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澄海局标段
合同模板
10.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11.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2.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具体项目工期详见第四部分合
同附件“报价汇总表”。
13.本协议书一式 份,发包人执___份,承包人执___份。
14.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且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名、盖章。
项目建设单位:承包人:汕头市高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刘少民]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公园路 23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汕头潮阳支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0754-2
电传:电传:0754-9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5100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定义及解释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
它们的涵义:
“项目法人”指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项目法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
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
“项目建设单位”指项目法人委托工程项目管理的当事人。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项目承包单位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
何受让人(除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外)。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工
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
“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监理单位委派或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由
项目建设单位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本合同第 条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
包人全权的个人。
“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本合同第 51 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
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
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
术资料。
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的答疑及澄清。
“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
目建设单位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文件。
“中标通知书”指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并准备商订合同的通知。
“合同协议”指在第 条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根据本合同第 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
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本合同第 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
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质保金”指根据本合同第 条款由项目建设单位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
括承包人的设备)。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
“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
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
费
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T”指日历日
“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也包括港币、澳元。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包括且不限于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
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
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
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通讯地址
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 (见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单位的通讯地址是: (见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的通讯地址是:待定(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待定(名称)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d)条除
外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的批
准:
(a)根据第 4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b)证明第 12条项下增加的费用;
(c)决定第 12和 44条项下的工期延长;
(d)根据第 51条,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
项目建设单位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
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
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批准,承包人
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研究分清责任,在结算时
处理。
(e)批准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请项目建设单位同意;
(f)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本
合同第 条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
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项目建设单位和
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
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发出纠正指令的权
力,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纠正指令;
(b)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
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代
表履行其本合同第 条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
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
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
应视同为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
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
如果承包人要求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的,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该口头指令之日
起在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作出,这种确认要求在 7 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
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本合同第 条款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
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
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条款第 67 条的规定予
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
如果承包人对本合同第 条款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本合同第 条款下的书面确认有争议
或问题,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 5 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
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 5 天内给承包人及项目建设单位通知,说明保持或变更或撤销此决定
或指示,并给出理由。
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人
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则按合同条款第 67条办理。
更换监理工程师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不能指定任何人替换监理工程师。
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整体转让,未经项目建设单位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其任何部分分
包。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项目建设
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
书面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
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
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
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工程的分包商。
合同文件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都
统一使用中文。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见协议书。
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应免费按规定数量向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工程
施工和设备安装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费用应由承包人自理。
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
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图纸、规
范及其他文件退还监理工程师,除非合同另有具体规定。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免费提供 2 套所有按照第 条由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
图纸、规范及 4 套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
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
承包人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至少保存一套在工地,
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施工进度的改变
凡出现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
或打乱时,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
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
明。
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给承包人根据第 条发出
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
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第 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b)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第 条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
有关上述的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失误考虑在内(当承包人同时承担设计时)。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
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
师批准:
(a)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
及其他资料;
(b)详细的操作、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项目建设单位能操作、维修、
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被监理工程
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第 49条移交。
批准不影响责任
监理工程师据第 条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错误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如果上述项目建设单
位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并且需要对工程修改时,承包人所发生的修改费用应按合同
规定办理。
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进行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
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调试(若有的话)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
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除
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制定
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
即使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
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凡由于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程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承包人给
予一定的奖励。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由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时
可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协议书附件
指在合同谈判时,对合同有着新的修改、补充、删减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合同双方一致同
意后形成的文件。
履约保证及有效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28天内为适当的履行合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项目建
设单位在根据第 条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
书后的 14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人。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
致索赔性质和原因。
现场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承包人提供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代
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
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
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
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检查
和考察、勘验基础上的,并对相关地质等情况充分理解和了解,承包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此
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请求。
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 条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其他
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查阅地点为项目建设单位地
址。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
据资料的复制(印)件。
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
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
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
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承包人不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供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但应对不论任何来
源的资料的整理分析负责。
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一般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
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人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
程师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
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后并经项目建设
单位书面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可决定:根据第 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
单位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
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授权的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 2 条的规定接受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代表
的指令。
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年进度、月进度计划)并抄送项目建
设单位,以取得批准。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a)承包人拟实施工程的顺序;
(b)批准承包人的图纸所需的时间;
(c)承包人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i)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的任何图纸;
(ii)提供通往现场的道路;
(iii)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设备、材料到达现场,及
(iV)获得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道路通行权及批准。
承包人就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提交上述计划。
修改进度计划
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修改计划。若进度计划修改
的原因非由承包人造成的,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汇报。
须提交的资金流量估算表
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季度资金流量估算表,此
资金流量估算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
应每季度对资金流量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
承包人应负的职责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资金流量估算表,并不能免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承包人代表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是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须时,承包人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
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其受权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
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
工程师或根据第 2 条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承包人代表的名字应在现场工作开始
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如果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
收到撤换通知后,在 2 天内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
一位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
(b)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
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在 2天内被替换。
放线
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线。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在监理
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线准确所负的责任,
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线中应使用的基准点。
钻孔和探坑(仅适用于土建工程)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此工
程项目已包括在招标范围中,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 51款规定为这种要求发出指令。
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施工安全措
施计划
。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
(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未由项目建设单位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
故,及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立的
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
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及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
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
进驻现场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所有发运设备及承包人装备进入现场的场地(如果合
同有规定),准予承包人进驻现场,并要求承包人服从项目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
现场土建工程
任何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在现场的建筑物、结构、基础或进入的工具(如果合同有规
定),应按进度计划指出的时间提供。
许可及道路通行权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取得或给予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许工作、道路通行及确认的许
可。
进口许可证
项目建设单位应考虑设备发运及工程完工时间,在合理时间取得设备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需
要的进口许可证。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第 31 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
些作业项目建设单位应:
(a) 全权负责本单位派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
(b) 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第 31 条,如果项目建设单位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他们
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工程的照管
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
项目建设单位接收全部工程后,项目建设单位将负责这些事宜。但:
(a)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人应从
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
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
(b)承包人应对其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
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 49条规定完成。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应负责照管期间,从事第 条所描述的工作,除了第 条所规定的风险及
项目建设单位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
此类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第 49 条及 50 条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造成
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保险赔偿除外)。
因项目建设单位风险导致损失或损害
由于第 条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承包人应按
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来弥补损失或损坏,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保险
项目建设单位的保险
工程是否投保由各自决定,如决定投保,在不限制第 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下,项目建设单位将以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为受益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
工程全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行保险(不包括承包人
设备)。
(b)保险有效期自工地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分段或部分工程颁发了
移交证书为止。
(c)保险范围包括由承包人负责的
1、 由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
2、 承包人在其根据第 49条和 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第三方保险
包括人身伤亡( 款除外)保险及财产( 款除外)损失或损害的保险。保险有
效期直至工程最终验收止。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好保险后,将第 及 款下的保单复印件交给承
包人。
承包人的保险
工程是否投保由双方约定。如决定投保,在不限制第 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下,承包人将以承包人和项目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名义投以下保险:
承包人设备及财产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及财产投全保。
工伤事故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
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分包商已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则本条款前述的承
包人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有关的
保单及保险金支付收据。
承包人应在办理保险后,将第 及 款下的保单复印件交给项目建设单
位。
交叉保险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均适
用。
保险的完备性
项目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根
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向另一方提交保险单。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承包人或项目建设单位未能遵循合同办理的保险,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
部损失及赔偿。如果按合同约定不投保时,双方的损失自行负责。
遵守法律、规章
承包人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方面,遵守:
(a)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其他相应的规章;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对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
度。
承包人应使项目建设单位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
任。但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
其他义务
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
其他遗迹和物品,就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国家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监理
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
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后,决定:根据第 44 条规定
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及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知识产权
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
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
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如果有的话)。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在合同要求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
对:
(a)公众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
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因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无关。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人或其
任何分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
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
运输尽量限制,不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人设备或
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免除项目
建设单位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项目建设
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
赔。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尽管有第 条款规定,如果在运输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或运输责任的材料和设备时,对通
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损坏或接
到被授权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项目建设单位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
水运
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条件下,本条上述各款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
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
意包括船舶。
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机会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合理机会:
(a)项目建设单位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人,及现场管理人员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能雇用的任何
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项目建设单位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
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人。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据第 条款,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
(a)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
或
(b)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或
(c)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监理工程师应据第 52 条决定核准增加的费
用,该费用由被服务方承担。
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
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
需要的临时工程。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
包人
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
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
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位置。
劳务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
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
承包人应安排好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
承包人的外籍劳务及职员
承包人应按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合同的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
(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和食宿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承包人及其
分包商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
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工地规则
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将制定工地规则,并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这
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人应加强对现场工程物资(包括拆旧物资、工程余料等)的监督管理,采取一切合理
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
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供水
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的饮
用水和其它用水。
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商、代理商或雇员从事任何此
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武器弹药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
许或容忍上述行为。
工作时间
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应允许承包人在此时间连
续进行工作。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商议后,可指挥在其它时间完成该工
作,除非它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成为按完工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工作,其额外费用及其利
润应列入合同价中。
劳力及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递交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
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人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监
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
承包人设备的此类报表。
安全员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
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事故的发
生。
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的
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事故报告
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其详细情况书面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
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
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和设计要求,及;
(b)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定其
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c)按国家规程规定的有关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
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
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则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
部试样。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以使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标价。
未规定检验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
(b)(尽管规定或指明了)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
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检验。
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则有关
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第 条款的规定办理。
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第 条款规定,本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
后,确定:
按第 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工期延长,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承包人提供货物和材料(设备):
招标文件中如附有“项目建设单位可供材料(设备)一览表”时,承包人可选择使用。如
果
承包人选用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则:
(1)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材质(规格)及指定的地点供应上
述材料(设备);及
(2)该种材料(设备)应被认为已由承包人选定和使用,并应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
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负责,如因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工程具体要求
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36.7工程废旧物资及其他材料和设备
工程废旧物资及剩余的和维修更换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监理,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回收。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处理的,
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乘以结算时的市场价格扣减。
