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金保管协议
协议编号:
年 月
目 录
4第一条 释义
4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5第三条 业务监督与核查
6第四条 信托资金保管的内容和方法
6第五条 账户开立、资金存入、文件提交
8第六条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10第七条 投资监督
10第八条 数据的传输和接收
11第九条 会计核算和信托计划估值
12第十条 费用及报酬
12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
13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和违约责任
13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
13第十四条 单个信托产品的保管终止
14第十五条 对账和保管报告的出具
14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生效及其他
16附件 一 (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样本)
27附件 二 (非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样本)
31附件 三 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32附件 四 划款指令
33附件五 费用付款声明
34附件六 非证券类信托计划保管报告(样本)
35附件七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保管报告样本
36附件八 中国光大银行托管/保管账户开户预留印鉴协议
37附件九 中国光大银行托管/保管账户开户资料使用协议
协议当事人
(一)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信托公司;
(2)乙方是具备开办信托保管业务资质和能力的商业银行;
(3)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人,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据此甲乙双方签署本《信托资金保管协议》,作为双方今后开展甲方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的所有资金保管业务的主协议。
当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基础上已就单一信托计划签署《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且甲方在信托计划成立时向乙方发出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成立公告),并完成保管账户开设,将单个信托计划下全部资金划至信托保管账户时,乙方始就该单个信托计划履行保管职责。乙方受托保管单个信托计划后,双方就该信托计划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和《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的约束。
受托人(甲方)知晓并同意,本协议项下信托资金保管业务可由保管人(乙方)总行或分行具体办理并视为保管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职责,保管人(乙方)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同时享有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
释义
定义 本协议文本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信托、本信托:指甲方发行设立的单个独立的信托计划;
信托文件:指与甲方设立的信托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
委托人:指甲方发行的信托的委托人。
工作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分别就每个证券投资类和非证券投资类的单个信托计划签署的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附件一、二)。
证券类信托投资:甲方设立的信托投资范围中所包括的交易所和银行间证券市场投资。
场内交易:指甲方进行证券二级市场投资的交易行为。
证券经纪人:甲方进行证券二级市场投资时所委托的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由证券公司担任。
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当前或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且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
根据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了解保管账户的收支、余额等情况;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的义务:
确保信托及其项下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出现重大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为其提供开展保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将本协议中乙方履行的保管职责向信托委托人及/或受益人进行真实完整披露;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的权利: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对信托资金的保管权和监督权;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的义务:
安全保管信托保管账户内的现金财产;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记录信托资金调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监督与核查
.乙方对甲方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乙方(保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与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中有关约定对信托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
若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保管协议操作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时改正。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乙方可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通知监督信托利益的到账情况,甲方应在收益到账前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信托利益的预计到账时间和金额,若乙方发现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足额到帐,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催收,乙方予以协助。若甲方不能提前通知乙方信托利益的到账情况,乙方将不负责监督。
甲乙双方在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约定的各类计算公式中若包含乙方从保管账户中不可直接获得的数据或实际无法计算的内容,则乙方不对该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承担复核责任。
当发现甲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风险或危机事件时,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之后,有权直接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甲方应为乙方履行上述监督与核查职责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便利,并不得阻碍或提供虚假信息。
甲方对乙方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就乙方是否及时执行甲方的投资指令、是否将信托计划资金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信托计划资金等事项,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核查。
