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必修课
公司法
中国公司法立法概况
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
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大规模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共219条)。
公司法的相关法
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日施行)
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资料
汤欣:“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Melvin Aron Eisenberg,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ION LAW, 89 Colum. L. Rev. 1461(1989).张开平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
新公司法的架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导 论
公司的词源与含义
“公司”的词源与含义
“司” : 司寇、司法、官司、司机、司令(员)、司线(员)、司号(员)——掌管/负责某事务——从行为到行为人(司机、司令、司法部司法考试司)——掌管/负责某事务的组织或机构
“公” : 公有、公费、公立——公共、公众、全民、集体、国家、“共同”——台湾的分别共有与“公同”共有。共有即公有?从共有到公有,从公有到国有
王桂五:《近百年的信仰 翻译的失误——公有制 共有制 一字之差 贻害无穷》
公司:国家掌管(官办/公立?)的组织机构?共同掌管的组织机构?归谁所有(所有权)?归谁掌管(管理权/经营权)?
英美公司
(英国):
(1)Private company(封闭型公司,而非私有公司,相当于我国的有限公司)
(2)Public company(开放型公司,而非公有公司,相当于我国的股份公司)
(美国):
(1)closely held corporation同上
(2)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同上
第1章 总 则
第1节 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的含义
(1)公司基本组织形式§2
(2)公司人格独立/法人与股东有限责任§3(债权人保护是股东有限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3)有限责任与合伙的结合
2.公司法的功能§1
保护功能: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
首要功能是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
第2节 公司法人的形式要件
登记设立与行业主管部门审批§6
公司的章程§11
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7
公司的名称§8
公司的住所§10
公司的经营范围§12
法定代表人§13
第3节 公司弱势群体保护
广义公司治理
狭义公司治理只保护股东利益
公司的权力(投资和担保)§15、§16
股东的基本权利§4 与小股东保护§16 、§20(2)§21、§22
职工的基本权利§17、§18
第1节 公司与公司法
1.公司的含义
(1)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
§2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剖析】
(一)狭义“公司”:不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企业形态的历史发展轨迹:
个人——合伙——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伙与股份公司的折中形态)
公司的特征
1.封闭性与开放性
封闭性:人数较少,规模较小;股权转让限制;进入限制。
开放性:人数较多,规模较小;股权自由转让;自由进入。
2.人合性与资合性
人合性:
资合性:
下列关于公司分类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一人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B.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C.非上市股份公司是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质的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
(2)法人资格与有限责任
“公司”的法定含义(核心概念)
公司法§3
(1)公司是企业法人(法律拟制之人legal person / artificial person,对应的概念是自然人natural person),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人资格】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出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出资义务)。【股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分公司与子公司
§14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196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微软中国区(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40、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49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
§37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法律拟制,但依法登记不是法人的充分条件);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 (三)有自己的名称(名义)、组织机构(对外代表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于法人的成员,主要独立于出资人)。
非法人机构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107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法人的实质要件
1.独立财产: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
相关规定:公司法§20(人格否认)、§36(抽逃出资)、§64(一人公司财产不独立推定)
2.独立名义:决策、执行、监督、对外代表
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责任),订立合同,拥有财产,起诉和应诉。
独立财产:转移财产/抽逃出资
§20(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6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01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刑法159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独立财产:财产不独立推定
公司法6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
表现形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资产混同(财产不独立)
后果: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规制:股东(行为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外国相关制度:法人人格否认,直索责任,人格形骸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揭开公司面纱课外阅读资料
1.最高法院首度从程序上揭开公司面纱——三家公司一个法定代表人,企图拖延债务被判败诉 (法制网)
2.对话新公司法(刘俊海)——如何揭开公司面纱? (法制网)
“个人合伙”的财产、名义与责任
民法通则§30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行为、关系///组织、企业)。
民法通则§32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并不归合伙所有)。
民法通则§33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个人合伙”的财产、名义与责任
§34
(1)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2)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35
(1)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无限)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按份)。
“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名义
民法通则45
(1)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合伙企业”的名义、财产和责任
合伙企业法2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名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20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而非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合伙企业的名义
合伙企业法11
(1)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2)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法12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名义
合伙企业法95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言外之意: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成立),合伙人可以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那么,合伙企业是否是法人?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合伙人的名义
合伙企业法31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68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合伙企业的破产资格/能力
合伙企业法92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破产的目的是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于普通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受偿),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说明:合伙企业破产的主要意义在于解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债权人均不足以清偿时的优先受偿问题。
(3)有限责任与合伙的结合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2 (3)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限制
合伙企业法68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限制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以自己的财产)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限制
合伙企业法64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55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57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一般过失时,责任规则同普通合伙)
说明:
1.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即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主要应用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的最大优势是合伙人既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待遇,又可以参与执行合伙事务,这是由人力资本与人身不可分这一特性决定的。
2.有限责任合伙不能简称为有限合伙。
2.公司法的功能
公司法的保护功能
§1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参与人
投资者: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
