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质量管理宏观质量管理
一、宏观质量管理的含义及作用一、宏观质量管理的含义及作用
二、宏观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二、宏观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
三、宏观质量管理的法制问题三、宏观质量管理的法制问题
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五、质量监督五、质量监督
第一节第一节 宏观质量管理的含义及作用宏观质量管理的含义及作用
一、宏观质量管理的含义一、宏观质量管理的含义
宏观质量管理是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对质量进行管理,是实宏观质量管理是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对质量进行管理,是实
行调控、指导和监督的管理,宏观质量管理包括国家和政府对质行调控、指导和监督的管理,宏观质量管理包括国家和政府对质
量实行全局性的、战略性的、行政性的和法规性的管理和调控,量实行全局性的、战略性的、行政性的和法规性的管理和调控,
即从宏观的角度对质量进行促进、调节、管理、监督以及干预活即从宏观的角度对质量进行促进、调节、管理、监督以及干预活
动。动。
二、宏观质量管理的作用二、宏观质量管理的作用
11、宏观质量管理是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证实现国民经济发、宏观质量管理是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证实现国民经济发
展质量目标和总目标的重要手段。展质量目标和总目标的重要手段。
2 2、宏观质量管理是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规的保证。、宏观质量管理是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规的保证。
3 3、宏观质量管理是深化改革,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保证。、宏观质量管理是深化改革,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保证。
4 4、宏观质量管理,实行法制监督。、宏观质量管理,实行法制监督。
5 5、宏观质量管理能有力地保障人民的权益。、宏观质量管理能有力地保障人民的权益。
6 6、宏观质量管理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宏观质量管理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7 7、宏观质量管理是获得质量经济信息的重要渠道。、宏观质量管理是获得质量经济信息的重要渠道。
8 8、宏观质量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宏观质量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素质。
第二节第二节 宏观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宏观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
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工作: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国家制定和贯彻奖优限劣的质量政策。二、国家制定和贯彻奖优限劣的质量政策。
三、建立健全宏观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教育的监控职能。三、建立健全宏观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教育的监控职能。
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开发。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开发。
五、建立和完善质量信息网络,加强质量信息反馈。五、建立和完善质量信息网络,加强质量信息反馈。
六、保护消费者利益活动。六、保护消费者利益活动。
七、广泛开展质量管理咨询。七、广泛开展质量管理咨询。
第三节第三节 宏观质量管理的法制问题宏观质量管理的法制问题
一、产品质量法律和法规的含义一、产品质量法律和法规的含义
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及主要内容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及主要内容
三、《产品质量法》三、《产品质量法》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几个原则问题四、产品质量责任的几个原则问题
五、其他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其他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产品质量法律和法规的含义一、产品质量法律和法规的含义
质量法制是指国家的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质量法制是指国家的质量法律、法规和制度。
质量法律、法规既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也包括经国
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如判例、惯例等)
质量规章
包括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的质量管理规章和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
门批准发布的地方质量管理规章。
质量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质量方面的规范。
质量法规
包括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有关质量方
面的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质量方面的地方
法规。
包括依法建立起来的,为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交通运
输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也指国家实施依法管理质量的方
法,使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
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及具体内容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及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进出
口商品
检验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计
量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标准
化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产品
质量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食品
卫生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药品
管理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不
正当竞
争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费
者权益
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与市场
管理相
关的其
他法律
与产品
管理相
关的其
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规
质量法制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储运者、消费者和政府主
管部门等法律主体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有关部、委的质量管理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规章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厅、局、办的质
量管理规章)
也可以分成如下三类,即:也可以分成如下三类,即:
有关产品质量
的基本法律和
法规
有关产品质量的
专门性法律和法规
有关产品质量的
综合性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认证管理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
• ……
质量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质量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与质量相关的有关法律规定(一)与质量相关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该法规定的刑事犯罪中,与质量有关的是该法规定的刑事犯罪中,与质量有关的是““生产、销售伪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罪劣商品罪””,包括以下犯罪行为:,包括以下犯罪行为: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
充合格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食源性疾患的;
(4)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
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6)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
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
成严重后果的;
(7)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
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
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8)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以上犯罪行为,根据其销售金额、危害程度不同,依法
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主要有: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
偿损失。
(1)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法的目的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
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
(2)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其中,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
(3)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
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
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
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
量监督工作,各级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
(5)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
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质量考核办法。
(6)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详见后面介绍)
(7)禁止以下行为:①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②伪造产品
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8)产品质量监督。(详见后面介绍)
.《《中中
华人民华人民
共和国共和国
产品质产品质
量法量法》》
的有关的有关
规定。规定。
该
法是质
量管理
的核心
法律,
其要点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该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有:该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有:
(1)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①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
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②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贮存
、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③有关环境保
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
方法;⑤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
互换配合要求;⑥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
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贮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
要求;⑦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通过制定和修订上述标准,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开发新产品
和改进产品质量。
(2)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标准,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
①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③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④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⑤通用的试验、检
验方法;⑥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⑦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
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家
标准。
(3)涉及人和动植物的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下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①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
兽药标准;②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运输安全标准;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
建设标准;④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⑤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
符合、代号和制图方法;⑥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⑦互换配合标准;⑧国家需
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对强制性标准,国家依法强制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
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该法中与质量管理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
(1)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
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组成。
(2)计量器具管理实行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
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
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由使用单位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进行检定。
(3)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4)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坏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该法中与质量管理相关的内容主要有:
(1)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
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对列入该目录的商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必须到商检机构进行法定检验,包括根据需要到商检机构批准许可的其他检验机构进
行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
对该目录以外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可以抽查检验。
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进行验证管理。
(2)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标准包括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于尚未制定
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抽样、检验和检查;
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注册、认可和批准;
以上各项的组合。
(3)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使用的,或者必须
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进口或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
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非法所得,并
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对其他
未规定必须进行商检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出口商品抽检不合格的,不准出
口。
(5)对进出口商品和国内产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该法中与质量有关的内容主要有:
(1)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
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该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与质量有关的内容主要有: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
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
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
、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
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4)获赔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该法中与质量有关的内容主要有:
(1)合同内容中一般应包括质量条款,或关于质量的补充协议。合同中质量要求
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
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买卖合同中与质量有关的要求: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
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
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通
知出卖人;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规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没有规定
