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城市
建设学院全日制工程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管理规定
为确保我校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壹、培养目标
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所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和
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培养目标是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
管理人才。具体要求如下:
(壹)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
神,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身心健康。
(二)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基础理论、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在领域的某壹方向具有独立从事工
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研究、工程开发、工程管理等能力。
(三)掌握壹门外国语。
二、学习年限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 年。课程学习时间为 1 年,学位论文(设计)时间为 年(含
实践教学时间 1 年),实践教学中学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学生
在完成全部学业后,可申请提前毕业,经系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提前毕业,
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学年。延期毕业,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学年。
三、培养方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取理论教学和工程实践相结合、学校和工矿企业或工程单位联合培养
的方式;实行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和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和
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由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和
工矿企业或工程单位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联合组成,指导
工程设计或学位论文。
四、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学生培养的主要依据,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要求、研究方向、课程设置、
时间安排、工程实践、论文工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培养方案应在壹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同
时也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修订。培养方案由各系学位评定分委
会讨论制定或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培养计划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依据培养方案、按照研究方向,结合本人的专业基础和研究兴趣,
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由系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执行。
培养计划要严格按照《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内容填写,无
特殊情况培养计划确定后不得更改,培养计划壹般在研究生入学后俩周内完成。
制订培养计划要因材施教,既要保证专业的共性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学生本人的学业背景。
对于缺乏实际工作锻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加强专业实践活动的安排。
培养计划是研究生部和各系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查学生学业的依据。课程计划中所选的课程应
是《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列入培养
计划的课程必须按计划完成,若因特殊原因,需有增删,必须由本人或指导教师填写培养计
划变动审批表,由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否则不能申请毕业答辩。
培养计划壹式四份,研究生部、系、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各壹份,原件存研究生部。
六、课程和学分
(壹)课程设置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注意加强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教学内容要及时更新。贯彻理
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课程分为学位课、非学位选修课、必修环节和工
程项目实践。
(二)学分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的课程每 16 学时为 1 学
分,以实验教学为主的课程每 32 学时为 1 学分;每门课原则上不应超过 3 学分。学生所选
课程经过考试(查),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应修满 32 学分,其中学
位课程不少于 18 学分,非学位选修课程不少于 6 学分,必修环节 2 学分(论文(设计)选
题报告 1 学分、论文(设计)中期考核 1 学分),工程项目实践 6 学分。完成培养计划所要
求的课程,修满学分者,方能申请论文(设计)答辩。
(三)课程内容和学分设置
1.学位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3 学分;第壹外国语,6
学分;专业外语,1 学分;应用数学基础,3 学分。各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专业基础课,5
学分,壹般为 2-4 门课。
2.选修课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充分考虑专业和研究方向的特点,由研究生本人在指导
教师指导下选课。各专业应为研究生开设壹些能及时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和本学科最新发展的
小学分(0.5~1.0 学分)选修课。壹般不少于 4 门课。
3.必修环节 2 学分,包括:论文选题报告 1 学分,论文中期考核 1 学分,第二外语不计学
分。
4.工程项目实践 6 学分。
(四)课程学习阶段要求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
七、指导教师
(壹)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1.校内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必须具备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
践经验或工程设计实践。
2.校外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
(二)新增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审批:
1.校内指导教师,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申请培养工程硕士研究
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壹式三份),审批程序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关规定执行。
2.校外指导教师审批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审核、权利、职责及考核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相关规定执行。
八、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聘任办法及职责,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管理、中期考核及学籍管
理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
九、业务经费使用
学校按每生 4000 元的标准,划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给研究生部,其中 3000 元为学
生业务费,1000 元为校外指导教师费用,由研究生部依据指导教师实际指导学生人数将经
费壹次性划拨给指导教师。其管理原则、开支范围及审批手续等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
规定执行。
十、学位论文(设计)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设计)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设计)结构按照《天
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论文管理规定》(津城建院政〔2006〕40 号)要求执行。
(壹)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技术背景,
应和工程项目实践内容相结合。学位论文(设计)形式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建
筑或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方案设计等形式。
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进行课程学习,且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
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于第三学期开学后 8 周开题且完成选题报告,选题报告由
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完成,包括文献综述和选题俩部分,查阅最新中、外文资料数量壹般不
少于 20 篇,书面报告壹般应在 4000 字之上。选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的
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及研究进度做出说明,
特别要阐明课题的创新点,且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过认可后进行课题研究。科研经费的来源、
试验器材的采购和加工计划等指导教师应尽早、提前考虑且予以安排。
(二)学位论文(设计)审题。举行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会,由有关专家教授集中审议研
究生论文(设计)选题,集体把关,严格审定,确保论文(设计)选题的先进性、可行性和
论文(设计)工作量。
(三)学位论文(设计)中期检查。第四学期进行论文(设计)中期检查,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组织实施,且写出“论文(设计)中期检查报告”,报研究生部。
(四)学位论文(设计)评阅和答辩。第五学期进行论文(设计)预答辩、论文(设计)评
阅、正式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论文(设计)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且将《天
津城市建设学院工程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报研究生部。
(五)学位论文(设计)规范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
(六)学位论文(设计)经专家评阅后,由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成立答辩委员会及签署是否同
意答辩的意见,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3 人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2 人是来自企业或行业的同行专家。校内及企业导师不得担任
答辩委员。学位申请表经研究生部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答辩。
十壹、专业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