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加纳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为帮助中国“走出去”企业和
个人了解加纳的投资环境及相关税收政策,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
赴加纳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重点介绍
了加纳的税收制度和主要税种,并对在该国投资可能产生的涉税风
险进行了提示,希望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加纳的投资经营
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税收指引。《指南》分为六个章节。
第一章是加纳经济概况,主要介绍了加纳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支柱及重点行业、投资政策及经贸合作方面的重要信息。
第二章是《指南》的核心部分,详细介绍了加纳的税收制度,
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印花
税以及其他有关税(费)等。
第三章介绍了加纳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收管理
机构、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第四章介绍了加纳的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涉及关联交易、
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
摊协议管理、资本弱化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介绍了中国政府和加纳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
程序等内容。
第六章介绍了在加纳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具体包括信息
报告风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以及其他风险。
《指南》仅基于 2025 年6月底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
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
的变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
收优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
的问题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
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加纳经济概况................................................................................................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支柱和重点行业 ..............................................................................................2
经贸合作 ..........................................................................................................3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3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4
投资政策 ..........................................................................................................5
投资门槛 ...................................................................................................5
投资吸引力 ...............................................................................................6
投资退出政策 ...........................................................................................8
第二章 加纳税收制度简介........................................................................................9
概览 ..................................................................................................................9
税制综述 ...................................................................................................9
税收法律体系 .........................................................................................10
最新税制变化 .........................................................................................11
企业所得税 ....................................................................................................12
居民企业 .................................................................................................12
非居民企业 .............................................................................................20
申报制度 .................................................................................................24
个人所得税 ....................................................................................................25
居民纳税人 .............................................................................................25
非居民纳税人 .........................................................................................30
申报制度 .................................................................................................32
增值税 ............................................................................................................32
概述 ............................................................................................................32
税收优惠 .................................................................................................36
应纳税额 .................................................................................................39
申报制度 .................................................................................................42
其他 ............................................................................................................44
关税 ..................................................................................................................44
概述 ............................................................................................................44
税收优惠 .................................................................................................45
应纳税额 .................................................................................................45
申报制度 .................................................................................................45
其他 ............................................................................................................46
消费税 ............................................................................................................46
概述 ............................................................................................................46
税收优惠 .................................................................................................47
应纳税额 .................................................................................................48
申报制度 .................................................................................................49
印花税 ............................................................................................................50
概述 ............................................................................................................50
税收优惠 .................................................................................................51
应纳税额 .................................................................................................53
申报制度 .................................................................................................53
其他税(费) ..................................................................................................53
国家医疗保险税和加纳教育信托基金税 .............................................54
通信服务税 .............................................................................................54
增长和可持续性税 .................................................................................55
特别石油税 .............................................................................................56
能源部门税 .............................................................................................56
社会保障缴款 .........................................................................................57
房产税 .....................................................................................................57
赠与税 .....................................................................................................58
机场税 .....................................................................................................58
车辆所得税 ...........................................................................................58
金融业复苏税 .......................................................................................59
矿产资源使用税 ...................................................................................59
租金税 ...................................................................................................59
资本利得税 ...........................................................................................59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61
税收管理机构 ................................................................................................61
税务机构设置 .........................................................................................61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61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62
税务登记 .................................................................................................6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63
纳税申报 .................................................................................................64
税务检查 .................................................................................................65
税务代理 .................................................................................................68
法律责任 .................................................................................................68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70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71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71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77
关联交易 ........................................................................................................77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77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78
关联申报管理 .........................................................................................78
同期资料 ........................................................................................................79
分类及准备主体 .....................................................................................79
具体要求及内容 .....................................................................................79
其他要求 .................................................................................................80
转让定价调查 ................................................................................................80
原则 ............................................................................................................80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81
转让定价调查 .........................................................................................82
预约定价安排 ................................................................................................83
受控外国企业 ................................................................................................83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83
资本弱化 ........................................................................................................83
判定标准 .................................................................................................83
税务调整 .................................................................................................83
法律责任 ........................................................................................................83
逾期申报 .................................................................................................84
罚款 ............................................................................................................84
处罚减免 ....................................................................................................84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85
税收争议概述 ................................................................................................85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85
主要解决途径 ................................................................................................86
诉讼 ............................................................................................................86
调解 ............................................................................................................87
仲裁 ............................................................................................................88
解决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89
第六章 在加纳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90
信息报告风险 ................................................................................................90
登记注册制度 .........................................................................................90
信息报告制度 .........................................................................................92
纳税申报风险 ................................................................................................92
在加纳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93
在加纳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93
在加纳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94
调查认定风险 ................................................................................................9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94
其他风险 ........................................................................................................95
贸易风险 .................................................................................................95
承包工程风险 .........................................................................................96
劳务合作风险 .........................................................................................97
投资合作风险 .........................................................................................98
高支出项目领域风险 .............................................................................98
采矿行业风险 .........................................................................................98
参考文献....................................................................................................................100
附录1. 加纳部分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101
附录2. 在加纳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102
附录3. 加纳预提所得税税率表................................................................................103
附录4. 加纳税目税率表............................................................................................104
第一章 加纳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根据加纳统计局最新提供的数据,2024 年加纳国内生产总值为
11,762 亿塞地,较 2023 年增长了 %,高于 2023 年修订后的
%的增长率。三大产业中服务业增长 %,农业增长 %, 工
业增长 %[1]。
加纳是非洲大陆经济改革发展较好的国家之一,被世界银行誉
为“非洲经济复兴的中心”。2007 年 7 月开始,加纳正式发行并流通
新货币(塞地),顺利实现了新旧货币的过渡。加纳唯一法定货币
已经确定为塞地(Cedi)。
受国际石油价格波动及其他不利因素等影响,加纳经济发展面
临增速减缓、债务负担加重、通货膨胀率高企、货币不断贬值等严
峻挑战。2022 年 12 月 19 日加纳宣布债务违约。2023 年 5 月, 国
际 货 币 基 金 组 织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以下简称
“IMF”)董事会批准对加纳 30 亿美元的援助计划,同意加纳在接受
其一揽子经济改革条件下,3 年内向加纳提供 亿特别提款权
(约 30 亿美元)的经济救助。IMF 专家组于 2024 年 4 月 2 日至 12
日对加纳经济状况及 IMF 框架下的经济改革进行了审查, 其间评估
了加纳在经济救助计划目标、六项量化绩效标准(QPC)、三项指
示性目标(IT)、货币政策磋商条款方面的表现(MPCC)。该小
组在 4 月 16 日与加纳政府联合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加纳在IMF 经
济改革框架下恢复宏观经济稳定,维持债务稳定方面取得成效,达
到了 IMF 设定的大部分目标,2023 年度经济表现优于预测。随
着 IMF2025 年 6 月 亿美元拨款及世行配套资金的到位,塞地
汇率将在未来数周保持稳定。截至 2025 年 5 月底,加纳经济改革
计划已通过 IMF 四次审查,已累计获得 亿美元资金支持。
[1] 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官方网站及加纳统计局数据
加纳央行最新数据显示,2025 年上半年加纳公共债务总额从年
初的 7,521 亿塞地降至 6 月底的 6,130 亿塞地,降额达 1,390
亿塞地。尽管 5 月债务曾小幅回升至 6,121 亿塞地,但整体呈下降
趋势。
截至 6 月, 加纳外债规模达 3,003 亿塞地( 约 291 亿美元),
占 GDP 的 %,较 5 月略有上升;国内债务降至 3,127 亿塞地,
占 GDP 的 %。[2]
根据加纳央行提供的数据,2024 年加纳总出口额为 206 亿美
元,较上年的 168 亿美元有所增长,进口总额为 175 亿美元,贸
易顺差为 36 亿美元。其中出口方面,黄金、矿物燃料及油类和可
可出口额分别为 113 亿、38 亿和 20 亿美元,进口方面,矿物燃
料及油类进口额为 45 亿美元。
支柱和重点行业
加纳是仅次于邻国科特迪瓦的世界第二大可可生产国。受不利
气候、病虫害和走私影响,2023 年度产量仅 万吨,仅为预计的
一半,创 22 年以来产量新低。加纳可可产业监管机构将借助世
界银行提供 2 亿美元贷款中的部分资金,用以解决可可肿芽病对可
可产业的破坏性损害,该计划至少需要五年时间。2024 年加纳可可
名义国内生产总值 亿塞地,较去年下降 %。
加纳工业基础薄弱,原材料依赖进口。近年来,工业在国民经
济中地位有所上升,2024 年工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 名
义国内生产总值 3, 亿塞地,较去年增长 %。
农业是加纳经济的基础,2024 年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名义国内生产总值 2, 亿塞地,较去年增长 %。农
业人口占加纳全国就业人数的 % 。加纳土地总面积为2,
万公顷,其中适合农业种植土地面积为 1, 万公顷。
[2]
数据来源:驻加纳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长期以来,林业是加纳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是加纳继矿产、
石油、可可之后的第四大出口创汇产业。但是近两年来,加纳森林
资源快速萎缩。
服务业是加纳国民经济重要产业,近年来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
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2024 年,服务业仍然是加纳经济中
最主要的产业,占 GDP 的 47%。
加纳矿业以黄金、锰、铝矾土、钻石开采为主。2023 年,加纳
采 矿 业 和 采 掘 业 产 业 增 加 值 占 GDP 的 % , 2024 年 占 比
%。黄金开采是采矿业的支柱,2023 年加纳黄金产量 420 万
盎司,为非洲第一大黄金开采国。近年来,黄金和石油出口稳定保
持在出口总额的 60%左右。[3]
加纳是非洲十大旅游国之一。政府重视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
大力发展旅游业。目前,旅游业已成为增速最快的产业以及外汇收
入的主要渠道之一。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加纳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与了 1986—1994 年“乌拉圭回
合”多边贸易谈判及 2001 年开始至今尚未结束的“多哈回合”谈判。
加纳是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African Growth and
Opportunity Act,AGOA)受惠国之一。《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为
48 个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国家提供单方面贸易优惠条件,符合
AGOA 条 件 的 上 述 国 家 可 按 普 惠 制 (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向美国免税出口 6,450 种商品。
加 纳 是 西 非 国 家 经 济 共 同 体 ( Economic Community of West
African States,ECOWAS,以下简称“西共体”)的成员国。迄今为
止,西共体虽然在实现人员、货物和服务自由流动方面取得了很
[3]
数据来源:加纳统计局以及中国商务部(加纳)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大进展,但仍面临不少难题,在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方面收效甚微,
也尚未能完成货币和对外关税一体化。
加纳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发展中心成员。加纳于 2015 年
10 月 6 日签约加入 OECD 发展中心。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根 据 加 纳 投 资 促 进 中 心 ( Ghana Investment Promotion
Centre,GIPC)数据显示,2024 年,加纳投资促进中心共登记了
140 个项目,较 2023 年增长 %。但外国直接投资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 金额从 2023 年的 亿美元降至2024 年
的 亿美元,同比下降 5%。从行业分布看:制造业以 66 个项
目位居投资数量榜首;服务业以 亿美元的 FDI 金额位居投资
规模榜首。2024 年注册的 140 个项目全面投产后, 预计将创造共计
15,328 个就业岗位。
中国是加纳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之一。2024 年,中国共
投资 49 个项目,总额 4,781 万美元,荷兰投资 7 个项目,总额
26,553 万美元,美国投资 8 个项目,总额 2,641 万美元,印度投
资 12 个项目,总额 1,646 万美元,阿联酋投资 6 个项目,总额
2,378 万 美 元 。 各 国 投 资 项 目 包 括 中 国 公 司 Sunda Purecare
Limited Company 投资 445 万美元用于洗涤剂、卫生用品(消毒
类)、饮料、食品及纸制品生产,中国公司 Elecer New Energy
Technology Limited 投资 300 万美元用于电动汽车、摩托车、电动
自 行 车 制 造 , 荷 兰 与 加 纳 合 资 公 司 Atlantic Terminal Services
Limited 投资 亿 美 元 用 于 海 洋 物 流 港 口 运 营 , 美 国 公 司
Hari Agro Industries Ghana Ltd 投资 1,700 万美元用于农产品加工
与制造, 阿联酋公司 Vav Fisheries Ghana Limited 投 资 1,100 万
美元用于冷冻食品进出口、供应及销售等等。
根据加纳统计局发布的 2024 贸易报告,2024 年中国对加纳出
口 568 亿塞地,较 2023 年的 339 亿塞地增长超过 67%,保持加
纳第一大进口来源地位,占加纳总进口的比重由上年的 %微增
至 %。
中国对加纳出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钢铁制品、机械电气设备、
塑料制品、化工产品、车辆及零部件等。
中国从加纳进口商品主要类别包括:(1)矿物燃料、矿物油及
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2)矿砂、矿渣及矿灰;(3)
木及木制品、木炭等。
《中非合作论坛—达喀尔行动计划(2022-2024)》为加中深
化合作提供了明确方向,两国在可再生能源电力设施、城乡连通道
路、村镇级别的微型水利灌溉设施、粮食仓储和基本加工设施、小
型农业机械化设备等方面有广阔合作前景。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外商投资制度: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第 865 号法案)作
为在加纳投资的基本法律规范,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减少政府和其他方面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为投资者规定了较多的
禁止行为和外国企业禁止进入的投资领域。例如,投资企业必须到
加纳投资促进中心进行登记,技术转让协议必须到加纳投资促进中
