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规费、补偿费征收财
务管理与核算
矿权人规费管理
• 矿权申请人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主要为
矿权使用费、登记费、采矿权价款、矿
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
一、矿权使用费
(一)探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第24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探矿权
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
一至第三年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
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
方公里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
公里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241号令)第九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
土资发[2000]174号)规定:
第三条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
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
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
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
免: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 (1)勘查富铁矿TFe>50%、铜矿、优
质锰矿、铬铁矿、钾盐、铂族金属六个
矿种(类),以及石油、天然气、煤层
气共九种(类)矿产资源,可申请探矿
权使用费的减免;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 (2)开采菱镁矿、钾盐、铜矿的,可申请减
免采矿权使用费;
• (3)在我国西部严重缺水地区为解决人畜饮
用水而进行的地下水源地的勘查工作,可申请
减免探矿权使用费;
• (4)凡开采低渗透、稠油和进行三次采油的,
以及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可参照《探矿
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申请减免;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5)矿区范围大于100平方公里的煤矿企业和矿
区范围大于30平方公里的金属矿山企业,确有
困难的可申请减免采矿权使用费。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
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
(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
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
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减免幅度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
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
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
一年可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
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
可以免缴。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第五条 减免审批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
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省
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矿业权使用费减免
• 第六条 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的矿业投资人,应在收到矿业权领证通
知后的10日内填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
费减免申请书,按照本法第五条的管辖
规定,报送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价款
(一)探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40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纳
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
权价款。
二、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院241号令)第十条规定:缴纳经评估确
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
土资发[1999]75号)规定:出让国家出
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缴纳采矿权
价款。
二、价款
• (三)价款缴纳方式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74号第七条:探矿权
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
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二、价款
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一次缴清;50万
元以上的,可一次缴清,也可分年度缴
纳,最长不超过六年。
• 国有企业两种方式:
• 一种:现金缴纳
• 二种:转增国家资本金
二、价款
• 对不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 不缴纳的,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
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
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由矿
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矿业权证。
三、矿权登记费
• (一)勘查登记费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4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办
理勘查登记手续,应缴纳登记费。
• 收费标准:办理一、二类勘查项目登记
收费100元/证。其他勘查项目登记收费
50元/证。变更的收费50元/证。
三、矿权登记费
• (二)采矿登记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41号令)第二十七条
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缴
纳登记费。
三、矿权登记费
新建、在建矿山,大型收取500元/证;
中型300元/证;小型100元/证。变更
的,收费100元/证。
收费标准: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二)征收程序
• 补偿费缴纳的一般程序是:
• 1、采矿权人做为补偿费纳费人到当地县
级以上补偿费征收机关进行纳费登记;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纳费人存在纳费义务的行为之后(即形成销
售收人),按规定向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费、申
请减免纳费;
• 3、征收机关对纳费人的纳费申报进行核定,对
纳费人申请减免纳费进行审核和审批;
• 4、纳费人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费款;
• 5、纳费人在缴费过程中或缴费后应该履行
《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向谁缴纳补偿费?
• 1、补偿费征收机构
• 《规定》中已明确了征收补偿费的主体,由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即: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征
收管辖权限负责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
收的监督工作。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谁缴纳补偿费?
• 2、纳费人
• 凡在自治区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应
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如何缴纳补偿费?