劳动者:职工
管理者: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债权人:
公司法存在的主要价值就是保护公司参与人中的弱势群体,即债权人、(小)股东和职工。
严格来说,债权人不是公司参与人,但很容易成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受害人,因此需要公司法保护,这是有限责任制度本身所隐含着的问题。
(一)保护对象:
1.公司利益(抽象)
2.股东
3.债权人(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4.职工:职工参与
首要功能是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利益,偶尔涉及债权人和职工利益
(二)股东保护手段:
1.事前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分权制衡
所有权与管理权(经营权)分离: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经营管理权)
投资者与管理者分权:决策权分配
管理者内部分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结果)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强管理者,弱所有者》
Strong Managers, Weak Owners
2.事后惩罚公司控制人滥用职权的行为:经营管理者(董事、高管和监事)与控制股东
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勤勉义务/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股东诉讼与民事责任
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代表诉讼)
第2节 公司法人的形式要件
设立登记与行业审批
§6
(1)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3)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旧公司法77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险法71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法77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行政许可),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章程的内部约束力
§11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内部约束力(契约性质,不具有对世效力)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公司法效力优先,公司法相当于公司的外部宪法(大纲),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内部宪法。
章程与营业执照certificate的关系
章程articles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关系
表见代表
合同法5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往往在公司章程中对权限作出限制)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恶意)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伙企业法37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往往通过合伙协议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那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内部权力限制
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32条、37条、99条
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营业执照的必要记载事项
§7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分期缴纳§26、§81(1))、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
§8
(1)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称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简称为股份公司,但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不能简称为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 )。
住 所
§10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问题:
1.住所是法定还是通过章程自定?如果是法定,如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一模糊地点?明确的确定方法是什么?
2.住所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诉讼、税收等)
经营范围(purposes)
§12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底线)。
相关规定:公司法6(2)、《合同法司法解释(一)》§10
经营范围/目的条款(object clause)
越权经营/越权行为(ultra vires)
旧《公司法》§11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同于偶尔为之的行为)。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ultra vires:beyond the powers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说明:公司可以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但底线是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法定代表人
§13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一人】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说明:执行董事和经理也可以担任董事长,但多限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何为执行董事?
§51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legal representative
legal representative:法律事务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Initial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A registered agent, in United States business law, is a business or individual designated to receive service of process (SOP) when a business entity is a party in a legal action such as a lawsuit or summons.
A corporation’s registered agent is the corporation’s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MBCA)
第3节 公司弱势群体保护
广义公司治理
1.股东利益保护
2.职工利益保护
1.股东利益保护
1.受益权:利润分配请求权
2.控制权/支配权:表决权【事前】,直接控制决议或者通过控制董事间接控制决议
3.知情权
4.退出权:股权转让【用脚投票】与退股
5.司法救济权/诉权:行使权利、撤销决议、赔偿损失
重点规范公司重大行为和高风险行为: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资、减资///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
股东基本权利:
受益权与控制权(事前控制)
§4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控制权)等权利。
【解读】
1.股东权与股权:刘俊海《股份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2.股权的性质:债权、物权、特殊权【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请求权与支配权/控制权】、身份权、社员权
3.股权的权能/内容:受益权与控制权(表决权/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抓大放小)
4.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否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行使
5.权利与权力:目的与手段
6.原权与救济权
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
(知情权/控制权)
§34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股份公司无此规定§98】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只有查阅会计账簿才能寻求司法救济】。
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质询权
§97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98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规定可以查阅会计账簿§34】,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质询权(控制权)
§151(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提案权
§103(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控制失灵:失控
1.间接控制失灵:管理者失控,投资者遭殃
2.直接控制失灵:大股东失控,小股东遭殃
小股东遭受双重压迫
控制高风险行为,保护股东利益
1.投 资:公司法15、16;合伙企业法3、
2.担 保(普通担保与关联担保):公司法16、125、149;
3.借 贷(普通借贷与关联借贷):公司法149
4.关联交易( §21、§217 ):包括关联担保和关联借贷
1.公司对外投资
§15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法新的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3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旧公司法12
(1)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3)
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64)
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33)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43)
2.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的程序保障
§16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担保由章程事前决定选择由谁批准);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普通担保)
利害关系(关联)担保的程序控制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内部人,此处不包括董事和高管/对内担保)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并不是majority of minority)通过。(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表决,且关联人回避)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3.公司对外借贷
§149(1)(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自然人?还是包括企业?】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16 (股份)公司不得【绝对禁止?】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说明:“他人”是否包括企业? “他人”是否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外的公司其他内部人,尤其是控制股东?是否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本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自己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利害关系董事回避§125)?