心办理登记方可生效,依法向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等。一旦投资企业
违反禁止性规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加纳尚无特别的外资优惠政
策框架,已与部分国家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此外,加纳已与南
非、新加坡、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丹麦、比利时、捷克、
摩洛哥、瑞士、英国、毛里求斯 、卡塔尔等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具体可参考 节有关内容。
投资行业限制:目前加纳没有禁止领域的相关规定。但是,大
型国有企业并购等需经议会审批通过,在加纳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
加纳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工厂等在加纳完成注册的国外企业均可
在加纳股票交易所上市。另外加纳对收购和兼并上市公司也有特别
规定,并购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盘人拥有受盘人股权的份
额上限为 75%,必须保留至少 25%的公共持有。具体办理时要严格
按照有关程序,通报加纳股票交易所、受盘公司董事会,并与有关
利益关系方如股东等进行充分协商。
投资相关规定:(1)建立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20 万
美元,且加纳合作伙伴所占比例不低于 10%;(2)建立外国独资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50 万美元;(3)建立合资或独资贸易企
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美元,且最少雇用 20 个加纳人。注册费
用是注册资本的 %。但从事出口贸易的外资企业和办事处没有
最低资本限制要求。如果投资的资金额度不少于 100 万美元,非本
地居民可以设立贸易企业,所投资金可以是货币或生产资料和与服
务相关的投资。
投资吸引力
加纳保税区
加纳目前共有 4 个保税区,分别是特马出口加工区、阿散蒂科
技园区、赛康迪出口加工区和夏玛出口加工区。其中,特马出口加
工区建设最早、规模最大,位于特马工业区,目前共有 200 多家企
业通过审批获准经营,已有中资企业在该免税区投资建厂。目前,
保税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有可可粉加工业、农业产品和食品加
工业、纺织和服装制造业、信息通讯技术业、海盐处理加工业、珠
宝手工艺品加工业。
1995 年,加纳议会通过保税区法案(第 504 号法案)。2002 年,
又通过了保税区修正法案(618 号法案)。加纳保税区计划是由世
界银行支持的综合性计划,目的是通过建立出口加工区促进货物加
工和生产,鼓励在海港和机场区发展商业和服务业。投资者可在保
税区内面向外国市场生产货物和提供服务,根据规定,70%以上的
产品必须出口,内销只能占 30%以下。保税区完全由私营企业运作,
政府主要实行法律与政策调控,监督保税区开发商和区内企业的活
动,并为他们提供基础设施等便利。
关于保税区的优惠政策:
(1) 保税区鼓励优先发展领域:海产食品加工、珠宝手工艺
品、纺织品服装、金属工具、花艺、可可加工、腰果加工、轻工
业、陶瓷制品、医药品、医疗美容产品、信息通讯技术和海盐加工
等。
(2)保税区企业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包括:
①保税区开发商和区内企业根据《保税区法》获得许可证后,
从开始经营之日起算,免除 10 年的企业所得税,10 年后的所得税
税率最高不超过 15%,公司股东可免除保税区投资利润分红的扣缴
税;
①外国投资者可 100%控股保税区内企业,加纳本国投资者也可
100%控股保税区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和加纳本国投资者在出口保税
区内享有平等地位;
①保税区内任何企业可通过有关授权银行无条件转移其投资净
利润、分红、清算收益和其他收益等,可支付外国贷款和技术转让
使用费;
①保税区内企业不会被国有化或被政府没收;
①获得许可证的保税区开发商或区内企业如与政府在保税区内
活动方面产生争端,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讨论解决;如协商
不能解决,可由受损害方选择仲裁。可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仲裁程序和规则或根据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仲裁,还可
由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国家机构或国际机构进行仲裁;
①保税区内企业均可在加纳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不受外汇管
制新规的限制。
对战略性或重大投资的特殊激励措施
加纳还出台了针对战略性或重大投资的特殊激励措施。战略性
或重大投资的投资价值至少为 5,000 万美元,主要分布在基础设施、
公路、铁路、港口、房地产开发、农业、制造、石油和天然气服务、
旅游服务、信息和通信技术、教育、金融行业等。这类企业根据
《投资促进中心法》(第 865 号法)在中心登记注册之后,不仅有
资格享受该法案所列的所有优惠和福利,还可向中心首席执行
官提出申请,请求批准战略性或重大投资地位,说明正在向政府寻
求的额外激励方案。提交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商业计划和可行
性报告、股东和董事简介、对经济、金融和社会的有益影响、政府
减免的费用、为实施项目而专门进口的机械、设备和所有其他材料
的详细清单(总清单)、项目从施工到运营阶段所需的外派人员及
其技能清单、项目的资金来源,明确指出贷款的来源、企业全面运
营时的预期负债与权益比率、项目各阶段使用当地承包商的计划、
土地所有权、建筑许可证、环境保护局许可证和所有其他相关许可
证和执照、提交给中心的银行汇票,作为支付适当手续费的证据。
在提交申请及所需文件后,该中心将向战略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以
评估该项目,该委员会由相关的国家机构(加纳税务局、财政部和
环境保护局)组成。
投资退出政策
目前加纳暂无投资退出政策相关内容。
第二章 加纳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加纳实行属地兼属人税制。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赠与税和印花税,由加纳税务局负
责征收;间接税包括关税、消费税及增值税,分别由海关及增值税
管理局征收。2009 年,加纳国内原稽查局、国内税务局、海关及增
值税管理局和税务局管委会秘书处统一合并为加纳税务局(Ghana
Revenue Authority,GRA)。
除有税收优惠外,一般情况下加纳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1)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一些例外情况:
采矿和石油开采企业税率为 35 %;以酒店为主业的企业税率为
22%;非传统商品出口企业税率为 8%;金融机构向农业和租赁业
发放贷款,取得的所得适用 20%低税率等)。
(2) 个人所得税。针对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为超额累进税
率;而对非居民纳税人,统一按 2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请参考 和 节有关内
容。
(3) 增值税。加纳针对生产制造或进口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税率为 %,同时对加纳批发商和零售商销售货物统
一适用 3%税率,获得豁免除外。
(4) 关税。进口关税根据货物重量、价值或体积进行评估,每
年都会有所变化,针对特定货物的关税税率如下:
①进口农业和工业机械设备、教学材料、太阳能电池或太阳能
板,税率为零;
①可互换的工具、特定的汽车、制造或探矿用的材料、木材及
其他自然资源类产品,进口关税税率为 5%;
①原料、计算机软件、记录声音的空白介质进口关税税率为
10%;
①进口其他产品关税税率为 20%。
从西共体成员以外的国家进口的商品要加征 %的 ECOWAS
税,还要加征 %的非洲联盟(African Union,AU)进口关税。
为调节特定货物的进出口,对以下商品要征收限制性关税:烈
性啤酒、香烟、水泥管、屋顶薄钢板、石棉或纤维制品。
(5) 消费税。加纳对特定商品,如烟草制品、啤酒、饮料、麦
芽糖饮料、烈性酒等征收消费税。除本地生产外,其余啤酒税率为
出厂价的 10%—%,烟草制品税率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包括矿泉水等软饮料税率为出厂价的 20%,麦芽糖饮料和烈性酒税
率分别是出厂价的 10%—50%和 20—50%。
税收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
加纳已建立起从直接税、间接税到税收征管等多领域多层次的
税收法律体系,主要税收法律法规包括:《所得税法》(于 2018
年新修订)、《国家财政稳定税法》(于 2017 年新修订)、《增
值税法》(于 2017 年新修订)、《通信服务税法》(于 2020 年
新修订)、《关税法》(于 2016 年新修订)、《消费税法》(于
2015 年新修订)、《消费税票法》(于 2013 年新修订)、《税务
赦免法》(于 2017 年新修订)和《税收征管法》(于 2016 年新修
订)。
(2) 税法实施
加纳的法律体系基于英国普通法和习惯法。法院分为基层法院
(Lower Court)和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两类。受资源和效率
限制,法院案件积压较为严重,判决执行困难较大。
加 纳 《 替 代 争 议 解 决 法 》 规 定 了 仲 裁 、 调 解 和 习 惯 仲 裁
(Customary Arbitration,加纳当地传统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替代争议解决法》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以 下 简 称
“UNCITRAL”)仲裁示范法制定,法院对仲裁基本持支持态度。加
纳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成
员国,实践中加纳政府表达过在能源领域对 UNCITRAL 仲裁示范法
项下临时仲裁(Ad Hoc)方式的偏好。
最新税制变化
近年来,加纳在税收领域推出多项改革举措,具体包括:
(1) 《2025 年特别进口税法(修订法案)》(第 1125 号法
案)
将特定进口税的适用期限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2) 《2025 年电子转账税(废除)法》(第 1128 号法案) 废
除《2022 年电子转账税法》(第 1075 号法案)及其修正
案,由此取消对所有 100 加纳塞地及以上的电子货币转账征收的1%
税费。
(3) 《2025 年排放税(废除)法》(第 1128 号法案)
废除《2023 年排放税法》(第 1112 号法案),后者曾对工业
企业和内燃机机动车征收排放税。
(4) 《2025 年所得税法(修订法案)》(第 1129 号法案) 取
消对购买未加工黄金征收的 %预扣税,取消对彩票奖金
征收的 10%预扣税。
(5) 《2025 年增长与可持续性法(修订法案)》(第 1131
号法案)
税种征收的适用期限延长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并将黄金开采
公司的税率从企业总产量的 1%提高至 3%。
(6) 《2025 年增值税法(修订法案)》(第 1133 号法案)
将机动车保险列为增值税不征税项目。
(7) 《2025 年能源行业征税法》(第 1135 号法案)
整合能源债务回收税、能源部门复苏税及卫生与污染税,合并
为单一税种,即能源部门缺口和债务偿还税。
(8) 全球最低税(支柱二):加纳已承诺实施与经合组织/G20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发布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GloBE,即“支柱二”模型规则)基本一致的法规,旨在确保特定跨
国企业集团承担不低于 15%的全球最低实际税率。该承诺已纳入加
纳《2024—2027 年中期财政收入战略框架》。需说明的是,加纳目
前并非该包容性框架成员。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1) 加纳税收管辖权类型
加纳实行属地兼属人税制。即以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
税收管辖权。加纳领土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
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有
限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加纳的税收居民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向加纳
申报纳税。
(2) 加纳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根据加纳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或者注册在境外、实际管理机
构位于加纳的企业,为加纳居民企业纳税人。
(3) 扣缴义务人
加纳的公司和分支机构有义务自行申报和支付企业所得税,并
履行税款扣缴义务。
征收范围
加纳居民企业需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包括在加纳境内和境
外开展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在加纳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
税率
加纳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为 25%,例外情况有[4]:
[4] 数据来源:加纳税务局官方网站
(1) 主要从事酒店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2%;
(2) 从事非传统出口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8%;
(3) 向农业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为 20%;
(4) 向租赁公司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为 20%;
(5) 位于地区首府的制造业企业(阿克拉和特马除外)所得税
税率为 %;
(6) 位于阿克拉、特马和地区首府之外的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 %;
(7) 免税期满 10 年后的自由贸易区企业(针对商品和服务出
口)所得税税率为 15%;
(8) 石油行业所得税为税率 35%;
(9) 矿产行业所得税为税率 35%。
税收优惠
针对以下经营收入或经营行为,加纳实行税收激励期政策,即
给予一定年限的免税或优惠税率:
企业从建造低成本的、用于租赁或出售的住宅房屋所得的收入,
在五个纳税年度内按 1%的税率征税。税收激励期从公司开始运营
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如果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不同, 则税
收激励期从开始运营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农村银行在其运营的前 10 年内按 1%的税率征税。
如果企业满足《风险投资信托基金法》规定的资助条件要求,
风险投资金融企业的收入将按 5%的税率纳税。税收激励期从企业
满足资助条件要求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可可豆农来自可可豆的收入免税。在前 10 个纳税年度,牛牧场
主的税率为 1%。来自树木作物的收入,如咖啡、油棕、乳木果、
橡胶和椰子,在第一次收获后的 10 年内将按 1%的税率征税。对于
公司前 5 年生产经营,来自牲畜(牛除外)、玉米、水稻、菠萝、
木薯和山药等经济作物的收入,按 1%的税率征税。
完全在加纳进行农产品加工业务的企业收入,在 5 个纳税年度
内以 1%的税率纳税。该期限从企业开始进行商业化生产起计算。
如果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不同,则税收激励期从开始运营的
第一个会计期间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以次等的可可豆、可可果壳和其他可可废料作为主要原材料完
全在加纳进行可可副产品生产的企业开始进行商业化生产的纳税年
度开始计算。如果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不同,则税收激励期
从开始运营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主要从事废料处理的公司收入,包括用于农业或商业目的的塑
料和聚乙烯的回收,在 7 个纳税年度内按 1%的税率征税。税收激
励期从企业开始进行商业生产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如果企业的会
计年度与日历年度不同,则税收激励期从开始运营的第一个会计期
间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除在自贸区经营或从事非传统商品出口的企业以外,位于地区
首府(除阿克拉以外)的制造企业有权享受 25%的所得税退税,而
位于地区首府以外的制造企业则有权享受 50%的所得税退税。
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加纳货物加工制造与服务贸易出口,
加纳设有特马出口加工区、夏玛出口加工区、赛康迪出口加工区和
阿散蒂科技园区四大自贸区,登记为自贸区开发企业的企业
(即注册在四大出口加工区内或经自贸区委员会批准的加纳境内地
址的企业),在业务经营之日起 10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0 年免
税期届满后,向境外市场出口业务适用 15%税率,来自国内市场的
所得适用 25%税率。
连续五个纳税年度亏损的企业,须按营业额 5%的比率就最低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新设立企业(运营前五年)及农业企业可豁免
适用。
35 岁及以下青年创业者从事指定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通信
技术、农产品加工、能源生产、废料处理、旅游业、创意艺术、园
艺及药用植物种植等)可享受五年所得税免税期,免税期结束后五
年内还可享受 5%—15%不等的所得税返还优惠。
企业雇佣应届毕业生可额外获得相当于该员工薪资 10%—50%
的所得税扣除额。
加纳的汽车制造商和组装商享有以下税收优惠:半散件组装车
辆可享受三年企业所得税豁免,全散件组装车辆可享受五年豁免。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应税所得包括所有类型的经营收入,例如销售货物、承揽工程
和提供服务取得的总收入,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所得,但税法
另有规定除外:
①股息、红利所得
来源于加纳的股息、红利所得都将被视为企业的应税收入,但
如果收到股息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公司的 25%或以上的
投票权,则该条件下的分红派息免税。其中,派发股票的股息应当
遵守 1963 年颁布的《加纳公司法》(第 179 号法案)第 74(1) 节,
股票股息应按 8%税率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加纳对居民企业和非
居民纳税人都征收预提所得税,更多预提所得税相关的信息请参见
预提所得税。
①利息收入
居民企业从另一居民企业收到的利息须按 8%的税率缴纳预提
所得税。但是,如居民企业为金融机构,则收到的利息免税。
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含在投资所得中,并按适用的
税率征税,一般税率为 25%。其中,针对采矿租约、限制性采矿租
约或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从采矿作业(不包括石油和水)中获
得的收入,其特许权使用费适用 5%税率。
①境外收入
加纳对居民企业全球收入征税。境外收入与从加纳获得的其他
收入一起进行纳税,通过税收协定或境外税收抵免可避免双重征税。
对外国子公司的未分配收入征税没有特殊规定。
(2) 免税收入
特定税收豁免包括以下内容:
①来源于地方政府当局的收入;
①法定或注册建筑协会的收入,该协会只有个人有资格成为协
会会员且该组织不参与政党活动;
①慈善组织的非营业收入;
①养老金;
①为促进社会或体育设施而组建的组织的收入;
①注册工会的收入;
①非居民从事经营船舶或飞机业务的收益或利润享受免税,条
件是对方国家向加纳居民给予同等豁免待遇;
①从退休基金中收到的退休金;
①已批准的单位信托计划、共同基金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
收入;
①私营大学将利润再投资的收入。
(3) 税前扣除
加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如下:
①折旧和损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能依据会计方法计提折旧进行
税前扣除,而是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扣除,有关具体
规定如下:
表 1 加纳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比率一览表
类别 资产 折旧率
1
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设备以及外围设备
(按余额递减法计算扣除额)
40%
2
用于制造汽车、公共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建筑和土方设备、拖车
和拖车式集装箱、工厂和机械(按余额递减法计算扣除额)
30%
3
铁路车辆、机车和设备、船舶和类似水上运输设备、飞机、公用设 施
和设备、办公设备和固定装置,以及其他未分类的可折旧资产
(按余额递减法计算扣除额)
20%
4 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类似工程(按直线法计算扣除额) 10%
5 无形资产
使用
寿命
6
采矿和石油支出(按直线法计算扣除额)由应税货物的进口商或制
造商进口且加盖消费税印章的应税货物
20%
7 机器和设备(按直线法计算扣除额) 50%
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A×B×C/365
其中,A 代表该项资产的剩余账面价值,B 代表该项资产对应
的税前扣除率,C 代表在本纳税年度内该项资产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的天数。
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能给予折旧税前扣除:
A.纳税人必须拥有该资产;
B. 必须产生资本支出;
C. 资产必须用于生产经营;
D.资产必须在计税期末仍在使用中;
E.按年计算税前扣除。
处置资产时,视情况确定资本化扣除金额。
对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无形资产,允许根据该资产的使用寿
命进行扣除。
税法不允许计算折旧的资产包括:商誉、土地权属、实体成员
权属和商品存货。
①开办费和经营前费用
尽管税法没有具体提及开办费或经营前费用,但一般情况下,
允许企业扣除已经发生的开办费和经营前费用,前提是这些费用是
纳税人产生收入时完全、必需和必要发生的。
①利息费用
只要借款是用于开展业务的目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就可
扣除。除利息之外的融资成本,其扣除限额为:
A.用于计算投资或业务经营所得税的融资收益金额;
B. 计算投资或业务经营所得税时,如不会考虑融资收益或融资
损失的,扣除限额为利息费用的 50%。
①坏账损失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坏账损失允许扣除,但是预提的坏账准备金
除外。如果税务机关认可纳税人已经采取所有合理行动来催款,但
有合理理由认为仍无法收到的坏账,允许扣除。此前已核销的坏账,
再次收回的,应当对已核销部分的金额,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公益性捐赠
以下捐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A.向政府批准的慈善机构或基金提供的捐款;
B. 向政府批准的技术性、职业性或其他研究的奖学金计划提供
的捐款;
C. 向政府批准的农村或城市地区的捐款;
D.向政府批准的体育发展捐款;
E.税务机关批准的,基于政府重要事项,向政府提供的捐款。
①罚款
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被处以的罚款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①税金
任何所得税、利润税及有关类似税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4) 亏损弥补
所有行业的企业发生的经营净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
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但结转年限一般为 3 年(从亏损发
生当年起算)。针对石油作业、矿物及采矿作业、能源及电力、制
造业、农业及农业生产、旅游业以及信息和通信服务业等特定优先
行业企业,最多可以结转 5 年。
通过签署长期合同而获取有关收入的企业,允许亏损向以前年
度结转(除非有关所有权在三年内变更超过 50%)。企业的长期合
同是指在合同生效的会计年度内未完成的合同,包括生产、安装或
施工合同。
除此之外,无其他可扣除的特别项目,不可扣除费用主要包括:
①国内或私人费用,包括居住地和业务或雇佣地之间的路途费
用;
①取得所得时未全部支付的任何费用;
①投资收回,以及资本动用或意图被视为资本动用的情形;
①任何通过保险合同得到的补偿费用;
①不以开展业务为目的的租赁房屋的租金支出;
①任何向储蓄计划、社会团体和基金支付的费用,但税务机关
特别许可扣除的除外;
①用于改进的资本。
(5) 特殊事项的处理 加
纳目前暂无相关规定。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 列举案例
如一居民企业在加纳项目市场开发阶段,预计取得的项目施工
期为 15 个月,计划每月获得 30 万美元技术支持收入,合计 30×
15=450 万美元,不适用税前扣除及亏损弥补的情况下应纳税额为
450×25%= 万美元。
合并纳税
加纳目前暂无合并纳税相关规定。
特殊事项处理
2012 年《转让定价法规》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或支付应当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条款,与独立第三方之
间的可比条款不同,则应当适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如果交易
为虚构,或不具有经济实质,交易形式无法反映实质,则税务机关
有权否定该交易定价。
反避税方面,企业从事向生产商、分销商、制造商和进口商采
购货物等特定交易活动,应当取得清税证明。税务机关有权否决和
重新认定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虚假交易安排。企业所得税法包
括利润分割、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三方面反避税规定。
非居民企业
概述
(1) 加纳税收管辖权类型
加纳实行属地兼属人税制。即以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
税收管辖权。加纳领土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
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加纳负有有
限纳税义务。
(2) 加纳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从税收的角度讲,一家企业如果是按照外国法律注册成立的,
且其管理活动和控制权都不在加纳境内,那么该企业将被视作加纳
的税收非居民企业。
2015 年《所得税法》(第 896 号法案)界定了加纳境内外常设
机构。加纳境内常设机构包括:
①非居民企业在该国经营业务或以经营业务为目的进行管理控
制;
①在该国拥有或正在使用或正在安装大型的机器或设备;
①在该国从事建筑、装配或安装项目 90 天及以上,包括公司正
在进行与该项目有关的监督活动;
①在该国提供服务。
境外常设机构是指位于境外的固定营业场所,其业务连续进行
至少六个月,但不包括仅进行预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与加纳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
且已生效的情况,还需要结合协定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常设
机构。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加纳《所得税法》特别规定了以下类型的所得为来源于加纳的
所得:
(1) 来自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
(2) 来自以下对象的利息收入:
①以加纳境内不动产作为担保标的的债务;
①加纳居民个人;
①加纳境内常设机构。
(3) 位于加纳境内的自然资源产生的收益;
(4) 位于加纳境内的资产产生的租金;
(5) 位于加纳境内的资产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
(6) 承保发生于加纳境内风险的保险赔偿金;
(7)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运输业务收入:
①运输起点为加纳境内的货运、客运等运输业务;
①为上述运输业务提供辅助的设备租金。
(8) 与加纳国内资产投资和经营活动有关的礼品等额外收益。
税率
所得税率以行业为基础确定,请参考前述第 节有关内容。
征收范围
未构成加纳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加纳境内
的所得申报缴纳加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在加纳构成常设机
构,则与该常设机构相关的全球所得均应当申报缴纳加纳企业所得
税。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请前述参考第 节有关内容。但未构成加
纳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加纳境外的所得,或者有境内
常设机构但与之不相关的所得,均不需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加纳的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请参考居
民企业。
预提所得税
加纳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征收预提所得税:
表 2 加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览表
税目 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
利息(除个人和居民金融机构) 8
股息 8
租金(作为投资收益的住宅物业) 8
租金(作为投资收益的商业地产) 15
特许权使用费和自然资源收费 15
讲座、监考人员、审查员、兼职教师和代言费用 10
保险代理人和销售人员的佣金 10
对一个企业的常驻董事,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的费
用、薪酬和其他福利
20
彩票代理商佣金 10
供应超过 2,000 塞地的货物 3
供应超过 2,000 塞地的工程 5
提供超过 2,000 塞地的服务
因提供服务支付给个人的款项
支付给石油分包商款项
未加工的贵重矿物的付款 3
非居民企业
股息 8
特许权使用费和自然资源收费 15
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费以及背书费 20
汇回分公司税后利润 8
利息收入 8
短期保险费 5
电信、航运和航空运输收入 15
自 2025 年 4 月 2 日起,对彩票奖金和对小规模矿工出售未加工
黄金所支付款项的预提所得税义务已被废除,不再适用。
[5]
目前,加纳政府正与多个国家推进双边税收协定谈判,包括中
国、埃及、匈牙利、以色列、日本、泽西岛、尼日利亚、葡萄牙、
卢旺达、沙特阿拉伯、韩国、瑞典、叙利亚、突尼斯及土耳其。特
别提示,因加纳与中国尚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因此在加纳开
展投资和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暂时不能享受协定税率。已经和加纳
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及具体税率请见下表:
表 3 税收协定下加纳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预提所得税税率(%)
利润接收国
股息红利 1)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技术或管理
服务费
比利时 5/15 10 10 10
捷克 6/6 10 8 8
丹麦 5/15 8 8 8
法国 10 10 10
德国 5/15 10 8 8
爱尔兰 3) 7 7 8 10
意大利 5/15 10 10 10
马耳他 3) 6 7 8 12
毛里求斯 7 7 8 10
摩洛哥 3) 5/10 10 10 10
荷兰 5/10 8 8 8
挪威 3) 7/15 7 10 12
新加坡 7/7 7 7 10
南非 5/15 5/102) 10 10
瑞士 5/15 10 8 8
[5]
数据来源:INCOME TAX (AMENDMENT) BILL, 2025
15支付给石油分包商款项
英国 10
卡塔尔 5/7 7 10 10
注:
1) 如果接收国持有至少 10%的股份,则适用较低的税率。其他情况适用较高的税
率。
2)非居民银行适用 5%的税率,其他情况适用 10%的税率。
3) 已签署但未生效的双边税收协定包括与巴巴多斯、伊朗、卢森堡、塞舌尔及阿联酋
签订的协定。
亏损弥补
加纳目前暂无亏损弥补相关规定。
特殊事项处理
加纳目前暂无特殊事项处理相关规定。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加纳的纳税年度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纳税人的财务
年度与纳税年度不一致,则以其财务年度结束的时间为纳税期末。
企业最迟应于财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递交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但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不超过 2 个月)。
(2) 税款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税款缴纳时间与申报时间同步,每个季度末按季
预缴,即分别于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缴纳,所有类型的企业均
应在财务年度终了 4 个月内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
加纳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审计后,可能会对企业开出税款评估
通知书。这种情形下,纳税人须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0 天内补缴税
款,但税务机关也可酌情延长缴款时间。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自然人纳税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时,则为加纳税收居民:
(1) 加纳公民(在加纳境外拥有永久性住所,并且在某纳税年
度内在该住所居住一整年的公民除外);
(2) 在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期间的 12 个月内,在加纳境内居
住满 183 天的自然人;在某个纳税年度内,被派往国外的加纳政府
雇员或官员;
(3) 在加纳拥有永久性住所,并且暂时离开加纳连续不超过
365 天的自然人。
征收范围
(1) 应税所得
居民纳税人需要就其全球所得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对其来源于加纳的所得或从加纳取得的所得
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纳税的收入类别包括:
①受雇所得
雇员(包括公司董事)需要就其受雇所得纳税,包括以现金或
实物形式支付的补贴、礼物或福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A.工资、薪金、假期薪金、佣金和小费;
B.加班补贴和奖金;
C. 个人补贴,包括生活补贴、生计费、租金、娱乐和差旅补
贴;
D.个人或其助手产生的由公司补贴的费用;
E. 根据受雇条件,经个人同意向其支付的费用;
F.其他项目,包括因受雇而受赠的礼物;
G.根据《国家养老金法案》(第 766 号法案),代表雇员支付
给退休基金的退休金和因受雇收到的退休金。
①经营所得
经营个人包括贸易商、专业人士以及从事任何职业的个人、合
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包括净所得加上不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扣除资本化折旧和个人减免
项目。
经营所得包括以下各项:
A.服务费;
B.销售商品的对价所得;
C.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所得或个人投资所得;
D.确认业务活动的资本性资产和负债的所得; E.
