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解读
2008年2月
第三章:应纳税额
内容概要:
对一般企业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对企业境
内盈利抵扣亏损的范围、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
抵免的限额等做了规定
税法从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
条例从第76条至第81条,共6条
具体包括:
一、应纳税额(第22条、第76条)
二、境外税收抵免(第23-24条、第77条-
81条)
第一节、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的概念:
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
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对于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其境
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从其应
纳税额中抵免,因此这类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能不等于其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
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
三、与旧税法的比较
1.旧税法中应纳税额的概念: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内资)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
算” (外资)
2.旧税法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税率
第二节、境外税收抵免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
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
企业还是外国企业
2.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
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二、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后果:
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流动和保持税收中性
二、境外税收抵免
三、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一般做法:
1.免税法(豁免法):即境外所得免税。
鼓励境外投资、改善国际收支。
2.扣除法:即允许将其境外已缴纳的所
得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3.抵免法:即优先承认他国地域管辖权。
4.减免法(低税率法):即采用低于基
本税率的优惠税率。
二、境外税收抵免
四、我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做法:
(一)上述四种方法的比较
一般国家采用抵免法(限额)
(二)税收抵免(一般指境外税收范畴)
在对企业来源境外的全部所得课征所
得税时,对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所得,
允许其在被投资方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照
一定的额度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
全额抵免、限额抵免
二、境外税收抵免
(三)我国采取了限额抵免法。
1、抵免所得的范围(两类):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对象: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即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
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不得抵免:境内所得、境外未纳税所得、没
有实际联系所得
二、境外税收抵免
3、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
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
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
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二、境外税收抵免
4、抵免方式: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超过限额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
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
额抵补。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
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
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二、境外税收抵免
5、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1)直接抵免: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境
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在本国应纳税
额中作一定数额的直接扣除。主要适用于:居
民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预提税以及居住国总公
司在境外分支机构缴纳的境外所得税。
(2)间接抵免:母公司居住国允许本国母公
司以其境外子公司已缴境外所得税中应由本国
母公司分得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额,来抵减本
国母公司的应纳税额。主要适用于:居住国母
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二、境外税收抵免
(3)间接抵免的层次限制
直接控制(一层,100%)
间接控制(多层,美国、加拿大 等10%;
日本、西班牙25%)
(4)新税法对间接抵免的规定: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
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
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
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二、境外税收抵免
(a)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
业20%以上股份。
(b)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
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当期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的税额加总不能
超过抵免限额,超过部分在以后五年内结转
不论是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企业都应
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
的有关纳税凭证
二、境外税收抵免
五、新旧税法关于境外税收抵免的对比:
旧税法:直接抵免、在限额内抵免、分国不分
项、内资企业可采用定率抵扣(%)
新税法: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在限额内抵免、
分国不分项
最大变化:新税法引入了间接抵免
1.更有利于企业走出去
2.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新税法的特点之一
第四章:税收优惠
内容概要:
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
式等做了规定;
税法从第25条至第36条,共12条
条例从第82条至第102条,共21条
具体包括:
一、制定优惠的总体原则(法25条)
二、具体优惠内容(对象、内容、方式)(法
26至34条、条82-100条)
三、对优惠的管理(法35至36条、条93、条
101条-102条)
第一节、总体原则
一、税收优惠的概念
是税收政策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在某一时
期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或经济目标,通过税收
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对部分特定的纳税人或
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府为了促进或扶持重
要产业、项目或特殊地区的发展,而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上给予的激励或照
顾措施。
一、总体原则
二、优惠方式
1、税基优惠:减计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等
2、税率优惠:优惠税率
3、税额优惠:减免税、税额抵免等
减免税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减少的是企业应该纳税的收入,
影响的是税基,如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
减免税则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一、总体原则
三、现行优惠存在的问题
1、内外资企业优惠差别过大,负担不公。内资
企业平均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2、漏洞较大、刺激避税、扭曲资源配置和税款
流失(如“区内注册、区外经营” 、“返程投
资”)
3、区域优惠过多,产业导向不够突出。区域性
税收优惠政策过分倾向于东南沿海地区,加大
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
4、优惠形式过于单一,大多采用定期减免税和
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
一、总体原则
四、制定优惠的原则
总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并把促
进国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作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点。具体体现在:
1、公平税负原则
2、科学发展观原则
3、宏观调控原则
4、国际惯例原则
5、稳定和灵活相结合原则
建立新的优惠体系:将现行以区域优惠和
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
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
第二节 具体优惠内容
一、免税收入(法26条)
(一)概念: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予征税
(二)、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差别:
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三)具体内容: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
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
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注:国债利息收入不含二级市场转让所得
二、具体优惠内容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主要指境内)
目的: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
现行做法:内资企业补税率差;
外资企业采用免税法
免税条件: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
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
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
益。
采用免税法而非补税率差的优点:
使西部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
微利企业等切实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
二、具体优惠内容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与居民企业的情况相类,存在同一经济来
