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1.理论上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2.法律、法规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3.本课程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1.理论上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1)《财产保险与法律应用》高健中,山东大学出版社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方为使自己的财产利益得到安全保障,向保险方
支付保险费,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赔偿责任的协议。
分析①投保方和保险方,②财产和利益③支付保险费④赔偿⑤协议
(2)《财产保险学》郑功成,武汉大学出版社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财产保险关系的
建立、变更、终止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经济合同,它是建立财
产保险关系,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法律依据。
分析: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②财产③权利义务④经济合同⑤法律依据
2.法律、法规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1)《保险法》第33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分析:①保险标的——财产、相关利益②它是一种保险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1983年9月1日国务院
发布
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
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及
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分析①它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定义,而只能认为是一种订立财产保险合
同的过程;②投保方和保险方。
3.本课程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
产损失、经济利益和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
书面协议。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财产保险的投保单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单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凭证
(四)财产保险的批单
(一)财产保险的投保单
1.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
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
2.财产保险投保单的效力
(1)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产生效力;
(2)投保单一经保险人签章,就会产生效力;
(3)投保单必须待缴费后,才产生效力;
(4)投保单产生效力和正式保单同步。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单
1.保险单——是保险双方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书面
证明。
2.保险单包括的基本内容:(1)签订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2)保险标的;(3)保险事故种类;(4)
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5)保险费率与
保险费;(6)保险金额;(7)保险条款;(8)订
约年月日(9)其它。
3.保险单的另外两种形式。
(1)暂保单
(2)预约保险单 下一张
暂保单
①暂保单: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以前签发的临时凭证。
②何时采用暂保单:只在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接受承保又须请示上级公司
或保险代理人争取到业务又未办妥保险单的情况采用。
③内容: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以及订约双方的有关
权利和义务
④暂保单的格式
⑤使用暂保单注意事项
a.对于在短期内谈不下来的客户,不宜采用,因采用客户反而会拖延时间。
b.正式保单的起期日必须和暂保单的起期日相同,不要脱节。
c.到期日的前2天内必须签发正式保单。
⑥有效期
a.签订时到出具正式保单保险时止;
b.如不能签订保单,书面通知时暂保单失效;
c.暂保单最多不得超过30天。 返回
暂保单
根据 的要求,××保险公司同意在被保险人提交投保单和本公司
签发的正式保单前,按下述条件予以承保。
被保险人:
险别:
保险起止时间: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地址: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费率:
保险费:
使用条款:
其它条件:
兹声明,本暂保单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时终止,被保险人应在本暂保
单终止前7天内向本公司递交有关附属材料(如保险标的的实际明细内容)。
本公司收到后,在2天内出具正式保险单。
出具正式保险单以前,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责任以正式保险单所载各
项条件为准,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的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才能支
付赔款。
本暂保单在签发正式保险单后退回本公司。
日期:
地点:
×××保险公司
预约保险单
①预约保险单——又称总保单或报告式保单或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双
方预先约定保险范围、责任的长期性,订明承保险种、保险费率和保额
等内容的合同。
②主要内容:预约保险合同应当订明预约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
围、每一保险或一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费结算办法等。在预约保
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当将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每一笔保险,按规
定衣时向保险方书面申报;保险方对投保方每一笔书面申报,均应当视
作预约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按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方有权查对
申报内容,如有遗漏,投保方必须补报。
③在预约范围内所保的财产全部由保险人自动承保。
④它主要适用于进出口货物保险和仓储货物保险。 返回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凭证
1.保险凭证——是签发给被保险人的一种凭证,证明保险合同已
经订立和保险单已经正式签发。
2.主要适用范围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
张单独的凭证。如团体家庭财产保险
