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公司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
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中
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
第四条 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以下含义:
(一)账户:
1、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
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中所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
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
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述“客
户资金担保账户”。
3、信用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本公司处开立的,用于记载投
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该账户是
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中所述“客户授信账户”。
4、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
实名资金账户,作为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
资金账户”统称“信用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述“客
户授信账户”。
5、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
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6、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
开立,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账
户。
“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统称“信用账户”。
(二)担保物: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交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
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
的孳息,整体作为投资者对本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三)融资与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向本
公司申请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
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或垫付证券,
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
(四)标的证券:是指交易所公布并由本公司确认,投资者可融
入资金买入的证券和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
(五)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本公司
向投资者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金可以本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
投资者以本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保证金须按照本公司公布的可充抵
保证金折算率计算保证金金额。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在
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示。
可充抵保证金折算率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
券折算率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的折算率,
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示。
(六)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和标
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上浮比例。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
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
资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
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金
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
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本公司公布的根据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确定的每个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包括标的证券融资买入保证金比
例和标的证券融券卖出保证金比例。计算公式为:
单一标的证券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1+本公司公布的融资保证金
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单一标的证券融券卖出保证金比例=1+本公司公布的融券保证
金比例-标的证券折算率+融券保证金上浮比例。其中融券保证金上
浮比例由本公司确定。
融券保证金上浮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本公司在标的证券
融券卖出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调高部分。业务开展初期本公司融券保
证金上浮比例暂定为 10%。
(七)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
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
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
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
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
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
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
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
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
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
折算率按 100%计算;
(八)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
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
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
息及费用总和)。
(九)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关注线是指 150%的维持担保
比例(试点期间暂定),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
或平仓线后,其追加保证金或减少负债须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关注
线的维持担保比例由本公司确定、更改和公布。警戒线是指 140%的
维持担保比例(试点期间暂定),低于该比例本公司当日向投资者发
出警示通知,要求追加担保物;平仓线是指 130%的维持担保比例(试
点期间暂定),本公司当日向投资者发出补仓通知,要求投资者及时
追加担保物。本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或市场变化情况对关注线、
警戒线、平仓线进行调整。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是否达到关注线、
警戒线、平仓线以该交易日收盘时数据为准。
(十)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是指不低于 300%的维持担保比例。
(十一)足额追加担保物:是指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
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时,投资者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
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
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 150%,未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追加或未
足额追加会被本公司强制平仓。
(十二)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
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
方式。
(十三)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
还本公司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十四)买券还券: 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
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十五)直接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中与其融券证券相
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
户一种还券方式。
