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卷第 2 期
2012 年 4 月
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Jouma\ of Lanzhou Jiaotong University
Vol. 31
文章编号: 1001-4373(2012)02-0008-03
关于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探析
陈东华
(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四川西昌 615000)
摘 要:在当今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链接技术是互联网的坚实基础,没有网络链接互联网就没有生命
力。中国现阶段出现的滥用网络链接、滥用网络链接避风港原则的行为已经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就网
络链接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该且已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普通链接:深层链接p视框链接;埋豆链接~;公平竞争;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A
引言
在当今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网络链接技术
是实现资源共享的最重要最普遍一种方式,互联网发展到今
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网络链接就没有互联网,没有网
络链接互联网就没有生命力,链接技术是互联网的坚实基
础。但是,现阶段的中国,滥用网络链接、滥用网络链接避风
港原则的行为已经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著作权的
侵权纠纷连连不断。网络链接所涉及的问题,既是网络技术
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问题,下面针对不同的网络链接方式谈
谈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什么是网络链接。网络链
接,即根据统一资源定位符 (URL , uniform resource \oca-
tio时,运用超文本制作语言(HTML, hyper text markup \an
guage) ,将网站内部网页之间、系统内部之间或不同系统之
间的超文本和超媒体进行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
目标的连接关系,这个目标可以是另一个网页,也可以是相
同网页上的不同位置,还可以是一个图片,一个电子邮件地
址,一个文件,甚至是一个应用程序。而在一个网页中用来
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段文本或者是一个图片。当浏览者单
击已经链接的文字或图片后,链接目标将显示在浏览器上,
并且根据目标的类型来打开或运行。其链接的方式多种多
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各不相同,现归纳几种常见的网络
链接方式 2
一、关于普通链接的法律问题
普通链接又分内部链接和外部链接,内部链接是指网络
使用者在某个网站的网页上点击了页面上被网站预先设置
了链接的文字和图片后,网络系统自动转入了他人的网站的
首页,使用户明确认识到自己已经脱离了先前进入的网站,
收稿日期 :2012-01-10
转入了他人的网站,即另外一个网站。内部链接是点击设有
链接的文字和图片后,并不自动转入他人的网站的首页,而
是直接跳转到他人网站中的相关页丽,所转入的页面上一般
会有新进入的网站的文字和图片等标志性信息,用户仍然可
以明确认识到已经转入他人的网站,脱离了先前进入的网
站。也就是说在普通链接的情况下,浏览者只需点击链接标
志,浏览器就能显现出被链接的文件,此时,浏览者能够十分
清楚地了解到其所处的网站及文件的来源。这种链接本身
不会侵权,但是,并非是所有的普通链接的设链网站均不承
担侵权责任,如果设链者明知被链接的网站、网页或信息存
在权利瑕疵情况下,仍不采取相关断开或移除措施,设链者
应当与侵权网站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
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
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
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
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p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
本条规定,对普通链接的设链者,其承担的是主观过错责任。
由于互联网上网站间具有开放性与互联性,网上的信息、内
容庞杂,设链者根本无法,也不可能就其网站上所链接的内
容是否存在权利问题先行进行审查,何况其也无法干涉他人
的网站的内容。故一般情况下,追究普通链接者侵权责任不
太现实,因此在事先不知他人网站存在权利瑕疵文件或相关
侵权信息的情况下与他人网站设立普通链接,权利人去追究
设链者的侵权责任是站不住脚的,也是无法律依据的。
二、深层链接的法律问题
深层链接是指用最隐蔽的链接方式,通过技术手段遮蔽
掉被链接的网页页面的文字、图片等标志性信息,使用户打
开链接进入新的网站页面时,只出现页圆的其他内容,重要
作者简介:陈东华(]970-) ,女,四川两昌人,芒.级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民事及经济诉讼代理。
第 2 期 陈东华:关于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探析 9
的识别性信息都被自动遮蔽掉,用户无法判断进入的是谁的
页面,一般会认为仍是原来的网站的页面。对于深层链接是
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
是已经发生的大量深层链接侵权纠纷案件中,还是可以根据
侵权原理,依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链接行为人的链
接方式、主观过错、链接目的、因果关系等分析侵权与否,但
是由于深层链接的侵权行为更隐蔽,引发的法律问题有时不
仅是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还会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1.深层链接的设链者为被链接的网站的侵权行为提供
了除"通道"作用外的服务、帮助的,构成共同侵权。设链者
在进行链接时不仅是提供了链路通道服务,还直接参与了相
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对加工处理后的信息通过异站进行深
层次的链接。设链者以其网站的名义,在其网站页面上向公
共传播其搜索、选定并编排整理的网站,使用被链接网站的
信息资源,却疏于对被链接网站资源的合法性进行合理审
查,其行为构成了对所链接的网站的权利侵犯。从各地一系
列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如果设链者对链接的内容进行选
择、编排、整理、编辑的,甚至用户无需通过被链接网站,即可
满足其搜索、播放、浏览的需求,被链接网站在此项服务中实
际只起到异站存储或外置存储器的作用,以掩盖设置链接网
站的网络传播行为,上述的链接行为,链接者应当承担共同
侵权责任@
2. 深层链接侵犯被链接网站上独创作品的著作权的问
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深层链接中,如果被链接的内容
或是作品是被链接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或者是作品
片断,则设链者的链接行为可能侵犯被链接者的依照我国著
作权法应享有的著作权,可能既包括被链接者著作权人的财
产权利,例如获得报酬权,也包括某些人身权利,例如署名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3. 未经被链接者许可,设链者直接对他人具有一定知
名度的文件或作品进行深层链接,或使用被链接者的商标进
行链接,特别是→些有知名度的商标链接以达到1昆淆商品或
服务,使公众误以为设链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被链接者具
