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云公司侵犯万科商标权案
关键字:万科、商标
摘要:广州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万科大厦”,并在1999年以“万科园”名义对外销售。1999年11月,万科向广州市工商局投诉。后国家工商局做出批复,认定鸿云的行为侵犯了万科商标专用权。
案情:
1994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动产类注册了“万科”商标。1998年11月,广州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云)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万科大厦”并经过了广州市地名委员会的地名登记。1999年7月,鸿云开始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万科园”名义进行对外销售,如在报刊上发布万科园广告,在售楼处上悬挂带有万科园的广告牌等。
1999年11月,万科以鸿云的行为侵犯“万科”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工商局投诉。广州市工商局上报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上报国家工商局。1999年12月,国家工商局做出批复,批复认定:鸿云擅自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上,使用与万科商标近似的“万科园”文字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即侵权行为)。根据上述批复,鸿云不得在使用“万科园”作广告宣传,另外,广州市工商局依法致函广州市地名委员会要求变更“万科大厦”地名,广州市地名委员会于2000年8月依法要求鸿云将“万科大厦”改为“万方园”。
评析:
本案是我司打击商标侵权以来第一个成功案例,也是在房地产项目名称中使用“万科”侵犯我司商标专用权的典型。
处理类似侵权,要注意取证和投诉两个环节。
取证(过程注意保密):
1.
主体证据:侵权项目开发商的工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基本资料,股东背景。一般可去该开发商的注册地工商局索取。
2.
侵权客观证据:侵权项目的媒体广告,楼书,向公众发放的非楼书宣传资料,售楼现场的标识照片,施工现场的标识或条幅照片,路牌广告照片、在房展中的展示现场照片等。在拍摄上述照片时注意保证将使用我司注册商标的字样拍摄完全。
3.
侵权主观证据:携带录音机进行踩盘,有意识的询问该楼盘与万科的关系,以便取到其主观上知道万科的知名度,或者是欺诈消费者的证明。
4.
我司权利依据:我司商标注册证,我司在当地的公司或附近公司的营业执照,媒体宣传,获奖情况等。本项依据总部法律室历次商标异议材料中都有留存,可以复制,对新情况可以重新收集。
投诉:
1.
投诉的机关一般为侵权项目开发商的登记注册地工商局,投诉请求可以包括两部分:首先,制止侵权行为,另外,认定地名登记不适当,并帮助致函地名委员会更改其地名。
2.
拟定投诉书时需要的法律依据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行为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办法/细则、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
3.
投诉的理由一般为,对方侵犯商标专用权,对方有侵权故意(因为我们是足够知名的房地产公司),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后果。
投诉书的投递人应为所侵犯商标的商标专有权人。另外,因为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国家工商局的批复,在今后投诉时不妨将本案例以及批复作为证据,以便地方工商局处理我们的投诉时作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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