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汽車險無『全險』
• 這是開宗明義必須先釐清的,在現今汽車保險的保單結
構中並無所謂『全險』的名目,一般所謂全險(ALL
RISK)係指任何狀況下的損失,要保人均可要求賠償,
• 一般通稱的汽車全險應包括綜合損失險,竊盜損失險,
第三責任險三項,在這三項的要保範圍之外的項目,如
未另外加保,則不在保險範圍之內,如零件被竊損失險,
僱主責險,因雨積水險,醫療費用.....等諸如此類者
有18項附加險項目,皆是所謂『全險』 範圍之外的,
都要被保險人主動提出要保,才會被列入保障的範圍。
因此汽車險的『 全險』並非真正的全部保障。
汽車保險之結構/分類
• 汽車保險的結構基本上,汽車保險的承保種類
包括了汽車車輛損失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 汽車車輛損失險主要是針對被保險汽車因意外
事故所致的損失予以賠償,目前區分為二大類,
即汽車車體損失險及汽車竊盜損失險。
• 而第三人責任險是針對被保險汽車對 第三人
傷害和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又有任意第三人責
任險和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之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特色
• 限額無過失責任制
• 擴大受害人範圍(含乘客)
• 設置特別補償金
• 受害人得直接求償
• 採單軌制(廢保證金制)
• 給付項目及金額的改善(無單次事故給付上限)
• 暫時性保險金之請求
• 設立費率審議委員會,費率結構兼採從人及從車因
素
• 保險人設立獨立會計
• 投保罰責之訂定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87年開始施行以來,除分別於89
年8月10日死殘給付由120萬元提高至140萬元,94年
3月1日再調升為150萬元外,並已於90年7月、92年1
月、93年1月及94年3月四次調降費率,累計降幅約
20%,並由特別準備金累積額挹注純保費不足部分,
以達回饋社會大眾目的。
• 94年度續依據87年度至93年度之經驗資料,經本險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成立之本險精算及研究發展工
作小組研提調整建議方案,於94年底經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及交通部會銜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費率表」並自(95)年3月1日再次調降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費率,平均調幅為%。。
第一條 所有契約內容
• 本保險條款、有關之保險證、要保書、
批註或批單及其他約定文件,均係本保
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 本保險契約未規定者,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未規定者,適
用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2條 名詞定義
(1)被保險人 (5)被保險汽車
(2)加害人 (6)殘廢
(3)受害人 (7)汽車交通事故
(4)受益人 (8)道路
第3條 無過失責任
•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
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
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
給付保險金。
第4條 除外責任
• 因下列情事致受害人受有體傷、殘廢或
死亡者,本公司對其不負給付保險金之
責任:
• 一 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
串通之行為。
• 二 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 三 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
第5條 追償事項
•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得
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 一 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
• 二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所致者。
• 三 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
• 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
駕車者。
• 五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駕駛被保險汽車者。
• 前項第一款所稱酒醉係指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
過每公升 毫克以上;所稱毒品或迷幻藥係指吸
食、注射或服用鴉片、海洛因、安非他命、古柯鹼、
大麻、迷幻藥品或其他違禁藥物而駕車者。
第6條 保險期間
•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依保險證之記載為準。
• 本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前以書面通
知被保險人續保,如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
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需負
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應辦妥續保手續,其始
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
• 本保險契約內容有變動者,應以批單更正之,
並視情況換補發保險證。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
悉依行政院核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
準」之規定。
• 第 7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應依政府訂頒之費率計收。
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於投保時一次付清,不交付保險費者,
本公司得拒絕承保。
• 第 8 條 為貫徹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訂定費率之目
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要保書應記載下列重要
事項:
• 一 汽車種類。
• 二 汽車使用性質及目的。
• 三 汽車牌照號碼、引摯號碼或車身號碼。
• 四 汽車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駕照
執照或身分證號碼;汽車所有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
機關時,其名稱及營業所或事務所。
• 第 9 條 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本公司應簽發保險證、
保險條款交予要保人。被保險人對本公司之通知或申請
變更保險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通知或同意變更保險契約,亦同。
第10條 契約解除之限制—要保人
• 要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本保
險契約:
• 一 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而有事實足
以證明停駛者或因停駛而繳存,經公路監理機關核
准者。
• 二 被保險汽車報廢,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者。
• 三 因重複投保而終止其中保險期間先屆滿之保險
契約者。
第11條 契約解除之限制—保險人
•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得終止本保
險契約:
•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第八條規定
應說明之事項說明不實者。
• 二 如要保人以票據交付保險費而未兌現者。
•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
通知列名被保險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本公司得終止本保險契約。
第13條 權利移轉
• 列名被保險人死亡或破產者,本保險契約仍為
繼承人或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
• 被保險汽車移轉所有權時,應同時通知本公司
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
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
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第14條 重複保險
•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如同一被保
險汽車另訂有其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不問
其契約之訂立,係由於列名被保險人或他人所
為本公司與其他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負連
帶責任。
• 前項情形,要保人得終止其中保險期間先屆滿
之保險契約並請求返還終止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15條 保險競合
•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而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應負保險責任時,如尚有其他保險契約亦應負
保險責任,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
• (一) 本公司就受益人提出之自費醫藥費用收據或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中所列屬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部分,在
不超過本保險傷害醫療給付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本保險契約給付傷
害醫療給付。
• (二) 本公司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給付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之醫療費用,在不超過本保險傷害醫療給付保險金額扣除依
前款規定給付金額後之餘額範圍內,償還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醫
療給付。
• 二 其他保險為「商業保險」者,本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負賠償
責任。
第16條 直接請求權
•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受益人得在本保險契
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
保險金。