源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
限制条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
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
收益。
其他情况: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
息、红利收入,可以通过抵免的方式来消除双
重征税
二、具体优惠内容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非营利组织(NPO)的概念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
,简称NPO)一词源于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
该法典规定,所谓的非营利组织是指致力于公
共利益而非促进私人组织之利益,且符合免税
条件的慈善组织。
国际上的主流定义:五特征法,即同时符
合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
愿性5个特性的组织。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
性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
二、具体优惠内容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组织:
(a)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b)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c)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
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
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d)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e)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
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
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二、具体优惠内容
(f)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
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g)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
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
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体优惠内容
二、减免税(直接优惠)
(一)概念:指国家为了实现有关社会、
经济目标,鼓励扶持某些产业或地区的
发展,或对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给予
照顾,而准予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减
征部分税款或免征全部应纳税款。
(二)新税法对减免税对象的变化:
由企业减免税转变为项目减免税
二、具体优惠内容
(三)具体内容: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
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
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二、具体优惠内容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
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
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细化
二、具体优惠内容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经营的所得
优惠方式: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
具体范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的:
A.港口码头: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二、具体优惠内容
B.机场: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C.铁路:
(1)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2)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二、具体优惠内容
D.公路:公路新建项目
E.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
目
F.电力:
(1)水力发电新建项目
(2)核电站新建项目
二、具体优惠内容
(3)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
(4)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5)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6)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7)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二、具体优惠内容
G.水利:
(1)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
建项目
(2)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
(3)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4)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
(5)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
二、具体优惠内容
优惠对象:是投资并经营的企业,不包括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
企业
注: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
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
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
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
减免税优惠(条89条)
二、具体优惠内容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的所得
优惠方式: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
行“三免三减半”
具体范围: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
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
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具体优惠内容
4、符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方式: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具体优惠内容
5、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征收预提税)
优惠方式:降低税率(10%)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
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
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具体优惠内容
三、优惠税率
(一)概念
(二)具体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具体优惠内容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具体优惠内容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
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
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
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减免范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
二、具体优惠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
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宪法
112条)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
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具体优惠内容
五、加计扣除
(一)概念
(二)具体内容:
1、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
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
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不足抵扣部分将自动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具体优惠内容
2、企业安置某些人员就业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
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
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
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优惠对象包括:残疾、下岗再就业人员等
范围扩大、方式统一、取消安置人员比例限制、
没有时间限制
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
二、具体优惠内容
六、创业投资企业
(一)定义: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
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创业投资:是指向成长性企业(不含上市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的企业发育
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
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
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
二、具体优惠内容
(二)优惠方式和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
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
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
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职工人数不超
过500人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
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体优惠内容
七、加速折旧
(一)概念:
(二)范围: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
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
状态的固定资产
(三)方式: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
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四)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
另一种为鼓励企业加大对固定资产投入
二、具体优惠内容
八、减计收入
(一)概念
(二)范围: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