因业务活动收到的个人礼物;
F.因业务活动受到限制,而收到的对价所得。
①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包括:
A. 股息红利、利息、年金、自然资源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和
租金;
B. 确认投资性资产的所得;
C. 个人接受投资限制,而取得的对价所得;
D.除业务和受雇之外取得的所得。
股息红利适用 8%税率,在向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
时,进行源泉扣缴。个人从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取得的利息免税。
①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根据来源性质,会被归类为业务所得或投资收益。针
对资本利得的专门纳税制度已废止。但是,个人可以选择对资产确
认所得缴纳 15%的税金,不再将其归类为业务所得或投资收益。如
果资本利得已归类为业务所得或投资收益进行纳税,则适用其业务
所得或投资收益的税率。
(2) 不征税所得
加纳目前暂无居民纳税人不征税所得相关规定。
(3) 免税所得
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受雇的所得,如满足以下任何条件的,则可
以免税:
①雇主为非居民;
①雇主为居民,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在境外停留超过连续183
天。
税率
根据规定,加纳的税收居民按以下年度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
率纳税
[6]
:
表 4 加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课税收入(级距) 适用税率
不满 5,880 塞地的部分 0%
超过 5,880 塞地不满 7,200 塞地的部分 5%
超过 7,200 塞地不满 8,760 塞地的部分 10%
超过 8,760 塞地不满 46,706 塞地的部分 %
超过 46,706 塞地不满 238,760 塞地的部分 25%
超过 238,760 塞地不满 605,000 塞地的部分 30%
超过 605,000 塞地的部分 35%
税收优惠
对于受雇所得,以下项目享受免税待遇:
(1) 根据宪法第 68 条(5)款的规定,总统的工资、津贴、
福利、退休金和离职金;
(2) 加纳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收入,除了那些与政府或地方政府
地位仅有间接联系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3) 退休金;
(4) 与以下情况有关的,作为对个人的补偿或酬金而支付的一
笔款项:
[6]
数据来源:Income Tax(Amendment) Act,2023
①该人遭受的个人伤害;
①该人死亡。
(5) 非居民个人从经营船舶或飞机的业务中获得的收入(如果
税务官员确信该个人居住国向居住在本国内的人士授予了相应的免
税待遇);
(6) 可可农销售可可的收入;
(7) 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个人从奖学金、展览、助学金或类
似的教育基金中获得的收入;
(8) 根据 1962 年外交豁免法(第 148 号法案)或类似法规享
有特权的个人的收入:
①实施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及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
约的法案;
①实施非洲联盟或西共体办公室或秘书处或这两个机构的机构
官员的特权和豁免的公约、条约或协议;
①根据加纳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公共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议,为加
纳提供技术服务的个人的所得(该个人是非居民个人或仅因提供该
服务而在该国居住的个人,其所得在协议范围内免税;并且该协议
已根据宪法第 75 条由议会批准);
(9) 生活费用津贴(不含以下两类人员的培训津贴:一是在国
外提供服务的外交部门成员,二是附属于加纳官方外交或领事使团
的官员);
(10) 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受雇于加纳政府的个人的所得:
①该人不是加纳公民;
①所得在雇佣合同中明确免税;
①所得从综合基金中支付。
(11)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外国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就业的个人的
所得,条件是:
①该个人是非居民,或仅因履行该就业而在加纳居住;
①该个人在加纳不从事任何其他就业或经营业务;
①所得从该外国的公共基金中支付;
①所得在该外国纳税;
①国有或国家赞助教育机构的收入;
①由法规专门为科学研究目的设立的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或信
托的收入;
(12) 部长可以通过立法工具制定规章,免除个人或某一类特
定人群收入的税款;
(13) 根据宪法第 174 条(2)款的规定,部长可以授予个人
税收的豁免或变更,依据本法规定征收。
从事特定优先行业的个人的未抵扣损失,可以向未来递延五年
进行扣除。其他行业的个人未抵扣损失,可以向未来递延三年进行
扣除。未抵扣损失,是指该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尚没有抵扣
的损失。
税前扣除
在开展业务和投资活动中,必要发生的费用可税前扣除。个人
住房的按揭贷款利息,允许扣除。此外,个人可按下表列示项目进
行附加扣除:
(1) 个人扣除额
除社会保险金、符合条件的保险费和捐赠外,不可扣除任何非
业务支出,也不允许扣除任何标准费用。
(2) 个人税收减免额
年起征点为 4,824 塞地,另外,个人年减免额如下:
表 5 加纳个人年税收扣除额表
项目 扣除金额
扶养配偶或抚养至少 2 个子
女
1,200 塞地
子女教育 每位子女扣除 600 塞地,最高可扣 1,800 塞地
老龄(60 岁及以上) 1,500 塞地
赡养老人(60 岁及以上) 每位老人扣除 1,000 塞地,最高可扣除 2,000 塞地
残疾人 经营或受雇所得的 25%
应纳税额
(1)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每一层级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层级适用税率
其他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个人(包括雇员)应当在
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对于雇员,其主要雇主应当
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代表雇员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果雇员和税务
机关同意,主要雇主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为最终申报表。除主要雇主
提交的申报表之外,如果雇员有其他来源的所得,应当在年度结束
后四个月内另行递交一份纳税申报表,将来自主要雇主的所得也包
含在内。经营所得的个人纳税人,应当每月缴纳税款。雇员受雇所
得的代扣代缴税款, 则在个人所得税系统(Pay-As-You-Earn,
PAYE)系统中操作执行。
纳税人在境外因取得收入而缴纳的税款,如境外该国与加纳有
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在计算加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抵免,抵免
限额为该笔所得按照加纳税法规定应缴所得税金额。与加纳就个人
所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且已生效的国家有:比利时、德国、南
非、丹麦、意大利、瑞士、法国、荷兰、英国、捷克、爱尔兰、马
耳他、毛里求斯、挪威、卡塔尔、新加坡和摩洛哥。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不满足加纳税收居民纳税人标准的自然人,将被视作非居民纳
税人。
征收范围
(1) 应税所得
据实扣除,最高可扣 2,000 塞地专业/职业培训
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对其来源于加纳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主
要征税范围包括:
①任职、受雇所得;
①经营和专业服务所得;
①投资所得;
①资本利得。
(2) 不征税所得
加纳目前暂无非居民纳税人不征税所得相关规定。
(3) 免税所得
加纳目前暂无非居民纳税人免税所得相关规定。
税率
(1) 任职、受雇所得:非居民个人统一适用 25%税率。
(2) 经营和专业服务所得:非居民个人若在加纳境内构成常设
机构,则参照居民个人征税。未在加纳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一般
适用 25%税率,但部分行业适用最终预提所得税政策,其中:管理
和技术服务预提税率为 20%;自然资源相关预提税率为 15%;销
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预提税率为 20%;航运、船舶租赁或航空运输服
务预提税率为 15%;通信服务预提税率为 15%。
(3) 投资所得:未在加纳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适用最终预提
所得税政策,但如果其居民国与加纳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已经
生效,则其高于协定税率缴纳的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股
息、红利预提税率为 8%;利息预提税率为 8%;特许权使用费预
提税率为 15%;租金(非居民财产)税率为 15%;租金(居民财
产)税率为 8%。
(4) 资本利得:资本利得根据来源性质,会被归类为业务所得
或投资收益。针对资本利得的专门纳税制度已废止。但是,个人可
以选择对资产确认所得缴纳 15%的税金,不再将其归类为业务所得
或投资收益。如果资本利得已归类为业务所得或投资收益进行纳
税,则适用其业务所得或投资收益的税率纳税。
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
请参考前述第 节有关内容。
应纳税额
请参考前述第 节有关内容。
请参考前述第 节有关内容。
其他
雇员个人所得税由雇主从收入中预扣,并在下个月 15 日之前向
加纳税务局缴纳。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其他任何时间节点都不被
法律认可,且丈夫和妻子不采用合并申报的方式。
(2) 税款缴纳
雇员个人所得税由雇主从收入中预扣,并由雇主在下个月 15 日
之前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向加纳税务局缴纳。
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的 3 月 31 日前,雇主必须向税务局提交该
年度在加纳雇佣的所有雇员的工资情况。对个人来说,必须在纳税
年度终了后的 4 个月内向加纳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
缴并完成税款的补缴。
自 2017 年 9 月 9 日起,即使个人收入完全由任职受雇所得构成,
或者适用税率为零,也必须向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报表。没有应税
收入的个人则不需要递交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
概述
在加纳,生产制造或进口应税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有规定
免税的除外。2018 年 8 月 1 日起,加纳教育信托基金税从增值税
中独立出来, 成为独立税种。2023 年 1 月起, 增值税税率由%
提升至 15%(货物批发商或零售商除外,按 3%的税率缴纳)。国
家医疗保险税也同样成为独立税种。教育信托基金税和国家医疗保
险税,也就无法再适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机制。加纳增值税法案
2013 年(第 870 号法案)第 16 条要求,如果非居民个人在加纳境
内提供用于在加纳境内使用或享受的电子商贸或电信服务,且并不
是通过增值税注册代理提供的,那么一旦他们在 12 个月内的应税供
应超过了一般强制增值税注册的门槛,就必须注册增值税。目前,
这个一般强制增值税注册的门槛是 12 个月内的应税
销售额达到 20 万加纳塞地(大约 17,000 美元)或其季度等值(5 万
加纳塞地),税率为 20%(注:增值税+国家医疗保险税+教育信托
基金税合计税率)。
(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主体包括如下:
①在加纳境内制造应税货物的供应商;
①进口货物的进口商。
一般来说,所有在加纳境内从事全部或部分应税活动的纳税人,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果达到增值税注册门槛,则应当进行增值税
注册。
加纳税务局为纳税人制定了一个 11 位数的通用纳税人识别号。
进行增值税注册之后,税务机关会通知纳税人已完成增值税注
册,并向纳税人签发注册证书。
从事应税活动的未注册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注册:
①在 12 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提供的应税品价值超过了 20 万
塞地;
①自任何月份起算,纳税人有合理的理由预期其提供的应税品
价值将在接下来的 12 个月或者更短的时间内超过 20 万塞地;
①在任何连续的 3 个月内,该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品价值超过了
5 万塞地,则必须在此 3 个月期间结束后的 30 天内提交注册申请;
并且;
①纳税人有合理的理由推断,在上述 3 个月期间结束后的连续
的 9 个月内,该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品总价值将超过 20 万塞地,则
必须在当月结束后的 20 天内提交注册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进行增值税团体注册:
①团体中每一个成员纳税人均已在加纳注册为公司实体,并在
加纳有营业场所;
①团体中有一位成员纳税人控制其他纳税人,或一家公司控制
团体所有成员纳税人。
纳税人从事非固定业务,即在加纳境内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
务,无法在加纳进行增值税注册。加纳税法不要求境外实体进行增
值税注册,但如果在加纳境内从事应税活动,未进行增值税注册的
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电信服务或电子商务服务用于加纳境内客户的
消费,如满足注册条件,则应当进行增值税注册。但是,如上述服
务通过经注册的增值税代理人提供,则非居民不需要再进行增值税
注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进口商于进口清关时缴纳。
符合纳税人条件的个人,满足注册条件的,应当自其满足注册
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加纳税务局提交增值税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
填报必要增值税表格,并随同以下资料一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①公司注册处签发的公司登记证;
①公司注册处签发的商业业务证;
①登记注册时提交给公司注册处的表格 3 和表格 4;
①登记注册时提交给公司注册处的公司规章。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进行增值税注册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
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以注销登记:
①纳税人不再存续;
①纳税人不再开展增值税应税活动;
①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不再需要增值税注册;
①纳税人无固定经营场所或已离境;
①纳税人并未就其业务活动保留会计账簿记录;
①纳税人并未依法按时和准确地提交纳税申报表。
未进行增值税注册而依法应当注册的纳税人,应当自产生注册
义务的下一个申报期内进行注册,未能及时注册即属违法。未能及
时注册的纳税人,将被处以自其应当注册直至提交注册申请期间对
应税金最高 2 倍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不需要进行增值税注册,在满足相关条件情况下,
税法通常准许纳税人向加纳税务局申请自愿注册。如纳税人无固定
经营场所,并且税务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纳税人不会就其业务活动
留存会计凭证记录,或不会按时准确纳税,或不合适注册的,可以
拒绝其临时增值税注册“申请”。
如果纳税人需要进行增值税注册但未成功,则自要求注册之日
所在的纳税期间起被视作增值税纳税人。
专管人员应在收到注册申请的 30 天内告知申请人申请结果。
如果专管人员在 30 天的期限内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则专管
人员应在收到补充材料后 14 天的期限内对申请作出决定。
(2) 征收范围
除法定免税情形之外,增值税适用于以下交易:
①在加纳境内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
①进口商品。
2013 年通过的第 870 号法案引入了“应税活动”的概念,更清楚
地说明了应税货物或服务的构成。应税活动是指:
①个人在加纳或部分在加纳进行的活动,无论是否以赚取金钱
利益为目的,该活动涉及或意图涉及,全部或部分的,向他人提供
货物或劳务以换取报酬。
①在以上述条件为基础的前提上,应税活动包括:
A. 地方政府、未注册社团或机构的活动。该活动全部或部分涉
及向他人提供货物或服务以换取报酬;
B. 数据处理、信息供应或类似服务;
C. 提供员工;
D. 接受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博彩,包括彩票和赌博机的赌注或投
注;
E. 赠与货物或进行借贷;
F.出租或出借货物;
G.纳税义务人或其他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H. 对专利、版权、商标、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专有信息进行销
售、转让、分配或许可;
I. 出口非传统产品(指除了以下商品之外的产品:可可豆、木
材或原木、未经加工的金或其他矿物、电力、石油、原油或天然
气)。
(3) 税率
加纳增值税标准税率为 15%,国家医疗保险税、教育信托基金
税的一般税率为 %。
非商业租赁机构提供商业场所租赁服务及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不
动产租赁服务,适用 5%的税率。
按 3%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商品不在国家医疗保险税和教育
信托基金税的征税范围内。
出口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具体包括:货物出口、服务出
口、向自贸区或自贸区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以及在离境船只或
航空器上储存自用的货物。
除非获得豁免,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货物批发商或零售商
(包括进口商)应当统一适用 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进
项税额构成企业成本,不得进行抵扣。
税收优惠
(1) 增值税税率为零的商品和服务
①出口应税商品;
A. 供 货 商 根 据 《 1993 年 关 税 和 预 防 性 服 务 ( 管理) 法》
()的规定将货物报关出口,且货物已经离开加纳境
内;
B.经税务机关确认,在该商品在进入加纳后,除去必要或作为
附带条件的情况下,未在境内被使用;
C.依照租赁协议、租船合同或租船协议的规定,专门在出口国
使用的商品;
D.在离开加纳领土并飞往出口国目的地的外国船只或外国飞机
上作为仓库装运的商品;
E. 本地制造的卫生巾、纺织品和汽车;
F. 向免税区开发商或免税区企业供应的商品。开发商或企业须
提供相应文件,以证明其业务和获得货物的程序符合 1995 年《自
由贸易区法》(第 504 号法案)的要求;
G.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纳税义务人之间属于应税活动的商品
转让在下列情况下适用零税率:
a. 纳税人注销注册证书;纳税人在未注册的情况下生产的应税
商品,且;
b. 根据法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H.税务机关可以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游客或类似
人员出口的商品适用零税率。
①出口应税服务;
A. 与位于本国以外的土地或该土地上的任何改进(如建筑、结
构等)直接相关的服务;
B. 在提供服务时,直接与位于本国以外的个人财产(如物品、
股份、债权等)相关的服务;
C. 在本国以外消费的服务;
D. 提交、起诉、授予、维护、转移、分配、许可或执行任何属
于本国以外的知识产权;
E. 因出口货物而产生的运费和保险费用。
①向自贸区或自贸区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2) 免税商品和服务
①处于原始状态的未加工农产品和水产品,包括经过保存的农
业和水产食品,如冷冻、冷藏、烟熏、剥离和抛光等;
①在本国境内发生的动物饲养(包括牛、绵羊、山羊、猪、家
禽);
①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和产品(包括种子、幼苗、肥料、杀虫
剂、除草剂、兽药和疫苗、宠物使用的药物和疫苗);
①渔业专用设备(包括专为捕鱼活动生产的产品、渔网和捻线
的原材料进口和供应);
①供水(不包括通常以瓶装或其他包装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的
水);
①住宅用电;
①教育部批准清单上的教科书和辅助读物、报纸、地图集、图
表、地图和音乐等(不包括进口报纸、建筑和类似规划、图纸、科
学和技术作品、期刊、杂志、贸易目录、价格表、贺卡、年鉴、日
历、日记和文具);
①提供教育服务;
①提供用于提供教育服务的实验室设备和图书馆设施;
①提供医疗服务和医疗用品;
①提供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12)中列明的药品;
①通过公路、铁路和水路提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但不包括 货
物运输或客运及其他车辆的租赁或雇佣服务;
①专门设计用于下列活动的机械及其零件的供应: A.
