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
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
二、法律人的思维特点
三、法律职业的道德性与非道德性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宣言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范围
• 1、对法律冲突予以裁判的人:包括法官、治安官、仲裁
人、检察官、在准司法机构以及行政法院中工作的官员等
• 2、代理人:代表有关当事人出席各种审判机构审判的人
员。
• 3、法律顾问
• 4、法律学者
• 5、受雇于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的法律职业者
•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
• (二)职业法律家群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 1、坚决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奉行为公众
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营业。
• 2、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娴熟于专业技术,以区别
于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人才。
• 3、形成具有某种资格认定、纪律惩戒、身份保障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
职业。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
• (三)法律执业资格的取得
• 1、美国
• 修满学分+考过Bar+品行
• 2、中国
• (1)从律师资格考试到司法考试
• (2)统一司法考试VS“小司考”
• (3)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
• (四)法律职业之间的流动
二、法律人的思维特点
• (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 (二)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
表现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 (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的对待情感因素。
• (四)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追求科学中的真。
• (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
“权衡”特点。
三、法律职业的道德性与非道德性
• 一、法律与道德
• 二、法律职业的道德性
• 三、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
律师职业规范与伦理
• 导言
• 一、律师的历史
• 二、律师的现状
• 三、律师的权利
• 四、律师的义务
• 五、律师与当事人
导言
• ----外科医生、建筑师和律师三方展开一场激烈辩论:什
么职业最古老?
• 外科医生说:“外科医生当然是最古老的职业。上帝就是
外科医生,他用亚当的肋骨造就了夏娃, 人类的始祖就
是这样产生的,还有什么比这更古老呢?”
• 建筑师说:“上帝是最早的建筑师,他用7天时间澄清太
初混乱,造就天地万物。还有什么比上帝创造世界的那7
天更本原呢”
• “各位,各位,”律师插话了,“你们可知道,除了律师
之外,谁还有能耐去制造连上帝都要用7天时间才能平息
的混乱呢?”
• ---- 立法并不能使一个律师变得诚实,必须打动律师
的良心,而人们又是因为缺乏良心才去当律师。
• ---- 美国宇航局招聘去火星探险的宇航员──这是一去不返的旅行,
宇航员能登上火星,但不能返回地球。
• 第一个申请者是工程师。“你想要多少报酬?”面试官员问。
• “100万美元,”工程师说,“我要把全部报酬都捐赠给MIT。”
• 第二个申请者是医师。他要200万美元,留给家人100万,捐献给医学
研究基金100万。
• 第三个申请者是律师,他要300万美元。“为什么你要这么多钱?”
面试官员很惊讶。
• 律师回答说:“如果你给我300万美元,我就给你100万回扣,我自己
留100万,剩下100万给工程师,让他上火星。”
• ---- 一帮曾经涉讼的当事人邂逅相逢,一齐说律师的坏话。
• “不,我并不认为所有的律师都是坏人。去年,我的律师给了我1000
美元。”
• 一位妇女说,“我牵涉一件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律师费、专家费、
上诉费共计41000美元,可我只得到40000美元赔偿,我的律师居然
慷慨地豁免了我1000美元债务。”
• ---- 一个从公司盗窃了数百万美元的雇员受到了刑事指控,他害怕被
关进监狱。他的律师告诉他:“当你口袋里还有钱的时候,你绝对不
可能被关进监狱。”律师是对的,当这个家伙被送进监狱的时候,他
的最后一分钱都用来交了律师费。
• ——休想付款
• 一个律师的妻子得了急病,在诊治前爱钱如命的医生对律师说:“你
能保证在我看完贵夫人病后一定付给我出诊费吗?”
律师立即从身上掏出一张支票,说:“这里是500元,无论你救活她,
还是医死她,我都如数付给你。”
医生这才放心地检查了病人的情况。可是,虽然他全力抢救,病人还
是死了。之后医生提出要律师给他付出诊费用。
律师问他:“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
“当然不是,我的诊断和用药都是正确无误的。”医生忙说。
“那么,你把她救活了吗?”
“很遗憾,但我尽了一切努力。”
“这么说,你既没有医死她,也没有救活她,是这样吧?”