企业间借贷合同
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1999),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结论:企业之间偶尔为之的借款合同并不是经营存贷款金融业务,即便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这一部门规章也不足以成为认定其无效的依据。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利息与本金】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4.关联交易及其事后控制:赔偿诉讼
§21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为何不是关联交易所得归公司所有? §149
利益冲突的事前程序控制(表决权)
§149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攫取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217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出资比例)50%以上【不包括本数】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持股比例)50%以上的股东(形式标准/控股)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不超过】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质标准/控制)。
说明:controlling shareholders为控制股东,包括形式控制(持股比例/控股)和实质控制,因此,控股一定控制,但控制不一定控股。前者可以通过持股比例一般认定,后者只能个案认定。
§107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 A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means a person [§] who, either alone or pursuant to an arrangement or understanding with one or more other persons:
(1) Owns and has the power to vote more than 50 percent of the outstanding voting equity securities [§] of a corporation; or
(2) Otherwise exercises a controlling influence(产生控制性影响)over the management or policies of the corporation or the transaction or conduct in question by virtue of the person's position as a shareholder.
(b) A person who, either alone or pursuant to an arrangement or understanding with one or more other persons, owns or has the power to vote more than 25 percent of the outstanding voting equity securities of a corporation is presumed to exercise a controlling influence(推定产生控制性影响)over the management or policies of the corporation, unless some other person, either alone or pursuant to an arrangement or understanding with one or more other persons, owns or has the power to vote a greater percentage of the voting equity securities.
A person who does not, either alone or pursuant to an arrangement with one or more other persons, own or have the power to vote more than 25 percent of the outstanding voting equity securities of a corporation is not presumed to be in control of the corporation by virtue solely of ownership of or power to vote voting equity securities.
§217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domination)公司行为的人。
说明:实际控制人往往具有隐蔽性,很难进行一般认定,通常只能个案认定。例如,通过表决权代理征集机制(proxy solicitation)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107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17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24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说明:此处的高级管理人员(senior officers/executives)是一个狭义的概念,而公司的管理者(managers)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但包括此处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包括董事、监事。主要差别在于董事和监事一般是选举产生的,而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聘任的专业人士。
§217 关联关系
§217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第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人/第一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本质特征)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并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第一人)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解析
1. 本条关联关系的定义前后矛盾,根据第1句,关联关系是第一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但根据第2句,关联关系是第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即,受同一人控制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这种控制既可以是直接控制,也可以是间接控制;既可以是经济关系控制,也可以是亲属关系控制。
2.关联关系的本质特征:关联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并不真正独立,交易很难确保公平。实践中,关联交易往往成为控制人转移利益的工具。
关系独立与交易公平
(1)关系独立(推定公平)
arm’s-length transaction 主体独立的交易
arm's-length negotiation
arm's-length bargaining
a normal arm's-length business negotiation
(2)关系不独立(推定不公平)
non-arm‘s-length transaction(台)不合营业常规交易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 关联交易
3.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并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第一人)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从某个侧面也可以说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力不从心(所有者缺位/虚拟主体)。
4.国家控股公司不同于国有独资公司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公司法125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包括投资、借贷、担保等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217第1句】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quorum】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权的司法保护
(一)赔偿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2)股东间接诉讼:派生诉讼/代表诉讼
(二)公司决议撤销诉讼
(三)股东强制退出权
股东赔偿诉讼
§20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界限的判断标准:资不抵债】。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股东代表/派生诉讼】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股东直接诉讼】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决议撤销诉讼
§22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5】。
决议的种类:股东(大)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