• 3、纳费登记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1)程序和登记对象。
• 由纳费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纳费登记申
请,如实填写纳费登记表,征收机关审
核后,对符合纳费登记条件的申请予以
登记,并由征收机关签发纳费登记证件。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纳费人进行纳费登记要如实填写有关内
容,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纳费人留存,
一份报送企业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一份
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征收机关备案。征
收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可登记,并发给纳
费登记证。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变更、重新登记和注销纳费登记
• 变更纳费登记:纳费人在纳费登记
后,发生改变企业名称、地址、采选矿种、
产品生产方案、开户银行及帐号、缴费
期限或缴费方式等变化的,均应在自有关
部门批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纳
费登记机关变更纳费登记.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重新登记:纳费人在办理纳费登记后,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联营、控股或其他
原因而成为新的纳费人时,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到补偿费征收管理
机关办理重新登记。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注销纳费登记:纳费人依法停办或关闭
矿山企业,在办理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后,应及时向原纳费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
销纳费登记。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4、补偿费的征收汇缴方式及时间
• (1)汇缴方式及时间
• 补偿费的征收缴库方式分为就地缴库、
自收汇缴、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四种。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就地缴库 :是纳费人在有纳费义务的行
为(即:采出矿产品形成销售收入) 后,在
规定的纳费期限内按《规定》向征收机
关办理纳费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后通过
纳费人的开户银行完成向国库或国库经
收处缴纳补偿费的纳费形式。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自收汇缴:是由纳费人直接
向征收机关缴纳补偿费费款,
由征收机关将征收的费款,汇
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代扣代缴:是通过收购未缴纳补偿费矿
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是矿产品的经销
单位和矿产品从事选冶(加工)的单位或
个人,向出售未缴纳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
位或个人,根据未纳补偿费矿产品的价
格、数量、费率和回采率系数计算应代
扣的补偿费。代扣应缴纳的补偿费向征
收机关或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代扣的补
偿费款的征收入库方式。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代收代缴(或称委托征收):是由征收机
关通过委托形式委托他人(或单位)代征
采矿权人的补偿费后,向委托的征收机
关或向银行国库经收处缴纳代收的补偿
费的征收人库方式。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缴费时限规定?
• 5、补偿费的缴费期限
• (1)对正常采矿的矿山企业的纳费人缴
费时间时限: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补
偿费是按月或按季缴纳,当年7月31日前
缴纳上半年的补偿费,次年的1月31日前
结清下半年的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对季节性开采的纳费人缴费时限:
对季节性开采的,可采取预缴、采矿终
止时再结算的方式;对无银行帐户、无
法通过会计帐目确定其销售收人的纳费
人,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其生产状况实行预
缴半年或年终结算的方式。
• (3)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的纳费时限: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征收入库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
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5:5
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4:6
费款入库规定:
1997年前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结算。
1997年后按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3)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规定
40%:地质勘查资金
20%:矿产资源保护资金
40%: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国家预算内资
金
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一条规定“矿产资源
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
于矿产资源勘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47号第五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
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
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
”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补偿费的计征基础
• 《规定》对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做出了“
按照矿产品销售收人的一定比例计征”
的规定。
• (1)计算方法 :
• 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
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公式计算。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纳费人对开采(或
采选)出的矿产品进行销售活动并形成的
收入。
• 补偿费费率:是根据不同矿种对其销售收
人征费的比例。不同矿种的计征费率从
-4%
• 开采回采率系数:是对纳费人对矿产资源
合理利用程度的考核。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补偿费的计征基础
• 1、以原矿销售收入做为计征对象。是指
对纳费人开采矿产资源并以采出的原矿
做为商品进行销售后以其销售原矿的销
售收人计征其应纳的补偿费 。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冶金采选、采选冶一体化的矿山企业补偿
费征收
• 冶金采选、采选冶一体化的铁矿山企业补偿费
按原矿计征;其他冶金矿山按照精矿计征。
• 对于未销售而进入冶炼(或加工)的精矿(或原
矿)其价格的确定有两种形式,一是以国家定价
或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二是按照企业
会计规定在冶炼产品形成的销售收人中扣除冶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炼(或加工)成本和冶炼(加工)环节形成的利润,
做为提供冶炼(或加工)的精矿(或原矿)的销售
收人来计算其应缴纳补偿费额。
• 原地矿部《关于如何计征采、选、冶联合企业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地函[1995]130号)
规定:对采选一体化的采矿权人,依其产品方
案分别以其销售精矿或其销售商品原矿的销售
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原地矿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
关问题的复函》(地函[1996]112号)规
定:各地区各级地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
院第150号令按采选后的精矿计征资源补
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原地矿部《关于执行“冶金采、选、冶
联合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问
题解释的函》(地函[1996]120号)规定:
对于共伴生矿种的补偿费仍按地函
[1995]130号和地函[1994]276号按矿种
的实际销售收入计征应缴纳的矿产资源
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3、共伴生矿产补偿费征收
• 原地矿部《关于共伴生矿产征收矿产资
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1994年276号)
规定:在销售收入中可以区分出主矿种
与共伴生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按照150号
令所列费率分别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4、特殊矿产品的计征方式
• 自治区境内特殊矿产品主要是指矿泉
水、砖瓦粘土。
• 砖 瓦 资 源 补 偿 费 =砖 瓦 的 销 售 收 人
×40%×2%(法定费率)
• 矿泉水资源补偿费=矿泉水销售收人
×30%×回采率系数(一般采用1)×费率
(4%)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五)如何减免问题?
