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初探一
钟瑞华
【摘要】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作为一项主要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的法律制度,旨在救济广泛而分散的
消费者损害,剥夺经营者的不当收益并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本文梳理了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基本
功能、主要适用范围及其所采用的救济手段等基本问题,并简要分析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移植
该制度的可能性。
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作为一种主要用以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的法律制度,旨在救济广泛而分散的消
费者损害,剥夺经营者的不当收益并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的适用非常普遍,
对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内消费者保护事业的发展,美
国之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消费者集体诉讼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就其域外移植问题展开了广泛的理论
探讨与局部的实践尝试。我国学者虽然对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有所研究,但现有成果不仅对该制度的主
要内容缺乏全面深入的探讨,甚至对其主要作为小额诉讼制度的本质也存在重大的误解。本文试图详细梳理
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基本功能、主要适用范围及其所采用的救济手段等基本问题,并简要
分析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移植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可能性。
一、美国集体诉讼制度概说
美国的集体诉讼是这样一种程序,它允许被称为“集体代表”的一人或数人代表所有处于类似处境的人集
体提起诉讼。也即当被告的某个行为影响了多个人甚至是无数人时,法律允许一个或数个受害者代表所有人
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集体的成员可以来自原先就存在的组织,例如,他们可以是一个学校的学生、一个
工厂的工人或一个公司的股东;但也可能只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才偶然被联系在一起的,例如众多互不相
识的消费者因被告的同一种产品或同一项服务而遭受了损失。
(一)美国集体诉讼的起源和发展
虽然集体诉讼制度最先在美国开花结果,但其渊源却是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the bill of peace)。作为
衡平法的产物,“息诉状”允许受到类似伤害的人组成一个团体,代表自己以及缺席的集体成员提起诉讼。美国
在早期基本上采取这种做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不仅集团式纷争日益增多,而且这种纷争中所涉
及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以至于根本无法以全体起诉或全体应诉的方式进行诉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纽
约州在 1849 年修订《费尔德法典》(The Field Code)时就规定:“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
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时,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此为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肇端。
1912 年,美国《联邦衡平规则》(The Federal Equity Rule)对集体诉讼做了规范性表述。
1938 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第 23 条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但是
该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就成为各种混乱之源。
到 1966 年,关于集体诉讼的目的和功能尽管还没有出现统一的和广为接受的理论,但一致的观点认为:
历史上用以定义集体诉讼正当性的标准现在已经没有意义,有必要对集体诉讼制度进行反思。 [3]同年美国
修正《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 条。这次修正抛弃了 1938 年规则根据权利性质对集体诉讼加以分类的做
法,而改为采用功能性标准将集体诉讼划分为三个类型,并扩大了集体诉讼的适用范围。目前,第 23 条是人们
在美国提起集体诉讼的法律依据。
虽然集体诉讼规则的修正并没有马上导致集体诉讼案件的增加,但是到了 20 世纪 70 年代,伴随着律师
收费胜诉酬金制的采用以及公益诉讼律师和团体的增长,第 23 条的作用开始凸显。集体诉讼在美国各地如
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大量的集体诉讼被提起,其中包括投资人诉讼、平等机会诉讼、大众侵权诉讼、消费
者诉讼和环境诉讼,等等。集体诉讼甚至被誉为是“有史以来社会功用最大的救济方式”。
(二)美国集体诉讼的要件和类型
当前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仍是 1966 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 条。根据第 23 条(a)的规
定,提起集体诉讼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是:(1)成员众多,已构成了一个集体,要求其必须全体出庭是不现实
的;(2)群体成员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共同问题;(3)代表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或者抗辩,必须构成其余成员
主张或抗辩的典型;(4)代表当事人能够公正妥适地代表所有成员的利益。
此外,若要进行集体诉讼,还必须属于第 23(b)中所规定的如下三种情形之一:(1)如果允许个别诉讼,就可