农业;
B.兽医执业; C.
渔业和园艺;
D.清单中列明的采矿活动;
E.制造业;
F.铁路和电车;
G.清单中列明的上游石油作业;
H.疏浚。
①供应以下原油和烃类产品: A.
汽油;
B.柴油;
C.液化石油气;
D.天然气;
E.煤油。
①提供下列产品:
A. 不动产,包括与住宅相关的土地,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出
售的不动产;
B. 住宅内的住宿;
C. 用于或预定用于农业目的的土地; D.
公共工程(包括道路和桥梁建设)。
①提供下列服务:
A. 金融服务,不包括为收取费用、佣金或类似费用而提供的金
融服务;
B. 人寿保险和再保险,不论是否为收取费用、佣金或类似费用
而提供;
C. 机动车辆保险服务[7]。
①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商品;
①加纳邮政发行的邮票,但不包括用于加急服务或集邮目的的 邮
票;
①供人食用的盐,包括食盐;
①无论是否经过化学浸渍的蚊帐。
应纳税额
(1) 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
在加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①如向纳税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是出于供其本人消费的目的,
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向其首次提供商品或服务,供其自己消费的
时间点;
[7]
数据来源:VALUE ADDED TAX (AMENDMENT) BILL, 2025
①如通过赠与方式向纳税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则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商品所有权转移,或服务提供完成时。
在其他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按照下述事项发生孰早
来确定:
①商品所有权从纳税人处转移,或脱离纳税人的实际控制;
①商品已完成交付,并已达到可使用状态;
①服务已提供完成;
①价款已收到;
①发票已开具。
对预收款确认纳税义务时点,需要以实际预收款已被实际消费
为时点,但可售后退回的有关商品或服务除外。如有关商品或服务
还可退回,纳税义务时点应当为预收款不可退回的时点,即使有关
商品或服务未被实际提供同样如此。对于商品和服务,预收款确认
纳税义务时点遵循同样的规定。
基于融资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或经营租赁而提供商品,其纳税
义务时点为根据合同或租约将商品交付完成时。基于租赁合同提供
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应当为支付价款、实际收到价款和开具发票
的孰早者。
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其纳税义务时点为每一次提供商品或服
务中,应当为支付价款、实际收到价款和开具发票的孰早者。进口
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为清关时点或将有关商品保存在保税仓库中
的时点。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Output Tax):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Input Tax):纳税人可以抵扣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购
买商品和服务时所产生的进项税。纳税人应当在支出发生后六个月
内抵扣进项税额。新注册的纳税人可以抵扣注册前四个月内因获得、
供应或者出口非资本货物产生的进项税。对于资本货物,纳税
人可以抵扣注册前六个月内的进项税,但是有关货物必须于注册日
起已在纳税人处。
(3)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针对非专门用于开展业务的目的而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纳税人
不得进行进项抵扣。此外,就某些业务支出而言,进项税也可能无
法抵扣。如需要,进项税额可在应税商品或服务与非应税商品或服
务之间进行分配。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主要包括:
①购置或进口机动车或零部件,但纳税人从事经营、租赁机动
车或销售机动车零部件的业务除外;
①娱乐费用,包括餐厅、餐点以及酒店费用,但纳税人从事娱
乐业除外;
①纳税人的应税货物或进口货物部分用于业务开展用途,部分
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准予抵免的进项税额仅限于与业务开展有关
的部分;
①纳税人为参加体育、社会或娱乐性质的俱乐部、协会或社团
而缴纳的会费或费用;
①采购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的不动产。
(4)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支出(例如,为转售而购买的材料支
付的增值税);
①用于生产的原材料;
①办公设备;
①广告。
因提供免税货物或服务而缴纳的增值税,其对应增值税进项税
额 不 得 抵 扣 。 这 一 情 形 , 在 加 纳 被 称 为 “ 部 分 免 税 ” ( Partial
Exemption),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情形:
①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的同时,也提供免税货物或服务
的,对于其采购或进口而产生的进项税额,可直接归集于应税项目
的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①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或服务的同时,也提供免税货物或服务
的,但其进项税额无法直接归集划分的,应当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
税项目的占比,从而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①如应税项目占比小于 5%,则不可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①如应税项目占比大于 95%,则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增值税应当按月进行纳税申报,除进口增值税之外,其他所有
增值税应当于纳税行为发生次月底前申报,进口增值税则应当在纳
税行为发生次月起 21 日内申报。如无增值税需要缴纳或退税,也需
要进行零申报。
如果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为公共假日或周末,申报工作应当在
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
①增值税留抵退税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加纳税务局有增值税进项留抵的纳税
人,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留抵退税的申请应当在未抵扣进项税额发
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60 天内作出决定。
如税务机关认为其未多缴增值税,可拒绝留抵退税的申请。如税务
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进一步信息, 以供其做出
决定。留抵退税申请是否被接收,以及是否需要申请人向税务机关
提供进一步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在 30 日内与纳税人联络沟通。
如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权进行退税,则该纳税人可在税务机
关做出决定后的 90 日内,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相应退税金额,
纳税人应当缴纳剩余金额(如有)。
①税务代表人
加纳税法规定了税务代表人规则,纳税人指定的税务代表人负
责纳税人相关应交税金的申报缴纳,并承担纳税人有关责任。税务
机关在必要情况下,可宣告某人为税务代表人。即使纳税人指定了
税务代表人,纳税人也不能免除因其税务代表人未能履行职能而产
生的责任。
A.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
对于向加纳境外采购服务,增值税会适用增值税的反向征收机
制。在此机制下,增值税注册的纳税人,向境外非居民采购服务,
应当适用反向征收机制,由采购人本人缴纳 %增值税。征收的
销项税应当自交易行为发生次月 21 日之内缴纳至税务机关,同时附
送服务进口说明文档,以解释服务进口的细节信息。进口服务的进
项税不可抵扣。
B. 增值税离境退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购买商品,用于在加
纳境外消费的目的,可以申请退税,但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
关也有可能予以否决。
C. 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向采购人以税法规定的形式
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税务机关另有批准的除外。纳税人开具增值税
发票,需要留存发票复印件,并以序列号排序保存,以备税务机关
检查。发票应当载明增值税法规定的特定信息。
出口免征增值税。所有出口应当有证据支持,用来证明有关商
品已从加纳离境。加纳出口促进局会要求提供详细的出口文档。纳
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自己的电脑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
申请之后,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账目生成发票的电子系统进行检查,
认为系统支持开票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批准。申请提交后, 税务机
关会出具接收到申请的回执文件,在此之后,税务机关将签发文件,
正式通知企业具体的检查时间段和委派的检查官员。税务机关调查
同意后,会以书面形式批准企业使用自己电脑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已开具
发票金额和应当开具发票金额之间的差额:
A.交易取消;
B.交易性质发生本质性变更;
C.因销售折让或其他原因,交易对价已通过协商进行变更;
D.销售退回或部分退回。
(2) 税款缴纳
增值税税款缴纳的截止期限与对应申报表的截止期限一致。
其他
申报可以通过寄送信件来完成,但是效率欠佳,可能导致迟
延。同时电子申报的管理规定正在制定准备中。加纳税务局于
2025
年 5 月宣布其电子增值税(E-VAT)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用,
当前已接入 4,000 名纳税人,预计在 2025 年底扩大至 40,000 名,相
关流程正在优化提升过程中,未来所有行业纳税人都将可以通过电
子申报来完成申报纳税。
加纳增值税没有增值税年度申报的相关规定。
关税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目前加纳税法中暂无其他相关信息。
(2) 征收范围
根据2015年修订关税法,向加纳进口的货物需要缴纳税率不等
的关税。
(3) 税率
自2016年1月1日起,加纳进口关税的税率由西共体共同对外关
税规则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进口货物分为5类不同货物,适用0%
—35%不等的税率,具体分类和适用税率如下所示[8]:
表 6 关税税率表
类别 适用税率
社会必需品 0%
基本必需品、基础原材料、资本货物、特定投入品 5%
[8]
数据来源:加纳税务局官方网站
投入品和中间产品(半成品) 10%
制成品(最终消费品) 20%
经济发展特定商品 35%
从联盟外国家向联盟进口货物,需要缴纳关税。
税收优惠
按照西共体贸易自由化安排,根据原产地及其他标准,对于成
员国之间特定货物进出口免征关税。
针对智能手机、用于生产制造艾滋病药物的原材料、汽车零部
件、砍刀、印刷教科书和练习本,免征进口关税。根据《加纳投资
促进中心法》(2013年第865号法案),针对企业的厂房、机器、设
备机器零部件等,如并不享受免征关税待遇,则不可以对这些项目
申请免征关税及有关税费。
自贸区进口货物免征关税。
应纳税额
(1) 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
目前加纳税法中暂无其他相关信息。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由以下方法确定:
关税=(成本+保险费+运费)×适用税率
非洲联盟进口关税=(成本+保险费+运费)×%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加纳目前使用协调制度海关编码对货物进行分类。关税基于价
值(从价)或重量或体积(特定),并且可能会发生变化。进口关
税是根据货物的成本保险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
价值评估的。
(2)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以现金或加纳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支付关税。
纳税人可以指定一个第三方代表其缴纳关税。
如果提供了银行担保,主管税务专员可以推迟关税支付义务,
且该主管税务专员不得要求纳税人缴纳任何累积的罚款。
其他
自2018年1月12日,根据《非洲联盟进口税法案》(2017年第
952号),税务机关发布公告开始执行非洲联盟进口税,从非洲联盟
以外国家进口的符合条件货物,应当征收%税款。
消费税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消费税是对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和石油产品等特定商品的制造、
销售或消费征收的税款。该税种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以弥补对同类
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款。
消费税属于单一税制,由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商品运出时一次性
缴纳——加纳境内工厂大门处装载运输工具时,或在入境口岸处。
(2) 征收范围
加纳政府在2014年引入了2014年消费税法案(第878号法案),
以规定对选定的进口和本地制造商品征收消费税。在加纳制造或进
口的下列商品需要缴纳消费税:
①所有类型的水,包括矿泉水、蒸馏水、瓶装水和小包装水;
①麦芽饮料,如果使用本地原材料制造,则适用较低的税率;
①啤酒、黑啤和其他非本地啤酒,如果使用本地原材料制造,
则适用较低的税率;
①烈酒,包括阿克佩特什(Akpeteshie);
①烟草制品:香烟、雪茄、黑人头鼻烟和其他烟草制品;
①塑料及其产品;
①苹果酒;
①纺织品和药品(目前消费税率为零)。
(3) 税率
出厂环节对有关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适用税率如下:
表 7 消费税税率一览表
产品 消费税税率
蒸馏水、瓶装水 %
水,包括各种含糖或甜味剂的水(矿泉水、充气水、不含
酒精的啤酒、能量饮料、任何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和果
汁)。
20%
麦芽饮料 10% 至 50%
苹果酒 20%
啤酒 10% 至 %
葡萄酒(包括气泡酒在内) 45%
烈酒 20% 至 50%
烟草产品
香烟和雪茄:征收出厂价
格税的 50%和每支 28 塞
地;
黑烟、鼻烟和其他烟草:
每公斤 280 塞地;
电子烟油:出厂价的
50%和每毫米 50 塞地;
电子烟和电子吸烟装置:
出厂价的 50%。
《2012 年协调制度和关税税则表》第 39 章和第 63 章所
列的所有塑料和塑料制品
5%
纺织品和药品 0%
除国产啤酒外,麦芽饮料、啤酒和烈性啤酒的消费税由本地原
材料的百分比决定。本地原材料不含水。
此外,《特别进口征税法案》对某些进口货物的成本、保险费
及运费(CIF)征收2%的税。
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以下商品免征消费税:
(1) 总统从制造商处购买的所有货物;
(2) 在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合同中,免税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的
前提下,个人从制造商处购买的所有货物;
(3) 所有由持牌制造商购买的货物;
(4) 所有由外交使团或其成员购买的货物(前提是在该国的加
纳外交使团也享有类似的特权);
(5) 在与加纳政府签订的协议条款中包括免税,并且已经得到
议会的适当批准的前提下,所有由国际机构或技术援助计划聘用的
人员购买的货物;
(6) 所有进口再出口的货物,或在该国制造的出口货物;
(7) 进口商可获准在不缴纳消费税的情况下进口应税商品,
条件是:税务专员确信进口商品是为了进一步加工或展览目的,
并应在获准后3个月内再出口。
进口商如获准在不缴纳消费税的情况下进口应税货物,应缴纳
与消费税金额相等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以确保货物的税收。
担保或保证金应在三个月的期限内:
A.在货物出口时取消;
B.在货物未再出口时予以保留。
应纳税额
(1) 应征消费税价值的确认方式:
①从量计征:
集装箱上标注或标签的具体单位数应视为集装箱中的货物数量。
①从价计征:
A. 进口货物应按货物的总值以及在货物进入加纳时需要支付的
税款、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总和来评估进口税,不包括消费税和增值
税;
B. 如果货物是在加纳制造并用于国内消费,则计税基础为与货
物销售相关的已支付或应付金额;
C. 如果货物是在该国制造,并且在货物用于国内消费时尚未出
售,则计税基础为货物的公开市场价值;
D. 如果货物是在关联方之间销售的,则计税基础应为公开市场
价格;
E. 对于在加纳制造的货物,计税基础至少应为出厂价。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商品出厂价/数量×适用税率。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消费税在特定货物及服务的生产和进口时进行申报。
(2) 税款缴纳
①在加纳生产的货物,在货物进入家庭消费时应缴纳消费税。
①进口货物的消费税,应在货物进入家庭消费或被要求进入家
庭使用时缴纳。
①由未注册的制造商制造的货物的消费税应在货物制造时缴纳。
A.由货物制造商方缴纳:
在经批准的场所生产的货物,应在下个月的第二十一天前支付
消费税。
在未经批准的地方生产的货物,应在生产后立即支付消费税。
在生产后立即支付。
制造商必须与税务主管专员签订一份担保书或提交一份担保。
在该制造商将可消费的货物运入国内消费或使用之前,必须与主管
专员签订保证书或提供担保。
如果消费税的金额超过所提交的担保金额,制造商不得将可消
费货物运回国内使用。只有当税务主管专员在收到制造商的书面申
请后,可以批准其入境,并批准制造商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B. 由货物进口方缴纳:
对于不需要立刻入境的进口行李,当行李被交付给乘客时应支
付消费税。
通过邮局进口的指定货物消费税,应在货物交付给收件人时支
付。
进口应税货物,但未能进口供家庭使用的纳税人,无论该货物
是否应征收进口税,均应在应缴进口税时缴纳消费税。
印花税
概述
(1)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加纳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加纳签署或履行的书面文件的任 何
一方。这包括合同、抵押、契约、股票、债券等。纳税人还包括 在加
纳发行或流通的任何书面文件的任何一方。这包括股票、债券、期票
等。
加纳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在加纳为他人签署或履行书面文
件的任何一方。这包括律师、公证人、银行家和其他专业人士。扣
缴义务人必须从纳税义务人处扣缴印花税,并将其缴纳给加纳税务
局。
(2) 征收范围
印花税不是对交易行为征税,而是对记录交易的文件征税。因
此,印花税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特定文书征税,具体包括:
①审查类(涉及土地权益转移的文件)[9]
A.转让:指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文件。
B.赠与:指无偿转让土地权益的文件。 C.
