通知后,
本约即视为解除。
第十条:乙方应于约定时间内将甲方委托搬运之物品送至甲方指定位置,乙方
若未能于约定时间内办理或完成搬运作业时,应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失。
第十一条:搬运作业进行中,因刮风、下雨、路况等因素以致未能完成者,由
甲乙双方另定时间继续完成。
第十二条:搬运作业因乙方之事由未能于约定时间内完成者,甲方得解除契约
要求乙方回复原状,乙方并应赔偿甲方不超过原估价总金额五分之
一之赔偿金;因甲方之事由致未能完成者,乙方得解除契约,按完
成比例收取费用,并得请求不超过原估价总金额扣除按比例收取费
用之余额五分之一之赔偿金。
第十三条:乙方依前项规定解除契约者,甲方得请求乙方回复原状,其所需费
用由甲方负担。但总金额不得超过原约定之搬运费。
第十四条:管辖法院:就本契约所生之争执,双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为第一
审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本契约未定事项依政府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第十六条:本契约之执存乙式参份,由甲方执正、副本各乙份,乙方执正本乙
份。
立契约书人
甲方:立众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晓白
住址:台中市忠明南路 303号 7楼
电话:04-3051188
统一编号:16038729
乙方:钧承起重行
负责人:李丽卉
连络人:扬阔
住址:台中县沙鹿镇中清路信义巷 48号
电话:04-26154890
统一编号:18325873
中 华 民 国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从成本观点看采购手法及流程改善运用
经济效益法则: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
效益=收益/付出 EX华硕的”1002”口号:100%的货两天内让客户收到
采购工作范围:询价议价比价
采购职责:质量(TQM)成本(COST)交期(合约效率)
估价方法:
1. 目标法:巳有目标价,以达成目标为原则
2. 缺点:无法知道成本结构
3. 减法法则:以成本结构为主轴,依工序及利润值作分析架构(如附表一)
4. 重点::对目前市场行情需维持最新信息
采购手法:
1. 单刀直入法:适用于对成本了解的情况
2. 两手策略:对成本完全没有概念
3. 底价法:以各家之报价寻找出各项最低点值加总作为目标值
流程改善的考虑方向:水库管理员的故事—忌讳头痛医头
1. 合理性:因应时空的不同会对各项标准产生不同的定义→适人适时适材
2. 降低管理成本:降低流程数减少固定支出 EX文具使用量
3. 善用管理工具如以 EDI(电子交易系统)的 B-B的方式减少采购及品保确认流
程
4.提案改善:
5. A.对公司利益所得有所帮助之方案
6. B.对支出成本改善有所帮助之方案
C.估计效益>支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