甲方发现乙方未对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信托计划资金、因乙方的过错导致信托计划资金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甲方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乙方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甲方发现乙方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甲方发出回函。乙方对甲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甲方应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甲方和乙方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信托计划托管业务执行监督、核查。甲方或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或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信托资金保管的内容和方法
乙方在保管期间内,
安全保管保管账户中的资金;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保管账户与其他账户相分离,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建立信托财产账户独立的现金账,完整记录保管账户资金的划拨和往来情况。
完整记录信托财产账目。
妥善保存甲方提交的付款依据等文件资料。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保管责任时所发生的汇划费用,乙方有权在发生该等费用时从保管账户中直接扣收。
单个信托的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均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甲方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甲方指定证券经纪人资金账户内,乙方不负责办理资金信托的场内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乙方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该信托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保管信托财产的投资风险。
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本信托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乙方存放于乙方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办理。属于乙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乙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乙方及受其委托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账户开立、资金存入、文件提交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的开立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在每个信托计划设立并委托乙方保管时,甲方应当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单个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以下简称“保管账户”),并将信托资金全额存入该账户,该账户内资金按同期同业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保管账户仅限于存放信托资金、接收信托投资收益、支付信托利益、信托项目相关的税费等,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保管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保管账户的预留印章中应包含一枚乙方指定印章。保管账户的预留印鉴卡片、乙方预留印鉴的印章由乙方在保管期间保管和使用。
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银行账户需在开立3天后才能进行款项的划付,因此,甲方须在首次划款日前3个工作日,完成保管账户的开立手续。
为便于乙方保管职责的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将保管账户纳入乙方托管业务集团网银账户进行控制和管理。乙方可应甲方申请为其开立保管账户网银权限,但甲方不得自行开立保管账户网银功能,已自行开通的,须在纳入乙方托管业务集团网银账户时将已开立的网银功能注销。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单个信托进行交易所证券投资时,甲方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用的证券账户,用于登记信托计划场内交易涉及的证券。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卡的保管、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甲方交付乙方保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单个信托进行交易所证券投资时,甲方在其指定的证券经纪人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专门用于该信托项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该信托的保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的关联关系。保管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上述账户间的关联关系。
资金账户和保管账户信息应于账户开立当日提交乙方指定人员,上述账户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甲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经得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
基金账户
单个信托进行基金投资时,甲方需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或通过法定代销机构为信托计划开设一个基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信托计划投资基金;该账户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为第条所规定的保管账户。
甲方应及时索取基金份额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单、手续费转增份额或手续费返还等文件或单据,并于收到当日及时将复印件传真给乙方。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在信托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需加盖甲方印章):
信托计划成立通知或成立公告(注明信托资金总额,信托起讫日期,可在信托成立当日前一个工作日先提供复印件,若信托分期,则需在信托资金到账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每期到账资金金额和划付时间)
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
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附件三格式);
信托进行交易所证券投资时,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存管关联账户信息和经纪人交易品种费率表;
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资料。
当甲方向乙方提交了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并且将信托资金全额划入保管账户之后,乙方即接受甲方向 乙方发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履行保管职责。(《信托合同》中规定投资款项的划付为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可提交募集资金满足成立条件的说明,以代替成立公告)。
乙方按第条之规定开始履行单个信托计划保管职责,保管终止日为该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日。
在保管期间,甲方授权乙方对保管账户进行控制和管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采取使得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账户的预留印鉴、账户的网银密钥等无效的行为。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提交《划款指令授权书》:
1、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适用于甲乙双方今后合作的所有信托业务;