• 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与审批
• 符合《规定》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可申请减免
矿产资源补偿费。
•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
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
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
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
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
亏损的;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
情形。
•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
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
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减免程序和资料要求
• 1、免缴、减缴补偿费申请
• 申请免缴、减缴补偿费的纳费人应在每
年3月和9月集中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填写一式四份“免、减缴矿产
资源补偿费申请书”。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2、免缴、减缴补偿费申请的审批
• 征收部门接到申请书后20天内会同同级财政部
门提出审核意见,由地、州、市征收部门报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接到审
核意见书后,在4月底和10月底前,会同财政
厅对采矿权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
将决定书发送采矿权人,同时抄送上报的征收
部门。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3、免缴、减缴补偿费申请的生效
• 免、减缴补偿费申请的批复,由国土资源
厅直接批复给提出申请的纳费人,同时抄
送审核的征收机关,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纳费人凭批复文件及批复的减缴度,在批
准免、减缴纳期限内,到当地征收机关办
法有关手续,免缴或减缴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4、申请期间仍需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
偿费。免、减补费申请批复以后,纳费人
多缴的费款,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
人退库办法》的规定在征收机关办理退
费手续。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六)行政处罚程序
• 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纳费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应缴纳补偿费的行为;
纳费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
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
或者少缴补偿费的行为;纳费人在缴纳补偿费
时,不按期如实提交己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
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
等资料的行为。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规定》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
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
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
费2‰的滞纳金。
•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
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规定》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
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
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
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
证。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采矿权人采取
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
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
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
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由征收机关向纳费人发“限时报送资料通
知书”,通知书中对报送资料内容做出了具体
的规定和要求.同时规定了报送时限。
• (2)超过责令期限仍不报送的,征收机关视其情
节可以处以50OO元以下的罚款。
• (3)以上程序送达后,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
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 强制执行
• 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只适用于罚
款的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会计核算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核算收入预算科目
1、2004年在 “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第70类“专项收入类”第7004款“矿产资源补偿
费收入”科目中反映。
2、记账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采用借贷记账法。
3、会计科目(见下表)
序号 来源类科目 序号 占用类科目
1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1 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2 应征其他收入 2 待征其他收入
3 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3 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4 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5 上解其他收入
6 银行存款
7 现金
(1)来源类科目
•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 核算采矿权人发生费义务后,征收部门应征的矿产
资源补偿费。本科目贷方反映实际发生的应征收的矿产
资源补偿费,借方一般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
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量。年终与“上解矿产资源
补偿费收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借方余额
对冲,年终余额表示已征收未上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应征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清理检查漏交、不交、少交及迟交矿产
资源补偿费所收缴的罚款及滞纳金收入。贷方反映实际
发生数,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罚款及滞纳金收入。年
终与“上解其他收入”科目对冲,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本科目核算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
反映冲销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余额表示应交未缴补偿费款。年
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占用类科目
“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本科目是“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主
要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反映待征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反映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应
征未征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 “待征其他收入”:
• 本科目主要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罚款和滞纳金收入,
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应征未征罚款和滞纳金收入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 “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 本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
反映实际发生的减免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
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的贷方对冲后本科
目无余额。
• “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
• 本科目用以核算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
费。借方反映缴入国库数,贷方无余额。年终与“应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 “上解其他收入”:
• 本科目核算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滞纳金及罚没收入,
借方反映已缴数,借方余额反映累计上解数。年终与“
应征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 “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 用以核算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
