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制度
根据《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 号文件认真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巩政文[2006]49 号)的规定,我局已
完成《巩义市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制度》,现将结果报送你单位。
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一、巩义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附件二、巩义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附件三、巩义市审计局审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附件一:巩义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制定本制度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 本单位各科室及所有人员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正确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地
方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2、对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
3、对重大复杂审计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依法作出
决定。
4、对本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行政
执法工作负总责。
三、主管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对分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审计业务文书进行审核,纠
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对分管科室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
4、负责审签所分管科室拟定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法律文书,
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5、组织实施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科室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分管领导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组织本科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审计
调查取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各项具
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责。
4、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拟定审计业务文书,依法对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提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意见,不得隐瞒问题,也不得超越
权限,对审计文书的合法、适当性负责。
5、在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时,应在有关人员集
体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
6、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科室副职协助科室负责人抓好行政执法工作,在科室负责人不在
岗时代行科室负责人职责。
五、审计组长的岗位责任
1、负责组织审计人员按照法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
2、组织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和有关的审计业务规范化的要求
实施审计。
3、指导审计人员采用正确的审计方法,查清事实,重大问题及
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对审计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4.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证据、审计底稿进行复核,起草或组织起
草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
5、办理或者组织办理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六、其他审计成员的岗位责任
其他审计人员的执法责任包括: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
执法或审计工作。
3、严格依法进行审计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
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恰当、
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4、按照审计准则和规范化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过程中应该完成
的各项工作职责。
5、依法办理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八、各科室岗位职责
按照分工,各科室在职责范围上有所不同,但由于审计监督的性
质基本相同,对执法责任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为了更清楚地划分各
科室的职责,按照政府确定的职责,把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到科室
的各个执法岗位,形成《ⅩⅩⅩ科室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见附表 1、
附表 2、附表 3、附表 4、附表 5、附表 6)。
附表 1
财政审计科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
名称
执法主要
内容
执法责任 责任
人员
财政审计 1.对组织预算执
行的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和负责
预算资金收拨的
人民银行国库进
行审计。
2.对我市各镇办
的政府预算执行
情况和决算以及
其他财政收支情
况进行审计。
3.对有关专项资
金管理使用情况
进行专项审计和
调查。
4.完成上级审计
机关、市委市政
府和领导临时交
办的其他任务 。
科长 1.协助分管领导抓好财政审计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
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组织本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审计调查取证、严格
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对各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适当性负责;
4.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拟定审计业务
文书,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审
计评价和处理处罚意见,不得隐瞒问题,
也不得超越权限,对审计文书的合法、适
当性负责。
5.在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和处
理处罚时,应在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的基础
上提出意见;
6.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
法事项。
邵
秋
芳
副科长 1.协助科长抓好财政审计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科室职责范围
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
法、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科室职责范围
内的审计工作,负责或组织进行审计调查
取证等其他审计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审计
工作程序,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适当。
4.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计事实起
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审计业务文书,依法对
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审计评价和处理
处罚的初步意见,不得隐瞒问题,也不得
超越权限处理处罚,对审计文书的合法、
适当性负责。
5.依法办理或者组织依法办理科室负
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王
红
敏
其他人员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或审计工作;
3.严格依法进行审计调查取证,和情
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
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
完备;
4.按照审计准则和规范化要求,认真
做好审计过程中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职责;
5.依法办理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
政执法事项。
附表 2
行政事业审计科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
名称
执法主要
内容
执法责任 责任
人员
行政事业
审计
1.负责审计与市
财政有拨缴款关
系的市人大、政
协、法院、检察
院机关和政党组
织、社会团体的
财务收支。
2.负责审计市政
府有关部门及其
下属单位的财务
收支。
3.组织行业审计、
专项资金审计和
审计调查。
4.完成上级审计
机关、市委市政
府和领导临时交
办的其他任务 。
科长 1.协助分管领导抓好行政事业审计工
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
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组织本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审计调查取证、严格
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对各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适当性负责;
4.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拟定审计业务
文书,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审
计评价和处理处罚意见,不得隐瞒问题,
也不得超越权限,对审计文书的合法、适
当性负责。
5.在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
处罚时,应在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的基础上
提出意见;
6.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
事项。
李
淑
英
副科长 1.协助科长抓好行政事业审计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科室职责范围
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
法、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科室职责范围
内的审计工作,负责或组织进行审计调查
取证等其他审计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审计
工作程序,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适当。
4.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计事实起
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审计业务文书,依法对
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审计评价和处理
处罚的初步意见,不得隐瞒问题,也不得
超越权限处理处罚,对审计文书的合法、
适当性负责。
5.依法办理或者组织依法办理科室负
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董
桃
红
其他人员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或审计工
作;
3.严格依法进行审计调查取证,和
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
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
续完备;
4.按照审计准则和规范化要求,认
真做好审计过程中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职
责;
5.依法办理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
政执法事项。
附表 3
投资审计科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
名称
执法主要
内容
执法责任 责任
人员
固定资产
投资审计
1.对政府投资和以政
府投资为主的建设
项目进行开工前审
计、预(概)算执行
审计和竣工决算审
计。
2.对政府投资和以政
府投资为主的建设
项目的直接有关的
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采购、
供货等单位的财务
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开展专项审计和审
计调查。
4.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市委市
政府和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
任务 。
科长 1.协助分管领导抓好固定资产
投资审计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
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
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
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
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组织本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实施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审计调查
取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对各项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适当性负责;
4.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拟定审
计业务文书,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提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意见,
不得隐瞒问题,也不得超越权限,对
审计文书的合法、适当性负责。
5.在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
和处理处罚时,应在有关人员集体讨
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
6.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
政执法事项。
靳
治
国
副科长 1.协助科长抓好固定资产投资
审计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科室职责
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
件草案合法、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科室职责
范围内的审计工作,负责或组织进行
审计调查取证等其他审计实施工作,
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保证各项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计
事实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审计业务
文书,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
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初步意见,
不得隐瞒问题,也不得超越权限处理
处罚,对审计文书的合法、适当性负
责。
5.依法办理或者组织依法办理
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
项。
曹
晓
燕
其他人员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
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或审
计工作;
3.严格依法进行审计调查取证,
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
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
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4.按照审计准则和规范化要求,
认真做好审计过程中应该完成的各
项工作职责;
5.依法办理科室负责人交办的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附表 4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
名称
执法主要
内容
执法责任 责任
人员
经济责任
审计
1.市委、市政府直属的
党政机关或部门主要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2.群众团休和事业单
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
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
职)经济责任审计;
3.各镇党委、政府主要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4.市管国有企业及国
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
5.完成上级审计机关、
市委市政府和领导临
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
主任 1.协助分管领导抓好组织全
市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
任审计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
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组织本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审计
调查取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各项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适当性负责;
4.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拟定审
计业务文书,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提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意见,
不得隐瞒问题,也不得超越权限,对
审计文书的合法、适当性负责。
5.在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
和处理处罚时,应在有关人员集体讨
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
6.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
政执法事项。
刘
卓
均
副主任 1.协助主任抓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
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性文件,保证规