租赁权转让:指租赁权的转让文件等。
①非审查类
A.租赁:指土地或财产租赁的文件;
B.转租:指租赁权的再转让文件;
C.采矿租约:指矿产开采权的租赁文件等;
①财务文件
A.抵押:指财产抵押的文件;
B. 留置权:指对财产的留置权文件;
C.本票:指借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D.履约保证:指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文件;
E.担保:指对债务或义务的担保文件;
F.协议:指各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文件;
G.债券:指公司发行的债券文件;
[9]
数据来源:加纳统计局以及中国商务部(加纳)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
①其他文件
A.授权委托书:指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事的文件;
B.股份转让:指公司股份转让的文件;
C.证书:指各种官方或正式的认证文件;
D.声明:指个人或实体所作的正式声明文件;
E.权益归属同意:指确认权益归属的文件;
F.遗嘱认证:指法院对遗嘱有效性的认证文件等。
(3) 税率
根据交易类型,加纳按%至1%的税率或塞地至25塞地
的固定税费征收印花税。此外,企业资本金也需缴纳印花税,初始
注资和之后的增资均适用%的印花税税率。
税收优惠
享受免征印花税的情形包括
[10]
:
(1) 外国政府股票或基金的股份转让;
(2) 作为离婚协议或安排的一部分进行的转让;
(3) 在世个人之间的赠与,包括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或
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转让;
(4) 单位信托的股份转让;
(5) 对慈善机构的转让和承诺;
(6) 贷款资本的转让;
(7) 所有破产或无力偿债文件;
(8) 与公司清算期间财产相关的协议、转让或其他文书;
(9) 遗嘱或其他与遗嘱处分相关的文书下的财产转让;
(10) 遗嘱认证、行政信函和权益归属同意;
(11) 保险单以及任何关于人寿保险单的使用或信托声明,或
代表人寿保险单的财产,或根据人寿保险单产生的福利;
(12) 船舶或船只的销售、转让或其他处置的文书,无论是绝
对转让还是通过抵押或其他方式,包括船舶或船只的部分权益、份
额或财产;
[10]
数据来源:加纳税务局官方网站
(13) 政府应支付税费的所有文书;
(14) 由加纳政府官员代表政府制作的、向政府或与政府有关
的文书。如果没有这项豁免,政府官员将以官方身份支付印花税;
上述中第(14)条不适用于下列文书:(1)由政府官员作为当
然管理人或根据法院命令作为接管人制作的、向其或与其有关的;
或(2)与政府官员有关的,关于出售以收回税收或租金欠款或满足
任何法院命令或判决的文书;
(15) 下列情况中涉及的文书:
①将土地或土地权益从国家住房公司有限公司转让给个人的转
让、转租、租赁或其他文书;
①抵押权人为国家住房公司有限公司的土地抵押;
①在卖方已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向专员注册了该业务的情况下,
将土地或土地权益从从事建造住宅以出售或出租的业务的人转让给
任何其他人的转让、转租、租赁或其他文书;
(16) 公司间股份的转让;
(17) 汇票,包括支票、银行汇票或由加纳银行家签发或书写
的订单和信用证;
(18) 货物、商品或物品的提单;
(19) 下列情况中涉及的文书:
①如果向专员证明,一家在加纳注册的公司将收购一项承诺,
并且收购的对价(除公司根据2005年印花税法案第25条转移或清偿
以前经营该承诺的人的负债的部分外)至少有90%是向以前经营该
承诺的人发行股份,那么将该承诺资产的实益权益转让给公司的文
件不应征收印花税;
①除非根据本法案第10条的规定,用表明其不征收印花税或已
盖章的特殊邮票盖章,否则不视为已盖章的文件;
(20) 根据1962年外交豁免法案第1条(第148号法案)通过维
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3条和第34条授予的免除印花税的所有文书;
(21) 根据1967年领事关系法令第1条(NLCD 150)通过维也
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2条和第49条授予的免除印花税的所有文书。
应纳税额
(1) 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
销售额包括销售价格、佣金、利息和其他与销售相关的费用
销售价格:买方为货物支付的价格。
佣金:销售代理为出售货物而收取的费用。
利息:买方为延期付款而支付的费用。
其他费用:与销售相关的其他费用,例如运输费、保险费和关
税。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针对不同应税项目,印花税分别采取按金额和按件两种计税方
法:
按金额计税方式下,印花税的应纳税额=合同记载金额(或企业
资本金)×适用税率;
按件计税方式下,印花税的应纳税额=应税证照数量×单位税额。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税务专员应根据法案对需要盖章的文书评估应付的印花税。
(2) 税款缴纳
目前加纳税法中暂无其他相关信息。
(3) 税款退还
①如果税务专员确信某人支付的税款超过了应付的税款,专员
应在收到书面通知说明某人支付的税款超过了该人应负的责任之日
起不超过五个月的时间内,向该人退还超额支付的税款,前提是该
人已申请退款;
①根据法案,某人支付的罚款,如果发现与罚款相关的税款本
不应支付,则应向该人退还该罚款。
其他税(费)
国家医疗保险税和加纳教育信托基金税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法案》(2012年第852号),加纳针对在加
纳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和进口商品或服务(免税项目除外),
征收国家医疗保险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商品或服务提供或进口
之时。国家医疗保险税适用税率为%,出口商品或服务以及将商
品储存于离境的船只和航空器中,适用零税率。自2018年8月1日起,
国家医疗保险税从增值税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虽然国家医
疗保险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一致,但独立之后则无法以增值税进
项税额进行抵扣。
类似地,加纳教育信托基金税也从增值税中独立出来,其适用
税率也为%,独立之后也无法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根据2025 年专项基金上限和调整(修订)法案,国家医疗保险
税和加纳教育信托基金税已取消上限。
上述两个税种可享受以下优惠:
(1) 按照互惠条件,外国和联邦大使馆、代表团、外交领事和
外交人员用于公务用途的进口商品,可免税;
(2) 用于国际机构或技术援助项目的商品或服务,并且与政府
约定的协议条款中规定免税的,可免税;
(3) 国会批准的紧急免税项目。
通信服务税
通信服务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根据《2003 年国家通信条例》(LI
1719)的规定被国家通信管理局列为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并获得
GRA 主任专员书面通知征收该税的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这些供应
商包括:
(1) 国家固定网络和移动蜂窝网络运营商;
(2)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3) 公共/企业数据运营商;
(4) 无线电(FM)广播服务提供商;
(5) 免费和付费电视服务提供商;
(6) 自由贸易区企业;
(7) 非居民电子通信服务的接收者。
自2020年9月15日起,通信服务税的适用税率为5%。
增长和可持续性税
[11]
根据2023年《增长与可持续性征税法案》及2025年《增长与可
持续性征税法修订案》,特定类型的公司需要根据不同税率缴纳增
长和可持续税,包括:
(1) 类别A
①银行;
①非银行金融机构;
①保险公司;
①有义务收取和缴纳《通信税法》规定的通信税的电信公司;
①酿酒厂;
①检验和估价公司;
①采矿辅助服务公司;
①散装石油分销商;
①石油销售公司;
①通信塔运营商;
①提供上游石油服务的公司;
①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和机构;
①特定存款机构;
①电子货币发行人;
①航运公司、海运和机场码头;
税率为税前利润的5%。
(2) 类别B
矿业公司和上游石油天然气公司;
税率为总产值的3%[12]。
(3) 所有未归属于类别A、B的企业
[11]
[12]
数据来源:GROWTH AND SUSTAINABILITY LEVY ACT,2023
数据来源:GROWTH AND SUSTAINABILITY LEVY (AMENDMENT) BILL, 2025
税率为税前利润的%。
特别石油税
加纳针对特定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天
然气和煤油,征收特别石油税。适用税率如下
[13]
:
表 8 加纳特别石油税税率表
石油产品 税率
汽油 46 塞地/升
柴油 46 塞地/升
液化石油气 48 塞地/升
天然气 35 塞地/升
煤油 39 塞地/升
能源部门税
根据2025年《能源部门征税法》修正案,整合能源债务回收税、
能源部门复苏税及卫生与污染税,合并为单一税种,即能源部门缺
口和债务偿还税。能源部门相关税种适用税率如下
[14]
:
表 9 加纳能源部门相关税种税率表
税种 税率
能源部门缺口和债务偿还税
汽油 195 比塞瓦/升
柴油 193 比塞瓦/升
石脑油 195 比塞瓦/升
燃料油 24 比塞瓦/升
船用轻量油 23 比塞瓦/升
液化石油气 73 比塞瓦/公斤
道路基金税
汽油、柴油、石脑油
48 比塞瓦/升
能源基金税
汽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
1 比塞瓦/升
[13]
[14]
数据来源:SPECIAL PETROLEUM TAX (AMENDMENT) ACT, 2018
(ACT 965) 数据来源:ENERGY SECTOR LEVIES BILL
(AMENDMENT) , 2025
煤油 1 比塞瓦/公斤
公共照明税
按各类用户用电量每千瓦时征收
3%
国家电气化计划税
对所有类别用户的用电量按每千
瓦时征收 2%
注:1 塞地=100 比塞瓦
社会保障缴款
社会保障缴款计划分为三级。前两级要求强制性缴纳,最后一
级是自愿缴纳。
加纳按照%比率征收强制社保费。雇主应当按照雇员工资
薪金缴纳13%部分,同时为雇员从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部分。
其中,%部分纳入第一级计划,由雇主上缴给社会保险和国家
保险信托,剩下5%部分纳入第二级计划,由雇主上缴给指定信托公
司,用来管理雇员职业退休金计划。除了法定的%之外,雇主
或雇员均可为雇员的利益进行额外缴纳。
对于参与了前两级计划的员工,可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薪金的
% 的部分参与缴纳第三级计划。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同样应
当缴纳上述强制比例的部分。非正式部门的个人未能参与前两级强
制社保计划的,最多可按照其收入的35%参与第三级计划。雇主必
须在每月结束后14 天内向社会保障和国民保险信托基金缴纳%。
已移民的非加纳个人或正在办理永久移民离开加纳的个人,可
以申请一次性取出其缴纳的社保。
房产税
在加纳,不动产的所有权人需要向地方政府或地区组织交纳财
产税。税率取决于不动产坐落地的具体规定。计税基础是建筑物、
结构和其他结构开发在评估时的重置成本减去恢复场所至新状态所
需成本的金额。自住场所的计税基础不得超过重置成本的50%;在
其他情况下,计税基础不得低于重置成本的75%。
赠与税
根据2015年所得税法案(第896号法案),赠与税是指个人因就
业、商业活动和/或投资而收到的赠与,但这些赠与不是根据遗嘱、
无遗嘱继承或通过转让给配偶、子女或父母获得的。任何此类赠与
都应按照所得税法征税。因开展业务而取得的赠与,税额是按照累
进税率计算的,该税率会加到个人在评估年度的就业或商业收入上。
对于来源于投资的赠与,加纳居民需要支付的税率为15%,非加纳
居民则为25%。应税赠与的价值是根据收到赠与时,该赠与的市场
价值确定。
当个人收到与商业活动和就业无关的赠与时,纳税人应在收到
赠与后的21天内向加纳税务局(GRA)提交书面申报,申报中应包
含以下信息:
(1) 应税赠与的描述和位置:详细说明赠与的性质和所在地
点;
(2)赠与的总价值:列出赠与的总金额或价值;
(3) 赠与价值的计算方式及应缴税款:说明如何计算赠与的价
值以及该赠与应缴纳的税款;
(4) 赠与者的全名和地址:提供赠与者的完整姓名和联系地
址;
(5) 其他任何要求的信息:根据主管税务局的要求,可能还需
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机场税
加纳对航空旅客征收机场税。国际航班每位旅客50美元;国内
航班每位旅客10,000塞地(约769美元)。
车辆所得税
加纳商业运输经营者需向加纳税务局购买VIT贴纸,VIT贴纸按
车辆的载客数和业务类型(例如的士、游览车、观光巴士、翻斗车
等)分为不同的类型和价格,该贴纸必须贴在运输车辆的前挡风玻
璃上,由加纳警察局协助进行监管。加纳税务局对车辆所得税按季
度征收,截止日期分别为1月、4月、7月及10月的15日。
金融业复苏税
金融业复苏税对银行的税前利润征收5%的税,适用于农村银行
和社区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天或之前的季度分
期付款(即在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有效
期至2024年年底。
矿产资源使用税
矿产和矿业运营税(矿产资源使用费),针对从事矿产资源运
营的纳税人的收入征收。在不受任何财政稳定协议约束的情况下,
矿产资源使用费的税率为矿产资源运营总收入的5%,每年评估一次。
纳税人来自不同矿产资源运营的收入将分别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除合伙企业外)持有矿产资源权
利时,每个纳税人将分别征税。与矿山、共享加工设施相关的矿产
资源运营业务被视为单独业务,单独计税。
租金税
针对租金收入缴纳的税款称为租金税。租金收入是将房产出租
或租赁给他人所取得的费用。租金税必须在收到租金收入后 30 天内
缴纳。有租金税缴纳义务的企业包括:
(1) 任何通过出租或租赁房产获得收入的企业;
(2) 有资格预扣税款的机构。
租金税税率分为两种:
(1)住宅8%;
(2)商业和非住宅房舍为15%。
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对出售或处置非交易库存资产所实现的利润或收
益征收的税。任何从出售房地产、财产、股票、债券、贵金属等中
实现收益的人都必须依法申报并支付资本利得税。购置成本、改进
成本、法律费用以及在出售财产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其他费用可以扣
除。个人和公司的资本利得税税率不同。对个人而言,收益被视为
独立交易,因此按实现净收益的15%征税。对企业而言,资本收益
被纳入企业的年度报表,并相应征税。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机构设置
根据 2009 年第 791 号法案,加纳国内原稽查局、国内税务局、
海关及增值税管理局和税务局管委会秘书处统一合并为加纳税务局。
合并后的加纳税务局统一负责全国范围内各项税收及关税的征收管
理工作。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加纳税务局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承担着以下多方面的重要职
责:
(1) 按照国家规定,高效评估和征收税款、利息和罚款;
(2) 将征收的税款统一上缴财政金库,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提升税务合规和税务教育的水平;
(4) 与其他执法机构和外国税务机关通力合作,打击税务欺诈
和偷逃税款行为;
(5) 为各地区税务部门的税务评估和征收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6) 准备及发布纳税相关的报告和统计数据;
(7) 向财政部门官员提供税收政策建议;
(8) 法律规定或财政部门官员指定的其他工作职能。
加纳税务局内部组织为三翼结构,其三大主要部门及其职责分
别为:
(1) 关税部门
主要职责为:组织和保障关税税收、促进贸易、保障公众健康
和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2) 国内税收部门
主要职责为:识别所有国内纳税人、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征收评估税款和罚款、将征缴税款全部缴入综合基金。
(3) 服务支持部门
主要职责为:人力资源管理、财政保障、信息技术服务、计划
和组织税收调研。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加纳进行税务登记, 会取得纳税人识别号(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纳税人识别号是对每个纳税人免费
签发的唯一识别代码。纳税人取得纳税人识别号之后,享有以下权
利:
(1) 向登记注册部门,登记注册其经营业务;
(2) 与加纳税务局开展各种活动,如纳税遵从或享受纳税服
务;
(3) 开立银行账户;
(4) 登记车辆;
(5) 申请护照;
(6) 注册土地;
(7) 从港口或机场清关进口货物;
(8) 向法院提起诉讼;
(9) 取得驾驶证。
单位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对于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证明,申请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①企业注册登记证;
①开业证明;
①股东证明;
①公司对外信函。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在线申领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登记
注册成功,将会收到来自加纳税务局的电子邮件。当证件准备完成
后,加纳税务局将通过手机短信形式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当
地的加纳税务局分支机构领取税务登记证件。除在线直接申请外,
纳税人也可以在加纳税务局官方网站上下载纳税人识别号申请表,
填写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给税务局专门服务机构(邮件地址为
@)或以纸质文件的方式直接递交至当地的加
纳税务局分支机构办公室,当然也可以在税务局分支机构办公室现
场提出领取纳税人识别号的申请。
根据加纳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办结纳税人识别号申请的流程的
期限为 21 天,因此纳税人将在递交申请后的 21 天内获得税务登记
证件。
个人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对于自然人,可通过提交以下任一证件的彩色影印件,申请获
得纳税人识别号:
①有效驾驶证;
①有效护照;
①选举权证件;
①国家身份证。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与单位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的程序相同。
如果个人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需要
提供:
①纳税人全名;
①出生日期;
①母亲的婚前姓;
①申请纳税人识别号时使用的证件号码。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 账簿设置要求
mailto:@
加纳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使用英文账簿。
(2) 会计制度简介
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加纳针对所有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银
行、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养老基金和公用事业单位,要求必须
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取代了原先的加纳全国会计准则
(Ghana 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所有中小企业、国有企业、
私营企业,从 2010 年财务报告年度起,应当适用《中小企业财务报
告准则》(IFRS for SMEs)。
(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2016 年《税收征管法》(第 915 号法案)规定,所有纳税人需
要留存一切收款及支付、收入及成本以及资产和负债的凭据或电子
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6 年。
(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和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相同。
纳税申报
(1)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加纳的纳税年度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纳税人的财务
年度与纳税年度不一致,则以其财务年度结束的时间为纳税期末。
企业最迟应于财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递交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如有特殊原因,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不超过2
个月)。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其他任何时间节点都不被法律认可,且丈夫和妻子不采用
合并申报的方式。
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的 3 月 31 日前,雇主必须向税务局提交该
年度在加纳雇佣的所有雇员的工资情况。对个人来说,必须在纳
税年度终了后的 4 个月内向加纳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清缴并完成税款的补缴。
(3) 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应当按月进行纳税申报,除进口增值税之外,其他所有
增值税应当于纳税行为发生次月底前申报,进口增值税则应当在纳
税行为发生次月起 21 日内申报。税款缴纳日期与申报日期一致。
税务检查
(1)纳税评估
加纳税务局对纳税人开展日常性的纳税评估。所得税法授予税
务局长认可的检查人员,对纳税人的房屋建筑物、经营记录、电子
信息等开展符合规范的全面检查的权力。采矿业、上游油气和金融
机构等产业的纳税人,被选择进行税务检查的可能性更大。此外,
申请退税也有可能引致税务检查。加纳税务机关通常在开展税务检
查前,会书面通知纳税人,但征管法也规定,若出于合理税收目的,
税务机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自由查阅纳税人的文件、资产或处所。
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存有疑问,征管法赋予了
其向纳税人获取进一步信息以完成纳税评估的权力。在没有取得主
管税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不得对由税务官员填写的、已超
过申报期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如果纳税人发现自己提交的纳税
申报表或其他涉税信息有误,需要针对该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进一步的说明,税务机关将在税务检查和评估时将这些说明考虑在
内。检查完成之后,会出具书面报告说明检查结果并下发给纳税人。
若纳税人对检查结果不认同,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反对意见。但是
征管法同时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完成缴纳 30%的争议税款(若涉及
进口税收,则为全部争议税款)后,税务机关才必须受理该项税收
争议案件。
以下重点介绍加纳的纳税评估制度。根据《所得税法案》
(2015 年第 896 号)的规定,纳税评估包括纳税人的自我评估和
税务机关进行的纳税评估,后者还包括对纳税人自我评估结论的调
整。税务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展纳税评估,包括发现新情况、欺
诈、故意违约和严重疏漏等问题时进行纳税评估的调整。在此情况
下,税务机关开展初始评估的期限不再受到自其首次开展评估之日
起 6 年的限制,同时税务机关开展调整评估的期限不再受到自以下
时点之日起 6 年的限制:
①纳税评估涉及的纳税申报表的报送截止日,如自我评估被调
整的,则为申报表实际报送日;
①如其他初始评估意见被调整的,则为税务机关将纳税评估意
见送达纳税人之日;
①如已调整的纳税评估意见,再次被调整的,则初始评估的时
点参考前两款确定。
如涉及破产、清算等特殊经营活动,或税务机关有合理理由相
信,纳税人存在准备离境、停止经营活动等行为或纳税人已发生违
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针对应纳税款或即将应纳的税款开展
预先评估,无论纳税人是否应当报送纳税申报表。如有关人士对其
应纳税款或未来应纳税款提供保证,税务机关认为合适的,可以接
受其保证,而不再进行预先评估。税务机关应当总览有关信息,谨
慎判断是否应当开展预先评估,或接受保证。
税务机关进行预先评估时,必须在评估通知中明确其评估所涵
盖的时间段或所针对的特定事项。除税务机关在评估通知中特别明
确之外,预先评估并不免除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的义务,也不免
除依法申报有关应纳税事项的义务。报送纳税申报表,包括报送纳
税申报表引起自我纳税评估,都不对预先评估造成任何影响。预先
评估中实际缴纳的任何税款,可在同期间或同事项的自我评估中产
生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扣减。