(十六)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能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减少
负债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强制
平仓的情形时,本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金和证券予以处置的行
为。
(十七)标的证券:是指本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
围内确定,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可融出卖出的证券。
(十八)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对投资者的征信情况及信用
评级结果,并依据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情况,确定投资者可向本公司
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金额上限。授信额度分为最高授信额度和实际
授信额度,投资者的实际授信额度不可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十九)最高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申请和其信用等
级,按照投资者金融总资产的二分之一或证券账户资产额孰低的原则
确定的投资者授信额度上限。
最高授信额度=金融总资产的 50%或证券账户资产的 100% 孰低
额
(二十)实际授信额度:是指依据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按
保证金比例、投资者信用等级确定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计算所得投资
者融资融券实际可用的额度。
实际授信额度=(信用账户中担保资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折算率)/保证金比例×信用等级确定的授信额度系数
(二十一)固定融资融券额度(试点期间暂不实行):是指在授
信额度有效期内,以及最高授信额度和实际授信额度内,投资者缴纳
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后,自主选择可以随时使用的融资融券金额的限
额。本公司保证投资者随时可以使用该额度。
(二十二)浮动融资融券额度:是与固定融资融券额度相对的,
受本公司融资融券总规模限制,本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足额
实际使用的额度。
(二十三)息费率:是指本公司因投资者融资融券向投资者收取
利息或费用,而制定并在本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和交易系统公布的融
资利率、融券费率、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率等。
(二十四)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
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
罚息。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
费、过户费、印花税)。
(二十五)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
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
费、罚息等。
(二十六)融资融券合约:是指投资者一旦完成一次融资买入或
融券卖出交易,即视为与本公司签订了一笔融资合约或融券合约。
(二十七)限售股份: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公司有限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十八)公允价值:是指在长期停牌、暂停上市证券市值计算
中,参考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采用沪深 300 指数收益法计算。
(二十九)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其分公司。
(三十一)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十二)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以
上”、“达到”含本数。
第三章 业务受理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禁止或限制进
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开立证券账户 18 个月以上,且在公司有半年以上证券交
易;
(三)投资者在本公司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资产达到一定规模
(个人投资者账户内资产在 50 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
内资产在 50 万元以上,资产来源合规合法,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
保);
(四)开户手续规范齐备;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均为实
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五)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大违约记
录;
(六)投资者非本公司员工、股东、关联人;
(七)投资者在本公司的风险测试评级为:积极型、进取型;
(八)通过本公司的业务知识和心理测试。
第六条 有如下情形的投资者,本公司不接受其融资融券业务申
请:
(一)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经审查发现为虚假的投资者;
(二)监管机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投资者;
(三)拒绝提供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相关资料的投资者;
(四)本公司内部员工、股东及关联人;
(五)本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
资融券交易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
(六)融资融券黑名单投资者;
(七)反洗钱黑名单投资者;
(八)违反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本公司等规定扰乱金融市场秩
序的投资者;
(九)曾有扰乱本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或工作秩序的投资者;
(十)被交易所限制交易未解除的投资者;
(十一)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
者。
第七条 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
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一)个人投资者:
1、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包含 13 项声明和承
诺、征信、适当性评估指标、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清单);
2、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普通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4、拟作担保物的资产清单;
5、普通账户当前资产清单;
6、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的资产证明:包括银行盖章的对账单、
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证明(如投资型保单、理财产品购买合同等);
7、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报告;
8、其他可选择提供的材料(如房产证、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纳
税证明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
(二)机构投资者:
1、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包含 13 项声明和承
诺、征信、适当性评估指标、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清单);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
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通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或文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专项授权委托书;
7、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8、普通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9、拟作担保物的资产清单;
10、普通账户当前资产清单;
11、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及风险承担能力的资产证明;
12、最近三年或(成立时间未达到三年的)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
报表;
13、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14、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报告;
15、其他可选择提供的材料(如注册地址水电费或物业费发
票)。
第八条 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通过的投资
者,由本公司对投资者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经营和
风险偏好、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征信调查和合理评估,以此确定投资
者在本公司的信用等级。
第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评定达到本公司要求的投资者,本公司将
根据信用等级结果、担保物价值、市场变化、履约情况、信用变化情
况以及本公司自身财务安排等因素,审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利率、