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负责或组织进行审计调查取
证等其他审计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审
计工作程序,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适当。
4.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计
事实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审计业务
文书,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
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初步意见,
不得隐瞒问题,也不得超越权限处理
处罚,对审计文书的合法、适当性负
责。
5.依法办理或者组织依法办理
处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
项。
谷
艾
妩
其他人员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
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或审
计工作;
3.严格依法进行审计调查取证,
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
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
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4.按照审计准则和规范化要求,
认真做好审计过程中应该完成的各
项工作职责;
5.依法办理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
执法事项。
附表 5
企业审计科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
名称
执法主要
内容
执法责任 责任
人员
企业审计 1.负责对市国有
企业和国有控股
企业财务收支进
行审计监督。
2.负责对上级审
计机关授权的国
家金融、保险机
构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资产、负
债、损益情况进
行审计,开展专
项审计和审计调
查。
3.完成上级审计
机关、市委市政
府和领导临时交
办的其他任务 。
科长 1.协助分管领导抓好企业审计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
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组织本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审计调查取证、严格
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对各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
责;
4.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拟定审计业务
文书,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审
计评价和处理处罚意见,不得隐瞒问题,
也不得超越权限,对审计文书的合法、适
当性负责。
5.在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和处理
处罚时,应在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的基础上
提出意见;
6.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
事项。
马
子
平
副科长 1.协助科长抓好企业审计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科室职责范围
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
法、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科室职责范围
内的审计工作,负责或组织进行审计调查
取证等其他审计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审计
工作程序,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适当。
4.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计事实起
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审计业务文书,依法对
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审计评价和处理
处罚的初步意见,不得隐瞒问题,也不得
超越权限处理处罚,对审计文书的合法、
适当性负责。
5.依法办理或者组织依法办理科室负
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白
爱
玲
其他人员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或审计工作;
3.严格依法进行审计调查取证和情况
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
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
备;
4.按照审计准则和规范化要求,认真
做好审计过程中应该完成的各项工作职责;
5.依法办理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
政执法事项
附表 6
法制科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执法岗位
名称
执法主要
内容
执法责任 责任
人员
法制工作 1.负责组织对审计业
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办理审计行政
复议事项、政府裁决事
项及诉讼案件的相关
工作。
3.依照规定权限和程
序进行业务文书的复
核工作。
4.领导交办的其他工
作。
科长 1.协助分管领导抓好审计业务
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工作;
2.组织起草审计规范性文件,并
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
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
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
合法、适当。
3.组织本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实施检查和复议工作,认真组织审计
调查取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各项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适当性负责;
4.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业务
文书的复核工作,不得超越权限,对
审计文书的合法、适当性负责。
5.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
执法事项。
许
琳
霞
副科长 1.协助科长抓好对社会审计组织
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审
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计的规范
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
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检查和复议
工作,负责或组织进行审计调查取证
等其他审计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审计
工作程序,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适当。
4.依法办理或者组织依法办理科
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费
瑛
琦
其他人员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或审
计工作;
3.严格依法进行审计调查取证,
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
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
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4.按照审计准则和规范化要求,
认真做好审计过程中应该完成的各项
工作职责;
5.依法办理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
他行政执法事项。
附件二
巩义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巩义市审计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
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
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
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
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
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
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
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
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审计监督”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
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
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
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
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
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
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
职、退休等事宜,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
规定》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
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
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7、《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三
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
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8、《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
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
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
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
罚。”
9、《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五条“市、县(市)、区审计机
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
督。”
巩义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1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党内法规
2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1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
务质量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
部门规章
2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审计署、计委、财
政部、经贸委、工
商局
地方性法规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政府规章 1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巩义市审计局行政强制[共一项]
封存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资料和可能
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
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
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巩义市审计局行政处罚[共三十六项]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
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
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
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
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
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
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
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
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
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
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
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
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
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
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
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
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
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
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
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
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
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
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七、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
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
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
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
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
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
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
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
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
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
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
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
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
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
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
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
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
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
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
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十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
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十三、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
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十四、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
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
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
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
罚。”
十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
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十六、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
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
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
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
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
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
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十七、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
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
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
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
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
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
十八、有关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
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
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
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
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
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
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
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
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
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