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
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
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
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标准
二、具体优惠内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是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
订)》的基础上,按照当前发展循环经济、
清洁生产的要求,并结合技术发展的有关
情况制定的,基本沿用了原目录的框架,
仍分为3大类:
1、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生产
的产品:
2、综合利用废水(液)、废气、废渣生
产的产品
3、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二、具体优惠内容
与原目录相比,新目录增加了煤矿瓦
斯气回收利用、秸秆发电和废旧电子产品
回收利用等项目,同时取消了一些由于技
术进步或环保要求提高,现在已成为生产
工艺必备环节的一部分或者国家已有强制
要求的项目,如利用粮油、酒精、淀粉废
渣生产的饲料、糠醛、石膏、木糖醇、油
酸、脂肪酸等
二、具体优惠内容
九、税额抵免
(一)概念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
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
税额抵免
(三)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
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
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
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
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
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
年度结转抵免
二、具体优惠内容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
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
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
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范围: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在编制过程中遵循了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同时
也兼顾了与各行业的环境政策、污染防治技术
政策的衔接。内容主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
监测仪器仪表、清洁生产设备等5类专用设备
二、具体优惠内容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所列设备都是在节能和节水方面效益显著的专用设
备。内容主要包括节能设备、节水设备两大类专用
设备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所列设备都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关
系到人身生命安全的专用设备。内容主要包括煤矿、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路、铁路、
民航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及应急救
援类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具体优惠内容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
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
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限制对象:
主要是享受税额优惠的项目,包括:农
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目;技术转让项目
第三节 优惠政策管理
一、必要性
1.保障新税法的有效实施
2.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优惠失度
3.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优惠政策管理权限(法定优惠、特定优
惠和临时优惠)(授权国务院制定)
1.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人大
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源泉扣缴
内容概要:
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 的范围、扣缴人的义
务、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税法从第37条至第40条,共4条。
条例从第103条至第108条,共6条。
从税收来源地(属地)来行使税收管辖权,
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具体内容:
一、实行源泉扣缴范围及扣缴义务人(第37条、
第103-105条)
二、指定扣缴义务人(第38条、第106条)
三、法律责任 (从第39至40条、第107-108条)
第一节 实行源泉扣缴范围及扣
缴义务人
一、定义(《征管法》):
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指以
所得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项纳税人支
付应税所得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
二、适用范围,在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预提税
由于有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
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具有一定的流
动性,为保障我国税收权益,税务机关通常过
指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实行源泉扣缴。
一、实行源泉扣缴范围及扣缴
义务人
三、实行源泉扣缴的前提条件
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
着经济上源泉关系,主要有:不动产所在
地,常设机构所在地,投资产生的股息、
联系,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所得的发生
地、债务人或转付人所在地等
四、源泉扣缴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税法第十九条
2、税法第四条第二款(20%)和第二十
七条第五款
第二节 指定扣缴义务人
一、指定扣缴义务人的原因:
考虑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承
包和提供劳务业务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特
点,税款易于流失,从国际、国内实践经
验看,赋予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权力
是必要的
二、 指定扣缴义务人的几种情况:
1、未固定机构、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3、未规定办理纳税登记或申报等
第三节、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的义务
依照新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负有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义务,实行源泉扣缴只是纳税方式上的
改变,并不意味着改变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二、税款的追缴
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或者无法履行
扣缴义务的,仍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对
纳税人仍未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款项中,
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三、法律责任
三、申报缴纳的时间与方式
按次代扣,七日内入库并保送税表
四、法律责任(《征管法》第69条)
按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应按《征管法
》的规定分别确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的责任,即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的税
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未扣税款50%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内容概要:
对企业的关联交易、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补征税款
和加收利息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税法从第41条至48条,共8条
条例从第109条至123条,共15条
具体内容:
本章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征管法》的反
避税规定。增加了成本分摊、预约定价、提供
资料、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
条款以及反避税罚则,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
凡是因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税收入或者
所得额的行为,都属于本章调整的范围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成本分摊
协议
一、关联方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如下关系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
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同一公司会计年报
中有表决权股本或资产总额的50%以上,单
个企业10%以上)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统为第三方所拥有或者
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一、关联交易及成本分摊协议
二、关联方的认定
现行外资企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
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作出具
体规定,新法后另行制订)
三、业务往来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包括购销商
品、提供劳务、融通资金、转让财产和提供财
产使用权等类型
一、关联交易及成本分摊协议
四、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
往来遵循的原则
五、合理调整的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
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
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
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
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
方法
一、关联交易及成本分摊协议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
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
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
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
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
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方法