2、甲方按照证券和非证券类信托计划分别提交《划款指令授权书》,即证券类产品随《保管运作协议》(附件一)提交乙方总行,非证券类产品提交签署保管运作协议(附件二)的乙方分行。
3、甲方按照每个信托计划分别提交《划款指令授权书》。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适用第条之第1、2种方式)或信托计划成立前(适用条之第3种方式)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划款指令授权书》(附件三),指定甲乙双方信托业务往来中,有权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权限,同时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只限于《划款指令授权书》中的授权签发人员。
划款指令授权书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以加盖甲方公章确认的书面文件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该变更将在乙方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后正式生效。
划款指令的内容
信托保管账户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信托计划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指令签发人员签字。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四。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在划款日前一工作日或最晚于划款当日11:00前,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划款指令以传真或原件送达形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其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
甲方在向乙方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可选择以下三种资金划转模式进行资金的划转:
(1)保管人网银支付模式。此方式仅适用于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指令划款。
(2)保管人网银审核放行模式。甲方应提交网银电子指令并传真纸质指令。甲方需在划款操作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领取网银划款录入、复核密钥,乙方予以协助配合,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甲方通过网银提交的划款指令需经乙方审核授权。
(3)柜台支付模式。甲方应在划款日前三个工作日以甲方名义向保管账户开户机构申领柜台转账凭证,乙方予以协助配合。甲方提交划款指令时,需同时提交银行柜台转账凭证原件,并加盖由甲方保管的预留印鉴章,乙方审核确认后加盖由乙方负责保管的保管账户监管印章,通过开户机构柜面办理划款。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乙方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根据本协议及单个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的约定,审核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对划款指令以及甲方提交的与划款指令相关的所有材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乙方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 划款指令要素、印鉴和签名是否正确完整;
(2)划款指令金额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一致。
(3)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一致(若有)。若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划款指令中的收款户名应与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
针对不同用途的资金划款指令,甲方在发送指令的同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协议、抵押证明、担保合同等债权投资证明材料(适用于借款类的资金划拨);股权投资或增资协议及其他股权投资证明材料(适用于股权投资类);相关投资合同、购买合同(适用于其他投资);分配方案(适用于收益支付);与费用支付相应的合同、发票或费用支付声明(适用于费用支付)。上述材料凡是复印件的应加盖甲方印章。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乙方对划款指令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办理资金汇划。
相关责任
如果甲方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只要乙方根据本协议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乙方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保管信托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造成的保管信托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保管信托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保管信托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保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应对指令依据本协议及信托文件规定进行表面一致性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反信托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因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等文件及相关附件、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投资监督
适用范围
本条原则上适用于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产品。
投资监督依据
根据信托产品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投资监督内容,加盖双方公章的《信托交易监控合规表(标准版)》(附件一、1)作为乙方日常投资监督的依据。
若甲方要求变更监督标准,应与乙方就更改内容及实施开始的日期协商一致。双方确定变更后的《信托交易监控合规表》应由甲方加盖公章(或业务章)后交乙方存档并实施。
监督处理方式
乙方在估值日的次日根据接收的交易数据对甲方的场内交易进行监督。如乙方发现投资运作违反《投资监督标准》的有关约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督促甲方及时纠正,并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数据的传输和接收
适用范围
本条原则上适用于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产品。
数据传输和接收方式
对于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甲方应要求证券经纪人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场内证券交易指定固定的交易单元,并在保管业务正式运作之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内容主要包括深、沪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等。
甲方应要求证券经纪人在T+1日9:00前将交易所发送的本信托计划证券账户T日场内交易数据传输给乙方。并要求证券经纪人主要采用点对点传送方式、“深证通公司数据交换平台”或通过其他乙方可接受的传送系统向乙方传送交易结算数据。
数据传输内容
甲方应要求证券经纪人向乙方传输的数据库文件为能够保证保管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估值、清算等职能所必须的交易数据、权益数据以及过户数据文件等。数据文件中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上交所: 过户库文件GH+席位号、清算库QS+席位号、指定余额库ZYE+席位号、上交所权益库文件ZQY+席位号、证券余额库D4;
深交所:股份结算信息库SJSGF、深交所回报库文件SJSHB、统计库SJSTJ、证券余额对账库SJSDZ、资金库SJSZJ、发行库SJSFX。
若因交易所及登记公司数据接口规则等发生变化的,甲方、乙方与证券经纪人可按照变更后的规则要求,重新确定数据文件。
乙方对甲方指定的证券经纪人因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数据传输人员
