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公司本部劳动
保险费开支的若干规定
X公司本部劳动保险费开支的若干规定
X公司本部劳动保险费开支项目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精简退职回乡老职
工生活补助费、职工遗属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离退休人员费
用、其他费用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
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7号)、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
编印“老干部工作文件选编”和上海劳动保障编缉部发行“福利
保险待遇实用手册”以及有限 X公司转发(上海电建劳[2002]15
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其管理要求和费用开支作如下规定: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口劳动工资部管理,年初由劳动工
资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且负责实施。单位缴费
基数是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为 20%和 %,其中
%用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企业自负部分(按劳动部[1998]22
号文的有关精神,列入企业管理费开支)。每月由劳动工资部编
制“上海市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结算表”交财务部门
审核、提取和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口劳动工资部管理,年初由劳动工资
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且负责实施。单位缴费基
数是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为 12%,其中 10%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2%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每月由劳动工资
部编制“上海市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结算表”交财务
部门审核、提取(按沪财社[2000]44号文有关精神,内资企业缴
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有关财政部
门核准后能够列入“管理费用”)和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3.职工失业保险费,归口劳动工资部管理,年初由劳动工资部编
制年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且负责实施。单位缴费基数是
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为 2%,每月由劳动工资部编
制“上海市行业统筹单位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结算表”交财务部门
审核、提取和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4.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归口劳动工资部管理,年初
由劳动工资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且负责实施。
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259元/月(男 60岁、女 55岁),精
简职工死亡后配偶无固定收入、无正常生活来源的困难补助费标
准 103元/月,精简职工医药费(不包括医疗费)按实由劳动工
资部按季编制发放清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
款,应有社保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和配偶
困难补助费)要及时催收。
5.职工遗属补助费,归口机关工会管理,年初由机关工会编制年
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且会同组织干部部和劳动工资部实
施。职工遗属补助费标准:离休干部配偶 650元/月(沪委老
[2002]65号文)、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290元/月(沪劳
保福《2002》44号)、因病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162元/月
(孤身壹人增加 10%),由机关工会、劳动工资部按月编制发放
清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应有社保统筹基
金负担的部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要及时催
收。
6.丧葬补助费,归口机关工会管理,且负责实施。丧葬补助费标
准见上海劳动保障编缉部发行“福利保险待遇实用手册”第 48
页,由机关工会会同劳动工资部编制发放清单,交财务部门审
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应有社保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凡离
退休人员死亡所发生的丧葬补助费)要及时催收。
7.离退休人员费用,分别归口机关工会、组织干部部管理,年初
由机关工会、组织干部部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申请报财务部门,且
会同劳动工资部实施。企业自行制订的部分离退休人员费用不能
税前列支的,应按税法规定据实调整。
(1).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按“沪委老(1992)字第 49号和
(2002)字第 68号文”的有关规定,组织干部部负责编制离休
干部名册,交财务部门按处级、局级分别每人每年 500元和 750
元的标准提取公用经费,另按每人每年 500元的标准提取特需经
费,由组织干部部组织实施,且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离休干部疗
养费、探望费、学费等、)控制使用,在定额范围内凭有关发票
填制用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报销。
(2).退休干部特需经费,经 X公司老委会同意,组织干部部负责
编制退休干部名册,交财务部门按处级、局级分别每人每年 400
元和 600元的标准提取特需经费,由组织干部部组织实施,且在
规定开支范围内(退休干部活动费、探望费、学费等、)控制使