质量保证期的,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自收到标的物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4)承揽合同中与质量有关的要求:①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
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材料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
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建设工程合同中与质量有关的要求:①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
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②勘察、
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
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成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费、设计费并赔
偿损失。③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
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
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仓储合同中与质量有关的要求: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对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
,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贮存期
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质量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二)质量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1. 1.国家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名牌战略,多创国家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名牌战略,多创
名牌产品。名牌产品。
2. 2.国家对药品、食品、安全和健康要求、互换配合要求、工程建设、国家对药品、食品、安全和健康要求、互换配合要求、工程建设、
环境保护、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等制定强制性标准,依法强制执行。环境保护、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等制定强制性标准,依法强制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国家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工业产品,实施强国家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工业产品,实施强
制性产品认证;对这类产品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制性产品认证;对这类产品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各自承担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各自承担
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他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其刑事责任。
.国家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包括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国家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包括进行产品质量抽检。
.国家在质量方面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国家在质量方面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产品质量法》三、《产品质量法》
((一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
1 1.《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其一,质量立法要从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体现我国建其一,质量立法要从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体现我国建
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方向,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引导相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方向,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引导相
结合的方针,要为企业提高质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激结合的方针,要为企业提高质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激
励企业提高产品的内在动力。励企业提高产品的内在动力。
其二,就是要有效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二,就是要有效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三,还要借鉴外国的有效经验,做好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其三,还要借鉴外国的有效经验,做好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2 2、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11)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统一立法,区别管理
((22)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突出重点
((33)扶优治劣,建立机制)扶优治劣,建立机制
((44)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立足国情,借鉴国外
(二)《产品质量法》的内容体系(二)《产品质量法》的内容体系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20002000年年77月月88日)共分六章,七十四条条款。日)共分六章,七十四条条款。
第一章,总则(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十一条)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四条)(十四条)
第三章,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十四条)(十四条)
第四章,损害赔偿第四章,损害赔偿 (九条)(九条)
第五章,罚则第五章,罚则 (二十四条)(二十四条)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22条条::军工产品另外的制度)军工产品另外的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2)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3)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责任方面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
事责任。 (4)质量纠纷的处理。
第一至第三章主要是
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五章讲的是产
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是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义务
是是指指法法律律规规定定的的产产品品质质量量法法律律关关系系中中的的主主体体,,必必须须为为一一定定行行
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有关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有关主体,违反国家有关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
量义务,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量义务,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包括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积极的
消极的
违反质量法律
法规的行为
故意行为
过失行为
一般是为了某种利益,在产品生
产、销售中故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品充合格品。
是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客观上
给他人、其他组织或社会造成损害
结果的行为。
((11)《产品质量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主、其他组织或公民,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主、其他组织或公民,因
产品质量问题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其他组织的财产或社会公产品质量问题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其他组织的财产或社会公
共财产受到损害,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共财产受到损害,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两方面民事责任:一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民事责任:一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合同责
任任)) ;二是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产品责任)) 。。
产品瑕疵 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瑕疵是指
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
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
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
状况,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缺陷,是指产品
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
符合该标准。
是指产品在适用性、安全性、
可靠性、维修性等各种特征和
特性方面的质量问题。
是产品在安全性、可靠性等特性
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缺陷有: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
制造缺陷,标识缺陷,技术局限缺陷等
瑕疵和缺陷是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同属于不合格,缺陷是
严重不合格,瑕疵是轻微不合格。二者是并列关系
将两者进行比较 如下:
设计缺陷
原材料缺
陷
制造缺陷
标识缺陷
技术局限
缺陷
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潜在危险。
是指产品的原材料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潜在问题,导
致产品有缺陷。
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的生产过程中,未达到规定
的技术要求,产品存在健康、安全方面的隐患。
是指产品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标识义务,未附有警示标志、中文
警示说明;或者未能清楚地告诉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
以及应当引起誓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的、
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
是指在当时(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难以
发现,而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存在的产品缺陷。对这
种缺陷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各国规定不一。
项项 目目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性性 质质 产品质量违约产品质量违约 产品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产品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责任主体责任主体 产品销售者产品销售者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权利主体权利主体 瑕疵产品买受人瑕疵产品买受人 缺陷产品受害人缺陷产品受害人
归责原则归责原则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条件责任条件 (1)(1)产产品品不不具具备备应应当当具具备备的的使使用用性性
能,且事先未声明;能,且事先未声明;
(2)(2)产品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产品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1)(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
(2)(2)发生了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发生了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
(3)(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负责条件负责条件 瑕瑕疵疵产产品品事事先先作作了了声声明明,,并并按按处处
理品或等外品销售理品或等外品销售
生产者举证:生产者举证:
(1)(1)缺陷产品未投入流通;缺陷产品未投入流通;
(2)(2)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3)(3)产产品品投投入入流流通通时时的的社社会会科科学学技技术术尚尚不不能能发发现现缺缺陷陷
存在。存在。
销售者举证:销售者举证:
产品存在的缺陷不是销售者的过错产品存在的缺陷不是销售者的过错
责任期限责任期限 产品三包产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包修、包换、包退))期期 产品安全保证期产品安全保证期1010年年
修修理理、、更更换换、、退退货货,,给给购购买买产产品品
的的用用户户、、消消费费者者因因此此造造成成直直接接经经
济损失的并应赔偿经济损失济损失的并应赔偿经济损失
造造成成人人身身伤伤害害的的,,应应当当赔赔偿偿医医疗疗费费,,因因误误工工减减少少的的
收收入入、、残残废废者者生生活活补补助助费费等等;;造造成成死死亡亡的的,,并并应应当当
支支付付丧丧葬葬费费、、抚抚恤恤费费,,死死者者生生前前抚抚养养的的人人必必要要的的生生
活活费费;;造造成成财财产产损损失失的的,,应应当当恢恢复复原原状状或或者者折折价价赔赔
偿偿,,受受害害人人因因此此遭遭受受其其他他重重大大损损失失的的,,应应当当赔赔偿偿损损
失失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11年年 22年年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 由产品买受人负责举证由产品买受人负责举证 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负责举证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负责举证
((22)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又称行政制裁)) 。。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
位和个人实施惩罚性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位和个人实施惩罚性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
式。式。
《产品质量法》共规定了九种主要
的行政处罚形式:①责令停止生产;
②责令停止销售;③吊销假营业执
照;④没收产品;⑤没收违法所得;
⑥罚款;⑦责令公开更正;⑧限期
改正;⑨责令改正。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
定》,对产品质量责任行政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留用察看、开除8种形式。
(3)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是指生产、销售了刑法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刑罚的法律
后果。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失
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
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
工。
刑事责任是指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产品质量犯罪的规定共有我国《刑法》关于产品质量犯罪的规定共有99条:条:
(1) (1)第第140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
(2) (2)第第141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
(3) (3)第第142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的犯罪;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的犯罪;
(4) (4)第第143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违法食品的犯罪;条规定的,生产、销售违法食品的犯罪;
(5) (5)第第144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
(6)(6)第第145145条条规规定定的的,,生生产产、、销销售售伪伪劣劣医医疗疗器器械械、、医医用用卫卫生生材材料料的的
犯罪,犯罪,
(7) (7)第第146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犯罪;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犯罪;
(8) (8)第第147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犯罪;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犯罪;
(9) (9)第第148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的犯罪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的犯罪等。
上上述述99条条规规定定共共确确定定了了88种种产产品品质质量量犯犯罪罪。。其其共共同同之之处处是是::(1)(1)
犯犯罪罪主主体体是是生生产产者者或或销销售售者者;;(2)(2)主主观观上上具具有有故故意意;;(3)(3)违违法法行行为为
既既侵侵犯犯了了我我国国社社会会主主义义市市场场管管理理秩秩序序又又危危害害了了人人民民群群众众的的切切身身利利
益。益。
我国《刑法》对产品质量的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我国《刑法》对产品质量的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66种刑罚方法。种刑罚方法。
即: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即: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44种主刑和罚金、没收种主刑和罚金、没收
财产等财产等22种附加刑。种附加刑。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总要求
(质量)
产品标
识要求
生产者
不得从事的
行为
产品无缺
陷
产品具有
适用性
产品具有
符合性
产品性能符合明确规定的使用性能要求。
产品在性能上符合人们通常隐含的、不言
而喻的使用性能要求,以及使用者、消费
者对产品使用性能的合理期望。
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理疵,但仍具有一
定的使用性能,能满足某种预期的使用目
的。
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
用的产品标准。
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法律要求
基本标注要求
产品名称的标