操作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
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所的权
利。
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若有的话)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
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应为
监理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
定的
承包人的义务。
检查、检验日期
承包人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监理工程师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
参加的检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
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
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人立
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适当、合法有效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参加检
验,他应承认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准确的。
拒收
如果根据第 条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好准备,或
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工
程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
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
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
起项目建设单位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所需
的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将向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
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
的委派都应按照第 条款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工
程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应(在 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隐蔽工程的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
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
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
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
要,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隐蔽工程的复查
当监理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
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复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第
条款规定予以复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建设单
位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
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项目建设单位。任何其它情况下及经
复查隐蔽工程不合格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这种复查之前应得到项目建设单位的
批准。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
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支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i)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ii)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并
重新建造。
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行上
述指令时违约,则项目建设单位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
由此造成的费用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后决定,并由项目建设
单位向
承包人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
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暂时停工
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
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
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停工前应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或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监理工
程师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 条款规定的任何风险),应
按第 条款的规定办理。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第 条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及项目建设单位
协商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决定:
根据第 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暂时停工持续 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
起 84 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 条款的
(a)、(b)、(c)或(d)四种情况,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从监理
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 28 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
得到此项允许,则
承包人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
视为第 51 条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监理工程师,但承包人也
可以不采用上述两种措施;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项目建设单位违约,据第 条
款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 及第 条款处理。
开工及误期
工程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
现场的使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随时使用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人使用的顺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
人使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第 14 条
规定的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
开工及进行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随工程的进展,使
承包人进一步使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
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未能按期进驻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第 条款规定让承包人按期进驻工地,使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支付
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协商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决定:
承包人按第 44条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有关费用,承包人还应以自己的
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应另行申请,以供项目建设单位批准。临时工程用地
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
用地范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给承包人,未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
人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附加临时工程用地指原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不包括的临时用地。
竣工期限
所有按合同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第 49 条规定,在从开工日
起计算的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 44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项目建设单位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申请
延长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项目建设单位
协商并取得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 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b)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 28 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 28 天内,送交第 条款(b)中
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 28 天递交监理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事件
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递交监理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在收到
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在 7 天内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工
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人
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情况外,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夜间进行施
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
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
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
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
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
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了执行监理工
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人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
行作业。如果
承包人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项目建设单位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将向承包
人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误期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第 49 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第 43 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
何部分工程,则承包人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支付专用合同条款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
所致的赔偿费(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
日期自相应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
日的日数。在不使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项目建设单位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移交证书,则在
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赔偿费的
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
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竣工奖罚
承包人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前提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竣工
奖励,否则规定处罚。
提前竣工
当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提前竣工时,承包人按此要求提前竣工,则项目建
设单位应视情况给
承包人一定的补偿费用,数额协商确定。对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当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工
程师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具备条件时,可约定提前竣工,但不增加合同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要求,承包人自动提前完成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则项目建设单位不增
加合同费用。
检查、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
检验的通知和时间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给监理工程师通知,他将准备进行竣工检验(试验)的日期。除非另有
协议,检验应在上述日期以后 14天内,按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的日期进行。
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被如此要求后,未能指定一个时间,或未能按指定时间、地点到场,承
包人应有权进行检验。检验应被认为是监理工程师在场进行的。
检验和返工
承包人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
求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
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
改的费用。非承包人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上述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上述检查、检验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则检验的必要
性,须经各方同意。无论检验合格与否,均不发生费用问题,适当顺延所涉及的工期。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名称、验收时间、
要求及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便利条件。
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
收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来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
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
蔽的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
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
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
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条件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
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
到约定条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则承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的原因,诸如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使工程未达到约定的质
量条件,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予以返工、修改,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工期相应
顺延。如承包人无力予以修改的,经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后,该部分可不列入评定质量
等级之列。
工程竣工验收
第 49条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生产必须满足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和行业相关规程与标准。
保修
第 50条
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指:
每个单项工程均从移交项目建设单位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建筑工程保修期: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 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协议书》中约定。
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
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条件下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应在竣工日期以后 10
天内予以完成。
(b)按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 14 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期终了之
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之处。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规定的任何义务时。则所有按第
(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则应据第 52 条
决定一笔金额增加到合同价中,但应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项目建设单位有权雇用
他人从事此等工作并付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
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均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承包人索取,或由项目建设单位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
款项中扣回。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更换
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程不
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年
(月、天)数。
(b)当发生第 40 条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将不
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合同签订之日确定)后合同规定的年(月)数以上时间发生
的缺陷。
承包人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作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可指
示承包人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
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
项目建设单位。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
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本
文第 50条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
缺陷责任证明
当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缺陷责任期已经到期,承包人已经满足合同中或那一部分对缺陷的
义务,监理工程师对此应在 28天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证明书。
变更、增加及省略
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条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经设计认可做出任
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人
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
(f)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g)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第 52 条规定估价,变
更费用按 52 条规定执行。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
则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重大变更决定前应报请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一般变更应征得
设计单位的同意。
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执
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
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变更命令程序
在第 款条的任何变更命令之前,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变更的性质及类型。
在接到上述通知以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a)如果有需要对完成工程的描述,及其执行进度,及
(b)根据第 条款或任何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必要的修改
建议,及
(c)承包人对变更工程量和费用的统计。
在收到承包人意见以后,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承包人进行应有的磋商后,尽快
决定变更是否进行。
变更的估价
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有关第 51 条规定的变更及据第 52 条(为此条起见定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同
价的增加,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费用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费用,则合同中的单价及费用只要合理可作
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上面情况均不成立,在与承包人及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后,由监理工程
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
合的单价或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单价和费用的变更
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
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项目的单价或费用由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
适用时,则在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协商后,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和费用。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成本记录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受指示进行每一次变更,在确定其合同价格调整前,承包人应保持
进行此变更的成本及延长时间的记录。此记录应在所有时间分别被监理工程师检查。
索赔程序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
事件首次发生后的 14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第 条款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希望提
出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是必要的,在不必承认项目建设单位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
在接到第 条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留记录(由
于是合理并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
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
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第 条款规定的通知后的 28 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送
交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数额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
发生的情况下,这一帐单应看成临时帐单,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
以临时帐单的形式,送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证实材料及累加索赔款额,并在这种影响
因素全部结束后 14天内递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帐单。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帐单的复
制件。
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根据同期记录
(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第 和 条款规定的注释)决定的款额。
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后,能够确定
此款额,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第 60 条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
何付款。如果承包人所能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
的索赔。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人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研究承包人索赔要求,并在收到承包人的每一次索
赔要求的全部证据和账单后 14天内向承包人作出明确答复。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该
工
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但监理工程
师不得无理拒绝),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
员、劳务、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项目建设单位不对损坏负责
除第 20 条和 65 条提及者外,项目建设单位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
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清关
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
人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清关手续(若有的话)。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人设备按合同规定搬离再出口时,在承包人提出
要求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若有的话)。
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
根据 63 条规定,发生合同终止时,为保证能继续使用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人设
备,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设备带出现场,除非有一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该协
议包括一项规定: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 7 天内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
据 63 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授权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人应将这些设
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给项目建设单位,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
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费用。
用于第 63条的费用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按 条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项目建设单位按这一协议
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税),应认为是根据第 63条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
费用。
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当承包人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他方法),应
加入与本款相同的分包商带入工地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条款。
不意味对材料批准
本条款的执行不意味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
时候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计量
工程量
工程量投标方依据施工图纸自行计列,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
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应计量的工程
除非采用单价承包,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第 60
条规定支付给承包人。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通
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
(a) 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
(b) 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
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
性工程进行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
项工作时,应在 14 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在双方取
得一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时,应认为
这些记录
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
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
查后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
方面,以求监理工程师作决定,在接到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
录和图纸。
计算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包干项目明细表
为提交根据第 条款规定的报表,承包人应在合同签定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包含在投标书中的每一包干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审查,由项目建设
单位的批准。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此供工程任何部分的
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监理工
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款规定由监
理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监理工程师应将
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
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 52条规定决定的与上述相应价值的金额。
(b)由于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商。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第 条确定并支
付。
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
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单与收据等。
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可能已由或将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
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及其他人员,
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
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商,并在
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对指定的反对
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雇用其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商或雇
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a)分包商将对承包人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同
的内容,其对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
于分包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及所有费
用;及
(b)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
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指定分包商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
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工程
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应包括在任
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
人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商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及所有费
用。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
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费用。
(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人提供有关劳务费用或由于监理工程师按本文第 52 条
确定并按本文第 条款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与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
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
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
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证书
在根据第 60 条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商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
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证明,证明
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商的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
除质保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 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他有合适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及
(b)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商,项
目建设单位应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
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质保金,并以冲帐方式从项目建设单位应付给或可能
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监理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项目建设单位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人的
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
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证书与支付
预付款(见专用合同条款)
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工程师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一份复
印件送承包人):
(a)已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b)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了履约保证;
(c)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格式的预付款保函。该保函在工程量完成 50%时失效。
月进度款
月进度款包括:
(a)合同价扣除预付款和质保金后的金额,乘以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百分比得到的金额;
(b)第 (b)款中的款项。
月进度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工程师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月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将
一份复印件送
承包人:
(a)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之百分比;
(b)按第 款的增加付款证明;及其他付款申请及申请的详细理由。
额外工作款
任何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合同价之外的款项。
质保金
合同中规定的数额为(5%)合同价的金额。(合同金额 10万元以下不设质保金)
质保金的支付
工程保修期满后 28 天内,监理工程师开具质保金支付证书,并将一份复印件送承包人。
但,若根据第 50条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工作,监理工程师有权拒开证书。
对支付证书的修改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生的证书,并将修改理由递交项
目建设单位及承包人。
申请最终付款证书
据第 款规定在发出保修证书 7 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形式提交一份申请最
终付款证书报告及其它辅助文件供监理工程师参考。报告应详细说明:
(a)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工程的价值,和
(b)承包人认为按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追加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够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应提供监理工程师可
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
结清
在提交申请最终付款报告时,承包人应给项目建设单位一份书面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
付款报告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监理工程师。但该结清单只是在根据第 款颁
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 款提及的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人
之后才能生效。
最终支付证书
在收到最终付款报告和书面结清单后 21 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最终支付
证书,复印件送承包人,表明:
(a)监理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但是否应支付款项给承包人及款
额仍需由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审核、确认;
(b)在对项目建设单位以前支付过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除第 47 条外)项目建设单位
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
给项目建设单位的余额(如有的话)。
