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关于企业延缓复工的具体操作
为落实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
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维护
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将进一
步细化明确工作要求和执行流程,引导企业分批次复工。
其中,因物流业涉及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家政服务业、
批发市场和菜市场、超市卖场与保民生、保供应密切相
关,建议按时复工。对其中湖北籍人员返回湖北的落实
属地管理责任,暂缓返沪。
与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等疫情防控必需的
产业链上的企业,要提前开工,增大产能(湖北等疫情
较重区域人员除外)。
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
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
企业需做好相关防控措施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
或园区。
同时,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
需在 2月 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
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
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
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
任。
延迟复工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
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先
后下发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 2020年 1月 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规定: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至 2月 2日(农历正月初九,
星期日),2月 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
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
障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 1月 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
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
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月 9日 24时前复工。涉及
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
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
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
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
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
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
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
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
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
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
是两倍工资。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
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
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