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群英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投保人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投保人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分红是不保证的……………………………………………………………………………………………………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10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 1.双方订立的合同 4.保险费的支付 未还款项 合同构成 保险费的支付 合同内容变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5.个人账户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范围 个人账户 争议处理 犹豫期 减保选择权 10.释义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保单红利 保单年度 保险期间 保单红利的确定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责任 保单红利的派发 个人账户余额 3.保险金的申请 7.被保险人的增加 有效身份证件 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增加 情形复杂 保险事故通知 8.合同解除 “手续费” 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结算利率 保险金给付 风险 “减保手续费” 宣告死亡处理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 0 . 9 现金价值 诉讼时效 年龄错误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群英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群英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群英分红”。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群英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 合同成立与生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范围 持有有效《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并符合投保条件的业务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的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所收到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单位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在投保时与本公 年金 司约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年领取年金,在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之前,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年金领取方式。 (1)一次性领取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当时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给付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领取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当时的个人账户余额转换为年领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根据选择的年金类型给付相应的年金。 c平准型年金: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10年(该10年为保证给付期间)。如领满10年后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该被保险人在10年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继续给付剩余保证年金,直至保证给付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d递增型年金: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增加,并保证给付10年(该10年为保证给付期间)。如领满10年后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继续按前述递增原则给付年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该被保险人在10年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本公司继续给付剩余保证年金,直至保证给付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给付申请核定作出时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代理合同解除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与投保人解除《代理合同》,本保险金 公司按保险金给付申请核定作出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交费部分”的100%加上“单位交费部分”的98%给付代理合同解除保险金,并将“单位交费部分”剩余的2%退还投保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受益人、代理合同解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剩余保证年金的受益人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剩余保证年金首次申领剩余保证年金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申请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首次以后的剩余保证年金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剩余保证年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身故保险金申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请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代理合同解除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解除《代理合同》的证明。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本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共同支付。 5.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部分”。投保人每次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后计入个人账户中的“单位交费部分”;被保险人每次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后计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交费部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的权益归属于投保人,“个人交费部分”的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 每年12月3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结算利率结算个人账户余额。 减保选择权 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交费部分”。对于被保险人要求减少的金额,本公司在扣除“减保手续费”后,退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交费部分”按被保险人要求减少的金额等额减少。 被保险人申请减保,每年仅限一次。 6.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定 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投保人提供分红报告,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保单红利的派本合同的红利于每个结算日派发,如本公司确定当年度有红利,除本合同另有约发 定外,则将红利于结算日按其来源分别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部分”。若个人账户按本合同约定在非结算日注销,则红利仅派发至上一个结算日。已注销的个人账户不参与红利分配。 7. 被保险人的增加 被保险人的增投保人要求增加被保险人时,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加 到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公司对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8. 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同的手续及风列资料:
险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同时注销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本公司对已到年金领取起始日的被保险人不办理退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本公司有权更正并按更正后的真实年龄核发年金。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欠交的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释义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合同生效日对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应日 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个人账户余额 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 STnmt365365C=C(1+i)−F(1+i)+(1-r)P(1+i)+DIV(n≥1, C=0)nn−1n∑tn0t=1C:第n个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余额; ni:结算利率; F:第n-1个结算日至第n个结算日期间发生减保的金额(含“减保手续费”);n
s:第n-1个结算日至第n个结算日期间发生减保日至第n个结算日之间的天数;nr:“手续费”率,r=8%; m:第n-1个结算日至第n个结算日期间支付保险费次数; P:第n-1个结算日至第n个结算日期间第t次交费金额; tT:第n-1个结算日至第n个结算日期间第t次交费日至第n个结算日之间的天t数; DIV:第n-1个结算日至第n个结算日期间的红利。 n 非结算日个人账户余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T′′sT′nmt365365365′′C=C(1+i)−F(1+i)+(1−r)P'(1+i)(n≥1,C=0)nn−1n∑t0t=1 其中 C′:第n-1个结算日与第n个结算日之间任一日期的个人账户余额; nC:第n-1个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余额; n−1i : 结算利率; ′T:第n-1个结算日至个人账户余额计算日之间的天数; ′F:第n-1个结算日至个人账户余额计算日期间发生减保的金额(含“减保手n续费”); ′s:第n-1个结算日至个人账户余额计算日期间发生减保日至个人账户余额计算n日之间的天数; r :“手续费”率,r=8%; m′:第n-1个结算日至个人账户余额计算日期间支付保险费次数; ′P:第n-1个结算日至个人账户余额计算日期间第t次交费金额; t′T:第n-1个结算日至个人账户余额计算日期间第t次交费日至个人账户余额计t算日之间的天数。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手续费” 为每次所支付保险费的8%。 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 “减保手续指减保时收取的费用,为所申请减少的金额的2%。 费”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向投保人退还的现金价值为个人账户余额中“单位交费部分”的99%;向被保险人退还的现金价值为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交费部分”的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