费率及期限,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四章 标的证券和担保物
第十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明确知晓本公司对标的
证券和担保证券的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和折算率范围
内,根据市场情况和标的证券的状况,确定、调整本公司担保证券的
范围和折算率。本公司在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布担保证券的范围和折
算率。
(二)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过本公司公
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被调整出标的
证券范围的,除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合约外,投资者融券合约仍然继
续有效。
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被特别处理的,自发
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除本公司
要求提前了结合约外,投资者合约仍然继续有效。但该证券市值不再
纳入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
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
以后的,融资融券期限可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自然日,超
过 30 个自然日仍未复牌的,投资者应了结该笔融资融券业务。如合
约是融券业务,投资者无法偿还证券的,须用现金偿还本公司债务,
所有利息、费用按照每一自然日计收。投资者须用现金偿还本公司债
务,偿还金额为融券金额(股票公允价值和停牌当日市价孰高原则确
定)与融券总费用之和。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
如连续停牌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含)的,市值按停牌前一交易日收
盘价计算;如连续停牌超过 30 个交易日的,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
和维持担保比例时,融资合约的,市值按沪深 300 指数收益法计算的
公允价值和停牌时市值孰低原则确定;有融券合约的,市值按沪深
300 指数收益法计算的公允价值和停牌时市值孰高原则确定。
股票公允价值=股数×股票停牌前一日收盘价×沪深 300 最新指
数/股票停牌前一日沪深 300 指数
第十四条 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涉及预定终止交易、吸收
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的,有融资合约的,投资者应在了结相关合约后,
才可申请将该证券返还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在普通证券账户办理相关
手续,但转出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
有融券合约的,投资者应于公告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券交易,
未按期了结的,本公司有权直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标的证券涉及预定终止交易、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的,自发行
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其市值不再
纳入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的,有
融资合约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如需申报
预受要约的,应提前了结该笔合约,然后申请将该证券从信用证券账
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转出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
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有融券合约的,投资者应在预受要约截止日前
五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该笔融券合约。未按期了结的,本公司有权采
取强制平仓措施。
标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
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其市值不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
用余额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和/或本公司关于单一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总额、单一标的证券
融券卖出总量的规定。单一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超过本公司融资
融券限额的,本公司有权于次日在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暂停融资买入、
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名单,直至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余额低于证券交
易所和/或本公司单一证券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限额,投资者才能继
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由于单一标的证券风险控制的限制,本公司
不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某一只或一批标的证券。
第十七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承诺明确知晓本公司对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和调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并在本
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示。
(二)投资者不得将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权利限制的证券
提交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知晓,本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
调整,不影响投资者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也不影响其信用账户
维持担保比例,但计算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需按新的折算率计算,由
此可能涉及到其信用账户实际可用融资融券额度的变动。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
抵保证金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被调整为零
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
围。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
特别处理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公司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
证金证券范围的,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
证金证券暂停交易的,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如
连续停牌不超过 30 个自然日(含)的,市值按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
价计算。如连续停牌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
市值按沪深 300 指数收益法计算的公允价值和停牌时市值孰低原则
确定;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市值按沪深 300 指数收益法计算的
公允价值和停牌时市值孰低原则确定,折算率为 0。
暂停交易期间该证券不得作为保证金提交。
股票公允价值=股数×股票停牌前一日收盘价×沪深 300 当日指
数/股票停牌前一日沪深 300 指数。
第二十一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
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收购、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终止上市程序时,
投资者应申请将该证券返还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办
理相关手续,但划转后其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
例。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收购、吸收合并
或被吸收合并、终止上市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
有权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其市值不再纳入维持担保比
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明确知晓本公司对
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相关规定,包括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
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
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
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
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
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
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
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