瑕疵的种类:违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违章(章程);形式瑕疵(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与内容瑕疵
法律效力:无效或者可撤销
诉讼请求:撤销决议,而非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资格:任何股东,无持股最低比例要求(不同于股东代表/派生诉讼§152)
起诉期限:较短,保护交易安全
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
B.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
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
D.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
股市版秋菊打官司
《小股东张秋菊黄志伟夫妇再诉S武石油》
《股市版秋菊打官司股民终审败诉,样板官司存3看点》
《“秋菊”输了官司,赢了掌声》
股东直接诉讼
§15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自益权】,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
股东间接诉讼:代表/派生诉讼
§152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说明:
1.诉讼请求:赔偿损失(责任之诉,而非决议效力之诉)
2.诉讼依据: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和违章行为
3.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任何单个股东均可起诉,无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2)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原告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即有持股最低比例要求,防止滥用诉权,而赔偿责任之诉又是一把双刃剑,不同于决议撤销之诉(§22)。
4.诉讼前置程序:
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的情形:
(1)公司有关机关拒绝提起诉讼
(2)公司有关机关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注意:情况紧急,直接起诉免除的是股东等待公司有关机关作出答复(包括30日届满),而非免除前置程序(书面申请)
股东代表(派生)诉讼的依据
§15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广义执行】公司职务【职能】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不包括股东大会决议§113(3)】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非严重损失§113(3)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股东派生诉讼的依据仅仅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章行为。问题在于,违反法律(包括行政法规)是否仅指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管理者违反勤勉义务/注意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是否可以提起派生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可诉性?换言之,管理者违反勤勉义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小股东退出权:退股权
公司法75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资本多数决majority rule)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月协商、一个月起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2】。
2.职工利益保护
公司法保护(职工参与)
非公司法保护(劳动法保护)
职工的劳动法保护
§17
(1)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2)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工会法保护
§18
(1)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2)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3)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职工参与/职工董事
§45(2) 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强制性参与)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非强制性参与)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09(2)(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非强制性参与)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职工强制性参与
§52(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18(2) (股份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2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1节 设 立
第2节 组织机构
第3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4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1节 设 立
公司法中的“资”、 “本”、“产”
“资”(217次):出资(73)、资本(47)、资产(30)、投资(17)、验资(14)、独资(13)、资金(8)、增资(1)、减资(2)、工资(1)、资格(8)、资料(3)
“本”(161次):资本(47)、股本(7)、还本付息(3)、本法(68)、本公司(21)、本人(1)
“产”(106次):财产(47)、资产(30)、知识产权(1)、共产党(2)、生产(3)、破产(9)、产生(14)
资本与资产
资本(capital):股东的出资,是一个静态概念(数额)。
股本(share capital):股份资本
资产(assets):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是一个与经营有关的动态概念。
资金:流动性
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
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素
§23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章程的制订与通过
§77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六要素
1.名称
2.住所
3.股东(人数)
4.资本
5.组织机构
6.章程
其中,章程是其他要素的载体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记载事项
§25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8)和住所(§10); (二)公司经营范围(§12);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人数);
(三)公司注册资本;(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13);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要素之一:股东
§24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58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79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意:发起人人数并不一定等于股东人数,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
§78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2)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人人数等于股东人数)。
(3)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人数少于股东人数)。
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本质上属于发起设立。
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
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
要素之二:资本
§26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双重限制),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2年内缴足。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旧公司法§23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注册资本的变化
1.从实缴到认缴,允许分期缴纳
2.降低最低限额,鼓励投资创业
3.注册资本15万元是首次出资比例(20%)与最低注册资本(3万)的分界点