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
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
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
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
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
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
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十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
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
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
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
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十、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
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
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
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十一、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税收
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
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偷税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税收
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
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
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
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税收
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
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税收
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
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
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二十五、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税收
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 6 号] 第
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
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
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
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
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十六、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
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
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三)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2、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
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十七、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或者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
定》第二十条“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
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
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
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二)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
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十八、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
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作出审计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
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九、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
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
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
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
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 1%以下的罚
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2、《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四条“凡属国家规定实行
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
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开工前审计。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
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
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
三十、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
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
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
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
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
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 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
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
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2、《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
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
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
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
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
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
付。”
三十一、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
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
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
投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违
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
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 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
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
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
以该部分设计费 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
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二、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工程价款
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
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
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 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
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十三、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有关费
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六条“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
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三十四、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收缴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转移、侵占和挪
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
经营收益。”
2、《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转移、侵占和挪
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
动的,收缴非法所得。”
三十五、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
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
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
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
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接受委托
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
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
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巩义市审计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采取法定审
计处理行为:(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
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
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
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
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2、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
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
予处罚。”
附件 3
巩义市审计局审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审计,促使审计人员正确履行审计监督
职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和减少审计执法过错,
维护审计监督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责任,是本机关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
督职权时,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和义
务性规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了审计监督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或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审计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而应
承担的后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审计执法人员。
第四条 审计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
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组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的;
(二)收集审计证据不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
求,导致审计定性错误、处理处罚不当或错误的;
(三)不按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实施审计,造
成重要事项遗漏的;
(四)因玩忽职守没有对有关事项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导致重大
违法违规问题遗漏的;
(五)对查出的问题隐瞒不报的;
(六)由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审计定性错误,导致处理处罚
不当或错误的;
(七)超越或滥用审计执法权限,给审计监督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害
的;
(八)其他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审计人员分工不明确,职责划分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二)不按审计方案的要求和法定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的;
(三)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没有进行认真复核,造成审计
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授意审计人员进行违法违规审计行为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出具了不真实或不能正
确反映审计工作真实情况的审计报告的;
(六)不根据审计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免去或减轻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不正确的审
计处理处罚意见的;
(七)其他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七条 审计业务科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按审计计划要求、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安排审计工作
的;
(二)在审计过程中授意、指使审计人员进行违法违规审计行为的;
(三)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不进行认真审核,故意或过失提
出了不正确或不适当的审核意见,造成拟定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严
重失误的;
(四)在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事实清楚、处理处罚意见正确适
当的情况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隐瞒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
问题,擅自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拟定的审计意见、审计
决定出现严重失误的;
(五)对重大审计事项,没有按规定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建议,
造成审计定性或处理处罚不当的;
(六)对法制机构复核人员提出的正确复核意见不采纳,造成审
计定性或处理处罚不当的;
(七)其他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八条 审计复核人员在履行审计复核职责时,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不符合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没有提出复核意见的;
(二)对审计业务文书中审计定性不准、审计处理处罚不正确、
不适当等情况,没有提出复核意见的;
(三)审计复核运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故意或过失提出了错误的
复核意见的;
(四)对重大审计事项,没有按规定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建
议,造成审计定性或处理处罚不当的;
(五)其他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九条 主管领导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一)授意或指使审计人员进行违法违规审计行为的;
(二)改变了有关审计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未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审核把关,造成审计定性或处理处罚不当的;
(三)对应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的重大审计事项,没有组织召开审计业
务会议,造成审计定性或处理处罚不当,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十条 在审计行政复议中原审计决定被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
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导致审计行政诉讼败诉的,按照职责划分,
追究有关人员的审计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有关人员能主动承认错误、
及时改正的,由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打击报复举报、揭发
人员;屡次发生同类型过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
贿赂等,将追究个人责任。可分别情况处理如下:
(一)领导谈话戒勉;
(二)在局机关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实施审计的举报,以及日
常复核、审计质量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审计人员重大执法过错行为,
由主抓纪检监察的领导会同法制科人员组成临时调查组,对有关的事
项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审计责任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报
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