能造成各个判决间的相互歧异或者矛盾,为对方当事人造成矛盾的行为准则;或者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对没
有参与诉讼的其他成员的利益加以处分,甚至妨碍他们权益的保护和实现的可能性。(2)对方当事人特定的
作为或不作为将对多数人造成广泛的影响时,法院可以通过终局禁制令或相当于终局禁制令的声明给予救
济。在这种形态的集体诉讼中,法院的禁制令及相当于终局禁制令的声明,对于有利害关系的集体可以发挥
救济作用。这种集体诉讼在反托拉斯实务中应用很多。(3)集体成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的共同问题主导
了影响单个成员的任何问题,而且,在所有可以采用的争端解决方法中,集体诉讼在公正及有效性方面优越于
其他任何方法。这一种集体诉讼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经济原则,促使众多的小额权利主张者能够迅速、有效、
方便地获得损害赔偿。
在上述三种形态的集体诉讼中,第 23(b)(2)和第 23(b)(3)是 1966 年改革新增加的。其中第 23(b)(2)适用
于寻求不作为救济或宣示性救济的诉讼。这种集体诉讼的范式是 20 世纪 60 年代和 70 年代在终止种族隔
离政策并实施民权法案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的“民权”诉讼,以及 20 世纪 70 年代和 80 年代将宪法和制定法标
准适用于监狱、精神病院和福利公寓的“制度性改革”诉讼。其主要的被告常常要么是政府机构,要么是被诉
称实施了不公正雇佣行为的公司。1966 年通过第 23(b)(3)所增加的第二种集体诉讼形态被大家称为是“(b)(3)
集体诉讼”,并被认为是 1966 年改革中具革命性的修正。本文所指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就属于“(b)(3)集体诉讼”。
(三)美国集体诉讼中的消费者集体诉讼
简单地说,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就是指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b)(3)所提起的、意在为持有
小额请求的众多消费者寻求损害赔偿的一种集体诉讼形式。
在美国,若要提起消费者集体诉讼,除了要满足第 23(a)规定的四个前提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第 23(b)(3)规
定的另外两个特别要求:(1)共同问题的主导性,即集体成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共同问题,必须优越于集体
成员各自的个别问题。这并非要求诉讼中的共同问题与所有成员的个别问题相同,而是要求各个成员必须拥
有一个典型的核心问题。这个特别要求的目的在于确保,从诉讼经济上看有通过集体诉讼解决消费者争议的
必要。(2)集体诉讼的优越性,其强调集体诉讼在解决具体争端时比所有其他可以适用的制度都更快速、妥
适。这一个条件主要是为了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流,保证法院对集体诉讼案件的可控性,
并防止案件的过度积压。第 23(b)(3)规定的这两个条件说明,并非任何满足第 23(a)四个前提条件的消费者争
议都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加以审理,有些消费者争议如产品责任案件就只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审理。
二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理论依据与基本功能
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一反通过个别诉讼解决权利争端的传统做法,而利用行政色彩极强的集体诉讼程
序大量审理消费者争议,其理论根据何在?具体制度价值又何在?
(一)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理论依据
虽然人们目前多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论证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合理性,但是,必须看到的是,美国消费者
集体诉讼的最初根据却是“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的衡平法思想。强调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
消费者集体诉讼在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方面的功能以及理解消费者集体诉讼所采用的“类似救济”制度至为
关键。
作为衡平法上的一种制度,集体诉讼最初产生的动机是迫使违法经营者吐出非法利益并阻止其今后继
续进行违法行为。例如,早在 1946 年 Market St. Ry. Co. v. Railroad Commission 案中, 加利福尼亚法院的多
数意见就认为:
……该案所涉金钱,是由对顾客的收费积聚而成,而且这一收费行为也已经被断定非法。
从公正和良知的角度出发,应该将这笔金钱施惠于那些被迫支付非法收费的人,尽管他们自己
可能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便于主张退还这笔个别看起来很小,积聚起来却数额巨大的金钱。由此可见,
集体诉讼最初所强调的并不是向受害人提供赔偿,而是更注重公平正义观念的维护。
但是,随着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以及大众性侵权争议的滋生,法院开始日益忽视集体诉讼是反对
“不当得利”的措施这一衡平法思想,而发展出了另外一种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即认为将成千上万个权利主
张合并在一个诉讼中是为了实现“司法效益”。在这些法院看来,为了有效并高效地处理这些大众性争议,除确
认采取集体诉讼程序之外别无他法。 [8]经济计算的考虑甚至一度成为理论界对消费者集体诉讼进行论证
的主流观点。
对于这种转变,有学者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一旦‘司法效益’成为压倒一切的考虑,初审法院就可以只根
据关于大众侵权危机的声明而确认采用集体诉讼程序,而既不必要求证明这样的请求确实存在,也不要求存
在可以证明权利主张的任何依据。这更加恶化了第 23 条缺乏具体规定的后果。” [10]该批评意见并进一步
认为,这种做法导致法院在没有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就确认采用集体诉讼,从而人为地制造出了很多巨额
争议——这些争议使被告处在无法忍受的压力之下,不得不进行和解。鉴于这些集体诉讼对被告所造成的如
此巨大的压力,人们将之贬称为“司法敲诈”。尤有甚者,这种诉讼形式的滥用不仅人为地制造了争议,而且更
刺激人们以经济计算而不是以是非曲直为根据解决这些争议。