“是的,先生。”医生答道。
“看来我用不着给你付出诊费了。”
一、律师的历史
• 早期律师
• 两千年前古希腊的辩护士是现代律师的鼻祖,中国古代有
邓析,公元前四世纪中期,在希腊,辩护人就出现在法庭
上辩护,法律顾问处理商业事务和起草法律草案。也就是
说出现了律师这个专门职业,英文中的“PROFESSION”专
门职业来源于拉丁语的“PROFESSIONEM”意为进行公开声
明,职业的出现要求新成员进行宣誓,声明他们致力于一
个博学的职业的理想和业务活动。
• 美国法律学家庞德曾说律师职业是“作为共同职业以公共
服务的精神追求博学艺术”
• 律师被界定为“一个作为促进公正和公共福祉的共同职业
的一份子,在为委托人服务和为公共服务的精神中,追求
博学艺术的法律专家”。
• 可见,古希腊的辩护人并没有实现真正的
职业化,因为还没有统一的职业伦理和系
统的教育和惩戒,与法律服务相关的服务
被禁止支付金钱,但可以获得礼物。
• 后来的罗马的辩护士和法学家发展得职业
化了。
• 在公元1-3世纪,在城市法院周围出现了职
业化的辩护人组织,有着很好的训练和职
业规范。但是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欧洲
进入中世纪,法律职业也衰落了。
• 英国是现代律师业的发源地。
• 1066年诺曼人入侵英格兰,对英格兰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之前,英格兰地区的争通常是通过社区调解或者诉
诸审判法或者“保证宣誓”的方式来解决,还比较原始。
• “保证宣誓”这种方式要求保证人宣誓,关键是被告人的
可信度,透过具体数量的保证人的宣誓来证明,保证人必
须在不出现任何错误的情况下完成复述。因此早期的英国
律师是那些能够不打喷嚏,说话不结舌的说出誓言的人。
• 中世纪教会的权力越来越大,教会法院除了裁判宗教事务,
对民事纠纷也有管辖权,发展了理性的事实认定和辩论程
序,带来了陪审团审判的方式,文书形式亦多样化,程序
复杂化,就要求专业的人士协助法律事务的处理,出现了
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TIOR)
• 美国律师发展
• 美国是从英国治理下的三个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如果说美
国的革命时代是律师主导的法律时代,则17世纪时期是一
个没有律师的法律时代。这个时期的法律是政治人物、商
人、农民等塑造的。
• 最初到达美国的几乎没有律师,1637年左右才有了第一个
职业律师,殖民者对律师态度不友好,不热衷引进英国法
律传统。一些州还禁止律师执业。律师常常受到歧视诋毁
• 随着一个稳定社会的建立,殖民地经济发展迅速,富裕阶
层出于安全和稳定的考虑,贸易的发展和交易形式多样,
需要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法律问题。大约1690年左右,
律师在殖民地有了立足之地,许多律师来自于英格兰,另
外采取学徒制。法学院逐渐建立起来,律师被要求曾在法
学院学习。
二、律师的现状
——中美对比的一个考察
• (一)律师的人数
• 美国律师业发展迅速,美国律师人数更是更是庞大,二战后律师人数
从20万发展到超过85万。律师在美国人口中的比重,从1870年的每
970个人有一个律师,到1995年的每303个人有一个律师。据统计,
美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0%,但律师的这一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
70%。
师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职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根据95年的统
计,85万名律师中,74%的律师在私人执业领域工作。其中47%是独
立开业者,另外在律所工作。女性律师的比例从1971年的3%上升到
1995年的24%。
• 中国律师人数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间增长了800多倍,从1979年
律师制度恢复之初的不足200人,到2009年底,全国执业律师已达
万人,年均增长5500多人。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需求的日
益增长,律师人数呈现逐年快速递增的趋势。2010年一年间,中国执
业律师净增近4万人。到2010年底,全国律师总人数已经达到了
万人,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万多家。
• 我们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先生80年代设计过一下律师。他说中需要80万
律师,现在还差不少。
• 说到律师人数要作一些说明。其实中国吃法律服务这碗饭的远远不止
20万人。企业的法务人员、政府的律师、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还
有其他一些中介机构都有人吃法律服务的饭。从人数来统计,估计也
会有10多万人,原因是中国律师概念窄,只有从事律师执业的才能称
为律师,而不像美国只要有律师资格的人就称律师。据统计,全国历
年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中约有5-6万未从事律师工作,就没有统计在
20万之中。
• (二)律师的收入
• 美国律师收入的情况缺乏详细、全面的统计资料,但不可
否认的是,近年来美国法学院毕业生的起薪的确在不断上
升。据《华盛顿时报》介绍,在纽约、旧金山和华盛顿等
大城市,法学院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的平均起薪高达12万
到14万美元。但是耶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史蒂夫·扬德尔
说,这样的数据只反映大城市和大的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很容易给人造成错误的印象:“实际上,每年的法学院毕
业生中只有大约10%的人能够到这样的环境工作,他们往
往是法学院最优秀的毕业生。”
• 五类案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下列案件实行政府
指导价:
•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
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
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 四类案件收费不能风险代理
•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
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
外:
• 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
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
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
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
费数额或比例,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律师人群中现在确实有许多律师被归在高收入人群中。
• 国家统计局2000年,大约11月,对中国11个城市的高收
入人群做过一次调查,律师排在第11位。
• 2006北京地区律师行业收入超过50亿元,北京市律师事
务所和外省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分支机构业务收入已经占到
了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当年北京律师才八千多人,八千
多人创收50亿,人均收入远远超过白领的收入,律师已经
迈向金领阶层,成为令人向往的高收入职业。
• 律师的收入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相差是悬殊的,律师的收入
和执业所在地有很多关系,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律师的收
入不可同日而语。律师的主营业务也影响律师的收入,涉
外、房产、金融、证券行业的律师收入要远远高于从事劳
动、民事类的律师。律师入行时间的长短、资历的深浅和
律师的收入成正比,新律师和老律师收入因案源的多少而
差别巨大。
• (三)律师的政治地位
• 美国律师在美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令人叹为观止,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
,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律师的政府,而不是人民的政府。
• 美国的律师业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治的,有律师协会和法院
来规制。
• 自治会成为自我保护,专业化使律师受益匪浅,意味着更
大的独立性,意味着更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然而律
师的理想“服务公共利益”不断在受到挑战,律师伦理也
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 目前,在中国,律师的政治地位不高。有
参政议政的意愿,但是很少能参与。
• 总的来说,律师政治地位的提高要与国家
经济发展相适应。
• 各国惯例,在战火纷飞,民不聊生的国家,
只有军人治国。现在的阿富汗、巴基斯坦,
哪个法律家治得了。在发展中时期,就是
科学家治国。当国民小康以后,进了中康、
大康阶段,社会公正、秩序成为人们的第
一需求时,该是法律家治国的时候了。
职业律师的特点
• 1、博学的知识
• 2、就具体事实适用实体法的技巧
• 3、彻底的准备(包括心理、压力)
• 4、实践性的和审慎的智慧
• 5、致力于公正和公共福祉
• 其他因素:有执业证、个人素养、举止、自治等
• 律师的核心特点是公共服务
• 公正和公共福祉的是公共服务的目标,是律师的
理想。
中美律师职业誓词比较
• 美国律师职业誓词
• 一、我将牢记法律执业首先是我的职业,并谨将法律执业的谋生意义
置于职业意义之下。
• 二、我将在自己的言行中充分尊重法律和我国法制体系。
• 三、我将牢记我的服务职责,如同法院人员和个人权利保护者一样。
• 四、我将把时间和精力贡献给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和慈善事业,并向
所在区域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 五、我将同法制体系中的其他参与者一道工作,包括法官、对方律师
和其他与本人执业角色不同的人员,以促进我国法制体系更加完善和
高效。
• 六、我将迅捷而精干地处理法律事务。
• 七、我将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 八、我将在作出影响委托人的决定时确保他们知悉。
• 九、我将不断拓展我的法律知识。
• 十、我将在执业中追求和维持业务精通。
• 十一、我将谦恭对待在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人们。
• 十二、我将尊崇规范本人权限的职业行为可适规则或守则的精神、意
向和要求,并带动其他人同样尊崇。
• 中国律师职业誓词