注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
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
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
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
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
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
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
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
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
产品标识。
产品的生产者
名称和地址的
标注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的标
注要求
产品特性和使
用说明的标注
要求
警示标志和中
文警示说明的
标注要求
产品期限的标
注要求
总要求
(质量)
产品标
识要求
生产者
不得从事的
行为
法律要求
基本标注要求
产品名称的标
注要求
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
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外,产品应当具有
标识。
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
销售包装上。
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
文,也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
文,但其字体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不得利用产品标识掩盖产品的瑕疵。
产品标识必须真实,不得以假充真,
欺骗消费者。
产品的生产者
名称和地址的
标注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的标
注要求
产品特性和使
用说明的标注
要求
警示标志和中
文警示说明的
标注要求
产品期限的标
注要求
总要求
(质量)
产品标
识要求
生产者
不得从事的
行为
法律要求
基本标注要求
产品名称的标
注要求
产品名称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的内
容。标注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晰,
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误解。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
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定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规定的,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
通俗易懂的名称;但是不能被其他地
方的顾客、消费者误解。产品名称应
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常规的命名方
法,使顾客、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产品
名称。“商标名称’,是以商标命名
的产品名称。使用以上名称时,必须
在同一部位使用与之对应的真实名称。
随着企业品牌的开发,同一品牌用于
多种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标注品牌
产品名称的显著位置同时标注产品的
真实名称。
产品的生产者
名称和地址的
标注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的标
注要求
产品特性和使
用说明的标注
要求
警示标志和中
文警示说明的
标注要求
产品期限的标
注要求
总要求
(质量)
产品标
识要求
生产者
不得从事的
行为
法律要求
基本标注要求
产品名称的标
注要求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必须标注的
产品标识的内容。
生产者的名称应当与《法人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一致
生产者的地址是指生产者的所在地或
主要驻所地。生产者的地址应当与其
《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上的地址相一致。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用中文标注。
进口商品可以不标注原生产者的名称
和地址,改为标注进口产品的原产地
和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者销售商在中
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的生产者
名称和地址的
标注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的标
注要求
产品特性和使
用说明的标注
要求
警示标志和中
文警示说明的
标注要求
产品期限的标
注要求
总要求
(质量)
产品标
识要求
生产者
不得从事的
行为
法律要求
基本标注要求
产品名称的标
注要求
合格产品都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
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灵
活多样,其中包括:可以使用合格证
明书,可以使用合格标签,还可以在
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使用合格
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表示
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顾客、消费者
作出产品质量合格承诺。一般情况下,
性能和结构复杂的产品、耐用消费品
和贵重的产品,如电冰箱、电视机、
汽车等,使用合格证书;日用消费品,
如服装、食品等使用合格标签。
产品的生产者
名称和地址的
标注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的标
注要求
产品特性和使
用说明的标注
要求
警示标志和中
文警示说明的
标注要求
产品期限的标
注要求
总要求
(质量)
产品标
识要求
生产者
不得从事的
行为
法律要求
基本标注要求
产品名称的标
注要求
产品标识需要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
求的不同,标注与其产品特点和使用
要求相应的产品标识内容。食品、饮
料、药品、化妆品、耐用消费品、农
业生产资料、化工产品、工业机器基
础件以及机器、设备、仪表等产品的
标识内容要符合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产品标识通常有以下内容:①规格。
②等级。③数量。④净含量。⑤产品
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⑥其他
技术要求,主要是指产品的性能和主
要技术参数。
产品的生产者
名称和地址的
标注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的标
注要求
产品特性和使
用说明的标注
要求
警示标志和中
文警示说明的
标注要求
产品期限的标
注要求
总要求
(质量)
产品标
识要求
生产者
不得从事的
行为
法律要求
基本标注要求
产品名称的标
注要求
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
标注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化
工产品、危险品等有专门规定的,按
规定标识期限。
日期的表示方法按照国家标准GB/T
7408一19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
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规定,
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产品的生产者
名称和地址的
标注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的标
注要求
产品特性和使
用说明的标注
要求
警示标志和中
文警示说明的
标注要求
产品期限的标
注要求
总要求
(质量)
产品标
识要求
生产者
不得从事的
行为
法律要求
基本标注要求
产品名称的标
注要求
• 警示标志是一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社
会公认的图案、标志组成的统一标识,
具有特定的含义,告诫、提示人们对
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保持
警惕。警示说明是警示语,作用与警
示标志相同。
• 剧毒、危险、放射性、易碎、怕压、
避免高温、需要防潮、不准倒置的产
品,均应有符合特殊要求的包装,并
应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警
示标志或警示语。
• 警示标志和包装储运标志要符合国家
标准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
产品的生产者
名称和地址的
标注要求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的标
注要求
产品特性和使
用说明的标注
要求
警示标志和中
文警示说明的
标注要求
产品期限的标
注要求
总要求
(质量)
产品标
识要求
生产者
不得从事的
行为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总要求
(质量)
产品标
识要求
生产者
不得从事的
行为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必须履行的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不得从事
的行为
进货检查验收
保持产品质量
进货检查验收包括验
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
识。进货检查验收的目的
是确保销售者进货的质量、
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合同要求。
产品标识管理 销售产品的标识应
当符合对生产者的产品
标识的规定。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
效、变质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推销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
(四)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四)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1 1、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是是指指产产品品存存在在缺缺陷陷,,致致使使用用户户、、消消费费者者造造成成了了人人身身伤伤害害和和财财
产产损损害害,,缺缺陷陷产产品品的的生生产产者者、、销销售售者者应应当当依依法法承承担担的的民民事事侵侵权权赔赔
偿偿责责任任。。它它是是一一种种特特殊殊的的民民事事侵侵权权责责任任,,主主要要是是规规范范平平等等主主体体之之
间间发发生生的的人人身身关关系系和和财财产产关关系系。。承承担担产产品品侵侵权权损损害害赔赔偿偿责责任任必必须须
具备三个条件:具备三个条件:
(1) (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
(2) (2)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22、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应销售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应
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3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①①制定责任的依据不同。制定责任的依据不同。
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存在缺陷,也就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
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
要求)、明示担保(指生产者、销售者以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
品等方式,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较产品责任更宽一些,意义更广泛。
②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承担产品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两者缺一不可,而且侧重于损害后果这一前提。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明示担保条
件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五)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特点(五)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特点
11.我国《产品质量法》具有较广的包容性.我国《产品质量法》具有较广的包容性
22.吸收国内外质量管理经验,具有良好的适用性.吸收国内外质量管理经验,具有良好的适用性
33.确定了统一立法、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了统一立法、区别对待的原则
44.有较强的可行性.有较强的可行性
55.对用户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有充分的保护作用.对用户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有充分的保护作用
(六)《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六)《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从效力上划分为四个层次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从效力上划分为四个层次::
(1)产品质量法律
(2)产品质量行政法规
(3)产品质量地方性法规
(4)产品质量规章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国家主席
令公布;
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并公布
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国务
院批准的其他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
《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下:《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如下:
11、产品质量法律与产品质量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产品质量法律与产品质量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
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法
律相抵触;抵触的,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抵触的,以
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2、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一般法是指对某个问题,作一般的、普通的规定的法律;
特殊法是指对某个问题作特别规定的法律。
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前法与后法的关系。
前法与后法是根据其生效日期确定的 .
原则是,后法优于前法.
4、原则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
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在原则规定前提下适用具体规定的
原则。
四、产品质量责任的几个原则问题四、产品质量责任的几个原则问题
(一)产品质量的归责原则(一)产品质量的归责原则
11.合同责任原则.合同责任原则
2 2.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原则
3 3.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
4 4.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即不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只要有损害发生,生严格责任原则即不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只要有损害发生,生
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抗辩中不能反证时,则推定由其负责,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抗辩中不能反证时,则推定由其负责,
故也称为故也称为““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由由““过过错错推推定定原原则则””所所决决定定的的质质量量责责任任,,必必须须同同时时具具备备下下面面
三个条件才能成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1) (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
(2) (2)存在过错存在过错
(3)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二)产品责任的主体、客体与赔偿特点(二)产品责任的主体、客体与赔偿特点
产品责任的主体产品责任的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是指产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
产品责任的受害客体产品责任的受害客体是指受害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是指受害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除规定应该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我国《产品质量法》中,除规定应该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
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用;对造成死亡者,还要支付丧葬费、抚恤费、以及死者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用;对造成死亡者,还要支付丧葬费、抚恤费、以及死者
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但对造成精神痛苦或苦恼的现象未列入受害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但对造成精神痛苦或苦恼的现象未列入受害
客体,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复杂而难以处理的纠葛。客体,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复杂而难以处理的纠葛。
(三)产品责任的请求权和诉讼时效(三)产品责任的请求权和诉讼时效
所谓请求权,即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所谓请求权,即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我国《产我国《产
品质量法》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品质量法》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
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起,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起,满满1010年丧失,年丧失,但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但未超过明示的安全
使用期者除外。使用期者除外。
所谓诉讼时效,即是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所谓诉讼时效,即是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
求人民法院保护而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求人民法院保护而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诉讼时效的特点在于:诉讼时效期诉讼时效的特点在于: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丧失的是实际意义上的胜讼权间届满,丧失的是实际意义上的胜讼权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存在缺陷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
道受到损害时算起。道受到损害时算起。