支付时间
在监理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颁发的任何中期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款额,在该中期证书被递交项目建设单位后 28 天之内或在第 款提及的最终支付
证书递交项目建设单位后 28 天内由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审核,在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结算同
意、满足付款条件后支付给承包人,但受第 47 条的约束。若项目建设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支付,则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同期国内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
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人根据第 69条享有的权利。
支付地点
项目建设单位向承包人的支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中。
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项目建设单位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
行:
(a)在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例的
形式进行。
(b)对于根据第 47 条的违约赔偿费(如有),支付应以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列明的
市别和外币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
项目建设单位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付款报告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整个工程的移文证书发出之后)以
及第 款提及的最终付款报告中已经包括了索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不承担任何有
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任。
仅凭保修证书批准
只有据第 62条规定的保修证书才能被视为构成工程的批准。
保修证书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项目建设单位,将一副本递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
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合同已经结
束。保修证书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满后的 14 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
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一个保修期满或根据第 50 条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
已完成并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但保修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 条
款规定的第二部分质保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未尽义务
尽管保修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项目建设单位仍应对在保修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
行保修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
仍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补救措施
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为合并或改组
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与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
债权
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
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
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
了承包人的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
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时,涉及承包人及财产,或与第 条款规定相违背;或
对其货物征税;或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给项目建设单位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监理工程
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i)未按第 条款规定开工,或
(ii)在接到第 条款规定的通知后 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未继续进行施工,或
(c)在接到第 条款规定的通知或第 条款规定的指令后 28 天内,未遵照执行,
或
(d)尽管在此之前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e)与第 条款相违背,
则项目建设单位在通知承包人 14 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
合同给予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建设单位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
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
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项目建设单位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
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将所得视为据合同承包人转给项目建设单位的
款项。
终止日的估价
在项目建设单位进驻并终止雇用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单
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
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
或理应得到的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保修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监理工程师
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名下
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项目建设单位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
何款项(包括损失费),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
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
时原应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此项款额
应视为承包人欠项目建设单位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协议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监理工程师在按第 条款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 14 天内指示,承包人
应将其签署的为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的提供和或为履行合同实施任何工作的任何协议的
利益转让给项目建设单位。
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
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
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监理工程师
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项
目建设单位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
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
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承包人追索、扣回,并由项目建设单位
从付给或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项目建设单
位。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6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
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
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
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由监理人按合同确定。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项目建设
单位和
承包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承包人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
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还应
将他的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
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
时,他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且只要合理可行,他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
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将他的任何建议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
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任何增加的费用。
对承包人的付款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人有权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按照合同所
完成的工程的费用包括在临时支付证书中。如果承包人在遵守第 条款的规定时支出了
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根据合同规定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决定并加入合同价
格。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及返回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 182 天,则尽管延长了工期,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包人
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 28 天后生效;若在 28 天的期
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终止;如果根据本款或第 款终止合同,项目
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以及:
(a)已完成的且其价格在合同有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b)为工程订购的,且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
用;由项目建设单位为之付款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产(项目
建设单位亦为之承担风险);承包人应将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交由项目建设单位处置;
(c)为完成整个工程,承包人在某些情况下合理导致的非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任何其他费
用或负债;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如果根据法律,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的履约,则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应与根据第 条款终止合同时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相同。
解除履约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
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
第 65 条规定终止时,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 65 条规定的
应付款额相同。
争端的解决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
由其产生的,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
后,包括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
监理工程师及抄送另一方。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如果项目建设
单位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不满意,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包人在 14 天或
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监理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述规定对争端
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按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有关的争端开始仲
裁。按
第 条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友好解决
在按 条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好解决并经上级
机关调解无效后,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友好解决,仲裁应在
通知书发出后的第 56天以后方可开始。
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
(a)如果监理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 条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
力;以及
(b)未能在第 条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则可递交仲裁,仲裁地点及规则由双方商定。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
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理工
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
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第 条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
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
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第 条款规定将该违约提
交仲裁。第 和 条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尽管如此,不论上述内容如何。争端的解决原则
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难以解决,可按电力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向电力行业项目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若仍无效,可据合同规定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通知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
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本合同条件第 条款中规定的
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该类地址,凡按本条款地址或电传、传真号码发给承包人
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正常发出之日即为已合法有效送
达给承包人。
致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
传真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 条款中规定的地址。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 14 天通知另一方后,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
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项目建设单位的违约
项目建设单位的违约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 条款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 28 天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款项
(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b)无理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需要的批准;或
(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外。
承包人有权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
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到达项目建设单位 14天后生效。
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承包人在第 条款规定的通知到达项目建设单位 14 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
条款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 66
条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
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第 条款规定承包人对利益的权力及据第 条款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项目
建设单位未能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第 条款规定的期满后的 28 天内,支付给承包
人应得款项(除去合同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人在通知项目建设
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后 28天内,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
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按合同第 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项目建设单位。
复工
如果在根据第 条款通知后,承包人暂停了工作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项目建设单位随
即支付了包括第 条
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那么承包人据第 条款的权
利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法规的修改
后继法规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书递交截止日前 28 天之后,包括中标、合同签订及整个履行期间,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或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其他合法机构
的规定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采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
用发生了合同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
和项目建设单位协商后予以决定,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
项目建设单位。
税收
中国政府对项目建设单位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项目建设单位征收的一切税收由项目建设单
位负担。
中国政府对承包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人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人负担。
征发税收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人将予以考虑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前
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与规章。
贿赂
贿赂
如果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
任何贿赂,礼品、赏金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项目
建设单位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则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并终止雇
用该
承包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可依据第 63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保密
保密的细节
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和获悉的与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的任何商业秘密、
保密信息等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此为合同目的之必须。在没有得到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
程师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和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的任何商业秘密、保
密信息等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
总承包人的责任
关于分包问题的补充
本工程的承包人或承包方式不采用联营方式。
如果承包人委托分包,本合同的履约责任由总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商的管理办法详见合同
条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第 条和 条及第 条。
在承包人所承包的项目中,即使在签定合同后,项目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有权将一些
非主体项目指定分包给其他分包商,此时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办理分包手
续。
出版、广告
出版与广告
(a)没有项目建设单位的预先批准,承包人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
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这一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
出版应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b)承包人不应在工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人在工
地上张贴的所有通知应先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立即
撤除这些通知。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概述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化或补充,或提出的替代办法。
(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与通用合同条款相同,专用合同条款替代通用合同条款。
(2)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中不含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专用合同条款为新增补充条件。在通
用合同条款条文中增补内容的方法以此类推。
(3)专用合同条款编号数字节(以圆点隔开的数字为数字节),比通用合同条款数字节缺
少最后一节而其余节相同,本条专用合同条款替代通用合同条款中前几节数字与本专用合
同条款编号相同的所有子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只在条款编号后的下横划线上填写内容,该内容应填写于同编号通用合
同条款的条件中划有下横划线处,该条通用合同条款其它内容不变。
定义
项目法人名称: 。
项目法人地址: 。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
项目建设单位地址: 。
工程现场地址: 。
承包人名称: 汕头市高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公园路 23号 。
监理单位名称: 。
监理单位地址: 。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工程师在履行下述职责前需取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1)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事件处理作出决定前;
(2)有违背初步设计原则的决定作出之前;
(3)事件处理的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4)事件处理的结果需要追加投资时;
(5)处理重大设计变更前;
(6)工程进行过程中需要分包时;
(7)事件处理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8)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合同文件,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
包人的义务。
分包
附: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
词义解释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严禁细项
严禁承包人非法转包:
严禁承包人在承包基建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
严禁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单位。
严禁承包人、分包商违规分包:
严禁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严禁承包人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或
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
严禁承包人将基建主体工程的施工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
严禁专业分包单位再次进行专业分包;
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再次进行分包。
备注:
(1)配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配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配
电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
(2)允许专业分包的非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和消防、计量、特殊调试、通信等要求特殊
专业资质的工程。
4.严禁以包代管
词义解释
以包代管:是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通过将责任和权利等以合同形式分包给其他单
位、企业等,发包方对施工组织、安全、质量等未进行有效管理。
严禁细项
严禁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部不到位,任由承包人施工。如现场监理缺位;
严禁承包人以包代管,不配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和造
价管理不到位,任由分包单位施工。
4.严禁“皮包公司”、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
词义解释
皮包公司:是指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或
集体。挂靠、借用资质: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或者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
为。
严禁细项
严禁“皮包公司”承包工程。工程中标单位一旦被发现其为“皮包公司”,即取消其中标
资格;承包人不得将专业施工和劳务作业分包给“皮包公司”;
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有资质企业承揽工程。承包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其挂靠单位
(常以分公司名义出现)施工;
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借用他人的资质承揽工程。承包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让无资质的单位
以自己名义施工。
严禁未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开工作业
词义解释
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是指施工生产中,为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严禁细项
严禁承包人在未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电网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基准风险指南》,开展项目风
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定级的情况下开工作业;
严禁承包人在未执行项目建设单位《电网工程建设安全施工作业票》,未办理安全施工作
业票的情况下开工作业;
严禁承包人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开工作业。
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词义解释
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
动。
严禁细项
严禁承包人人员无证上岗,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机械设
备管理员、材料员等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
严禁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包括未经政府相关安全主管
部门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的人员。
总说明
(1)分包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分包管理执行“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公司基建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的通
知”(南方电网基建[2011]24号)。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
别转给其他单位。
(4)主体工程禁止转包或分包(配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配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
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配电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等工
程)。
(5)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专业分包。
(6)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
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
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7)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
的专业工程和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
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8)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
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指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1)专业分包单位应在工程所在地电网公司履行诚信备案手续或已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
任公司建立资信档案。
(2)非主体工程分包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单位不得将任务再行转包或分包。
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指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
包商完成的活动。
(1)施工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建设单位
(发包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
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能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3)劳务分包商组织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接受施工承包人及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发包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4)禁止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人组织、指挥及带领的情况下独立承担重要的施工
作业。
(5)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合同项内的工作内容再进行分包。
违约处罚
(1)如发生违规分包,限期废止分包合同,责成承包人立即组织自身力量投入工程,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2)如发生转包,项目建设单位将中止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收回承包人的全
部工程任务,项目建设单位所供物资,由原承包人向新的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并有权扣
除原承包人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如果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
原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发生分包单位再行分包,应终止违法分包合同,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扣除承包人 50%
履约保证金,如果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因
此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4)如发生劳务分包单位再行分包,应终止违法分包合同,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扣除承包人
50%履约保证金,如果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
因此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技术条件、规范、图纸
第 款
技术条件、规范、图纸应使用中文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图纸的日期:开工前提供。
项目建设单位免费提供图纸的份数:陆份
项目建设单位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及费用:本工程图纸、技术资料不准转移给其他单位
和工程使用。
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份数:自行向项目建设单位定购,费用自理。
承包人的责任
第 款
(1)承包人应遵守《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的要求。
(2)承包人应遵守《南方电网公司基建承包人日常检查考核扣分工作实施指南》,每月累
计扣分处罚方式按该指南执行。
(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南网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如若违反相关条款,承包人
自愿接受发包人相关的处罚(如通报批评、承包人考核扣分、停止投标资格以及依照合同
额相关比例进行扣罚)。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四步法”、“八步骤”、“5S”管理,规范 PPE 管
理,形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化。配合建设单位日常检查扣分工作。深化 WHS、施工作业指
导书和验评标准的现场应用。
第 款
承包人负责按下述要求完成的工程项目:
(a)严格按照发包方对施工复测的要求完成施工复测相关工作。开工前,必须严格按
照施工图进行复测。
(b)施工范围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发生越线施工或因越线施工引起的一切矛盾
和纠纷,否则引起的后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c)因工程建设引起,使周围耕种土地原有灌溉系统遭到破坏的恢复是承包人的承包范
围,应认真、彻底、不遗留任何问题的解决好;
(d)施工之前要认真查阅设计和有关资料,确认有无地下管线;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
承担。
(e)线路工程架线时跨越电力线、通讯线、铁路、公路及堤防、水库附近基础施工的申请
手续,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架空线路部分)
(f)线路参数的测量、线路投产时的绝缘测试及核相、启动方案的编写等由承包人负责;
(架空线路部分)
(g)与市城规、市政、园林、交警、城监、公路等部门联系办理施工许可的申请手
续,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电缆线路部分)
(h)电缆试验、电缆线路投产时的电缆交流耐压试验及核相、启动方案的编写等由承包人
负责;(电缆线路部分)
(i)设备、器材该进库的必须要进库存放,库房必须满足设备、器材保管的要求;
(j)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对外的交涉与纠纷,以及所造成的损失,除招标文件中有明
确规定者外,均由
承包人自行解决。如确需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协调时,协调解决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仍由
承包人承担。
(k)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工程所在地电网公司配网工程管理系统中录入数据,移交
工程的电子化资料,并按网公司造价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报表。
(l)其它:承包人应遵守《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的要求;遵
守《南方电网公司基建承包人日常检查考核扣分工作实施指南》,每月累计扣分处罚方式
按该指南执行。
第 款
施工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应符合《南方电网公司基建项目造价信息化规约》要
求,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业主项目部结算管理样板点实施指
南(试行)》的规定进行完工工程量和甲供物资量的确认;在工程竣工投产后及时提交工
程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依据资料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
合理化建议
第 款
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用,从而降低工程造价,并经监理工程师
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则项目建设单位将根据情况,酌情给承包人以奖励。
履约保证
第 10款
(a)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为: 天数与合同有效期相同。
(b)履约保证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5%,计为: 元人民币。合同价 50 万元以
下的,不需要履约担保。
(c)履约保证的提交时间:在正式合同签订后 30天内。
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 款
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开工报审表》中的开工必备条件向项目发包人或
监理工程师提交下述文件:
(a)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进度计划要求。
(b)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c)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d)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e)《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f)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钢要》
第 款
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月度资金流量估
算表。
承包人代表的语言能力
第 款
承包人的授权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汉语(普通话或接近普通话),或应提供口译人员,如
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授权代表不能流利地使用汉语(普通话或接近普通话),承包
人应有一名胜任的口译人员随时在工程现场,以确保指示和信息的正确传达。
复测(仅线路工程)
第 款
承包人应负责
(1)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部门给定的地面原始基准点复测线路,包括线路中心线、档距、
塔位标高、局部地段的断面(如有必要)、塔位十字断面(如有必要)、重要交叉跨越
等。
(2)按上述,正确补设遗失的塔位中心桩。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任何线路段、任何塔位的位置及其它尺寸、方向有误。承包应以自己
的费用纠正。承包人应仔细保护线路塔位中心桩和测量参考桩,随时补设遗失的测桩。
文明施工
第 款
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包人
将按《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标准表式(2011年版)》给予评价。
本工程的施工临建等设施设在围墙以内的部分,在竣工交接验收前,承包人应以最短的时
间将其拆除清理完毕,不得留下任何临建的痕迹。若施工时临时占用了将来的运行用房,
只能用于工作,不能用于住宿。使用后应立即清理打扫完毕,若对房间原有的设施有所破
坏应立即恢复。
.