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
算率按 100%计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
足额提交保证金。投资者提交保证金后,本公司方向投资者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保证金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符合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规
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投资者持有本公司公布的保证金清单范围内的证券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充抵保证金:
(一)受限流通股,包括非流通股、战略投资者持有的暂不流通
股份等;
(二)增发、配股但尚未上市流通的股份;
(三)限售解禁股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部分;
(四)其他流通暂时受限的股份。
第五章 额度授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提交征信材料后,有接受本公司征信调查的
义务。本公司对投资者征信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身份、
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
本公司可以根据征信调查确定投资者的信用评级、信用额度等事
宜:
(一)本公司根据对投资者征信情况,确定投资者的信用评级。
(二)本公司根据市场变化、财务安排、投资者信用评级等因素,
综合确定或调整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以及关联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
等息费率。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后、销户前,有接受本公司持
续征信调查的义务,本公司可根据投资者资信、担保物价值、市场变
化、履约情况、本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调整等因素变化,主动调整或
取消投资者授信额度并及时通知投资者,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发生
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投资者也可要求提高其授信额度并向本公
司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双方按新的授信额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财务状况、技术系统
情况,选择提供固定融资融券额度和/或浮动融资融券额度等授信额
度方式供投资者使用。
投资者申请固定额度时,受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的限制,
本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所申请的固定额度。
投资者使用浮动额度时,受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的限制,
本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使用本公司给予的浮动额度进行融资
融券交易。
试点期间,本公司只提供浮动的融资融券额度授信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状况、金融资产和证券账户
资产等因素,对投资者提交的《华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确定
其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信用级别对应的实际授信
额度系数和确定的保证金比例确定投资者的实际授信额度。
投资者获得实际授信额度后,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实
际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其最高授信额度。
在实际授信额度内,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业务由一笔或多笔融资
融券交易共同构成,实际融资融券的数额将以全部的“融资(融券)
成交单的发生数额”为依据确定。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
合约)的存续期限从投资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存续期限最
长为 6 个月且须在本公司本次授信的期限内。
本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浮一定比例确定融资利率,该利率不定期进行调整,并在本公司营业
场所和网站公布。
本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根
据本公司持有券源所承担的风险和资金占用成本等因素确定融券费
率。
本公司根据每笔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以当天委托时本公
司交易系统和本公司公司网站公示的利率(费率)为准,投资者通过
电子签名(密码等)认证后进入交易系统,发出交易委托时,即视同
接受当日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
第六章 信用账户开立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征信审核后,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实
名信用账户。其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作为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
的明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仅仅是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
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不得用于设定其他质押或有其他权利瑕疵;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作为本公司“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资金账
户记载的仅仅是投资者缴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投资者不得用于
设定其他质押或有其他权利瑕疵。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
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投资者
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与本公司、存
管银行签订客户信用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第三十条 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
1、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卡和复印件;
4、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
(二)机构
1、填妥的《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加盖申请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关于办理融资融券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机构普通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8、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开立信用资金账户,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
1、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投资者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
书》、本业务规则;
5、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
(二)机构
1、 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加盖申请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关于办理融资融券的专项授权委托书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6、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8、投资者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
示书》、本业务规则;
9、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
第三十二条 《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双方了结融资融券债权债
务关系后,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信用账户,或者直接由本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双方约定注
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账户中有证券余额的,应将其中证
券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销户前,账户中有资金
余额的,应将其中资金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
1、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2、信用证券账户卡;
3、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机构
1、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2、信用证券账户卡;
3、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对其信用资金账户销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
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信用证券账户卡;