(四)产品质量的检验机构(四)产品质量的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专门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法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专门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法定机构。
1 1.质量监督检验应具有的性质.质量监督检验应具有的性质
(1)(1)公正性公正性 (2) (2)科学性科学性 (3) (3)权威性权威性
22.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1)机构应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职检验机构。机构应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职检验机构。
(2) (2)检测仪器和设备应与检验要求相适应检测仪器和设备应与检验要求相适应
(3) (3)有良好的实验室内外条件。有良好的实验室内外条件。
(4) (4)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其他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其他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见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见前)
2 2.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33..在在涉涉及及到到产产品品责责任任时时,,《《民民法法通通则则》》和和《《刑刑法法》》中中也也有有一一些些
条款进行这方面的管理和协调。条款进行这方面的管理和协调。
44、、产产品品责责任任保保险险《《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保保险险法法》》中中,,对对产产品品责责任任保保
险作了规定。险作了规定。
第四节第四节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三包三包””制度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一、产品质量一、产品质量““三包三包””制度制度
((一一))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三包三包””的含义的含义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三包三包””是指:国家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是指:国家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
修理者对部分产品在售后一定期限内有修理、更换和退货修理者对部分产品在售后一定期限内有修理、更换和退货
的责任和义务。的责任和义务。
部分商
品
特指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
实施“三包”产品目录中的产
品
未列入“三包”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并不是可以免除
其产品质量责任,而是依据通用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
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二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三包三包””的要求的要求
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然后,销售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摄换货或修理;然后,
销售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销售者负责为消费
者免费换货或退货;然后,销售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
的,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换货;然后,销售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修理者负责
为消费者免费换货,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
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
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
按规定收取折旧费。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
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大件产品,修理者应提供合理的运输费
用,然后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超出“三包”有效期和“三包”范围的,修理者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除以下这些要求外,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
者、修理者制定更严格的产品质量“三包”
实施细则。
((三三))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三包三包””的责任和义务的责任和义务
实行谁经销谁负责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三包””的原则的原则
生产者 销售者 修理者
明确“三包”方式;生
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
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
消费者提供“三包’’凭
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
址、联系电话等;
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
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
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
在产品停产5年内继续提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
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
的,不得销售《实施“三
包”的部分商品目录》所
列的商品;
保持商品的质量;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
一律不准销售;
商品销售时,应当开箱
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
用维护事项、“三包”方
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
发票和“三包”凭证;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
投诉,并提供服务。
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
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
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
部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
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
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
用30日以上;
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
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
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
检查;
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
成的责任和损失;
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
理质量的查询。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一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
11.汽车产品的特点。.汽车产品的特点。
汽车是一种特殊产品,不但价值高、使用时间长,涉及人身安全,汽车是一种特殊产品,不但价值高、使用时间长,涉及人身安全,
而且还涉及产品使用管理制度。而且还涉及产品使用管理制度。
2 2.汽车生产方式的特点。.汽车生产方式的特点。
汽车的生产装配方式通常是在流水线上进行批量生产。这种生产装汽车的生产装配方式通常是在流水线上进行批量生产。这种生产装
配方式决定了这样一种状况:在许多情况下,某一辆车上出现的质量配方式决定了这样一种状况:在许多情况下,某一辆车上出现的质量
问题不是孤立的,在同一批生产装配的车上普遍存在同样问题。问题不是孤立的,在同一批生产装配的车上普遍存在同样问题。
33.国外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国外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
从世界汽车市场总体趋势看,汽车制造商对缺陷汽车实施召回,同从世界汽车市场总体趋势看,汽车制造商对缺陷汽车实施召回,同
时向有关主管机构报告,而且将信息向社会公开,将是世界各国的普时向有关主管机构报告,而且将信息向社会公开,将是世界各国的普
遍做法遍做法。。 (不是无声召回)(不是无声召回)
19661966年美国首先实施。年美国首先实施。
1969 1969年日本开始,年日本开始,
其他国家然后普及其他国家然后普及
((二二))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作用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促进汽车制造商进步。
3.维护汽车市场秩序。
(1)提高企业竞争力。
(2)促进汽车制造商建立产品质量缺陷预防机制。
(3)促进汽车制造商加强科学管理。
(三)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我国于2004年3月正式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缺陷汽车产品及其召回的含义。
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认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方式。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
缺陷汽车产品的信息。
对汽车制造商的惩处。
所谓“汽车产品”,是指按
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
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
道路车辆。
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
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
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
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
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
准的情形。
所谓“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
(包括进口商)采用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汽车召回的目的是纠正和
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消除缺陷产
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汽车产品的制造商
(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
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
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缺陷汽车产品及其召回的含义。
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认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方式。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
缺陷汽车产品的信息。
对汽车制造商的惩处。
判断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依
据以下原则:第一,经检验机
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
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
家标准;第二,因设计、制造
上存在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第三,
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
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
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
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
国家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聘请专家组
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汽车产
品缺陷进行调查和认定。根据
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国家主管
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
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
缺陷汽车产品及其召回的含义。
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认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方式。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
缺陷汽车产品的信息。
对汽车制造商的惩处。
主动召回。(汽车制造商获知
缺陷信息后5日内提出)
指令召回。(政府主管部门获
知信息后5日内通知停止销售,
10日内发出召回信息)
整车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
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
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
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
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
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
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
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
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缺陷汽车产品及其召回的含义。
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认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方式。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
缺陷汽车产品的信息。
对汽车制造商的惩处。
第一,消费者投诉,对后果严
重的投诉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
投诉,国家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调
查,发现汽车存在的缺陷;
第二,质量监督抽查,国家主
管部门通过质量监督抽查,发现
汽车存在的缺陷;
第三,售后服务,汽车制造商
从经销商、维修站等处获知顾客
投诉和维修记录等信息,发现汽
车存在的缺陷。
国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
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和
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及其召回的信息。汽
车制造商或者国家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
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召回的信息,在
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缺陷汽车产品及其召回的含义。
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认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方式。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
缺陷汽车产品的信息。
对汽车制造商的惩处。
第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重
要性;
第二,制造商企图利用《缺陷汽
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缺陷汽
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
门监督;
第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
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未达到预期目
的,造成损害再次发生。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定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特
定工业产品的生产者,经审查合格后,向其颁发的许可生产某
种工业产品的资格证书。
含义包括:
生产许可证制度调整的范围。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调整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纳入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范围,二是生产和销售这些产品的企业(含事业单位和
个人)范围。
发证产品的范围。 “特定工业产品”是指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通常是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
发证审查。 “审查”是指在对申请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之前,需要对企业生
产的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产品进行检测,以确认其生产的必备条件符合发证产
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规定要求,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产品标准要求。
发证产品的生产者资格。“资格”是指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
须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完善生产的必备条件,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
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
.生产许可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区别生产许可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区别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的强制性措施。
凡是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其生产企
业都必须申请取证,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
格审批;否则,企业就没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强制性的安全认证除外)是自
愿性的,企业是否申请认证完全由企业根据商
业活动的需要决定,即使不申请质量认证,企
业仍然可以生产该产品。
(1)性质不同。
(2)发证单位不同。
(3)目的不同。
(4)范围不同。
(5)依据不同。
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放,是政府行为。发放生产许可证以国家主管
部门为主,地方主管部门协助;对获证企业的
监督管理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则以地方主
管部门为主,国家有关部门配合。
产品质量认证不是政府行为,从发证到对获
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由认证机构组织实施
(1)性质不同。
(2)发证单位不同。
(3)目的不同。
(4)范围不同。