用,在定额范围内凭有关发票填制用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
办理报销。
(3).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专项工作经费,按“沪委老(2001)字第 48
号文”的有关规定,其标准为:200 元/人.年划转各区老干部局,
主要用于社区为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关心照顾等
服务和管理工作。由组织干部部负责编制离休干部名册,交财务
部门审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4).离休干部交通费,按“沪委老(1996)字第 077号文”的有
关规定,凡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能够实行用车 150公里/月
定额包干,由组织干部部负责控制,在定额范围内凭车票填制用
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报销。
(5).离退休人员节日补助费,经 X公司老委会同意,对机关离退
休人员实行五壹节、国庆节、春节等三大节日补助,其标准为:
离休人员 500元/人,退休人员 300元/人。由机关工会会同劳动
工资部编制发放清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6).离休干部(企业)生活补贴费,经 X公司老委会同意,对机
关离休干部实行 120元/月.人(从 2004年 1月起调整为 220元/
月.人)、春节和重阳节各 600元/人(企业)生活补贴费(从
2004年 1月起停止发放)。由组织干部部会同劳动工资部编制发
放清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填制用款单办理付款。
(7).离休干部探亲路费,按“(1983)财事字第 213号和沪财行
(1981)133号文”的有关规定,离休干部本人壹次探视父母、
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可按同级在职干部出差车船的标准
报销。由组织干部部负责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凭有关发票填制用
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报销。
(8).离休干部健康疗养费,按“上海电建干(1999)81号文”的
有关规定,离休干部健康疗养周期为四年壹次,实行费用包干,
其标准为:科级以下 2000元;处级含享处级 2200元;局级含享
局级 2500元。由组织干部部负责控制,在定额范围内凭有关发
票填制用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报销,且扣除当年公用
经费中的健康疗养费。
(9).离休干部住上电医院病房费,根据有限 X公司组织干部部、
社保中心、财务部联合发“关于离休干部在上海电力医院住院病
房费问题的通知”精神,离休干部住上电医院干部病房费(每个
床位收费 80元/天减市医疗保险基金负担 28元/天)差额 52元/
天,由组织干部部负责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凭住院病房费结算单
填制用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付款。
(10).离休干部特殊用药费,根据“沪委老(1997)字第 079号
文”的有关规定,离休干部因重病、大病或抢救需要,经医生确
认使用了规定范围以外的药品,其费用支出应提倡“老同志本人
支付壹点,家属子女承担壹点,组织上补贴壹点”的原则。由组
织干部部负责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凭医院药费结算单填制用款单
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报销。
(11).离休干部护工费,根据“沪委老(1997)字第 035号文”
的有关规定,离休干部因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确需请护工的,
由医院提出建议,经离休干部原单位同意。实际请了护工、对离
休干部履行了护理职责的,凭医院出具的月护工费用收据,由原
单位补贴 50%,但每月补贴最高不得超过 360元。对壹部分需要
住院治疗、但因住院周期长,或因其它原因壹时住不进医院的离
休干部,经医疗保险部门、医院和原单位等同意后,可开设家庭
病床,确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人护理或由家属承担护理工作
的,原则上可按住院请护工费用的 40%,由原单位给予护工费补
贴,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 280元。由组织干部部负责控制,在规
定范围内凭医院护工费用收据填制用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
办理报销。
离休干部护理费,根据“沪委老(2003)字第 80号文”的有关
规定,调整为:
1921年 7月 1日至 1937年 7月 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180元;
1937年 7月 7日至 1942年 12月 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
部,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160元;
1943年 1月 1日至 1945年 9月 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140元;
1945年 9月 3日至 1949年 9月 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120元;
(12).离休干部其它费用,经 X公司老委会同意。
每年组织举行团拜会和春、秋季活动以及学习资料费等,由组织
干部部提出费用预算报 X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且负责
费用控制。凭核批申请单、有关发票填制用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
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或在限额内办理报销。
离休干部享受防暑降温费、劳防费等,按在职职工标准,由组织
干部部会同劳动工资部编制发放清单,无论采用货币或实物发放
形式,均按 X公司本部劳动保护费开支的若干规定执行。
(13).退休人员活动费,经 X公司老委会同意,机关工会负责编
制退休人员名册,交财务部门按每人每年 52元的标准提取退休
人员活动费,由机关工会组织实施,且在规定开支范围内(退休
人员活动费、探望费等、)控制使用,在定额范围内凭有关发票
填制用款单经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报销。
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 X公司财
务部
二 000年三月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