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纳税评估意见,确保纳税人就评估相关事项
缴纳准确税金。税务机关应当总览有关信息,谨慎作出调整评估。
根据法院判决已调整过的评估意见,税务机关不得再行调整,但法
院判决已被撤销的除外。纳税评估被调整的部分,被调整后不再发
生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纳税评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进行
通知。通知中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①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①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评估针对的期间或事项的应纳税额;
①在相关扣减、抵扣和预支税额之后,仍应当缴纳的税额;
①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
①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评估的理由;
①税款缴纳的截止日;
①对纳税评估提出反对意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8 年 5 月,加纳通过了《2018 年金融
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法》(第 967 号法案),用以在本国内实施
OECD 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依据法
令规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需向加纳税务局报告有关个人或实体
某些金融账户的信息,并对这些金融账户进行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收集账户信息、审阅已开立账户信息等方式,
来判断账户是否为应申报账户。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应当检索与账户
持有人有关的特定标记,或者要求账户持有人自行证明其居民纳税
人状态。金融账户分为存量个人账户、新开个人账户、存量对公账
户和新开对公账户四类金融账户,其尽职调查之规定各有不同。
①存量个人账户:自然人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持有的
金融账户,为存量个人账户,其中在日历年末超过 100 万美元的为
高价值账户,未超过 100 万美元的为低价值账户,两者尽职调查程
序有所区别。针对低价值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审查完毕;针对高价值存量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应当
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审查完毕。
①新开个人账户:自然人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新开金融账户,
为新开个人账户,其尽职调查主要由账户持有人进行自我认证。如
果自我认证后确定持有人为应申报司法管辖区的居民纳税人,金融
机构应当将其识别为应申报账户。
①存量对公账户:金融机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维护的金
融账户,为存量对公账户,其 CRS 实体为法人或法律安排
(Legal Arrangement),具体包括合伙、信托等,但不包括个人。
根据 CRS 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存量
对公账户的尽职调查。
①新开对公账户:非自然人(法人或法律安排)于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开立的金融账户,其尽职调查程序要求账户持有方进行
自我认证,如确定持有方为应申报司法管辖区的居民纳税人,金融
机构应当将其识别为应申报账户。
此外,在 OECD 指导性文本的基础上,加纳税务局也编纂了共
同申报准则执行手册(CRS Guidance Notes),指导国内金融机构适
用该准则体系,包括何种金融机构负有该报告义务、报告的具体范
围和内容等。具体时间节点为,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须在报告
所涉及的历年终了后不迟于六个月向加纳税务局提交年度报告。加
纳首个报告期为 2018 年,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已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完成首期年度报告。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加纳将与
其他参与 CRS 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
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税务代理
一些跨国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已在加纳开展税务代理的工
作,包括普华永道、毕马威、安永等。
税务代理主要负责:
(1) 及时、准确计算,并进行代扣代缴税款;
(2) 保存纳税人已缴纳、代扣代缴的税款及纳税记录;
(3) 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保证税款计算、扣缴、支付正确的文
件。
法律责任
近年来,加纳税务机关对海关和税务欺诈及逃税采取更严厉的
制裁。从形式上来看,不仅通过税务审计和检查,而且会通过起诉
违法的纳税人来实现。
为确保对不遵从的纳税人的起诉能够有效地进行,加纳税务局
下 设 的 法 律 事 务 与 条 约 部 ( Legal Affairs & Treaties Department)
作为加纳税务局内所有与税务犯罪起诉有关事项的总负责部门,其
主要职责是确保税务公诉案件得到顺利解决。
法律事务与条约部是加纳税务局内唯一可以对纳税人采取法律
行动的部门,但同时各级税务机关的所有官员都有责任查明和报告
税务欺诈行为。
(1)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①登记违法处罚
故意未能妥善留存税务有关记录的,处以应补税额 75%的罚款;
非因故意未能妥善留存税务有关记录的,处以应补税额 75%和250
塞地的罚款;
①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目前加纳暂无会计核算违法处罚的相关内容。
①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未能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对公司纳税人处以每日 2 塞地的
处罚,对个人纳税人处以每日 1 塞地的处罚;
未能按时申报纳税的,应当就欠缴税款的金额在欠税期间计算
缴纳罚息,罚息按照月利息 %计算缴纳;
若纳税人未及时申报缴纳所得税,将根据时间长短及不同比例
进行处罚,在 90 天以内,处罚比例为应纳税款的 10%;超过 90 天,
处罚比例为应纳税款的 20%。若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及时预扣雇员个
人所得税,逾期 90 天以内加罚 20 %;超过 90 天,加罚30%。
(2) 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处罚
①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
向加纳税务局官员做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导致误导性的遗漏陈
述未被发现,导致少缴纳税款超过 50 塞地的,处以 300 塞地以上
2,400 塞地以下的罚款,或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
罚。其他情形下,处以 60 塞地以上 600 塞地以下的罚款,或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提供虚假材料或篡改材料未被发现的,导致少缴纳税款超过 50
塞地,处以 300 塞地以上 2,400 塞地以下的罚款,或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其他情形下,处以 60 塞地以上 600 塞
地以下的罚款,或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①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阻碍加纳税务官员执行职务的,其行为涉及欺诈、不正当暴
力,处以其意图偷逃税金 2 倍或 2,400 塞地孰高者的罚款,或 2
年以上 4 年以下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其他情形下,处以 120 塞
地以上 2,400 塞地以下的罚款,或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监禁,或两
者并罚。如有人明知并且公然帮助或怂恿其他人销毁纳税记录、拒
不纳税申报、拒不按时缴纳税款、少交税款或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
述,或教唆、引诱他人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处以上述违法行
为导致的少交税款 3 倍的罚款。
①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目前加纳暂无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的相关内容。
(3) 其他处罚
如果税务局在转让定价调整后,决定加征税款,则加征部分税
款会视为欠税,欠税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或提供附加税务资料,并接
受处罚。除此之外,加纳转让定价法规并未规定任何特别的处罚条
款。
如税务局长认为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因穷困而无法
追征、实际已不可能追征、非常困难追征或追征成本过高,则可以
全部或部分免除其纳税义务。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合理理由,
税务局长也可以依法免除全部或部分纳税义务,无论有关流程是否
已启动或完成。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登记备案
根据加纳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是指根据加纳法律注册成立,
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点,在加纳境内对企业执行管理控制
的纳税人。除居民纳税人之外,均为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应当就其来源于加纳境内的经营和投资所得,纳入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若在加纳境内
构成常设机构(有关常设机构的定义,请参考第 节),则与
该常设机构相联系的全球所得,应当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居民纳税人向其他纳税人(含居民和非居民)支付来源于加纳
境内的以下类型的投资收益,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依法代扣代缴
所得税:
(1) 股息红利;
(2) 利息;
(3) 自然资源使用费;
(4) 租金;
(5) 特许权使用费。
加纳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来源于加纳的以下类型所
得时,应当依法按照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1) 来自加纳的保险费;
(2) 管理和技术服务费;
(3) 货物使用费;
(4) 劳务费;
(5) 服务费。
加纳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签订合同,非居民纳税人取得
来源于加纳境内的所得的,需要在 30 日内向加纳税务机关报备以下
内容:
(1) 合同性质;
(2) 合同可能的履行期限;
(3) 基于合同取得有关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名称和地址;
(4) 非居民纳税基于合同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基于货物、劳务或服务,支付给非居民一方金额不超过 2,000
塞地,则免于代扣代缴所得税。在同一个财政年度内,基于货物、
劳务或服务,而订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视为同一个合同,
如累计金额不超过 2,000 塞地,则免于代扣代缴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案》(2015 年第 896 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
应当在当月依法扣缴税款,并在次月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缴
纳。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制式表格,
阐明以下事项:
(1) 扣缴义务人在当期依法向纳税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2) 被扣缴人的名称、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
(3) 每次支付时,已扣缴的税金;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能依法扣缴税款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其应扣
缴但未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视同被扣缴人税款已缴纳,而被扣缴人可据以证明其税款已缴纳。
扣缴义务人未能依法扣缴税款,但就其应扣缴但未扣缴的税款已向
税务机关缴纳的,有权在被扣缴人的支付款项中扣减相应金额。此
外,扣缴义务人应当准备并向被扣缴人提供规定形式的扣缴证明书,
扣缴证明书应当涵盖一个日历月,并且在扣缴次月起 30 日内向被扣
缴人提供。扣缴证明书应当载明当期向被扣缴人支付的金额,以及
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的税款金额。
加纳所得税法案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加纳构成的常设机构规定
了以下税收管理原则:
(1) 在加纳境内构成的常设机构与加纳居民企业采用相同的税
收管理方式。具体来说,只要常设机构受控于外国母公司,就会被
视为该母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
(2) 与在加纳境内构成的常设机构有关的收入,与加纳居民企
业采用相同的预缴税款制度,并适用相同的税收评估制度;
(3) 发生在境内常设机构及其外国母公司之间的资本利得同样
适用加纳税法的征税规定。
加纳境内常设机构的活动被视为其自身的独立行为,以下行为
属于加纳境内常设机构的活动:
(1) 母公司雇佣加纳居民工作;
(2) 母公司进行股票交易活动但对常设机构有实际影响;
(3) 母公司发生的对常设机构有实际影响的其他商业行为。
加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请见下表。
表 10 加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览表
税目 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
利息(除个人和居民金融机构) 8
股息 8
租金(作为投资收益的住宅物业) 8
租金(作为投资收益的商业地产) 15
特许权使用费和自然资源收费 15
讲座、监考人员、审查员、兼职教师和代言费用 10
保险代理人和销售人员的佣金 10
对一个企业的常驻董事,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的
费用、薪酬和其他福利
20
彩票代理商佣金 10
供应超过 2,000 塞地的货物 3
供应超过 2,000 塞地的工程 5
提供超过 2,000 塞地的服务
因提供服务支付给个人的款项
支付给石油分包商款项
未加工的贵重矿物的付款 3
非居民纳税人
股息 8
特许权使用费和自然资源收费 15
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费以及背书费 20
汇回分公司税后利润 8
利息收入 8
短期保险费 5
电信、航运和航空运输收入 15
支付给石油分包商款项 15
增值税管理
加纳目前暂无增值税管理相关规定。
股权转让
加纳目前暂无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
财产转让
加纳目前暂无财产转让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
股息红利
居民纳税人向另一人(含居民和非居民)支付来源于加纳境内
的股息红利,应当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其中,股息、红利预提所
得税率为 8%。代扣代缴所得税,应当基于其总额计算扣缴,不得
扣除任何费用或项目,其扣缴基数应当为不含增值税和通信服务税
的销售额。
如果作为收款方的非居民一方所在国与加纳签订有双边税收协
定,则预提所得税可以适用协定中的约定税率。如果非居民一方申
请享受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应当向对方国的税务机关提交其税
收居民身份证明。
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协定并
不是自动适用的,如果非居民一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
应当向对方国的税务机关提交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才能获得优惠待
遇。关于预提所得税征收范围和协定税率的详细内容请参考
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小节及 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
人小节。
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纳税人向另一人(含居民和非居民)支付来源于加纳境内
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
得税率为 15%。代扣代缴所得税,应当基于其总额计算扣缴,不得
扣除任何费用或项目,其扣缴基数应当为不含增值税和通信服务税
的销售额。
如果作为收款方的非居民一方所在国与加纳签订有双边税收协
定,则预提所得税可以适用协定中的约定税率。如果非居民一方申
请享受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应当向对方国的税务机关提交其税
收居民身份证明。
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协定并
不是自动适用的,如果非居民一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
应当向对方国的税务机关提交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才能获得优惠待
遇。关于预提所得税征收范围和协定税率的详细内容请参考
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小节及 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
人小节。
分支机构利润税
非居民通过常设机构在加纳境内开展业务,应当在纳税年度结
束 后 的 基 准 期 间 ( A Basis Period Ending Within The Year Of
Assessment)就其遣返的利润缴纳分支机构利润预提税。分支机构
利润预提税应当按照遣返利润的总额计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缴
纳。如在某年度,常设机构发生经营亏损,亏损可按照税法规定进
行弥补。
石油预提税
开展石油业务的公司,应当就其向居民或非居民分包商支付的
费用,依法代扣代缴石油预提税。承包商根据石油协议(Petroleum
Agreement)将部分合同义务分包给分包商的,承包商应当就其支付
给分包商的金额代扣代缴石油预提税。分包商根据石油协议将部分
合同义务再次分包给下一层级分包商的,分包商应当就其支付给下
一层级分包商的金额代扣代缴石油预提税。承包商根据石油协议将
合同义务分包给联合体分包商的,承包商应当就其支付给联合体分
包商的金额代扣代缴石油预提税。分包商与非居民签订协议,非居
民提供有关石油协议下的工作或服务,分包商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税务机关,确定非居民所得的税务处理。石油公司向
居民或非居民股东分派股息红利时,无论其持股比例,均应当代扣
代缴预提税。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加纳的转让定价法规基本遵循了 OECD 发布的适用于全球的有
关指引。法规涵盖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常设机构和雇员,同
时也规定了转让定价方法和有关实体需要保留的转让定价文档。法
规还要求参与关联交易的实体,应当每年度提交有关文档。
为简化管理,减轻合格纳税人的负担并明确关键技术条款,加
纳发布了新的《转让定价法规》(2020 年 2188 号文件),于
2020 年 11 月正式生效。新的转让定价法规还包括 OECD 根据BEPS
计划制定的一些重要行动计划。法规中的一些关键合规要求包括:
(1)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2)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转让定价申报表(现为
独立申报表)(以批准延期申报为准);
(3)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12 个月内提交国别报告(Country-
by-Country Reporting, CbCR)(根据特定条件)。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新的《转让定价法规》界定了多种类型的关联关系:
(1) 常设机构与总部之间的交易;
(2) 常设机构与该常设机构其他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
(3) 一个纳税人与另一个与其有控制关系的纳税人之间的交
易。控制关系,是指一个纳税人能运用与另一个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影响交易的定价。
根据《所得税法案》(2015 年第 896 号),两个或以上的个人
或实体存在以下关系之一的,为关联方:
(1) 一位自然人是另一位自然人的亲属;
(2) 同一家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3) 一个实体与一位自然人存在以下关系:该自然人持有该实
体 50%以上表决权、收益权或资本,而无论单独持有或与其他关联
方个人合计持有,无论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实体穿透持有;
(4) 一方为另一方的托管人、受托人或受益人;
(5) 一人(非雇员)在另一人的指示、要求、建议、预期之下
做出各种行为,无论两者是否在同一商业关系中,也不论上述指
示、要求、建议、预期是否与另一人进行沟通和传达。
如果两位自然人不是前述第(1)和第(2)项下定义的关联关
系,即一人是另一人的亲属,或两人为同一家合伙企业自然人,则
根据现行规定,税务机关通常认为,两者之间不再会因另一人的意
志而做出行动,即不会认为两者是关联方。
前述“亲属”包括自然人的子女、配偶、父母、祖(外祖)父母、
孙(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外甥(女)、侄子
(女)、第一代堂(表)兄妹,不论因婚姻或收养关系产生。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转让定价法规》规定了可能影响利润或损失的各种关联交易,
具体包括:
(1) 购销货物;
(2) 购销、租赁或使用有形或无形资产;
(3) 提供管理服务;
(4) 技术服务或其他集团内部服务;
(5) 提供金融或其他金融安排;
(6) 收取或支付租金;
(7) 其他可能影响实体利润或损失的交易。
关联申报管理
按照加纳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需要准备转让定
价交易年度申报表,该申报表也构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一部
分,应当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并在纳税年度结
束后 4 个月内提交。转让定价交易年度申报表,需要申报企业的关
联方名称、交易性质和金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方法等
信息。转让定价交易年度申报表申报之后,可以进一步修改,但需
要事先经过税务机关书面审批同意。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企业应当在发生关联交易年度的次年起 4 个月之内,准备转让
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同期资料文档应当用英文准备。企业仅在税务
机关要求的情况下,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文档,因此税
法并无规定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的截止日期。
加纳税法并未提及对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豁免,也未提及豁
免标准。因此,不论关联交易体量、金额和复杂程度,均需要准备