(5)依据不同。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重
要工业产品的质量,特别是保证产品生产和使用
中的安全,保护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的利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认证产品
的质量和信誉,引导消费者购买质量合格、信誉
好的产品,促进国内外贸易的发展。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许可证的
法规规定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
证的法规规定和有关产品标准,产品标准不一
定是强制性标准。
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有严格限制,国家只
对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
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
产品质量认证则没有上述限制,凡是产品及
其生产销售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企
业均可自愿申请认证。
(1)性质不同。
(2)发证单位不同。
(3)目的不同。
(4)范围不同。
(5)依据不同。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性质(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性质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对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对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依法强制实行生产许可管理,规范特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依法强制实行生产许可管理,规范特
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证产品生产和使用安全,减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证产品生产和使用安全,减
少和避免产品质量事故,鼓励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少和避免产品质量事故,鼓励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管理序,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管理
制度。制度。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制手段建立和维持市场
经济秩序,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1.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2.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
3.产品质量检测
4.审批、发证和公布
5.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可以生产的企业及其具备条件;申报及所需资料)
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 (文件审核;现场审核)
产品质量检测
审批、发证和公布 (复核、汇总上报、审核批准、发证、公布 )
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监督内容;许可证的注销;对无证产品的查处。)
•产品质量检查
•生产条件检查
•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概念
1.市场准入
(1)市场准入的含义。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技术法规、行政指令、强制认
证、生产许可证、市场准入标志等法律手段、行政措施和技术
方法,对有关产品(货物)、服务(劳务)、技术、资本等商品进
入本国或本地市场实施许可,不经许可不准进入。
• 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本国或本地区的市场秩
序
• 同时,市场准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开放程度
或市场限制程度。
((22)市场准入的形式。)市场准入的形式。
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强制认证、强制检验、生产许可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强制认证、强制检验、生产许可
证和市场准入标志。证和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其核心内容是:食品生产者必须具备规定的生产技术其核心内容是:食品生产者必须具备规定的生产技术
条件,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后,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条件,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后,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食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强制检验,营活动;食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强制检验,
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后,才允许出厂销售。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后,才允许出厂销售。
• 就其性质而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对食
品规定市场准入的质量安全条件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体
现了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监督管理;
• 就其形式而言,它是生产许可证、强制检验和市场准入
标志三种市场准入形式的结合。
((11)食品的含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食品的含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食品食品””
是指加工食品。是指加工食品。
((22)食品的类别。)食品的类别。
•粮食加工品,如小麦粉、大米;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如花生油、大豆油;
•肉加工品,如生、熟畜肉;
•蛋制品,如松花蛋;
•水产加工品,如鱼类干制品;
•食糖,如白糖;
•加工糖,如冰糖;
•糖果,如奶糖;
•蜜饯果脯;
•糕点;
•饼干;
•方便主食品,如方便面、面包;
•乳制品,如奶粉、酸奶;
•罐头;
•调味品,如酱油、食盐;
•其他加工产品,如粉丝、腐乳;
•饮料,如果汁、矿泉水;
•茶叶。
根据我国
有关主要产品
分类与代码的
国家标准规定,
加工食品分为
18类:
((33)食品质量安全的含义。)食品质量安全的含义。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的质量特性和食用安全特性的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的质量特性和食用安全特性的
总和。总和。
食品的质量特性是指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食品的质量特性是指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
程度,其要求主要是指可食用性和营养性。程度,其要求主要是指可食用性和营养性。
食品的食用安全特性是指食品对食用者人体健康和人食品的食用安全特性是指食品对食用者人体健康和人
身安全的保证程度,其要求主要是食品不得存在危及人体身安全的保证程度,其要求主要是食品不得存在危及人体
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得因为食品原料、生产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得因为食品原料、生产
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等方面的问题,对食用者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等方面的问题,对食用者
的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的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食品的食用安全与食品质量密不可分。在许多情况下,
食品安全问题是直接由质量问题引起的。保证食品质量
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
((44)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1)销售不合格食品,特别是伪劣食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食品、
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直接对食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不利影
响。
(2)食品污染,即食品受到有害物质侵袭,致使食品质量、安全性、营
养性发生改变。食品污染包括细菌、霉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污染,农药、
有害金属、其他工业有害物质等化学污染,混入杂质、食品吸附、吸收外来
放射线核素等物理污染。这些污染可来源于食品中存在的天然有害物、环境
污染物、食品加工过程、工具、用具、容器等因素。食品污染导致的食品质
量安全问题可致使食用者发生急性中毒,也可能引起慢性危害。
(3)食品技术安全问题,主要是指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剂、介质、
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食品技术因素对食品食用安全的影响。其中有些影
响当时就表现出来,引起人们重视;另外,还有一些影响则可能经过很长时
间后才表现出来,其影响广泛、深远。
(4)食品信息标识问题。食品信息标识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其
中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功能、食用量、警示说明等信息标识如果存在
缺陷,就可能对某些人,特别是婴儿、老人、糖尿病人、对某种物质过敏的
人,造成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不利影响。
(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内容(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
((1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食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食品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食品范围是指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食品范围是指
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食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进
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2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主体。)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主体。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主体是指:中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主体是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
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
规定程序获得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包括三项具体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包括三项具体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1)食品生产
许可证制度。
(2)强制检验
制度
(3)市场准入
标志制度
•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关键
是从食品生产技术条件上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市场准入
条件。
• 这种市场准入规定的理论依
据是:只有保证企业具备合格
的生产技术条件,才能保证企
业生产出符合规定质量安全要
求的食品。
(1)食品生产
许可证制度。
(2)强制检验
制度
(3)市场准入
标志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关系
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既有相同之
处,也有区别。首先,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的一部分,遵循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般要求,
包括审查条件和工作程序的规定。其次,二者存在的区
别是:第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质量监督主管
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查,而食品生产许可证则由市(地
)级以上质量监督主管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查;第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制度,而食
品生产许可证则不是独立的,它只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
准入制度的一个环节,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与强制检验制
度和市场准入标识制度相结合,才构成完整的食品质量
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环境条件要求、生产设备要求、原辅材料要求、
生产加工要求、产品要求 、人员要求 、检验要求 、包
装及标识要求 、贮运要求 、质量管理要求 。
(1)食品生产
许可证制度。
(2)强制检验
制度
(3)市场准入
标志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强制检验是指: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和符合规定的要求,通过颁
布质量法规的形式,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有关
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进行某些检验,包括发证检验、
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
• 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是指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
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委托检验机构对企业生
产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指产品出厂前依据产品标准及相关
检验标准进行的最终检验。食品出厂检验的形式有
自行出厂检验和委托出厂检验两种。
•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
要方式的监督检验。
(1)食品生产
许可证制度。
(2)强制检验
制度
(3)市场准入
标志制度
(1)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性质。食品市场准入
标志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专用标志,其
性质是一种质量标志。它向广大消费者表明以下三
方面信息:第一,具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生
产加工企业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二,该食
品经过出厂检验,且检验合格;第三,该企业向社
会明示该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自我声明的一种表达形式,
不是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
承诺或保证。
(2)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见左上角)
(3)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在其产品上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必须同时满足以
下三个条件:第一,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
中的食品;第二,从事该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已经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第三,
出厂的食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
1.原产地城产品保护制度的渊源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起源于法国的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
制度。
葡萄酒(法)
香槟(气泡葡萄酒)
干邑(葡萄蒸馏酒)
法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规定原产地域保
护的基本原则;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具
体规定原产地域范围、传
统工艺方法、产品质量特
性,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办
法;政府授权的行业组织
或专业协会发布经国家认
可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有关葡萄酒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几乎包括了
葡萄种植、采摘、运输、
加工,葡萄酒酿制、调制、
窖存、命名、销售等各个
环节。
最有名的
“香槟
”(Champagne)是法
国北部的一个省
(香槟产区)
“干邑”(Cognac)是
法国夏朗特
(Charente)省的一个
古镇 (干邑地区)
在一些国际公约中,如在一些国际公约中,如《《里斯本协议里斯本协议》》、、《《马德里协议马德里协议》》、、《《巴黎巴黎
公约公约》》等,对地理标志、原产地命名制度,均有表述和规定;世界贸易等,对地理标志、原产地命名制度,均有表述和规定;世界贸易
组织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协议协议))中,地理标志与商标、中,地理标志与商标、
专利、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专利、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原产地规
则协议则协议》》中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中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实施的一个结果,法国现有原产地域产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实施的一个结果,法国现有原产地域产
品品452452种,欧盟现有原产地域产品种,欧盟现有原产地域产品10001000多种。多种。
2.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
产品保护的部门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我国实施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规定原产地域产品必须制定强制性
国家标准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技术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原
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标准GB17924《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以
及各原产地域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构成了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
绍兴黄酒(第一个获得)
(二)原产地域产品及其标志(二)原产地域产品及其标志
.原产地城产品定义原产地城产品定义
原产地域产品是原产地域产品是““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
