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二○一○年学生手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浙江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浙大发本〔20
08〕143 号)
第一条
根据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5000 元,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评选办法
1.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名额按经济困难生 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学园),由各学院(学园)按规定等额评选。 学校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3.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学园)提出申请,并填报《浙江大学国家励志奖学 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 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4. 各学院(学园)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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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整合培养
求是创新
追求卓越
园)推荐的获奖名单,并按时报送本科生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5. 学校将审核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报送教育部。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是一项严肃、 认真的工作, 本科生院、 各学院(学
园)和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 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 经济困难生。同时,各学院(学园)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 在激励和扶持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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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学生手册 附件: 浙江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 人 情 况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大学 家庭 经济 情况 家庭住址 学习成绩 家庭户口 家庭月总收入 A.城镇 人均月收入 学院 B.农村 姓名 性别 政治 面貌 出生年月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照 入学时间 联系电话 系 班 片
家庭人口总数 收入来源 邮政编码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学院(学园)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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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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