§81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81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注意:不同于发起设立)。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
1.注册资本因设立方式不同而不同,发起方式设立是认购股本,募集方式设立是实收股本。即前者允许分期缴纳股款,后者不允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本质上属于发起设立,可以分期缴纳股款,无募集设立之说。
3.对于股份公司发起设立而言,首期出资最低数额与最低注册资本的关系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双重限制。
公司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legal capital):法律限定股份发行方式(一次发行)和最低注册资本额,也叫确定资本制。我国采法定资本制,尽管出资可以分期缴纳。
授权资本制(authorized capital):公司记载资本(名义资本)分期发行,首次发行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若干年内视公司经营状况相机发行。
折中资本制:
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对各种公司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我国目前对内资公司灵活地适用该原则,实行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 。
最低注册资本额:3万、10万、500万
最低首付资金额:3万、10万、100万、500万
2.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原则。这里所谓不变,并非资本的绝对不可改变。资本不变原则是为了防止公司任意减少资本,造成公司清偿能力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公司任意增加资本,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资本不变原则有关的规定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约定/自愿减资】。
§ 38(1)(七)
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80(2)
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178
股权收购请求权
§7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收购请求权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压迫小股东);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重大变更);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势变更)。
(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公司回购股份(自愿与强制)
§143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愿回购);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自愿回购但不注销,即注册资本不变,但公司回购股份时支付了对价,公司资产有所减少,有可能影响公司清偿能力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要求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最大限度减少债权人的风险);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强制回购)。
(2)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发行)或者注销。
(3)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转让之前是库藏股)。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原因:拍卖时无人购买,只能以股抵债,公司变相回购股份】
【以物抵债】物权法211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言外之意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可以协商以物偿债,避免乘人之危】。
【债的抵销】合同法100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资本维持原则(capital maintenance):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资产名副其实)的原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资产、财产)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股东对公司盈利的过度分配,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禁止抽逃出资、禁止折价发行
§36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28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168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169(1)) 。
非货币出资不得过高估价
§31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对高估负有一定的责任)。
§94(2)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充实
§96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资产减去负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08 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
§208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2.赔偿限额:在不实的范围内
利润分配限制: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167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利润分配限制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实缴)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认购?实缴?)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支付工资)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形式意义上的持有,股份回购后名义上暂时持有,但需要马上注销§143,因此不能分红, 也没有表决权§104(1) )
公积金用途和比例限制
§169
(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出资方式与现金出资的最低比例
§27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未缴出资:出资期限内未缴与拖欠出资
拖欠出资的法律后果:
外部关系
股东-债权人
出资缴纳与拖欠出资:违约责任
§28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验资帐户/临时帐户/冻结);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保护债权人利益,出资人-债权人外部关系),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内部关系)。
注意:其他股东并不承担连带责任,不同于股份公司。
拖欠出资:违约责任与连带责任
公司法84 股份公司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94(1)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破产与出资缴纳
破产法3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认缴/认购)的出资【包括到期的和未到期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视为到期】。
公司法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解散与出资缴纳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22条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和第81条【发起发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缴出资的法律后果:
股东内部关系
利润分配方式与新股认购方式
§35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说明:
1.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而非人头分配利润,另有约定的除外。
2.分配利润的依据是实缴出资而非认缴出资。
3.未缴纳出资,是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呢,还是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拖欠的出资不分红,也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表决权是否也受到限制呢(§43)?
4.股份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权利是否也受到限制?