承包人应积极参与工程所在地电网公司对参建单位的评价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 款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a)设计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
(b)工程地质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c)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计划应在开工前完成,包括项目开工文件(国家文件和地方文件)、工程建设允许用地
文件等。
(d)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及交验要求:开工前书面提供。
(e)设计交底的时间:
线路工程:具体时间安排在相应项目施工之前半个月前完成。
配电站(开关站)工程: 。
通信工程: 。
(f)建设场地准备:为配合施工和运行安全所需要进行的建筑物拆迁、电力线、通信线及
其他障碍物拆迁、通讯干扰问题的处理工作。
工程保险
第 款
项目建设单位的保险责任:
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 22.1款
承包人的保险责任: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设备和材料的搬运
第 款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的交货地点在临时仓库。承包人必须设置相应的临时仓
库,所设的临时仓库应具备汽车送达、吊车作业的条件。承包人负责进行卸车、到货验收
(到货验收包括清点数量、验品种、型号、规格等常规验收以及质量验收)。
临时仓库的设置和管理需满足《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仓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和
要求。
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
第 34条
承包人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地区同类商业或工业现行标准
和条件。在无当地固定标准可参照的情况下,承包人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
低于从事商业或工业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工程相似的环境下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
守的劳动条件。
健康与安全
第 34条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与工人的安全,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
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
承包人负责,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营地住房区和工
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需设备、备用品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
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
承包人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监理工程师可能随时指示承包人提供关于人员
安全、健康的报告。
承包人必须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基建工程安全风险
管理规定》等制度的有关要求,依据电网工程安全基准风险指南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
相应的控制措施,加强落实,降低安全风险。
承包人必须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基建工程安全风险
管理规定》等制度的有关要求,依据电网工程安全基准风险指南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
相应的控制措施,加强落实,降低安全风险。
消灭病虫害措施
第 34条
承包人应自始自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在现场所雇的职员和工人免受病虫害、老鼠和
其他害虫的侵害,减少对健康的威胁以及由之造成的普遍的危害。承包人应向职员和工人
提供预防疟疾的适当的预防药品,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池污浊。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卫生
部门一切有关规定,特别是安排用经批准使用的杀虫剂对所有在建现场的房屋进行彻底喷
洒,对这一处理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
食物供应
第 34条
承包人为了合同之目的及与合同有关事宜,应安排向其职员及工人或其分包商供应足够
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
供水
第 34条
承包人根据当地条件只要合理可行时,应在现场为职员和工人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他生
活用水。
节假日及宗教习惯
第 34条
承包人在处理其职员与工人的一切事务时,应对公认的节日、休息日、宗教习惯和其他习
俗应依法进行。
安全员
第 35条
承包人应在工地上指派专职的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及防止所有职工人身事故的发生。这一
工作人员应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事故报告
第 35条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
工程设备及工艺
第 款
线路工程:
(1)架空线路工程要求全线用一般放线架设。
(2)凡现场地形条件允许时,首选商品砼,现浇混凝土施工应采用机械搅拌和机械振捣。
(3)现浇混凝土需掺合减水剂与添加剂时,必须经过试验,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并向项目建
设单位提交专题报告,得到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
(4)采用过氯乙烯薄膜进行混凝土养护时,需要进行试验和培训。同时要有一定的工艺措
施和具体要求。
(5)电力电缆敷设时应考虑采用电缆护套牵引敷设,减少电缆敷设过程中的浪费。
(6)带电作业施工,施工费用按带电作业施工,施工费用按广电东行[2015]19 号—关于印
发《广东省电力行业 10kV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5版计算。
配电站(开关站)工程:
(1)对重要设备安装调试,需至少提前 2 天通知监理工程师,调试全过程监理工程师代表
在场,并作详细记录。
项目建设单位供货范围
第 款
项目建设单位的设备及材料供货范围是:
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施工设计图,主要设备材料清册中所列的甲供设备及主要材料见《招
标文件》中招标人供应设备材料费用清单,其余设备、材料采购由承包人负责。
开工
第 41条
开工的先决条件:
(1)业主项目部已成立;
(2)项目已核准批复;
(3)工程的监理、施工单位已确定;
(4)建设资金已落实;
(5)施工图纸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6)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
(7)施工组织设计已通过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审查,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设单
位;
(8)工程各项管理制度已经制订,并可以落实到工程实施中;
(9)基础施工图已经过会审;
(10)基础及接地施工的技术资料已经完备,并在施工人员中进行了技术交底;(仅线路
工程)
(11)基础材料沙、石、水泥、砼配合比、钢筋等,已经过检查和必要的试验并且合格;
(12)基础材料和加工预制件已经落实,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13)工程组织机构、劳动力配备和特殊工种的培训能满足施工需要;
(14)基础、运输施工机具已到达施工现场,状况良好;(仅线路工程)
(15)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6)施工驻地、材料站已布置妥善,生活、通讯设施基本配套;
(17)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的施工注册已经完毕。
(18)承包人需在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提交完整、合格的项目开工资料,并通过建设单位审
核。
承包人施工准备完备后,应提交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程师审核合格后报项目建设单位批
准。
临时用地
第 款
承包人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误期赔偿
第 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按该单项工程相应的合同价 %扣减,最
高罚款不超过单项合同估价的 10%。
项目建设单位并有权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
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如延误
合同工期达 1 个月,项目建设单位除按上述原则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有权终止合
同。
提前竣工
第 款
项目建设单位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书面要求承包人比原合同工期规定的时间提前竣工时,项
目建设单位将给以承包人适当的成本补偿,数额由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确
认。提前竣工(已通过验收合格)奖励金额为:比规定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该单项工
程相应的合同价 %,最高奖励不超过 5万元。
检验和返工
第 款
承包人发生不影响使用功能的一般性施工质量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费用由责任方
负责;当发生特别严重的施工质量事故时,项目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对
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项目建设单位并有权要求
承包人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受损失费用的 50%。
工程资料移交
第 49款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归档整理作业指引手册的归档范
围移交,并确保项目文件完整、准确、系统。
1、工程竣工后 30天内,移交修改后的竣工图三套;
2、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的各种资料和记录必须齐全,装订整齐,一式三份。
3、各种施工记录必须按原始记录填写,经驻现场监理工程师中间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
4、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文件、设计变更单、签证
单、开竣工报告及其他记录等,一式四份(含电子版一份)。
5、以上所有资料均应按电子化移交的相关规定提交电子化文件。
为保证配网电子化移交数据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配网电子化移交工作时间作以下
要求:
(1)对项目工程主体完工、验收与投产送电为同一天的配网工程(如一些停电技改项目、停
电当天敷设电缆接入的环网项目等),要求在送电当天完成电子化移交流程的全部环节
(包括配网工程管理系统竣工验收申请、配合测录单位完成在配网生产管理系统中电子化
数据的录入、审核等)。
(2)对于施工周期长,工程主体完工与工程竣工投产之前有明显时间间隔的项目(如台区、
配电房、变电站出线等项目),按正常流程在完工后申请验收,完成验收后进行电子化移
交,但必须保证送电前完成整个电子化移交流程。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第 款
投产后的合同保修期内若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应按合同中的保修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
保修,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安排或没有完成保修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安排修
复工作,其费用可从质量质保金中支付,其最高额一般不超过工程质量质保金。
缺陷责任期为:缺陷部分按缺陷消除之日开始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 50.1款下的规定。
保修期为:计算起始日期为工程竣工移交正式投运之日,截至日期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50.1款下的规定执行。
在暂时停工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的持续不得超过在工程设备本应交付(但由于
此暂定而未交付)之日以后的 365天。
若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立即投运,承包人负责免费保管,时间为半
年。在此约定时间以外的承包人的保管,项目建设单位单位另行付费,价格由双方协商确
定。
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档案实行责任追溯,并直接追溯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工程档案需
要整改时,承包人应当履行整改义务。
变更的估价
定额计价模式
第 款估价的基本原则
中标合同(含投标文件)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已有的价格如出现明显不合
理(指合同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及现行定额水平
±20%以上)的单价和费率,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的单价和标准执行。
第 款单价和费用的变更
本次中标合同中,因建设需要取消的分项工程项目,按中标合同价款中的相应费用减
少合同价款;因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委托投标人开展属于本工程的相关建设内容但在本次
承包报价范围以外的建设费用,依据第 款的估价原则增加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而降低工程成本,履行专用条款第 款。承包人因自身施工
原因引致造成的、施工规范及施工工艺要求的、自己认为必须应做到的并征得设计、监理
工程师同意的设计修改而造成的费用增加,项目建设单位不予支付。
本次中标合同价款中为包干价的,一般不予调整;中标合同价款中的漏项、错项结算
时视为已包括在其他工程子项的报价中,不予调整。除非是以下情况:
(a)经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一项工程(指《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
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
(国能电力[2009]123 号)附录 A(表 、、)的项目划分表中编号的最末一
级)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依据第 款的原则估价后,经济数额超过 H 万元及以上时,此
时调整原则为双向互调,但只针对该项工程超出 H 万元部分进行增减调整,与其他项工程
无关。否则不予调整。上述 H值可下表查得[H值按下表第 3 确定]
合同一项工程中标价 B
(万元)
B<10 10≦B<50 50≦B<100 B≧100
( 1
)
H(万元) 1 2 3 5
( 2
)
H为 B的(%) 5~10 5~10 5~10 5~10
( 3
)
H 0 0 0 0
(b)设计变更管理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第 款变更的费用累计一般变更的费用增减额的累计数(一项工程变更工程量变化
金额在 H 万元以下),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而作的成本记录计算仅作为考核设计质量之
用,不调整合同价款。本次中标合同价款中如为按实结算的,按经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
程师确认的结算工程量,依据第 款的估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清单计价模式:
第 款估价的基本原则
1、一般规定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a)法律法规变化。
(b)工程变更。
(c)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d)工程量清单缺项。
(e)工程量偏差。
(f)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
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3、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
同期支付。
第 款单价和费用的变更
1、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电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
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引起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a)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如该项目的综
合单价出现明显不合理(指合同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及现行定额水平±20%以上),项目建设
单位有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原则及项目实施期间的信息价重新组建综合单价。
(b)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项目的综合单价。
(c)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
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d)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整等取
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
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
包括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
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
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
造价增减变化的,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
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
第
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第 条的规定,在承
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
准后,按照 、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结算时采用该项目的综
合单价;如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出现明显不合理(指合同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及现行定额水平±
20%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原则及项目实施期间的信息
价重新组建综合单价。
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总价项目(或系
数〉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6、冬雨季、夜间施工增加费
如项目属冬雨季或夜间施工,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可计算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或夜间施
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或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按投标报价规定的计价原则计算。
7、合同价的调整
依据本款的原则估价后,经济数额超过 H 万元及以上时,此时调整原则为双向互调,
但只针对该工程超出 H万元部分进行增减调整,与其他工程无关。
上述 H值可下表查得[H值按下表第 3确定]
合同一项工程中标价 B
(万元)
B<10 10≦B<50 50≦B<100 B≧100
( 1
)
H(万元) 1 2 3 5
( 2
)
H为 B的(%) 5~10 5~10 5~10 5~10
( 3
)
H 0 0 0 0
付款方法
第 款预付款
合同价的 20% 。
承包人可依据本企业的资金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预付款,并在预付款安全偿还之前,保证
该银行预付款一直有效。
如承包人需发包人提供预付款,承包人在完成以下工作后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预付款申请
书,监理工程师收到申请书后 14天内向
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人):
(1)合同和履约保函已生效;
(2)承包人已提供合格及等额于预付款的银行保函;
(3)开工准备工作已开始;
(4)承包人提供相应金额的财务发票。
第 款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在完成合同价款的 50%后开始扣回,至 80%时扣完。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第 、款月进度款与尾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按以下第 3 种方式支付,若进度款与预付款累计已付至合同价的 80%时停止支
付。
1、季度结算,承包人应在每月 1 日提交上一月度已完工程量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报监理工程师核查。承包人应在每季度首月 15 日提交上一季度已完工程量的结算付款申
请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出具经建设单位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建设单位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后[可选项]30 日内将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2、工程量形象进度(里程碑)结算,承包人在已完工程量达到合同工程量的 50%时提交付
款申请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出具经建设单位签认的进度付款证
书。建设单位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后 10 日内将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3、月度结算,承包人应在每月___10___日前提交上一月度已完工程量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
文件及结算付款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在
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并收到发票后 45个工作日内将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尾款支付时限为收到监理最终支付证书、并收到发票后 60个工作日内。
第 质保金支付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 28 天内,监理工程师开具质保金支付证书,并将一份复印件
送承包人。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付款条件并具体办理。
结清
1、本标段包括 个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上列明的工程项目),每个工程项
目可以进行独立结清。
2、单项工程竣工投产之日起 20 天内(日历天),承包人须提交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相关结
算依据资料报监理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承包人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送结算资料的,项
目建设单位有权根据下述原则办理结算:
(1)按中标价办理结算;
(2)有核减依据时,按中标价扣减相应核减费用办理结算。
(3)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未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从逾期次日起,每日扣罚违约金 1000
元(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的同时需提供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并注明签收日期
的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记录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最高不超过单项工程合同价的 20%。
3、承包人未提出增加费用,经审定需调增结算费用,此时产生的结算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4、根据《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 号)收费
划分模式,经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审定,造价咨询服务基本收费部分由发包人支付,效
益收费部分由承包人支付的方式,效益收费部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并由发包人支付给中
介机构。
5、承包人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在配网工程管理系统中录入数据并经书面警告的,工程
竣工时,最高扣减结算价款 5%。
6、承包人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应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移交至发包人并经书面警告
的,不能执行工程竣工结算。项目文件不满足归档要求且不进行整改的,工程竣工结算
时,最高扣减结算价款的 5%。7、被评为工程所在地电网公司“安全、优质、文明”样板工
地的项目,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可获得该项目合同价格的 5%、最高不超过 5万元。
8、建设单位在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竣工审计过程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当审计中发现结算
中错算款项,建设单位有权扣回,承包人应在收到审计审核报告复核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将错算款项交回建设单位。
9、为了加强本项目现场管控的力度,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奖罚金额及范围按南网相关规定
执行,并经建设单位基建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在竣工结算价款中增减。
10、竣工结算以项目建设单位审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定金额为准。根据决算审定金额,承
包人开具相应发票(审减开红字发票),扣除质保金后,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结算款。
11、其他:
㈠扣罚(以下扣罚属于单独的项目管理行为,与本条款外的合同条款其他处罚可分别
进行。以下扣罚累计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1%)
