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项目土方开挖、基坑支护(降水)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要点
一、工程概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地点、与境的关系、场地标高、基坑支护、基坑面积、基
坑底标高、开挖深度、基坑等级等;所采用的支护形式、降排水方式等)
2、工程地质概况
3、水文情况
4、特殊点及重难点
二、编制依据
(至少应含以下依据,根据实际情况添加,需确保有效性)
序号 类别 名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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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GB50497-2009
GB50300-2013
GB50194-2014
GB3096-2008
GB50330-2013
GB50007-2011
GB50021-2001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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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国标某 省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版)
...
9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120-2013
JGJ 59-2011
JGJ 46-2005
JGJ 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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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2012
JGJ160-2008
JGJ33-2012
JGJ8-2007
《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行标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 JGJ184-2009
17
18
准》
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地标 ...
XX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1
12 XX项目设计图纸
...
三、土方开挖、基坑支护(降水)设计
1、基坑支护设计
自然放坡(坡度、阶梯放坡要求、边坡顶部及底部支护方式、边坡排水
措施、排水沟设置等)
喷浆保护
混凝土或砂浆强度等级、分片分层喷锚情况、喷锚厚度、喷锚遍数、架体搭
设情况、分隔缝做法、泄水孔做法、坡顶排水沟做法、配筋情况。
排桩
排桩直径、设计深度、配筋情况、间距、混凝土等级;冠、配筋、混
凝土等级等。
地下连续墙
导墙设计、成强方式、用途、墙体材料、开挖情况等。
挡土墙
......
2、基坑降水(排水)设计
自然抽排
集水坑位置;水泵扬程、数量;排水口位置;排水沟设置等。
止水帷幕
井点降水
......
3、土方开挖设计
基坑设计(包括分区情况、开挖方式、分层厚度、边坡坡度、下层土开
挖时上层支护需达到的条件)
平面布置(道路做法、道路转换、大门位置、围挡做法、基坑围护方法,
附平面布置图)
机械选择(机械数量、型号)
4、土方回填设计
回填范围、土质要求、压实度、平整度、坡度。
5、基坑监测设计
监测目的
基坑等级
监测指标及报警值
监测点布置
监测频率
6、特殊处理设计
如淤泥挖除、换填;橡皮土处理等。
四、施工准备及计划
1、技术准备
2、现场准备工作
3、劳动力计划
4、施工机具计划
5、检验试验器具计划
6、材料计划
7、进度计划
8、其他计划,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五、施工方法
1、基坑支护
根据项目实际设计的支护形式编制支护方法。过程中按照中国建筑安全管理
手册表格进行验收。
2、基坑降水
3、土方开挖
土方开挖平面布置(必须包含工地围挡、大门、洗车设备、临时用房、
道路布置)
土方开挖工艺流程
土方开挖施工流程(包括分区情况、开挖方式、分层厚度、边坡坡度、
下层土开挖时上层支护需达到的条件)
土方弃土点选择
土方施工要点
及注意事项
防护架搭设
......
4、土方回填
六、基坑监测监控
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
监测限值及预警值
其他参照《基坑边坡监测方案》
七、质量保证措施
八、安全保证措施
九、应急预案
1、应急组织机构
2、应急救援职责
3、危险源识别分析
用表格形式分析
4、应急演练
5、应急处理流程
6、应急处理方法
7、应急救援电话机路线
应急指挥部电话
应急救援医院医院电话
应急救援路线图
十、计算书及附图
1、土方施工机械配置
2、其他计算
如采用特殊的基坑支护、降水方法,需做相应的计算。
3、附图
XX 项目土方开挖、基坑支护(降水)平面布置图
节点大样图(如基坑上口围护、工地围墙、大门、洗车槽、;支护
结构大样;降排水大样等)
基坑支护验收表
十一、企业及人员资质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设
备相关证书;特殊工种证件;机械设备证件。以上证件均使用复印件,盖分包单
位红章)
十二、强制性条文
(说明:本章节仅作为检查方案时,对方案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进行检
查,编制方案时不列次章。方案编制人员在方案中涉及到强制性条文时,应在方
案内相应位置后面用括号标出所使用的强制性条文)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
4.3.1 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15;对于竖井及重要隧洞和
斜井工程,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喷射混凝土 1d 龄期的抗
压强度不应低于 5MPa。钢纤维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其抗
拉强度不应低于 2MPa。
不同强度等级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应按表 4.3.1 采用。
表 4.3.1 喷射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MPa)
4.3.3 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最小不应低于 50mm。最大不宜超过 200mm。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
撑后挖,分层开挖,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境安
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
7.1.7 的规定执行。
表 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
4.5.4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
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2011
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
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
时封闭,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向下超
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拆
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
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
的沉降监测。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
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
法施工。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
13.2.4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
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 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
基坑底部四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5m 或开挖深度小于 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境
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量积水、长时间连续某省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
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
设计方确定。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
和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 基坑支护结构或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
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
迹象。
4 筑的结构部分、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
缝。
5 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
3.0.4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须设围护结构,其主体结构的水平构件应作
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当围护结构为永久性承重外墙时,应选择与主体结构沉
降相适应的岩土层作为排桩或地下连续墙的持力层。
3.0.5 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监测。
5.1.3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
同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符合表 5.1.3 的规定。
表 5.1.3 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2 当支撑结构作为永久结构时,其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不得小于地
下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3 支撑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按施工与使用两个阶段选用较高的结构
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4 当地下逆作结构的部分构件只作为临时结构构件的一部分时,应按临时结构
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当形成最终永久结构的构件时,应按永久
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
6.6.3 当水平结构作为护结构的水平支承时,其后浇带处应按设计要求
设置传力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