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2014年第7期经济研究导干U总第225期ECONOMIC RESEARCH GUIDE Serial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吴国良(南车戚墅堪机车有限公司,江苏常州213000)摘要:近年来,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但是,目前中国对第二方物流合同的立法和学术研究几乎是空白,从分析第二方物流合同的性质、在不同运作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出发,来研究第二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期间、责任承担、责任豁免等重要法律问题。关键词:第二方物流合同;第二方物流运营商;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306-03 第二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简称TPL)兴起于20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受托行为,而且这类合同的标的都是为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它是运输、仓储等基础服务行业他人提供服务,这是第三方物流合同与一般委托合同的相似的一个重要发展。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 Logistics) ,又称外之处。然而,第兰方物流合同已超出了一般委托的内容,单纯包物流、契约物流或合同物流,是指独立于第一方(物流需求的一般委托已很难完全涵盖其全部内容。两者之间的差异主企业)、第二方(供应商、分销商、客户)之外的专业中间商,以要表现在:合同的形式向物流需求企业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的一种物第一,合作的深度层次不同。双方之间远远超越了一般流运作模式。意义上的买卖关系,而是紧密地结合为一体,形成了一种共生共栖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委托合同中的受托方是站在自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划分己业务经营的角度,接受委托,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仅仅"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是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指的是服务的买卖)。有名合同系指法律赋予一定内容的合同,附有特别的名称并第二,合同追求的目标不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追求的不设有特别的规定。"{1]而那些不能完全纳入任何有名合同的,是短期的经济效益,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委托人和受托则被称为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笔者认为,中国合同法规人的共同利益仅为处理委托事务,不存在所谓的利益一体化。定的有名合同基本是按照以行为类型化的思路进行划分的,第三,合同的费用和报酬的来源不同。第三方物流运营如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承揽等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商的利润不是客户的成本性支出为代价的,从本质上讲其利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经济合同更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如旅润来源于现代物流管理科学的运用所产生的新价值,即"第游合同、物业合同、物流合同等等。对这类合同,为了节省其三利润源泉即第三方物流创造新价值。而这种新价值是第交易成本,指导交易,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应该逐渐地将以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共同分享的,双方由此达到利益一体行业为划分标准的合同纳入有名合同的范畴。化,实现双赢。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酬是由委托人支付的,是委托人的成本性支出。二、第三方物流合同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第四,名义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第兰方物流合同似乎包含了《合同法》中的多种有名合始终以本人的名义出现,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同的内容,主要有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仓储合同法律关系、承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即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揽合同法律关系、行纪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动,构成合同法上的间接代理,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仍系。但是,第兰方物流合同是否就是合同法分则里面的某一应归结于委托人,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才最终归结到有名合同呢?因此,有必要对其与合同法中的某些类似合同受托人。2进行比较11,下面本文将主要分析第二伞方物流合同与委托合(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纪合同同、行纪合同的不同之处。第兰方物流合同中的物流运营商和行纪合同中的受托(→)第兰方物流合同与委托合同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这是两者的相似之第二二方物流合同整体上表现为客户企业的委托行为与处。但第三方物流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收稿日期:2013-07-09作者简介:吴国良(1962斗,男,江苏常1'1'\人,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从事经济法研究。-306一
第一,合同主体的资质不同。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差异,但是这并不妨碍该类合同的有名化。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或五、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和核准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经营行纪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第兰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是指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主体资历并没有限制。按照法律规定或运输合同的约定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一般来说,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交付所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具体笔者将从归责任原则、责纪人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业务的活动,而第兰方物流任期间、责任形式、责任承担及责任豁免等方面进行探讨。合同的标的是第三方物流运营商提供的综合物流服务活动,(一)第二.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其提供服务的内容涉及甚广,涉及运输、储存、搬运、包装、流各国立法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是不同的,其主张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第三,归责原则不同。行纪合同一般是实行过错责任原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在一个完整的物则,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归责原则则较为复杂,笔者将在后流操作实践中,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一般最少要通过两个合同面的章节中细致阐述。来完成整个物流服务活动。首先,货主企业与第兰方物流运营商签订物流合同,约定物流服务的内容及第三方物流运营三、第三方物流合同应规定为有名合同商和货主企业的权利义务。然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由于其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属自身不具有某一物流环节所要求的条件,因此其常常将物流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笔者认为,应将第三方物流合同作业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其他物流企业来运作,这一般是规定为有名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物流的总体效果是通过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实际履行方订森林的效果,即使是和森林一样多的树木,如果各个孤立存立物流合同,并且自己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来实现的,这是在,那也不是物流的总体效果,这可以归纳成一句话即"物流物流实践中最常见的经营方式。是一片森林而非一棵棵树木"[吨。所以不能对第三方物流进行而对于货主企业与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法律人为的肢解为运输、仓储、搬运、代理等单独的有名合同。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现在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市场处于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有名合同的规定可降低各种条款细"买方市场"的经济环境下,在物流实践中大多数物流服务主节的约定成本。第兰,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更加公平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即第三方物合理。因为现在的物流市场是买方市场,很多物流合同中都流运营商从掌管货物开始到物流服务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元约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严格责任,这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论是否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也不论是否是因其第兰方物流说十分不利,也阻碍了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运营商的过错产生了货物的灭失损害,第三方物流运营商都要对货主企业承担责任,然后再依照分包合同对直接负有责四、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探讨任的分包方追偿。