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或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或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
的,并以原产地域名称命名的产品。的,并以原产地域名称命名的产品。””(引自(引自GB17924—1999GB17924—1999《《原产地原产地
域产品通用要求域产品通用要求》》。)。)
原产地域产品具有以下特点:原产地域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1.产品在特定地域内生产,按传统生产工艺或用特殊的传统生产设备,
产品生产的历史悠久,具有稳定的质量,风味独特,享有盛名。
2.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
3.产品的质量、特色或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的地理特征,体
现原产地域的自然属性和人文因素。
4.产品以原产地域名称命名,产品名称由原产地域名称和反映产品真
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
5.产品的原产地域是公认的、协商一致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
认。
.原产地城产品标志原产地城产品标志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原产地域产品后,经注册登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原产地域产品后,经注册登
记,向社会公告,赋予原产地域产品专用的特殊产品标志。它不仅表记,向社会公告,赋予原产地域产品专用的特殊产品标志。它不仅表
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原产地域,还表明该产品具有特殊的产品质量特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原产地域,还表明该产品具有特殊的产品质量特
征,其加工工艺、生产过程受到严密的质量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征,其加工工艺、生产过程受到严密的质量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
产地域产品标志见图。产地域产品标志见图。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
产品标志。带有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的产品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宗
产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
((11)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与原产地标记的区别。)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与原产地标记的区别。
((22)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11)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与原产地标记的区别。)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与原产地标记的区别。
原产地标记是指用来表示商品原产于某一个国家、地区的说明
性标志。标明产品的原产国、原产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为了
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真实来源,这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履行
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产地标记是必须的,但它仅
标明产品的产出地点,并不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好坏。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则不同,它不仅标明产品的原产地,而且表
明产品具有与原产地相关的特殊质量特性。
此外,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仅用于经过严格审批的少数原产地域
产品,而不是市场上的所有产品。
(2)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与商标的区别。
原产地域产品命名是一种公有权利,属国家所有或由国家监控,
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所有的,
保护的是商标持有者的利益。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不可以买卖,不能从特定地域转移到另外地
域;商标可以买卖,可以跨地区转让。
原产地域产品仅在特定的地域内生产,产品的质量特性取决于
独特的地理特征;商标则不表明产品的原产地域地理特征。
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由地域名称和产品通用名称组合而成;商标
使用地域名称时则受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
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
商标。
实施原产地域保护的产品必须采用该原产地域产品的强制性国
家标准;实施商标注册的产品则不一定采用强制性国家标准。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由国家质量管理部门审批;商标则由国家商
标管理部门审批。
(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性质和意义(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性质和意义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性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性质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性质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性质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
在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HIPS)(THIPS)中,地中,地
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并列,受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并列,受到
各国法律的保护。各国法律的保护。
由地理、技术、人文和历史文化遗产组合构成的原产地域产品的知
识产权属国家所有。国际上实施原产地域保护的国家,都实行国家保护
2.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意义
(1)对消费者有利。
(2)对生产者有利。
(3)对批准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的国家有利。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是国家为产品的原产地提供的官方保证。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表示其产品符合特定的质量要求,产品只有严格按规定的生产
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国家才会批准授予其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意味着产品享有良好的声誉。国家批准授予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是国家对该产品声誉的官方肯定。
(1)对消费者有利。
(2)对生产者有利。
(3)对批准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的国家有利。
• 原产地域产品在市场上占据的是高档商品的位置,由于质量好、产
量少,价格自然就高,给生产者带来的回报也高。
• 此外,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的好处还在于该地域内的多个生产者
可以同时享有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的集体知名度。
•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最大受益者是国家。原产地域产品是国家历史
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域产品标志不仅代
表一个产品,更重要的是代表一个国家,代表一个国家的声誉。
• 原产地域产品出口所带来的利益既是企业的利益,也是国家的利益。
我国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以来,其社会效益主要我国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以来,其社会效益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受到国家保护,提高了原产地域产品的知名第一,由于受到国家保护,提高了原产地域产品的知名
度、质量信誉和无形资产价值,消费者放心购买,市场销量、度、质量信誉和无形资产价值,消费者放心购买,市场销量、
出口量大幅度提高,促进了国际贸易,增强了企业在国际市出口量大幅度提高,促进了国际贸易,增强了企业在国际市
场上的竞争力,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场上的竞争力,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第二,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第二,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申请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的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申请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的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规
章制度,完善传统工艺,强化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对原料、章制度,完善传统工艺,强化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对原料、
设备、工艺、检验、贮藏、运输、环境、卫生、标签、标志、设备、工艺、检验、贮藏、运输、环境、卫生、标签、标志、
销售等每一道环节都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这就为企业加强管销售等每一道环节都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这就为企业加强管
理和提高质量提供了可靠保证。理和提高质量提供了可靠保证。
第三,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
后,假冒产品得到了有效查处,促进了公平竞争,增强了消后,假冒产品得到了有效查处,促进了公平竞争,增强了消
费者的购物信心,使企业感到市场环境明显好转。费者的购物信心,使企业感到市场环境明显好转。
第四,促进企业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四,促进企业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四)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1.原产地域产品申请
2.原产地域产品标准
3.原产地域产品监督
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两级管理:
一级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国
家主管部门,下设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
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
的技术审查),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以及注册、登记等管理
工作。
另一级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
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受理并初审生产者的申请,初审通过后
向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一级申请(地方申报初审 ):
地方原产地域产品申报机构向国家原产地域
产品保护办公室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
•第二级申请(国家终审 ):
生产者向地方原产地域产品申报机构提出原
产地域产品保护和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
1.原产地域产品申请
2.原产地域产品标准
3.原产地域产品监督
原产地域产品必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制
定应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
照工作程序进行。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第一,国家强制性标准立项。
第二,形成标准草案。
第三,标准草案初审(初审会)。
第四,征求意见(函审)。
第五,标准审查(审查会)。
第六,标准报批。
第七,标准发布。
1.原产地域产品申请
2.原产地域产品标准
3.原产地域产品监督
监控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对原产地域范围的监控。
对地域产品原材料的监控。
对原产地域产品生产技术工艺的监控。
对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控。
对原产地产品质量等级的监控。
对原产地域产品数量的监控。
对原产地域产品包装、标识、标签的监控。
市场监控。
环境监测。
六、产品质量监督制度(见第五章)六、产品质量监督制度(见第五章)
第五节第五节 国家质量监督国家质量监督
一、质量监督的基本概念及其主要类别一、质量监督的基本概念及其主要类别
( (一一))引言引言
秦汉时期秦汉时期 ,对玉、金银和布帛的,对玉、金银和布帛的““封检封检””标记制度。标记制度。
1865 1865年法国成立了蒸汽锅炉监督协会,年法国成立了蒸汽锅炉监督协会,
1882 1882年英国建立了蒸汽锅炉监督局年英国建立了蒸汽锅炉监督局
但作为制度实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但作为制度实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20 20世纪世纪5050年代初年代初 ,各国推行产品认证制度,各国推行产品认证制度
目前目前 ,产品认证、技术监督、质量国家鉴定等,其基本职能都是对产品质量,产品认证、技术监督、质量国家鉴定等,其基本职能都是对产品质量
实施监督。实施监督。
从以上简述可知国家、标准、商品是质量监督的三个先决条件。从以上简述可知国家、标准、商品是质量监督的三个先决条件。
( (二二))基本概念基本概念
国家质量监督是根据政府法令、法规,对产品、服务质量和国家质量监督是根据政府法令、法规,对产品、服务质量和
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
在在国国际际标标准准ISO8402—1994ISO8402—1994中中,,质质量量监监督督的的定定义义是是::为为确确保保
满满足足规规定定要要求求,,对对实实体体的的状状况况进进行行连连续续的的监监视视和和验验证证并并对对记记录录进进
行分析。行分析。
(1)质量监督的对象是实体。
(2)质量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
(3)质量监督的手段可能是监视、观察、验证,并对
记录进行检查、分析,其方式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
是一定频次的,可以是即时的,也可以是延时的。手
段和形式可以是国家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的
监督和消费者的监督等。
(4)质量监督的主体是顾客或顾客的代表。
(三)质量监督的作用(三)质量监督的作用
(1)(1)坚持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向偏离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倾向作斗争的有力手坚持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向偏离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倾向作斗争的有力手
段。段。
(2) (2)保证实现国民经济计划质量目标的重要措施。保证实现国民经济计划质量目标的重要措施。
(3) (3)有利于发展进出口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我国产品竞争能力,保障我有利于发展进出口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我国产品竞争能力,保障我
国经济权益。国经济权益。
(4) (4)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的需要。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的需要。
(5) (5)贯彻质量法律和技术标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贯彻质量法律和技术标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6) (6)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健全质量体系的重要条件。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健全质量体系的重要条件。
(7) (7)获得经济信息和质量信息的重要渠道。获得经济信息和质量信息的重要渠道。
((四四))我国质量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我国质量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11、方针、方针::
((11)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对产)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对产((商商))品质量的有效品质量的有效
监督管理和检验,实现对质量的宏观控制;监督管理和检验,实现对质量的宏观控制;
((22)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3)维护经济活动秩序和国家的全局利益,为实现国家关于提)维护经济活动秩序和国家的全局利益,为实现国家关于提
高质量和效益的目标任务,为促进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服务。高质量和效益的目标任务,为促进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服务。
2 2、原则、原则
(1)(1)统一管理与分级分工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分工管理相结合
(2) (2)艰苦奋斗勤俭建设监督网原则。艰苦奋斗勤俭建设监督网原则。
(3) (3)坚持公正科学监督的原则。坚持公正科学监督的原则。
(4) (4)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商商))品质量一齐监督的原则。品质量一齐监督的原则。
(5) (5)突出重点,宽严适度的监督原则。突出重点,宽严适度的监督原则。
(6) (6)区别对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五))质量监督的主要类别质量监督的主要类别
质量监督
企业内部的微观质量监督 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
国
家
监
督
行
业
监
督
社
会
监
督
具有法律的权威
性和严肃性。
管理性监督
我国处理产品质量投诉的
社会组织主要是中国消费
者协会,处理产品质量申
诉的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进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产品质量鉴定的是质量监
督部门及其下属的检验、
检测机构。
质量监督的突出
特点是法律手段、
行政手段与技术手
段相结合。
二、行政监督及体制二、行政监督及体制
(一)行政监督体制的类型和特点(一)行政监督体制的类型和特点
集中型监督体制 分散型监督体制
(1)政府有庞大的专职管理机构,实
行全国统一的垂直管理。
(2)实行标准、计量和质量工作三位
一体统一管理。
(3)建立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全面质量监督。
(4)监督质量所依据的产品技术标准具
有法规性质,强制贯彻执行,行政干
预的力度很大。
(1)一般没有全国统一的专职管理机
构进行集中管理,往往是从不同角度
进行局部的监督和管理。
(2)监督和管理机构是官民并举,有
官方机构,也有民办机构,或民办官
助的机构。
(3)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和
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根据国家的法规,
实行强制性监督和质量认证;而对一
般产品则由国家授权或认可的民间机
构实行自愿性监督与认证。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内容
我国质量监督已经形成了“集中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省、地、县)相应