同期资料文档,且仅针对境内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也需要准备转让
定价同期资料文档。
加纳同期资料文档中需要报送当地行业分析的有关内容,这是
加纳转让定价法规与 OECD 转让定价指南的主要不同。
具体要求及内容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在提交税务机关时,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定价调整信息、适用该方法的假设、
适用该方法的论证、可比样本及选择该可比样本的标准、有关关联
交易的可比分析;
(2) 人为计算过程,为实现可比性目的而考虑的价格调整因
素;
(3) 纳税人确定的独立交易区间和支持该区间的理由;
(4) 纳税人各关联方之间全球组织架构、地点、所有权关系;
(5) 有关交易、财产使用业务的实质性描述;
(6) 公司实体之间的交易细节,包括:合同条款、交易有关的
金融账户以及获取信息的有关假定;
(7) 纳税人据以确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适用的政策
和信息分析;
(8) 纳税人身份及关联方的关联关系;
(9) 集团内被合并财务报表的每个实体的主要业务活动详细描
述,以及业务关系、提供的服务、销售的货物或使用的无形资产;
(10) 每一个关联方的具体信息,包括:业务范围、行业动
向、市场状况、监管及经济环境、功能风险、使用中的资产及财务
报表。
其他要求
从资料留存的角度来说,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将所得税有关的
资料留存至少 6 年。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根据加纳税法,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不公允,
可以发起转让定价调查。加纳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颁布《转让定价
法规》,法规遵循了 OECD 的转让定价指南。在提交纳税申报表之
后,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其转让定价方法不能确定独立交易价格, 可
以适用替代转让定价方法。新的转让定价条例于 2020 年 11 月更新
生效。
法规还要求关联方应当准备同期资料文档来支持其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还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之内,提交转让定价申报表,
作为其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一部分。
除欺诈之外,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审计追征税款(包括转让定价
调整加征税款)的期限均为 12 年。从资料留存的角度来说,税法
规定纳税人需要将所得税有关的资料留存至少 6 年。在最近的司法
判例中,法官判决税务机关不得就纳税人留存资料期间之外的时间
段开展税务评估。经税务审计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后,当事人可以通
过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等途径,解决税收争议问题。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加纳《转让定价法规》规定了 5 类标准的转让定价方法:可比
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
分割法。实操层面中(虽然对纳税人并无约束力),当可比非受控
价格法与其他转让定价方法均可使用时,税务机关会优先适用可比
非受控价格法。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适用于大多数类型的关联交易,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
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相同或类
似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相比较,以后者来判断前者是否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并进行精确的价格调整以消除重大的价格差异。适用于相
同或相似交易条件下,能够获得内部可比非受控交易或外部可比非
受控交易,且有关数据非常完整的情况。
(2)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是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
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正常交易价
格。此时销售方的独立交易价格可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独立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
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
收入净额×100%
(3) 成本加成法
其中成本是指受控交易中提供产品的关联方的成本,另外加上
合适的溢价,如功能性的溢价、使用的资产的价值、产品供应方评
估的风险溢价等。
独立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
加成率)
(4)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以独立企业的可比交易的利润率确定受控交易
中的跨国企业的利润率。和利润分割法相比,交易净利润法不需要
得到位于其他管辖区的关联企业的相关信息资料,无须确定各关联
企业发挥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也无须依据相同的准则进行账簿核
算,只需要考察某个实体从集团交易活动中取得的净利润。采用交
易净利润法时,受交易差异的影响较小,而且可以使用公开的财务
资料,操作方面相对其他方法具有优势,因而越来越被税务机关和
企业所采用。
(5) 利润分割法
关系非常密切的受控交易的利润应该被分割,依据每个公司在
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或以经济上合理的、靠近独立交易原则的方式来
分配,并与合作方中独立企业的利润分割相比较。
利润分割法可分为以下两类:
①一般利润分割法: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
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①剩余利润分割法: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
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
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当然,纳税人可以使用最能够体现其交易价格的其他转让定价
方法。当考虑到交易实质,这五种定价方法均无法确定其独立交易
价格,《转让定价法规》还允许税务机关使用其他定价方法。纳税
人使用其他定价方法的,需要事先取得税务局局长的审批同意,这
样也可以减少税企争议。
转让定价调查
GRA 可以对跨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MNC) 进行
转让定价调查,如果它有理由认为 MNC 正在以低于公平价格定价。
GRA 可以使用各种方法来确定公平价格,包括:市场法,成本
法,收益法。如果 GRA 发现 MNC 以低于公平价格定价,则可以调
整交易价格并要求 MNC 补缴税款。
MNC 可以采取措施减轻被 GRA 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包括:
建立和执行有效的转让定价政策和程序,保留有关转让定价交易的
完整记录,与税务顾问合作,以确保其转让定价符合 GRA 的规定。
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对企业提出的未
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
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目前,加纳没有与预约定价安排相关的法规政策。
受控外国企业
目前,加纳没有与受控外国企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目前,加纳没有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 2 个条件,将会被加纳税务机关判定为资本弱化,
并进行纳税调整:
(1) )免税主体单独或协同其他主体共同持有居民企业
超过 50%的股权(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2)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点,该居民企业债资比超过
3:1。债资比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加纳的金融机构。
税务调整
针对同时符合上述 2 个条件的资本弱化情形,加纳《所得税法
案》第 33 条规定,超过 3:1 债资比的债务利息支出或汇兑损失不允
许税前扣除。
法律责任
逾期申报
《税收征管法》里规定的税收欺诈、未能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
未能妥善留存税务有关记录、未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处罚同样
在《转让定价法规》里适用。
罚款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
内准备完毕。当加纳税务局提出要求时,纳税人必须在 30 天内提
交这些文档。纳税人初次未能按时报送的,加纳税务局将处以 5000
个征税单位的罚款。在初次罚款后纳税人仍未能提交形成持续不遵
守的,将加收每日罚款,直到合规为止。具体每日罚款金额需参照
加纳税务局的评估。上述处罚规定同样适用于位于加纳的分支机构
和境外企业在加纳的常设机构。
处罚减免
申请处罚减免,必须由纳税人举证。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有力
证据证明其税费缴纳合理合法,税务机关会考虑减免。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
截至目前,中国暂未与加纳共和国签订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防止偷漏税和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因此不适用中国《税收协定相
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只能依照加纳法律申请救济和提出申诉。
本章介绍加纳的税收争议解决方法和途径。
税收争议概述
本指南所称税收争议是中国投资者及加纳中资企业与加纳共和
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争议。此类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
(1) 中国投资者在赴加纳投资的决策阶段没有全面周详地考察
加纳当地税法的具体规定,致使投资项目在加纳落地后,一些尚未
识别的税务成本增加;
(2) 在一些具有争议的涉税问题上,加纳税务机关以及中国税
务当局没有事先进行有效地沟通,由此引发税收争议。
一些常见的国际税收协定争议主要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受
益所有人”身份被否定、常设机构的认定争议以及转让定价的税收争
议等。
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加纳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发生以下情形,则构成发生税务分
歧:
(1) 税收立法缺陷引起的争议。
暂未查询到相关规定。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引起的争议。
①纳税人拒绝提交纳税申报表;
①纳税人拒绝向加纳税务局稽查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3) 税务机关责任引起的争议。
①纳税人对加纳税务局就其纳税义务的评估持有不同意见;
①纳税人对加纳税务局作出的纳税调整持有不同意见。
主要解决途径
中国投资者在加纳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加纳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等中国驻外机构寻求帮助,也可
以向中华总商会、中国矿业联合会、工程承包商会、中国旅游餐饮
协会等中资企业协会以及加纳当地行业商会协会等相关机构进行咨
询和求助。此外,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海外投资咨询中
心、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加纳驻中国大使馆等机构都可以为中国投
资者提供在加纳涉税争议相关咨询和服务。
《加纳所得税法》(2015 年第 896 号法案)第七章规定:纳税
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纳税评估不满的,可以向税务局长提出反对意
见。同时,法案规定税收争议应当为加纳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就纳
税申报、交易和安排产生的分歧或不满产生的争议,该项分歧已由
其中一方通过询问而提出。与纳税义务无关的分歧或不满,不属于
税收争议范围。
诉讼
针对税务分歧,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依照《加纳所得税法》做出
的税务评估意见不服,可向税务局长提起反对意见,反对意见应在
收到纳税评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或者涉及纳税预估的,应
当自预估基准期 9 个月内提出。如果纳税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或
法院允许的延迟期)提起反对意见,税务局局长的决定则发生法律
效力,纳税人必须在纳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评估提起反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准确
说明提出反对意见的依据和基础。因纳税人离境、患病或其他合理
原因,且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的,税务局长可以批准纳税人延迟一
段时间来提出反对意见。
在确定反对意见之后,税务局长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修改其纳税
评估意见,也可以否决反对意见。在税务局长赞同或否决反对意见
后,应当尽快向纳税人通知其决定。
如果纳税人提出反对意见 90 天后,税务局长仍未做出有关决定
的,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长,视同其已否决纳税人的
反对意见。如纳税人按此规定通知税务局长,则视为其已在通知当
日取得税务机关的否决通知。
纳税人对税务局长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
讼。纳税人提起诉讼,应当在前述决定作出后 30 日之内,向高等
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书及所有相关文件的副本 5 份。
纳税人如因离境、患病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以在 3 个月之内向
法院提出请求,延长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但不得导致时效期间
不合理的延长。
纳税人基于前两款之规定向高等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后,应当
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向税务局长提交起诉书副本。
高等法院可以确认、减少、增加或撤销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意
见,并相应作出合适的裁决。
税务局长或上诉人可以针对高等法院基于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决,
就其法律适用问题,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前款规定对上诉法院的裁决,纳税人还可以向最高法院提
起上诉。
依据前两款之规定,向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应当
于作出有关决定的 30 日之内提出。
纳税人针对纳税评估提起反对意见后,应当缴纳纳税评估通知
中应纳税款的 30%,其反对意见才可进行进一步审阅。在纳税人缴
纳前述部分的应纳税款前,法院不会受理其税务诉讼。在前述应纳
税款缴纳之后,剩余部分税款,应当自税务局长对反对意见作出决
定后 30 日内,或法院对诉讼作出裁决后 30 日内,缴纳完成。
纳税人提起反对意见或提起诉讼之后,纳税人应当承担举证责
任,证明税务机关的税务评估结论超出法律规定或不正确。
调解
调解是一项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具体是指除法院诉讼之外
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
《替代性纠纷解决法》(2010 年第 798 号法案)第 135 条规定,
调解是一种双方通过中立方协助解决纠纷的流程。根据相关规定,
调解的关键定义要素包括:
(1) 调解是一项无约束力的程序;
(2) 调解需要对纠纷进行对话协商;
(3) 调解通过公正第三方协助解决;
(4) 调解帮助争议方解决争议。
这几项关键性要素在众多司法管辖区关于调解的概念是一致的,
明确指出调解者不会对争议方作出裁决,而是由争议方自身达成解
决方案。
仲裁
与调解相比,税务仲裁则是一项更加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需要专业化的法律专家。当事人在提起税务仲裁前,可能需要
咨询律师,来讨论纠纷解决各种可能以及确定仲裁规则和程序。因
此,税务仲裁能够达成一个更加公平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维护
其合法权益。
在加纳,仲裁制度正日益成为争议解决的常见模式,对于大金
额的国际争议尤其如此。仲裁的主要优势在于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和
灵活性,仲裁结果为一裁终局,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可上诉,
仲裁程序比司法诉讼程序更加高效。在加纳,仲裁程序基本会持续
4 个月到 1 年左右,具体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当事方在仲裁程
序中的配合程度。
在立法方面,加纳延续了《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日内瓦公约》和《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
端的公约》的精神, 于 2010 年颁布《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
(2010 年第 798 号),规定了加纳仲裁有关规则,适用于国内和国
际的仲裁案件。《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规定,仲裁机构根据当事
方约定的法律和其他事项来对其争议进行仲裁。如果当事方未约定
所适用的法律,则仲裁机构应当适用法律冲突中其认为合适的法律
进行仲裁。如果潜在合同需要议会批准,而在签约之前未获得议
会批准的,则其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此外,对于未同意仲裁协议
的当事方,仲裁协议也对其无法律约束力。
大多数争议均可通过仲裁来解决,但是根据加纳法律规定,涉
及国家及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宪法的解释和执行以及《替代性争
议解决法案》依法不能仲裁的事项,不可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在
仲裁案件中,当事方有权选择仲裁员,仲裁协议通常会约定选择仲
裁员的程序。如果仲裁协议未约定选择仲裁员的程序,或者当事方
未能就选择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各方需三位仲裁员时,可各
自选择一位仲裁员,两位被选出的仲裁员可以选择第三位仲裁员来
进行主持。在仲裁中,如仅需要一位仲裁员,当事方未能在收到通
知后 14 日内一致选定仲裁员,则应当由权威机构在一方要求下来选
定仲裁员。实践中,如果当事方未能就选择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
则由法院选定仲裁员。仲裁员没有特别限制,但法律规定仲裁员应
当独立和公正地对待各方,给予各方机会来阐释其案件立场。
仲裁具有私密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仲
裁员应当确保仲裁秘密进行。此外,未经当事方同意,仲裁结果也
不得向公众公开。当事方有权约定仲裁结果的形式,如当事方无特
别约定,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书,仲裁员应
当签署裁决书,并写明达成仲裁结果的日期、地点及理由。
解决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纳税人就税收争议可以向加纳税务局局长提出异议,还可以向
法院提起税务诉讼。但是,纳税人必须首先提出反对意见,税务机
关作出决定,或在收到后 90 天内未能作出决定的,才可以向法院提
出税务诉讼。换言之,提出反对意见是提起税务诉讼的法定前置条
件。
第六章 在加纳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受“一带一路”倡议、国际产能合作等重大因素的推动,海外投
资在中国企业的全球化议程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走出去”企
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不仅要面对陌生的经济环境,还要面对陌生的法
律环境和税收制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面临不小的损失。同时,
由于中国对居民企业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税权, “走出
去”企业不仅要及时进行境外所得报告及申报,还要有效执行中国税
法对于跨国企业在税务合规、税务筹划等方面的条款,避免出现违
法违规行为。因此,在对加纳投资前,企业应充分关注在加纳投资
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做好充分应对准备。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根据加纳相关注册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与当地人或企业成
立合资企业,也可成立独资企业。企业可为股份公司,但所有外资
参与的企业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外的公司可在加纳注册成立分
公司、代表处,也可以工厂、矿山、注册办公室、拥有股份、参与
管理等形式存在。
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提供简化的一站式批准程序,负责除石油、
采矿、证券投资、保税区投资之外的所有经济投资范畴。投资注册
石油行业企业需加纳能源部审批;采矿行业需加纳矿业委员会审批;
证券投资需加纳证券交易所审批;保税区投资需加纳保税区管理委
员会审批。
任何到加纳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均应到加纳注册总局
进行登记注册并获得批准,同时还应作为外国投资商到加纳投资促
进中心进行批准注册。
(1) 在加纳注册总局注册的程序及要求:
①提供所要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在公司名称的最后必须
注明“有限”的字样,并提供关于公司具有有限责任的声明;
①提供公司经营性质、方向、范围和目的;列明公司的办公地
点、场地等;
①提供公司的章程,其中必须载明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各自的
职权范围、公司的职员及职务;
①公司股份资本及股份比例,声明公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然
人的所有权利;
①提供加纳审计师编写的公司资信报告;
①如果投资者以现金投入,则必须提供加纳当地任意银行出具
的资金到位并已经转换成当地币的证明信;如果以设备投入,则需
到加纳地产评估局(Land Evaluation Authority)盖章证明;
①注册费用为投资额的 %。投资者提供上述材料后,加纳注
册总局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即颁发公司法人证明、营
业证明等,完成公司实体的注册手续。
(2) 在注册总局注册后,根据投资行业分布分别到投资促进中
心、能源部矿业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保税区局申请有关许可。
(3) 凭借在注册局已经获得的相关注册证明和银行的汇款证明
或实物到港后海关有关文件,到加纳投资促进中心进行外资企业的
注册,以便企业能获得移民配额。以机器设备作为投资的,进口设
备时所有文件必须以注册公司的名义,并且在投资促进中心注册时
要向该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证明:
①海运或空运提单原件;
①加纳目的地检验证书;
①海关报关单原件;
①进口申报表;
①最终发票;
①资本证明。