§167(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实缴)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认购?实缴?)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
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
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
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33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事前)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事后)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按人头)分配、分担。
说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也是按实缴出资比例
验资与申请登记
§29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0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说明:公司成立后,只有在凭营业执照等文件把为验资而开设的临时帐户转为普通帐户后,才能取款。
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
§20(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4 一人公司财产不独立推定
§31 实物出资估价过高
§94(2)实物出资估价过高
§94(1)(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
了解即可
§95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数个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77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出资证明书及其内容
§32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东名册与登记的效力
§33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2)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登记对抗主义(重点)
(3)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未登记或未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说明: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成立主义
股权转让(§74),一物二卖,第一个买受人不得对抗第二个买受人(善意),但可以对抗出卖人。
要素之三:组织机构
第2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三、经理层
四、监事会
公司治理结构概览
1.单层制(one-tier board///board of directors,简称board):英美为代表,内设监督层(独立董事委员会),但调和的仍然是经营管理者-投资者矛盾(股东利益至上主义)。
2.双层制(two-tier board):德国、荷兰为代表,既调和经营管理者-投资者矛盾,又调和劳资矛盾(社会民主思潮影响)。
(1)董事会(management board):负责经营决策
(2)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职工强制且充分参与,监事会负责选举生产董事会。
3.股东利益至上原则下的双层制:董事会之外单独设监事会,但两者地位平等,职工参与并不充分。
一、股东会
股东会的地位
§3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说明:
1.称谓: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股份公司为“股东大会”,原因在于后者股东人数往往较前者多。
2.权力中心: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股东会的职权(决策)
§38
(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股份公司累积投票制】,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2/3】;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过半】;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2/3】; (十)修改公司章程【2/3】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种类和召开
§39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40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没有比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提议不同于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41】临时会议。
重点:股东会临时会议召集人:三种情形(1/10股东、1/3董事、监事(会))
比例:“1%”、“1/3”、 “1/2;50%(半数)”、“2/3”
临界点: “过”【不包括本数】、“以上”【是否包括本数视情况而定】、“以下”、 “不低于”
§56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不应当包括本数】监事通过。
股份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情形
§101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目的是什么/资本维持原则】;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41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包括到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特殊规定:连续90日以上【流通性】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2(2)】。
股东会
通知、会议记录与签名
§42
(1)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特殊规定
§103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
§107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而非书面意见】行使表决权。
理论基础:股东表决权是权利而非职责/责任/义务,董事表决权是职责,不得擅自转委托,因此公司法113(1)有关股份公司董事可以代理行使表决权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实战
1994年春“君万事件”。因包销大量余额B股而成为“万科”大股东之一的“君安证券公司”,通过取得委托授权的形式,联合持有“万科”12%股权的其它4大股东突然向“万科”董事会发难,公开发出倡议书要求改革公司经营决策。后因挑战者同盟中的一名股东临阵倒戈,最终“君安”改组“万科”的计划不了了之。
1998年金帝建设董事会选举事件。持%股份的“金帝建设”第二大股东通过收集委托投票权等手段,取得了“金帝建设”董事会的全部席位,而持%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上海新绿”却无一人进入董事会,使“上海新绿”对“金帝建设”的控制权彻底旁落。
2000年初“胜利股份”代理权之争。 “通百惠”向小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这种激烈的代理权争夺战首次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演。最终,二股东“胜邦”依靠关联持股结构,战胜了“通百惠”,牢牢掌握了新董事会的控制权。
此后,“广西康达”、“国际大厦”、“郑百文”等均采取了大规模征集股东投票权的策略。2000年中,“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为入主“广西康达”,与原控股股东“杭州天安”、“宁波天翔”进行了多次较量。“索芙特”向中小股东发出“投票权征集报告”。2001年3月,各方协议达成,杭州方退出康达,“索芙特”正式入主,并于2001年底完成资产重组,公司经营重新走上正轨。法2
股东会表决权行使依据
§4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
1.按出资【资本民主】与按人头【股东民主】
2.按认缴出资与按实缴出资
股东会:
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重大决策
§44
(1)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而非出席会议的股东】通过。
说明:熟练掌握哪些决策为重大决策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特殊规定
§104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one share, one vote】。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库藏股】。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不包括发行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特殊表决事项
§122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
§106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集中投票制】。
1.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对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而不适用于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某项决议的表决。
2.累积投票制度的价值
矫正资本民主带来的弊端,累积投票制是介于资本民主与股东民主之间的中间路线。
资本民主:一股一票
股东民主:一人一票
3.累积投票规则的性质: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任意性
直接投票与累积投票
1.直接投票
Plurality rule:根据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majority rule:(简单)多数规则/资本多数决;super-majority rule:绝对多数规则
2.累积投票
将所有的选票集中在少数几个候选人身上,尤其是集中在一个候选人身上,至少可以确保有一个候选人当选。
集中优势兵力重点突破,丢卒保车
累积投票规则的性质
1.强制性规则【mandatory rules】 :不得约定排除适用
2.非强制性/任意性【non-mandatory rules】 :
(1)【补充性规则/默认性规则suppletory or default rules】:章程未明确排除适用则适用,即原则上适用,沉默意味着适用
(2)【授权性规则enabling rules 】:章程未明确选择适用则不适用,即原则上不适用,沉默意味着不适用
公司法规则的性质
1.强制性规则(应当/178次、必须/28次):
《公司法》第118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默认性规则(除外、另有/16):
《公司法》第43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资本民主】;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民主】。
3.授权性规则(可以/88):《公司法》第106条累积投票制。
Melvin Aron Eisenberg,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ION LAW, 89 Colum. L. Rev. 1461.