这无疑给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带来了很大的随着信息技术和服务理念的不断发展,第兰方物流的运经营风险,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使得整个物流服务市场营模式日趋多样,物流服务供需各方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呈无序状态,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那么实行什么样的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探讨变得十分复杂。归责原则才是合适的呢?学术界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性质认定存在多种看法,有的笔者认为,归责原则的确立其实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学者认为,第主方物流合同是一种代理合同,有的学者认为程,即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实现社会公是行纪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坷,对此,笔者在本章平和正义。对于第兰方物流合同,因其为泪合合同,其价值是第兰节中已作比较论述。当然,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可能部分多元化的,所以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按其提供的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但是,如果我们在对一个事物进行不同服务模式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而不应当一概地适用无定义时都用它的属概念或种概念,那么其意义基本是微乎过错责任原则。但具体如何确立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参其微的。考前面四种不同运作模式下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和物流需求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新生事物,企业的关系来确定如何适用归责原则,并且这种责任分配方涵盖了多种的服务模式,期盼用一种统一的模式加以规范,式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是不现实的。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不同运营模式,第三方(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物流服务可能是运输、仓储、包装、加工、设计服务、委托代理有学者认为,目前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的货物主要是大等中的一种或者是多种服务模式的结合,所以从形式上说第宗的集装箱或类似包装的货物,根据集装箱运输中货物在发三方物流合同是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货人的工厂或仓库、集装箱货运站(内陆或码头)、堆场(内陆代理合同、行纪合同等一种或者是多种形式的组合。但至于或码头)进行交接的特点,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综合类的合同可否突破以前传统合同的束缚,由于水平有限任期间原则上可以参照执行。即可以选择实行"门到门"、"场在此不作研究,但是,正如前面所引苏永钦教授所作的合同到场"、"港到港"、"仓到仓"、"船至船"等方式向。有名化意义的论述阴,虽然综合类合同与传统合同存在很大笔者认为,将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套用目前以-307一
上几种固定统一的责任期间模式惟恐不妥。因为第气方物流外,根据笔者在前面所作的论述,采修正的网状责任制,第三合同是由合合同,其包括众多内容,诸如在第兰方物流合同方物流运营商对全程负责,且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中,第二士.方物流运营商不仅可以提供物流仓储运输,物流配二级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对其产生的损失向已确定的负有送,港口提货搬运等方面的服务,而且还可以提供货物分拣、责任的二级分包商追究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包装、场内加工,在后一类物流服务中货物往往是处于双方不能赔偿损失且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又难以确定,此时所共同控制之下的。笔者认为第兰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期间应有的二级分包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但是,如果由于物流需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根据不同的物流业务模式类型来做求企业的原因造成三级物流分包商损失的,二级物流分包商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允许当事人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做具只能向第兰方物流运营商要求其承担责任,第三方物流运营体的约定。商可以根据第气方物流合同向物流需求企业追偿。(兰)第兰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承担第气方物流运营商与债务履行辅助人之间责任的承担,1.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承担模式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第73条规定货运代理人作由于中国立法对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形式并未做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和疏忽是他自己的式。一般而言,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可以有气种,责任分一样。"因此,我们认为在物流运作中,如果由于履行辅助人担制、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在物流实践中,第三方物流的原因导致物流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权为由合同虽然实行的都是严格责任,但其责任承担模式却不完向履行辅助人或物流经营人索赔外,大部分情况下收货人应全相同。该以违反物流合同为由要求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由经营笔者认为,采修正的网状责任制更加科学,即对传统的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履行人要求赔偿。网状责任制进行修正,第兰方物流运营商对全程负责,且物(四)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责任豁免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二级分包合同的合同性质,对在传统的物流中,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明确规其产生的损失向已确定的负有责任的二级分包商追究责定,以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来主张自己的责任豁免。当其任,但是,如果第二气方物流运营商不能赔偿损失且负有责任作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航空运输的承运人也可的二级分包商又难以确定,此时所有的二级分包商承担连带以依据相关法律享受到相应的免责保护,有时在发生赔付后补充责任。还可以享受到赔偿限额的保护。{ê.第三方物流实践中,由于2.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分担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目前属于"买方市场第兰方物流服务由于前文已经提及第三气方物流运营商在第三方物流运需求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往往居于优势地位,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中与发货方、分包方、债务履行辅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了争揽合同,往往步步妥协,有的甚至连法律明确规定的此本文在此处将进一步分析在这几种法律关系中,第三方物责任豁免也不敢主张,最后导致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无责任流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豁免和无责任限制而最终实行无过错责任[8]。因此,笔者认第=兰方物流运营商与发货方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如果为,应当取缔中国物流实践中这种无责任豁免的做法,而应当存在买卖合同的应当基于买卖合同(居间买卖)约定,如果出考虑第三方物流实际运作中的不同具体情况对第三方物流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才日果运营商进行责任豁免,目前,对于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条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双方都不向对方负责,损失由款除了《汉堡规则》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未采用列举法外,物流需求企业承担,但是,物流需求企业可以根据他们内部其他国际公约、惯例及国内法律法规大都采用列举方式列举的合同向造成损失的另一方追偿。了若干免责事项。笔者认为应当参考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国内第三方物流运营商与二级物流分包方之间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立第兰方物流运营商的免责条款,只有的承担,如果是因为三级分包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物流合同这样才有可能最大化地保障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利益,从而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以侵权为由向二级分包商索赔更好地保障中国物流行业的繁荣发展。参考文献:[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王淑敏,祝承勇.货运代理人向第三方物流转型后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制度口].国际贸易问题,2003,(4).[3]费永亮.第三方物流委托代理问题的经济分析口].科技和产业,2006,(9).[4]韦恒,熊健.物流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赵云海浅析第三方物流合同[J].理论探索,2007,(1).[6创怡]问苏永告钦丈i川7ηl罗闵,叶晓鹰.物;流充法规概论[町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斗社土,却200侃6.[8]王淑敏,祝承勇.货运代理人向第三方物流转型后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制度[J].国际贸易问题,2003,(4).[责任编辑陈鹤]-308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