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步步高 版 A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2025 年第 1 版 总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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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步步高 版 A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险公
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本产品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红利并非确
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步步高 版 A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
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
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步步高 版 A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泰康步步高 版 A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 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
我们的规定。
(二)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
单上载明。
(三)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
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3 年交、5 年交、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
(四)保单利益及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 1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 2 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的有
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倍。
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4.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有 90 日
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如果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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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
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5.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若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不含该日)前,我们将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
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若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含该日)后,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我们将向身故或者全残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
较大值:
(1)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乘以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的
到达年龄
18-40 周岁 41-60 周岁 61 周岁及以上
对应比例 160% 140% 12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者全残,若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含该日)后,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我们将向身故或者全残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三者中的最
大值:
(1)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乘以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的
到达年龄
18-40 周岁 41-60 周岁 61 周岁及以上
对应比例 160% 140% 12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
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
止。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
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上述“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
利益。
6.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和保
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
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
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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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案例说明请见本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与分红相关的保单利益请见
本产品说明书“红利及红利分配”。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
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
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等待期”、“效力中止与恢
复”、“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六)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主要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
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
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
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
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
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二、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每一保险单年度
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
配方案。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我们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向您提供一份
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即将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不低于 70%
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本产品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
本产品红利领取方式:
您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
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且不参与红利分配。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
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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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
各期的应交保险费,该余额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且不参与红利分配。交费期满
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不参与红
利分配。
(4)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交费期间、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性别及投保年龄,以红利作为一
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本合同的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
分参与红利分配。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如下: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或者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
前,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处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且处于交费期间
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我们将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清增额保险的
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的累积交清增额有效保险金额。
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交清增额有效保险金额=该保单年度的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
^(保单年度数-1)。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上述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申请减少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将累积交清增额基本
保险金额和累积交清增额有效保险金额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
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
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
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
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三、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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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1)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保险合同和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
询。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
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
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对于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情形,考虑到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经营支出、保险责任对应的成本等,
我们从您所交的保险费中扣除了相关费用。因此,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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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本合同之日的起算时间具体为签收本合同之日的 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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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利益演示
王先生(40 岁)为自己投保《泰康步步高 版 A 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
险人及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指定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年交保险费:10000 元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5 年
基本保险金额:41790 元
红利领取方式:现金领取
利益演示表
单位:元
保单
年度
被保险人
年度末年
龄
当年度
保险费
累计
保险费
当年度末红利
当年度有
效保险金
额
当年度末
身故或者
全残给付
当年度末
现金价值
当年度末
退保金
保证利益
演示
红利利益
演示
1 41 10000 10000 0 68 41790 16000 2814 2814
2 42 10000 20000 0 169 42626 28000 7304 7304
3 43 10000 30000 0 271 43478 42000 13026 13026
4 44 10000 40000 0 376 44348 56000 19759 19759
5 45 10000 50000 0 482 45235 70000 27217 27217
6 46 0 50000 0 491 46140 70000 34481 34481
7 47 0 50000 0 500 47062 70000 41746 41746
8 48 0 50000 0 510 48004 70000 49010 49010
9 49 0 50000 0 519 48964 70000 49950 49950
10 50 0 50000 0 529 49943 70000 50906 50906
20 60 0 50000 0 635 60880 70000 61543 61543
30 70 0 50000 0 772 74213 74972 74972 74972
40 80 0 50000 0 941 90465 91389 91389 91389
50 90 0 50000 0 1147 110276 111398 111398 111398
60 100 0 50000 0 1398 134426 135776 135776 135776
65 105 0 50000 0 1543 148417 149891 149891 149891
注:
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
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身故或者全残给付指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的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3.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给付其中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4.当年度末退保金为当年度末现金价值。
5.上述演示数据为未申请减保的情形。
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步步高 版 A 款终身寿险(分
红型)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