中文译文:
梅尔文·A·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载《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3页。
吴敬琏主编,《比较》第14卷。
二、董事会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
人数与构成(职工董事/职工参与)
§45【management board】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5-19人///board】;但是,本法第51条另有规定的(一人执行董事)除外。
(2)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说明:
1.董事会人数:一般为单数
2.董事会构成:董事会的定位可以理解为股东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原则上公司自主决定(自愿性职工参与),特殊情形法律强制参与(强制性职工参与),不同于职工监事一律强制参与。
§52(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任期
§46
(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后合同义务)
董事会:
地位与职权(决策与执行)
§47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个人执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会也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两者如何分工?经营方针(计划)和投资计划(方案),从宏观到具体);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经理层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
§48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股份公司董事会
召集表决特殊事项的股东大会
§105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签名、表决权
§49
(1)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否对决议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造成严重损失,投赞成票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113(3)】。
(3)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说明:董事会表决一人一票,不同于股东会表决一股一票
股份公司董事会
定期会议与董事会临时会议【特殊】
§111
(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股份公司董事会
会议法定人数(quorum)与表决方法
§112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quorum】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而非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份公司董事表决权代理行使
§113
(1)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授权范围,还是书面意见?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的理论基础可以适用于董事吗?既是职权,又是职责 】。
(2)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公司董事决议赔偿责任(重点)
§113(3)【特殊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前提条件】,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赔偿要件:(1)董事参与表决且投赞成票;(2)存在严重过错【故意】而非一般过错【过失】:决议违法或者违约,推定存在故意,属于严重/重大过错行为;而过失决策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即使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也不承担赔偿责任【§148勤勉义务/注意义务/过失责任/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3)遭受严重损失而非一般损失。
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C.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
D.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
三、经理层
经理层:产生方法与职权
§50 执行与决策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非强制性】,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经理层
§114
(1)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强制性】,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本法第5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15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52(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会
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
人数、构成与兼职禁止
§52
(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board】。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参与】,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任期
§53
(1)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职权
§54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广义执行,包括决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决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决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会代表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5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权力(质询权、建议权、调查权、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权)
§55
(1)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7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薄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55(2),无效】
监事会:会议
§56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96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
94.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丙公司董事会的下列何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
B.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马某为财务总监
C.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
D.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投资计划】
95.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96.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41】,故决议无效【§22】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第3节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公司:定义及法律适用
§58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1节、第1节的规定。
(2)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特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缴纳方式、设立限制
§59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0【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6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62 【书面决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3 【财务会计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公司财产不独立推定
§6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被告负举证责任
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第4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自学)
第3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
对内自由(通知)、对外限制(同意)
§72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通知即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而非全体股东;人数还是持股比例?】过半数同意【实际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推定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价格和条件?】;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推定同意】。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3)经股东同意转让【包括实际同意和视为/推定同意】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再给内部股东一次购买的机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称“股权”,股份公司称“股份”,后者强调流动性,但本质上并无多大差别。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出资
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
依章程规定方式转让
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是否
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同意的股东是否购买
第三人受让出资,
成为公司股东
比较购买条件
第三人的购买条件
优于其他股东
股东的购买条件优
于或等同于第三人
公司内部转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
第16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对内与对外
合伙企业法22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转让,同意,且一致同意,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内部转让,通知)
股权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
§73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伙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优先购买权与退资
§42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僵局),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全部)结算,或者办理削减(部分)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说明:合伙人不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允许退伙或者退出部分投资,这是合伙企业高度人合性和不稳定性的表现,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视为同意转让§72(2))
股权转让:变更记载/登记
§74 依照本法第72条、第73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无需交付,而是注销后重新签发】,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问题: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是否需要修改?不修改的效力是什么?股权是否发生变动?是否可以对抗出让人?