(1)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并保证数据质量,如发
生承包人不配合完成信息系统填报的情况,每发生一次扣除合同总额的 %,最多可考核
承包人合同总额的 1%。
(2)承包人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相关规定,编制、执行三级进度
计划,如发生工程进度失控,每发生一次扣除合同总额的 %,最多可考核承包人合同总
额的 1%。
(3)承包人应做好职责范围内基建项目归档文件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并以签署
完毕的《基建项目档案移交表》和《基建项目档案移交清册》为依据对承包人进行考核,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或应归档文件材料不真实、不齐全、不完整或整理不规范的,可在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多可考核承包人合同总额的 1%。”
(4)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措施到位,如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最多可扣除合同额的 1%。
(5)发生违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五个严禁”事件发生,根据情节严重情
况,最多可考核承包人合同总额的 1%。
㈡奖励(工程获奖奖励按其最高奖项计,不累加奖励)
项目被评为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电力行业优质工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优质工
程,建设单位可以考虑以合同额为基础对承包人进行奖励(鲁班奖按
3%、国家优质奖按 %、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按 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优质工程按
%),奖励费用可以与质保金一起累加,等质保期过后付给承包人。
㈢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合同履约情况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承包人在中国南方电
网有限责任公司履约评分组成部分,并应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承包人的评
标。
仲裁
第 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汕头市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贿赂
第 款贿赂
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同时签署本工程廉洁协
议书。
其他特殊条款【1、合同各参与方(含分包单位)严格执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遵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
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内
容。合同附件十一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2、备注:清单模式下变更 H 值对应的“一项工程”特指一个限价(或项目编码)对应的的
一项工程,如某个配网单项工程大到分多个标段,则每个标段为一项工程。
3、工程结算时,合同价款中的税金按《转发关于发布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增值
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电定[2016]6号)中的简易计税方式进行调整。】
合同附件:
附件一履约保函
附件二预付款担保
附件三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附件四廉洁协议书
附件五工程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书
附件六五个严禁
附件七现场作业人员统计表
附件八报价汇总表
附件九工程概况
附件十开展样板点建设清单
附件十一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履约银行保函
履约保函(或参照银行格式)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方) :
因保函申请人 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
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
下保证:
一、本保函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币种、金额大写) 。
二、本保函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行将在收到
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银行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
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
方;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或参照银行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施工承包合同,
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
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
款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
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
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格式
发、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施工)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工程内容:第十三标段:建设线路 千米,开关柜 12 面,柱上开关 4 台,电缆
沟、管 1620 米。总投资 万元,本标段共 2 个工程。第十四标段:建设线路
千米,配变 4 台,电缆沟、管 2184 米,低压开关柜 1 面,低压线路 千米,无功补偿
150 千乏。本标段共 6 个工程。第十五标段:建设线路 千米,配变 5 台,开关柜 15
面,柱上开关 5 台,电缆沟、管 1720 米,无功补偿 300 千乏。总投资 万元,本标
段共 7 个工程。第十六标段:建设线路 千米,配变 28 台,电缆沟、管 510 米,低压
开关柜 3 面,低压线路 千米,无功补偿 3690 千乏。总投资 万元,本标段共
29 个工程。第十七标段:建设线路 千米,配变 29 台,电缆沟、管 911 米,低压开关
柜 8面,低压线路 千米,无功补偿 3060千乏,总投资 万元,共
31个工程。详见招标文件。
工程地点:汕头市澄海区
工程期限:从工程开工至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全部投产
一、甲方安全责任
1.对乙方进行资质审查,确认乙方符合承包本工程的各项要求;
2.开工前向乙方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有双方的签名;
3.本工程是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
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乙方应事先制订相
应的安
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监督乙方实施;
4.负责完成本工程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5.对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二、乙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能掌握工
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2.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3.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甲方颁布
的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
规定可以不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征得值班负责人的同意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4.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与本工程施工有关部分,经考试合格并
将考试成绩单盖乙方安监部门或乙方分公司章报甲方备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工作;
5.开工前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符合安全规定,确
保安全;
6.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7.对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精神状况全面了解、掌握,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不准
开工;
8.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
上岗;
9.不得把所承包的本工程进行转包;
10.接受甲方监督、管理指导。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甲方安全监督
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立即报告甲
方安
全监督部门。
三、严格执行本安全协议
如其中一方不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安全责任造成人身、电网、设备事故及其一切损失,均
由违反的一方负责,并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相关的
规定进行处罚。工程开工前,甲方将预留一定金额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本协议与本工程承包合同为一整体合同文件
附件四廉洁协议书
廉洁协议书
工程名称:汕头市澄海区 2016年基建配网工程(第十三至第十七标段)施工
工程地址:汕头市澄海区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意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营造守
法诚信、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廉洁建设规定。
(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违反招标投标、工程建
设管理、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自我制约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
重的,应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贯彻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业的规
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乙方提供公平
的竞争环境与平台;
(三)不准向乙方泄漏涉及有关业务活动的秘密;
(四)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
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五)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七)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与甲方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
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第三方单位;
(八)不准参与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和公正开展的其他活动;
(九)不准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
干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在与甲方业务交往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
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
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与甲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
动;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与甲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
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与甲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取、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六)不准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
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七)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书规定的,应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
头供电局受理部门:纪委、监察部;举报电话:0754-7,地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71
号。
第四条相关责任
(一)甲方有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二条规定的,严格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三条规定的,根据国家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
公司招投标等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三条规定,发生行贿行为,经政府有关执纪执法
部门或甲方纪检监察机构查证属实,甲方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视情
节轻重对乙方实施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第五条协议书生效及法律效力
(一)本廉洁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廉洁协议书,否则本廉洁协议书在甲方与乙方存在业务
关系期间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本协议书与本工程承包合同为一整体合同文件
附件五工程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书
工程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所含的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1.总承包人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保修。
2.质量保修范围为协议书第 1条规定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3.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
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 2年。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
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
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 5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
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五)绿化工程,为 1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其他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0号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员修理。
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由于工
程质量造成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负责维修由于承包人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
人直接损失。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余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修补缺陷和损害,发包人可确定一个合理的日期,要求承包人在该日期之
前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应将该日期及时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到该通知日期仍未修补
好缺陷或损害,且此项修补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实施的费用,发包人可以自
行选择:
a)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此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对此项工
作将不再负责任;
b) 和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
c) 如果上述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的利益
时,发包人可以终止整个合同,或合同中有关不能按原定意图使用的该主要部分。发包人
还有权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对工程或该部
分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场地以及将生产
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人所支付的费用。
4.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承包人原因致
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存在或产生因质量或安全方面的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
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5 %。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0 。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留施工结算总造价的 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
满发包人颁发的工程最终验收证书后 40 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不计利息,扣除已发生的保
修费用)。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项目总承包合同附件,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双方共同签
署。
本协议与本工程承包合同为一整体合同文件
附件六五个严禁
关于严格执行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的通知
南方电网基建[2011]109号
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
一、严禁非法转包、违规分包
1、词义解释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严禁细项
1)严禁承包单位非法转包:
a)严禁承包单位在承包基建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
b)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其他单位。
2)严禁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规分包:
a)严禁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b)严禁承包单位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的情况下,将承包的部分专业工
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
c)严禁承包单位将基建主体工程的施工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
d)严禁专业分包单位再次进行专业分包;
e)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再次进行分包。
备注:1、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
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电力电缆的敷设和电缆头制作、安装;变电(包括换
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
2、允许专业分包的非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和消防、计量、特殊调试、通信等要求特殊专
业资质的工程。
二、严禁以包代管
1、词义解释
以包代管: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通过将责任和权利等以合同形式分包给基
他单位、企业等,发包方对施工组织、安全、质量等未进行有效管理。
2、严禁细项
1)严禁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缺位,任由承包单位施工。如缺失业主项目部等;
2)严禁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部不到位,任由承包单位施工。如现场监理缺位;
3)严禁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包代管,不配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施工安全、质
量、进度和造价管理不到位,任由分包单位施工。
三、严禁“皮包公司”、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
1、词义解释
皮包公司:是指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或
集体。
挂靠、借用资质: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或者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2、严禁细项
1)严禁“皮包公司”承包工程。工程中标单位一旦被发现其为“皮包公司”,即取消其中
标资格;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施工和劳务作业分包给“皮包公司”;
2)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有资质企业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转
让其挂靠单位(常以分公司名义出现)施工;
3)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借用他人的资质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让
无资质的单位以自己名义施工。
四、严禁未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开工作业
1、词义解释
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是指施工生产中,为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2、严禁细项
1)严禁承包单位在未按照公司《电网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基准风险指南》,开展项目风险辨
识、风险评估和风险定级的情况下开工作业;
2)严禁承包单位在未执行公司《电网工程建设安全施工作业票》,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的情况下开工作业;
3)严禁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开工作业。
五、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1、词义解释
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
动。
2、严禁细项
1)严禁承包单位人员无证上岗,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机
械设备管理员、材料员等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
2)严禁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包括未经政府相关安全主
管部门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的人员。
本通知与本工程承包合同为一整体合同文件。
件七现场作业人员统计表
**单位 项目现场作业人员统计表
职业资格/技术职务 特种/一般作业人员
序号 姓名
工作岗
位
执业资格
及证书号
职称 /技
能
专业 证书号 工种
特种作业
操作证书
号
电网建设作
业人员资格
认定证书号
1
杨建科 项目经
理
二级建造
师
机 电
工程
GD
2
陈建光 中级工
程师
中级工程
师/技师
电气
3 李育生 安全员
粤 建 安 C
(2009)
中级工程
师/技师
粤中职 75
4 林文荣 安全员
安全员上
岗证
初级工程
师 / 高 级
工
1535D00
93
5 林柏歆 安全员
安全员上
岗证
1401D54
08
6 林彬弟 材料员
材料员上
岗证
1535C00
59
7 姚栩铿 材料员
材料员上
岗证
1535C006
0
8 姚汉灶
机 械 设
备 管 理
员
机 械 设 备
管 理 员 上
岗证
1535E00
56
9 李俊凯
水电暖
通施工
员
水 电 暖 通
施 工 员 上
岗证
1535A02
41
10 林少科
土建施
工员
土建施工
员上岗证
1535A01
91
11 林训强
质量检
查员
质量检查
员上岗证
1535B00
88
12 马梅海
质量检
查员
质量检查
员上岗证
1535B00
90
13 肖东生 资料员
资料员上
岗证
初级工程
师 / 高 级
工
1535F00
90
14 肖炜松 资料员
资料员上
岗证
初级工程
师 / 高 级
工
1535F00
88
15 蔡诗煜
管理人
员
一般作
业人员
16 黄文龙
安装工
长
安装工长
上岗证
17 陈协辉 造价员 造价员证
粤
070D0199
8
18 王和芝
建 筑 架
子工
粤 D9
19 丁金森
牵 引 机
司机
粤 D6
20 廖克龙
建 筑 起
重 信 号
司索工
粤 D1
21 庄罗文
导 线 压
制工
TX
22 刘明义
电 焊 、
气割工
T
23 蔡淑添
高 处 安
装 、 维
护 、 拆
除 作 业
工
T
24 蔡志强
高 处 安
装 、 维
护 、 拆
除 作 业
工
T
25 赖振明
高 处 安
装 、 维
护 、 拆
除 作 业
工
T
26 林冬松
高压试
验员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2
27 杨育欣
继电保
护试验
员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68
28 赵晓明
电力电
缆试验
员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9
29 姚汉灶
电力电
缆试验
员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8
30 陈钦邦
继电保
护试验
员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7
注:1、执业资格为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等。职称为高、中、初级工程师;技能为高级技