虽然集体诉讼在客观上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并且在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向受害的消费者提供损
害赔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是,重新关注集体诉讼产生的最初动机即维护公平正义,或许有助于提醒我
们更为全面地认识并评价消费者集体诉讼这种所谓的“负价值”诉讼。
(二)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基本功能
具体而言,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主要功能包括:
1.直接向受害消费者提供赔偿
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最直接功能就是至少使一部分受害的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当然,这是任何损害赔偿
诉讼都具有的功能,但是,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特殊之处并不在此,而是在于,通过消费者集体诉讼获得损害赔
偿的小额消费者争议通常是无法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的。其所针对的是这样一种类型的消费者争议:经营者
的一个违法行为造成了众多的甚至是无数的消费者的损失,但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又很小,不值得为之进
行诉讼甚至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集体诉讼将众多的小额请求合并在一起,允许一个或数个原告代表
所有的受害者提起诉讼,从而使这种类型的小额请求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实现。因此,消费者集体诉讼
的一个基本目的或者说直接目的,不仅仅是向受害的消费者提供赔偿,而且是向那些原本不可能通过普通诉
讼程序实现的权利主张提供赔偿。其重要之处并不在于向消费者提供了赔偿,而在于,若没有集体诉讼制度
的应用,这些权利主张不仅无法实现,甚至都不可能浮出水面,而只是停留在睡眠状态。
2.剥夺不当得利并预防违法行为
现代市场的一个特征是全国性甚至国际性大市场的存在,一个公司的顾客往往遍及全国甚至全球,数量
达上百万甚至上亿。其后果之一是,对于公司来说,只要向每一个顾客多收几分钱,或者在产品中稍微做点手
脚,就能获得巨大的利润;而从消费者一方面看,虽然明知自己遭受了不公平的对待,但是由于涉及的金额太
小,不值得为之浪费时间和精力,更不值得为之雇请律师并诉诸法院,因此往往不加理会。在这种情形中,如果
国家不加干涉,违法经营就会因此获得巨额非法收入。英美衡平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违法者不得从自己的
违法行为中获利。 [12]因此,美国的法律认为,在经营者通过向无数消费者施加微小损害而获利的场合,即使
不可能向每一个受害消费者进行精确的赔偿,也不得允许经营者保留非法收入。如果法院能够迫使违法者吐
出非法收入,虽然具体的消费者可能没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利益,但社会整体却因此受益。而且,这样也可以
使经营者意识到,为众多消费者造成微小损害的违法行为不再是有利可图的行当,从而可以防止他们在今后
继续从事类似行为。消费者集体诉讼就是一种能够实现剥夺非法获利并预防违法行为功能的制度。就此而
言,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不仅仅是实现个体消费者正义的工具,而且还是在缺少公共规制形式情形下控制商
业行为的一种方法。
消费者集体诉讼具有剥夺不当得利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也就是为什么虽然消费者集体诉讼被称
为是“负价值”——为进行此类诉讼花费的成本远远高于受害消费者因此获得的直接收益——的诉讼,而美国
人仍然坚持采用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根本原因。
三、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主要适用范围
集体诉讼是美国一种基本的民事程序,而并非消费者保护法的禁脔,因此,无论何种类型的民事争议,只
要满足了有关的前提条件,都可以依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b)(3)提起集体诉讼。实际上,自 1966
年以来,先后以此为依据提起的诉讼主要有反托拉斯诉讼、证券诉讼、大众性侵权诉讼和小额消费者集体诉
讼。一般而言,有关学者特别是美国之外的一些学者在论述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时,对于其所解决的争议类
型并不严格加以区分,而只是笼统地称为消费者争议或者大众性侵权诉讼。但是,消费者争议具有大小不一、形
态多样及案情繁简不同等特征,消费者集体诉讼显然并非适于解决所有类型的消费者争议。因此,为了更好
地凸显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特色,就有必要关注美国法官到底利用集体诉讼程序解决过或正在解决何种
类型的消费者争议。这不仅有助于我们从智识上更好地理解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而且也有益于对这种制
度的移植,如果这种移植确是必要且可能的话。
(一)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很少被用来解决产品责任案件
声言美国法院很少使用集体诉讼程序解决产品责任案件无疑会令人感觉有点突然,但事实确是如此。美
国的集体诉讼在 1938 年产生时的主要功能就是使那些没有能力或不愿意提起单个诉讼的个人进入司法过
程,从而向很多相对较小的损害或伤害提供损害赔偿。因此,《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3 条的主要目的是向
那些在其他情况下无法获得损害赔偿的个人提供救济。 [13]变化主要发生在 20 世纪 70 和 80 年代,尤其是
在 80 年代,人们在美国各州通过集体诉讼提出了很多大众性侵权诉讼,其中最著名的案件是石棉案
(Asbestos)、橙剂案(Agent Orange)、 [15]Dalkon Shield 子宫避孕环案, [16]等等。有两位意志坚强、精力充
沛并富有创造性的联邦法官利用第 23 条规则成功地解决了一些著名的产品责任案。纽约东区法官温斯坦
(Weinstein)利用集体诉讼制度解决过“橙剂案”和“石棉案”;得克萨斯东区的联邦法官罗伯特·帕克(Robert
Parker)利用集体诉讼解决了发生在其辖区的“石棉案”。
2023 年 1 月 15 日星期日 1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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