•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
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
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三、律师的权利
•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
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
权利不受侵犯。”
•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
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
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
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
》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 1、阅卷权
•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
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 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
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律
师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
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
罪事实的材料。
• 2、调查取证权
•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
利。
•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
业务活动的保障。
•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 3、会见权、通信权
•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
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
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1)只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才能
行使该权利。
• (2)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应当履行规定的手续::①律师会
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时,应当持有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和律
师执业证书。②在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 (3)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时,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放便,指定适
当的会见房间。
• 4、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 律师在诉讼中必须有充分的时间来进行准备工作,否则必然使律
师的工作流于形式,影响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规定,律师
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 (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
间。
• (2)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
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 (3)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
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 (4)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
间。
• 5、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
• 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
理人的权利。
• 《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
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
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
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
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
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
理。”
• 6、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
•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 (1)、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
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 (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
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即在法庭上,律师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 (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的辩论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
驳和论证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和证明自己的主张,反
驳对方的主张,帮助法院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 (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
• 7、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 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获得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 (1)凡属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附起诉书副本一份,交由法
院转发辩护律师。有律师辩护的第一审案件,检察院如提
起抗诉,也应附抗诉书副本交由法院转发辩护律师。
• (2)凡有律师参加诉讼的刑事、民事案件,不论一审、二审,
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发给承办律师副本。
• (3)凡有律师参加的仲裁案件,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副本也应
转送承办律师。
• 8、代行上诉权
• 是指律师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
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 (1)律师的上诉权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
• (2)律师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仅为代行上诉。
• 9、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
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如果律师发现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
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四、律师的义务
• (一)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
• 即法律对有特定身份的律师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执业
自由的义务。
• (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
理。
•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
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
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三) 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
• 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2、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
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
导当事人行贿。
• 3、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
行。
• (四)律师的其他业务
• 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
财物。
• 2、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即不能跨所执业,包括不得同
时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
• 3、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 5、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会费。
• 6、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五、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 ——“2加2等于多少?”家庭主妇、会计师和律师被要求回答同一道
算术题。
• 家庭主妇毫不犹豫地回答:“4!”