一、关联交易及成本分摊协议
六、成本分摊协议
是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签约各
方约定在研发过程中共摊研发成本、共担研发
风险,并且合理分享研发所带来的收益。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时,应预先在各参与
方之间达成协议安排,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采用
合理方法分摊上述活动发生的成本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
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
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
送有关资料。
防止跨国集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另行制
订)
第二节 预约定价安排及其程序
一、预约定价安排
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
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
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
议
包括:单边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与一国税务机
关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与
两国(或多国)税务机关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
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及其程序
二、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自觉、自愿)
1、提出方应是企业,提出意向
2、税务机关就其可能性与纳税人会晤,提交
有关资料,形成意向书
3、达成一致意见后,纳税人正式提出申请,
附上相关资料
4、税务进行评估,并复函
5、同意后,签订协议
6、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监控,并保留审查权
第三节 关联方提供资料的义务
一、意义
为保证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整有其合理
的事实基础,解决税务机关在获取课税资
料方面的困难,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
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
其他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二、相关资料
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
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用以
证实其关联交易价格、费用的合理性
第四节 关联交易应纳税所得额
的核定
一、核定内容
是核定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该笔关
联交易的收入和成本?这要视具体案例而定,
大多数情况下核定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但
有时核定该笔关联交易的收入和成本
二、核定方法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
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
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节 受控外国公司
一、有关情况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增加,企业设立在
避税地受控外国公司进行避税,可能会越来越
多。
二、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
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三、控制: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
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
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
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
五、受控外国公司
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
构成实质控制
四、“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的判断
实际税负偏低的判别可设置实际税负标准的
下限,例如:受控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其
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法规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
税额的60%,一些国家还定期发布“实际税负明
显偏低”国家的名单(称“黑名单”),或发
布不视为“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的名单
(称“白名单”)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
款规定税率的50%
五、受控外国公司
五、“不是为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
”的”判断
是指受控外国企业取得的非经营性
业务所得,即消极所得,具体包括未实
质性(经常地、连续地、实质地)参与交
易或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租金、股利、销售收入、保险收
入、转让投资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及其
他所得。
第六节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
一、定义:是指公司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
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以减少应纳税额
二、政策: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
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
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
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
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
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六、资本弱化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
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
质的债权性投资。
四、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
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
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五、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行规定。
第七节 一般反避税
一、定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
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条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满
足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
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
2、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
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3、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安排的
唯一或主要目的
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对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补偿性责任: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
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
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补征的税款,
惩罚性责任: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按日加收利息
二、三个特点:
1、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税款的所属期最
长可以从调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
2、调整金额的不确定性
3、转让定价补缴税款的性质难以界定
第七章 征收管理
内容概要:
对企业纳税地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缴纳方式
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做了规定
税法本章从第49条至56条,共8条
条例本章从第124条至130条,共7条
具体内容:
一、征税依据
二、纳税地点(汇总纳税、合并纳税)
三、纳税期限
四、纳税方式
五、计算货币
第七章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的地点
2、纳税地点的判定-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
机构所在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
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
在地为纳税地点;
3、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
的机构或场所。
第七章 征收管理
4、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的确认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选择其一;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
人所在地
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
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
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七章 征收管理
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
汇总纳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
合并纳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
间不得合并纳税
三、纳税年度的规定
清算企业
四、缴纳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
五、货币计量
第八章 附则
内容概要:
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国际
税收协定的关系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做了规定
税法本章从第57条至60条,共4条
条例本章从第131条至133条,共3条
具体内容:
一、优惠过渡
二、税法与协定的关系
三、实施条例授权
四、实施日期
第八章 附则
“两个过渡”
(一)税法、行政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1、低税率(五年内、过渡的方式)
2、定期优惠(期限问题)
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规定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
1、税基方面的优惠(各种扣除政策)
2、税率和税额优惠:有明确规定执行期限的
没有期限和违反WTO
第三部分:
提问和解答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