3、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二)机构
1、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加盖申请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第七章 维持担保比例和担保物追加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明确知晓本公司对
警戒线和平仓线、取保维持担保比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可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证券市场情况、以及有关规则确定、调整关注线、警
戒线和平仓线、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认知并同意,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证券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关注线、警戒线和平仓线、
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可能涉及投资者信用账户实际可用融资融券额度
的变动、可能触发系统发出投资者信用账户预警通知或平仓通知。投
资者应对其信用账户进行适时关注,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资产损失风
险。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认知并同意,一旦交易系统显示投资者信用
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发出预警通知时,即视为本公司向投资
者发出了提醒投资者每日动态监控信用账户资产变化的通知,投资者
应对信用账户内已发生的融资融券合约每日实时动态监控,关注可能
存在的资产损失风险。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认知并同意,按双方约定,收盘后,一旦交
易系统显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发出平仓通知
时,即视为本公司向投资者发出了追加担保物的通知,投资者应及时
足额追加担保物。投资者承诺在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始终处于
对信用账户的监控状态。如果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接收账户状态变化
的最新数据,造成投资者延误或未能收到追加担保物通知,由投资者
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应明确知晓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
注线、警戒线、平仓线时的双方约定。
(一)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
注线时,投资者普通买入将受到限制。
(二)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
戒线时,投资者应在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之日(T 日)起两个
交易日内(T+2 日收盘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负债,使其维
持担保比例恢复到关注线以上。若 T+2 日日终后维持担保比例未达
到关注线以上,本公司有权降低投资者信用级别和授信额度。
投资者追加保证金的,应当于 T+2 日收盘之前将追加的保证金
(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入投资者的信用账户。
投资者减少负债的,应通过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直
接还款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三)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
仓线时,投资者应当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之日(T 日)起一个
交易日内(T+1 日收盘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负债,否则本
公司有权实施强制平仓措施。
投资者追加保证金的,应当于 T+1 日收盘前将追加的保证金(现
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入投资者的信用账户。
投资者减少负债的,应通过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直
接还款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投资者须特别注意:
(一)投资者直接还券或还款了结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其信
用账户办理,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现金或支票),否则,
本公司不予接受,由此造成其账户被强制平仓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二)投资者向其信用账户转入保证金时,证券的转入须在交易
时间内委托,且证券在 T+1 日才能确认是否到帐;资金的转入须在
本公司规定的银证转帐时间内转入。
第四十条 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公司规定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转出其信用账户内超出取保维持担保比例部分的担保物,但转
出后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投资者
转出担保物的,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未提前两个交
易日提出申请的,本公司有权予以拒绝。
投资者全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可提取其信用账户内的现金或
证券。
第八章 强制平仓及债务清偿
第四十一条 当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有权进行强
制平仓:
(一)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按通知规定补充足额担
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至维持担保比例 150%以上。
(二)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或融资融券合同期满,投资者未按
约定了结合约归还本公司债务的。
(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
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强制平仓
时,优先实现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有权机关执行。
(四)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违约行为的:
1、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涉及预定终止交易的,
投资者未按规定时间了结该笔融券负债的。
2、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对证券发行人权利、要
约收购、发生吸收合并等情形,本公司主张行使权益要求投资者了结
合约而投资者未及时了结的。
(五)出现法定或约定终止融资融券合同情形,投资者未在规定
期限内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终止的情形有:
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机构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3、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
撤销。
4、本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持有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投资者违背承诺提交或在
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限期处置未处置的。
6、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承诺以
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提交或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限期处置未处置的。
7、发现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等存
在瑕疵的。
8、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六)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融资融券合同情形,投资者未在规定
期限内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解除的情形有:
1、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因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
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投资者资格条件的;
2、其他法定的解除情形。
第四十二条 平仓金额的确定:
(一)在上述强制平仓条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况
下,强制平仓金额为使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0%
所需平仓的担保物价值上浮10%的金额。
应平仓金额=(150%-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
担 保 比 例 ) × 追 加 担 保 物 通 知 到 期 日 日 终 清 算 后 的 负 债 总 额 /
(150%-1)×110%
(二)在上述强制平仓条件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下,强
制平仓金额为满足投资者清偿到期融资融券债务所需的担保物价值。
(三)在上述强制平仓条件第四十一条(三)、(五)、(六)款的
情况下,所需平仓金额为完全满足投资者偿还向本公司融资融券所产
生债务和违约金等所需平仓的担保物价值。
(四)在上述强制平仓条件四十一条第(四)条的情况下,所需
平仓金额为收回相关融券债权为平仓下限。