• 会计回答说:“我想应当是3或者4,我得花点时间用电子制表系统来
算算。”
• 律师则拉上窗帘,调暗灯光,压低声音问到:“你想等于几?
• ——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
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
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
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
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 律师,像医生和其他职业人员一样,经过了艰苦的学习和
训练。他们把自己视为……一个相对的精英团体。一般而
言他们比那些靠体力劳动的人挣得多,有更高的声望和社
会地位。他们的知识对于普通人而言深奥难懂,这在一定
程度上是由于他们使用了一种许多委托人所不懂的特殊语
言。这些职业角色特征……使得在律师这个职业眼里,委
托人都是非人格化的。因此,律师倾向于把委托人视为“
一个东西(an object)”。
• ——《律师执业的法律和道德》
(一)概述
• 如果没有委托人——律师关系,也就没有律师的职责问题。
委托人——律师关系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中所要调整的最
重要的关系之一。虽然律师对于裁判庭、对于委托人之外
的第三人、对于法律制度都负有相应职责,但是律师最基
本的职责是针对委托人的。
• 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律师法的核心问题 。
• 《圣经》告诫要不事二主,亦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虽
然当事人不是你的主人,但是你做代理时,你必须忠诚的
为其服务。当你为你的当事人服务时,你不是自由派,也
不是保守派,也不是所谓的黑人还是白人,不管你是男性
还是女性,不管你是犹太人还是基督教徒。你只是为你的
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二)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模式
• 1、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划分
• 第一种是信托关系模式(the fiduciary model)。这种模式源于法律
职业的传统。这种模式认为,委托人要依靠律师的知识和技巧来维护
自己的利益。由于委托人不能评估法律服务的质量,他必须信任他的
律师能够在合理耗费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忠诚的、称职的、勤勉的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成了受托人,律师要把委托人的利益置于其他利
益,特别是律师自己的利益之上。
• 第二个模式是市场模式(the market model)。这种模式认为律师和
委托人之间实际上是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交换行为,委托人根据合同
条款和市场标准获得服务,律师因为提供法律服务而获得酬报。这种
模式的前提假设是委托人能够选择适当的律师来提供法律服务,能同
律师达成满意的协议,并能对律师的服务进行监督。
• 第三种模式是公共事业模式(the public utility))。公共事业模式也叫
做规制模式(the regulatory model)这种模式认为律师是准公务人员,
执行重要的公共职能。这种模式认为,争端的解决以及其他法律活动
对于社会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对于这些活动必须加以规制,以服务于
合法性、终局性、公平性和效率等价值目标。在这种模式下,法院和
法律为律师设定了详细的行为规范,以服务于公共利益。
•2、从实务的角度划分
•(1)传统模式
•传统模式认为,律师的职业活动需要专门知识和技巧,
由于外行人缺乏对法律职业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
的能力,他们必须信任律师的职业判断和对职责的履行。
因此,在该模式中委托人应当具有合作性,顺从律师的意
见。
•(2)参与模式
•参与模式则赋予了委托人以平等的地位,要积极参与这
种关系的运作。要和律师共享控制和职责,而律师则有义
务同委托人共同讨论有关的解决方案。在委托人没有表示
同意之前,律师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
•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条对于委托人—
—律师关系中的代理范围和权力分配问题作了基本的界定。
根据该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循委托人就代理的目标所作出
的决定,应当就追求这些目标所要使用的手段同委托人进
行磋商。律师可以如默示授权执行代理那样代表委托人采
取上述行动。委托人就是否调解某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律
师应当遵守
• 在刑事案件中,委托人就进行何种答辩、是否放弃陪审团
审判以及委托人是否作证等事项同律师磋商后所作出的决
定,律师应当遵守。
• 当委托人是个人时,律师容易在该关系中处于操纵者地位,因此道德
规则应当防止律师滥用权力;
• 当委托人是大公司时,委托人容易处于操纵者地位,因此道德规则应
当保护律师,防止其因为托人的压力堕落为委托人的传声筒 ;
• 有人认为对律师进行规制的机构应当因律师的执业背景和这种执业背
景所产生的危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对为公司提