(4) 加纳投资促进中心在受理注册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批准手续并依据投资者的投资额,出具信函给加纳移民局,以便投
资者办理移民手续。自 2025 年起,加纳投资促进中心(GIPC)推
出 24 小时优先服务(优先加急服务),在申请材料齐全且缴费完
成的情况下,可在 24 小时内发放投资注册证书。[15]
(5) 所有企业必须直接到加纳税务局(GRA)增值税秘书处
(加纳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增值税的部门)登记,以办理法定税收
事务,如缴税、税收优惠、免除等。
(6) 企业还必须到环保局注册并获得环境许可证。
以上程序,加纳投资促进中心都可根据需要提供必要帮助。
此外,中国政府已与加纳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989 年,中
国政府与加纳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加纳是撒哈拉以南地区第一个与
中国政府签署该协定的国家。2024 年 9 月,加纳总统纳纳·阿库福-
阿多再次出席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中加双边关系提升到战略伙
伴层面。
以下机构可以为中国企业赴加纳投资提供投资合作提供咨询服
务:
①中国驻加纳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①加纳中资企业商会;
①加纳驻中国大使馆;
①加纳投资促进机构。
信息报告制度
目前,加纳暂无有关外商投资的信息报告制度。
纳税申报风险
“走出去”企业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海外投资,需要考虑相关税务
因素及潜在的税务风险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及盈利产生的影响,这是
项目决策和经营阶段采取有效税务风险应对策略的前提。
“走出去”企业到加纳投资,包括设立子公司、成立分支机构或
代表处,都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中国派遣员工和当地员工的个
[15]
数据来源:加纳投资促进中心官方网站
人所得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关税等)以及其他税种的申报纳
税及合规性风险。
在加纳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加纳税法,在加纳注册成立的公司会被视为加纳的税收居
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充分考虑各税种申报纳税的合规
性、当地税收优惠的适用性以及派出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时
产生的预提所得税纳税义务。
通过跨境并购,中国企业一方面可以迅速获得技术、人才、销
售渠道,进而突破企业自身发展的瓶颈以获得更广泛的海外市场;
另一方面,出口模式带来的跨国运输高额费用及他国关税壁垒阻碍
也能得以避免。但如果采用收购当地企业的形式,还应考虑被收购
企业的潜在税务风险和收购成功后的税务事项的有效整合。并购活
动通常分为项目启动、谈判、整合和退出四个环节,税务风险存在
于上述每个环节当中。如果中国企业对加纳税制及实际监管情况缺
乏深入的了解,则需要对投资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这样可以
对投资目标当前的主要税种的税务合规性状况、税务稽查情况、潜
在的税务风险等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并在谈判中对相关的税务
风险责任进行准确划分,避免中国企业投资或并购目标前期的税务
问题。
在加纳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外国企业设立在加纳的分公司和常设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也
需要缴纳加纳企业所得税。
“走出去”企业在加纳成立分公司,应考虑是否会被视为当地税
收居民带来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或合规性风险的增加。此外,分支
机构将利润汇回中国,应考虑预提所得税申报缴纳的合规性。“走出
去”企业在加纳设立代表处,应充分考虑代表处的业务范围设置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是否被视为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以免引起其
他税种的涉税风险。
在加纳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根据加纳税法规定,非居民实体如果在加纳构成常设机构,则
需就其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取得与
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在加纳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划分来源于
常设机构的所得和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否则易造成纳税申报方
面的风险。
调查认定风险
中国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
技术转让、股权变动等方面频繁发生关联交易,应积极控制转让定
价风险。企业应关注 BEPS 行动计划提出的转让定价安排与无形资
产相关的价值创造相匹配、与风险和资本相关的价值创造相匹配及
与其他高风险交易的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截至目前,中国与加纳尚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对中国
投资经营者来讲,在加纳就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具体来说,一
是由于加纳和中国分别对中国投资经营者行使属地、属人税收管辖
权,两国没有对相关税源的管辖上进行划分和限定,会对中国投资
经营者造成重复征税;二是中国投资经营者无法获得税收协定的优
惠税率,会增加中国纳税人的负担;三是一旦发生税收歧视、税收
诉讼、税务争端,无法通过双边税务磋商机制解决,会给中国投资
经营者造成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因此,目前在没有税收协定保护
的情况下,中国企业或个人赴加纳投资经营,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对于加纳与其他国家已经签订并生效的税收协定,如果不恰当
地使用税收协定将导致无法享受该协定待遇产生的利益。此外,无
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要原因是无法证明该非居民实体是与加纳
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企业。若企业被认定为加纳非居民纳税
人,但在与加纳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具有居民纳税人身
份,根据税收协定中适用条款,该企业可在加纳享受一定程度的企
业所得税税收减免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税收减免并非自动获
得,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加纳税务机关提交相关
资料申请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并在纳税年度完结前获得批准,才可
以根据税收协定享受适用条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待遇。申请材
料中必须包含税收协定签约对方国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
其他风险
贸易风险
中国出口企业,尤其是缺乏对非洲贸易经验的企业,在开展对
加纳贸易之前要首先考虑到加纳全国仅 2,946 万人口,国内市场较
小的基本国情,并结合中国政府网站上介绍的中加双边贸易历史数
据,综合分析和考察加纳市场的容量和潜力。
中国企业与加纳客商做生意应该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 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签订正式有效的书面合同,明确各
自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纠纷解决方式,避免因为语言不
同而造成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歧义,为将来可能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纠纷提供重要依据。
(2) 选择好付款方式。对贸易合同中的付款和发货条款要仔细
斟酌,尽量采取对中国企业最为安全的方式,如要求收全款后再发
货,或者提高首付款比例,其余尾款要求加纳客商以信用证支付,
并且要求信用证有欧美大银行的保兑,最大程度上保证中国企业的
回款安全。
(3) 注重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加纳市场上的中国商品越来越
多,鱼龙混杂,一些通过各种途径流入加纳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
严重损害了中国商品和企业在加纳政府和民众中的形象。因此中国
出口企业对加纳出口应重视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维护中国企业在
加纳的形象和利益。
(4)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法分子往往是打着加纳政府部门采
购或者政府招标的旗号,利用所谓加纳政府部门的招标或采购文件
进行诈骗。针对的对象多为中国私营企业或中小企业,且涉及贸易
金额巨大,标的动辄达到数百万美元甚至上千万、上亿美元。这类
诈骗中,往往是中国企业之前对招标毫不知情,根本没有参与招标
活动,却忽然收到自称来自加纳的邮件或信函,称该企业已经中标
了一份数百万美元甚至上千万美元的采购项目,连所谓政府合同上
都已经打好了该企业的名字,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5) 加纳黄金、林业资源丰富,政府不断加强对黄金和林产品
的进出口管理。加纳政府于 2025 年通过《加纳黄金委员会法》
[16]
,加纳黄金委员会成为授权组织,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凡属许
可的小规模金矿生产的黄金出口,均需通过加纳黄金委员会进行采
购、检验、销售及出口,未经其授权的出口活动将构成违法, 所有
此前由稀有金属营销公司颁发的许可证均于 2025 年 4 月失效;禁止
原木出口,所有木材产品的出口需经加纳森林委员会审批,成为其
注册买家。时常有一些不法分子假称已经获得加纳黄金委员会或森
林委员会授权,向中国企业出口沙金和木材。中资企业需认真分辨,
仔细核对相关文件,防止上当受骗。
承包工程风险
中国企业在加纳承包工程应注意:
(1)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依照劳工法向工人提供工资、社保及
其他福利待遇,依税法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等。
(2) 严格遵守加纳移民管理规定,办理正规合法的签证和工作
许可。目前,加纳对外国人入境工作的管理日益严格,工作准证办
理较为困难。
(3) 加纳工会组织活跃,罢工事件时有发生,应增加对当地工
会组织的了解,避免产生罢工或劳资纠纷,以免对工程进度甚至公
司声誉产生影响。
[16]
数据来源:GHANA GOLD BOARD ACT, 2025 (ACT 1140)
(4) 加纳为吸引更多公司参与工程竞标,经常与多家公司达成
协议,甚至签署谅解备忘录,导致中国多家公司参与竞标,往往造
成恶性竞争(尤其在政府项目中)。同时,加纳较大的工程项目多
由中国公司承建,中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应通过有效的方
法协调,以避免恶性竞争。
(5) 严把工程质量关,避免偷工减料造成工程事故,影响中国
公司在加纳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6)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方付款不及时,应积极与
之协调,确定付款方案。
(7) 合同金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到中国驻加纳
使馆经济商务处备案。
劳务合作风险
近年来,随着中加两国经贸合作关系的深入发展,中国外派到
加纳的劳务人员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中国劳务人员主要集中在部
分中国对加经援项目和承包工程公司,多数受雇于中方企业,管理
相对集中,劳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外派劳务纠纷只有少数个案,
且涉案人员少,劳务纠纷问题并不十分突出。根据以往中国劳务出
现的问题的处理经验,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中国外派劳务应签订符合法律规范、责权明晰、具有法律
效果的《劳务合同》。由于境外环境的复杂性,外派劳务在国外发
生各种纠纷和问题的处理根本依据应是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务合
同》。
(2) 要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外语培训,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
驻在国的语言,并熟悉当地的文化,保证他们能顺利地在国外工
作、生活,减少与当地人的沟通障碍。
(3) 要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培训。根据境外岗位需求,
通过培训提高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技能,以便更好地适应海外工作
的需求。
投资合作风险
在加纳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
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
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
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
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建议相关企业积极利用保
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
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
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
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如果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造成了损失,也要根据损失情
况尽快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
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
高支出项目领域风险
近年来,加纳政府投入高支出项目时有发生。据中国驻加纳大
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消息,2017 年,IMF 对加纳阿库福-阿多政府
正在推行的高支出项目表示担忧。IMF 表示,尽管加政府承诺节省
开支,但其目前推行的项目使其难以履行承诺。因此,IMF 建议加
政府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向加纳银行借款。此外,IMF 担心,加纳政
府一方面通过《专项资金限制和重组法案》以创造更大财政空间,
另一方面却选择实施一系列高支出项目,恐导致上述法案的失败。
中国在加纳投资企业应对有关政府高支出的投资领域保持警惕,
密切留意 IMF 等国际组织和中国驻加纳当地机构的官方消息, 防范
有关金融风险。
采矿行业风险
加纳具有丰富的金矿资源,在 1957 年独立之前,加纳被称为
“黄金海岸”。勘探发现,加纳 23 万余平方公里的国土上,除了东
部省没有发现表层金矿,其他 2/3 的地域躺在一条原生金矿带
上。一直以来,加纳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淘金者。与此同时,中
国企业和公民在加纳淘金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2025 年 3 月 29 日加纳议会通过加纳黄金委员会法案(第
1140 号法案),详见 。
中国企业和居民在加纳从事淘金等采矿业务时,务必遵守政府有关
规定,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人身安全和业务合规。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加纳 2024 年版》[2]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网站
[3]加纳统计局网站
[4]加纳税务局网站
[5]《加纳所得税法(修订法案)》(2025 年第 1129 号法案) [6]
《加纳增值税法案(修正案)》(2023 年 1107 号)
[7] 《加纳增值税法(修订法案)》(2025 年第 1133 号法案)
[8] 《加纳增长与可持续性法(修订法案)》(2025 年第 1131 号法案)
[9]《特别石油税法案(修正案)》(2018 年第 965 号法案)
[10]《能源行业征税法》(2025 年第 1135 号法案)
[11]普华永道:《转让定价国别指南》(2019 年版)
[12]加纳税务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共同申报准则的指引》[13]
《加纳黄金委员会法案》(2025 年第 1140 号法案)
[14]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大使馆网站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网站
[1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加纳税收法律制度》[19]
加纳税务局:《加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签订现状》
附录1. 加纳部分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
部门名称
联系电话、传真
(国家代码 00233)
外交与地区一体化部 030-26649513,030-2680017
内政部 030-2684400,030-2684408
国防部 030-27761115,030-2778549
财政部 030-2686204,030-2668879
贸易与工业部 030-2663327,030-2662428
卫生部 030-2666151,030-2663810
能源与石油部 030-26839614,030-2668262
教育部 030-2666070,030-2664067
通讯部 030-2685606,030-2667114
食品与农业部 030-2663036,030-2668245
渔业与水产发展部 —
公路与高速路部 030-2671328,030-2688759
交通部 030-2672676,030-2673676
司法部 030-2665051,030-2667609
就业与劳工关系部 030-2665349,030-2667251
土地与自然资源部 030-2687314,030-2666801
性别、儿童
与社会保护部
030-2688183,030-2688182
环境、科技与创新部 030-2666049,662264
水资源、工程
与住房部
030-2685512,030-2667689
地方政府
与农村发展部
030-2664763,030-2661015
信息与媒体关系部 030-2228059,030-2235800
旅游、文化
与创意工艺品部
030-2666701,030-2666182
青年与体育部 030-2664716,030-2662794
议会政府事务部 —
酋长与传统事务部 030-2685012,030-2678361
黄金委员会 030-2953279,030-2953284
附录2. 在加纳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加纳经理部
2 中国水利水电对外公司
3 华为科技(加纳)有限公司
4 安徽凯泰集团公司
5 华山国际工程加纳有限公司
6 中国葛洲坝集团
7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8 深能安所固电力(加纳)有限公司
9 华陇加纳集团总公司
10 中兴加纳公司
11 中国通信服务加纳公司
12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3 中国水产总公司
14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5 森大国际集团
16 森拓钢铁有限公司
17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附录3. 加纳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预提所得税税率(%)
利润接收国
股息红利 1)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技术或
管理服务费
比利时 5/15 10 10 10
捷克 6/6 10 8 8
丹麦 5/15 8 8 8
法国 10 10 10
德国 5/15 10 8 8
爱尔兰 3) 7 7 8 10
意大利 5/15 10 10 10
马耳他 3) 6 7 8 12
毛里求斯 7 7 8 10
摩洛哥 3) 5/10 10 10 10
荷兰 5/10 8 8 8
挪威 3) 7/15 7 10 12
新加坡 7/7 7 7 10
南非 5/15 5/102) 10 10
瑞士 5/15 10 8 8
英国 10
注:
1) 如果接收国持有至少 10%的股份,则适用较低的税率。其他情况适用较高的税
率。
2) 非居民银行适用 5%的税率,其他情况适用 10%的税率。
3) 加纳与爱尔兰、马耳他、摩洛哥和挪威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生效。
附录4. 加纳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不满 5,880 塞地的部分 0%
超过 5,880 塞地
不满 7,200 塞地的部分
5%
超过 7,200 塞地
不满 8,760 塞地的部分
10%
超过 8,760 塞地
不满 46,706 塞地的部分
%
超过 46,706 塞地
不满 238,760 塞地的部分
25%
超过 238,760 塞地
不满 605,000 塞地的部分
30%
超过 605,000 塞地的部分 35%
非居民纳税人 25%
企业所得税
标准税率 25%
非传统商品出口所得税税率 8%
在加纳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前三年所得税税率
22%
旅店业税率 22%
金融机构向农业和租赁业发放
贷款获得的收入所得税税率
20%
对可可豆农生产销售可可豆
的收入
免税
矿业公司所得税 35%
石油公司所得税 35%
建造低成本的、用于租赁或出售的住
宅房屋所得的收入
在五个纳税年度内 1%
农村银行 运营的前 10 年内 1%
完全在加纳进行农产品加工业务的公
司收入
在 5 个纳税年度内 1%
位于地区首府(阿克拉和特马除外) %
的制造业企业税率
位于阿克拉、特马和地区首府
之外的制造业企业税率
%
免税期满 10 年后的自由贸易区企业
(针对商品和服务出口)税率
15%
增值税
生产制造或进口应税货物 15%
加纳批发商和零售商销售货物 3%
关税
社会必需品 0%
基本必需品、基础原材料、资本货
物、特定投入品
5%
中间在产品 10%
最终消费品 20%
经济发展特别品 35%
从西共体(Economic Community of
West African States,ECOWAS)成
员以外的国家进口的商品
额外加征 %的 ECOWAS 税,还要加
征%的非洲联盟进口税
消费税
纺织品和药品 0%
蒸馏水、瓶装水 %
啤酒 10%—%
烟草产品
香烟和雪茄:征收出厂价格税的 50%(50%)
和每支 28 塞地;
黑烟、鼻烟和其他烟草:每公斤 280 塞地;
电子烟油:出厂价的 50%(50%)和每毫米
50 塞地;
电子烟和电子吸烟装置:出厂价的 50%。
水,包括各种含糖或甜味剂的水(矿
泉水、充气水、不含酒精的啤酒、能
量饮料、任何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和
果汁)。
20%
麦芽饮料 10%—50%
苹果酒 %
啤酒 10%—%
葡萄酒(包括气泡酒在内) 45%
烈酒 20%—50%
塑料制品 5%
增长和可持续性税(在特定经济部门经营的实体)
A 类:现有的需要缴纳财政
稳定税的公司和另外六个部门
税前利润的 5%
B 类:矿业公司和上游
石油天然气公司
总产值的 3%
C 类:不属于 A 类或 B 类
的所有其他实体
税前利润的 %
印花税
按 %至 1%和 塞地至 25 塞地的税
率
国家医疗保险税 %
加纳教育信托基金税 %
通信服务税 5%
金融业复苏税 5%
特别石油税
汽油 46 塞地/升
柴油 46 塞地/升
液化石油气 48 塞地/升
天然气 35 塞地/升
煤油 39 塞地/升
赠与税 15%
机场税
国际航班 每位旅客 50 美元
国内航班 每位旅客 10,000 塞地
矿产资源使用税
针对从事矿产资源运营的纳税人的收
入征收
5%
能源部门缺口和债务偿还税
汽油 195 比塞瓦/升
柴油 193 比塞瓦/升
石脑油 195 比塞瓦/升
燃料油 24 比塞瓦/升
船用轻量油 23 比塞瓦/升
液化石油气 73 比塞瓦/公斤
道路基金税
汽油、柴油、石脑油 48 比塞瓦/升
能源基金税
汽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 1 比塞瓦/升
煤油 1 比塞瓦/公斤
公共照明税
用电量 3%/千瓦时
国家电气化计划税
用电量 2%/千瓦时
编写人员:余琴琴 许嘉妮 涂乐 喻雅婷
审校人员:帅迪全 陈堂正 邓品波 张薇 毕凌波 赵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