第四十三条强制平仓的约定和强制平仓时间
(一)强制平仓的约定:
1、除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之外,如投资者出现被本公
司强制平仓的情形,本公司在平仓日 9 点 15 分开始对投资者的担保
物进行强制平仓操作,如当日未完成平仓操作,平仓日顺延,直至平
仓完成。
2、投资者信用账户在强制平仓期间,本公司有权限制投资者对
该账户的委托操作权限。
3、投资者信用账户在强制平仓期间,投资者转入担保物或自行
减少负债以及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证券价格变化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
升至关注线以上等情况,均不影响本公司按照第四十二条确定的平仓
金额进行平仓。
4、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平仓时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券种、数量、
价格、时点等,强制平仓规模可能超过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债务,投
资者对此无异议,并无权以此为由向本公司主张权益。
(二)强制平仓的时间:
1、在第四十一条 强制平仓条件第(一)条的情况下
(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当日为 T 日),投资者信
用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
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 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
例未达到关注线以上的,T+2 日开始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2、在第四十一条强制平仓条件第(二)、(五)、(六)
条的情况下,投资者尚有债务未清偿的,自融资融券交易
到期日、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日或者终止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强制平仓。
3、在第四十一条 强制平仓条件第(三)条的情况下,
则要求在司法机关送达协助执行书二个交易日内强制平仓。
4、在第四十一条 强制平仓条件第(四)条的情况下,
本公司要求了结合约日的下一交易日执行。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清偿债务的范围、方式、期限以及债务清偿
后信用账户的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如下:
(一)投资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本公司借入的资金
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 融资融券额度占
用费、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投资者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先偿还罚息,再偿还息费,最后偿还
本金负债。
(二)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本公司
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
(三)投资者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
式偿还对本公司所负融资债务;投资者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
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对本公司所负融券债务。
(四)债务清偿后信用账户的处理方式:投资者在债务清偿后方
可向本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五)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
偿对本公司所负债务的,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继续追索。在追索过程
中,本公司有权禁止投资者普通账户转出资产。
第九章 业务操作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
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以及本公司
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
法,本公司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投资者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等其他委托方
式,当本公司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
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投资者应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否
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第四十五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
委托指令均以本公司电脑记录资料为准。投资者需要通过柜台方式进
行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
身份证和投资者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
受理投资者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本
公司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投资者操作失误造成的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通过电子签名(密码等)认证后进入交易系统所发出交易
委托指令[(确认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和融资融券交割单(确定实
际融资融券的数额)]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本公司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
为无效委托。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按照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方式进行。投资者应在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
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发出的超出本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指
令,本公司有权拒绝执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价格不得低于当前最新成交价,当天还没成交
的,其委托价格不得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因投资者融资卖出价格
不符合要求产生的无效委托,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
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
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投资者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本公司发
出,但投资者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投资者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
准或惯例收取投资者各项交易费用、代征税金。
第五十条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
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如对下达的融资融券委托指令有异议,需在
下达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查询该委托结果,当投资者对该结果
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质询。查询结果以系统
内记录、显示的为准。
投资者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
本公司提出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为投资者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
载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本公司负责制作投资者融资融券成交
对账单,供投资者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近三个月
的对账单或到本公司营业场所打印对账单。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
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任何使用投资者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交易委托、资金转账委托、客
户资料修改等)均视为投资者行为,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
者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应对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按
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投资者
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十章 权益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涉及到对证
券发行人行使相关权利的,由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
按“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
行人的权利。本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投资者
的意见,并按照投资者意见办理。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