甲方应要求证券经纪人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之间数据传输和接收,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任何一方数据传输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须事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场内交易资金清算金额的核对
甲方应要求证券经纪人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即T+1日)上午8:45前将反映交易日交易状况的证券交易成交报告单(简称“交割单”)以及资金和证券余额表传真至甲方和乙方。如果乙方根据证券经纪人提供的交易清算数据计算的清算金额和报告单不同,对差异金额在容忍度范围以内的,按证券经纪人计算金额执行,若差异金额超出容忍度范围,甲方需确保证券经纪人与乙方共同查找原因,并最终按照甲方意见进行调整。
容忍度范围为元。
会计核算和信托计划估值
适用范围
本条原则上适用于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产品。
对于需要进行核算估值的信托产品,甲方和乙方应分别为信托资金独立建立会计账册,按双方约定的估值和
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
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类投资运作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乙方复核账务的依据。
估值和核算方法
估值和核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作为对信托计划进行估值和核算的依据。
估值核对
甲方为信托计划会计责任主体,乙方对信托计划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对甲方公告的信托计划估值结果的及时性、准确性,乙方不承担责任。
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费用及报酬
对于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除第条的费用外)按照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和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和支付。
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无须甲方向乙方为此发出划款指令。
信托报酬由甲方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复核,无误后按指令进行划付。若计算公式中数据乙方无法直接获取,则以甲方计算结果为准,乙方不再进行复核计算。信托利益分配由甲方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根据划款指令进行划付。
乙方保管费为乙方根据本协议履行保管责任所收取的手续费,由甲方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办理划款。若甲方书面申请信托延期,信托保管期间顺延,顺延期间保管费按日计算。
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若甲方未能按期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有权从保管账户中主动扣收。在保管账户中没有资金或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保管费时,由甲方负责支付或予以补足并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后就该部分保管费有权在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若支付除信托报酬、保管费、银行手续费外的各项费用,乙方支付依据是甲方划款指令和甲方提供的加盖其印章的费用发票复印件或付费协议(若双方有争议,还应提供甲方付费声明),对于信托文件中规定费用按比例包干支付的,乙方的划款依据仅为甲方的划款指令和费用支付声明(附件五)。乙方不对该费用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若乙方保管的信托是甲方和乙方合作发行的人民币信托计划(单一信托),乙方对费用金额或用途等有疑问时,甲方还须同时向乙方提供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
甲方与乙方需事先就每单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频率及支付方式等情况进行沟通,并在《产品运作协议中》加以明确;
需由乙方进行明细收益支付的,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纸质和电子指令格式,通过双方约定的传输通道,发送信托收益支付明细。为了确保明细支付指令的准确执行,指令内容及格式应尽可能方便托管人的业务处理,确保指令内容的清晰、准确与可靠。甲方应保证电子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及与纸质指令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和违约责任
禁止行为:
甲方和乙方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甲方和乙方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反此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可行的情况下恢复相关信托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信托财产;
除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外,甲方不得对保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划转。乙方在未收到甲方划款指令的情况下亦不得擅自处分保管账户中的财产(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甲方的符合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款指令。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由此而给另外一方或信托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第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本协议守约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
在保管期间,下列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法律法规的变化,政府干预,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战争,以及火灾、暴雨、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在保管期间,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尽可能保存有关的凭证、账册、记录、协议和各种资料、文件,但对甲方因此所发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单个信托产品的保管终止
单个信托产品保管终止日为下述日期中先到之日:
(1)信托产品期限(如有不同期限,以最长期限为准)届满、延期届满、终止或按信托文件规定提前终止;
(2)发生第12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乙方丧失履行保管职责的能力且在信托存续期间难以恢复的,甲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在信托财产转交到新的保管人之前,乙方仍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履行保管职责;
(3)在未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保管,并由乙方将保管账户资金余额划入接替乙方的保管人的保管账户之日。
发生第条第(2)、(3)项规定的情况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乙方应当给予甲方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时间以确定接替的保管人,在此期间内,乙方仍须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确定接替保管人,甲乙双方对保管账户进行复核无误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将保管账户资金余额划入甲方开立于接替保管人的保管账户,并将该所有保管的信托文件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移交接替保管人。