(2)在货运险预约保单下,需对每一笔货运单独的凭证。
(3)用于一张保险单承保多辆汽车,每辆汽车需要有单独的保险
凭证随车同行。
3.效力:如果保险单内容与保险凭证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
有特订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四)财产保险的批单
1.批单:亦称“批改单”或“背书”。是指为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保
险人所出立的补充书面证明。
2.批单的类别:(1)退保批单:①无支付保费能力退保;②重复保险
退保;③转向其他保险公司退保;④承保条件变更退保;⑤注销保险单;
(2)退费批单:①优惠退费批单;②无赔款退费批单;③停工、停驶、
停航退费批单(3)保额批单:①赔款后减少保额批单;②赔款后恢复保
额批单;③承保后规定保险终止时调整保险金额批单;④更改保额批单;
(4)被保险人批单:①更改被保险人批单;②增加共同被保险人批单;
③明确共同被保险人中的第一受益人批单;(5)其它类批单:①增收保
险费;②降低费率;③更改币种;④缩短或延长保险期限;⑤取消条款
中某一点或某一条款;⑥支付手续费;⑦更改保险单明细表上所载内容;
⑧分期付款的变化。
3.批单的效力:凡经批改过的保单上的各项内容均以批单为准。批单是
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标的
(二)保险金额
(三)保险条款
(四)保险期限
(五)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六)其它内容
(一)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对象
1、财产保险的对象是灾害事故中会遭到损失的财产、利益或损失
赔偿责任。
这句话有三层意思:
(1)财产保险保的是意外灾害事故而不是意料中的事,必然事件
成立不了保险关系;
(2)财产保险保的标的会遭到损失;
(3)财产保险保的是财产、利益和责任。
2、财产保险标的:(1)实物财产:座陆、存放与固定地点的财
产、 处于流动中的财产、有生命的财产;
(2)与财产相关联的利益 ;(3)民事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
1.定义: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投保人根
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具有的利益,要求保险人
给予经济保障的最高限额。
2.确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遵循的原则
(1)必须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2)必须在保险标的的价值之内
3.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1)企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①一般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a、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b、原值加成数
确定保险金额 ;c、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B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a、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是指承保月份上月
的流动资产帐面余额 ;b、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承保指以承保月
份倒推十二个月流动资产帐面余额的平均数。
②特约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a、承保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
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保险金额
按帐面所载原值承保;b、承保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
码头,应按工程造价确定保险金额;c、承保矿井、矿坑内的设备按帐面
价值或重量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d、企业要求投保固定资产附加盗窃
险的,应与所保项目的金额一致;如要求投保流动资产附加盗窃险的,
必须按其投保的所有流动资产项目金额投保;e、企业要求投保企业账外
财产的,可根据实际价值估价投保。 下一张
帐外财产
企业帐外财产一般包话:代购代存/委托代销
物资、已摊销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已折旧完但
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
入的固定资产、替外单位修理的机器设备、来
料加工需本企业负责的材料。 返回
(2)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
①起运地成本价——货物在起运地本身的价值。如出
厂价、购进价或调拨价;
②目的地实际成本价——货物起运地成本加上各项合
理费用。
a、合理费用——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以
及运输途中支付的必要费用。
b、这些费用一般用估计数,即在购进价的基础上,
增加百分比进行投保。
③目的地市价——货物运抵目的地的销售价,即目的
地实际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
(3)农业保险金额的确定
第一,林木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1)按蓄积量确定;(2)按
成本价确定 ;(3)按计划价确定 ;(4)按再植成本确定 。
第二,大牲畜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一是帐面价值;二是市场价
值;三是评定价值。
第三,家畜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一是估价承保;二是定额承保。
第四,家禽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一是定额承保;二是每日变动
承保。
第五,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 :一是保成本;二是保产值。
第六,农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1)生长期农业保险:①农
作物收获量保险;②农作物成本保险。(2)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三)保险条款
1.保险条款
2.保险条款的种类
3.财产保险条款的解释
1、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保险条件的条文。
2.保险条款的种类
(1)按其形式来分有:①印在保险单上的保
险条款;②加贴在保险单上的保险条款
(2)按其性质来分有:①基本条款 ;②附加
条款 ;③保证条款 ;④法定条款; ⑤被保险
人义务条款 。 下一张
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主要包括:
A、 保险财产范围;
B、 保险责任;
C、 责任免除;
D、保险金额确定原则;
E、批改办法,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车辆过户;
F、保险人义务——宣传、防灾防损、查勘定损;
G、赔偿处理,包括理赔手续和理赔义务。 返回
责任免除
a、责任免除的概念,功能及其与保险责任的关系。(Ⅰ)概念:所谓责
任免除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不承担赔付责任的风险损失。(Ⅱ)
功能:第一、对保险责任条款加以适当的修改与限制;第二、消除不可
保的风险或需要特殊承保条件的风险;第三、排除道德风险,保证保险