偿费未缴库前和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暂存
在征收部门的款项。借方反映增加数,贷方反映减少
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实有数。年终
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上解的会计处理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方式有:
就地缴库、自收汇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四
种。
采用“自收汇缴”这种方式时,矿产资源补
偿费征收会计处理。
1、收到矿产资源补偿费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同时记
借: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2、收到滞纳金、罚款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同时记
借:待征其他收入
贷:应征其他收入
3、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时
借: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同时记
借: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4、上解其他收入时,按上解合计数记
借:上解其他收入
贷:银行存款
同时记
借: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待征其他收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会计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审批的“
减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申
报表”来进行帐务处理。
1、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中应纳矿产资源补
偿费数
借: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2、依据“减免矿产资源申报表”中批准的
减免金额记
借: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上解时同前所讲的分录一样,即:
借: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同时记:
借: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年终转销会计处理
就是征收机关年终将“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上解其他收入”科目借方发生额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
费”、“应征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对冲。对冲后
的“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上解其他收入”科目应
无余额,“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年终若有贷方余
额,表示年终欠缴和已征尚未缴入国库的补偿费,“应
征其他收入”科目年终一般无余额。分录如下:
借: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应征其他收入
贷: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上解其他收入
(四)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
理费用”,企业应按规定按月或按季计
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提时应在“其他
应缴款”科目下设置 “应交矿产资源补
偿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缴纳 时在“
其他应缴款”科目下设置“矿产资源补
偿费”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附
凭
证
张
对方单位 摘 要 总 账 科 目
明 细 科 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收 哈 密 地 区 交 补
偿 费 银 行 存 款
500,
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哈 密 地 区
500,
同时记 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500,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500,
结算方式及票号: 合 计 金 额 1000, 1000,
记 账 凭 证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制单编号 1
(五)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记 账 凭 证
附
凭
证
张
对方单位 摘 要 总 账 科 目 明细科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收补偿费利息 银行存款
88,
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利息
88,
同时记 待征其他收入 利息 88,
应征其他收入 利息
88,
结算方式及票号: 合 计 金 额 176, 176,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制单编号 2
记 账 凭 证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制单编号 3
附
凭
证
张
对方单位 摘 要 总 账 科 目 明细科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500,
银行存款
500,
同时记 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500,
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500,
结算方式及票号: 合 计 金 额 1000, 1000,
记 账 凭 证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制单编号 4
附
凭
证
张
对方单位 摘 要 总 账 科 目 明细科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上解其他收入 上解其他收入 利息 88,
银 行 存 款
88,
同时记 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88,
待 征 其 他 收 入
88,
结算方式及票号: 合 计 金 额 176, 176,
记 账 凭 证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制单编号 5
附
凭
证
张
对方单位 摘 要 总 账 科 目 明细科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500,
上解其他收入 利息 88,
银行存款
588,
同时记 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588,
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500,
待征其他收入
88,
结算方式及票号: 合 计 金 额 1176, 1176,
记 账 凭 证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制单编号 6
附
凭
证
张
对 方
单 位
摘 要 总 账 科 目 明 细 科 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年 终 结 转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500,
应征其他收入 利 息 88,
同时记 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500,
上解其他收入
利 息 88,
结算方式及票号: 合 计 金 额 588, 588,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种类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
有主表“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附表“矿产资
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情
况表”(表式见附表)
附表一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收 缴 平 衡 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来 源 类
金 额
占 用 类
金 额
期初数 期末数 期初数 期末数
1、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4、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2、应征其他收入 5、待征其他收入
其中:应征滞纳金 其中:待征滞纳金收入
应征罚没收入 待征罚没收入
3、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6、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7、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
8、上解其他收入
9、银行存款
10、现金
合 计 合 计
附表二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征 收 情 况 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企业类型 按矿种分
合
计
石
油
天然
气
煤炭煤
成气
地
热
铁锰铬
钒钛
铜铅
锌
金银铂
贵金属
宝玉石
金刚石
石
墨
矿泉
水
其
他
合 计
中直矿山企业
其中:大中型企业
地方矿山企业
其中:大中型企业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
个体采矿
私营矿山企业
三资企业
2、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分左右两部分,左
方为来源类,右方为占用类,其金额栏分为“期初数”
和“期末数”两栏。表中各项目的“期初数”依据上年
本表的期末数填列,表中各项目的期末数,依据总账及
其所属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表中补充资料各项目根据
有关账户本年发生额累计数填列。
3、会计报表报送的时间要求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应按月编制“矿产资源补