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
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约定如下:
(一)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本公司在证券发
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通知投资者,由投资者通过外围交易系统登录,
进行意愿投票。如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
征求意见阶段向本公司说明,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
定,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按投资者的意见进行投票。本公司在投票截
止日的前一交易日对投票进行统计汇总,按“赞成”、“反对”、“弃权”通
过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本公司也可
以名义持有人直接前往会议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二)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
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当投资者
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
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三)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
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当投资者的临时
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
提交临时提案。
(四)投资者亦可在了结融资债务、归还所欠本公司的资金后,
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
转出后不低于取保维持比例的前提下,投资者将该证券转入其普通证
券账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五)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发行权证、
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
证券的权益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
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六)证券发行人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
并相应变更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
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
金交收账户”;本公司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
业银行对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
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
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双方应当区分如下情形约定:
(一)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等资产的权益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红利、红股、权证等资产归本公司所有,投资
者须按下列方式补偿: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在现金红利除权日由
本公司在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证券发行
人派发红股、权证的,投资者通过现金还款的方式进行补偿。
现金补偿价值计算:融券补偿金额=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送红股
比例)×红股数量
权证补偿金额=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权证派发数量
(二)配售、增发、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的权
益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或者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
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证
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如果本公司放弃行使该项权益的,投资
者无需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且在偿还债务时,不需要偿还行使上
述权益所产生的权利;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该权益的,存在未了合约
的投资者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了结合约或对本公司以现金方式予以
补偿。
现金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1、配股现金补偿=(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格)×配售股份的
数量,负值取零。
2、增发(发行权证、可转债)的现金补偿=(上市首日成交均价
-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负值取为零。
3、可转债配售的现金补偿=(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配售价格)×认
购数量。负值取为零。
4、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补偿金额=可转债的权益补偿金额+权证的
权益补偿金额,可转债的权益补偿金额同公式(3),权证补偿金额=
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权证派发数量。负值取为零。
(三)要约收购的权益处理:
投资者融入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本公司通知投资者应在预受要
约截止日前五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四)融券交易中其他情形的权益处理:
1、发行人发行优先认购权;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
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
的权利行使;融出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融出证券发生吸收合并和被
吸收合并的;融出证券触发回售条款产生的可转债回售权等权益,投
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所发生的权益归本公司所有。如果本公司
放弃行使上述权益的,投资者无需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且在偿还
债务时,不需要偿还行使上述权益所产生的权利;如果本公司主张行
使上述权益的,存在未了结合约的投资者应当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合
约或对本公司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必要时本公司可采取强制平仓措
施。
由于权益处理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
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风险控制指标,由此产生的后果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融券还券产生余券的权益,如上市公司
以股票、现金、权证形式派发资产的,本公司按余券产生的权益实际
到帐后,增加投资者信用账户资金,红股、权证直接转至投资者信用
证券账户,红利按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金额划至投资者信用资金
账户。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融券还券产生余券的权益,如产生配股、增
发、发行可转债、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等优先认购权的,本公司通知
投资者于配股缴款首日或增发、发行可转债、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申
(认)购日前申明是否主张该项权益。客户主张行使该项权益的,应
于缴款日前临柜填写《配股/增发/发行债券认购委托单》,并在账户内
留有足够的资金。营业部柜台人员按客户填单扣收客户资金。客户未
按期提交认购委托单的,按自动弃权处理。公司以扣收的客户资金参
与认购,待新增证券上市后,按实际成交金额增加客户资金。
对于在股权登记日,对于其他权益,如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的。本
公司不再代为行使该项权益,一律做放弃处理。
第十一章 息费管理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承诺明确知晓:本公司因对投资者融资向投
资者收取融资利息、因对投资者融券向投资者收取融券费用。本公司
可根据市场情况、行业竞争状况以及投资者交易等情况,向投资者收
取融资融券固定额度占用费或融资融券未成交额度占用费。
第五十八条 息费率标准
(一)本公司根据期限、佣金率、市场情况等因素制定融资利率、
融券费率、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率等息费率标准,并在本公司网站和
营业场所公布。
(二)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经营情况、行业竞争状况变
更利费率标准,并在本公司营业场所和交易系统公布。息费率标准变
更后,投资者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融资融券额
度占用费等按照新的标准计算。
第五十九条 每笔融资融券交易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期限顺
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每笔融资融券交易期限从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
