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我单位安装
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
能否抵扣
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
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9.供电企业电网改造材料进项税能全部抵扣吗?
问题内容:
供电企业进行城市电网改造购进的材料如水泥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等进项税能全部抵扣吗?或者电
网改造项目那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固
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 28为: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
路、铁杆输电线路、水泥杆输电线路、木杆输电线路、电缆输电线路、其他输电线路;代码 61为变压器;”
因此,电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即不属于构筑物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10.我们在税务审查时,发现企业有从外省农户手里收购的原料,这能否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果不能应该开什么发票可以抵扣?
目前购买农产品的抵扣规定包括: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 08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1.我是个小个体户,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三款
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是否可以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已保税证明单》?
按照规定,不可以。
13.如果一家机床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机床转作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
纳增值税?是否需要计入应税销售额缴纳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所列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不包括此问题所描述的行为。
14.我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我合作社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向市区各大超市供
应自产农产品,各超市向我们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税务局不允许我们使用专用发票,
请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 081号)规定,对农
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第 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你单位
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对所提问题,有两个解决途径: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 08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
此,各超市可以凭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
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合作社也可以放
弃免税,以取得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15.发票是我管理,但开票人把发票作废后,第二联不见了,税务局会怎样处理?
对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保
管发票”进行处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以一万以下的罚款。
16.怎么识别发票的真假,税务网站中能不能实现识别发票的真假?
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⑴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 SW字样;
⑵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及各地的防伪措施,详见监制地税务机关公告。
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
⑴可以通过因特网登陆税务网站,访问普通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
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真伪以及此发票的开具单位。
⑵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17.怎么领发票?如何进行发票领购?它有哪些手续?
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下列三类:
⑴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可
申请领购发票。
⑵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也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⑶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
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具有领购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具体程序为:对于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或财务
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
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
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18.企业购买车辆,取得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中有一联为报税联,请问该联应由哪方留存?有
什么用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
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
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
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因此,第三联报税联应由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留存,用于办理
车辆购置税。
19.纳税人在某商场购买磁砖,由商场统一收款。开具发票时,是以商场的名义开具还是以
销售磁砖厂家的名义开具?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 6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考虑经营实质内容,由商场统
一收款,所以应由商场开具发票。
20.收取对方违约金,是否开具发票?
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 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 A公司违约金 20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
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
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 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 20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
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 A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对 A公司来说,应按规
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21.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 90天未认证,可以退回重新开具吗?
答:《关于修订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骍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发票作废条件的规定,
超过 90天未认证的发票不可以做作废处理,不可以退回重新开具。
认证发票密文有误,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骍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
七条规定,经认证,有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列为失控专用发票等情形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
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
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
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22.将自产的鸡粪制成膨化鸡粪销售,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
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 NY525-2002,有机
——无机复混肥料 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 NY884-200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可免
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将鸡粪制成膨化鸡粪且其产品标准符合 NY884-2004的,属于生物有机肥,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23.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某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单位,部分用户需要临时用电,与我单位签订了临时用电协议,并缴纳了
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0号)第三条规定,电
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
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24.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是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 6%的征收率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我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这样做可以吗?应按哪种征收率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
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
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
按照 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5.自产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税?
企业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该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
同销售。因此,企业将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应该按《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
26.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继续免增值税?
2009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物业公司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小区内一加工
厂供暖是否同样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11号)规定,自 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
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
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对于通过热力产品经营
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财税〔2009〕1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办法,即根据热
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
因此,该物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企业供暖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27.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
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
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
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
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
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
查。
28.超过 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
之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超过 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
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9.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
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
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30.某公司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标有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该如何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
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
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税款。
31.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
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是,丢失机动车销
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
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
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32.某公司把货物运到物流中心或者配货点(均在异地),然后向各购货单位送货、配货,这
种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
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
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
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
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33.大型商业企业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能否冲减当期增值税
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
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
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平销返利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
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计算公式,来确定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34.企业购进一套自动控制机床的软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进软件的进项税额
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
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上述企业购进软件,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5.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
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36.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
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集体福利,所以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
37.某公司销售货物,未收款先开具发票。请问,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
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上述公司未收款先开
具发票,应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38.某公司向 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 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 A公司却委托 B公司
收款,即这家公司将货款支付给 B公司。请问,这家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
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
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公司将货款支付给 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销售单位 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9.某单位一张进项税发票认证期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星期一到税务局认证时,税务人员
说进项税发票已过认证期,税票认证节假日不顺延。请问此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 90日而不是 90个工作日,所以节假日不能顺延。
40.企业出售 2008年购进、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的进口免税设备,是否允许抵扣已缴的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158号)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
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为保证税负公平,纳税人在 2008年 12月 31日前免税
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 2009年 1月 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41.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稽核比对时发现该票属失控发票。
原因是销货方当月没有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但事后已补申报纳税。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购
货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
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上述购货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协查,确认销货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2.一家欠税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前,需要补缴所欠税款。请问这家企业可否用其期末留抵
税额补缴?
答: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其期末留抵税额
抵减增值税所欠税款。
4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并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如果企业将该未到规定使用年
限的国产设备转让,请问是否需要退还已收到的退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
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 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
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按下列计算公式补征其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
折旧。
4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
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此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
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
用发票。上述文件只是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明确
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
售货物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在购买方索取的情况下,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45.企业既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不
能准确区分,其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
答:1.原材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
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准
予抵扣。
46.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对外出租,请问该项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
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
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47.公司将一批货物销售给其客户,货款尚未收到,发票也未开出,请问公司应于何时缴纳
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48.如果因供应商未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
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以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1.国家明确规定不
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
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
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49.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运输发票,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是否可以
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规定,一般
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
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
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0.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办理软件企业认定,
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
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 2000年 6月 24日~2010年底以
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
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号)规定: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
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
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
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1.企业不慎将海关完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允许抵扣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了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 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
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
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52.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对注册资金有要求?
答:注册资金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作的要求,税务机关在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时没有对企业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了限制。
53.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
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
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54.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发票,还是
按货物的全价开发票?收取的旧货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
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根据此规定,采取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全价计税,并开具发票,而不是按差价开具发票。收取旧货物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5.辅导期纳税人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增购发票的预缴
税款应如何缴纳?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4〕第 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关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
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2.根据《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 10号)第七条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
号)第三条第三项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 3%预缴
增值税。
5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
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
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57.税务管理中所称的非正常户是如何认定的?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实地检查,查无
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
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 3个月的,税务机
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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