发生本协议第条第(1)项规定的保管终止的情况时,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清算报告。乙方配合甲方办理信托清算的有关事宜。如发生可能引起信托提前终止的事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清算准备。
发生本协议第条第(1)项规定的保管终止时,除非甲方的书面指令中另有要求,对于保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乙方扣除其应收的保管费和银行汇划费用,按照清算报告和划款指令执行划款,办理保管账户销户(现金清算)等手续后,乙方的保管责任全部解除。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保管账户的销户等手续。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单个信托产品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清算划款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在信托产品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划款的,乙方即不再对信托财产负有保管责任,但可继续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资金划付等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对账和保管报告的出具
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为其开通保管账户网银查询权限,以便甲方及时进行保管账户资金的核对与监督。
当单只信托投资范围含有交易所证券投资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核对上日保管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账户余额。
甲乙双方应在每个会计季末核对保管账户的资金余额、交易记录和信托财产账目。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并由出错一方纠正。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及时告知甲方保管账户资金余额。
乙方按季(会计季度)为每个信托编制保管人报告。乙方应在每季后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保管报告(保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六、七)。
保管报告应反映乙方履职情况等。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生效及其他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本协议到期,双方如无异议,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不受顺延次数限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本协议,需在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发生的尚未终止的信托产品仍适用本协议及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的规定。
甲方发起设立证券投资类或非证券投资类单只信托计划时,甲乙双方须就该只信托的名称、期限、投资范围、费用计算方式与支付方式等内容另行签署保管运作协议。乙方按照本协议和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的具体约定履行单只信托产品的保管义务。
上述信托计划保管运作协议为本协议的附属法律文件,前述文件和根据本协议的附件格式所签署的文件均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在其签署时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信托资金管理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进行协商和修改。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本协议正本一式伍(5)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2)份,报监管部门壹(1)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其他约定条款
( )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证券投资类样本)
(中国光大银行与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保管专用,编号: )
鉴于:
1、 信托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已于 年 月签署了《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协议编号: )(“主协议”),中国光大银行为其发行的 信托产品提供保管服务。本《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作为主协议的附属文件签署,本《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生效后,其所有条款均并入主协议,并作为其组成部分。
2、有关信托产品的账户开立、保管内容、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收益分配、终止与清算等完全按照双方已签署的《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的相应章节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现就 信托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在 信托产品保管运作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一、本信托产品基本信息
1、信托计划名称:
2、信托规模: 元;期限:
本信托产品分为 期
第一期 元; 个月
第二期 元; 个月
3、信托类型:(任选其一,以“(”表示)
( )封闭型
( )开放型,
( )其他方式
4、开放规则(开放型需填写)
开放具体时间:
信托计划申购和赎回按开放日净值计入信托资产;开放日具体申购金额及对应份额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赎回时需同时在划款指令上注明。
其他规则:
5、投资范围及监督事项
见附件1《信托交易监控合规表(标准版)》。
6、是否与保管人人民币理财产品对接:(任选其一,以“(”表示)
是( ) 否( )。
二、 信托计划账户
1、银行保管账户( )
a.需新开立保管账户:
户名: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支行
b.已开立信托募集账户,需变更为保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支行
c.沿用原信托保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支行
2、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 )
a.我司已在__________证券公司自有交易单元 开立资金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和证券账户(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深圳】)。
b.正在开立中,账户开立后另行通告。
三、经纪人信息
我司选择 证券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证券经纪人,并已要求其按照《资金保管协议》履行证券经纪人职责,有关交易品种费率表和相关联系人等详见附件2、3。
四、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
1、核算估值原则
按照《资产估值原则》(附件4)进行核算估值,需特别说明估值事项(若有):( )
2、估值频率
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 )估值。
a.每个交易日; b. 每周及信托计划开放日; c.每月
3、估值日为:( )
4、净值核对
净值核对日为估值日的次日。
信托财产净值的核对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
a.保管人对受托人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b.受托人对保管人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5、净值核算原则:
信托单位面值为 元,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结果保留 位小数,第 位小数四舍五入。
五、信托费用
1、保管费:
(1)收取标准:( ) a. 费率( %);b. 固定金额( )
(2)计提基数:( ) a.信托初始资金; b. 当日资产净值; c. 前一日资产净值
d. 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e. 其他:
(3 )计算公式:
(4)支付时间:( )