成立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就是确定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就是确定国家和行业((或地域或地域))在质在质
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责范围。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责范围。
总的说,产品质量管理监督体制,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权限、总的说,产品质量管理监督体制,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权限、
职责、制度、形式和方法的总称。职责、制度、形式和方法的总称。
我国质量监督形成了由技术监督系统与法定的专业监督系统组成的监督网我国质量监督形成了由技术监督系统与法定的专业监督系统组成的监督网
络,分工进行国家质量监督。络,分工进行国家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系统
技术监督系统 专业监督系统
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
①
卫
生
系
统
⑦国家
纤维检
验局和
各地的
纤维检
验机构
③
公
安
消
防
系
统
④
船
舶
系
统
⑤
商
检
系
统
⑥
城
市
建
设
系
统
②
劳
动
系
统
⑧
农
林
牧
系
统
工
商
管
理
局、
药
监
局
(四)行政监督的形式(四)行政监督的形式
质量监督工作(行政监督)按其性质、目的、内容和处理方质量监督工作(行政监督)按其性质、目的、内容和处理方
法不同,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抽查型质量监督、评价型质量监法不同,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抽查型质量监督、评价型质量监
督和仲裁型质量监督。督和仲裁型质量监督。
1 1、抽查型质量监督、抽查型质量监督 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在生产企业、销售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在生产企业、销售
市场或仓库等地随机地抽取样品,同相应技术标准比较,判定其市场或仓库等地随机地抽取样品,同相应技术标准比较,判定其
合格与否,从而采取强制措施,责成生产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所进合格与否,从而采取强制措施,责成生产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所进
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抽查型质量监督的目的,主要是想摸清一个时期产品的质量抽查型质量监督的目的,主要是想摸清一个时期产品的质量
状况,为国家加强产品质量的宏观控制和指导提供依据,促进企状况,为国家加强产品质量的宏观控制和指导提供依据,促进企
业提高产品质量,讲求经济效益,保证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得业提高产品质量,讲求经济效益,保证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得
到实惠。到实惠。
目前我国采用两种办法,即目前我国采用两种办法,即定期监督定期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和抽查产品质量和日常监日常监
督检查督检查产品质量。产品质量。
其抽查类型有以下三种:其抽查类型有以下三种:(1)(1)国家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
(2) (2)统一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抽查
(3) (3)地方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管理,
按季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并按期发布抽查公报。费用由国家财
政拨款支付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产品质量问题
较多的某类产品,布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统一监督抽查。
22、评价型质量监督、评价型质量监督
指国家的质量监督机构对申请新产品生产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指国家的质量监督机构对申请新产品生产证、产品生产许可证、
优质产品和质量认证证书与标志等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质量优质产品和质量认证证书与标志等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质量
体系的考核和产品抽查试验,以及对获得这些资格证书的企业进体系的考核和产品抽查试验,以及对获得这些资格证书的企业进
行生产条件、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复查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行生产条件、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复查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
3 3、仲裁型质量监督(、仲裁型质量监督( 见后面补充内容)见后面补充内容)
指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有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和质量裁定,指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有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和质量裁定,
以便能公正处理质量争议,维护标准的严肃性。以便能公正处理质量争议,维护标准的严肃性。
仲裁型监督有如下特点:仲裁型监督有如下特点:
(1)(1)仲裁型的对象是有争议的产品。仲裁型的对象是有争议的产品。
(2)(2)具具有有较较强强的的法法制制性性,,必必须须根根据据质质量量申申诉诉或或产产品品质质量量仲仲裁裁申申
请请书书,,申申诉诉方方提提供供的的合合同同或或协协议议书书以以及及有有争争议议的的产产品品的的技技术术标标准准
才能受理立案。才能受理立案。
(3)(3)只只对对有有争争议议的的产产品品进进行行监监督督检检验验、、全全面面调调查查,,直直到到查查清清质质
量责任。量责任。
(4) (4)根据监督检验的数据和全面调查的情况,由受理仲裁的质根据监督检验的数据和全面调查的情况,由受理仲裁的质
量监督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决。质量责任由败诉方承担。量监督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决。质量责任由败诉方承担。
产品质量监督三种基本形式的特征产品质量监督三种基本形式的特征
形式形式
特征特征
抽抽 查查 型型 评评 价价 型型 仲仲 裁裁 型型
目目 的的 是是通通过过对对部部分分重重点点产产品品
的的监监督督抽抽查查,,发发现现质质量量
问问题题和和发发展展趋趋势势,,指指导导
并并加加强强国国家家对对产产品品质质量量
的的宏宏观观控控制制,,督督促促企企业业
按标准生产合格产品按标准生产合格产品
是是鼓鼓励励企企业业生生产产具具有有
较较高高质质量量水水平平的的产产品品,,
向向国国际际水水平平和和国国外外先先
进水平靠拢进水平靠拢
是是公公正正判判定定、、裁裁决决有有质质量量
争争议议的的产产品品,,保保护护当当事事人人
的正当权益的正当权益
内内 容容 只只对对产产品品的的主主要要特特性性进进
行行抽抽查查检检验验,,有有的的要要作作
全全项项检检验验,,包包括括形形式式试试
验验
不不仅仅抽抽查查产产品品质质量量,,
还还要要审审查查、、评评定定企企业业
的质量保证条件的质量保证条件
只只对对有有争争议议产产品品进进行行检检验验,,
必必要要时时,,要要检检查查生生产产企企业业、、
经经销销单单位位和和使使用用单单位位的的质质
量量保保证证条条件件,,弄弄清清质质量量责责
任任
处处 理理 由由政政府府发发表表《《检检验验公公报报
》》或或在在报报纸纸上上公公布布检检验验
结结果果通通过过整整改改,,使使产产品品
达到规定要求达到规定要求
由由政政府府颁颁发发相相应应质质量量
水水平平的的产产品品质质量量证证书书,,
允允许许在在产产品品上上、、包包装装
上上使使用用相相应应的的质质量量标标
志或标记志或标记
由由受受理理仲仲裁裁((信信访访))的的质质量量
监督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决监督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决
性性 质质 纯属逆向工作纯属逆向工作 主要是顺向工作主要是顺向工作 是是法法制制监监督督的的重重要要组组成成部部
分分
三、产品质量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依据和基本形式三、产品质量监督(行政监督)的对象、依据和基本形式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对象(一)产品质量监督的对象
主要是下列三大类产品:主要是下列三大类产品:
(1)(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对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对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依据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依据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未制定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未制定标准的,
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据。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据。
(2)(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暇疵作出说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暇疵作出说
明的除外。明的除外。
(3)(3)在无标准、无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下,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实在无标准、无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下,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实
物样品、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状况,作为监督检查时判定的依据物样品、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状况,作为监督检查时判定的依据
(4)(4)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时,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或技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时,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或技
术规范。术规范。
(三)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形式(三)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形式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四种基本形式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四种基本形式((或制度或制度))::
11.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制度 (见前面内容)(见前面内容)
其抽查类型又可分为:其抽查类型又可分为:
① ①国家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 ② ②地方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 ③ ③统一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抽查
22.评价型制度.评价型制度(见前面内容)(见前面内容)
33.质量仲裁制度.质量仲裁制度
44.质量报验制度.质量报验制度
实行强制性检查的商品应由供货人或退货人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报验。实行强制性检查的商品应由供货人或退货人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报验。
四、质量仲裁
(一)质量仲裁的概念与作用
1、质量仲裁的含义
质量仲裁是指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对质量争议作出的裁
决。
我国产品质量仲裁制度实行协议仲裁和或裁或审及一裁终局的制度。我国产品质量仲裁制度实行协议仲裁和或裁或审及一裁终局的制度。
协议仲裁协议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时,应当依据当事人在纠纷,是指当事人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时,应当依据当事人在纠纷
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的书面裁决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质量仲裁。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的书面裁决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质量仲裁。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即非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受理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即非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受理仲裁。
协议仲裁,体现了协议仲裁,体现了““自愿自愿””原则,完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原则,完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利。
所谓或裁或审制,一裁终局所谓或裁或审制,一裁终局,是指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自,是指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自
愿选择申请仲裁解决的,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该纠纷的起诉。如果当事人就愿选择申请仲裁解决的,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该纠纷的起诉。如果当事人就
该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则不再受理该纠纷的仲裁申请。该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则不再受理该纠纷的仲裁申请。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是指裁决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是指裁决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
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组织或者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组织或者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
和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
系。不分级别,不实行级别
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组织(仲裁委员会 )
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
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
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
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组成 仲裁员条件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
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
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
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
水平的。
22、质量仲裁的依据、质量仲裁的依据
质量仲裁的依据是标准。质量仲裁的依据是标准。
33、质量仲裁的原则、质量仲裁的原则
(1)(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2)坚持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坚持公平和平等的原则。
(3)(3)先行调解原则。先行调解原则。
(4)(4)自愿的原则。自愿的原则。
44、质量仲裁的作用、质量仲裁的作用
(1)(1) 通通过过对对产产品品质质量量纠纠纷纷正正确确、、及及时时的的裁裁决决,,保保护护了了消消费费者者的的
合合法法利利益益,,增增强强消消费费者者保保护护自自我我的的意意识识,,并并起起到到对对社社会会的的宣宣传传和和
教育作用。教育作用。
(2)(2)通通过过质质量量仲仲裁裁,,同同样样保保护护生生产产者者、、销销售售者者的的正正当当权权益益,,制制
裁裁侵侵害害行行为为,,严严肃肃了了社社会会主主义义法法制制,,同同时时促促进进企企业业的的产产品品质质量量管管
理工作,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理工作,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
(3)(3) 正确判定仲裁产品质量将使外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了解中正确判定仲裁产品质量将使外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了解中
国,有利于扩大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国,有利于扩大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
(二)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二)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
1 1、质量仲裁检验的定义、质量仲裁检验的定义
质质量量仲仲裁裁检检验验是是由由具具有有第第三三方方公公正正地地位位、、经经质质量量监监督督管管理理部部门门
审审查查认认可可的的产产品品质质量量检检验验机机构构对对质质量量纠纠纷纷中中的的产产品品质质量量所所做做的的检检
验。验。
产品质量的仲裁和仲裁检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环节。产品质量的仲裁和仲裁检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环节。
仲裁仲裁是以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提供的技术数据为基础的。指从受是以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提供的技术数据为基础的。指从受
理到裁决的全过程,理到裁决的全过程,
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是对争议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保是对争议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保
证检验数据的公正、准确无误。仲裁检验只是仲裁过程中的一个证检验数据的公正、准确无误。仲裁检验只是仲裁过程中的一个
环节,它只负责提供检验数据而不参与最终裁决。环节,它只负责提供检验数据而不参与最终裁决。
2 2、质量仲裁检验程序、质量仲裁检验程序
(1)(1)提出仲裁检验申请。(受理)提出仲裁检验申请。(受理)
(2)(2)调查、取证与保全措施。(检验,出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结调查、取证与保全措施。(检验,出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结
论证书)论证书)
(3)(3)审理审理
(4)(4)执行执行
五、免检产品管理与监督五、免检产品管理与监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产品免于质量监督
抽检管理办法抽检管理办法》》规定了产品免检制度的基本内容。该制度的规定了产品免检制度的基本内容。该制度的
核心是免检产品。核心是免检产品。
免检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免检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
方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验的产品。方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验的产品。
(一)免检产品管理