• 加害人對受害人已為一部分之賠償者,本公司僅於本
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已付賠償金額後之
餘額範圍內,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經受益人與加
害人約定不得自本保險之保險金額扣除者,從其約定。
•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扣除之金額,應歸墊返還給加害人。
但前項但書之情形及加害人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
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者,本公司無歸墊之義務。
第17條 暫時性保險金
•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經受益
人提出下列文件者,得按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死亡保
險金額二分之一範圍內,請求本公司給付暫時性保險
金:
• 一 暫時性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由本公司供應) 。
• 二 警憲機關開立之汽車交通事故證明。
• 三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四 屍體相驗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證明書。
• 汽車交通事故經鑑定結果,本公司給付之暫時性保險
金超過應給付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就超過部份,向
受益人請求返還。
第18條 單一輛車事故
•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本公
司對車內或車外之受害人,負保險責任。
•但不包含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
第19條 多輛車事故里
• 汽車交通事故係由數汽車所生或涉及數
汽車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肇事汽車全部或部份為被保險汽車,受
害人或受益人得在本保險保險金額範圍內,
請求各被保險汽車之保險公司連帶給付保險
金。
•二 前述各被保險汽車之保險公司間,按其
所承保之肇事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
第20條 汽車事故之處理
•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加害人或受益人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
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受害人或受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
• 二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及受益人應與本公司合作,提供人證、
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 三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
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因交通事故而喪失急救他人之能
力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或加害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任。但因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
償責任。
第21條 保險給付項目(一)
•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
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 一 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 (一) 傷害醫療給付。
• (二) 殘廢給付。
• (三) 死亡給付。
第21條 保險給付標準(二)
• 二 給付標準:悉依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擬定,報經行
政院核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致受害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受害
人均得單獨就其損害項目按前項規定之給付標準請求
保險金。
•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致成殘廢或死亡者,
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
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傷害醫療給
付。
• 受害人於致成殘廢後,因同一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死亡
者,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
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第22條 失蹤之處理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失蹤,於戶
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算滿一年仍未尋
獲,或受益人能證明該失蹤之受害人極
可能因汽車交通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先行墊付死亡保險金。
•倘該失蹤人於日後發現生還時,受益人
應將已領之死亡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第23條 理賠文件--傷害醫療給付(一)
• 受益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具
下列文件:
• 一 傷害醫療給付
• (一) 理賠申請書表格 (表格由本公司提供) 。
• (二) 受益人身分證明。
• (三)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 (四) 合格醫師診斷書。
• (五)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
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 (六)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第23條 理賠文件—殘廢,死亡給付(二)
• 二 殘廢給付
• (一) 理賠申請書 (表格由本公司提供) 。
• (二) 受益人身分證明。
• (三)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 (四) 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診斷書。
• (五) 同意複檢聲明書。
• 三 死亡給付
• (一) 理賠申請書 (表格由本公司提供) 。
• (二) 受益人身分證明。
• (三) 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 (四) 死亡證明書。
• (五) 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第23條 理賠 (三)
• 上列相關文件齊全後,本公司應於五日內確定
賠償金額,並於賠償金額確定後十日內給付保
險金。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規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以一
分計算。
• 本公司對於殘廢等級有疑義時,得要求受害人
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公立或教學醫院加以再檢
驗查證,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24條 代位
•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
三人者,本公司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
人對於該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長或家屬者,本公司無代
位求償之權利。
• 但汽車交通事故係由其故意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利或有任何
不利於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保險金雖已
給付,本公司得請求被保險人償還之。
第25條 權利行使
•受益人請求本公司給付保險金之權利,
自知有損害發生、賠償義務人及本公司
之日起算,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強制汽車責任險與任意汽車責任險之比較
費率結構公式
• (一).調整後純保費
• 1.自用小客車與自用小貨車=基本純保費×(年齡性別係數+違規肇事紀錄係數-1)
• 2.其他車種=基本純保費×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數
• 3.機車=基本純保費(註:現行機車未考慮從人因素因子)
• (二).業務管理費用
• 1.汽車部分合計340元/件,其中包含:
• (1)保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338元/件。
• (2)保險費查詢中心電腦主機之異地備援費用:2元/件。
• 2.機車部分
• (1)一年期保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190元/件。
• (2)二年期保險人之業務管理費用:300元/件。
• (三).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 每件保單:1元。
• (四).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 1.汽車:3%。 2.機車:2%。
• (五).安定基金提存率:%。
• (六).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 (七).資金成本率:%。
• (八).資金收益率:%。
,
從人因素因子--年齡性別係數
•
• 男性 女性
• 20歲(含)以下
• 超過20歲至25(含)歲以下
• 超過25歲至30(含)歲以下
超過30歲至60(含)歲以下
• 超過60歲以上
違規肇事紀錄
• 一、 第一次新投保或無承保紀錄之被保險人,其違規肇事紀錄等級
以第4等級計算。
•
二、 被保險人投保當年度之違規肇事紀錄等級,按其前一年之違規
肇事紀錄等級調整之,其調整方式按第三、四點之說明。
• 三、 前一年無肇事紀錄之被保險人,投保當年度違規肇事紀錄等級
係為前一年違規肇事紀錄等級減一級。
最低適用違規肇事紀錄等級為第1級。
• 四、 前一年有肇事紀錄之被保險人,理賠一次,投保當年度違規肇
事紀錄等級係為前一年違規肇事紀錄等級加三級,理賠二次,投保
當年度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為前一年違規肇事紀錄等級加六級,依
此類推。
• 最高適用違規肇事紀錄等級為第10級。
三、從人費率係數例示強制車險保費計算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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