师、技师等。
2、同时要求提交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专业工种人员、法人代表的相关资料。
附件八报价汇总表
报价汇总表
序
号
工程名称 工程编码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中标金额
1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隆都前陇
寨门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5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2
新增溪南站 10kV 南砂线北社
灰埕片配变及配套新建低压出
030555WN5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线以解决该片区新增负荷需求
工程
3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云路头后
湖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2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4
溪南站 10kV 乐华线新美路北
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区改建工
程
030555WN1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5
樟林站 10kV 东和线东里东和
东沟配变换大变压器工程
030555WN3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6
隆都站 10kV 店市线陇下中学
前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0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7
樟林站 10kV 新陇线新陇后池
配变换大变压器工程
030555WN8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8
东里站 10kV 溪底线东里桥头
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区改建工
程
030555WN7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9
东里站 10kV 和洲线南畔洲永
桂旁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区改
建工程
030555WN4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10
樟林站 10kV 东里线月窟工业
区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区改建
工程
030555WN0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11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前陇双桥
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8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12
隆都站 10kV 樟隆线东山学校
旁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区改建
工程
030555WN4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13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云路头云
路球场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7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14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前陇大池
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1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15
隆都站 10kV 店市线前埔路灯
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区改建工
程
030555WN0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16
樟林站 10kV 东里线东里梅陇
洋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区改建
工程
030555WN3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17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隆都上北
信社脚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9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18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义门
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区改建工
程
030555WN7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19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云路云兴
路口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区改
030555WN7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建工程
20
新增苏南站 10kV 塘陇线梅浦
梅州田配变以解决该片区新增
负荷需求工程
030555WN6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21
东里站 10kV 和洲线和洲沟南
路口配变换大变压器工程
030555WN6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22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后陈
桥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3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23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大厝
前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8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24
东里站 10kV 和洲线东里中学
前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区改建
030555WN3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工程
25
东里站 10kV 大围线南洲工业
区配变换大变压器工程
030555WN7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26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朱厝
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区改建工
程
030555WN7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27
东里站 10kV 大围线东里石丁
管区配变换大变压器工程
030555WN0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28
隆都站 10kV 西宁线厦厝电管
站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7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29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寨脚
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9
2016 年 12
月 1日
2017 年 12
月 30日
投标报价总金额(小写):.62
投标报价总金额(大写):壹佰肆拾玖万叁仟伍佰柒拾叁元陆角贰分
附件九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规模
1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隆都
前陇寨门配变台区改建
工程
030555WN5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隆都前陇寨门配变台区改建工
程
2
新增溪南站 10kV 南砂线
北社灰埕片配变及配套
新建低压出线以解决该
片区新增负荷需求工程
030555WN5
新增溪南站 10kV 南砂线北社灰埕片配变及配套新
建低压出线以解决该片区新增负荷需求工程
3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云路
头后湖配变台区改建工
程
030555WN2 隆都站 10kV上北线云路头后湖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4
溪南站 10kV 乐华线新美
路北配变换大变压器及
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1
溪南站 10kV 乐华线新美路北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
区改建工程
5
樟林站 10kV 东和线东里
东和东沟配变换大变压
器工程
030555WN3
樟林站 10kV 东和线东里东和东沟配变换大变压器
工程
6
隆都站 10kV 店市线陇下
中学前配变台区改建工
030555WN0 隆都站 10kV店市线陇下中学前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程
7
樟林站 10kV 新陇线新陇
后池配变换大变压器工
程
030555WN8 樟林站 10kV新陇线新陇后池配变换大变压器工程
8
东里站 10kV 溪底线东里
桥头配变换大变压器及
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7
东里站 10kV 溪底线东里桥头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
区改建工程
9
东里站 10kV 和洲线南畔
洲永桂旁配变换大变压
器及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4
东里站 10kV 和洲线南畔洲永桂旁配变换大变压器
及台区改建工程
10
樟林站 10kV 东里线月窟
工业区配变换大变压器
及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0
樟林站 10kV 东里线月窟工业区配变换大变压器及
台区改建工程
11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前陇
双桥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8 隆都站 10kV上北线前陇双桥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12 隆都站 10kV樟隆线东 030555WN4 隆都站 10kV樟隆线东山学校旁配变换大变压器及
山学校旁配变换大变压
器及台区改建工程
台区改建工程
13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云路
头云路球场配变台区改
建工程
030555WN7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云路头云路球场配变台区改建
工程
14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前陇
大池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1 隆都站 10kV上北线前陇大池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15
隆都站 10kV 店市线前埔
路灯配变换大变压器及
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0
隆都站 10kV 店市线前埔路灯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
区改建工程
16
樟林站 10kV 东里线东里
梅陇洋配变换大变压器
及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3
樟林站 10kV 东里线东里梅陇洋配变换大变压器及
台区改建工程
17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隆都
上北信社脚配变台区改
建工程
030555WN9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隆都上北信社脚配变台区改建
工程
18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
义门配变换大变压器及
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7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义门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
区改建工程
19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云路
云兴路口配变换大变
030555WN7
隆都站 10kV 上北线云路云兴路口配变换大变压器
及台区改建工程
压器及台区改建工程
20
新增苏南站 10kV 塘陇线
梅浦梅州田配变以解决
该片区新增负荷需求工
程
030555WN6
新增苏南站 10kV 塘陇线梅浦梅州田配变以解决该
片区新增负荷需求工程
21
东里站 10kV 和洲线和洲
沟南路口配变换大变压
器工程
030555WN6
东里站 10kV 和洲线和洲沟南路口配变换大变压器
工程
22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
后陈桥配变台区改建工
程
030555WN3 隆都站 10kV前美线前美后陈桥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23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
大厝前配变台区改建工
程
030555WN8 隆都站 10kV前美线前美大厝前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24
东里站 10kV 和洲线东里
中学前配变换大变压器
及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3
东里站 10kV 和洲线东里中学前配变换大变压器及
台区改建工程
25
东里站 10kV 大围线南洲
工业区配变换大变压器
工程
030555WN7
东里站 10kV 大围线南洲工业区配变换大变压器工
程
26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
朱厝配变换大变压器
030555WN7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朱厝配变换大变压器及台
区改建工程
及台区改建工程
27
东里站 10kV 大围线东里
石丁管区配变换大变压
器工程
030555WN0
东里站 10kV 大围线东里石丁管区配变换大变压器
工程
28
隆都站 10kV 西宁线厦厝
电管站配变台区改建工
程
030555WN7 隆都站 10kV西宁线厦厝电管站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29
隆都站 10kV 前美线前美
寨脚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030555WN9 隆都站 10kV前美线前美寨脚配变台区改建工程
附件十开展样板点建设清单
汕头供电局单位 配电网 项目开展样板点建设清单
序号 样板点 示范目标
样板点示范目标
编号
1 杆塔基础
1、采用 1--3 级清水砼,一次浇筑成型,结构表
面平整有光泽,色泽一致,无蜂窝、麻面、露
筋;
GTJC-G4-01-01
2、预埋铁件、预留孔洞位置准确,基础内实外
光。
GTJC-G4-01-02
2 接地装置 1、规范不同设备的接地方式; PDFTJ-G4-01-01
2、统一颜色标识; PDFTJ-G4-01-02
3、接地体与设备本体采用螺栓搭接,横平竖直、
简捷美观;
PDFTJ-G4-01-03
3 杆、塔拉线 连接牢靠。 DLGT-G4-01-01
4 电缆支架/桥架
1、必须采用工厂化预制产品。电缆支架、桥架选
材统一;
PDWL-G4-01-01
2、敷设平直整齐,连接连续无间断,紧贴墙面固
定,接口平直、严密;
5 电缆敷设
排列整齐,走向合理,无交叉,标志牌字迹清
晰。
DLFS-G4-01-01
6 电缆沟、槽盒施工 顺直无明显进水,沟底排水畅通,无积水。 DLTJ-G4-01-01
7 电缆盖板 结构表面平整,行走无响动。 DLTJ-G4-02-01
8 电缆中间接头 1、持证作业,可追溯; DLFJAZ-G4-01-01
2、连接可靠、防护严密。 DLFJAZ-G4-01-02
9 电缆终端接头 1、持证作业,可追溯; DLFJAZ-G4-02-01
2、压接可靠,相色带绕包、铭牌悬挂规范。 DLFJAZ-G4-02-02
10 电缆防火封堵 1、规范封堵设计、施工、安装标准; DLFHFD-G4-01-01
2、防火包填充密实,防火板封堵整齐; DLFHFD-G4-01-02
3、统一封堵材料。 DLFHFD-G4-01-03
11 箱式电力变压器 基础平整;接地规范可靠;防护措施完整。 DLBYQ-G4-01-01
12 台架式电力变压器 1、安装水平、铁构件倒角; DLBYQ-G4-02-01
2、出线横平竖直,跳线顺畅; DLBYQ-G4-02-02
3、接地引下线连接可靠,平直美观。 DLBYQ-G4-02-03
13 环网柜 基础平整;接地规范可靠;防护措施完整。 KGGAZ-G4-01-01
14 预埋件 1、设计统一规划; PDFTJ-G4-02-01
2、安装精度高。 PDFTJ-G4-02-02
15
消防、防火、防小动
物封堵
1、消防器材配置合理; PDFTJ-G4-03-01
2、防火封堵密实; PDFTJ-G4-03-02
3、门窗防小动物隔板设置规范。 PDFTJ-G4-03-03
16 安健环设施 1、规范安装位置,安装方式; PDAJH-G4-01-01
2、配置标牌安装横向塔材;
3、清晰、简洁,美观。 PDAJH-G4-01-02
17 抹灰
1、墙面光洁、色泽均匀,无抹纹、脱皮、空鼓和
裂缝,接搓平整、分隔缝及灰线清晰美观;
PDFTJ-G4-04-01
2、护角、孔洞、槽、盒表面平整、光滑; PDFTJ-G4-04-02
3、滴水线内高外低、整齐顺直。 PDFTJ-G4-04-03
18 门窗
1、统一门窗、材料、颜色。窗户采用下开式,以
防止渗漏为主,采光通风为辅;
PDFTJ-G4-05-01
2、门窗框安装牢固,无变形、翘曲,与墙体间缝
隙填嵌饱满密实,涂胶表面平整、光滑、均匀,
无裂缝、气孔;
PDFTJ-G4-05-02
3、门窗扇缝隙均匀、平直、关闭严密,开启灵
活;
PDFTJ-G4-05-03
4、外门窗台窗檐不渗漏。 PDFTJ-G4-05-04
19 屋面防水 无渗漏。 PDFTJ-G4-06-01
20
户内照明及开关、插
座安装
1、选用 LED 灯。满足功能为主,避免使用装饰复
杂,维护困难的设计和产品,同一工程中灯具外
形、尺寸基本统一;
PDFTJ-G4-07-01
2、统一配电箱尺寸及安装高度; PDFTJ-G4-07-02
3、配电箱入箱管线长短合适、间距均匀、排列整
齐,二次线弧度一致、压接牢固、标牌齐全、标
识清楚;
PDFTJ-G4-07-03
4、开关间隔均匀,开关通断位置一致,操作灵
活,接触可靠;
5、插座间隔均匀,插孔方向一致,接触可靠。 PDFTJ-G4-07-04
21 杆、塔组立
(1)水泥杆基础坑定位准确,开挖尺寸符合要
求,基坑立杆后须回填原状土并逐层夯实。水泥
杆埋深、垂直度及位置偏差符合要求,与线行垂
直。
(2)钢管杆、铁塔基础结构尺寸准确,轴线通
直,线条平直顺畅,表面平整有光泽。钢管杆、
铁塔构件不能有遗漏、螺栓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防松或防卸装置及防盗螺母符合要求。整体吊装
完成后铁塔的倾斜度符合安装规范。
P-11
22
横担、金具及绝缘子
安装
横担安装平正,螺杆与横担垂直,安装金具牢固
可靠,绝缘子安装稳固并符合要求。
P-12
23 导线架设
导线驳接需采用适合的接续管驳接,压接的工艺
满足施工规范要求。
P-13
24
非开挖拉管钻孔及铺
设
管道满足电缆设计要求,驳接的管道必须满足抗
压抗拉抗弯要求;保证管道畅通。
P-14
25 油浸式变压器安装
油浸变压器安装平稳,位置符合要求。变压器外
壳接地应牢固可靠,接线正确可靠,接线端子需
分清相序配置绝缘护套。
P-15
26 干式变压器安装
干式变压器安装平稳,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变压
器外壳接地应牢固可靠,高低压接线牢固正确,
变压器接线端子需配置绝缘护套并分清相序。
P-16
27 杆(塔)上设备安装
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接线应接触良好并排列整
齐,引线相间距离及对地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P-17
28 继电保护及接线
继电保护装置安装要符合规范要求;接线排列整
齐,横平竖直,顺畅美观,接口接触良好,牢固
可靠。
P-18
29 配网通信
通信设备安装垂直、稳固可靠,排列整齐美观;
通信光缆敷设排列有序,敷设方式满足设计要
求。
P-19
30 配网自动化装置
自动化终端装置安装垂直、牢固,安装高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
P-20
说明:样板点建设执行《关于开展 2012年示范工程样板点建设的通知》(南方电网基建[2012]34
号)及《关于开展 2013 年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基建[2013]34 号)要求,如工程实施期间
网、省公司另有新要求的,执行新的要求。
附件十一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本项目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至少应
包括: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 46号,2011年 7月 1日实施) 国家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 15号,1999年 10月 1日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 13号,2014年 12月 1日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21号,2000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 9号,2015年 1月 1日实施) 国家法律法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 60 号,1995 年 12 月 28 日颁布,第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 4月 24日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 28号,1995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 73 号,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
国家法律法规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 39号,2011年 3月 1日实施) 国家法律法规
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00 年 1 月 30 日施
行)
国家法律法规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2004 年 2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1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1998 年 11 月 29 日
起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2000 年 9 月 20 日施
行)
国家法律法规
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2007 年 6 月
1日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序号 名称 备注
15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 号,2011 年
9月 1日施行)
国家法律法规
16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22号) 国家法律法规
1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2000]211号)
国家法律法规
18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国家法律法规
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
号)
国家法律法规
20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4]118号)
国家法律法规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21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
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
国家法律法规
2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国家法律法规
2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国家法律法规
24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及《建筑工程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
国家法律法规
25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
号)
国家法律法规
26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
[2003]113号)
国家法律法规
序号 名称 备注
27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
号)
国家法律法规
2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国家法律法规
2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国家法律法规
3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
法》(建质[2008]91号)
国家法律法规
31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
[2011]111号)
国家法律法规
3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国家法律法规
33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 国家法律法规
34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
号)
国家法律法规
35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
[2014]124号)
国家法律法规
3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
号)
国家法律法规
3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
号)
国家法律法规
38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
号)
国家法律法规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39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 国家法律法规
知》国能综安全[2015]163号
序号 名称 备注
40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
﹙2014)206号)
国家法律法规
4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
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45号)
国家法律法规
4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的通知》(国能电
力(2012)306号)
国家法律法规
43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中电联质监
〔2012〕437号)
国家法律法规
4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第 30 号
令)
国家法律法规
4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国家法律法规
4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国家法律法规