偿费收缴平衡表”(格式见附表一),逐级上报,直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县(市)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将“矿产
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格式见附表二)报送地、州、
市级征收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地、州、市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20天内
将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报送自
治区矿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自治区矿产主管部门将汇总的本行政区“矿
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报送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票据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的依据
1、 征费初期,征收机关依据(94)财预字第
117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
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矿产资源
补偿 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征缴矿产资源补偿
费。
2、1995年1月1日,征收机关依据财政部、
原地质矿产部(94)财综字第113号文《关于矿
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
规定,启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并套印有“财政
部
票据监制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
用收据”。
3、1996年7月26日,由原地质矿产部、中
国人民银行共同印发的地发[1996]177号《矿
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中规定:
征收机关在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
退库业务时,必须使用专用票据(即“矿产
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矿产资
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
收入退 还书”)。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的使用范
围及种类
征收机关在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缴库、退库时必须使用专用票据。专用票
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1、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征收部门以自收汇缴方式收取矿产资
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
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矿产资
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征收机关以现金方式收取的矿产资源
补偿费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时亦使
用专用缴款书,并备注“汇总缴款”字样。
3、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还书:
是采矿权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矿产资源补偿费
收入退库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并报经省级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由省级征收机关
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发,据此向国库办理收
入退库的法定凭证。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的印制与发放
1、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财
政部统一监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
”。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国土
资源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印“矿产资源补
偿费征收专用”。
3、收入退还书的印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列》、《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实施细则》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的购领与申请
专用收据实行购领许可证制度,各级征
收机关在购领专用票据时,必须办理《矿产
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购领证》。专用票据购
领证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管理
。专用票据购领证仅供本级征收管理机关使
用,不得外借、涂改和遗失。
专用票据实行逐级申请购领、审批发放
制度。各级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专用票据使
用管理和申领核销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
票据的领购、发收、核销等管理工作。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的使用、保管
与缴销
各级征收机关在使用专用票据时,应严
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随意改变使
用范围。在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
、退库时,必须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严禁
使用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票据。
专用票据的使用实行“一户一票”“订
本使用”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严禁拆本
使用,或将专用票据作为罚款收据和往来结
算收据。各级征收机关在出具专用票据时,
必须做到按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
真实、字迹要求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
并在规定联次加盖征收部门专用印章,严禁
大头小尾或高开低写。
专用收据的付款(或缴款)单位、销售
收入、缴费金额等填写错误,票据应当全部
作废,重新填写。其他栏目填写错误,可用
划线法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填票人印章。
作废票据一律加盖蓝色“作废”戳记,以便注
销。每本专用收据使用完后,使用部门财务
人员要认真审核专用收据使用情况,并填写
好收据封面的使用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作
废份数、总金额,验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
章。
各级征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用票据的
管理,建立票据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票据
使用登记薄,并由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和发
放工作。
专用票据的存根保管期限为五年,用完
的专用票据应及时交票据管理部门审查 验收,
核对票据金额和收款额,相互签章后妥善保
管,在规定时间内由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财务
机构集中办理缴销手续,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
责监销。未到保管期限的票据一律不得销毁。
(六)专用票据年审制度
专用票据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年末
召开专用票据年度审查会议,对所使用的专
用票据实行验旧领新审核,要求逐级审核汇
交所有专用票据。汇交程序:先由县(市)
征收机关对所使用的专用票据逐一审核,汇
交到地、州(市)级征收机关;再由到地、
州(市)级征收机关对其汇交的专用票据再
次审核,汇交到自治区征收机关;自治区征
收机关对地、州(市)级征收机关汇交的专
用票据再进一步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交
旧领新。专用票据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1、有无购领专用票据资格,有无办理专用票据
购领证。
2、对票据的管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否
有专人购领、使用缴销等。
3、专用票据是否用于征收和逐级划缴,有无超
范围使用。
4、票据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大、
小写不一致;有无大头小尾现象,字迹是否
填写清晰,整洁无涂改;有无缺页,作废的
是否三联齐全,开据过的票据存根联是否保
存完好;收款人、交款人签字是否齐全;年、
月、日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5、各地州带来的专用票据是否已经通过初
审(地州级审验),办理了交旧购新手续。
6、各地州带来的专用票据是否按购领数全
部交齐。
7、专用票据征收补偿费累计数,是否和
各地、县所报征收财务决算报表一致。
(七)对违反专用票据管理规定行为
的处罚
• 1、违反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2、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收缴非法专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购领证;暂停或取消征收资格;封存、销毁私
印伪造变造的票据监制章;对单位的领导和有
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按国家行政法规和
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
事责任。
(八)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及专
用票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专用票据使用方面
2、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