供能够服务的律师进行更多的控制,保护他们的职业独立性 。
• 总之,律师执业行为规则应当根据各种情况,在不同的执业活动中选
择不同的侧重点。换言之,完全不存在操纵问题的委托人——律师关
系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当中,既应当包括防止
律师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规定,也应当包括防止委托人破坏律师独立性
的规定。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是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现实反
映。
(三)律师的保密责任
• 这么说可能稍有夸张,即在公众心目中,
律师被人们认为是知道如何保密的人,就
像他们是诉讼者、提供咨询意见者或者合
同和遗嘱起草者一样。
——[美]小杰弗瑞· c·海泽德等著:《律师执业法》
• “我是苏珊,法院指定我来为一个叫黑尔的人进行代理。他因为贩卖
少量毒品被逮捕……我昨天会见了黑尔……他告诉我当他被逮捕的时
候,警察对他进行了搜查,但是并没有发现他藏在靴子里的一支小手
枪。警察甚至以为他被铐上了,让他自己坐在警车后排,所以他能够
够到靴子,找到手枪,并把它塞到其后面的座位下面,以免被发现。
他说枪可能还在那里,他还说枪可能已经上了膛。现在我担心被警察
逮捕的人可能会发现并使用它。我要求黑尔让我告诉警察枪在那里,
甚至匿名进行。但是他告诉我他用这把枪抢劫了一家便利店……他担
心弹道检验会说明他就是抢劫犯。他说他的指纹也在枪上。我去调查
是否真的有黑尔所说的便利店抢劫案,我发现不仅有这样一个抢劫案,
而且某个人因此而被逮捕了。我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 这是一个经过了适当编写的真实案件。这种情况在律师的职业生涯中
经常遇到,它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为委托人保
密,在什么情况下律师可以披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 在美国,关于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则,
体现在三个不同的规则实体中。
证据法中的律师——委托人特权保护
的对象是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秘密交流,
按照该特权,不得强迫律师就其与委托人
之间的秘密职业交流作证。
程序法中的律师工作成果豁免原则保
护的对象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准备的工作
成果,避免为对手知悉而减少诉讼的必要
对抗性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四)利益冲突
• 虽然利益冲突并非律师执业活动所独有,
但是律师所面临的利益冲突的数量和激烈
程度,是其他职业所不能比拟的。律师在
执业活动中面对各种利益,需要进行权衡,
作出选择,利益冲突规则就是指导律师作
出适当选择的操作指南。
• 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
• 第一,为了保证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为了在委托人与律师关系中维
护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需要通过利益冲突规则来保证律师对委托人
持有不可分割的忠诚。例如,律师不仅不能在同一事务中代理对方当
事人来对现在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即使是在不相关的事务中也是如此。
• 第二,为了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保密规则是律师执业活动中的重要规
则,为了保证该规则能够得以贯彻实施,利益冲突规则规定了相应的
原则,减少了律师向他人披露委托人秘密,有利于减少律师为了自己
或者他人的利益滥用该信息的行为。
• 第三,为了保证司法制度酌有效运作。对利益冲突的规制也成为法院
维护诉讼程序正当性的一个方面。 在实践中,法院对利益冲突的调整
是一种预先工作而不是事后的惩戒。在诉讼事务中,法院对利益冲突
的规制采取的形式,是根据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的动议或者依照职权,
取消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律师代理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律师
代理资格的取消被视为是维护诉讼程序正当性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
是一种惩罚。
• 第四,为了防止律师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在
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因为地位而具有诸多优势,
如果不设定特定的利益冲突规则,律师则有可能
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来侵犯委托人的利益。
• 第五,为了保证代理的有效性。利益冲突能够破
坏律师职业判断的独立性,为了使律师在为委托
人提供服务时具有适当的热忱,应当通过利益冲
突规则保证律师职业判断的独立性,否则委托人
得到有效代理的期待就会遇到挫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