人的稳定经营。(Ⅲ)关系:责任免除与保险责任在保险条款中的作用在
整体上是一致的,两者的目的都旨在对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作出明
确的界定。
b、责任免除的种类。(Ⅰ)根据风险事件能否采用特约的方式承保,可
将责任免除风险划分为绝对责任风险和相对责任免除风险。(Ⅱ)根据风
险发生的原因,责任免除风险可分为外界条件的责任免除风险、标的本
身性质的责任免除风险、人为引发的责任免除风险。
C、构成责任免除条款的常见事项 。第一、时间及场所的责任免除。第
二、政府行为的责任免除。第三、战争或军事行动的责任免除。第四、
标的缺陷或性质风险的责任免除。第五、间接损失的责任免除。第六、
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严重违章行为的责任免除。第七、依法或依约应
由被保险人或有关责任者承担损失的责任免除。第八、其他不属于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返回
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附加在条款中的条
款。
A、扩展责任条款——指保险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扩展和增加其他特别责任的条款。如:财产险扩展条
款有:重置价值条款、公共当局扩展条款、恶意破坏
扩展条款,喷淋水损条款,玻璃破碎扩展条款,碰撞
条款,盗窃险条款,等等。
B、限制责任条款——针对某种特殊情况,保险人在
承保时作特殊限制责任的规定。返回
3.财产保险条款的解释
(1)财产保险条款解释的必要性
(2)财产保险条款解释的主体和类型
(3)财产保险条款解释的方法
(1)财产保险条款解释的必要性
①现代保险合同采标准制,保险条款系针对一般对象和
风险,较为抽象、概括,而保险个案因时间、空间等因
素的差别,呈现出个别性和特殊性,将此抽象、有限的
条款适用于具体、特定的对象和风险须对条款予以解释。
②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保险条款中积淀了大量的专
门术语并不断创造新的术语以及引进相关学科的专业术
语,此专业术语不仅有别于同名生活词语,其自身内涵
也是发展变化的,表现为历史的继承性和发展性,界定
此种专业术语的适用范围及说明与同样发展了的客观对
象有关系须经解释。
③保险条款为某一系统,由于技术上和部门缺限的原因
每一条款非能达到完整无缺,即每一条款均为不完全条
款,阐发其实质意义也须经由解释。
(2)财产保险条款解释的主体和类型
①财产保险条款解释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机
关、地方权力机关及其行政职能机关、审判机
关、仲裁机关、条款制订人,保险学家,条款
适用人。
②财产保险条款解释类型:立法解释、行政解
释、地方解释、司法解释、注释解释、学理解
释、适款解释。
(3)财产保险条款解释的方法
①文义解释方法
②体系解释方法
③扩张解释方法
④限制解释方法
⑤当然解释方法
⑥比较解释方法
⑦历史解释方法。
(四)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责任事故及其
引起的标的损失担负保险金赔付责任的期间。
2.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
(1)年次法;
(2)航次法;
(3)工程期法;
(4)生长期法;
(5)“长尾巴法” 下一张
年次法
年次法——日历年度
①午时起保制:投保日次日中午12点时起至期
满日的中午12点时止,如平安;
②零时起保制:投保日次日零时起至到期日前
一日24时止,如中保财产; 返回
航次法
①“在和从”为确定条件——表示保险期间从船舶泊于发航港口或抵达该
港口时开始,保险人承保了船舶离开发航港口前的风险;
②“从”为确定条件——保险期间是从船舶离开约定的发航港口时开始。
以上两种确定的终止时间有
①国际惯例(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是以船舶抵达目的港即行终止;
②船东实务是以船舶抵达目的港口安全抛下锚链为保险期限的终止时间;
③保险实务是以安全抛下锚链经过24小时,保险期限终止;
④目前是以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最多不超过30天为保险期限终止
日;
原因①码头繁忙,船舶难以进港下锚;②船舶抵达目的港由于不可抗力
(如政治军事等)原因难以进港下锚。 返回
工程期法
①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
A、工程破士动工之日或投保工程动工之日
B、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工地时
两者以先发生为保险期限开始
②保险责任终止有
A、工程完工经验收时终止;
B、保单列明的终止日终止。
两者以先发生为准。 返回
生长期法
①种植业
A、生长期:从作物齐苗或移栽成活始到生理
成熟或工艺成熟时止;
B、收获期;短期如麦场火场保险。
②养殖业。生理成长阶段 返回
长尾巴法
“长尾巴法”——保险赔偿具有不确定性
①期内发生式(在保险期限内一般为一年)
A、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以内;
B、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或销售;
C、不论意外事故或损失何时发现;
D、不论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还是期
满之后。
②期内索赔式——不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
是保险期限之前,只要被保人在保险期限内请求赔偿,
保险人即予负责。 返回
(五)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1.保险费
2.保险费率
1.保险费
(1)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根
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取得因约
定风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付权利,
而付给保险人的代价。
(2)保险费的类别
(3)保险费计算和填写的注意事项
(4)保险费缴付的问题 下一张
保险费的类别
①签单保险费
②实收保险费
③应收保险费
①应收保险费存在的原因
第一,投保人在拿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保单和保费发票后,企业经营
不善或其他客观原原因造成暂时无力支付保费。
第二,因投保人反悔、不同意投保或主观上存有侥幸心理而故意不缴或
拖缴保费,当保险标的出险时再缴保费,而保险标的不出险则可节省一
笔保险费用支出。
第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凭证满足一些关系户或内部员工的特殊需要,
如出具车险保单,用于机动中辆年度审核需要,实际并未收钱。
第四,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之间在保费结算方面没有严
格的规定,或缺乏有效的相互制约,而导致保费不能及时到账;个别业
务人员或代理人故意截留、侵吞保费而拒不上缴保险公司。
第五,因保险公司内部业务流程操作有误,如重复出单、批减不当。
②应收保险费的危害
第一,内部经济损失:A.分保保费 ; B.税收支出
; C.坏账损失
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道德风险损失
③应收保险费的管理
第一,严格签单保费的管理
第二,强化应收保险费的催收 返回
保险费计算和填写的注意事项
A、保费的计算要根据确定的费率和保额,精
确到分;
B、在投保单上填写保险费,要坚持大写在前,
小写在后,大写不得涂改;
C、分项计算保费之和与总保险费金额相等
D、凡基本险享受费率优惠减免的,则附加险
同时享受同一费率优惠,所以要注意优惠保费。
返回
保险费缴付的问题
①时间问题:A、约定保险费一次缴付的,应于支付后,保险合同开始生
效;B、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其第一期保险费应在合同生效前支付;
C、陆续到期的保险费应于约定之日午夜前支付,如缴付日是星期天或其
它休息日的,可于次日缴付;D、如由邮局和银行汇寄的,预计可能在相