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的计算方法
(一)融资利息
1、浮动授信模式
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根据投资者每日融资负债余额和负债
天数计算融资利息。
融资利息=∑投资者每日融资负债余额×融资日利率
2、固定授信模式(试点期间暂不实行)
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根据投资者每日融资负债余额和负
债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对未使用的融资授信额度收取额度占用费。
融资利息=∑投资者每日融资负债余额×融资日利率+∑(投资者
融资授信额度-投资者每日融资负债余额)×融资日利率
(二)融券费用
1、浮动授信模式
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根据投资者每日融券负债净额、占用
天数计算融券费用。
融券费用=∑(每日投资者融券负债余额-每日投资者应收融券
权益补偿款+每日投资者应付融券权益补偿款)×融券日费率
注:每日投资者融券负债余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已还证券
数量)×成交价格
2、固定授信模式 (试点期间暂不实行)
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根据投资者每日融券负债净额、占用
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对未使用的融券授信额度根据投资者未使用融券
额度、未使用额度天数收取额度占用费。
融券费用=∑(每日投资者融券负债余额-每日投资者应收融券
权益补偿款+每日投资者应付融券权益补偿款)×融券日费率+∑[投
资者融券授信额度-(每日投资者融券负债余额-每日投资者应收融
券权益补偿款+每日投资者应付融券权益补偿款)]×融券日费率
注:每日投资者融券负债余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已还证券
数量)×成交价格
第六十一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用 T+0 方式(当天
借,当天还)使用融资融券额度,本公司按其所使用额度计收融资融
券息费;对投资者恶意占用本公司融资融券头寸,按投资者未成交融
资最大冻结的买入委托占用资金或未成交融券最大冻结的卖出委托
占用证券计算收取额度占用费。
融资额度占用费=未成交最大冻结的买入委托占用资金×融资日
利率
融券额度占用费=未成交最大冻结的卖出委托占用证券数量×委
托价格×融券日费率
第六十二条 违约金(罚息)计收
对投资者未能足额清偿融资融券债务的,本公司将对其未能偿还
的债务收取违约金。
(一)违约金(罚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二)违约金(罚息)计收方式:
违约(罚息)金额=∑投资者未偿还的本金及息费×日罚息利率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息费从投资者使用资金和证券
之日起计算,投资者偿还资金和证券日不计息,息费的结算采取“按
日计提、按月计收”,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息费结算日。当月新增
的投资者发生融资融券合约,息费结算日为次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合
约到期未收取的息费,按利随本清的方式一并结算。
息费扣收顺序:罚息、融资利息、融券费用、融资资金。
第十二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六十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采
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
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的债权后,
将剩余资金划转到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投资者
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发生继承、财产分
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了结该投资者
的融资融券交易。在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
生对投资者的债权后,本公司将剩余资金划转到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
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
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
应按本公司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债务,了结相关信用交易。投
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间,如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
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作为本公司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标准,则本公司可
以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本公司债务。
第十三章 通知送达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采用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通知与送达服务:
(一)投资者在本公司留存以下通知方式:
1、电子邮件,本公司为投资者开通第三方电子邮箱;
2、移动电话;
3、固定电话;
4、传真电话。
投资者承诺上述联络方式的真实、有效、畅通,不得注销前述联
络方式,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投资者未
书面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以投资者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
(二)公司通知的方式:
投资者应同意并接受,本公司有权根据本条款(一)中投资者联
络方式采用本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作为主通知方式,其他三种
通知方式作为辅助方式向投资者发出合同所载的各种通知:
1、电子邮件通知;
2、录音电话(移动电话)通知;
3、传真通知;
4、手机短信通知。
投资者承诺,只要本公司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了
通知,均视为本公司履行了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三)通知的送达时间:
1、以电子邮件方式、传真、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传
真、手机短信发出后视为已经送达。
2、以录音电话(移动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
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
为送达。
(四)以下事项本公司通过在网站、营业场所公告通知投资者,
公告登出之日视为已经通知:
1、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2、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的范围和保证金比例;
3、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取保维持担保比例;
4、融资融券利费率标准;
5、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五)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对账服务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
方式执行。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1、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2、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
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
的价格、时间、数量、金额。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对其账户情况负有谨慎义务,即有义务随时
留意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随时留意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
邮箱、信件等,若因为投资者的疏忽大意而延误补仓,相应责任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业务规则由本公司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本
公司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本公司经营需要而对本规则进行调整,本公司将以上述方式通知投资
者。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信用交易部门负责解释。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知晓声
明
本单位/本人已完全阅读并理解由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同时,本单位/本人
也已明确知晓,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不时对业务规则作出修改、
补充或者调整并予以发布。按照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修
改调整后的业务规则将在发布后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力。本单位
/本人将自行关注业务规则的相应变化。
本单位/本人承诺,在与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期
间,将严格遵守其业务规则(包括修改调整的业务规则内容),因未
能遵守其业务规则而导致的后果,将全部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同时,本单位/本人已完全知晓在该业务规则下进行融资融券交
易产生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损失。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