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妇女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协议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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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用户指南:该协议资料适用于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便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实现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利益方(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
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
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
同。
第一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
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
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
正常工作时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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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
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
作。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
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
待遇。
第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
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
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
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 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①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①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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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
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
假四十五天。
①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
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
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
第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
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
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
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
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
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
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
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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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
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
假,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
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
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七条 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 90
天。
第十八条 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
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
____元)。
第二十条 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分
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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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企业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女职工
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
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甲方(行政)____ 乙方(工会)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