的体制和职责
(二)免检产品的申
请条件和申请范围
(三)免检证书和免
检标志
(四)免检产品生产
企业的权利、责任和
义务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
2.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3.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
2.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3.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免检产品管理
的体制和职责
(二)免检产品的申
请条件和申请范围
(三)免检证书和免
检标志
(四)免检产品生产
企业的权利、责任和
义务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负责组织和
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免检工作,确定免检产品的类别目录;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审查通过并汇总上
报的申报产品进行审定,最终确定免检产品;对获得免检
资格的产品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免检证书;组织对违反产
品免检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
免检产品是针对质量持续稳定合格的产品及产品所在
行业的,因此首先要确定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原则是:避免重复检查,减
轻企业负担;扶优扶强,为那些产品质量稳定、市场占有
率高、经济效益好、在同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加快发展创
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授予免检产品称号,为其在全国
树立起质量信誉;免检产品类别目录尽量选择与老百姓密
切相关的消费类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9月18号公告,
从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
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
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
2.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3.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免检产品管理
的体制和职责
(二)免检产品的申
请条件和申请范围
(三)免检证书和免
检标志
(四)免检产品生产
企业的权利、责任和
义务
2.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受理企业提出的产品免检申请;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
行书面审查;对经书面审查通过的产品进行汇总后,按规
定时间上报;对获得免检证书的产品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调查处理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产品进行处理。
3.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是在本省省级质
量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与对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受理
消费者对免检产品的申诉、举报,并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移送或报告。
(一)免检产品管理
的体制和职责
(二)免检产品的申
请条件和申请范围
(三)免检证书和免
检标志
(四)免检产品生产
企业的权利、责任和
义务
条件: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质量长期稳定,未
出现批不合格,未发生严重质量事故;
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检验
机构,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产品有一定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本
行业内排名前列;
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
检查均为合格,且在两年内没有不合格;
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
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范围:申请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
企业、个体工商户、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
企业及其他企业。
(一)免检产品管理
的体制和职责
(二)免检产品的申
请条件和申请范围
(三)免检证书和免
检标志
(四)免检产品生产
企业的权利、责任和
义务
免检证书是证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和许可使用
免检标志的证明文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
一制作、编号。对审定通过的免检产品,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向企业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免检标志是一种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
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
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
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和有效期(3年)
免检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至有效期满3年内,在全
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
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免检产品信息报告制度。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每年6月份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
部门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情况。
当企业的生产条件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免检
产品标准进行修订,以及出现免检产品不合格或免检产品
质量波动超出规定的允许范围,企业主动暂停使用免检标
准时,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
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六、名牌产品的管理与监督六、名牌产品的管理与监督
((一一))名牌产品战略与名牌产品管理名牌产品战略与名牌产品管理
11.名牌产品.名牌产品。。
““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定义是:的定义是:““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
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
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引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引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名牌产品战略(见第一章)名牌产品战略(见第一章)
22.名牌产品管理.名牌产品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颁布了部门规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颁布了部门规章《《中国名牌产品管中国名牌产品管
理办法理办法》》和和《《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国名牌产品的定,规定了中国名牌产品的定
义、名牌产品管理的机制、申请名牌产品的条件、名牌产品的评价指标义、名牌产品管理的机制、申请名牌产品的条件、名牌产品的评价指标
和评价程序、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以及名牌产品的标志及使用方法等。和评价程序、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以及名牌产品的标志及使用方法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
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二))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
11.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
内同类产品前列;
(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
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
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
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
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22.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情况。.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1)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2)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
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3)在近3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
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4)在近3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口
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5)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
查证属实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建立了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
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每年进
行一次,企业自愿申请。
市场评价市场评价
质量评价质量评价
效益评价效益评价
发展评价发展评价
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
创汇水平。
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
体系。
主要评价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
资产贡献水平。
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
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
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给出推荐意见,报送中国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给出推荐意见,报送中国
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初审,确定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初审,确定
初审名单,将初审名单及其材料送专业委员会。初审名单,将初审名单及其材料送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按评价细则进行评价,作出评价报告,提出本专业的中国各专业委员会按评价细则进行评价,作出评价报告,提出本专业的中国
名牌产品建议名单。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再次审议,最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再次审议,最
终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终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最后,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最后,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称号,
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四四))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权利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3年。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
装横、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
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
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在有效期内,列入国家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受国家重点保护。
(五)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质量标志受国
家法律保护,如有冒用、伪造、转让中国名牌产品
标志的,则按产品质量法规有关冒用、伪造、转让
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查处。
(六)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中国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使用实施监
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中
国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七、特殊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七、特殊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所谓特殊产品,是指食品、药品、计量器具、兽药、锅炉压力所谓特殊产品,是指食品、药品、计量器具、兽药、锅炉压力
容器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容器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特殊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许可证制度、新产品试特殊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许可证制度、新产品试
制制度及特殊产品质量监督员制度。制制度及特殊产品质量监督员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一)许可证制度
对特殊产品,必须取得法律规定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方可领对特殊产品,必须取得法律规定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方可领
取营业执照,进行特殊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取营业执照,进行特殊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 2、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3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4 4、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许可证
(二)新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二)新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1 1、新药监督管理制度、新药监督管理制度
(1)(1)临床试验和验证批准制度临床试验和验证批准制度
(2) (2)新药审评制度新药审评制度
(3) (3)生产新药批准文号制度生产新药批准文号制度
22、食品新品种监督管理制度、食品新品种监督管理制度
(1)(1)食品卫生营养评价制度。食品卫生营养评价制度。
(2)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卫生评价制度。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卫生评价制度。
33、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三)质量监督员制度(三)质量监督员制度
为为了了加加强强对对特特殊殊产产品品的的质质量量监监督督,,法法律律规规定定实实行行质质量量监监督督员员制制
度。度。
11、药品监督员制度、药品监督员制度
2 2、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
八、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八、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
社会、消费者和舆论的监督社会、消费者和舆论的监督
九、如何有效地实施技术监督工作九、如何有效地实施技术监督工作
(一)建立和实施质量监督的法规体系(一)建立和实施质量监督的法规体系
(二)实行标准化与计量的法制管理和监督(二)实行标准化与计量的法制管理和监督
(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四)国家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四)国家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五)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和监督(五)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和监督
(六)国家对假冒伪劣产(商)品进行查处和打击(六)国家对假冒伪劣产(商)品进行查处和打击
1.假冒伪劣产品的含义
2.假冒伪劣产品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3.“打假”的措施。
1.假冒伪劣产品的含义
2.假冒伪劣产品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3.“打假”的措
施。
“假冒”产品是指在未经授
权、许可的情况下,对受知
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
和销售的产品;或逼真地模
仿别人的产品,使顾客或消
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就是别人
的产品,从而利用别人产品
的名声销售自己的产品。
“伪劣”产品包括伪产品和
劣产品。
伪产品通常称“假货”,是
指把其他东西伪装当做某种
产品。伪产品在本质上不具
有真正产品的主要质量特性。
劣产品通常被称为“不合格
品”,指不能满足预期使用
要求的劣质产品、过期产品
或变质产品。
复制或模仿的对象包括产品的内在质
量、外观和包装,通常是商品的包装、商
标、标签及其他主要外观特征,以及与产
品标识有关的其他重要特征,如免检产品
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厂名、
厂址等。
“假冒”行为违反了与知识产权保护
有关的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
假冒产品和伪劣产品既有区别,也有联
系,可能互相包含,也可能互相转化。
1.假冒伪劣产品的含义
2.假冒伪劣产品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3.“打假”的措施。
原因主要是:
有暴利可图。
除少数恶性事件外,总体
来说,造“假”、售“假”
属于低级犯罪,往往被放在
刑事犯罪的次要地位。
此外,许多国家市场管理
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从而使造“假”、售“假”
活动有机可乘。
健全法律法规,为“打假”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开展联合打假和专项打假活动,协调全国各部门、
各地区的力量,联合打假,对造“假”、售“假”问题
突出的产品,如烟、酒、农用生产资料、钢材等产品,
实施专项打假。
推广防伪技术,使“打假”与保护名牌产品、优质
产品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