a.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b.每季(信托/会计)后五个工作日内
c.每半年(信托/会计)后五个工作日内
d.每年(信托/会计)后十个工作日内
e.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f.其他约定时间:( )
(5)保管费收入账号:
户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号: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支付系统号码:303100000006)
2、信托报酬:同信托合同
3、其他费用:同信托合同
六、信托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时间及频率( );
2、收益分配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收益资金的支付:
a.保管人划入受托人指定的如下收益分配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b.保管人按受托人明细分配指令进行信托收益资金的支付,并收取代理支付费用。代理支付费用按照如下约定收取:( )
七、本《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生效,至信托产品终止时终止。
八、其他条款:
附件一.1 信托交易监控合规表(标准版样本)
序号
项目
监控内容
1
监控范围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所和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逆回购)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流动性资产(银行活期存款(包括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第三存管、中央银行票据、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货币市场基金)
其它 ___
2
监控比例及限制
一、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 %;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数量的 %;
3、本信托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 %;
4、持有的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发行数量的 %及信托资产净值的 %;
5、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等)的投资比例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比例 %;
6、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比例 %;
7、信托计划持有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不少于资产净值 %;
8、本信托参与新股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信托的总资产的 %;
9、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信托持有的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净值不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 %;
二、禁止投资
1、禁止购买ST股、*ST类股票;
2、禁止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3、不得投资于与受托人、一般受益人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关联名单由受托人提供,作为监控依据);
3
止损点及平仓线
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低于等于 时,进行预警提示;
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低于等于 时,进行止损提示。
附件一.2
证 券 交 易 参 数 表(样本)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托管部:
根据《 XX信托·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规定,对投资运作中涉及的交易参数约定如下:
交易席位
股东代码
上海
深圳
市场
证券类别
佣金
印花税
最小值(元)
沪A
股票
沪A
国债
沪A
企业债券
沪A
基金
沪A
投资基金
沪A
转换债券
沪A
债券转股
沪A
公司债
沪A
ETF
沪A
权证
沪A
过户费
深A
股票
深A
国债
深A
企业债券
深A
基金
深A
投资基金
深A
转换债券
深A
债券转股
深A
公司债
深A
买断回购
深A
LOF
深A
权证
需要另行说明:
1、佣金中是否包含经手费、证管费
2、注明证券账户存款的计息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账户存款的计息利率为 %;
(2)计息积数是以“可用资金余额”还是“实际资金余额(包含T+1日证券清算款)”为标准;
(3)计息天数是360天还是365天;
(4)计息方式是“算头不算尾”还是“算尾不算头”。
3、注明佣金的计算方法,例如:
按成交明细计算,按笔与起点金额比较,小于起点金额的取起点金额,四舍五入后汇总;
按成交明细计算,按申请编号与起点金额比较,小于起点金额的取起点金额,四舍五入后汇总;
按申请编号计算,按申请编号与起点金额比较,小于起点金额的取起点金额,四舍五入后汇总;
按成交汇总计算,小于起点金额的取起点金额。
XXXXX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3 各方业务人员联系表
受托人
公司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办公电话
手机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指定传真
保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办公电话
手机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指定传真
证券经纪人
公司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办公电话
手机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指定传真
附件一.4 资产估值原则
一、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基金、上市交易的ETF、LOF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和权证,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①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 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未上市权证按成本估值;
4、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当日没有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为准
三、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四、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六、银行存款等现金类资产按下述方法(____)估值:
a. 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利息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b. 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利息每日计提利息,实际到账的款项以入账金额为准。
七、开放式基金的估值按如下情况处理:
1、 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代销机构的不直接卖出的LOF基金)以估值日公布的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监管机构指定的专业报纸公开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
2、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计算。
3、货币式基金的待分配收益按下述方法(____)估值:
a. 货币式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或计提处理,于实际转为份额时计入信托的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
b. 货币式基金的待分配收益每日按基金万份收益计提处理,并于实际结转份额时转入货币式基金份额,实际结转份额以基金公司确认份额为准
八、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下述方法( )_估值:
a.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最近一次发布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进行估值;
b.按照账面成本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日止的应计利息估值。
九、商业银行发行的信托计划估值:按该信托计划的管理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次该信托计划的净值估值,若无净值则按照本金和实收利息估值。
十、资产证券化产品:银行信贷资产剥离或银行买入银行承兑汇票资产剥离等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本金和实收利息或红利估值。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十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保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受托人或保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本页无正文,为《 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证券类信托)签字页)
甲方:XX信托公司(盖章)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字: 签字:
时间: 时间:
( )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非证券投资类样本)
(中国光大银行与 信托公司非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保管专用,编号: )
鉴于:
1、 信托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已于 年 月签署了《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协议编号: )(“主协议”),中国光大银行为其发行的 信托产品提供保管服务。本《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作为主协议的附属文件签署,本《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生效后,其所有条款均并入主协议,并作为其组成部分。
2、有关信托产品的账户开立、保管内容、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收益分配、终止与清算等完全按照双方已签署的《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的相应章节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现就 信托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在 信托产品保管运作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一、本信托产品基本信息
1、信托计划名称:
3、信托规模: 元;期限:
本信托产品分为 期
第一期 元; 个月
第二期 元; 个月
4、是否与保管人人民币理财产品对接:(任选其一,以“(”表示)
是( ) 否( )。
5、信托投资范围(可多选,以“(”表示):
(1)借款( ) (2)直接股权投资( )(3) 购买银行信贷资产( ) (4)受益权转让( )
(5)其他: ( )
二、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
1、需新开立保管账户:
户名: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支行
2、已开立信托募集账户,需变更为保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支行
3、沿用原信托保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支行
三、信托费用与收益分配
1、保管费:
(1)收取标准:(以“(”表示,选择并填写完整)
a. 费率( %/年); b. 固定金额( )元
(2)计提基数:(以“(”表示选择,如为其他,需填写完整)
a.信托初始资金; b.信托最新规模 c.其他
(3)计算公式(需填写完整):
(4)支付时间(以“(”表示选择,如为其他约定时间,需填写完整):
a.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b.每季(信托/会计)后五个工作日内
c.每半年(信托/会计)后五个工作日内
d.每年(信托/会计)后十个工作日内
e.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f.其他约定时间:( )
(5)保管费收入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2、信托报酬:同信托合同
3、其他费用:同信托合同
四、信托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时间及频率( );
2、收益分配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收益资金的支付:
a.保管人划入受托人指定的如下收益分配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b.保管人按受托人明细分配指令进行信托收益资金的支付,并收取代理支付费用。代理支付费用按照如下约定收取:( )
五、业务联系
本信托计划受托与保管业务联系人见附件1。
六、本《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生效,至信托产品终止时终止。
七、其他条款:
附件二-1 业务人员联系表
受托人
公司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办公电话
手机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指定传真
保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办公电话
手机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指定传真
甲方:XX信托公司(盖章) 乙方; 分行(盖章)
签字: 签字:
时间: 时间:
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本公司在此证明,下列人员有权代表我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签发 协议(协议编号: )约定的指令、通知和其他业务文书。本《划款指令授权书》适用于(以“(”表示选择):
1、双方今后合作的所有信托业务;
2、双方今后合作的所有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
3、双方今后合作的所有非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
4、( )信托产品托管运作协议项下的单个信托计划。
下述姓名右边对应的签字与印章是他们的真实签字与印章样本,中国光大银行凭此签字和印章接受我会的指令、通知和其他业务文书。本授权从20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代表类型
姓名
对应签字
样本
对应印章样本
启用日期
预留业务章印鉴
授权
经办人
授权
复核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信托公司(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划款指令
第 号
致: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鉴于贵我双方签署的《 资金保管协议》(编号: )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单位:元
付款户名: 公司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金额小写:
(大写: )
金额小写:
( 大写: )
划款时间: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本受托人已对此笔划款指令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尽职审查,符合本信托合同、投资方向、投资合同等有关约定,请予划款。
如有附件请在此列明附件名称,如有需要可以另附页。
信托机构复核人: 信托机构经办人: 信托机构印鉴章:
保管银行复核人: 保管银行经办人: 保管银行审批人:
注:(1)提交“划款指令”时,属于贷款类的资金划拨,应同时提交贷款协议等债权投资证明材料为附件;属于股权投资类的,应提交股权投资或增资协议及其他股权投资证明材料为附件;其他投资应提交相关的投资合同、购买合同为附件;属于收益支付则应提交分配方案为附件;属于费用支付则应提交相应的合同、发票或费用支付声明。上述材料凡是复印件的应加盖信托公司业务用章并保证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
(2)对于来自符合授权的管理人有权经办及签发人员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即视为基金发出的有效划款指令。
附件五 费用付款声明
中国光大银行 :