当时间内到达的,不问实际是否在期内收到,也产生效力。
②地点问题:A、一般采用投保人直接到保险人的营业场所或直接寄(汇)
给保险人;B、支付给约定的保险代理人。
③方法问题:A、保险费应该用现金支付;B、用支票或汇票支付;用支
票或汇票支付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应在付款人承兑或付款之日起发生
效力,但如果支票或汇票没有兑现,即使投保人已取得收据,也不发生
效力。C、债务抵消保险费:是指有权收费的保险代理人如果对投保人负
有债务,而用债务抵付保险费,并开具收据的,同样具有效力。
返回
2.保险费率
(1)保险费率——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
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或‰表示。
(2)实用财产险费率名称介绍
①短期保险费率(台湾、我国大陆)
②固定费率
③优惠费率又称折扣费率
④普通险、工业险、仓储险费率
⑤省际费率、埠际费率和里程费率
⑥极差费率
(六)其它内容
1.明确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①保险人名称
②投保人名称
2.明确被保险人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等。
3.明确订约日期,即签订合同的日期
4.记载投保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往或现在
与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记录,如曾特约承保,是否拒赔、
赔款与损失记录等。
5.施救及其费用处理
6.索赔时效
7.重复保险的分摊
8.争议处理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要约
2.保险承诺 下一张
保险要约
(1)要约:即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
订立合同的建议。
(2)保险要约: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
另一方提出缔结保险合同的提议或申请。
(3)特征:①保险要约是以缔结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
思表示。②保险要约是投保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
意思表示。③保险要约的内容足以决定保险合同的主
要条款。
(4)保险要约可以终止其效力:①保险要约被撤销。
②保险要约被拒绝。③保险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
返回
保险承诺
(1)承诺:即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对要约
方提出的要约内容和条件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
(2)保险承诺: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所发出的订约提
议或声明的一种认可表示。
(3)保险承诺的特证:①保险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
②保险承诺是对保险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③保险承
诺是特定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④保险
承诺是在保险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的答复。
返回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1)定义: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有关保险标的的数
量的增减和座落地址的变动以及因保险标的物的转卖、转让而引
起的被保险人的变化等,则称之为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
(2)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特殊规定
①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完全履
行之前;
②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对未履行的
部分发生效力。如合同订立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已
支付部分保险赔款,则保险合同的变更只对冲减后的实际保险金
额有效。
③《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6条作出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内,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1.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2.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方式。
1.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和经一
定的法律程序消灭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
为。
2.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方式。
(1)中途终止保险合同:①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
②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③投保人不可以终止的财产
保险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因违法、违约失效而终止
①违法失效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
②违约失效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
③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合同 下一张
违法失效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
A、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财产保险合同;
B、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C、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D、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返回
违约失效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
A、不申报,隐瞒或作错误申报
B、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C、不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
D、不尽安全防灾义务
E、不履行风险增加通知义务
F、不履行出险施救、通知义务。返回
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保险合同
A、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即告全部终止
B、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规定。
a、企财、家财险类
b、机动车辆、船舶保险类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