4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国家法律法规
48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 国家法律法规
4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国家法律法规
5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 版,中电联标准
(2012)16号)
国家法律法规
5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 国家法律法规
52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
(GB26859、26860-2011)
国家法律法规
序号 名称 备注
5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变电站(;-2013) 国家法律法规
5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国家法律法规
55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第 74 号令,2015
年 1月 30日实施)
国家法律法规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56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 国家法律法规
5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
58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法律法规
5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5 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
定》
国家法律法规
6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
格〔1999〕1283号)
国家法律法规
6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
62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
定》
国家法律法规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法律法规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0 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
法》
国家法律法规
65 《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建监[1996]161号) 国家法律法规
6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302号)
国家法律法规
序号 名称 备注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
68 《关于明确各级污区悬式绝缘子爬电比距配置的通知》 国家法律法规
6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号) 国家法律法规
7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号) 国家法律法规
71 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国家法律法规
72 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控制标准和验收标准规范 国家法律法规
73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 28号令) 国家法律法规
74
《基建前期继电保护相关技术问题专题会会议纪要》(系统[2012]第 56
期)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75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110 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中国南方电
网,2009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76 绿色电网建设行动指南(变电站、线路、配网部分)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77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设计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78
《关于印发<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总体技术原则>的通知》(南方电网基建
[2013]16 号)——《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总体技术原则》(Q/CSG1-
2013)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7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物资需求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 年
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80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设计评审质量控制文件(2013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81 清水混凝土工程设计及施工指导意见(试行)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序号 名称 备注
82 《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83 《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84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85 《电网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基准风险指南》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86 《电网建设安全施工作业票》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87 《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及条文释义》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88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公司安全生产令的通知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89 《南方电网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Q/CSG210020-2014)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90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9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作业环境管理(5S)工作指引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9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Q/CSG—
Q/CSG210001-2012)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9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Q/CSG210006-
2014)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94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审核业务指导书》(Q/CSG430026-2014)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9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Q/CSG210005-2014)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96 施工机械(具)和设备管理业务指导书(试行)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97 南方电网公司基建承包商违章扣分工作实施指南(2015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98 基建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方案(2014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99 基建施工作业人员“实操型”考试工作方案(2014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100
《10kV~500kV 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2012 年版)
(南方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序号 名称 备注
Q/CSG411002)
10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控制(WHS)及量化评价标准》
(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0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质量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0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Q/CSG10008-2004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0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Q/CSG213021-2014)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0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项目部工作手册》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06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监理工作典型表式》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07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标准表式
(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08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达标投产及工程评优管理业务指导书
(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0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验收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10 清水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试行)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进度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1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计划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业主项目部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建设准备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15
《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基建工程 GIS(HGIS)安装调试指导工期(试行)>
的通知》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序号 名称 备注
116 《电网建设施工作业指导书》(含配网)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17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投产及移交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 年
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18 《南方电网公司基建项目造价信息化规约(电网工程部分)》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19 《南方电网公司基建项目造价信息化规约(2013)》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120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造价管理业务指导书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2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赢得值管理业务指导书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22 《业主项目部结算管理样板点实施指南(试行)》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23 配电网工程结算审核及总结算编制规范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24 电网工程结算审核及总结算编制指导书(试行)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2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业务指书(2014
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26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应商廉洁诚信管理的通知》(南方电网监察〔2013〕
4号)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27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28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包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2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20-2014)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30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综合评价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3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档案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3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信息管理业务指导书(2014年版) 南方电网管理要求
13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培训基地功能和建设标准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13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子课件开发标准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35 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36 数字化变电站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37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38 南方电网继电保护通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39 220kV~500kV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40 35kV~500kV交流输电线路装备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41 110kV及以下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42 50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4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5kV及以上电网二次系统规划技术原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44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45 110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46 中重冰区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暂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147 高海拔地区紧凑型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48 ±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49 ±800kV直流换流站设计技术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50 ±800kV直流接地极设计技术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51 ±800kV直流阀厅设计技术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52 ±800kV换流站交直流场设计技术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53 220kV~500kV变电站电气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54 南方电网 220kV变电站二次接线标准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155 南方电网 500kV变电站二次接线标准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56 20kV输配电设计标准(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57 20kV及以下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58 35~110kV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59 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60 配电自动化规划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61 南方电网继电保护配置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62 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规模控制指标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63 小型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64 小型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控制标准(2011年版)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65 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总体技术原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66 南方电网工程施工工艺控制规范第 1部分送电工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67 南方电网工程施工工艺控制规范第 2部分变电电气安装工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68 南方电网工程施工工艺控制规范第 3部分变电土建工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69 南方电网工程施工工艺控制规范第 4部分配网工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70 ±800kV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71 500kV三相自耦现场组装交流电力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72 220kV三相一体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73 220KV三相组合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74 110KV三相两绕组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75 110KV三相三绕组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176 500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HGIS)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77 500kV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78 220kVGIS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79 220kVHGIS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80 500kV瓷柱式高压交流六氟化硫断路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81 220KV瓷柱式高压交流 SF6断路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82 500kV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83 220KV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84 500kV电容式电压互感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85 500kV电流互感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86 500kV三相自耦现场组装交流电力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89 500kV并联电抗器(含中性点电抗)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88 220kV三相一体交流电力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89 500kV单相自耦交流电力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90 220kV三相组合交流电力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91 静止同步补偿器(STATCOM)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92 220kV瓷柱式高压交流六氟化硫断路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93 直流融冰装置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94 ±800kV直流输电用换流变压器(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95 ±800kV直流输电用干式平波电抗器(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96 ±800kV直流输电用晶闸管换流阀(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197 ±800kV直流输电用直流侧穿墙套管(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98 ±800kV直流输电用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199 ±800kV直流输电用旁路开关(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00 ±800kV直流输电用直流转换开关设备(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01 ±800kV直流输电用线路棒形悬式复合绝缘子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02 ±800kV直流输电用支柱绝缘子(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03 ±800kV直流输电用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204 ±800kV直流输电用直流滤波电容器及中性母线电容器(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05 ±800kV直流输电用交流 PLC阻波器(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06 ±800kV直流输电用交流 PLC耦合电容器(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07 ±800kV直流输电用直流 PLC阻波器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08 ±800kV直流输电用直流 PLC耦合电容器(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09 ±800kV直流输电用换流阀冷却系统(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10 高压直流系统直流滤波器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11 高压直流系统交流滤波器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12 20kV配电设备技术标准(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13 10kV油浸式非晶合金铁心配电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14 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15 10kV油浸式配电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16 10kV户外柱上开关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17 10kV户外跌落式熔断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218 10kV干式配电变压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19 变电站站用交流电源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20 变电站直流电源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21 架空线路钢管塔、角钢塔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22 南方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23 