有某种联系,使公众混淆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根据我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链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视框链接的法律问题
视框链接又叫加框链接,属于内键的一种,他的原理就
是通过网页技术将网页按照制作者的需要分割成若干个相
对独立的区域,每一个区域可以分别显示不同内容的文字和
图像,并且可以单独改变显示内容而不影响其它区域,这样
在某一个或多个区域内使用链接技术设置链接,链接的内容
来自他人网站,在其它区域内显示的是当前网站的内容和标
志,这样作为一个网页的整体,浏览者是无法觉察到网页中
的一个局部的内容是来自于其他网站的,而误认为为该网页
的全部均为当前网站所制作。
那么这种链接是一种什么行为呢?是否是侵权,侵犯的
又是什么权利呢?首先我们知道侵犯著作权一般要有"复
制"行为,而视框链接子段是将原稿设置在自己的网页中,内
容相同,版式相同,表面上好像是将原稿"复制"而来,现在我
们从技术的角度来分析是否发生了"复制"行为,我们知道,
在互联网存在一个{或多个}web 服务器,一个{或多个}客户
端,当我们浏览网页时,通过客户端发送指令到U web 服务
器,web 服务器接到指令后做出响应,将请求的内容通过网
络反馈回客户端,客户端接到后,暂时存储在随机存储器
RAM 中,然后通过 lt 浏览器,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编译成
我们所看到的文字图像和听到的声音。视框链接就是在打
开一个网页时,客户端除了向当前网站的 web 服务器提出
请求外,还根据设置链接的路径 URL 向他人的 web 服务器
提出请求,被链接的内容仍然还在被链接的服务器中,因此
我们说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产生复制行为,不具有著作权法意
义的"复制"。所以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但是视框链接
是设链者故意设置的,其结果侵犯了同行竞争者的合法权
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定性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埋置链接的法律问题
网站所有者在自己网站的域名中、网页上以及元标中,
将与其相关的他人的字号、商标、网站名称等作为关键词埋
置其中,同时在网页源代码中多次重复这些关键词,这样的
设置会导致使用户打算通过搜索引擎查询权利人的网页时,
首先访问到的总是埋置链接的网页,导致本来打算访问权利
人网页的用户,直接就访问了埋置链接的网页。埋置链接就
是将被链接网站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中,成为自
己网页内容的一部分,这种链接情况下,网页上并不会出现
连接"埋置链接"网站的名称、网址,用户无法知道自己所访
问的网站同其他网站建立了"埋置"链接,造成用户误认为被
链接的网站是该自己访问阿站的一部分。这种埋置链接行
为,一方面涉嫌对他人的网页著作权侵权 F另一方面,被链接
的网页被直接链接,用户直接能看到的内容是跨过制作者网
站首页,所以,用户无法准确地判断制作者的身份,导致用户
的误认,因这种误认导致的是设置这种链接的网站的流量增
加,而真正的网页制作者的网站流量的减少,大大影响了被
设置链接网站的广告收入,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
关规定,此种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以上均是目前网络链接的常见的几种链接方式以及所
涉及的法律问题。网络链接方式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哪些
网络链接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信息网络传
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
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和
司法解释的内涵,参考大量的网络链接纠纷案例,本人认为,
应当综合考虑链接行为人主观状态与客观行为,对链接目
的、链接方式、链接设置者的主观过错、链接行为的性质等进
行全面分析,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判定。但不论
判断因素是哪些,最终的判断标准还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10 u.州交通大学学报 第 31 卷
的侵权行为判断标准。
那么对于设链者在设置链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才能
尽量避免引起侵权纠纷,才能不致于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本
人认为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g
1.首先在主观上要树立正确的公平的竞争意识,设链
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让大家方便、快捷地享用网络资源,对
所链接的内容要进行合理的先行审查,审查所链接的内容是
否具有权利上的瑕疵,是否为独创作品。如果在设链后发现
被链接的内容是属于侵权作品,或者在接到权利人的正式通
知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断开链接或者屏蔽被链接的内
容,避免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2. 在链接方式上应尽量采取普通链接的方式,前面我
们说了普通链接一般不构成侵权,其它链接方式有些会构成
侵权,有些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人认为不管采取哪种
链接方式,应掌握一个原则,那就是在设链后,浏览者点击链
接标志后,进入被链接的网页和内容时,要能让浏览者清楚
明确地识别到已经进入被链接的网站,已经脱离了先前进入
的网站。
3. 在链接内容上要保留原被链接内容的完整性,在设
链接时不能对被链接的内容进行加工处理,对原作品内容不
能进行编排、改编,更不能更改原链接内容的一些标志性信
息,要使被链接的内容完完整整地显现给浏览者。
以上是本人对当前网络链接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所作
的一些肤浅剖析,抛砖引玉供大家商榷。在互联网技术快速
发展的今天,在著作权保护日益重视的今天,希望网络服务
提供者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更希望国家能够在保护著作权与
网络运营商、广大公众利益间找到真正的平衡,加快相关著
作权,特别是网络著作权保护法规的制定,从而保护网络业
与著作权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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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
On the Legal Issu臼 about Network Link
CHEN Dong-hua
(Sichuan Nengyan Law Firm ,Xichar>g 615000 ,China)
Abstract: 1n the contemporary information era with rapid deve10pment of 1nternet techno1ogy , network 1ink
techno1ogy provides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1nternet. The 1nternet wou1d be 1ife1ess without the network
1ink. The current misuse of network 1ink and "safe harbor" princip1e in China has caused a certain 10ss to
the copyright owner. The 1ega1 issues about network 1ink are meant to become and have become a concern
and research topic among legal staff.
Key words: common 1ink; deep 1ink; frame 1ink; embedded 1ink; fair competition; n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