我公司发送给贵行 (信托全称)的 号划款指令中所需支付的费用,属于
项下的费用支出。具体费用明细如下:
以上费用已在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第 条中列明,且已于该信托合同签署时明确告知该信托受益人,请协助付款。
附件(请划“√”选择):
□ 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本公司业务用章);
□ 不能提供发票,特声明如下:本公司对以上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非证券类信托计划保管报告(样本)
中国光大银行非证券类信托计划资金保管报告(XXXX年X季度)
信托计划名称: 资金信托计划
报告期间:
受托人: 公司:
公司: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本保管人”)与贵方签署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协议》),我行对 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项下,保管账户内的现金财产进行了保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管协议》约定,本保管人负有以下职责:
1、安全保管保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
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执行贵方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保管账户的资金账目;
4、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事件,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5、保管协议内约定的其他职责。
报告期内,本保管人在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保管协议,履行了以上保管人职责,诚实信用,没有发生任何损害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信托计划保管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请详见附件“保管账户资金对账单”,如有任何疑问,请在收到本报告起15个工作日内与我行联系,联系电话: 。
银行 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七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保管报告样本
X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保管报告
(200X年X季度)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计划名称:X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成立时间:200X年X月X日
募集金额:XXX
计划受托人:XXX
计划保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二、信托计划保管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我行严格遵守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保管协议》、《操作备忘录》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安全保管了本信托资金,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作为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
本报告期内,我行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保管协议》、《操作备忘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信托资金的运作进行了监督,未发现本信托资金在投资运作、会计核算、资金清算等方面存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二00X年X月X日
附件八 银行托管/保管账户开户预留印鉴协议
甲方:XXXXXXX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托管协议(在□画“√”,表示算选协议类型)编号:xxxx,(以下简称“托管/保管协议”),双方就在开办该协议项下的保管产品之托管/保管账户时,就预留印鉴达成如下协议:
除非甲乙双方在“产品运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甲方指定以下托管/保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保管协议”项下保管账户开立时的预留印鉴。
指定托管/保管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xxxxxxxxx公司
帐号:
预留印鉴包括:甲方财务专用章、人名章、乙方保管人名章。
其他产品的具体名称,以“产品运作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甲方确保指定账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如果出现预留印鉴的变更,甲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营业场所办理预留印鉴的变更手续。对于甲方未及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造成的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负责安全保管预留印鉴卡,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预留印鉴卡。乙方如果未履行该职责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
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 :xxxxxxxx 乙方:银行xxx分行
公章 公章
附件九 银行托管/保管账户开户资料使用协议
甲方:XXXXXXX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托管协议(在□画“√”,表示算选协议类型)编号:xxxx,(以下简称“托管/保管协议”)。双方就在开办该协议项下的保管产品之托管/保管账户时,就使用的开户资料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已在银行开立保管账户。
帐号:
户名:
甲方同意该账户的开户资料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托管/保管协议”项下保管账户的共同开户资料。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本、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书、授权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
“托管/保管协议”项下的其他产品,均使用该账户的开户资料。
其他产品的具体名称,以“产品运作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甲方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如果在托管/保管有效期内,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营业场所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对于甲方未及时提供开户资料或办理开户资料变更造成的资金损失和账户冻结,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负责安全保管开户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甲方的结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前述托管/保管协议约定的产品范围内使用开户资料开立托管/保管账户。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不能及时开立托管/保管账户、违反协议规定开立托管/保管账户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
甲方 :xxxxxxxx 乙方:银行xxx分行
公章 公章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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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下述日期签署。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与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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