电力系统稳定器(PSS)技术条件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24 南方电网 500kV母线保护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25 南方电网 500kV变压器保护及并联电抗器保护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26 南方电网 220kV线路保护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27 南方电网备自投装置配置与技术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28 南方电网 500kV线路保护及辅助保护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29 南方电网 220kV变压器保护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30 南方电网 220kV母线保护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31 南方电网继电保护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32 南方电网故障录波及行波测距装置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233 南方电网 10kV~110kV元件保护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34 南方电网大型发电机及发变组保护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35 南方电网 10kV~110kV线路保护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36 南方电网光通信网络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37 南方电网视频会议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38 南方电网电力光缆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239 南方电网语音交换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40 南方电网相量测量装置(PMU)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41 南方电网数字及时间同步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42 南方电网通信电源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43 南方电网 220kV~500kV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44 南方电网 110kV及以下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45 ±800kV直流输电用直流电流测量装置(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46 ±800kV直流输电用直流电压测量装置(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47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系统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48 南方电网电厂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源数据交换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49 南方电网节能发电调度评价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50 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51 南方电网电厂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算法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52 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编制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53 南方电网同步发电机原动机及调节系统参数测试与建模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54 南方电网运行安全风险量化评估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55 南方电网水电厂水库调度资料整编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56 南方电网水电优化调度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57 南方电网水文气象情报预报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58 南方电网水电调度运行指标统计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59 南方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信息交换编码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260 南方电网地区电网整定方案及整定计算书编制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261 南方电网高压直流输电系统保护整定计算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62 南方电网 220~500kV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63 南方电网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64 南方电网 10kV~110kV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65 地/县级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66 南方电网 EMS电网模型交换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67 南方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68 -2002远动协议实施细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69 -2002远动协议实施细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70 自动电压控制(AVC)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71 南方电网并网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72 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不间断电源配置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73 并网火电厂脱硝监测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74 并网火电厂煤耗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75 EMS电网拓扑和运行数据交换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76 调度自动化系统及网络综合监管系统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77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1 部分:体系及定义第 1
篇:基本描述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78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1 部分:体系及定义第 2
篇:术语和定义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279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2 部分:架构第 1 篇:总体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架构技术规范
280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2 部分:架构第 2 篇:主站
系统架构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81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2 部分:架构第 3 篇:厂站
系统架构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82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1 篇:数据
源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83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2 篇:厂站
数据架构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284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3 篇:主站
数据架构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85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4 篇:
IEC61850实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86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5 篇:电网
公共信息模型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87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6 篇:全景
建模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88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7 篇:对象
命名及编码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89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部分:数据第 8篇:基于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SVG的公共图形交换
290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9 篇:数据
接口与协议第 1分册:厂站主站间数据交换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91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9 篇:数据
接口与协议第 2分册:横向主站间数据交换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92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9 篇:数据
接口与协议第 3分册:纵向主站间数据交换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93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10 篇:通用
画面调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94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3 部分:数据第 11 篇:公共
图形绘制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95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4 部分:平台第 1 篇:主站
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96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4 部分:平台第 2 篇:厂站
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97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4 部分:平台第 3 篇:运行
服务总线(OSB)技术规范第 1分册:服务注册及管理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298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4 部分:平台第 3 篇:运行
服务总线(OSB)技术规范第 2分册:OSB功能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299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4 部分:平台第 4 篇:安全
防护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300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4 部分:平台第 5 篇:容灾
备用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01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1 篇:
智能数据中心第 1分册:数据采集与交互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02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1 篇:
智能数据中心第 2分册:全景数据建模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03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1 篇:
智能数据中心第 3分册:数据集成与服务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04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2 篇:
智能监视中心第 1分册:稳态监视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05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2 篇:
智能监视中心第 2分册:动态监视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06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2 篇:
智能监视中心第 3分册:暂态监视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07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2 篇:
智能监视中心第 4分册:环境监视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08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2 篇:
智能监视中心第 5分册:节能环保监视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09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2 篇:
智能监视中心第 6分册:在线计算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10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2 篇: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智能监视中心第
序号 名称 备注
7分册:事件记录类功能规范
311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2 篇:
智能监视中心第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8分册:在线预警类功能规范
312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3 篇:
智能控制中心第 1分册:手动操作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13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3 篇:
智能控制中心第 2分册:自动控制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14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第 1分册:并网审核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15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第 2分册:定值整定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16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第 3分册:运行方式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17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第 4分册:离线计算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18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第 5分册:安全风险分析与预控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19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第 6分册:经济运行分析与优化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20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第 7分册:节能环保分析与优化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321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第 8分册:电能质量分析与优化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22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第 9分册:统计评价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23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第 10分册:用电管理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24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第 11分册:信息发布类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25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5 篇:
电力系统运行驾驶舱第 1分册: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326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5 部分:主站应用第 5 篇:
电力系统运行驾驶舱第 2分册: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27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1 篇:
智能数据中心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28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2 篇:
智能监视中心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29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3 篇:
智能控制中心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30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4 篇:
智能管理中心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31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5 篇:
厂站运行驾驶舱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332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6 篇:
智能远动机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33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7 篇:
厂站装置功能及接口规范第 1分册:通用技术条件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34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7 篇:
厂站装置功能及接口规范第 2分册:一体化测控装置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35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7 篇:
厂站装置功能及接口规范第 3分册:一体化运行记录分析装置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36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7 篇:
厂站装置功能及接口规范第 4分册:一体化在线监测装置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37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7 篇:
厂站装置功能及接口规范第 5分册:合并单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38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7 篇:
厂站装置功能及接口规范第 6分册:智能终端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39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7 篇: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厂站装置功能及接口规范第 7分册:工业以太网交换机
340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7 篇:
厂站装置功能及接口规范第 8分册:调速器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341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7 篇:
厂站装置功能及接口规范第 9分册:励磁控制器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342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6 部分:厂站应用第 8 篇:
智能配电终端功能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43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7 部分:配置第 1 篇:主站
系统配置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44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7 部分:配置第 2 篇:主站
辅助设施配置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45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7 部分:配置第 3 篇:主站
二次接线标准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46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7 部分:配置第 4 篇:厂站
系统配置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47
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 7 部分:配置第 5 篇:厂站
辅助设施配置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48 南方电网公网通信技术应用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49 南方电网载波通信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50 南方电网数据网络技术规范第 1部分:调度数据网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51 南方电网通信网络生产应用接口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52 南方电网通信运行管控系统技术规范——第三册运行控制分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53 南方电网调度生产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54 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55 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线路部分)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56 电气操作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357 输变电设备状态评价标准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58 接地装置运行维护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59 电力设备检修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60 南方电网融冰技术规程编写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61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抗冰加固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序号 名称 备注
362 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63 110kV〜500kV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状态评价导则(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64 110kV〜500kVSF6断路器状态评价导则(试行)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65 变电站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66 南方电网继电保护检验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67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6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局部放电特高频检测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69 架空送电线路机载激光雷达测量技术规程 南方电网企业标准
370 南方电网安全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