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
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案情: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审查义务?】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股权继承:原则上许可
§76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课外阅读资料:《我要当总经理》/童晓岚
合伙财产份额的继承: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50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3)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003-3-55
甲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及其行使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乙可以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合伙人 D.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2006-3-70
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1节 设立【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此处只涉及募集设立】
第2节 股东大会【参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此处略】
第3节 董事会、经理【参见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此处略】
第4节 监事会【参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此处略】
第5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1节 募集设立
发起人的最低认购比例
§8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发起人【社会上的认股人不可以实物出资】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
§27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招股说明书与认股书
§86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要约邀请/合同法15】 ,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87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公司法3】 。
招股说明书的记载事项
§87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必要条件】,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公开募集股份的中介机构
§88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89
(1)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2)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法28
(1)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3)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创立大会与股款返回
§90
(1)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2)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的召开与职权
§91
(1)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2)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94(2));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3)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的文件
§93
(1)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发起人连带责任
§94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而非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本条专门适用于募集设立,还是也适用于发起设立?
发起人连带责任与过错责任
§95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募集设立】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言外之意公司成功设立/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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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
股东知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97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98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5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121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特征:
1.股权分散:开放性/流动性
2.董事会中心主义(通常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交易决定权
§122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说明:
1.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言外之意上市公司通常的表决机构是董事会而非股东大会
2.绝大多数而非简单多数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123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 》正在征求意见】。
说明:我国1993年公司法一开始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国独立董事被罚第一案(陆家豪案)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s)与不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与内部董事
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与执行董事(executi« directors)/管理董事(management directors)
英美国家的执行董事特指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董事,不参与经营但履行监督职责的董事叫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通常下设三个独立董事委员会(committee):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24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说明: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法》定义的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关联/利害关系决议
§125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包括交易和非交易)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是否排除司法审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2个人或者1个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是否排除司法审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46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公司法新增】,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详见证券法63-72
《会计法》第11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5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节 股份发行
§126
(1)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交易便捷】 。
(2)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有价证券】 。
§133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127
(1)【同股同权】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优先股与普通股/国有股与非国有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2)【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29
(1)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2)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3)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票的种类
§130
(1)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股票记载事项
§131
(1)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发行新股
§134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135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136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137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2节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140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交付】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纸化交易】;转让后【背书且交付】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141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是转让“生效”,而非转让合同“生效”】。
§145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内部人持股转让限制【重点】
§142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川灾区)
某上市公司总股份为亿股,该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三年内不增资扩股,其后该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关于修改后的章程内容,下列哪些是违法的?
A.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在一年内回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C.公司监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转让
D.任何时候公司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物
法1
股权出质:可以转让的股权
物权法223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包括股票】;
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143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票期权,不超过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减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库藏股】。
(3)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有偿,还是无偿?低价?】给职工【转让之前是库藏股】。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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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项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资格和义务
公司管理者的消极任职资格(重点)
§147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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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管理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48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否具有可诉性?股东是否可以提起代表/派生诉讼?§152、§150】。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
§149【重点】
(1)董事【没有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一概不得借给自己§116】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与牟取商业机会的关系】;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忠实义务的其他规定
§116 【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loan】。
§117 【股份】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disclosure】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经营者薪酬/executive compensation】的情况。
问题:
1.董事在不同的公司兼职是否违反忠实义务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达能董事秦鹏违反“竞业禁止”》
达能称董事“兼职”是国际惯例(法制网)
2. 违法所得与公司损失是什么关系?是否可以并用?若不能并用,哪个优先?忠实义务的本质是禁止以权谋私,不管损失,因此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即可。
侵权损失与所得
2001商标法56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损失与所得
2001著作权法48(比较合理的规定)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损失与所得
2000专利法60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七章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的含义
§154
(1)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的转让
§160
(1)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2)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161
(1)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2)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
§162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说明:可转换债券不同于国企改革时的债转股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重点知识点是公司利润分配限制
§167-169
参见资本维持原则部分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重点是分立和减资
参见资本不变原则和股东(大)会职权部分的内容
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08)
重点是司法解散/强制解散
公司解散事由
§181 【重点】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约定解散】;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行政强制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的一般法定事由
§183【重点】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司法解散的具体法定事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08》 §1【重点】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解散诉讼的当事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08》 §4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解散诉讼的审理原则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08》 §5
(1)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公司清算
§184 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职权(参见破产法/管理人)
§185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86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87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一枝花有限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为使公司股东分配到更多的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出租给甲公司收取租金
B.为减少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期间清偿了可以确定的乙公司债务
C.通知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对其作出相应赔偿
D.代表公司参加了一项仲裁活动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主要是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只有验资机构的赔偿责任
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
§208【重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过错推定】,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
§215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优先】。